就业局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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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的重要性及作用
就业服务的重要性
• 关系到求职者的切身利益和职业发展 • 有助于缓解就业压力,维护社会稳定 • 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和经济社会发展
就业服务的作用
• 提供丰富的就业信息和岗位资源,帮助求职者找到合适的工作 • 提供职业咨询和培训服务,提高求职者的就业能力和市场竞争力 • 提供就业指导服务,帮助求职者制定合适的职业规划和发展策略
•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包括人力资源市场、公共职业介绍机构等,提供公益性就业服务 • 民办就业服务机构:包括职业培训机构、人才服务机构等,提供市场化就业服务 • 混合型就业服务机构:既有公益性服务,也有市场化服务,满足不同求职者的需求
就业服务的实施过程与管理办法
就业服务的实施过程
• 了解求职者的需求和特点,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服务 • 提供就业信息、职业咨询、职业培训和就业指导等服务 • 关注市场动态和行业发展趋势,提供有针对性的就业指 导
就业服务的作用
• 帮助求职者找到合适的工作岗位,提高就业率 • 促进就业市场的稳定和发展,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发展 • 提高劳动力市场的弹性和适应性,应对经济波动和结构调整
就业市场对就业服务需求的变化与趋势
就业市场对就业服务需求的变化
• 随着经济结构调整和产业发展升级,就业市场对就业服务的需求不断增长 • 求职者的就业需求和期望日益多样化,对就业服务质量的要求不断提高 • 就业服务需求在不同群体、不同地区和不同行业之间存在差异和分化
就业服务创新的成功经验
• 加强政策引导和支持,为就业服务创新提供良好的环境 • 加强就业服务队伍建设,提高就业服务人员的专业素质和服务能力 • 加强就业服务创新成果的推广和应用,实现就业服务的可持续发展
就业服务创新的挑战与未来展望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就业是每个人毕业后所面临的重要问题,为了更好地解决就业问题,提供良好的就业服务和管理,各级政府和各大学都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和措施。

本文将就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的相关规定进行探讨和分析。

一、就业服务的目标和职责就业服务机构是提供就业相关服务的组织机构,其目标是为毕业生和失业人员提供全面、专业、高效的就业服务,帮助他们找到适合的工作,实现个人就业目标。

就业服务机构的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1. 就业信息发布:及时发布各类招聘信息,提供就业市场的动态信息和就业趋势的分析,帮助求职者了解就业形势。

2. 就业指导和咨询:为求职者提供职业规划、简历撰写、面试技巧等方面的指导和咨询,提升其就业竞争力。

3. 就业培训:组织各类就业培训课程,提升求职者的专业和技术能力,增加就业机会。

4. 就业推荐和对接:将求职者和用人单位进行对接,推荐匹配度较高的候选人给用人单位,帮助双方达成就业意向。

5. 就业创业指导:为有意愿创办企业的人员提供相关创业指导,帮助他们了解创业政策、市场调研、商业计划书撰写等内容。

二、就业管理的原则和措施为了更好地管理就业工作,各级政府和高校也制定了相应的就业管理规定,保障就业的合法性、公平性和效率性。

1. 就业机会公平竞争原则:所有的求职者都应该在就业机会上享有公平竞争的权利,用人单位不得因性别、种族、年龄等非法因素而歧视求职者。

2. 就业市场调节机制:各级政府应该积极参与就业市场的调节,根据市场需求和供求情况,采取相应的政策措施,促进就业稳定和平衡发展。

3. 就业监督和评估:建立健全就业监督机制,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确保用人单位遵守就业相关法律法规,保障职工权益。

4. 就业服务机构优化建设:各级政府和高校应加大对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和投入力度,提高其服务水平和专业能力,确保就业服务的质量和效果。

5. 就业信息统计和发布:各级政府应建立完善的就业信息统计系统,定期发布就业相关信息,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参考。

就业局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制度-劳动仲裁制度

就业局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制度-劳动仲裁制度

就业局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制度/劳动仲裁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求职与就业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宗教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五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六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身份证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第七条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

第八条劳动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国家鼓励劳动者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鼓励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在就业前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国家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和相应服务。

第三章招用人员第九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第十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网站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网站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其他合法途径。

就业服务与管理

就业服务与管理

就业服务与管理资阳市就业服务管理局伍立新一、关于就业服务就业服务按属性划分:公共就业服务非公共就业服务就业服务按服务类型划分:劳动保障政策咨询服务职业介绍服务职业指导服务职务培训服务劳务派遣职业咨询指导就业信息服务等。

二、关于人力资源市场1•人力资源市场的概念(本法首次使用此概念)狭义的人力资源市场,是指劳动力供求双方实现匹配的具体场所,如各地挂牌的“职业介绍中心”、“劳动力市场”、“人力资源市场”等,是具体的一座建筑;广义的人力资源市场,是指在价值规律和竞争规律作用下,通过人力资源供求双方的自由匹配、双向选择,实现人力资源合理配置的机制。

机制: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力市场载体:人力资源市场=劳动力市场+人才市场+毕业生就业市场规则:打破劳动者身份界限、建立统一的市场管理制度中国的劳动力市场(机制)80年代以前:计划经济体制♦城市计划分配就业♦农村限制劳动力流动80年代:劳动力市场初步发展♦开始放松劳动力流动限制♦在计划外部分领域开始形成劳动力市场90年代:劳动力市场发展♦1992年确定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改革劳动用工制度,改革毕业生分配制度♦企业和劳动者双向选择机制形成♦劳动力市场发展成形但明显分割21世纪:劳动力市场整合♦目标:建设城乡一体化的人力资源市场各类就业服务机构(载体)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职业介绍机构: 共3.75万家,其中自办 2.48万家,审批1.27万家人事部门管理的人才服务机构: 共6100家,其中自办 3400家,审批2700家教育部门指导各高校成立毕业生就业服务中心 指导机构四川劳动保障部门管理的职业介绍机构全额拨款124个,财政差额拨款 74个,自收自支89个)。

审批1490家 我市职业介绍机构情况 公共职介机构个数:5 从业人数:23 民办职介机构个数:40 从业人数:104私人职业中介机构的发展 (劳动保障部门审批的)2 •人力资源市场发展目标统一: 打破城乡分割、部门分割居面 开放: 消除身份、户籍等造成的劳动 力流动的障碍竞争:建立公平的市场环境,对市场 主体消除歧视,使其平等竞争 有序: 健全市场管理各项制度,强化监督,确保市场规范运行3•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主要措施(从机制、载体、规则三方面着手)通过进一步改革完善机制,促进人力资源的合理配置(户籍、管理体制等) 鼓励社会各方面依法开展就业服务, 加强对公共就业服务和职业中介服务的制导和监督,逐步完善覆盖城乡的就业服务体系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建设, 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市场信息发布制度建立人力资源市场管理制度,严格执法,打击非法三、关于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1 •两类服务和两类机构本法明确将就业服务活动和服务主体分为两类:公共就业服务,公益性服务活动,主要由 可以由政府向其他市场服务机构购买。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是针对劳动力就业领域所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制度,在实际应用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这些规定包括了就业服务的组织和实施、就业管理的原则和方法、就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就业信息的公开和传播等诸多方面。

本文将就这些方面逐一介绍,旨在阐明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重要性和作用。

一、就业服务的组织和实施就业服务是针对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提供的一系列帮助和服务,以促进劳动力市场信息的流通和匹配、提高失业人员的自我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以达到推动就业和创造就业机会的目的。

当前,就业服务的组织和实施是非常重要的问题。

为了更加有效地实施就业服务,我们需要依据现行的就业服务和实践经验,制定符合实际情况和市场需求的就业服务规定,加强政策沟通、信息交流和资源共享等方面的合作,加强就业服务机构的建设、专业化培训和人才引进,提高就业服务的专业化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就业管理的原则和方法就业管理的原则和方法是为推动就业机会的创造和发展、促进就业与人力资本融合、保障劳动者权利、防范和解决劳动争议、维护劳动市场秩序等提供的有力保障。

就业管理涉及许多管理工具和手段,包括了经济手段、法律手段、统计手段、信息手段等。

在管理实践中,我们需要不断完善就业管理制度,完善就业管理体系和机制,加强就业管理部门的建设和依法行政,扩大就业管理的参与主体和渠道,提高就业管理的科学化、法制化和信息化水平。

三、就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就业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是为增加就业机会、优化就业结构、提高就业质量提供的有利条件。

就业资源包括了人力资源、物质资源、信息资源等多种形式,其中主要的是人力资源,通过对人力资源的开发和利用来促进就业的发展。

要充分开发和利用各种就业资源,我们需要加强就业政策的制定和执行,建立和完善就业市场、职业培训、职业介绍、职业咨询等就业服务机构,提高就业条件和就业环境的改善,促进人力资源的流动和利用,促进就业市场的繁荣和稳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经济的不断进步,就业问题成为了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

为了保障就业的公正、有序和合法性,各国纷纷制定了相关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本文将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进行探讨,并分析其在实践中的应用。

就业服务是指为劳动力提供帮助、指导和支持,以促进其就业和职业发展的一系列措施。

在大多数国家,政府承担着就业服务的主要责任。

政府通过设立就业中心、提供就业信息、开展职业培训等方式,为求职者提供了广泛的就业服务。

此外,政府还会制定相关的法规和政策,保障劳动者的权益,防止歧视现象的发生。

就业管理规定是为了规范劳动力市场的运行和管理,保护劳动者权益,促进经济的健康发展而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

就业管理规定涉及到劳动合同、劳动保护、工资支付等方面的内容。

通过对就业管理的规范,能够提高就业的效率和公正性,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就业市场的稳定和可持续发展。

在中国,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得到了广泛的重视和实施。

中国政府制定了一系列政策和法规,促进就业与创业,鼓励企业扩大就业规模,提高劳动力市场的活力。

同时,中国还建立了完善的就业服务体系,包括就业指导、职业培训、人才市场等,为劳动者提供全方位的就业服务。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在实践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首先,它们能够提高就业市场的透明度和效率。

通过提供全面的就业信息和资源,劳动者能够更加准确地选择适合自己的工作机会,提高就业的成功率。

同时,就业管理规定能够规范用人单位的招聘行为,防止歧视和剥削现象的发生,保护劳动者的权益。

其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对于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也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通过提供职业培训和技能提升的机会,劳动力得以提高自身的素质和竞争力,为经济的发展提供了有力的支持。

而就业管理规定则能够建立公平的就业环境,防止不正当竞争和恶意破坏,保障社会的稳定和和谐。

然而,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在实施中也面临一些挑战与问题。

首先,市场信息不对称给就业服务带来了一定困难。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一、导言随着社会发展,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变得越来越重要。

面对越来越激烈的职场竞争和多元化的就业需求,如何提供有效的就业服务和建立良好的就业管理规定成为各级政府和企事业单位的重要任务。

本文旨在简要介绍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的相关规定和政策。

二、就业服务就业服务指针对求职者提供的一系列服务,为求职者提供就业信息咨询、职业规划、职业培训、就业指导及工作推荐等服务。

就业服务通常由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或地方政府相关部门提供,也有一些第三方企业和组织提供类似服务。

1.就业服务的主要形式•就业指导:向求职者提供就业市场信息、就业政策、就业技巧等相关指导服务。

•求职坊:提供求职者就业与创业的场地和设备,为求职者提供信息咨询、招聘推荐、求职培训和职业规划等服务。

•职业培训:为求职者提供职业性培训、再就业培训、企业内部培训等服务。

•就业创业孵化器:为创业者提供孵化服务、创业教育、创业指导、创业市场调研等服务。

2.就业服务的政策和措施•政府部门加大投入:逐步增加就业服务、就业培训、职业教育等经费投入。

•全面推进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建设:完善求职指导、职业技能提升、创业拓展、职业介绍等多种就业服务形式。

•拓宽就业渠道:扶持民营企业、支持发展服务业,发展新技术、新产业和新业态,增加就业机会。

三、就业管理就业管理是指用制度、政策等手段对企业员工招聘、培训、评价、激励、管理等工作进行规范和管理。

就业管理对于企业的高效运营和员工的职业发展至关重要。

1.就业管理的主要原则•公平原则:实现公开、公平、公正、公认的就业管理制度。

•有效性原则:确保就业管理制度和程序达到实际的目的和效果。

•高效性原则:提高就业管理工作的效率,提升企业的工作效益。

2.就业管理的任务和职责•招聘与应聘:制定管理制度和流程,实施招聘工作和应聘流程,保证招聘的公平性、公正性和效率,选择最优秀的人才。

•培训与发展:为员工提供必要的知识和技能,提高员工的技能和综合素质。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模版(三篇)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为规范和加强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促进就业市场的健康发展,提高就业质量,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包括就业信息发布、就业咨询指导、职业培训和职业介绍等内容。

第三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应当遵守公平、公正、公开和依法行政的原则。

第四条政府应当加强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的组织、领导和监督,鼓励社会力量参与其中。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是指政府、社会组织和其他组织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提供的就业服务和管理服务。

第二章就业服务第六条就业服务应当充分发挥服务职能,为求职者提供全面、高效、个性化的就业服务。

第七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服务网络和服务机制,提供免费的就业咨询、职业指导和职业规划等服务,满足求职者的需求。

第八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定期组织就业信息发布活动,提供及时、准确的就业信息,为求职者提供更多、更好的就业机会。

第九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培训体系,提供多样化的职业培训,提高求职者的就业能力。

第十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开展职业介绍工作,为求职者和用人单位搭建信息交流的平台,促进双方的对接。

第三章就业管理第十一条就业管理应当以需求为导向,以市场为基础,加强对就业市场的监测和分析,提供信息支持。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向劳动部门报告用工需求,接受劳动部门的统一调配。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根据用工需求和劳动力市场的情况,提供公平、合理的就业机会,不得歧视求职者。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用工管理制度,合理安排工时,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十五条劳动部门应当定期组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培训,提高用人单位的管理水平和劳动者的就业能力。

第四章监督与执法第十六条劳动部门应当加强对就业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严禁虚假招聘和非法收费。

第十七条劳动部门应当加强对用人单位的监督和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用工行为。

第十八条民政部门应当加强对社会组织的监督和管理,鼓励社会组织参与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引言就业是国家的一项重要政策,也是保障人民群众生计的基本手段之一。

为促进就业,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制定了一系列的规定。

本文主要介绍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相关内容。

就业服务规定就业服务范围就业服务是指根据国家和地方的有关政策,向就业困难人员、失业人员、创业人员、企事业单位求职者、劳动力市场参与者及其他特殊群体提供的各种形式和方式的服务。

就业服务内容根据实际需要,就业服务内容包括以下方面:1.提供职业生涯规划指导;2.提供职业技能培训;3.提供职业信息咨询和求职辅导;4.提供职业介绍及推荐服务;5.提供职场行为、职业道德和职业素养培训。

就业服务机构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各级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设立了多个就业服务机构,主要包括:1.国家就业管理局和地方就业管理部门;2.公共就业服务机构;3.职业介绍机构。

就业管理规定就业管理机构为加强就业管理,各级政府按照职责分工设立了多个就业管理机构,主要包括:1.国家就业管理局和地方就业管理部门;2.劳动部门;3.社会保障管理部门。

就业管理内容1.就业平等权利的保障;2.制定并执行就业政策;3.加强职业培训,提高职工素质;4.建立用工监管机制,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就业管理原则1.服务大局,多措并举促进就业;2.依法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3.推动经济社会和谐发展。

总结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是对就业领域的重要管理制度。

制定这些规定的目的是为了促进就业和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通过加强就业服务和管理,可以有效地提高就业率和劳动者的生活水平。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范本一: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一、绪论1.1 研究背景及意义1.2 目的与二、就业服务部门设置与职责2.1 就业服务部门设置及职责分工2.1.1 就业指导与咨询2.1.2 就业信息发布2.1.3 就业技能培训2.1.4 就业创业指导三、就业管理制度3.1 就业登记与信息管理3.1.1 学生就业登记3.1.2 就业信息采集与管理3.2 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3.2.1 创业项目审批3.2.2 创业培训与指导3.2.3 创业资金支持3.3 就业市场与岗位信息发布3.3.1 市场调研与资源整合3.3.2 岗位信息发布渠道3.4 就业统计与评估3.4.1 就业数据统计3.4.2 就业服务评估四、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流程4.1 就业服务流程4.1.1 学生咨询与指导流程4.1.2 就业信息发布流程4.1.3 就业技能培训流程4.2 就业管理流程4.2.1 就业登记与信息管理流程 4.2.2 就业创业指导与服务流程4.2.3 就业市场与岗位信息发布流程4.2.4 就业统计与评估流程五、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的质量保障5.1 质量评估指标与标准5.1.1 就业服务质量评估指标5.1.2 就业管理质量评估指标5.2 监督与检查机制5.2.1 就业服务质量监督与检查5.2.2 就业管理质量监督与检查六、附则6.1 法律法规依据6.2 实施细则6.3 其他罗列出本所涉及附件如下:附件一:就业服务部门设置与职责分工表附件二:就业登记表格样本附件三:市场调研报告附件四:创业项目审批流程图罗列出本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 就业服务:为毕业生和用人单位提供相应的就业信息、就业指导和就业服务的活动。

2. 就业管理:对毕业生进行统一登记管理,提供就业服务和创业指导,维护就业市场秩序的活动。

3. 学生咨询与指导流程:指学生通过预约或自行前往就业服务部门进行咨询与指导的流程。

4. 市场调研与资源整合:对各类就业市场进行调研,整合各类就业资源,为毕业生提供准确的岗位信息。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范本(2篇)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范本(2篇)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范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工作,促进劳动资源的充分利用和人力资源的高效配置,根据《劳动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为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并维护其合法权益;同时,为用人单位提供合规的人力资源管理服务,推动劳动力市场的健康发展。

第三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工作应当坚持市场化导向,全面推动就业与创业工作,促进就业形势的稳定和就业质量的提升。

第四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工作的主体责任由就业服务机构和用人单位共同承担,相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其监管和指导,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助。

第五条本规定所称的就业服务机构包括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劳动力市场中介机构等,用人单位指的是各类企事业单位、个体工商户、社会组织等被纳入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的组织。

第二章就业服务第六条就业服务包括以下内容:(一)发布劳动力市场信息,包括就业信息、就业需求信息等,提供及时准确的就业指导;(二)为失业人员提供就业援助,包括职业培训、求职辅导、职业介绍等,帮助其尽快实现再就业;(三)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就业服务,制定就业指导方案,组织职业培训和招聘活动,协助其就业创业;(四)推进技能人才培养与推广,为企业提供定向培训、职业资格认证等服务,提高劳动力素质;(五)开展职业介绍、职业咨询等工作,帮助劳动者了解并选择适合的职业发展方向;(六)开展职业中介服务,为用人单位提供人才招聘、人事代理等专业服务;(七)推广灵活就业形式,为劳动者提供家政服务、兼职等就业机会,满足其多样化的就业需求。

第七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管理系统,对求职者和用人单位的信息进行登记和归档,保护其个人信息安全。

第八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法执行就业服务合同,明确双方权责,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九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定期公布劳动力市场的就业状况和用人单位的招聘信息,提供相关数据和研究报告,为决策者提供科学依据。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修订模版(三篇)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修订模版(三篇)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修订模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促进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提升就业服务机构和就业管理部门的工作效能,进一步健全和完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制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务院的决定,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从事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的机构和部门。

第三条就业服务机构和就业管理部门应当依法开展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条就业服务机构和就业管理部门应当加强与相关部门的合作,形成良好的工作网络,推进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的互联互通。

第二章就业服务工作第五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合理的组织结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

具体规定如下:(一)明确机构的职责和岗位职责,形成职责清晰、工作明确的工作机制;(二)建立健全人员招聘、培训和考核机制,提高员工的专业素质和服务水平;(三)建立服务评估机制,定期对服务质量进行评估,及时纠正存在的问题。

第六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提供多样化的服务,包括但不限于以下方面:(一)为失业和就业困难人员提供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等服务;(二)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咨询、职业规划、创业指导等服务;(三)为退休人员提供再就业咨询、技能培训等服务。

第七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构建信息化平台,提高信息的公开度和服务的便利性。

具体规定如下:(一)建立和完善就业信息发布系统,及时发布就业需求和招聘信息;(二)建立个人求职信息登记库,便于人才的匹配和推荐;(三)建立就业服务评价系统,对服务机构的表现进行评价和排名。

第八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用人单位的合作,建立健全双向选择和互动机制,促进人才供需的对接。

具体规定如下:(一)与用人单位建立稳定的合作关系,及时了解用人单位的需求和招聘计划;(二)为用人单位提供招聘培训、人才测评等服务,提升用人单位的招聘效能;(三)与用人单位共同组织招聘会、职业讲座等活动,增加信息交流和沟通的机会。

就业服务与就业制度

就业服务与就业制度

就业服务与就业制度就业服务是指由政府、社会组织、教育机构等提供的一系列帮助求职者就业和提升就业能力的服务。

就业服务的目标是在促进全面就业的基础上,实现就业机会与劳动力供求的有效匹配,促进劳动者就业能力的提升和个人发展,推动就业市场的稳定和就业制度的完善。

就业服务的内容包括:就业信息发布与咨询、职业指导与职业规划、职业技能培训与认证、职业介绍与对接、创业指导与支持、职业保障与权益维护等。

通过提供这些服务,可以帮助求职者了解就业市场动态,选择适合自己的职业方向,提升自己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找到合适的就业机会,并保障其合法权益。

就业制度是指国家对于劳动者就业的管理机制和政策体系。

就业制度的核心目标是实现全面就业和人人有活干。

就业制度包括从就业政策、就业法律法规、就业机构到就业市场等一系列方面内容。

就业制度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1. 就业政策制定:制定和调整适应国内外经济形势变化和市场需求的就业政策,促进经济发展和就业增长。

2. 就业法律法规保障:制定和完善劳动法律法规,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公平就业。

3. 就业机构建设:建立和完善就业服务机构,提供就业服务,提升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竞争力。

4. 就业市场发展:建立和完善就业市场,促进劳动力供需的平衡和就业机会的增长。

5. 就业培训和职业教育:加强职业培训和职业教育,提高劳动者的职业技能水平,提高就业适应能力。

6. 就业信息发布和劳动力市场监测:建立和完善就业信息发布机制和劳动力市场监测系统,为求职者提供及时准确的就业信息,为政府提供决策支持。

通过健全完善的就业服务和就业制度,可以有效促进就业市场的稳定和劳动者的就业能力提升,实现全面就业和人人有活干的目标。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一、背景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是企业和个人实现良好就业与职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本文旨在规范企业和个人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行为,以促进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的规范化和规范化发展。

二、就业服务规定1. 就业服务的定义就业服务是指为个人和企业提供有针对性和有效性的职业咨询、职业指导、职业培训等服务,帮助个人和企业实现良好的就业和职业规划。

2. 就业服务机构的资质要求就业服务机构必须具备合法的营业执照,并获得就业服务资格认定。

资格认定标准由相关部门制定并公布。

3. 就业服务的内容就业服务机构应根据个人和企业的需求,提供以下服务:•职业咨询和职业规划•求职技能培训•职业介绍和推荐•岗位需求分析和人才匹配4. 就业服务的义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履行以下义务:•遵守职业道德准则,保护个人和企业的合法权益•提供高质量、适合个人和企业需求的服务•保密个人和企业的信息三、就业管理规定1. 就业管理的定义就业管理是指企业通过招聘、培训、评价等方式,管理和发展员工,实现企业和员工的共同发展目标。

2. 就业管理的实施企业应当按照以下要求,实施就业管理:(1)招聘•公开招聘、平等竞争原则•按照岗位要求和能力进行笔试面试等形式的考核•合同签订,保障员工权益(2)培训•制定员工培训计划,提高员工素质和技能•培训考核,记录员工培训情况(3)评价•建立员工绩效评价制度,考核员工工作质量和业绩•根据员工绩效,进行奖惩3. 就业管理的支持国家和地方应当加大就业管理的支持力度,提供以下支持:•提供就业管理培训和指导服务•支持企业开展员工培训和绩效管理•建立就业管理奖励机制四、结语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是企业和个人实现良好就业与职业发展的重要手段。

本文规定了就业服务机构的资质要求、服务内容和义务,以及企业的招聘、培训、评价等就业管理实施要求。

希望能够促进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行为的规范化和规范化发展。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3篇)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3篇)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是指国家和地方政府针对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所制定的法律、法规、政策和规定。

这些规定旨在规范就业服务机构和就业管理部门的工作,提供就业机会,促进就业稳定和就业优化。

就业服务方面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就业服务机构的设立和管理:规定了就业服务机构的类型、组织结构、职责和权限,以及机构的管理和监督机制。

2. 就业信息发布和咨询:规定了就业信息的发布标准和渠道,以及咨询服务的范围和方式。

3. 就业培训和职业指导:规定了就业培训的内容、方式和标准,以及职业指导的范围和方法。

4. 就业援助和补贴:规定了对失业人员提供的就业援助和补贴的条件和方式。

5. 就业创业扶持:规定了对就业创业者提供的政策支持和资金扶持的条件和方式。

6. 失业保险和再就业:对失业人员的失业保险和再就业政策进行了规定,包括申领条件、待遇标准和再就业服务。

就业管理方面的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 就业市场和招聘管理:规定了就业市场的管理和招聘活动的规范,包括招聘广告的发布、面试和录用程序的规定。

2. 劳动合同和用工规定:规定了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和解除程序,以及用工单位的劳动保障和福利待遇。

3. 用人单位人员分类管理:规定了用人单位对员工进行人员分类管理的方式和标准。

4. 劳动争议和劳动仲裁:规定了劳动争议的处理程序和劳动仲裁的方式。

5. 劳动用工监督和执法:规定了政府职能部门对劳动用工的监督和执法程序和标准,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实施,对于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促进就业机会均等化和提高就业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2)是指国家或地方政府制定的关于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政策、制度等文件。

其目的是规范和管理社会上的就业服务和就业活动,保障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就业质量和就业率的提高。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一般涉及以下内容:1. 就业政策和目标:规定国家或地方政府对就业工作的政策和目标,包括促进就业、提高就业质量、扶持创业等方面的具体措施。

就业部门管理制度

就业部门管理制度

就业部门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为规范和加强就业部门的管理工作,保障就业政策的顺利实施,推动就业局势持续稳定,提高就业率,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制定本管理制度。

第二章就业部门的组织结构就业部门设有部门领导班子和各职能部门。

部门领导班子由部门主管领导确定,下设办公室、招聘处、职业培训处等职能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第三章就业政策的实施1、根据国家和地方政策,制定本地区的就业政策,组织开展各类就业调查研究,提出就业政策建议。

2、开展各类就业服务工作,帮助失业人员、毕业生、下岗职工等群体找到合适的工作,促进就业稳定。

3、开展职业培训工作,提高劳动者的就业能力和技能水平。

4、加强对用人单位的服务工作,推动用人单位合法用工,规范劳动关系,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就业市场管理1、建立完善的就业市场信息系统,发布就业市场信息,提供求职招聘信息,促进劳动力和用人单位的对接。

2、组织开展就业洽谈会、招聘活动等,促进企业用工需求与劳动力供给的有效对接。

3、建立失业人员的登记管理制度,开展失业人员的自愿登记和辅导服务工作,并开展对符合条件的失业人员的失业救济工作。

第五章就业落实和服务1、加强对本地区的各类劳动力资源的统计和分析,及时了解本地的就业形势,积极开展就业政策的调研和落实工作。

2、开展对特殊群体的就业服务工作,如残疾人就业服务、退役军人就业服务等。

3、加强对贫困地区的就业帮扶工作,促进贫困家庭的就业稳定,改善贫困地区的就业环境。

第六章就业宣传和教育1、组织开展就业宣传活动,宣传国家就业政策和法律法规,促进用人单位依法用工,劳动者了解自己的权益和义务。

2、加强对毕业生的就业指导和职业规划工作,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顺利就业。

3、开展劳动习惯和职业素养的教育,提高劳动者的自觉遵守劳动纪律和道德规范。

第七章就业管理的监督和评估1、建立健全的就业管理考核制度,对就业部门的工作进行绩效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进行奖惩。

2、建立健全就业工作的监督机制,对就业部门的工作进行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规范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工作,促进就业市场的健康发展,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的目标是:促进劳动力有效就业,提高就业质量,推动人力资源的优化配置。

第三条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的原则是:公开、公正、便民、高效。

第二章就业服务第四条就业服务是指为劳动者提供的求职信息发布、职业指导、职业培训、职业咨询等服务。

第五条用人单位可以向就业服务机构提供用工需求信息,并享受招聘咨询、人才推荐等服务。

第六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的求职信息发布平台,为劳动者提供免费的求职咨询和职位推荐服务。

第七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职业培训体系,为劳动者提供职业培训机会,提升其就业竞争力。

第八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指导,帮助其了解职业发展趋势,规划职业生涯。

第九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信息安全管理,确保求职者的个人信息不被泄露或滥用。

第三章就业管理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公平公正地进行招聘,不得有歧视性行为。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应当将用工需求及招聘信息及时报送就业服务机构,接受其组织的人才推荐。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不得收取劳动者的招聘费、培训费等费用,不得以任何名义收取押金或扣押办理入职手续。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和相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工资,不得拖欠或少支付工资。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的员工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劳动合同、社保缴纳、工资发放等方面。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应当积极履行安全责任,保证劳动者的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符合相关安全生产要求。

第四章监督与处罚第十六条有关部门和机构应当对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工作进行监督,保障其有效运行。

第十七条对于违反本规定的行为,将依法进行处罚,包括但不限于警告、罚款、吊销经营许可等。

第十八条对于侵犯劳动者权益、从事非法聘用劳动者等严重违法违规行为,将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五章附则第十九条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就业服务机关管理制度

就业服务机关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就业服务机关的管理,规范就业服务行为,提高就业服务质量,保障就业服务对象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国各级就业服务机关,包括各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介绍机构、就业培训机构等。

第三条就业服务机关应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思想,遵循公开、公平、公正、便民的原则,为劳动者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

二、机构设置与职责第四条各级就业服务机关应设立专门的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本地区就业服务的统筹规划、组织协调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就业服务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责:(一)制定就业服务发展规划和政策,并组织实施;(二)组织、指导、协调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开展就业服务活动;(三)对就业服务机构进行业务指导、培训和考核;(四)建立健全就业服务信息化平台,实现就业服务信息资源共享;(五)开展就业服务宣传,提高劳动者就业意识;(六)依法查处就业服务违法行为。

第六条各级就业服务机构应设立专门的服务窗口,负责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服务。

第七条就业服务机构的主要职责:(一)为劳动者提供职业介绍、就业指导、就业咨询等服务;(二)为用人单位提供招聘信息发布、人才推荐、招聘活动组织等服务;(三)开展就业培训,提高劳动者就业技能;(四)协助劳动者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求职登记等手续;(五)协助劳动者办理社会保险、公积金等手续;(六)宣传国家就业政策,提高劳动者就业信心。

三、就业服务内容与标准第八条就业服务内容:(一)职业介绍:为劳动者提供用人单位招聘信息,协助劳动者选择合适的工作岗位;(二)就业指导:为劳动者提供职业规划、求职技巧等方面的指导;(三)就业咨询:为劳动者提供就业政策、就业形势、就业趋势等方面的咨询服务;(四)就业培训:为劳动者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创业培训等服务;(五)就业援助:为就业困难群体提供就业援助,帮助他们实现就业。

第九条就业服务标准:(一)职业介绍:确保招聘信息真实、有效,为劳动者提供合适的就业岗位;(二)就业指导:根据劳动者的实际情况,提供个性化的就业指导服务;(三)就业咨询:及时、准确地解答劳动者关于就业政策、就业形势等方面的疑问;(四)就业培训:确保培训质量,提高劳动者就业技能;(五)就业援助:针对就业困难群体,制定切实可行的援助措施,帮助他们实现就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文件,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规定主要包括以下几方面内容:
1. 就业服务机构的设立和管理:规定了就业服务机构的种类、设立条件、管理规定,包括国家级、省级、市级、区县级就业服务机构等。

2. 就业信息公开与发布:规定了就业信息公开与发布的要求和程序,包括招聘信息、就业市场信息等。

3. 就业培训和职业指导:规定了就业培训和职业指导的目标、内容、方法和标准,包括职业培训机构的管理、培训课程的设计和实施等。

4. 就业介绍和推荐:规定了就业介绍和推荐的程序和条件,包括就业中介机构的设立和管理、就业推荐服务的规范等。

5. 就业管理和社会保障:规定了就业管理和社会保障的原则和制度,包括劳动关系的管理、工资和福利待遇的规定、劳动合同的签订和执行等。

6. 就业权益保护和纠纷处理:规定了就业权益保护和纠纷处理的程序和机制,包括就业歧视的禁止、劳动争议的解决办法等。

以上只是一些常见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具体内容还会根据不同地区和行业的实际情况有所不同。

大家在就业过程中
需要了解并遵守相关规定,同时也可以通过就业服务机构获取更多的帮助和支持。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修订范文(三篇)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修订范文(三篇)

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修订范文根据《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规定》的修订目标,本文立足于提供对规定修订的范文,以促进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工作的进一步优化和发展。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贯彻落实《就业促进法》和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工作的要求,进一步完善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制度,提高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水平,促进就业创业,保障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

第三条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应当坚持人民第一、就业优先的原则,维护和促进劳动者的权益,促进劳动力资源的优化配置和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国家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导全国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依法履行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职责,加强协作配合,形成合力。

第六条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机构,明确职责,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第七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开展就业信息发布、职业指导、职业培训、就业创业等服务,为劳动者提供全程化、个性化的服务。

第八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信息网络,加强与用人单位和其他相关机构的信息交流和合作。

第九条就业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劳动市场、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监管,维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和劳动秩序。

第十条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应当强化创新意识,推动信息化、智能化和网络化发展,提高服务效能。

第二章就业服务第十一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及时发布就业信息,提供公平、透明的信息服务。

第十二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职业指导,根据劳动市场需求,为劳动者提供职业规划、职业培训等服务,帮助劳动者提高就业竞争力。

第十三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高校、职业学校等教育机构的合作,为毕业生提供就业信息和就业指导。

第十四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与用人单位的联系与沟通,了解用人需求,推荐合适的人才。

第十五条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完善劳动者档案系统,为劳动者提供就业记录和信息查询服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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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局就业服务与就业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培育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人力资源市场,为劳动者就业和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提供服务,根据就业促进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劳动者求职与就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举办的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和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审批的职业中介机构从事就业服务活动,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用人单位,是指在中华人民国境的企业、个体经济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以及招用与之建立劳动关系的劳动者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

第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法开展本行政区域的就业服务和就业管理工作。

第二章求职与就业第四条劳动者依法享有平等就业的权利。

劳动者就业,不因民族、种族、性别、信仰等不同而受歧视。

第五条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享有与城镇劳动者平等的就业权利,不得对农村劳动者进城就业设置歧视性限制。

第六条劳动者依法享有自主择业的权利。

劳动者年满16周岁,有劳动能力且有就业愿望的,可凭本人件,通过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职业中介机构介绍或直接联系用人单位等渠道求职。

第七条劳动者求职时,应当如实向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用人单位提供个人基本情况以及与应聘岗位直接相关的知识技能、工作经历、就业现状等情况,并出示相关证明。

第八条劳动者应当树立正确的择业观念,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国家鼓励劳动者在就业前接受必要的职业教育或职业培训,鼓励城镇初高中毕业生在就业前参加劳动预备制培训。

国家鼓励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会同有关部门,简化程序,提高效率,为劳动者自主创业、自谋职业提供便利和相应服务。

第三章招用人员第九条用人单位依法享有自主用人的权利。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向劳动者提供平等的就业机会和公平的就业条件。

第十条用人单位可以通过下列途径自主招用人员:(一)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二)参加职业招聘洽谈会;(三)委托报纸、广播、电视、互联等大众传播媒介发布招聘信息;(四)利用本企业场所、企业等自有途径发布招聘信息;(五)其他合法途径。

第十一条用人单位委托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或职业中介机构招用人员,或者参加招聘洽谈会时,应当提供招用人员简章,并出示营业执照(副本)或者有关部门批准其设立的文件、经办人的件和受用人单位委托的证明。

招用人员简章应当包括用人单位基本情况、招用人数、工作容、招录条件、劳动报酬、福利待遇、社会保险等容,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容。

第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时,应当依法如实告知劳动者有关工作容、工作条件、工作地点、职业危害、安全生产状况、劳动报酬以及劳动者要求了解的其他情况。

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劳动者的要求,及时向其反馈是否录用的情况。

第十三条用人单位应当对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予以。

公开劳动者的个人资料信息和使用劳动者的技术、智力成果,须经劳动者本人书面同意。

第十四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提供虚假招聘信息,发布虚假招聘广告;(二)扣押被录用人员的居民和其他证件;(三)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四)招用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以及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不得招用的其他人员;(五)招用无合法件的人员;(六)以招用人员为名牟取不正当利益或进行其他活动。

第十五条用人单位不得以诋毁其他用人单位信誉、商业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聘人员。

第十六条用人单位在招用人员时,除国家规定的不适合妇女从事的工种或者岗位外,不得以性别为由拒绝录用妇女或者提高对妇女的录用标准。

用人单位录用女职工,不得在劳动合同中规定限制女职工结婚、生育的容。

第十七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应当依法对少数民族劳动者给予适当照顾。

第十八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歧视残疾人。

第十九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不得以是传染病病原携带者为由拒绝录用。

但是,经医学鉴定传染病病原携带者在治愈前或者排除传染嫌疑前,不得从事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从事的易使传染病扩散的工作。

用人单位招用人员,除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禁止乙肝病原携带者从事的工作外,不得强行将乙肝病毒血清学指标作为体检标准。

第二十条用人单位发布的招用人员简章或招聘广告,不得包含歧视性容。

第二十一条用人单位招用从事涉及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等特殊工种的劳动者,应当依法招用持相应工种职业书的人员;招用未持相应工种职业书人员的,须组织其在上岗前参加专门培训,使其取得职业书后方可上岗。

第二十二条用人单位招用**人员后,应当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备案,并为其办理《**人员就业证》。

第二十三条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应当在外国人入境前,按有关规定到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为其申请就业许可,经批准并获得《中华人民国外国人就业许可证书》后方可招用。

用人单位招用外国人的岗位必须是有特殊技能要求、国暂无适当人选的岗位,并且不违反国家有关规定。

第四章公共就业服务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统筹管理本行政区域的公共就业服务工作,根据政府制定的发展计划,建立健全覆盖城乡的公共就业服务体系。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根据政府确定的就业工作目标任务,制定就业服务计划,推动落实就业扶持政策,组织实施就业服务项目,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就业服务,开展人力资源市场调查分析,并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经办促进就业的相关事务。

第二十五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免费为劳动者提供以下服务:(一)就业政策法规咨询;(二)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和职业培训信息发布;(三)职业指导和职业介绍;(四)对就业困难人员实施就业援助;(五)办理就业登记、失业登记等事务;(六)其他公共就业服务。

第二十六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积极拓展服务功能,根据用人单位需求提供以下服务:(一)招聘用人指导服务;(二)代理招聘服务;(三)跨地区人员招聘服务;(四)企业人力资源管理咨询等专业性服务;(五)劳动保障事务代理服务;(六)为满足用人单位需求开发的其他就业服务项目。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从事劳动保障事务代理业务,须经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

第二十七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职业指导工作,配备专(兼)职职业指导工作人员,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职业指导服务。

职业指导工作人员经过专业资格培训并考核合格,获得相应的国家职业书方可上岗。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为职业指导工作提供相应的设施和条件,推动职业指导工作的开展,加强对职业指导工作的宣传。

第二十八条职业指导工作包括以下容:(一)向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国家有关劳动保障的法律法规和政策、人力资源市场状况咨询;(二)帮助劳动者了解职业状况,掌握求职方法,确定择业方向,增强择业能力;(三)向劳动者提出培训建议,为其提供职业培训相关信息;(四)开展对劳动者个人职业素质和特点的测试,并对其职业能力进行评价;(五)对妇女、残疾人、少数民族人员及退出现役的军人等就业群体提供专门的职业指导服务;(六)对大中专学校、职业院校、技工学校学生的职业指导工作提供咨询和服务;(七)对准备从事个体劳动或开办私营企业的劳动者提供创业咨询服务;(八)为用人单位提供选择招聘方法、确定用人条件和标准等方面的招聘用人指导;(九)为职业培训机构确立培训方向和专业设置等提供咨询参考。

第二十九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指导下,组织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和就业、失业状况统计工作。

第三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针对特定就业群体的不同需求,制定并组织实施专项计划。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服务对象的特点,在一定时期为不同类型的劳动者、就业困难对象或用人单位集中组织活动,开展专项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受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可以组织开展促进就业的专项工作。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综合性服务场所,集中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一站式就业服务,并承担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工作。

街道、乡镇、社区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建立基层服务窗口,开展以就业援助为重点的公共就业服务,实施劳动力资源调查统计,并承担上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安排的其他就业服务工作。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使用全国统一标识。

第三十二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不断提高服务的质量和效率。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部管理,完善服务功能,统一服务流程,按照国家制定的服务规和标准,为劳动者和用人单位提供优质高效的就业服务。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加强工作人员的政策、业务和服务技能培训,组织职业指导人员、职业信息分析人员、劳动保障协理员等专业人员参加相应职业资格培训。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公开服务制度,主动接受社会监督。

第三十三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劳动保障信息化建设的统一规划、标准和规,建立完善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络及相关设施。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逐步实行信息化管理与服务,在城市实现就业服务、失业保险、就业培训信息共享和公共就业服务全程信息化管理,并逐步实现与劳动工资信息、社会保险信息的互联互通和信息共享。

第三十四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市场信息服务体系,完善职业供求信息、市场工资指导价位信息、职业培训信息、人力资源市场分析信息的发布制度,为劳动者求职择业、用人单位招用人员以及培训机构开展培训提供支持。

第三十五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按照信息化建设统一要求,逐步实现全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联网。

其中,城市应当按照劳动保障数据中心建设的要求,实现网络和数据资源的集中和共享;省、自治区应当建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省级监测中心,对辖区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进行监测;劳动保障部设立人力资源市场信息网全国监测中心,对全国人力资源市场信息进行监测和分析。

第三十六条县级以上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对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加强管理,定期对其完成各项任务情况进行绩效考核。

第三十七条公共就业服务经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

各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和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根据财政预算编制的规定,依法编制公共就业服务年度预算,报经同级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可以按照就业专项资金管理相关规定,依法申请公共就业服务专项扶持经费。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接受社会各界提供的捐赠和资助,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管理和使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为用人单位提供的服务,应当规管理,严格控制服务收费。

确需收费的,具体项目由省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规定。

第三十八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性活动。

公共就业服务机构举办的招聘会,不得向劳动者收取费用。

第三十九条各级残疾人联合会所属的残疾人就业服务机构是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的组成部分,负责为残疾劳动者提供相关就业服务,并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委托,承担残疾劳动者的就业登记、失业登记工作。

第五章就业援助第四十条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应当制定专门的就业援助计划,对就业援助对象实施优先扶持和重点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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