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乌鲁木齐职业大学绩效工资(津贴)发放办法》
高校教职工绩效工资管理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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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教职工绩效工资管理细则为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体系,进一步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营造良好的工作氛围,根据上级相关文件精神及学校绩效工资改革的整体方案,参照省内外高校的做法,制定学校绩效工资管理细则。
一、绩效工资发放标准教职工绩效工资发放应综合考虑年度考核结果及工作任务完成情况进行。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标准基础性绩效工资是用于支付受聘各类各级岗位的教职工完成岗位目标任务的薪酬,主要体现区域经济发展水平、物价水平、岗位职责和目标任务完成情况等因素。
1、考核结果为优秀及合格等次,且当年能完成 100%额定工作量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 100%发放。
2、考核结果为基本合格等次的;或者教学科研人员未能完成工作任务,当年完成工作量低于 100%额定工作量、但高于或等于 60%额定工作量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 80%发放。
3、考核结果为不合格等次的;或者教学科研人员未能完成工作任务,当年完成工作量低于 60%额定工作量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按 50%发放。
4、病事假、旷工等其他有关基础性绩效工资的发放,根据《关于工改后机关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病事假期间工资待遇有关事项的通知》(XX人社秘〔20XX〕290 号)、《XX高校绩效工资实施办法》(院发〔20XX〕85 号)等文件的相关规定执行。
休产假的女教职工,产假期间,按照国家规定,发放基础性绩效工资;绩效考核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予以减免相应任务。
其他有关基础性绩效工资的扣发规定,按本文件和院发〔20XX〕85 号文件的最高标准执行。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标准奖励性绩效工资是用于激励受聘各类各级岗位的教职工高质量、高水平完成和超额完成工作任务的薪酬,主要体现工作量的实际贡献等因素。
1、教学科研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情况发放。
(1)实际完成工作量在额定工作量内的,按完成额定工作量的比例发放。
(2)实际完成工作量超出额定工作量的,在发放全额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基础上,核发超课时津贴。
大学绩效工资考核细则德包括那些内容
![大学绩效工资考核细则德包括那些内容](https://img.taocdn.com/s3/m/4cf94c9abdeb19e8b8f67c1cfad6195f312be81d.png)
大学绩效工资考核细则德包括那些内容大学绩效工资考核细则德包括那些内容大学绩效工资考核细则德包括那些内容(第一篇)为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客观准确地评价其业务素质及履职情况,进一步推行优胜劣汰、能上能下的激励机制,以提高学院整体教学和管理水平,特制定本办法。
一、考核原则(一)分级管理、逐级考核的原则;(二)目标管理与过程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三)定性与定量相结合的原则;(四)公平、公开、公正的原则;(五)积极推进、逐步完善的原则;(六)规范化、程序化、标准化的原则。
二、考核对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全体教职工,共分五类,即:(一)专任教师绩效考核;(二)辅导员绩效考核;(三)教学辅助人员绩效考核;(四)行政管理人员绩效考核;(五)工勤人员绩效考核。
三、考核周期以学年度为考核周期(次年的6 月底进行)。
各单位可根据自身情况,在每学年第一学期组织一次中期测评(每年的12 月底进行)。
四、考核内容及指标体系绩效考核主要由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三大部分,不同部门、不同岗位的教职工指标权重不同。
满分为100 分,加分项另行计算。
(一)专任教师专任教师工作业绩考核指标体系主要从工作业绩、工作能力、工作态度、各类评价等四大方面对教师的师德师风、教学工作量、教学效果、指导学生社会实践、科研工作情况、教研教改、专业课程建设、其他活动等方面进行考核,其中科研工作、教研教改作为加分项。
考核内容分为四档,每档一个区间,考核时按照具体情况赋分。
具体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各项指标分值计算办法详见《海口经济学院专任教师业绩考核指标体系》。
各二级单位也可根据本单位具体情况,在上述指标体系框架下制定更为详尽的《专任教师业绩考核实施细则》,并报学院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同意后执行。
双肩挑教师,除部门主要负责人外,均参加专任教师绩效考核,行政工作可抵消部分分值,待以后另行制定考核方案。
(二)辅导员主要从思想政治教育、党团和班级建设、素质拓展、危机事件应对以及日常事务等方面对辅导员进行全方位的考核,具体考核指标体系以及各项指标分值计算办法详见《海口经济学院辅导员工作考核指标体系》,由学工部负责考核。
高职学院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
![高职学院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84988dee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d8.png)
高职学院教职工奖励性绩效工资发放办法为了进一步推进学院高等职业教育全面高质量发展,构建我院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具有收入可持续增长特征的绩效工资分配制度,促进学院“二级管理”改革,实现“全员绩效”管理目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关于当前深化高等学校人事分配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等文件精神,结合我院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适应我院高等职业教育全面高质量发展的需要为目的,以增强我院办学能力和提高教育教学服务水平为导向,通过规范内部分配办法,探索建立科学合理的收入分配机制,激励教职工爱岗敬业、积极主动完成各项工作,推动学院教育教学工作又好又快发展。
二、分配原则(一)以岗定薪,考核发放。
(二)按劳分配,优劳优酬。
(三)统筹兼顾,全面协调。
(四)适当倾斜,凸显重点。
三、资金来源(一)太原市核定的奖励性绩效工资;(二)学院自筹的奖励资金。
四、分配对象接受学院聘任的所有在编人员。
五、基本构成和发放标准奖励性绩效由岗位绩效、岗位主体责任绩效、补贴绩效、专项绩效和其它五部分构成。
发放标准如下。
(一)岗位绩效分为教师工作量绩效和坐班岗位绩效1、教师工作量绩效核定分数(初步确定每分50元)表1教师工作量绩效核定分数表职称层级差距每课时10元。
2、坐班岗位绩效核定分数表2坐班岗位绩效核定分数表表3 岗位主体责任绩效核定分数表依据考核办法确定,在相应附件中予以体现。
补贴绩效发放标准表(四)专项绩效1.年终一次性奖励,按照事业单位年度工作人员考核结果发放。
2.对各级各类竞赛、科研、评奖评优活动中的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奖励,按奖励办法执行(计酬不计量)。
3.各类讲座、评审工作中的校内人员费用,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4.各类社会服务的费用支出,按学院有关规定执行。
5.二级管理绩效设在各部门,用于奖励在本部门各项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职工。
6.高层次人才的待遇,按照高层次人才引进的有关规定执行。
7.调节性绩效主要用于奖励在学院重大、紧急、突发、非常规工作中表现突出的教职工,解决因以上工作产生的人员费用。
职业学校绩效工资考核细则
![职业学校绩效工资考核细则](https://img.taocdn.com/s3/m/002bdd612e60ddccda38376baf1ffc4ffe47e2ec.png)
职业学校绩效工资考核细则
引言
本绩效工资考核细则的目的是确保职业学校对员工的绩效进行
公正、客观的评估,并根据评估结果给予合理的绩效工资。
本指导
文件适用于所有职业学校的教职工。
绩效评估指标
职业学校的绩效评估指标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 教学表现:包括教学效果、学生评价等;
2. 教研成果:包括科研成果、教材编写等;
3. 行政管理:包括行政工作完成情况、团队协作等;
4. 师德师风:包括教师的职业操守、道德品质等。
绩效评估流程
1. 绩效目标设定:职业学校应与员工共同制定明确的绩效目标,并将其落实到个人工作计划中;
2. 绩效数据收集:根据设定的绩效指标,职业学校应定期收集
相关数据和信息;
3. 绩效评估标准:职业学校应制定明确的绩效评估标准,将绩效指标与具体评分标准相结合;
4. 绩效评估过程:职业学校应组织评估委员会对员工的绩效进行评估,评估结果应以量化的方式记录;
5. 绩效反馈与奖励:职业学校应根据评估结果,及时向员工提供绩效反馈,并按照绩效工资考核规定给予合理的奖励。
绩效工资计算
绩效工资计算应根据评估结果和职业学校的工资政策进行,确保公平、合理的分配。
引用资料
- 重点职业学校人事管理办法
- 职业学校工资管理规定
以上为职业学校绩效工资考核细则的主要内容,职业学校应根据自身情况进行具体落实。
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暂行办法
![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a880129a2dc58bd63186bceb19e8b8f67d1cef19.png)
学院绩效工资分配暂行办法根据省市有关绩效工资文件精神, 结合我校实际情况, 特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坚持三个“有利于”, 即: 有利于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 提高教育教学质量、科研水平和办学效益;有利于吸引和稳定人才, 建立一支高水平的师资和管理队伍;有利于增强整体办学实力和实现学校转型发展。
二、基本原则1.坚持重实绩、重贡献原则;2.坚持向高层次人才、优秀人才和重点岗位倾斜, 向教学和科研一线教师倾斜的原则;3.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按劳取酬、多劳多得原则;4.坚持“总量控制、稳步增长”的原则。
建立绩效工资的正常增长机制;5.实施绩效工资与规范各类津贴补贴结合原则。
三、实施范围、时间㈠、实施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全校在编在岗人员(含借用人员)。
㈡、实施时间从XXXX年1月1日起实施。
四、绩效工资构成学校根据当年的财务状况核定绩效工资总量报市人社审批, 在财务状况好转的前提下力争每年绩效工资总量适量增长。
绩效工资分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 分别占绩效工资总量的60%和40%。
五、绩效工资的分值标准(一)基础性绩效工资分值标准(略)六、绩效工资发放规定1.基础性绩效工资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月预发, 每年发12个月。
年终根据实际完成工作量及考勤、考核等情况再进行结算, 多退少补。
2.既担任了专业技术职务又担任了行政职务的人员, 可以按其职务或职称就高套用其基础性绩效工资分值。
3.原XX高专副校级领导基础性绩效工资分值为78分, 享受副厅级奖励性绩效工资;4.已取得正高职称资格因职数原因未聘人员, 其基础性绩效工资按正高职称分值发放。
5.学校书记、校长的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按全校人均基础性和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8倍发放。
6.原XX高专副校级领导任调研员的, 享受正处级奖励性绩效工资;原XX高专部门及教学单位副职享受副处与科级之间奖励性绩效工资, 分值36.5分。
7.副处主持部门(含教学单位)工作的, 享受部门(教学单位)正职奖励性绩效工资, 正科主持部门(含教学、教辅单位)工作的, 享受副处奖励性绩效工资。
学院辅导员工作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发放暂行办法
![学院辅导员工作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发放暂行办法](https://img.taocdn.com/s3/m/b0d6c4285e0e7cd184254b35eefdc8d377ee1457.png)
学院辅导员工作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发放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全面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深入贯彻全国全省高校思想政治工作会议精神,认真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新形势下高校思想政治工作的意见》要求,进一步加强我校辅导员队伍专业化、职业化建设,建立健全科学、合理的辅导员考核指标体系,充分发挥绩效考核工作对辅导员履职情况的鉴定、激励和导向作用,全面提升辅导员的综合素质和业务水平。
根据《普通高等学校辅导员队伍建设规定》、《高校辅导员绩效考核与绩效工资发放暂行办法》及《关于加强新时代全省高校辅导员队伍建设的意见》,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辅导员绩效考核工作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重点考核履行岗位职责情况和工作业绩,注重定量与定性相结合、常规工作与特殊工作相结合、学生反馈与组织考察相结合、工作过程与工作结果相结合的原则。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全校专职和兼职辅导员,且必须工作满一年以上。
专职辅导员是指专职从事大学生日常思想政治教育工作的人员,包括二级学院党总支副书记、学工组长、团总支书记等专职工作人员。
学校可以从优秀专任教师、管理人员、研究生中选聘一定数量兼职辅导员。
兼职辅导员工作量按专职辅导员工作量的三分之一核定。
第二章考核方式第四条学校成立辅导员绩效考核工作领导小组,组长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组织部、学生工作部(处)、团委、教务处、科研处、人事处、研究生处、财务处、审计处等部门负责人组成,负责指导绩效考核工作、审核确认考核结果。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学生工作部(处),具体负责考核的组织实施。
研究生处、二级学院成立辅导员绩效考核工作小组,分别由研究生处处长、二级学院党总支书记为组长,研究生处副处长、二级学院院长、党总支副书记和副院长为成员,具体负责本单位辅导员绩效考核工作的实施。
第五条辅导员绩效考核每学年一次,由人事处、学生工作部(处)联合下发考核工作通知,并协同研究生处和二级学院统一组织实施。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https://img.taocdn.com/s3/m/9cf8a5df8ad63186bceb19e8b8f67c1cfad6ee09.png)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15.01.15•【字号】乌人社[2015]7号•【施行日期】2015.01.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资福利正文关于印发乌鲁木齐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的通知乌人社[2015]7号乌鲁木齐各区(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市属各部、委、办、局、人民团体: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144号)精神,为做好乌鲁木齐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的实施兑现工作,特制定《乌鲁木齐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乌鲁木齐市财政局2015年1月15日乌鲁木齐市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办法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财政厅关于自治区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实施指导意见的通知》(新政办发〔2013〕144号)精神,结合乌鲁木齐市其他事业单位的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实施范围和时间按国家规定执行事业单位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乌鲁木齐市其他事业单位正式工作人员,从2014年1月1日起实施绩效工资。
其他事业单位是指除已实施绩效工资的义务教育学校和公共卫生与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单位以外的事业单位。
对于实行企业化管理的经费自理事业单位,参照乌鲁木齐市企业化管理事业单位工资总额管理的办法实施规范。
二、绩效工资水平和总量的核定(一)绩效工资水平的核定和调整。
由乌鲁木齐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财政局在综合考虑经济发展、财力状况、物价消费水平、城镇单位在岗职工年平均工资水平、公务员津贴补贴水平以及已实施绩效工资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等因素的基础上,按照与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平均工资水平相衔接的原则核定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总体水平,并随着经济社会发展水平、财政状况、物价水平、工资水平等情况的变化,适时调整其他事业单位绩效工资水平。
高校岗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高校岗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d7d71b5c54270722192e453610661ed9ac51554c.png)
高校岗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为了更好地激励和调动高校教职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教师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原则。
高校岗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坚持绩效导向,突出激励约束作用,注重绩效评价和薪酬挂钩,充分调动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和创造性。
二、绩效工资核发范围。
本方案适用于全校在职专任教师和管理人员,不包括校领导和已经享受国家特殊津贴的教师。
三、绩效工资考核指标。
1. 教学工作绩效,包括教学质量、教学成果、教学评价等指标。
2. 科研工作绩效,包括科研项目、科研成果、科研经费等指标。
3. 行政管理工作绩效,包括行政工作质量、工作成果、工作效率等指标。
4. 岗位职责工作绩效,包括岗位职责完成情况、工作态度、工作业绩等指标。
四、绩效工资核发标准。
1. 绩效工资核发采用绩效等级制度,根据绩效考核结果分为A、B、C、D四个等级,分别对应不同的绩效工资核发标准。
2. 绩效工资核发标准由学校人事部门根据年度绩效考核结果和财务预算确定,并向全校教职工公布。
五、绩效工资核发程序。
1. 绩效考核,学校设立绩效考核委员会,负责制定绩效考核办法和标准,组织实施绩效考核。
2. 绩效评定,根据绩效考核结果,确定每位教职工的绩效等级。
3. 绩效核发,学校根据绩效等级确定每位教职工的绩效工资,并在规定时间发放到位。
六、绩效工资管理。
1. 绩效工资与绩效挂钩,对绩效考核不合格者予以停发或降低标准。
2. 对于有突出表现的教职工,学校可给予一定比例的绩效工资奖励。
七、绩效工资监督。
学校建立健全绩效工资监督机制,加强对绩效考核和核发程序的监督,确保绩效工资的公开、公平、公正。
八、其他。
本方案自颁布之日起实施,如有需要修改,须经学校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生效。
高校岗位绩效工资实施方案就是要通过科学、公正的绩效考核,激励教职工不断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和工作绩效,促进高校事业的持续发展。
高校 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高校 绩效工资实施方案](https://img.taocdn.com/s3/m/0c003a4b03020740be1e650e52ea551810a6c93d.png)
高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为了进一步激励高校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教学科研水平,促进高校内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定了高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
该方案旨在建立健全的绩效工资体系,激发教职工的工作热情,促进高校的持续发展。
一、绩效工资的核算范围。
本方案所指的绩效工资是指在基本工资的基础上,根据教职工的工作表现、教学科研成果、学生评价等因素进行核算的工资。
绩效工资的核算范围包括教学科研人员、行政管理人员等各类教职工。
二、绩效工资的核算标准。
绩效工资的核算标准主要包括教学科研成果、学生评价、学术荣誉、教学质量、科研项目等因素。
根据以上因素的表现情况,确定每位教职工的绩效工资水平。
三、绩效工资的发放方式。
绩效工资的发放方式采取年度考核制度,每年进行一次绩效考核,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当年的绩效工资发放。
同时,鼓励高校建立健全的绩效工资管理制度,确保绩效工资的公平、公正、公开。
四、绩效工资的调整机制。
高校将建立健全的绩效工资调整机制,根据高校整体经济状况、教职工的工作表现等因素,适时进行绩效工资的调整。
同时,对于工作表现突出的教职工,给予适当的绩效工资奖励。
五、绩效工资的监督和评估。
高校将建立健全的绩效工资监督和评估机制,对绩效工资的发放进行严格的监督和评估。
同时,鼓励教职工对绩效工资的发放提出意见和建议,确保绩效工资的公平性和合理性。
六、绩效工资的意义和作用。
绩效工资的实施对于高校教职工具有重要的意义和作用。
一方面,可以激励教职工的工作积极性,提高教学科研水平;另一方面,可以促进高校内部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提升高校整体竞争力。
综上所述,高校绩效工资实施方案的制定将对高校的发展起到积极的促进作用。
希望全体教职工能够积极配合,共同推动绩效工资制度的落实,为高校的蓬勃发展贡献力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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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职业大学绩效工资(津贴)发放办法》
乌鲁木齐职业大学绩效工资(津贴)
发放办法
为进一步理顺学校收入分配关系,强化责任,突出绩效,充分调动全体教职工的积极性,推动学校科学发展,特制定本实施办法。
一、调整优化校内津贴发放项目
将学校校内津贴中原有的津补贴(720元配套及增量津贴)、岗位津贴、考核津贴、绩效津贴四部分进行归并整合为新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两部分组成。
(一)基础性绩效工资(津贴)
调整后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津贴)将原津补贴(720元配套及增量津贴)、考核津贴中的700元合并,暂时保留继续发放。
待国家调整基本工资标准方案实施后再按照乌人社[2015]7号文件规定的地方津贴补贴的60%核定标准执行,冲抵后余额部分并入个人奖励性绩效工资(津贴)。
调整后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津贴)根据教职工职务(职称)级别、出勤情况,按月随基本工资发放。
- 2 -
(二)奖励性绩效工资(津贴)
调整后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津贴)将原岗位津贴(课时津贴)、绩效津贴和原教学单位的考核津贴余留的200元三项合并,按月工作量实际完成情况考核结果发放。
1.调整后的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津贴)
调整后的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津贴),分为课时津贴和非教学工作量津贴。
课时津贴根据教师聘任专业技术职务、教学工作量,结合全校基本教学工作量计发。
教学工作包括课堂授课(含备
- 3 -
课、授课、批改作业、课外辅导及相应的课程教研活动)、成绩考核、指导实验、指导设计、带队实习等。
非教学工作量津贴指由学院(系、部)根据其安排的除科研、辅导员、班主任津贴以外的其他非教学工作量发放的绩效津贴。
非教学工作量包括教学建设工作量、校企合作工作量、育人及素质教育工作量等。
可根据教职工在专业遴选、课程改革和建设、教材建设、校企合作项目、校内外实验实训基地建设、技能大赛、第二课堂活动及运动队训练等工作中承担的工作量赋分。
教师每月教学工作量按下表进行折算:
教师教学工作量折算表
教师基本课时及非教学工作量津贴对应标准
- 4 -
1)授课课时按教学计划(课程表)安排计算。
实训课时以主讲教师实际安排的实训课时计算。
其他有关课时计算(折算)办法按照学校教学课时计算(折算)办法及标准执行。
2)专任教师必须完成学校规定的教学工作量的同时参加统一安排的教研活动、全院职工大会、政治业务学习、教师相互听课等,这部分工作量不另计绩效津贴。
3)此次绩效津贴发放办法改革后,院(系、部)现行经费切块比例暂不调整,因专任教师基本工作教学工作量标准造成的课时津贴增长过大,各院(系、部)可通过降低基本课时标准或增加创收自我平衡。
4)非教学工作量津贴由各院(系、部)根据各自实际制定考核发放办法,但全院(系)总体分数不得超过规定的个人分数之和。
2.行政管理(教辅、工勤)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津贴)
调整后的行政管理(教辅、工勤)人员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津贴)包括领导责任津贴和绩效津贴。
按照行政管理(教辅、工勤)人员聘任岗位、聘任职务以及绩效考核情况发放。
行政管理(教辅、工勤)人员领导责任津贴和绩效津贴标准为:
- 5 -
行政管理(教辅、工勤)人员绩效考核津贴及领导责
1)行政管理(教辅、工勤)人员的范围包括:机关党政管理人员、教辅人员、后勤工勤人员和学院(系、部)直接从事管理的人员(如党总支书记、副书记,办公室、学工办主任、辅导员等)。
2)学院(系、部)院长、副院长、主任、副主任等行政领导职系职员同时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双肩挑人员),可以选择执行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或行政管理(教辅、工勤)
- 6 -
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
一经择定,在聘期内不予变更。
同时享受领导责任津贴。
3)学院(系、部)的教研室主任(副主任),每月可参照正科职(副科职)标准享受领导责任津贴(现按原各学院教研室主任岗位津贴标准执行的超出额可暂时保留)。
其教研室主任岗位职责工作不再另计工作量,教学工作量按专任教师对待。
4)行政管理(教辅、工勤)人员每周平均课时原则上不超过4个课时,超过部分按比例折减相应的课时津贴。
行政管理(教辅、工勤)人员周教学工作量折算表
5)行政教辅单位被聘任为行政领导职系职员同时被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的,可按“就高”原则选择享受行政管理(教辅、工勤)人员绩效考核津贴标准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津贴)、绩效津贴,并享受实际任职的领导责任津贴。
无行政职务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享受领导责任津贴,只享受相应级别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津贴)、绩效津贴。
6)行政管理(教辅、工勤)人员绩效津贴每学期末在自评的基础上,由校领导、各部门、各院系、教职工代表进
- 7 -
行评分(具体评分标准见考核办法),确定考核等次,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下一学期分别按1.1、1、0.5核发绩效津贴,考核不合格下一学期不发绩效津贴。
7)特殊岗位津贴,由组织人事部依照岗位特征及工作量情况拟定方案后报学校主管领导审批后发放。
3.专项津贴
专项津贴指“三支队伍”人才津贴、博士津贴、科研工作量及奖励津贴、质量工程建设津贴、辅导员津贴、班主任津贴,按相关文件执行。
二、具体发放规定
1.凡请病假、事假、探亲假、婚假、护理假按实际缺勤天数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及行政管理(教辅、工勤)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
缺勤扣款数=基础性绩效工资及绩效津贴÷22×请假天数。
丧假、产假在国家规定的期限内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奖励性绩效工资按照实际完成工作量发放。
2.教职工被鉴定为工伤的,在住院治疗期间及恢复期内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3.经学校统一参加专业脱产进修培训、在职攻读硕博学历(学位)超过1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停发奖励性绩效工资。
4.由组织安排的党校、行政学院培训、挂职、对口支援、参加“访聚惠”等工作的人员,学习、工作期间均按行政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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理(教辅、工勤)人员奖励性绩效工资(津贴)标准足额发放。
5.自费学习(国内外)者按协议执行各项待遇。
6.教职工旷工除扣发相应的档案工资外,当月累计旷工1天,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及奖励性绩效工资的50%,旷工不足一天的,扣发当月基础性绩效工资及奖励性绩效工资的25%;当月累计旷工2天者,扣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及奖励性绩效工资,当月累计旷工3天(含3天)以上者,扣发半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及奖励性绩效工资;一学年累计旷工满5天(含5天)以上者,扣发全年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及奖励性绩效工资。
7.教师在教学中出现教学事故,依据事故的等级和学校奖惩处理的有关规定扣发相应的基础性绩效工资及奖励性绩效工资。
8.因工作失误受到学校各项处分,依照相关文件扣发各项津贴,并自次月起执行。
9.年度考核被定为“基本合格”者,次年按本人应发基础性绩效工资50%发放;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者,次年扣发全年基础性绩效工资。
10.因各种原因停发档案工资者,同时停发基础性绩效工资及奖励性绩效工资。
三、其他相关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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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除按学校分配办法发放的项目外,各部门另外不得再以任何名义发放任何形式的津贴、补贴。
如确有需要,可提交专门的报告,由组织人事部组织相关部门进行集体讨论,对讨论达成一致意见的提交学校审批。
2.教学管理部门要制定出相应的教学质量检查、系(二级学院)课时安排及计划检查、师资到位情况检查等措施,以配合学校分配制度的贯彻落实。
3.各类津贴的发放统一由组织人事部负责管理。
4.方案适用于正式在编人员、编外校聘专职人员。
5.本方案总体部分由组织人事部负责解释,其中教学建设工作量的计算办法由教务处负责解释;科研及校企合作工作量计算办法由科研处负责解释。
6.本发放办法从二○一五年五月一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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