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峰谷分时及季节性电价实施办法,赣发改商价字【2005】972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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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7.05.03•【字号】赣发改商价〔2017〕478号•【施行日期】2017.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价格正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转发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现将《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光伏发电陆上风电标杆上网电价的通知》(发改价格〔2016〕272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光伏发电价格(一)光伏电站我省光伏发电属Ш类资源区,光伏电站执行Ш类资源区标杆上网电价。

1.2016年以前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电站,在2016年6月30日以前全部投运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1元(含税,下同);在2016年6月30日以前仍未全部投运,但于2017年6月30日以前投运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98元。

2.2016年备案并纳入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电站,在2017年6月30日以前投运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98元。

3.2017年以前备案并纳入以前年份财政补贴规模管理的光伏电站,但于2017年6月30日以前仍未投运的,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85元。

4.2017年1月1日以后纳入财政补贴年度规模管理的光伏电站,上网电价为每千瓦时0.85元。

5.光伏电站中的村级或集中式光伏扶贫电站,上网电价按照我省同期光伏电站标杆上网电价政策执行,我委不再批复具体项目的上网电价。

(二)分布式光伏发电1.“自发自用、余电上网”模式项目实行按照全电量补贴的政策,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千瓦时0.42元,通过国家可再生能源发展基金予以支付,由电网企业转付;其中,自用有余上网的电量,由电网企业按照我省同期燃煤机组标杆上网电价(含环保电价,下同)收购。

大工业电费计算办法

大工业电费计算办法

电费计算一、根据《供电营业规则》,电价由电度电价、基本电价、功率因数调整价三部分组成,因此电费计算也为三部分:目录电价电费、基本电费、功率因数力率考核电费。

二、目录电价电费1、按发改委的电量计价办法,目录单价×电量。

2、执行两部制电价。

按冬夏季的高峰和低谷采取不同的电价。

《关于完善峰谷电从价分时及季节性电价实施办法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5]972号。

1)季节性电价:(1/7—30/9,1/12—31/12)夏季17:00-23:00为峰,23:00-05:00为谷,其中19:00-21:00为尖。

冬季18:00-23:00为峰,23:00-05:00为谷,其中18:00-21:00为尖。

a、高峰:17:00-23:00,基础电价×150%。

b、低谷:23:00-05:00,基础电价×50%。

c、夏季尖峰:19:00-21:00;冬季尖峰:18:00-21:00;基础电价×180%。

2)日常电价:a、高峰:17:00-23:00,基础电价×130%。

b、低谷:23:00-05:00,基础电价×70%。

三、基本电费每条线路及其所带的变压器作为一个独立的基本电费计费同点。

基本容量计费:28元×变压器容量最大需量计费:42元×15分钟受电最大容量,当15分钟受电最大容量小于变压器容量的40%,最小必须变压器容量的40%按计费,即最大需量计费最小基本电费为42元×变压器容量×40%。

四、功率因数考核考核功率因数标准为0.9,功率因数超出0.9的给予奖励,反之则进行考核。

每超过0.01,基本电费考核0.15%。

生活用电不参与力率考核。

关于印发《江西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的通知

关于印发《江西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的通知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根据国家的统一部署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要求,我委制定了《江西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经报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江西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九日附件:江西省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实施方案为了促进资源节约型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逐步减少电价交叉补贴,理顺电价关系,引导居民合理、节约用电,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印发关于居民生活用电试行阶梯电价的指导意见的通知》(发改价格[2011]2617号)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适用范围江西电网(含县级电网)供电范围内的“一户一表”城乡居民用户。

二、电量分档与电价将居民用户用电量以年为周期划分三档,电价分档递增。

(一)电量分档第一档电量为年用电量2160千瓦时以下(“以下”含本数,“以上”不含本数,下同),即月均180千瓦时以下。

第二档电量为年用电量2160千瓦时至4200千瓦时,即月均180千瓦时至350千瓦时。

第三档电量为年用电量4200千瓦时以上,即月均350千瓦时以上。

(二)分档电价第一档电量维持现行价格不变,即每千瓦时0.60元;第二档电量在现行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05元,即每千瓦时0.65元;第三档电量在现行电价的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0.30元,即每千瓦时0.90元。

三、鼓励居民用电实行峰谷分时电价(一)城乡“一户一表”居民用户,在实行阶梯电价基础上,可同时执行峰谷分时电价。

是否执行峰谷分时电价,由居民自行选择,用户选定后原则上一年内不得变更。

(二)居民生活用电划分为两个时段,高峰时段为8:00-22:00,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提高3分;低谷时段为22:00-次日8:00,在现行电价基础上,每千瓦时下调0.12元。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省直有关部门,各设区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办),有关企业:为加快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进一步规范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文件精神和省政府安排部署,我委研究制定了《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6年8月16日江西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运营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我省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以下简称充电设施)发展,规范充电设施投资建设和运营管理,保证充电设施安全高效运行,促进电动汽车的推广应用,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5〕7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工业和信息化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联合印发〈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发展指南(2015-2020年)〉的通知》(发改能源〔2015〕1454号)和《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赣府厅发〔2016〕3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充电设施,是指为电动汽车提供电能补给的各类充换电设施,可分为自用、专用和公用三类。

(一)自用充电设施,指居民个人在自有产权或拥有使用权的固定停车位安装,专为其私人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二)专用充电设施,指在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公交环卫、园区等内部场所建设,为特定车辆提供专属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三)公用充电设施,指在规划的独立地块、社会停车场、文体场馆停车场、商业超市停车场、住宅小区公共停车场、加油加气站、高速服务区等区域规划建设,面向社会车辆提供充电服务的充电设施。

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

序号部门 收费项目资金管理方式政策依据二教育部门  中央立项1公办幼儿园保教费、住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幼儿园管理条例》,发改价格[2011]3207号,赣财综字[1997]153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705号 2普通高中学费、住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赣教计字[1999]147号,赣教计字[2003]167号 3中等职业学校学费、住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财综[2004]4号,教财[2003]4号,教财[1996]101号,赣价行字[1999]147号,赣教计字[1997]90号,赣教计字[2000]117号,赣府厅发[2000]49号 5国家开放大学收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财综[2014]21号,发改价格[2009]2555号,计价格[2002]838号,教财厅[2000]110号,财办综[2003]203号★省级立项6高校(含成人高校、中专、高职院校)招生录取费缴入地方财政专户赣价费字[1993]88号,赣价费字[2001]46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421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489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274号,赣财综[2015]34号三公安部门  中央立项7证照费▲ (1)外国人证件费 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 ①居留许可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综[2004]60号,发改价格[2004]2230号,赣府发收费字[2004]1441号 ②永久居留申请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赣财综[2004]59号 ③永久居留身份证工本费缴入中央国库财综[2004]32号,发改价格[2004]1267号,财税[2018]10号,赣财非税[2018]2号 ④出入境证缴入地方国库公通字[1996]89号 ⑤旅行证缴入地方国库公通字[1996]89号 (2)公民出入境证件费 价费字[1993]164号,价费字[1992]240号,公通字[2000]99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财税函[2018]1号,赣价费字[1994]48号,赣价费字[2001]124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①因私护照(含护照贴纸加注)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13]1494号,计价格[2000]293号,价费字[1993]164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高等学校(含科研院所、各级党校等)学费、住宿费、委托培养费、函大电大夜大及短期培训费缴入中央和地方财政专户财教[2013]19号,发改价格[2013]887号,教财[2006]2号,发改价格[2005]2528号,发改价格[2003]1011号,教财[2003]4号,计价格[2002]838号,计价格[2002]665号,计办价格[2000]906号,教财[1996]101号,价费字[1992]367号,教财[1992]42号,发改价格[2006]702号,教财[2006]7号,教(2018年7月16日) 4序号部门 收费项目资金管理方式政策依据(2018年7月16日) ②出入境通行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价费字[1993]164号,公通字[2000]99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③往来(含前往)港澳通行证(含签注)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5]77号,计价格[2002]1097号,赣财综[2004]26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④台湾居民来往大陆通行证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4]334号,价费字[1993]164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⑤台湾同胞定居证缴入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04]2839号,价费字[1993]164号 ⑥大陆居民往来台湾通行证(含签注)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发改价格[2016]352号,计价格[2001]1835号,价费字[1993]164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3)户籍管理证件工本费(限于丢失、补办和过期失效重办)缴入地方国库财综[2012]97号,价费字[1992]240号,赣价费字[1992]201号,赣价费字[2000]46号 ①居民户口簿 ②户口迁移证件  (4)居民身份证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居民身份证法》,财综[2007]34号,发改价格[2005]436号,财综[2004]8号,发改价格[2003]2322号,财税[2018]37号,赣发收费字[2006]98号,赣财综字[2006]1号,赣财非税[2018]4号 (5)机动车号牌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行业标准GA36-2014 ①号牌(含临时)▲ ②号牌专用固封装置▲ ③号牌架▲ (6)机动车行驶证、登记证、驾驶证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道路交通安全法》,发改价格[2004]2831号,财综[2001]67号,计价格[2001]1979号,计价格[1994]783号,价费字[1992]240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价费字[1994]11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 (7)临时入境机动车号牌和行驶证、临时机动车驾驶许可工本费▲缴入地方国库《道路交通安全法》,财综[2008]36号,发改价格[2008]1575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财综[2008]63号,赣发改价格[2008]119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省级立项8机动车驾驶人交通违法记分教育收费缴入地方国库赣财综[2006]29号,赣发改收费字[2006]1188号,赣发改收费字[2010]1804号四民政部门 序号部门 收费项目资金管理方式政策依据(2018年7月16日) 中央立项9殡葬收费缴入地方国库价费字[1992]249号,发改价格[2012]673号,赣发改收费字[2005]1230号五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省级立项10专业技术职务(职称)评审,答辩费缴入地方国库赣发改收费字[2004]523号,发改价格[2004]1108号★11技校(含高级技校、技师学院)招生录取费、学费、住宿费缴入地方国库赣价费字[2001]72号,赣财综字[2000]38号,赣计收费字[2002]329号,赣财综[2015]34号,赣发改收费[2018]545号★12社会保障卡补(换)卡费缴入地方国库赣财综[2012]112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2470号六国土资源部门 中央立项13土地复垦费▲缴入地方国库《土地管理法》,《土地复垦条例》 14土地闲置费▲缴入地方国库《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国发[2008]3号 15不动产登记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物权法》,财税[2016]79号,发改价格规[2016]2559号,赣财非税[2016]25号,赣发改收费[2016]1566号 16耕地开垦费▲缴入地方国库《土地管理法》,《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江西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办法》七住房城乡建设部门 中央立项17污水处理费▲缴入地方国库《城市排水和污水处理条例》,财税[2014]151号,发改价格[2015]119号,赣财非税[2016]1号,赣发改收费[2018]11号 18城镇垃圾处理费缴入地方国库《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国发[2011]9号,计价格[2002]872号,赣发改收费字[2009]1719号 19城市道路占用、挖掘修复费▲缴入地方国库《城市道路管理条例》,建城[1993]410号,财税[2015]68号,赣价费字[1994]10号,赣建城[2001]28号,赣建城[2006]41号八交通部门  中央立项20车辆通行费(限于政府还贷)▲缴入地方国库《公路法》,《收费公路条例》,交公路发[1994]686号,赣交审字[2004]123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1097号,赣发改收费[2013]583号 21长江干线船舶引航收费▲缴入中央国库发改价格[2013]1494号,发改价格[2011]1536号,财综[2007]60号,财办税[2015]14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584号十一水利部门 序号部门 收费项目资金管理方式政策依据(2018年7月16日) 中央立项22水资源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水法》,《取水许可和水资源费征收管理条例》,财税[2016]2号,发改价格[2014]1959号,发改价格[2013]29号,财综[2011]19号,发改价格[2009]1779号,财综[2008]79号,财综[2003]89号,价费字[1992]181号,赣发改收费字[2013]175号 23水土保持补偿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水土保持法》,财综[2014]8号,发改价格[2014]88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十二农业部门  中央立项24农药实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 (1)田间试验费▲ (2)残留试验费▲ (3)药效试验费▲  25渔业资源增殖保护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渔业法》,财税[2014]101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财综[2012]97号,计价格[1994]400号,价费字[1992]452号,赣价费字[1989]26号 26草原植被恢复费▲缴入地方国库《草原法》,财综[2010]29号,发改价格[2010]1235号十三卫生计生部门 中央立项27预防接种服务费缴入地方国库《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财税[2016]14号,国办发[2002]57号,财综[2002]72号,财综[2008]4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赣财非税[2016]10号,赣发改收费[2017]1362号 28鉴定费 (1)医疗事故鉴定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3]27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3050号,赣财非税[2016]10号 (2)职业病诊断鉴定费缴入地方国库《职业病防治法》,财税[2016]14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赣财非税[2016]10号 (3)预防接种异常反应鉴定费缴入地方国库《疫苗流通和预防接种管理条例》,《医疗事故处理条例》,财税[2016]14号,财综[2008]70号,发改价格[2016]488号,赣财综[2008]73号,赣发改收费字[2009]2312号,赣财非税字[2016]10号 29社会抚养费缴入地方国库《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社会抚养费征收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357号),财税[2016]14号,财规[2000]29号,《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修订),赣财非税[2016]10号价费字[1992]452号,发改价格[2015]2136号,发改价格[2017]1186号,赣发改收费字[2017]732号序号部门 收费项目资金管理方式政策依据(2018年7月16日)十四人防部门  中央立项30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中发[2001]9号,计价格[2000]474号,赣发改收费字[2012]1582号,赣发改收费[2016]655号十五法院  中央立项31诉讼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国务院令481号),财行[2003]275号十七质检部门  中央立项32特种设备检验检测费▲缴入地方国库《特种设备安全法》,《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发改价格[2015]1299号,财综[2011]16号,财综[2001]10号,价费字[1992]268号,,赣发改收费[2014]790号,赣价费字[1995]26号,赣发改收费字[2006]110号,赣发改收费字[2004]327号,赣发改收费字[2008]1879号,赣发改收费字[2011]1031号,赣价行字[1996]62号,赣财综字[1996]113号,赣财综[2010]87号,赣发改收费[2016]655号二十食品药品监管部门 中央立项33药品注册费 ▲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药品管理法实施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赣发改收费[2015]1440号 (1)新药注册费▲ (2)仿制药注册费▲ (3)补充申请注册费▲ (4)再注册费▲ (5)加急费▲ 34医疗器械产品注册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医疗器械监督管理条例》,财税[2015]2号,发改价格[2015]1006号,赣发改收费[2015]1440号 (1)首次注册费▲ (2)变更注册费▲ (3)延续注册费▲ (4)临床试验申请费▲ (5)加急费▲ 二十四仲裁部门 序号部门 收费项目资金管理方式政策依据(2018年7月16日) 中央立项35仲裁收费▲缴入地方国库《仲裁法》,财综[2010]19号,国办发[1995]44号,赣发改收费[2010]424号二十五红十字会  36造血干细胞配型费财税[2016]115号,发改价格[2016]2492号二十六妇联★省级立项37公办 少年儿童活动中心收费缴入地方国库赣价费字[1993]150号,赣价行字[1998]67号, 赣财综字[1998]151号二十七老干局★省级立项38老年大学收费缴入地方国库赣财综字[1997]109号, 赣价行字[1997]58号二十八相关部门 39考试考务费缴入中央和地方国库或财政专户2、标记“▲”的为涉企收费;注: 1、考试考务费的明细项目详见附表《考试考务费目录清单》;。

供电营业“服务之星”竞赛题库1

供电营业“服务之星”竞赛题库1

供电营业“服务之星”竞赛题库1一、填空题1、供电企业的服务宗旨是人民电业为人民,供电服务方针是优质、方便、规范、真诚。

2、国家电网公司大力推进“内质外形”建设,树立真诚服务、共谋发展的服务理念,全面加强“四个服务”,即服务于党和国家工作大局,服务于电力客户,服务于发电企业,服务于社会发展。

3、2005年4月8日,国家电网公司召开三公调度暨供电优质服务电视电话会议,向社会公开发布“三个十条”。

这三个十条是指员工服务“十个不准”、“三公”调度“十项措施”、供电服务“十项承诺”。

4、建立以地(市)供电企业为核心的95598客户服务系统,为供电营业区内电力客户提供业务受理、用电咨询和查询、故障报修、投诉举报等服务。

5、营业场所单位名称按规定使用统一、规范的国家电网公司标识,公布营业时间。

6、国家电网公司大力推进特高压骨干电网建设,特高压电网是指交流1000千伏、直流800千伏电压等级的电网。

8、国家电网公司承诺,城市地区供电可靠率不低于99.90%,居民客户端电压合格率不低于96%。

9、在电力系统正常状态下,客户受电端的供电电压允许偏差10kV 及以下三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220V单相供电的,为额定值的+7%,-10%。

10、供用电合同是指供电人向用电人供电,用电人支付电费的合同。

11、用户依法破产时,供电企业应予销户,终止用电,在破产用户原址上用电的,按新装用电办理。

12、供电企业供电的额定频率为交流50HZ。

13、以变压器容量计算基本电费的用户,其备用的变压器(含高压电动机),属冷备用状态并经供电企业加封的,不收基本电费;属热备用状态或未经加封的,不论使用与否都计收基本电费。

14、用电计量装置包括电能表、电压、电流互感器及二次连接导线。

15、供电企业和用户应当根据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签订供用电合同。

16、电流互感器的误差分为两种:一种为变比误差(简称比差),一种是角度误差(简称角差)。

江西省高可靠性供电临时接电费用收费准则完整版

江西省高可靠性供电临时接电费用收费准则完整版

江西省高可靠性供电临时接电费用收费准则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江西省高可靠性供电临时接电费用的收费,确保公平公正、合理合法的收费,提高供电服务质量,根据《江西省供电管理条例》和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本准则适用于江西省范围内的高可靠性供电临时接电费用的收费管理。

第三条高可靠性供电临时接电是指在正常供电受限或无法满足需求时,通过临时供电设备或其他手段提供临时电力供应。

第四条高可靠性供电临时接电费用的收费应当公开、透明、合理。

第五条高可靠性供电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由江西省发展和委员会(以下简称发改委)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第六条高可靠性供电临时接电费用收费标准应当按照成本为基础,适当考虑市场需求和其他相关因素。

第七条高可靠性供电临时接电费用收取单位应当建立健全收费台账和相关报表,并定期向发改委提交费用收支情况。

第八条相关供电企业应当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高可靠性供电临时接电费用收费资料,接受发改委的监督检查。

第二章:费用项目第九条高可靠性供电临时接电费用包括原料费用、人工费用、设备费用、运输费用等。

第十条原料费用是指高可靠性供电临时接电过程中使用的电力设备、线缆等所需的材料费用。

第十一条人工费用是指提供高可靠性供电临时接电服务过程中所需的人力资源费用。

第十二条设备费用是指高可靠性供电临时接电设备的购置、维护、更新等费用。

第十三条运输费用是指高可靠性供电临时接电设备的调拨、运输、安装等费用。

第三章:费用计算第十四条高可靠性供电临时接电费用的计算应当按照实际发生情况进行,确保费用的准确性和合理性。

第十五条原料费用应根据材料供应商提供的价格和数量计算,包括材料的采购费用、运输费用、保险费用等。

第十六条人工费用应根据提供高可靠性供电临时接电服务的人员工作时间和工资待遇计算,包括工资、保险费用、伙食费用等。

第十七条设备费用应根据供电企业提供的设备价格和使用年限计算,包括设备购置费用、维护费用、更新费用等。

江西省供电服务收费标准说明

江西省供电服务收费标准说明

附件2:江西省供电服务收费标准说明一、供电延伸服务费供电延伸服务,指受用电户委托,对用户产权的供用电设施进行的劳务服务,包括劳务费、技术服务费、咨询费、交通费等,不含维修中发生的材料费用,不包括新装、改造设施。

供电延伸服务项目及服务内容:(一)生活用电上门服务费受用户委托,对用户产权的供用电设施进行维修或更换零件的劳务工作,如:灯泡、普通灯具电路、开关、插座、刀闸、熔丝等维修或更换工作,电能表后的进户线、户内查找故障点及排除用电故障。

其它220伏供电的小用户可参照执行。

居民生活用电上门服务(包年)需双方签订书面协议。

供电部门在受理报修申请并经用户确认同意有偿服务后,按供电服务承诺的时限到达现场,并及时开展工作,也可由双方约时上门服务。

(二)用户线路抢修费受用户委托,对用户产权线路进行故障点查找、排除故障、故障修复。

不含倒杆、主线断线、及损坏变压器、开关、断路器等更换和修复(更换和修复按受用电工程确定)。

供电部门在受理报修申请并经用户确认同意有偿服务后,按供电服务承诺的时限到达现场,并及时开展工作。

(三)用电启动方案编制费指用电工程由施工单位竣工后,受用户委托进行接电前的准备工作。

包括:帮助用户建立电气运行、检修、试验等安全规章制度,审核校对设计图纸,临时性紧急缺陷消除,用户设备进网运行资料的建立与归档,内部计量设备的选型等。

双电源及自发电用户按此标准的1.5倍收费。

供电部门须在受理用户申请并签订《用电启动方案编制》合同后10天内完成。

(四)用户受电及配电方案咨询费指用户为了安全、经济、合理地用电,向供电部门提出的用电咨询。

用户提出咨询应填写咨询表,供电部门必须在受理用户申请并签订《配电方案咨询》合同后7天内完成,并出具书面报告。

复杂的咨询项目,其费用和时限可由双方协商确定。

二、重复劳务费由于用户的原因,致使供电部门进行重复性劳务,收取重复劳务费,其中含交通费、仪器仪表使用费,但不含材料费用。

由于供电部门原因引起的,不得收取重复劳务费。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6〕85号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6〕85号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正文:----------------------------------------------------------------------------------------------------------------------------------------------------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6〕85号各市、县(区)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国网江西省电力公司,中电投、国电江西电力有限公司,华能、大唐江西分公司,江西赣能股份有限公司: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105号)的规定,经请示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降低我省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和一般工商业用电价格等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降低燃煤发电上网电价。

燃煤发电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降低4.03分钱(含税,下同),降低后为每千瓦时0.3993元(含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

未执行标杆上网电价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同步下调。

各统调燃煤发电企业上网电价见附件1。

二、实施超低排放环保电价政策。

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环境保护部国家能源局《关于实行燃煤电厂超低排放电价支持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2835号)规定,经省级环保部门验收合格并符合超低限值要求的燃煤发电企业,对2016年1月1日以前已经并网运行的现役机组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1分钱;对2016年1月1日之后并网运行的新建机组统购上网电量加价每千瓦时0.5分钱。

三、提高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

将向除居民生活和农业生产以外的其他用电征收的可再生能源电价附加征收标准,每千瓦时提高4厘钱。

四、利用燃煤发电上网电价部分电价空间,设立工业企业结构调整专项资金。

具体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江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

江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能源局•【公布日期】2020.11.26•【字号】•【施行日期】2020.11.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正文江西省能源局关于印发《2021年全省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的通知各设区市发展改革委(能源局)、赣江新区经发局,上饶市工信局,国网江西省电力有限公司、国家电投江西公司、国家能源集团江西公司、华能江西分公司、大唐江西分公司、省投资集团公司,国华九江公司,江西电力交易中心有限公司,增量配电网企业,各有关单位、企业:为做好2021年全省电力市场化交易和市场建设各项工作,现将《江西省2021年度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20年11月26日江西省2021年度电力市场化交易实施方案为贯彻落实2020年电力市场化改革暨中长期交易会议精神,深入推进电力市场化改革工作,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国家能源局关于印发〈电力中长期交易基本规则〉的通知》(发改能源〔2020〕889号)、《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全面放开经营性电力用户发用电计划的通知》(发改运行〔2019〕1105号)、《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深化燃煤发电上网电价形成机制改革实施方案〉的通知》(赣发改商价〔2019〕1132号)等文件精神,制定本方案。

一、交易原则(一)保障优先原则。

以保障全省电力安全稳定运行和电力稳定有序供应为基础,积极、有序、稳妥推进电力市场化交易。

(二)节能环保原则。

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发电企业、用电企业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相关能耗、环保要求。

(三)自主协商原则。

具备准入条件的市场主体自主选择交易对象,在江西电力交易平台上统一开展电力市场化交易。

(四)诚实守信原则。

参与电力市场化交易的市场主体必须依法依规开展交易,严格遵守市场秩序。

引入信用监管机构见证签约,照付不议。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15.09.14
•【字号】
•【施行日期】2015.09.14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法制工作
正文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各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机关各处室、委属各单位:
为全面推进依法行政,加快法治机关建设,根据省政府法制办《关于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赣府法办字[2015]31号)要求,我委按照《江西省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规定》(省政府令第128号)和《江西省规范性文件备案办法》(省政府令第119号)有关规定,本着“谁制定谁清理,谁清理谁负责”的原则,对全委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2015年第14次主任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现按相关工作要求,将省发展改革委规范性文件中继续有效的、修改的、废止的及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予以公布。

请各地、各单位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规范性文件管理相关工作,严格依法行政。

根据有关规定,已公布废止、失效的规范性文件,自本通知发布之日起,一律不得继续执行,不得再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已明确应修改的规范性文件,委有关责任处室(单位)应抓紧修改,按规范性文件制定程序,经批准后重新发布实施;对涉及废止、失效规范性文件的有关责任处室(单位)要认真做好相关后续宣传解释工作。

附件:1.继续有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修改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3.废止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4.失效的规范性文件目录
2015年9月14日附件
附件3。

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

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

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8〕1516号各设区市发改委、物价局,省电力公司:经省政府同意,现将《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供电企业要加强供电配套工程管理,严格规范收费行为,完善供电配套服务,做好宣传解释工作,认真接受有关部门和社会监督,确保平稳实施。

各地在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反馈。

二○○八年十月二十二日附件:江西省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试行)为规范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的收费行为.根据《江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电力公司关于规范新建住宅配套供电设施建设及管理意见的通知》(赣府厅发[2007]87号)的精神,制定新建住宅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收费标准.一、收费范围。

全省设区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新建住宅建设项目中的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收费。

二、供电配套容量。

根据赣府厅发[2007]87号文件规定,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及以下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6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90平方米至120平方米(包括12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8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20平方米至150平方米(包括150平方米)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0千瓦;每户建筑面积在150平方米以上的住宅,配套供电基本容量为12千瓦;公建设施供电基本容量按每平方米30瓦配置。

三、收费方式.供配电设施工程建设费按每平方米建筑面积收取,以城市规划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筑面积(包括住宅小区内公建设施)为计费面积。

四、普通商品房收费标准。

划分为两类四个档次,具体如下:一类南昌市:一是小区内外全电缆工程,多层住宅每平方米105元,带电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每平方米115元;二是小区外架空线与小区内电缆相结合工程,多层住宅每平方米95元,带电梯多层住宅和高层住宅每平方米105元。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江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江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江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公布日期】2002.05.31•【字号】赣计价调字[2002]551号•【施行日期】2002.06.1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江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赣计价调字[2002]551号2002年5月31日)各设区市物价局:《江西省定价目录》已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计委审定,现予公布,自2002年6月15日起实行。

特此通知。

附件:江西省定价目录┌──┬───────┬─────────┬───────┬──────────────┐│序号│品名│定价内容│定价部门│备注│├──┼───────┼─────────┼───────┼──────────────┤│ 1│重要的储备物资│储备粮食、食用植物│国家计委合同有│定价范围为承担中央储备任务的││││油(料)、棉花的收购│关部门│企业收储的中央储备粮食,中央││││价格和销售价格,储││储备食用植物油(料),中央储备││││备食糖竞卖底价,储││棉花、食糖、厂丝,国家储备用││││备石油的出厂价格和││原油、成品油,中央救灾储备化││││出库价格,储备化肥││肥等││││入库和出库价格,储├───────┼──────────────┤│││备厂丝收购价格和销│省价格主管部门│定价范围为省储备粮、救灾储备││││售价格│会同有关部门│化肥等。

│├──┼───────┼─────────┼───────┼──────────────┤│ 2│重要的农产品│中、晚籼稻收购价格│省价格主管部门│中、晚稻收购价格的定价范围为││││,糖料收购价格;蚕││列入定购任务和按保护价收购的││││茧收购基准价格和销││粮食。

││││售价格│││├──┼───────┼─────────┼───────┼──────────────┤│ 3│国家专营的烟叶│烟叶收购价格,食盐│国家计委全同有│烟叶中准级收购价格由国家计委│││、食盐和民爆器│出厂价格、批发价格│关部门│会同国家烟草专卖局制定,其他│││材│,民爆器材出厂基准││具体品种等级收购价格由国家烟││││价格及浮动幅度││草专卖局会同国家计委制定。

各地分时电价政策汇总终稿

各地分时电价政策汇总终稿

电价
峰/谷比 普/蓄比
4
安徽
高 峰
平 段
低 谷
9:00-12:00, 17:00-22:00 8:00-9:00,
12:0017:00, 22:00-23:00
23∶00-8∶00
0.719/0.693(7、8、9月) 0.679/0.655(其余月份)
0.438/0.423
0.238/0.23
7、8、9 月
价计费,丰水期(5月~10月)低谷时段(23时~7时)电
价降低60%;枯水期(11月~4月)低谷时段电价降低
40%,其余时段执行平段电价。 备 注:斜线“/”两侧
10:00-11:00, 尖 19:00-21:00 峰 (7、8、9
月)
1.217/1.198/1.198(商 业)(非居民用电无此时
段)
0.870/0.848/0.831(非 普) 0.975/0.955/0.940
(商业)
0.376
2.3:1/ 2.5:1
3.4:1/ 2.5:1
适用范 围
各区
各市 除舟山 市外各

政策依据
价格单位:元/千瓦时 备注
此价格为两部制电价中“
10kv高供高计”的“电度电
价”,其“基本电价”为:
变压器容量为101-3000kva和
平 段
时段
7:00-8:00, 11:00-18:00
电价
峰7、/8谷、比9 普7、/蓄8、比9
0.728/0.718/0.718(非居 民), 0.710/0.700/0.700
(商业) 0.297/0.293/0.293(非居
民,7、8、9月), 0.289/0.286/0.286(商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08.13•【字号】赣发改价调〔2015〕889号•【施行日期】2015.09.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宏观调控和经济管理其他规定正文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江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赣发改价调〔2015〕889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省直有关部门:《江西省定价目录》已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江西省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公布〈江西省定价目录〉的通知》(赣计价调字〔2002〕551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知2015年8月13日江西省定价目录说明: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在省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三、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四、本目录所称“市”指设区市、省直管县(市),“县”指县及县级市;授权市、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五、行政事业性收费,继续按照现行办法管理。

六、食盐、增值税税控系统产品及维护服务、成品油价格暂按现行办法管理,待法律、法规修改后或国家改革方案出台后按规定执行。

《电价分类说明》赣发改商价字〔2004〕1248号

《电价分类说明》赣发改商价字〔2004〕1248号

【全文】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电价分类说明》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04〕1248号各设区市、县(市、区)物价局,省电力公司:为适应用电性质变化的需要,规范电价分类,江西省发改委在调查研究的基础上,对原江西省物价局在1993年制定的《电价说明》(赣价工字[1993]122号)及原江西省物价局、原江西省电力工业局《关于商业电价执行范围的补充通知》(赣价工字[2000]50号)进行了修改,现予以印发,江西电网及各县级电网均应按新印发的《电价分类说明》执行。

二00四年十一月二十二日附件:电价分类说明一、居民生活用电:为城乡居民住宅家庭生活所使用的电力,包括居家照明、家用电器和温度调节等用电(但兴办家庭商业,其经营性用电执行商业用电价格);高校学生公寓和学生集体宿舍用电。

二、非居民照明用电:为执行居民生活用电、商业用电和大工业用电中车间以外的照明(含市政路灯、亮化工程等用电)、办公设施用电。

三、商业用电:为从事商品交换或提供商业性、金融性、服务性的有偿服务的电力用户,例如商场、商店、批发、仓储、加油站、公路收费站等用电;铁路、公路、水运、航空机场等客运站用电;金融、保险、证券等单位用电;邮电、通信营业场所等用电;对外营业的宾馆、餐饮、饭店、招待所等用电;娱乐、影视制作场所等用电;收费公园及公益性公园收费场所等用电;从事经营性咨询服务、广告服务、信息服务、旅游服务、房地产经营等其他综合技术服务用电,不论照明、动力和容量大小均执行商业用电价格。

四、非工业用电:为机关、部队、学校、医院、学术研究、科研及试验等单位非生产性动力用电;污水处理、管道输气、铁道、电车、邮政、广播电视电讯机房、国家储备库等动力用电;地下防空(商业性经营的执行非居民照明用电)及基建施工(不分动力、照明)、抢险救灾、园林花卉用电。

五、普通工业用电:为以电能为原动力,受电总容量在315千伏安(千瓦)以下的从事工业生产、加工或维修用电;自来水厂用电。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11]1044号

江西省发改委关于适当调整电价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发改商价字[2011]1044号
一、适当提高火电企业上网电价
(一)综合考虑煤炭价格上涨对火电成本的影响及发电设备利用情况等因素,提高江西电网统调火电企业上网电价每千瓦时2.62分(具体见附件一)。江西电网燃煤发电企业标杆上网电价同步调整,即含脱硫标杆上网电价每千瓦时由现行0.422元调整为0.4482元。
(二)考虑国电九江发电厂3号、4号燃煤机组属于上大压小关停项目,上网电价低于标杆电价,不能弥补燃料成本,为有利于保障电力供应,其上网电价在普调基础上每千瓦时再提高1分钱,即由每千瓦时0.383元调整为0.4192元。机组关停后,每千瓦时多提高的1分钱上网电价标准,用于疏导电价矛盾。
15(5#)
0.4408
0.4632
含脱硫加价
江西景德镇发电厂
66
0.4258
0.4482
含脱硫加价
江西分宜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10(7#)
0.4508
0.4732
含脱硫加价
江西分宜第二发电有限责任公司
54(8,9#)
江西中电投新昌发电有限公司
140
0.4258
0.4482
含脱硫加价
华能国际电力股份有限公司井冈山电厂
0.601
0.586
0.571
0.561
42
28
电石生产用电
0.591
0.576
0.561
0.551
42
28
中小化肥生产用电
0.424
0.409
0.394
0.384
36
24
五、农业生产用电
0.725
0.710
0.695
其中
农业排灌用电
0.615
0.615
0.615
贫困县农业排灌用电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九江市部分小水电上网电价的批复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九江市部分小水电上网电价的批复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九江市部分小水电上网电
价的批复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
•【字号】
•【施行日期】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电力及电力工业
正文
江西省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九江市部分小水电上网电价的批

你局《关于我市小水电上网电价有关问题的请示》(九价字[2015]19号)收悉。

为缩小你市小水电分类上网电价价差,减少审批环节,经研究,决定对你市小水电上网电价低于每千瓦时0.30元的进行调整。

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你市装机容量500千瓦及以上的小水电站,现上网电价低于每千瓦时
0.30元的,自2015年11月20日起,一律按每千瓦时0.30元执行。

此次价格调整,不需报价格主管部门审批。

二、有关县级供电公司要严格按以上价格和时间执行,结算电费。

三、你市和有关县级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监督检查,确保此次小水电上网电价调整政策落实到位。

执行中的情况和问题,请及时向我委(商品价格管理处)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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