各种知识产权的特征及侵权认定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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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著作权是知识⽂化产权中较为重要的⼀部分。

著作权侵权是指⼀切违反著作权法侵害著作权⼈享有的著作⼈⾝权、著作财产权的⾏为。

在我国的《著作权法》对此进⾏了具体的规定。

著作权侵权的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您清楚吗?店铺⼩编就这个问题给⼤家进⾏解答,欢迎阅读。

著作权侵权认定标准是怎么样的1、著作权侵权⾏为指未经著作权⼈同意,⼜⽆法律上的依据,使⽤他⼈作品或⾏使著作权⼈专有权的⾏为。

2、凡⾏为⼈实施了《著作权法》第45条和第46条所规定的⾏为,侵犯了他⼈的著作权造成财产或⾮财产损失,都属于著作权侵权⾏为。

3、著作权侵权⾏为须具备的条件(1)有侵权的事实即⾏为⼈未经著作权⼈许可,不按著作权法规定的使⽤条件,擅⾃使⽤著作权⼈的作品,以及表演、⾳像制品和⼴播电视节⽬。

(2)⾏为具有违法性著作权是⼀种绝对权,任何⼈都负责有不能侵犯该项权利的不作为义务。

(3)⾏为⼈主观有过错所谓过错,是指侵权⼈对其侵权⾏为及其后果所抱的⼼理状态,包括故意和过失两种形式。

4、著作权侵权⾏为的特征(1)侵权对象的多重性。

(2)被侵害主体的特定性。

(3)侵权⾏为表现为使⽤他⼈作品的⾮法性。

(4)侵权形式的多样性。

著作权侵权⾏为构成要件从侵权⾏为的构成要件上看,应从“过错”与,“⽆过错”,两⽅⾯来分析,在适⽤过错归纳原则的场合,其构成必须同时具备⾏为的违法性:(加害⾏为),损害事实,因果关系与过错四个要件。

就基于⽆过错责任原则认定的侵权⾏为⽽⾔,由于不考虑为⼈是否有过错,因⽽过错不再是该类侵权⾏为的构成要件。

1、违法性。

造成损害事实的⾏为必须具有违法性质,⾏为⼈才负有赔偿责任。

否则,既使有损害事实,也不能使⾏为⼈承担赔偿责任。

⽆论⾏为⼈实施的活动是否侵犯了著作权⼈的利益还是其实施的活动对著作权的利益构成重⼤威胁,在将来必然损害著作权⼈的利益,都构成了侵犯著作权的⾏为。

2、损害事实。

它通常是指侵权⼈所实施的⾏为客观上给受害⽅带来了伤害。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刑事责任追究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刑事责任追究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刑事责任追究知识产权是当今社会经济发展的核心要素之一,而侵犯知识产权则严重损害了创新和创造力的激励机制,对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造成了不可估量的负面影响。

为了保护知识产权,维护市场秩序,刑事责任的追究成为了必要的手段之一。

本文将就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刑事责任的追究进行论述。

1.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的定义知识产权侵权案件是指在知识产权法律保护范围内,他人在未得到授权的情况下,对他人的知识产权进行侵犯、盗用、仿冒等行为。

知识产权的种类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和商业秘密等。

对于知识产权侵权行为,刑事责任将予以追究。

2.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刑事责任的主体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刑事责任的主体包括两类人员:侵权人和帮助、教唆、纵容他人侵权的人员。

侵权人是指直接侵权的人,即违反知识产权法律规定,对他人的知识产权进行侵害行为,并获得不当利益的人。

而帮助、教唆、纵容他人侵权的人员则是指在知识产权侵权行为中起到推波助澜作用的人。

3.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刑事责任的认定标准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刑事责任追究,通常需要满足以下认定标准:是否侵犯了他人的合法知识产权、是否存在恶意盗用或仿冒他人知识产权的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是否严重。

同时,需要注意的是,刑事责任的追究需要有充分的证据和证明,不能凭空猜测或推断,确保判定的公正和合理。

4.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刑事责任的追究在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刑事责任由公安机关依法追究。

对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公安机关将根据法律法规进行调查取证,并依法采取刑事强制措施,对主要责任人和相关参与人员予以逮捕、刑事拘留等处罚。

而对于侵犯知识产权行为造成的经济损失,还可以追究民事赔偿责任。

刑事责任的追究不仅可以有效地维护知识产权,也可以起到震慑和警示作用。

5. 知识产权侵权案件刑事责任追究的挑战和建议在实际的知识产权侵权案件中,刑事责任的追究面临着一些挑战。

首先,应明确相关法律法规,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力度,为案件的侦查和判决提供更为明确的依据。

知识产权法重点整理

知识产权法重点整理

知识产权法重点整理第一章知识产权的概念和法律特征第一节知识产权的概念民事主体依法享有的,支配特定的蕴涵人的创造力并具有一定价值的信息,享受其利益并排斥他人干涉的权利,包括著作权及其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发现权,发明权,其他科技成果权第二节知识产权的法律特征1.知识产权以特定的信息为保护对象2.知识产权具有法定性知识产权的种类、内容、取得和变动方式等都须依照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不得自由创设3.知识产权是对世权、支配权知识产权的义务主体是除权利人以外的一切人(对世权)知识产权人可根据自己的意志,无须他人行为的介入即可完成对权利的保护对象的支配(支配权)4.知识产权可分地域取得和行使同一信息可以依照法律规定的程序,同时在不同的国家分别取得相应的知识产权(1)需经批准授权的知识产权,只在批准授权的国家和地区受保护(2)不需经批准授权的知识产权,在不同的国家,只能按该国法律受到保护同一项知识产权可以在受保护的地域范围内分别行使5.知识产权的权项可分别授予多人行使包括不同的权项和相同的权项第四章知识产权的法律保护第一节侵害知识产权民事责任的构成要件1.停止侵害的构成要件行为人违反法律实施了侵害知识产权的行为,而且该侵权仍在继续(唯一条件)该责任形式可以和赔偿损失、赔礼道歉并用2.赔偿损失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侵害知识产权的违法行为(2)权利人由财产损失包括既得利益(现有财产)的损失和可得利益的损失(3)侵权行为和损害之间有因果关系(4)行为人有过错行为人违反法律和社会公共生活准则所要求的注意义务3.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责任的构成要件(1)行为人实施了侵权行为(2)行为人有过错第二节损害赔偿额的计算1.赔偿原则补偿性赔偿原则2.赔偿额的计算(1)权利人因侵权所受损失(首先考虑)(2)侵权人因侵权所获利益(实际损失难以计算的方才考虑)(3)参照许可使用费确定赔偿额(在专利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方才考虑)(4)法定赔偿额(在专利许可使用费难以确定的,在著作权人、商标权人的实际损失和侵权人违法所得难以计算的,方才考虑)对于(1)、(2)的适用次序,商标权人可自由选择第三节临时措施(浏览)1.概念——司法机关在对案件事实和法律问题进行全面审查并作出终局决定之前,因情况紧急而为权利人采取的临时性的救济措施2.特征——情况紧急;临时救济;立即执行3.临时措施的分类(1)以内容为标准a.临时禁令(责令停止有关行为)——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或即将实施侵犯其权利的行为,如不及时制止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时,法院依其申请作出的要求该他人不为特定行为的临时性命令b.财产保全——法院依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必要时依职权,对特定财产采取冻结、查封或者扣押等保护措施,从而使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合法权益免受难以弥补的损害的临时措施c.证据保全——在证据可能灭失或者以后难以取得的情况下,法院依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申请或依职权采取措施对证据加以固定和保护的临时措施(2)以时间为标准a.诉前临时措施——法院在起诉前即依权利人或利害关系人的申请而采取的临时措施,包括诉前临时禁令、诉前财产保全和诉前证据保全b.诉中临时措施——法院在诉讼进行中依当事人的申请或依职权而采取的临时措施,包括诉中临时禁令,诉讼财产保全,诉讼证据保全4.诉前临时禁令(1)有证据证明他人正在实施侵权行为,可裁定行为人停止正在实施的侵权行为(2)有证据证明他人即将实施侵权行为,可裁定禁止实施侵权行为5.诉前证据保全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可以在起诉前向法院申请保全证据,法院自接受申请48小时内作出裁定,可责令提供担保,裁定采取的,应立即执行,采取之日起15日内不起诉的,法院应当解除保全措施第四节诉讼时效1.诉讼时效期间(1)侵犯专利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权利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得知或者应当得知侵权行为之日起计算(2)侵犯著作权或商标权的诉讼时效为两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计算二年2.诉讼时效的起算侵犯知识产权的诉讼时效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的时候开始计算,权利人超过二年起诉的,如果起诉时侵权行为仍在继续,在权利保护期内,法院应当判决停止侵权行为,损害赔偿额自权利人向法院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3.诉讼时效的效力(1)赔偿损失请求权尽管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但是,只要权利人在知识产权的权利保护期内提起诉讼,有关的损害赔偿额就从起诉之日起向前推算二年(2)停止侵害请求权停止侵害请求权不因诉讼时效期间届满而消灭第六章著作权的保护对象第一节作品的概念(重点掌握独创性)1.概念——作品是指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之内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2.作品的要件(1)作品必须表达了一定的思想(2)属于文学、艺术和科学范畴(3)具备独创性也称原创性、初创性,要求作品由作者自己创作,是一种个性的表达其是判断作品是否构成抄袭的重要要件,也是司法实践中认定作品是否受著作权保护的重要依据之一要件在于:①要求作品必须是由作者独立创作而成②要求作品必须体现作者的个性(4)能以某种有形形式复制第二节作品的种类(选择题)1.文字作品2.口述作品3.音乐、戏剧、曲艺、舞蹈、杂技艺术作品4.美术、建筑作品5.摄影作品6.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7.工程设计图、产品设计图、地图、示意图等图形作品和模型作品8.计算机软件9.民间文学艺术作品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作品第三节著作权法不予保护的对象1.政府文件法律、法规,国家机关的决议、决定、命令和其他具有立法、行政、司法性质的文件,及其他方正式译文不受著作权法保护2.时事新闻通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单纯的事实消息。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标准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标准

一、概述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一种非常重要的资源,它直接关系到国家和个人的切身利益。

然而,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以及其复杂性,很容易导致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标准方面的争议。

本文旨在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标准进行深入的探讨和分析。

二、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标准的概念和意义1.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标准的概念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标准是指在知识产权侵权纠纷中,对损失和利润的直接评估和确定的指导原则和准绳。

它是依据知识产权法律法规,根据侵权者的行为和侵权情况,对损失和利润进行合理估计的标准。

2. 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标准的意义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标准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护知识产权人的合法权益、维护市场秩序、推动知识产权的创造和运用具有重要意义。

合理和公正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标准,可以有效遏制侵权行为,促进知识产权的创造和保护。

对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标准进行深入研究具有非常重要的意义。

三、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标准的现状和问题1. 目前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标准存在的问题在实际操作中,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标准存在一定的困难和争议。

其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侵权证据难以确定,侵权行为难以界定,导致评估难度大;二是赔偿额度不确定,往往引发争议;三是知识产权侵权赔偿标准不统一,各地区、各行业标准不一致。

2. 目前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标准的现状在目前的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标准中,主要由法律法规和司法实践两个方面来确定。

法律法规对于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标准有一定的规定,然而由于知识产权的特殊性以及复杂性,往往具有一定的模糊性。

司法实践中,法院在裁决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案件时,主要根据侵权行为的具体情况、损失的具体情况以及侵权者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赔偿额度。

四、改进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标准的对策1. 完善法律法规为了改善目前知识产权侵权损害赔偿评估标准的现状,需要对现行的法律法规进行适当的修改和完善。

专利侵权行为认定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

专利侵权行为认定指南国家知识产权局

文档来源为:从网络收集整理.word版本可编辑.欢迎下载支持.专利侵权行为认定指南(征求意见稿)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管理司2016年3月目录第一章实施专利的行为........................................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一节制造......................................... 错误!未定义书签。

1.1产品的数量、质量和制造方法对制造行为的影响... 错误!未定义书签。

1.2委托加工或贴牌生产行为....................... 错误!未定义书签。

1.3组装与维修专利产品的行为..................... 错误!未定义书签。

1.4在已有产品上添加图案和/或色彩获得专利产品的行为错误!未定义书签。

1.5制造产品仅供出口的行为.......................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二节使用......................................... 错误!未定义书签。

2.1将专利产品组装成另一产品..................... 错误!未定义书签。

2.2拥有、储存或保存专利产品..................... 错误!未定义书签。

2.3出租、出借、抵押、质押、演示宣传专利产品..... 错误!未定义书签。

2.4使用专利方法................................. 错误!未定义书签。

第三节销售......................................... 错误!未定义书签。

3.1将侵权产品作为零部件制造另一产品并销售的..... 错误!未定义书签。

3.2将留置的专利产品予以销售的................... 错误!未定义书签。

3.3搭售、搭送................................... 错误!未定义书签。

知识产权认定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认定管理办法

知识产权认定管理办法知识产权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节规定背景和目的本文档制定的目的是为了规范知识产权认定管理流程,加强对知识产权的保护,促进创新发展。

通过认定知识产权,鼓励和支持创新者,提高知识产权的价值和价值评估,保障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第二节定义和术语解释为了确保文档的理解和适用,本节对文档中涉及的重要定义和术语进行了解释和说明。

第二章知识产权认定管理流程第一节排他性权利认定本节详细介绍了排他性权利的认定流程,包括申请材料准备、认定申请提交、材料审核、权益认定和公告等环节。

进一步明确了各环节的职责和流程,确保认定结果的准确性和权威性。

第二节共享型权益认定针对共享型权益的认定流程,本节详细介绍了申请准备、共享方式选择、共享期限确定、共享比例评估等环节。

确保对共享型权益的认定客观公正,兼顾创新者和社会公众的利益。

第三节项目资助和奖励本节阐述了知识产权认定项目的资助和奖励政策,包括认定费用补贴、项目资助、奖励金发放等方面。

旨在鼓励创新者积极申请认定,提高认定的积极性和效益。

第四章知识产权保护和维权第一节侵权行为认定本节明确了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和程序,包括权益人申请、证据收集、调查取证、违法行为认定等环节。

为权益人提供便利和保护,确保权益人的合法权益得到有效维护。

第二节维权途径和法律救济针对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本节详细介绍了维权的途径和法律救济措施,包括申请诉讼、行政救济、仲裁等手段。

提供权益人多样化的维权选择,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权益。

附件:1、知识产权认定申请表格2、知识产权认定材料清单3、认定费用支付凭证法律名词及注释:1、知识产权:指由人类创造的智力劳动成果所产生的权益,包括专利权、版权、商标权等。

2、排他性权利:指知识产权权利人对其所拥有的知识产权的独占性使用权和转让权。

3、共享型权益:指多个主体共同享有的知识产权,如开放源代码、知识共享等方式。

4、侵权行为:指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对他人知识产权的非法使用、复制、传播等行为。

对外经贸合作知识产权条款指南(3篇)

对外经贸合作知识产权条款指南(3篇)

第1篇一、引言在全球化背景下,知识产权已经成为企业核心竞争力的重要组成部分。

对外经贸合作中,知识产权的保护与管理显得尤为重要。

本指南旨在为我国企业在对外经贸合作中涉及知识产权的条款提供参考,以帮助企业规避风险,保障自身权益。

二、知识产权概述1. 知识产权定义:知识产权是指在一定地域和期限内,由个人或单位对其创造性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等。

2. 知识产权类型:- 专利权:对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 商标权:对商品或服务上的标志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 著作权: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专有权利。

- 商业秘密:不为公众所知悉、能为权利人带来经济利益、具有实用性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和经营信息。

三、对外经贸合作知识产权条款1. 知识产权归属:- 明确约定知识产权的归属,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等。

- 对于共同研发的知识产权,应明确约定各方权利的分配。

2. 知识产权许可:- 明确约定许可的类型(独占许可、排他许可、普通许可等)。

- 明确约定许可地域、期限和许可费用。

3. 知识产权转让:- 明确约定转让的类型(全部转让、部分转让等)。

- 明确约定转让费用和支付方式。

4. 知识产权保密:- 明确约定保密内容和保密期限。

- 明确约定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

5. 知识产权侵权:- 明确约定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

- 明确约定侵权赔偿标准。

6. 知识产权纠纷解决:- 明确约定纠纷解决方式(协商、调解、仲裁、诉讼等)。

- 明确约定仲裁机构或法院。

四、对外经贸合作知识产权保护建议1. 前期调研:在对外经贸合作前,对合作方进行知识产权背景调查,了解其知识产权状况。

2. 合同审查:在签订合同前,对合同中的知识产权条款进行审查,确保自身权益。

3. 知识产权登记:对重要知识产权进行登记,以增强其法律效力。

4. 知识产权维权:在发现侵权行为时,及时采取措施维护自身权益。

6种知识产权类型

6种知识产权类型

6种知识产权类型知识产权是指由人类创造的智力成果所带来的权益,主要包括专利权、商标权、著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和植物新品种权。

下面将分别介绍这六种知识产权类型。

1. 专利权专利权是指对发明的技术解决方案所享有的独占权。

通过申请专利,发明人可以在一定时间内独自享有该技术的生产、使用和销售权。

专利权的保护范围涵盖了技术领域的各个方面,包括产品、方法、工艺等。

专利权的保护有效期限一般为20年。

2. 商标权商标权是指对商标所享有的独占权。

商标是用于区分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识,可以是文字、图形、颜色、声音等形式。

商标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了商标在特定商品或服务上的独占使用权,其他人未经授权不得使用相同或相似的商标。

商标权的保护期限可以无限期延续,只要商标持续使用并按时续展注册。

3. 著作权著作权是指对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所享有的独占权。

著作权的保护范围包括了文字、音乐、美术、摄影、电影、软件等各种表达形式。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一般为作者终身加70年,对于法人或组织创作的作品,保护期限为作品首次发表的年份加50年。

4. 商业秘密商业秘密是指企业经营活动中的商业信息,具有经济价值并经过合理保密措施保护的知识产权。

商业秘密可以包括技术方案、客户列表、销售策略、商业计划等。

商业秘密的保护范围主要是防止他人通过非法手段获取和使用商业秘密,对于泄露商业秘密的行为可以追究法律责任。

5.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是指对集成电路的布图设计所享有的独占权。

集成电路是半导体芯片上的电子元件和电气连接的布图设计,包括了电路的拓扑结构和布线等。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保护范围主要是禁止他人未经授权复制、制造、销售和进口该布图设计。

6. 植物新品种权植物新品种权是指对新发现或新培育的植物品种所享有的独占权。

植物新品种是指经过人工培育或选择繁殖而形成的植物群体,具有一定的稳定性、一致性和独特性。

植物新品种权的保护范围主要是禁止他人未经授权生产、销售和使用该植物新品种。

简述知识产权的分类

简述知识产权的分类

简述知识产权的分类知识产权是指个人或组织所创作的智力成果(包括思想、创意、文字、图片、声音、视频等)受到法律保护的权利,通常包括专利、商标、著作权、商业秘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

以下是这些知识产权的分类及其特点:1. 专利分类:根据专利法的条款,专利可以分为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和发明型专利。

实用新型专利只保护对结构、形状、方法等方面的改进,而外观设计专利则保护产品的整体外观。

发明型专利则包括所有类型的发明,如新型设计、改进、合成方法等。

2. 商标分类: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可以分为汉字商标、字母商标、数字商标、图形商标、声音商标、颜色商标等。

商标的保护范围通常根据其注册时所标识的产品或服务来划分,例如,“可口可乐”商标的保护范围仅限于可口可乐这个产品或服务,而“肯德基”商标则可以保护肯德基这个公司的全部产品或服务。

3. 著作权分类:根据著作权法的规定,著作权可以分为文字作品、口述作品、音乐、舞蹈、戏剧、电影、电视、摄影、绘画作品等。

著作权的保护期限通常有10年、20年、30年等,具体期限的计算方法是按照作者的发表时间开始计算。

4. 商业秘密分类:根据商业秘密法的规定,商业秘密可以分为技术秘密、商业机密和保密信息。

技术秘密是指对生产、经营或商业活动有用的技术信息,商业机密是指可能对生产、经营或商业活动有用的商业信息,而保密信息则是指公司为保护商业秘密而采取的措施。

5.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分类: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是指个人或组织在集成电路布图或其他集成电路设计方面所创作的智力成果,受到法律保护。

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的保护范围通常根据其集成电路布图的设计内容来划分,例如,集成电路布图的设计内容包括芯片的结构、电路原理、功能等。

知识产权的分类有助于我们更好地理解它们各自的特点和保护范围,同时也为我们在知识产权保护方面提供了有用的参考。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刑事认定 侵犯知识产权罪量刑标准2020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刑事认定 侵犯知识产权罪量刑标准2020

侵犯知识产权罪的刑事认定侵犯知识产权罪量刑标准2020侵犯知识产权罪的特征表现1、无权源首先,行为人之行为无权源,即其行为未经权利人同意或授权。

根据我国专利法、商标法的有关规定,专利和注册商标可以通过合法的行使转让,权利人还可以同意第三人使用和享受该权利。

因此,专利权人和注册商标权人同意他人使用和享受该权利时,即使程序上不符合法律规定,也只是一般的违法行为,不成立犯罪。

只有未经权利人同意,违背了权利人意愿的行为,才可能是犯罪。

当然上述行为往往有例外限制,如存在着作权的限制或强制授权等,即使行为人之行为未获得权利人的同意也应视为有正当权源。

2、专有权利其次,行为主要侵犯了他人的专有权利,在某些场合下则可能表现为对行政法规范的侵犯和违反。

犯罪行为基本表现形式上,只能是作为,即行为人采取了积极的动作而违反刑法的规定。

侵犯知识产权罪只能由作为构成,不作为不可能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

最后,侵犯知识产权罪不属于行为犯,而是结果犯。

其行为的社会危害性是从其危害结果和犯罪情节中表现出来。

所以行为必须是违法所得数额较大、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特别严重情节。

侵权行为未造成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情节严重,就不构成犯罪。

如“个人侵犯著作权犯罪违法所得2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较大,违法所得10万元以上的属于违法所得数额巨大”。

3、主观过失行为人主观过失不构成侵犯知识产权罪。

犯知识产权罪的行为表现方式因权利客体以及具体专门法律的规定不同而有所差异,但从宏观分析,其仍具有共性,即其行为方式主要包括:4、假冒行为所谓假冒行为,是指未经权利人同意或许可,第三人在其制品上标注知识产权权利人的的专利标记、商标、名称等。

在我国刑法中主要是指假冒注册商标(现行刑法第213条)、假冒专利(现行刑法第216条)、假冒他人署名(现行刑法第219条)。

5、非法出售一种是指销售“冒牌货”的行为,即销售未经许可而载有与受保护的商标、专利或实质相同的标志的任何相同物品。

房屋知识产权法律规定(3篇)

房屋知识产权法律规定(3篇)

第1篇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和城市化进程的加快,房屋建设已经成为我国社会经济发展的重要支柱之一。

在房屋建设过程中,知识产权保护问题日益凸显。

为了规范房屋知识产权保护,维护房屋建设市场的公平竞争秩序,促进房屋建设行业的健康发展,我国制定了相关法律法规。

本文将对房屋知识产权法律规定进行梳理和分析。

二、房屋知识产权概述1.房屋知识产权的概念房屋知识产权是指与房屋建设、设计、施工、使用等相关的知识产权,包括房屋建筑作品、建筑专利、建筑技术秘密、建筑商标、建筑地理标志等。

2.房屋知识产权的特点(1)依附性:房屋知识产权依附于房屋本身,与房屋的物理形态密切相关。

(2)综合性:房屋知识产权涉及多个领域,如建筑学、工程学、艺术学等。

(3)地域性:房屋知识产权受地域限制,不同地区的法律制度可能存在差异。

(4)专有性:房屋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权利人享有独占使用权。

三、房屋知识产权法律规定1.房屋建筑作品(1)房屋建筑作品是指具有独创性、艺术性和实用性的建筑作品。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第11条,房屋建筑作品享有著作权。

(3)房屋建筑作品的著作权保护期限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

2.建筑专利(1)建筑专利是指具有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的建筑技术方案。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2条,建筑专利分为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

(3)建筑专利的保护期限为发明专利20年、实用新型专利10年、外观设计专利15年。

3.建筑技术秘密(1)建筑技术秘密是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保密措施的建筑技术信息。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0条,建筑技术秘密享有不正当竞争法保护。

(3)建筑技术秘密的保护期限没有明确规定,但权利人应当采取合理措施维护其合法权益。

4.建筑商标(1)建筑商标是指用于区分不同建筑企业或产品的标志。

(2)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8条,建筑商标享有商标专用权。

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是什么

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是什么

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是什么知识产权是现代社会中的重要法律概念,它涉及到个人和企业的创新成果,并保护这些成果免受他人的非法利用。

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体现了对知识的保护和利用,下面将从不同的角度来论述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

一、知识产权的性质1. 专有性知识产权具有专有性,即一旦某项创作或发明被授予知识产权保护,就有权利的拥有者对其拥有独有的权益和权力。

这意味着其他人在未经授权的情况下不能使用或复制该创作或发明,保护创新者的利益。

2. 可转让性知识产权具有可转让性,即知识产权可以通过转让、许可、出售等方式从一个权利人转移到另一个权利人。

这使得创新者可以将自己的创造用于商业目的,实现经济利益的最大化。

3. 有限性知识产权的保护是有限的,即在一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才受到法律的保护。

这是为了保护公众利益和鼓励创新,防止知识产权的滥用和垄断。

二、知识产权的特征1. 多样性知识产权的范围很广,包括专利、商标、版权、软件、音乐、文学作品等各种形式的创新成果。

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具有不同的保护标准和要求,以适应不同领域的创新。

2. 国际性知识产权的保护涉及到国际性的法律规定和协议。

国际知识产权组织(WIPO)的设立以及《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等国际协议的签署,为知识产权的跨国保护提供了重要的法律基础。

3. 创新驱动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利用是为了鼓励创新。

创新是社会进步和经济发展的动力,而知识产权的保护可以为创新者提供必要的奖励和回报,激励他们继续进行创新活动。

4. 利益平衡知识产权不仅保护创新者的利益,还考虑到公众的利益和社会的福祉。

在知识产权的保护中,需要平衡创新者的权益和公众的合理利益,以推动社会的持续发展。

5. 法律保护知识产权受到国家法律的保护,侵犯知识产权将承担法律责任。

通过法律手段的保护,可以有效维护知识产权的合法性和权益的完整性。

综上所述,知识产权的性质和特征是多样的、有限的,具有专有性和可转让性。

它是创新驱动的,涉及到国际性的法律保护。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是什么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保护日益受到重视。

而准确认定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是保护知识产权的关键一步。

那么,知识产权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究竟是什么呢?首先,我们要明确知识产权的范围。

知识产权主要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对于不同类型的知识产权,其侵权行为的认定标准也有所不同。

就著作权而言,侵权行为通常表现为未经著作权人许可,擅自复制、发行、表演、放映、广播、汇编、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作品等。

比如,有人未经作者同意,将其小说大量复印并出售,这就构成了对著作权的侵权。

认定著作权侵权的一个重要标准是“接触+实质性相似”。

也就是说,如果被指控侵权的一方有接触原作品的可能性,并且其作品与原作品在表达上存在实质性相似,那么就可能被认定为侵权。

但这里的“实质性相似”并非简单的相似,而是要综合考虑作品的主题、情节、结构、语言等多个方面。

再来看专利权。

专利权的侵权行为主要是未经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的行为。

这包括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在认定专利权侵权时,需要将被指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与专利权利要求书中所记载的技术特征进行对比。

如果被指控侵权的产品或方法包含了专利权利要求书中的全部技术特征,或者与其等同,则构成侵权。

但需要注意的是,专利侵权的认定有时会比较复杂,特别是在涉及到技术问题时,可能需要专业的鉴定和评估。

商标权的侵权行为则表现为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混淆的;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故意为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行为提供便利条件,帮助他人实施侵犯商标专用权行为的等。

在认定商标权侵权时,关键是判断商标是否相同或近似,以及商品或服务是否相同或类似。

知识产权共同侵权问题研究

知识产权共同侵权问题研究

知识产权共同侵权问题研究在当今知识经济时代,知识产权的重要性日益凸显。

随着科技的飞速发展和信息传播的便捷化,知识产权侵权问题愈发复杂多样,其中共同侵权现象尤为引人关注。

知识产权共同侵权不仅损害了权利人的合法权益,也对创新和市场竞争秩序造成了严重冲击。

一、知识产权共同侵权的概念与特征知识产权共同侵权,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行为人,基于共同的过错或行为,对他人的知识产权造成了同一损害后果的侵权行为。

其特征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主体的复数性。

即参与侵权的行为人至少有两个,他们可能是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其次,过错的共同性。

这包括共同故意,即各方都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导致侵权后果而积极追求;也包括共同过失,即各方都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导致侵权后果,但因疏忽大意或过于自信而未能预见。

再者,行为的关联性。

各个行为人的侵权行为相互联系、相互配合,共同构成了对知识产权的侵害。

最后,损害后果的同一性。

即多个行为人的侵权行为共同导致了同一不可分割的损害结果。

二、知识产权共同侵权的类型从不同的角度,可以将知识产权共同侵权分为不同的类型。

以侵权行为的方式划分,可分为直接共同侵权和间接共同侵权。

直接共同侵权是指多个行为人直接实施了侵犯知识产权的行为,如共同抄袭他人的作品。

间接共同侵权则是指行为人通过教唆、帮助等方式,促使他人实施侵权行为。

从主观过错的形态来看,可分为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和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

有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是指行为人之间存在共同的故意或过失;无意思联络的共同侵权则是指各方在实施行为时没有意思联络,但多个行为的结合导致了侵权后果的发生。

三、知识产权共同侵权的构成要件要认定构成知识产权共同侵权,通常需要满足以下几个要件:一是存在多个侵权主体。

二是各主体具有过错,包括故意和过失。

三是存在共同的侵权行为,这些行为相互结合、相互作用。

四是造成了同一的损害后果,即侵权行为所导致的损害是不可分割的。

四、知识产权共同侵权的责任承担在责任承担方面,知识产权共同侵权人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什么是知识产权侵权

什么是知识产权侵权

什么是知识产权侵权知识产权侵权是指他人未经知识产权权利人的许可或授权,在未得到合法权利人的同意下,擅自使用、复制、传播、展示、发表或制作衍生作品等侵犯了他人的知识产权的行为。

知识产权侵权是一种违法行为,严重损害了知识产权的维护和创新成果的合法权益。

一、知识产权的概念和分类1. 知识产权的概念知识产权(Intellectual Property Rights)是指人们在创造和创新活动中所产生的对知识和信息的法律保护权。

2. 知识产权的分类(1)专利权:保护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独占权;(2)著作权:保护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独占权;(3)商标权:保护商品和服务的标识的独占权;(4)商业秘密权:保护商业秘密的独占权。

二、知识产权侵权的表现形式1. 专利权侵权(1)仿制专利商品;(2)利用专利技术进行生产或销售活动。

2. 著作权侵权(1)未经授权复制、发行、展示或演出他人作品;(2)篡改、盗用他人作品。

3. 商标权侵权(1)盗用他人注册商标进行商品销售;(2)销售假冒、仿冒商品。

4. 商业秘密侵权(1)窃取商业秘密;(2)非法披露、使用或获取商业秘密。

三、知识产权侵权的危害1. 经济损失知识产权侵权导致创新成果未能得到合理回报,抑制了新技术和新产品的创造与推广,对创新和创意的积极动力形成削弱。

2. 不公平竞争知识产权侵权丧失了正当竞争的环境,利用他人的创新成果进行生产和销售活动,从而扭曲市场秩序。

3. 技术交流受阻知识产权侵权降低了企业间的技术交流与合作意愿,影响了科技创新的发展。

四、知识产权保护与维权1. 提高意识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加强对知识产权保护的认识,加强内部管理,并通过知识产权教育宣传提高社会大众的知识产权保护意识。

2. 注册保护知识产权权利人可以通过专利、商标等注册手段获得对自己创造的成果的独占权。

3. 发掘证据对于已经发生的侵权行为,知识产权权利人应及时保留相关证据,如侵权证据、侵权物证等,以便在维权时提供相关证据支持。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怎么认定及如何抗辩

知识产权侵权行为怎么认定及如何抗辩

知识产权侵权⾏为怎么认定及如何抗辩知识产权是⼈类的智⼒成果享⽤的权利,但是因为保护意识不强⽣活中经常被侵权。

侵权后维护需要抗辩。

那么,知识产权侵权⾏为认定及抗辩是怎么样的呢?店铺⼩编整理了以下内容为您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知识产权侵权⾏为怎么认定及如何抗辩⼀、知识产权侵权⾏为认定(⼀)被侵权的知识产权必须具备有效性这⼀要件也即被侵犯的知识产权必须是在我国申请的,并且已经获得了国家知识产权局的核实与批准。

知识产权的有效时间必须不能过期,也不能是正在进⾏申请的⽽尚未批复的,或者已经被知识产权局的复审委员会所宣布失效的。

以上的有效性若不具备,则不能进⾏知识产权侵权的诉讼。

(⼆)侵权⾏为务必清晰界定这⼀要件也即原告⽅必须对侵权⽅的⾏为进⾏详细说明,并能够提供充⾜的证据证明侵权⾏为的发⽣。

事实上,我国知识产权有关法律已对这⼀要件进⾏了详细规定,并指出了侵权⾏为的种类及不能算作是侵权⾏为的事件。

(三)侵权⾏为必须是以营利性为⽬的,⽽不以营利性为⽬的的侵权⾏为则应视情况⽽定。

根据规定,如果以营利性为⽬的使⽤⼀项知识产权,在使⽤⽅必须获取所有者的许可,否则,则构成知识产权的侵权⾏为。

因此,营利性为⽬的也是知识产权侵权的主要构成要件之⼀。

(四)侵权⾏为的发⽣必须是由侵权⽅的主观过错所致。

这⼀要件认为,⽆论侵权⽅的主观过错是有意性还是⾃⾝失误所致,都应对知识产权的损失负有赔偿责任。

如果侵权⽅能够证明这⼀⾏为的合法性也可以不负赔偿责任,但仍需要承担停⽌侵权、销毁侵权产品等侵权的民事责任。

⼆、知识产权侵权⾏为抗辩(⼀)相关部门应明确知道⾃⾝是否具备充⾜的资质来作为维护知识产权的所有⽅,因此法制部门需对原告的主体资质进⾏技术认证,若发现不符合主体资质之处,则应取消诉讼⾏为。

(⼆)明确所要诉讼的知识产权的有效保护期。

⼀般⽽⾔,知识产权具有⼀定的时间限制,如根据《专利法》的保护期在10年到20年之间,并且是从专利的申请之⽇开始计算。

专利侵权案案件法律知识(3篇)

专利侵权案案件法律知识(3篇)

第1篇一、引言专利制度作为一项重要的知识产权制度,旨在鼓励技术创新和发明创造,保护专利权人的合法权益。

然而,在专利制度实施过程中,专利侵权案件时有发生,严重影响了专利权人的利益和社会公平竞争。

本文将从专利侵权案件的法律知识角度,对专利侵权案件的相关法律问题进行探讨。

二、专利侵权案件的概念及特点1. 专利侵权案件的概念专利侵权案件是指未经专利权人许可,擅自实施其专利,侵犯专利权人合法权益的行为。

在我国,专利侵权案件主要包括以下几种类型:(1)制造、销售、许诺销售、进口专利侵权产品;(2)使用专利侵权产品;(3)许诺销售专利侵权产品;(4)提供专利侵权产品的技术支持、宣传、推广;(5)其他侵犯专利权的行为。

2. 专利侵权案件的特点(1)侵权行为隐蔽性较强;(2)侵权主体多样化;(3)侵权产品范围广泛;(4)侵权行为具有持续性、反复性。

三、专利侵权案件的认定标准1. 专利权的有效性专利侵权案件的认定,首先要确认专利权的有效性。

专利权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新颖性;(2)创造性;(3)实用性;(4)符合法定申请程序。

2. 侵权行为的认定侵权行为的认定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侵权行为与专利权的技术特征是否相同或等同;(2)侵权产品是否为专利权人的专利产品;(3)侵权行为是否对专利权人的利益造成损害。

四、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及诉讼程序1. 管辖我国专利侵权案件的管辖分为以下几种情况:(1)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2)侵权行为实施地法院;(3)侵权产品销售地法院;(4)侵权产品进口地法院。

2. 诉讼程序(1)起诉: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向侵权行为发生地法院提起诉讼。

(2)受理:法院依法受理案件,并通知当事人。

(3)审理:法院依法审理案件,查明事实,判断侵权行为是否存在。

(4)判决:法院根据审理结果,依法作出判决。

(5)执行:判决生效后,当事人应当履行判决义务。

五、专利侵权案件的赔偿标准1. 赔偿范围专利侵权案件的赔偿范围主要包括以下几项:(1)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的经济损失;(2)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的合理开支;(3)侵权行为给专利权人造成的其他损失。

知识产权侵权如何认定

知识产权侵权如何认定

知识产权侵权如何认定⽣活中侵权⾏为每天都在发⽣,特别是在知识产权领域,但是很多⼈对侵权的认定标准都不清楚,那么知识产权侵权如何认定呢?接下来由店铺的⼩编为⼤家整理了⼀些关于这⽅⾯的知识,欢迎⼤家阅读!知识产权侵权如何认定知识产权的侵权⾏为,⼀般认为包括对著作权、商标权、专利权、商业秘密权、反不正当竞争权等智⼒成果权的侵害⾏为。

未经专利权⼈许可,实施其专利,即侵犯其专利权,引起纠纷的,由当事⼈协商解决;不愿协商或者协商不成的,专利权⼈或者利害关系⼈可以向⼈民法院起诉,也可以请求管理专利⼯作的部门处理。

侵犯专利权的⾏为如下:1、未经许可制造专利产品的⾏为;2、故意使⽤发明或实⽤新型专利产品的⾏为;3、销售、许诺销售未经许可的专利产品的⾏为;4、使⽤专利⽅法以及使⽤、销售、许诺销售依照专利⽅法直接获得的产品的⾏为;5、进⼝专利产品或进⼝依照专利⽅法直接得的产品的⾏为;6、假冒他⼈专利的⾏为;7、冒充专利的⾏为。

《著作权法》第四⼗七条有下列侵权⾏为的,应当根据情况,承担停⽌侵害、消除影响、赔礼道歉、赔偿损失等民事责任:(⼀)未经著作权⼈许可,发表其作品的;(⼆)未经合作作者许可,将与他⼈合作创作的作品当作⾃⼰单独创作的作品发表的;(三)没有参加创作,为谋取个⼈名利,在他⼈作品上署名的;(四)歪曲、篡改他⼈作品的;(五)剽窃他⼈作品的;(六)未经著作权⼈许可,以展览、摄制电影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使⽤作品,或者以改编、翻译、注释等⽅式使⽤作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七)使⽤他⼈作品,应当⽀付报酬⽽未⽀付的;(⼋)未经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法创作的作品、计算机软件、录⾳录像制品的著作权⼈或者与著作权有关的权利⼈许可,出租其作品或者录⾳录像制品的,本法另有规定的除外;(九)未经出版者许可,使⽤其出版的图书、期刊的版式设计的;(⼗)未经表演者许可,从现场直播或者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或者录制其表演的;(⼗⼀)其他侵犯著作权以及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的⾏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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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种知识产权的特征及侵权认定标准在中国的法律法规中,知识产权的权利范围包括商标权、专利权和著作权等常见的权利以及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地理标志权、商号权、商业秘密权、植物新品种权等权利。

对于上述权利,各有其不同的特征,但其都是一种无形财产权,都有其价值和使用价值。

由于不同的特征,就决定了不同的侵权认定标准。

下面一一介绍:一、商标1、概念与特征(概念)商标是商品的生产者经营者在其生产、制造、加工、拣选或者经销的商品上或者服务的提供者在其提供的服务上采用的,用于区别商品或者服务来源的,由文字、图形、字母、数字、三维标志、颜色组合,或者上述要素的组合,具有显著特征的标志,是现代经济的产物。

从上述定义中可以看出,商标的主要作用是用来区别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其作用就决定了它的特点就是应该具体显著权特征,故商标法第十条规定了哪些文字、图形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相关法条一:第十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同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的,以及同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特定地点的名称或者标志性建筑物的名称、图形相同的;(二)同外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三)同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该组织同意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四)与表明实施控制、予以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印记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五)同“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六)带有民族歧视性的;(七)夸大宣传并带有欺骗性的;(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地名,不得作为商标。

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作为集体商标、证明商标组成部分的除外;已经注册的使用地名的商标继续有效。

同时也规定了哪些缺乏显著性特征的商标不能作为商标使用:相关法条二:第十一条下列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前款所列标志经过使用取得显著特征,并便于识别的,可以作为商标注册。

相关法条三:第十二条以三维标志申请注册商标的,仅由商品自身的性质产生的形状、为获得技术效果而需有的商品形状或者使商品具有实质性价值的形状,不得注册。

综上所述,可以概括出商标的显著特征,是指商标应当具备的足以使相关公众区分商品来源的特征。

商标显著特征的判定应当综合考虑商标的标志本身(含义、呼叫和外观构成)、商标指定使用商品、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的相关公众的认知习惯、商标指定使用商品所属行业的实际使用情况等困素。

2、侵权认定标准:商标相同或者类似的判定,首先应认定指定使用的商品或者是服务是否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其次应从商标本身的形、音、义和整体表现形式等方面,以相关公众的一般注意力为标准,并采取整体观察与比对主要部分的方法,判断商标标志本身是否相同或者类似。

(注1、相关公众,是指与商标所标识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和与前述商品或者服务的营销有密切关系的其他经营者。

2、判断是否是类似商品或者服务应以《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为参考,但国际分类表不是判断商品或服务是否类似的依据和标准,在一个类似群内的商品和服务项目原则上是类似商品和服务)。

分别标准如下:(1)商标相同是指两商标在视觉上基本无差别,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2)商标近似是指商标文字的字形、读音、含义近似,商标图形的构图、着色、外观近似,或者文字和图形组合的整体排列组合方式和外观近似,立体商标的三维标志的形状和外观近似,颜色商标的颜色或者颜色组合近似,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或者服务的来源产生误认。

(3)同一种商品或者服务包括名称相同和名称不同但指同一事物或者内容的商品或者服务。

(4)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品。

(5)类似服务是指有服务的目的、内容、方式、对象等方面相同或基本相同的服务。

相关法条:第五十一条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以核准注册的商标和核定使用的商品为限。

第五十二条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均属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一)未经商标注册人的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的;(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的;(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者销售伪造、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标识的;(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并将该更换商标的商品又投入市场的;(反向假冒)(五)给他人的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二、专利权1、概念与特征专利权是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专利权,即国家依法在一定时期内授予发明创造者或者其权利继受者独占使用其发明创造的权利,可以看出,专利权是一种专有权,这种权利具有独占的排他性。

按照专利法第二条的规定,发明创造是指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

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

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

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

以下针对上述三项分别论述:(1)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和个人未经权利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具体而言就是专利法第十一条所规定的,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被授予后,除本法另有规定的以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其专利产品,或者使用其专利方法以及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依照该专利方法直接获得的产品。

外观设计专利权被授予后,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未经专利权人许可,都不得实施其专利,即不得为生产经营目的制造、许诺销售(第三次修正时增加的)、销售、进口其外观设计专利产品。

(2)各种专利的条件:依据专利法第22条的规定,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和实用新型,应当具备新颖性、创造性和实用性。

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具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

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

本法所称现有技术,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技术。

第二十三条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应当不属于现有设计;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外观设计在申请日以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告的专利文件中。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与现有设计或者现有设计特征的组合相比,应当具有明显区别。

授予专利权的外观设计不得与他人在申请日以前已经取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

本法所称现有设计,是指申请日以前在国内外为公众所知的设计。

第二十四条申请专利的发明创造在申请日以前六个月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丧失新颖性:(一)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承认的国际展览会上首次展出的;(二)在规定的学术会议或者技术会议上首次发表的;(三)他人未经申请人同意而泄露其内容的。

第二十五条对下列各项,不授予专利权:(一)科学发现;(二)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三)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四)动物和植物品种;(五)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六)对平面印刷品的图案、色彩或者二者的结合作出的主要起标识作用的设计。

对前款第(四)项所列产品的生产方法,可以依照本法规定授予专利权2、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权侵权判断标准根据专利法第59条的规定,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其权利要求的内容为准,说明书及附图可以用于解释权利要求的内容。

外观设计专利权的保护范围以表示在图片或者照片中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为准,简要说明可以用于解释图片或者照片所表示的该产品的外观设计。

根据我国专利法的规定,国家知识产权局仅对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仅进行初步审查,而不进行实质审查,若没有发现驳回理由的就授予专利权,这种审查方式的必然结果是:某些被授予专利权的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专利实际上并不符合授予专利权的条件。

由于实用新型专利权的这种不确定性,导致在实用新型专利侵权纠纷中先要对实用新型专利进行“确权”判定,但对专利是否有效的结论并不是由负责审理专利侵权的法院直接审查作出的,而是由国家知识产权局的专利复审委员会作出的,法院不能超越职权;专利复审委员会确定专利权有效性的过程较长,给当事人造成损失。

为了提高实用新型专利的权利确定性,以利于实用新型专利的保护,在不改变实用新型专利审查方式的前提下,于2009年10月1日实施的第三次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第61条第2款规定:“专利侵权纠纷涉及实用新型专利或者外观设计专利的,人民法院或者管理专利工作的部门可以要求专利权人或者利害关系人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对相关实用新型或者外观设计进行检索、分析和评价后作出的专利权评价报告,作为审理、处理专利侵权纠纷的证据”。

为适应新修改的专利法,2001年6月10日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通过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专利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若干规定》的第8条规定了“提起侵犯实用新型专利权诉讼的原告,应当在起诉时出具由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作出的检索报告”。

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的被告请求中止诉讼的,应当在答辩期内对原告的专利权提出宣告无效的请求。

第九条规定了“人民法院受理的侵犯实用新型、外观设计专利权纠纷案件,被告在答辩期内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中止诉讼,但具备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不中止诉讼:(一)原告出具的检索报告未发现导致实用新型专利丧失新颖性、创造性的技术文献的;(二)被告提供的证据足以证明其使用的技术已经公知的;(三)被告请求宣告该项专利权无效所提供的证据或者依据的理由明显不充分的;(四)人民法院认为不应当中止诉讼的其他情形。

”由此可见,对实用新型专利作出检索报告,可使专利权人对其专利权的确定性有了初步的判断,从而使其进行的专利侵权诉讼更具针对性和把握。

在诉讼审判过程中,从专业技术知识的角度出发,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对人民法院判断是否侵权也具有一定的参考作用。

另在实务中,被告可以充分利用该条款,在已方收到原告的起诉状副本之后,没有足够的时间寻找反驳证据时,可以据此拖延时间(答辩期15天,提出专利无效从申请到出具结论大约需半年时间)关于检索报告的性质:实用新型专利检索报告的作用,一是相当于对实用新型进行了一次实质性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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