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民法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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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的基本原理重点与难点1、民法的概念2、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适用范围(效力)一、民法的概念: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其定义包括三层含义:①民法是一国法律体系中的一个法律部门,是一定法律规范的总和,因而是有国家强制力的社会生活规范。

②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的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而不是调整其他领域的社会关系。

③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

二、形式民法:指民法典实质民法:指所有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民法规范的总称,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注意:①先有实质民法,后有形式民法②可以没有形式民法,不能没有实质民法三、《国法大全》又称《民法大全》《罗马法大全》是历史上最完备的一部奴隶制成文法典。

《国法大全》由《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又称《法学总论》)《学说汇纂》《新律》组成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创了实体法与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

确认人人具有平等的法律地位,贯彻了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和过失责任三大原则。

1896年《德国民法典》被法制史学者称为19世纪德国法律科学的集成。

是潘德克顿法学的产物。

20世纪初叶,具有划时代意义的民法典是《瑞士民法典》,是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1922年《苏俄民法典》《中华民国民法》是我国第一部民法典,采取民商合一,分为总则、债、物权、亲属、继承五篇。

民法典:是按照一定的体例,系统地把民法的各项制度编纂在一起的立法文件。

包括罗马式和德国式两种编纂体例。

《民法通则》是关于民事活动应当遵循的基本行为规则的法律规定。

民事普通法:是指统一规定民事基本制度,适用于全国领域并且没有适用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民事特别法:是指规定的民事制度,或者适用于特定区域,或适用上有时间限制的民事法律。

注意:在法律适用的效力上,民事特别法的适用应优先于民事普通法。

民法教程第一章

民法教程第一章

近代与现代民法的比较: 近代与现代民法的比较:
近 代 民 法 现 代 民 法 以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个人本位、 个人本位、权利本位 人格平等、私有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人格平等、私有权利神圣不可侵犯、 契约自由、 契约自由、过错责任原则 以 国民法典为 本位 私法自 原则 自由
权利 、 过错责任原则
第二节 民法的调整对象
(四)诚实信用原则
含义:指民法要求民事主体必须“善意、 含义:指民法要求民事主体必须“善意、互 诚实、信用”地实施民事行为的原则。 惠、诚实、信用”地实施民事行为的原则。 民法通则》 条和《 《民法通则》第4条和《合同法》第6条 条和 合同法》 条
(五)公序良俗原则
含义:指民法确认的民事活动应当遵守公共 含义: 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原则。 民法通则》 秩序和善良风俗的原则。《民法通则》第7条 条 公序:公共秩序,社会生活的一般秩序。 公序:公共秩序,社会生活的一般秩序。 良俗:善良风俗,为社会众多人所尊崇的、 良俗:善良风俗,为社会众多人所尊崇的、 为维护社会存在所必须的一般的伦理道德。 为维护社会存在所必须的一般的伦理道德。
一、民法的调整对象概述
通说: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 通说: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 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韩松:民法的调整对象是私人之间的以 韩松:民法的调整对象是私人之间的以 私人利益为内容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二、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
(一)人身关系的含义 人身:作为人的人格和身份。 人身:作为人的人格和身份。 人格:作为人至少应具备的利益要素, 人格:作为人至少应具备的利益要素,包括 生命安全、身体健康、肖像、名誉、隐私、 生命安全、身体健康、肖像、名誉、隐私、 信用等利益要素。 信用等利益要素。 身份: 身份:人在家庭或团体等相对稳定的社会关 系中所处的地位和拥有的名分。 系中所处的地位和拥有的名分。 人身关系:主体之间以人格要素和身份为客 之间以人格要素和身份为 人身关系:主体之间以人格要素和身份为客 而发生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相互关系 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相互关系, 体而发生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相互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民法填空题

民法填空题

第一章民法概述民法的概念1.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

(市民法)2.民法是调整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平等主体)3.以法条在法律体系中的地位、相关条文为依据对法律进行的解释在民法解释学上称为。

(体系解释)4.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关系和财产关系。

(所有、流转)5.人身关系包括关系和关系两类。

(人格、身份)6.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和关系。

(财产、人身)7.民法所调整的财产关系包括的财产关系和的财产关系。

(静态、动态)8.根据民法的调整对象,可将民事法律关系分为和。

(财产法律关系、人身法律关系)。

9.与宪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公法相比,民法属于。

(私法)10.与强调义务的法律相比,民法是法。

(权利)11.我国民法在适用的空间范围上以为原则;在适用的时间范围上,原则溯及力。

(属地法、无)12.民法的适用范围,也是民法的。

(效力范围)13.习惯作为民法的渊源是受限制的,只是经的习惯,才具有民法渊源的意义。

(国家认可)14. 民法的调整对象是主体间的关系与关系。

(平等、人身、财产)15. 我国目前最为全面的综合性的民事法律是1986年的。

(《民法通则》)16. 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

(市民法)第二章民法的基本原则13.在民事活动中,当事人应当诚实不欺、信守诺言,充分尊重他人的民事权益,这为民法原则应有之义。

(诚实信用)14.《民法通则》第4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原则”。

(自愿、平等、等价有偿、诚实信用_)15、《民法通则》第7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尊重、不得损害,破坏国家经济计划扰乱社会经济秩序。

”(社会公德、社会公共利益)16.民事主体地位是市场经济的内在要求在法律原则上的体现。

(平等原则)17.我国民法的就是要给予市场主体以充分的自主权利。

(自愿原则)18.公民、法人的合法民事权益受到,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犯。

(法律保护)19.《民法通则》第3条规定:“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的”。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通则》第2条)二、起源:民法一词来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

市民法民法(日本)罗马法万民法1911年,沈家本、松冈义正等人完成《大清民律草案》,民法一词遂为我国所采用。

三、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着多种含义,应加以区别:第一,民法可分为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

形式上的民法民法典实质上的民法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第二,民法还可分为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狭义仅指调整一定范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不包括婚姻法、继承法和属于传统商法内容的法律法规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

罗马式:人法、物法、诉讼法民法典德国式:总则、物权、债权、亲属、继承我国《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

指以研究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民事法律规范为对象的学科。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概念: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民法通则》第2条)这一调整对象的界定,包括三个要素,即财产关系、人身关系和平等主体。

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即横向财产关系。

纵向财产关系是非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如征税、征收、罚款等发生的财产关系,就不是民法调整的对象,而是行政法的调整对象。

二、财产关系就是以财产为媒介发生的社会关系。

物质的有形的物无形的物个人的内在的(人的各种能力)财产(资源)外在的(信誉、商誉等)经济的(受稀缺法则的支配)自由的(不受稀缺法则的支配)一切因素要成为财产,必须满足以下条件:(1)、必须具有效用,即能满足人的需要。

(2)、必须具有合法性。

(3)、必须具有稀缺性,即不能无限量地存在。

财产所有关系:指因占有、使用、收益、处分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指因转移财产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考研专业课】民法总论笔记(魏振瀛著-北大高教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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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学笔记汇总整理》(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主要是指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某项财产由一方向另一方转移而发生的关系..人身关系是与人身不可分离、以人身利益为内容、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地位平等。

2、与人身不可分离.3、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

第三节:民法的性质和任务1、民法是私法2、我国民法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私法3、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的基本法第四节:民法的基本原则:民法基本原则是民事立法、民事行为和民事司法的基本准则,是贯穿于全部民法的基本(具有指导功能、约束功能和补充功能)意义:一是明确各种不同类型的民事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二是突出民事法律关系的性质,以区别于行政法律关系和经济法律关系;三是平等原则是民法的其他基本原则的基础,没有平等基本原则,其他基本原则就失去了存在的根基。

体现:1、民事权利能力平等.2、民事主体地位平等.-是指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自主地行使民事权利,参与民事法律关系,国家对于民事法律关系不过多干预。

自愿原则是民事调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特征的突出反映.1、民事主体根据自己的意愿行使民事权利。

2、民事主体之间自愿协商设立、变更或者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民法-第一章

民法-第一章

第一章民法的概念民法(Civil law),是规定并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间、法人间及公民与法人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是国家法律体系中的重要部门法之一,与人们的生活密切相关。

1、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2条从民法的对象和任务角度来看,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及其他非法人组织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是法律体系中的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2条第1款对于合同所进行的概念界定,对民法的定义更为妥当的表述应为: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民法既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即民法典),也包括单行的民事法律和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法律规范。

2、含义2.1民法是有国家强制力(区别于道德等)的社会生活规范;2.2民法是调整社会生活中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其他关系不调整)的法律规范。

2.3民法是调整平等民事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

3、性质3.1民法是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3.2民法为文明法;3.3民法为行为规范兼裁判规范;3.4在民商分立的国家,民法为商法以外的全部私法;在民商合一的国家,民法为私法的全部;3.5就其内容来说,是规定权利主体有无权利、义务的法律,因此是实体法,而不是程序法;3.6就其适用范围来说,是施行于一国范围内的法律,因此是国内法,而不是国际法;3.7就其效力来说,是全国范围内主体间一般通用的法律,因此是普通法,而不是特别法。

4、分类作为一个法律概念,民法有实质意义与形式意义之分。

4.1实质意义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又有广义民法与狭义民法之分。

4.1.1广义民法是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

因此,凡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不论其以何种形式表现出来,均属于民法的范畴。

王利明_民法总论

王利明_民法总论

民法(第四版)主编王利明第一编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民法一词的来源纵观各国民事立法,民法一词有多种含义:第一,形式上的民法和实质上的民法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第三,民法典和民法通则第四,民法学我国《民法通则》对民法的定义及意义定义:我国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意义: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地位。

\ 第二,《民法通则》为我国经济立法确立了这样一种模式,即由民法调整横向\ 的市场交易关系,经济法或称经济行政\ 法调整纵向经济管理关系的立法模式。

第三,确立了民商合一的体制,即由民法统一调整横向的财产关系。

商法只能作为民法的特别法而存在,而不应当与民法相分离。

第二节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的特点:(1)民事主体在民法上的地位平等。

(2)当事人意思表示自由。

(3)等价有偿。

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包括:(1 )财产所有关系:(2)财产流转关系:二、民法调整人身关系所谓人身关系,是指没有财产内容但有人身属性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是基于一定的人格和身份产生的,现的是人们精神上和道德上的利益,它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两类。

所谓人格关系,是指因民事主体的人格利益而发生的社会关系。

所谓身份关系,是指基于一定的身份而产生的社会关系。

包括亲属、监护等关系,这些关系表现为民事法律关系则为身份权关系。

第三节民法的特点一、民法是权利法民法最基本的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这就使民法具有权利法的特点。

无论民法在历史上是以义务为本位还是以权利为本位,或以社会为本位,民法都强调对私权的充分保护。

二、民法的主要内容是私法划分公、私法的标准:1、利益说\2、意思说3、主体说区分公法和私法,并将民法置于私法的范畴,具有如下意义:第一,有助于在私法领域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尽可能减少国家的干预。

民法课本整理 第一章

民法课本整理  第一章

民法第一章第一节一、民法的概念和特征(一)民法的概念我国学者一般认为: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说明:1.民法调整的对象是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结果)(1)人身关系:自然人基于彼此人格和身份关系而形成的相互关系,是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的合成。

(2)财产关系是人与人之间基于财产而形成的相互关系。

2. 这种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仅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

(人身关系与财产关系也可能发生在非平等主体之间,例如财政关系、金融管理关系等)二、民法的特征(一)民法是身份平等的阶层的法律。

德国学者:民法适用于全体人的法,是一个无等级社会的法。

(二)民法为属地法。

(三)民法是实证法法律部门民法作为实证意义上的民法而与自然意义上的民法相互区别。

实证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具有普遍强制力的行为规范,因这种法能够为人们所证实并进行观察和研究,故称为实证意义上的民法。

我们在此所讲的民法是实证意义上的民法规范,在形式上包括民法典及特别法律法规,以及具有法律效力规范性质的其他形式。

前者通常被成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而后者则被称为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区分具有重要意义:1.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应当符合形式意义上的民法2.在法律掌握上,不仅要掌握形式意义上的民法,而且要掌握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四)民法为私法附:公法和私法的划分1.划分的标准(1)利益说。

判断一种法律关系或者一条法律规范是属于公法还是私法,就要看其所涉及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人利益(2)隶属说。

公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调整隶属关系,而私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调整平等关系。

(3)主体说。

一种法律关系中若有公共权力机关(参加者为私人或者公共权力机关参与但却不是以公共权力行使为目的的)的参与,并且是以行使公权的身份参与,则该法律关系是公法(私法)调整的范围。

(4)自由决策说。

公法是指受约束的决策的法,而私法是指自由决策的法。

民法第一章绪论

民法第一章绪论

民法第一章绪论民法第一章绪论第一节民法的概述一、民法的概念1、民法调整的是平等主体之间的社会关系。

2、民法所调整的社会关系在内容上表现为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我国《民法典》第二条明确规定,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民法典》的规定揭示了我国民法调整的社会关系的范围以及特点,划分了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界限。

根据各国民事立法和民法理论,民法的划分为:第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和实际意义上的民法。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由立法机关系统编纂成《民法典》的民法规范体系。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具备民法实质内容的民事法律规范体系,包括《民法典》和其它民事法律、法规。

在我国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的是《民法典》,实质意义上的民法除了《民法典》还包括了其他规定了民法实质内容的单行法律、法规。

第二,广义的民法和狭义的民法。

广义的民法指的是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成文法和不成文法、民事基本法和民事特别法的总和,其外延包括民法典、其他民事法律法规以及传统的商务等。

狭义的民法仅指的是编纂成民法典的民事法律规范系统。

二、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私法。

(关于公法和私法的划分有三种,一是利益说,二是意思说,三是主体说)民法的调整对象,调整的社会关系主要涉及私人利益,民事具体之间是平等的关系,减少国家干预提倡当事人意思自治决定了民法是私法。

2、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

民法调整了财产关系,主要包括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通关系。

从历史发展来看民法也始终和商品经济或市场经济的发展相联系。

3、民法是调整市民社会关系的基本法。

市民社会和政治国家相对存在,民法调整市民的社会关系,重在保护市民的私权,加大对个人自由权利的保障,以构建和谐的市民社会秩序。

4、民法是权利法。

民法的基本职能在于对民事权利的确认和保护。

5、民法是实体法。

民法规定民事主体相互间权利义务的实体内容。

民法概述

民法概述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
一、民法的词源 “民法”一词最早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在
罗马法中,市民法是相对于万民法而言的。 所谓市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之间关系的法律, 万民法是调整罗马市民与异邦人之间以及异 邦人与异邦人之间关系的法律。后世法学家 一般认为,市民法是民法的词源,万民法是 国际私法的词源。
A.平等主体的财产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与 财产流转关系
B.财产所有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有着密切联系 C.财产流转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所有关系前提 D.财产流转关系往往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手
段与媒介 E.财产所有关系与财产流转关系,主要是指商
品关系,表现为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 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商品买卖
二、民法的两种含义
(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
1.概念: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就是指民法典。 而民法典就是指按照一定的体系结构将各 项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 形成的规范性文件。
2.民法典的特点
(1)它是体系化、系统化的产物,至少 满足了形式理性的要求;
(2)民法典是对基本民事法律制度的规 定,所以民法典中大量存在的是普遍适用 的基本民事法律规范。
(二)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1.概念: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
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 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2.特点 (1)注重调整平等主体的法律规范的性质和
内容本身,而并不注重其外在的形式。 (2)在法源上意义更为宽泛。不仅包括法律
法规,而且包括大量的其他规范性文件和司 法解释,所以,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也被称为 广义的民法。
(3)财产所有关系与流转关系的联系: 财产所有关系往往是发生财产流转关系的 前提,通常只有财产的所有人才有权处分 该财产,从而使之发生流转;财产流转关 系往往是实现财产所有关系的手段与媒介, 当事人与他人发生财产流转关系,产生债, 通常是为了取得财产所有权或与之相类似 的利益。

001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民法概述

001民法(典)第一编总则——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编总则(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概况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的民事主体在从事民事活动中发生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立法目的。

1条:保护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调整民事关系,维护社会和经济秩序,适应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发展要求,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民法典首次将“弘扬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作为立法目的,体现了“依法和以德”治国特色。

民法典是基本法律,依据宪法制定。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的调整对象。

2条:平等的民事主体(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的特点:①主体法律地位平等,②包括财产所有和财产流转两种关系。

民事权益受法律保护。

3条:民事主体的人身权利、财产权利以及其他合法权益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人身关系的特点(在下面人身权中详讲)三、民法的性质①民法是调整市场经济关系的基本法;②民法为权利法;③民法为私法;④民法为市民法;⑤民法为实体法。

四、民法的渊源(一)法的渊源的法理知识1、法的渊源的概念和分类法的渊源是一种形式上的渊源,或说法的外在表现形式,指一定的国家机关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制定或者认可的具有不同法律效力、不同法律地位的法律的不同表现形式。

法的渊源分正式渊源和非正式渊源正式渊源指已经在国家制定的一些规范性的法律文件中以明确条文形式显示的;非正式渊源具有法律意义,但还没有明文的得到一种权威性的体现,如正义标准、理性原则、公共政策、道德信念、社会思潮、习惯等。

2、当代中国的法的渊源主要是制定法,主要掌握以下方面:①宪法;②法律;③行政法规,名称为“条例、规定或办法”;④地方性法规;⑤规章(地方性规章和部门规章);⑥特别行政区的法律,在当代中国的法律渊源中成为单独的一类;⑦国际条约、国际惯例。

国际条约是参加的,国际惯例是承认的,但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

⑧需要特别注意的是,中国法的渊源除了制定法以外还有习惯,10条:处理民事纠纷,应当依照法律;法律没有规定的,可以适用习惯,但是不得违背公序良俗。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调整对象一、民法的概念是指一切具有民法性质的法律、法规、判例、习惯等。

不仅包括部门意义的民`法,还包括商法和商事特别法。

破产法、保险法、海商法等。

)的民法概念,是指一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需要注意的是,尽管我国民法在立法上实行的是民商合一原则,民法的范围与私法的范围相同。

但是在理论上,人们又习惯于把我国私法分为民法、商法、劳动法、婚姻家庭法等几个部门。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从民法的概念可以看出,民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其中,商品经济关系是民法的主要调整对象。

正确理解民法的调整对象,应当注意以下问题:民法上讲的平等,是指民事主体的民事法律地位上的平等。

意即所有民事主体在民事法律地位上是一律平等的,相互之间不存在隶属、管辖关系,彼此保持独立的意志和自由。

2、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横向财产关系财产关系有横向和纵向之分。

纵向财产关系的特点是,主体之间的地位不平等,一方的意志和自由受制于另一方,这种纵向财产关系由行政法或经济法调整。

比如,税收关系、财政关系等。

横向财产关系的特点是,主体之间的法律地位平等,彼此保持独立的意志和自由,这种横向财产关系由民法调整。

如买卖关系、租赁关系等。

我国民法调整的横向财产关系主要有:(1)财产占有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财产所有关系(物权内容)。

(2)财产流转关系,其中最主要的是商品交换关系(债权内容)。

(3)智力成果的支配和利用关系(知识产权内容)。

(4)遗产继承关系(继承权内容)。

3、民法调整的人身关系是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的夫妻关系等。

人身关系也有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非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之分。

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由民法调整,非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由其他法律调整(如行政职务隶属关系由行政法调整)。

第二节:民法体系、渊源和适用范围一、关于我国民法的体系我国现行民法的体系,是一个由《民法通则》统率各单行民事法律的规范体系。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

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

第一编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重点:1.民法的概念;2.我国民法的调整对象;3.民法的性质和特点。

难点:民法的调整对象课时:7课时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语源日本移植,津田真道于1863年始创“民法”一词。

松冈义正;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1929年10月10日《中华民国民法总那么》,《中华民国民法典》,五编,1225条——中国第一部民法典中国——> 日本——>西方——>罗马私法二、民法的含义民法准那么只是以法的形式表现了社会的经济生活条件。

——恩格斯(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一、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是指按必然体系结构将各项大体的民事法律制度加以系统编纂从而形成的标准性文件。

2,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是指所有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标准的总称,它包括民法典和其他民事法律标准。

最为典型的实质意义上的民法确实是《民法通那么》。

(二)广义民法和狭义民法(三)民法典和民法通那么(四)民法学三、我国民法的概念(一)概念1.从私法角度1811年《奥地利民法典》(第1条:“民法为规定人民私的权利义务之法典”)1917年《巴西民法典》(第1条:“本法典为规定私的权利义务,即人,物及其关系之法典”)2.从调整对象的角度。

《苏俄民法典》(第1条规定,民法“调整财产关系和与财产关系有关的人身非财产关系”)我国:《民法通那么》第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调整平等主体的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和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有如下意义:第一,确立了我国民法统一调整社会主义市场交易关系的大体法地位。

民法笔记

民法笔记

第一分编绪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和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二、民法的词源民法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所谓民法,即是适用于全体人的法。

三、民法与民法典民法典是按照一定体系将各种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编纂在一起的民事基本规范。

民法分形式民法和实质民法。

形式民法:以民法或民法典命名者。

实质民法:具有民法性质的法规。

四、民法与民法学民法: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

民法学:一种学说。

五、民法与商法商法:调整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

我国立法采取民商合一。

广义民法:“民商合一”与私法同义。

狭义民法:“民商分立”为私法之一部。

第二节:民法的沿革罗马法:前期《十二表法》中期《国法大全》晚期《查士丁尼法典》、《法学阶梯》《学说编纂》和《新律》罗马法的市民法是民法的语源,万民法是国际法的语源。

1804年《法国民法典》开创了实体法和程序法分别立法的先例。

反封建较彻底,民商分立1896年《德国民法典》只有实体法,反封建不彻底,逻辑严谨。

民商分立总则、债权、物权、亲属、继承20世纪《瑞士民法典》世界上第一部采取民商合一的民法典。

1922年《苏俄民法典》世界上第一部社会主义民法典。

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

1929年-1930年《中华民国民法》我国第一部民法典。

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的区别1、有过错责任VS无过错责任2、契约自由VS契约自由受限3、个人本位VS社会本位第三节:民法的调整对象一、民法调整的财产关系(财产流转的特点:大部分是营利性的,一般是有偿的)(1)财产的概念广义:财产权利和财产义务的总和。

(可为负数)狭义:有金钱价值的权利的总和。

(有金钱利益的也属于财产范围)(2)民法是调整以平等自愿为基础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基于财产形成的社会关系。

基于行政管理发生的财产关系属于不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由行政法、经济法调整。

(3)民法调整财产归属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第一——第四编)(新)

王利明民法教材讲义(第一——第四编)(新)

民法王利明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概念一、民法的词源中国自古诸法合一,民刑不分,“民法”并非中国法律文化固有的概念,属于法律继受的产物。

汉语中的“民法”一词源自日本学者对于法国民法典中的中“droir civil”的创造性翻译。

日本明治维新后制定民法典,日本学者在翻译欧洲“市民法”(droir civil)时,由于不了解其制度背景,从而创造性地用汉字的“民法”为该法典定名,以致于“市民法”的制度信息在“民法”的术语中被丢掉了我国清末制定《清末民律草案》,民国初年制定《中华民国民律曹楠》,均称为“民律”,而不称“民法”。

南京国民政府成立后,设立民法起草委员会,1929年5月23日公布“民法总则”(民法典的第一编),是我国法律上使用“民法”一词之开始被日本学者转译的“droir civil”一词,源于罗马法的市民法civil law——有关罗马市民(罗马公民)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对称于万民法(罗马人与其他所有民族共有的法律)二、民法的含义民法乃是一国法律体系中之基本法,与刑法、行政法、诉讼法等共同构成一国部门法体系,为最重要的法律部门之一。

(一)形式意义上与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这是从表现形式上对民法进行的分类1、形式意义的民法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是指以“民法”为名称制定的法典。

2、实质意义的民法实质意义的民法是指一切调整民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不仅包括形式上的民法典,还包括其他民事法律、法规。

3、两者的区别形式意义的民法着眼于规范的表现形式和法律的编纂结构,最终表现为一个成文的法律文件——民法典实质意义的民法着眼于规范性质、规范构成和作用理念的统一。

实质意义上的民法概念,并不考虑形式,而是注重对法律规范或规范性法律文件属性的分析。

4、两者的联系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并不否认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民法典)的价值,后者通过对实质意义上的民法进行归纳、整理,从而使基本的民事法律制度系统化。

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也不排斥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民法-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

民法-民法总论-第一章  民法概述
1. 民事主体的法律地位平等 2. 民事主体的民事权利能力平等 3. 民事主体平等地享有权利、承担义务 4. 民事主体的合法权益平等地受法律保护
二、自愿原则
依据《民法通则》第4条的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的原则。自愿原则 又称意思自治原则,是指参与民事活动的民事主体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可以自 由表达自己的真实意愿,并根据自己的意愿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自愿原则的含义主要体现在以下两个方面:
(2)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流转关系是指在财产交换和转移过程中发生的社 会关系,包括商品流转关系、遗产流转关系以及其他财产流转关系。财产流转关 系是动态的财产关系,表现为债的关系,反映在权利上主要是债权。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是指与民事主体人身不可分离的,不直接体现财产利益的社会关 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二、民法的调整对象
依据《民法通则》第2条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的调整对象是平等主 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财产关系是指人们在社会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所形成的包含经 济利益的社会关系,包括财产所有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1)财产所有关系:财产所有关系是指人们在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财 产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以及财产权利人与他人的关系。财产所有关系表明财 产的归属,是静态的财产关系,反映在权利上主要是物权。
第一编 民法总论
目录 第一章 民法概述






















第一节 民法的概念、调整对象和渊源

民法 电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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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一)“民法”这个词的语言学的来源“民法”这个词,最早是从罗马法中间的市民法而来的。

罗马法的市民法,civil是“市民”的意思,jus是“法”的意思,因为罗马早期都是城邦,所以,老百姓是市民,调整罗马人与罗马市民及罗马市民之间的关系的时候,这个法律叫罗马市民法。

罗马法除了市民法以外,还有一个法叫万民法。

意思是说调整罗马人与非罗马人、以及非罗马人与非罗马人之间的法律。

后来,万民法成为国家法的一个语言上的来源,后来被格劳休斯改为万国法,后来又被改为国际法,实际上他也是由罗马法调整的罗马人与非罗马人、以及非罗马人与非罗马人之间在罗马的关系。

实际上还是属于国内法,后来统一由罗马法市民法来进行调整。

我国法上的民法一词,来自于日本语中间的民法。

(二)民法的定义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人身关系法律规范的总称。

从这个定义上来看,包括三层含义:1、它是法律规范的总称。

只要是调整平等主体的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都为民法学的范畴。

它是一个法律体系中间这一部分的总称,是一个部门法。

2、民法调整的事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

3、民法调整的事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

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一种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而不包括一方是国家或国家机关的这样的管理法律关系。

如:刑法判其无期徒刑、死刑、剥夺某个公民的全部财产,中间也是一个财产问题,还剥夺你的全部财产,它不属于民法,因为国家对某个人进行民事处罚的时候,这时不是平等主体之间所发生的一种财产关系。

同样,国家剥夺某人的生命权、自由权、判处终生监禁、无期徒刑、死刑,剥夺生命,这些也涉及到人身,这些也不是由民法来管辖的,因为不是平等主体之间发生的,所以是由刑法来调整的。

民法是一个部门法,对于学过法理学的同学都知道,法理学要讲法律体系,即把一个国家全部的法律,按照一定的标准,来进行划分,把我国的法律分为是个部门法,主要的有:宪法、民法、刑法、行政法、程序法、环境保护法、劳动社会保障法、军事法、还有我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也可以纳入到我们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来。

民法学经典讲义

民法学经典讲义

《民法学》经典讲义(精华版)第一篇:民法总论第一章:民法概述第一节:民法的含义一,民法的概念: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1、实质意义的民法:指作为部门法的民法。

有广义和狭义之分,广义指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系与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总称,也就是私法的全部,狭义指在民商分立的国家商法以外的私法。

2、形式意义上的民法:指以一定体例编篡的并以民法命名的成文法典。

我国民商合一,是广义民法,我国还没有形式意义的民法。

二、民法的历史沿革:分为古代民法、近代民法和现代民法三个阶段。

1、古代民法的典型代表是罗马法。

2、近代民法是在继受罗马法的基础上形成的,形成了大陆法和英美法两大法系。

大陆法系推行法典化,又称民法法系,英美法以判例为法律的主要渊源,又称判例法系。

近代法以1804年的《法国民法典》为代表。

3、资本主义现代民法始于1897年公布、1900年生效的《德国民法典》。

1922年列宁亲自主持制定的《苏俄民法典》始第一部社会主义性质的民法典。

我国近代民法始于清末,1907年清政府开始制定的《大清民律草案》,1911年完成。

我国历史上第一部民法典是1930年南京国民政府制定的民法典,该法典随着1949年中国成立在大陆已经废除,仅在台湾有效。

1986年颁布的《民法通则》是我国民事立法进入的一个新阶段。

第二节:民法的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公民之间、法人之间、公民与法人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一、平等主体间的财产关系:指人们在社会财富的生产、分配、交换和消费过程中形成的以经济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调整财产关系主要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是平等的。

2、一般是当事人自愿发生的。

3、受价值规律支配。

二、平等主体之间的人身关系是人们在社会生活中形成的具有人身属性,与主体的人身不可分离的,不是以经济利益而是以特定精神利益为内容的社会关系。

人身关系有以下特点:1、主体的地位平等。

(完整word版)民法学知识点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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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民法的概念和适用一、名词解释:1、Kii: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和人乃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2、民法的渊源:是民專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二、简答题:♦民法调整对象:民法是调整平等主体之间人身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1、平等主体:包括自然人、法人、非法人组织、国家。

2、人身关系:与人身不町分离,基丁•彼此人格和身份而形成的法律关系,包括人格关系和身份关系。

3、财产关系:民爭主体之间基于财产而发生相互间的法律关系,包括财产支配关系和财产流转关系。

*民法的性质:1、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眾要内容是规定和保障民半主体的合法民爭权利;民法的规范冬为授权性规范:民法是实现人权的手段。

2、民法是公私混合法:民法原则上是私法,但并罪全然是私法,因为民法总则中关丁•人格和身份等规定,是不以当事人的介意加以变更,为了保护弱者而规定的,属于强行法,即公法。

但民法人部分规定仍属于町以以当爭人合意加以变更的任意性规定,因此民法是公私混合法。

3、民法是市民法:市民是私法概念,真有自利性。

民法是市民社会的基本法。

♦民法的渊源:民法的渊源是民事法律规范的表现形式。

1、法律: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按照立法程序制定的行为规范,它是鍛典型的成文法。

(包括民法典、其他有权机关的民爭立法文件)2、习惯:己经在社会中出现并经长期反复适用,为一般国民法律意识所接受的行为规范。

3、判例:公开的、只令先例拘束性、彼普遍化的,由校高级别法院制定或认町的法院判决。

4、学理:经法院采用的法学家就民法问题的观点。

事理之性质:是案件中作为确定出弔人权利义务关系之依据的有关卞实本身的规定。

同法族的外国法:占罗马法以及现代人陆法系诸国的民法,尤其是德国民法。

5、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国际条约没右•规泄而适用国际惯例。

民法的适用范用:民法的适用范闱指民法的效力。

1、对人的适用范围:自然人(公民、外国人、无国籍人)法人和合伙。

2、对空间的适用范围: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我国驻外使馆和我国领域外航行的我国船舶。

民法课本整理第一章

民法课本整理第一章

民法课本整理第⼀章民法第⼀章第⼀节⼀、民法的概念和特征(⼀)民法的概念我国学者⼀般认为:民法是调整社会平等成员之间的⼈⾝关系和财产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说明:1.民法调整的对象是⼈⾝关系与财产关系。

(民法调整⼈⾝关系和财产关系的结果)(1)⼈⾝关系:⾃然⼈基于彼此⼈格和⾝份关系⽽形成的相互关系,是⼈格关系和⾝份关系的合成。

(2)财产关系是⼈与⼈之间基于财产⽽形成的相互关系。

2. 这种财产关系与⼈⾝关系仅仅限于平等主体之间。

(⼈⾝关系与财产关系也可能发⽣在⾮平等主体之间,例如财政关系、⾦融管理关系等)⼆、民法的特征(⼀)民法是⾝份平等的阶层的法律。

德国学者:民法适⽤于全体⼈的法,是⼀个⽆等级社会的法。

(⼆)民法为属地法。

(三)民法是实证法法律部门民法作为实证意义上的民法⽽与⾃然意义上的民法相互区别。

实证意义上的民法是指具有普遍强制⼒的⾏为规范,因这种法能够为⼈们所证实并进⾏观察和研究,故称为实证意义上的民法。

我们在此所讲的民法是实证意义上的民法规范,在形式上包括民法典及特别法律法规,以及具有法律效⼒规范性质的其他形式。

前者通常被成为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后者则被称为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实质意义的民法与形式意义上的民法区分具有重要意义:1.实质意义上的民法应当符合形式意义上的民法2.在法律掌握上,不仅要掌握形式意义上的民法,⽽且要掌握实质意义上的民法。

(四)民法为私法附:公法和私法的划分1.划分的标准(1)利益说。

判断⼀种法律关系或者⼀条法律规范是属于公法还是私法,就要看其所涉及的是公共利益还是私⼈利益(2)⾪属说。

公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调整⾪属关系,⽽私法的根本特征在于调整平等关系。

(3)主体说。

⼀种法律关系中若有公共权⼒机关(参加者为私⼈或者公共权⼒机关参与但却不是以公共权⼒⾏使为⽬的的)的参与,并且是以⾏使公权的⾝份参与,则该法律关系是公法(私法)调整的范围。

(4)⾃由决策说。

公法是指受约束的决策的法,⽽私法是指⾃由决策的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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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8民法的解释与适用
三、民法解释学的方法 1、文意解释:按照字面含义进行解释 2、关联解释:按照内在逻辑和体系进行解释,包 括体系解释、反面解释、类推解释、扩张解释、 限缩解释、当然解释等 3、历史解释:立法的社会环境,立法的动机 4、目的解释:符合法的客观目的 5、合宪解释:宪法的效力优先
1.9民法学的学习方法
知识产权(类物权,包括著作权、专利权、商标权等) 占有
1.5传统民法的体系-2
债权总论 契约 债权法 (总论、分论:买卖、借贷、租赁等各种合同)
侵权行为(一般侵权行为、各种特殊侵权行为)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婚姻关系 亲属法 家庭关系 (亲属关系、收养关系等)
法定继承 继承法 遗嘱继承 遗赠
1.5.2我国现行民法的体系
二、司法解释 立法机关授权最高法院对审判工作中具体应用法律法令 的问题进行解释。《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 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等
1.7 民法的渊源
三、习惯 经过最高人民法院认可的民间习惯。日本“民事 裁判有成文法者,依成文法;无成文法者依习惯; 无习惯者,应推考条理裁判之。” 四、法理和判例 法理包括学说和判例,通过法院判决体现出来的 法理是判例法的基础。我国判例的意义: 1)有助于法官正确适用法律; 2)有利于限制法官的自由裁量权; 五、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例如《联合国国际货物 销售合同公约》)
1.2 民法的起源
大陆法系的渊源 —— 罗马法编纂 罗马城邦国家间的贸易往来使商品生产高 度发达,和一批优秀的法学家的存在,导 致罗马法成为“简单商品生产即资本主义 前的商品生产的完善的立法”。 6世纪 罗马帝国的法典编纂《罗马法大全》 (又称《国法大全》、《民法大全》,包 括《查士丁尼法典》、《学说汇纂》、 《法学阶梯》、《新律》)
罗马私法的体系
诉讼法 人法 实体法 人格、家长权、婚姻等 物权:所有权、用益物权、担保物权
物法
继承:法定继承、遗嘱继承、遗赠 各种契约 买卖、借贷、租赁、合伙、委任等 债 准契约(不当得利、无因管理) 私犯(侵权行为)
资本主义民法的产生
中世纪封建制度对个人权利的漠视导致私法的倒退 近代资本主义民法的产生背景 1、封建制的崩溃和资产阶级的兴起,要求人身独立、保护 私有财产、经济自由 2、国家和市民社会的分离 私法自治 有代表性的资本主义民法典 1)法国民法典(1804) 所有权绝对、契约自由、过失责任 三大原则 2)德国民法典(1896) 创立“五编制” 3)日本民法典(1898) 拿来主义 4)瑞士民法典(1907) 民商合一
1922年苏俄民法典(总则、物权、债、继承) 中国的民事立法史 1、古代民刑不分。商品经济不发达、中央集权、以礼代法 2、近代民事立法:1911年《大清民律草案》、1929年《中 华民国民法》 3、解放区和建国初期民事立法:婚姻法、土地法、废除伪 法统 4、新中国民法典起草过程:第一次 1954-1956;第二次 1962-1964;第三次 1979-1982;第四次 19982002.12.17(民法草案提交九届人大审议);第五次 2007年《物权法》、2009年《侵权责任法》为标志
1.5.2我国民法草案的体系
2002年底提交全国人大审议的《民法草案》共分九编,共 有1209条。 第一编 总则 第二编 物权法 第三编 合同法 第四编 人格权法 第五编 婚姻法 第六编 收养法 第七编 继承法 第八编 侵权责任法 第九编 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法
1.6 民法与其他法律部门的关系
1、民事基本法:《民法通则》 2、民事主干法:《物权法》、《合同法》、《婚姻法》、 《继承法》、《担保法》、《收养法》、《侵权责任法》 等民事单行法,以及《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 法》、《道路交通法》等其他法律法规中的民事规范 3、民事特别法:《著作权法》、《专利法》、《商标法》 等 4、商事特别法:《公司法》、《破产法》、《票据法》、 《保险法》、《证券法》、《海商法》等 缺点:缺乏一部系统的基本法——《民法典》,导致民法法 律体系不够严谨、法律法规之间存在不协调,民法和商法 的关系也不明确。
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1.5传统民法的体系-1
民法的一般规定 民事主体制度 总则 民事法律行为 代理 时效与期间 自然人(权利能力、行为能力、监护、宣告失踪和死亡) 法人 非法人组织
总则 所有权 (动产所有权、不动产所有权、相邻关系、共有) 用益物权(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典权等) 物权法 他物权 担保物权(抵押权、质权、留置权)
1.7 民法的渊源
法律的渊源指法律的来源或法律的表现形式。 我国民法的渊源 一、制定法
1、宪法中的民事规范(私有财产所有权、婚姻自主权、受教育权等) 2、民事法律(民法通则、物权法、侵权责任法、合同法、担保法、 继承法、收养法等) 3、国务院制定的行政法规(房屋拆迁条例、婚姻登记管理条例等) 4、地方立法机构和政府根据宪法授权制定的地方法规(上海市合同 格式条款监督条例)
1.4 民法的调整对象
平等主体之间的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平等主体 财产关系
财产归属关系(静态) :商品所有关系 财产关系 (商品经济关系) 财产流转关系(动态) :商品交换关系
物权法
债权法 人身权法
人格关系:生命、健康、名誉等人格利益 人身关系 身份关系:父母、子女、配偶等身份利益
1.3 民法的性质
1、民法是权利法 1)民法是权利宣言书,以保障民事权利为内容 “权利和权 力” 2)民法是以权利为中心的规范体系 权利主体、行使权利的 方式、权利的分类(物权、债权、人身权、知识产权)、 权利的保护 3)民法以权利为本位 “权利和义务” 2、民法是私法 1)公法和私法的划分(利益说、意思说、主体说) 2)划分公私法的意义:尊重意思自治,尊重私权、明确法 律责任的性质 3、民法是市民法,是市场经济的基本法 1)独立的主体——经济人、市民阶级 2)所有权关系——商品所有者 3)债权关系 ——商品交换
1.8民法适用的原则
1、上位法优先于下位法 例: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规章 2、新法优先于旧法 3、特别法优先于普通法 例:合同法优先于民法通则 4、制定法优先于法律解释 5、强行法优先于任意法
民法规范适用的三段论
大前提:完全的法律规范 法律适用首先需要寻找适用的法律规范 小前提:实际发生的案件事实 其次,对案件事实是否符合法律规范的构成进行分析 结论:对该案件赋予大前提的法律效果 最后按照法律规范的要求将法律效果适用于具体案件 例:A公司在与苹果公司合作中得知其将要推出的Ipad的规格,其员工 将该信息透露给了B公司,B公司得以在苹果公司Ipad推出之前仿制 了一批山寨Ipad,给苹果公司造成损失。苹果公司是否可以要求A、 B公司赔偿? 合同法四十三条:“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 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泄露或者不正当地使用 该商业秘密给对方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损害赔偿责任。”
1.8民法的适用范围
一、对人的效力 属地主义:中国领域内的民事活动均适用中国的法律,包括中国人、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外交豁免权问题 属人主义:中国人在国外发生的民事法律关系在一定情况下可以适用 中国法律。如婚姻关系 我国采属地主义为主,属人主义为辅(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适用) 二、空间效力 全国性法律适用于我国领土、领空、领海以及被视为我国领域的我驻 外使领馆、公海上航行的我国船舶和航空器。地方法规仅适用于其管 辖区域。 三、时间效力 生效时间、失效时间、溯及效力。原则上新法没有溯及力。(合同法 解释)
一、民法与商法 1、商法的起源:中世纪商人之间的习惯法 2、两者间联系:私法性、普通法与特别法 3、两者间区别:主体、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整对象、具体制度 4、民商分立(法、德、日、西、葡、荷、比)和民商合一(瑞士、意、 俄、中) 二、民法与经济法 1、经济法含义的变迁 纵横统一说、经济行政法说、社会经济法说(反 垄断法、反不正当竞争法、价格法、消费者法等) 2、两者间区别:性质、主体、社会关系、方法、目的 三、民法与劳动法 1、劳动法与民法的分离 2、两者的区别:性质、目的、调整对象、调整原则和方法、内容 3、劳动合同和民法上的雇佣合同
修补 《民通》88 条 1 款: (合同)质量要求不明确的,按照国家质量标准履行,
没有国家质量标准的,按照通常标准履行。
事后调整
保障 《民通》121 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
条件的,另一方有权要求履行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并有权要求赔偿损失。
惩罚 《侵权责任法》47 条 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造成他人死
1、掌握基本理论 民法内容博大精深,必须掌握民法的体系和基 本原理才能事半功倍。理解比死记硬背重要。 2、熟悉法律条文 大陆法和英美法的在学习方法上的不同:演绎 和归纳,法条和案例 3、案例分析 学会运用理论分析具体社会关系和事件,确定 正确的法律关系,选择适用正确的法律规范
1.1 民法的概念
1、概念:调整平等主体 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的 平等主体 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 人身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财产关系 人身关系 2、民法的词源 古罗马法中的jus civile(市民法)和jus gentium(万民法) 法国民法典driot civil(市民法)日本学者翻译为“民法” 清末《大清民律草案》 1929《中华民国民法典》 3、民法的含义 1)法律部门 2)民法典 3)民事法律规范 4)民法学
大陆法系和普通法系
大陆法系起源于罗马法,以民法典为中心 (民法法系),制定法为法的主要渊源。 德国民法典的极端理性化与瑞士民法典的 概括抽象化。大陆法国家判例的作用 普通法系(英美法系)以判例法为核心, 不存在民法典。民法由财产法、合同法、 侵权行为法等构成。普通法国家的制定法 的作用
我国民法的产生发展
1.8民法的解释与适用
一、民法的解释 对民事法律规范进行说明和补充,寻找可以适用 于具体案件的法律规范。 二、民法解释学的任务 1、寻找可以适用于具体案件的法律规范 2、没有可适用的法律规范或法律规范不完整时进 行漏洞补充 3、法律规范的适用结果导致不公平时进行变通适 用 4、法律规范不确定时进行价值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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