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中小企业支持政策及启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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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学报

JOURNAL OF GUANGDONG UNIVERSITY OF FOREIGN STUDIES2009年1月JAN. 2009

第20卷第1期

VOL.20 NO.1

日本中小企业支持政策及启示

焦方太

(广东外语外贸大学・广州・510420)

内容提要:中小企业是国民经济发展中的重要力量,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已经成为世界各国一致的政策选择。本文从历史的角度多方面分析了日本政府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体系和具体做法,并探讨了借鉴日本经验,促进我国中小企业发展的思路和建议。

关键词:中小企业;支持政策;启示

中图分类号:F313.276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2-0962(2009)01-0043-04

无论是在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中小企业在国民经济中都具有不可忽视和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支持中小企业的发展是一个世界性的课题。半个多世纪以来,随着国际国内经济形势的不断变化,日本政府不断调整和完善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建立起了有效运作的中小企业政策支持体系,值得学习和借鉴。

一、日本支持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政策

(一)法律法规体系

日本的中小企业立法起步早、发展快,已经形成一个相对独立、系统、完备的中小企业法律法规支持体系。早在第二次世界大战之前,日本政府就开始了一系列的专门针对中小企业的立法。二次大战之后,继续通过专门的立法,解决中小企业面临的经营与发展问题。1948年,日本在政府机构中设置了中小企业厅,专门负责中小企业的管理与发展问题;1963年,日本政府制定了《中小企业基本法》,分行业就中小企业的界定标准做了规定,并就发展中小企业的政策目标,相关的金融、税制、政府机构和事业团体等方面的内容做了详细的规定。随后,对该法进行了多次调整和修改,特别是1999年的《中小企业基本法》,将日本关于中小企业的立法推进到了新的阶段。围绕着《中小企业基本法》,日本建立了诸如《中小企业指导法》、《中小企业创造活动促进法》、《中小企业经营革新支援法》、《中小企业现代化促进法》、《中小企业振兴法》等一系列法律法规。同时,在日本,每建立一个中小企业机构都有一部法律作为依据。例如,《信用保证协会法》、《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法》、《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中小企业投资育成股份公司法》等。

日本的中小企业立法体现出两个特点:一是立法的全面性。日本的中小企业立法调整范围十分广泛,既有关于中小企业发展的基本法,也有涉及中小企业经营各方面的专项法律相配套;既包括了组织法的内容,也包括了促进法和行为法的内容。基本涵盖了中小企业发展的各个方面,形成了金融支持系统、税收支持系统、组织化和社会服务支持系统、技术革新支持系统等,建立了公平竞争机制和破产防御机制以及行业调整和地区发展机制[1]。二是立法的动态性。日本政府对中小企业的立法,既始终贯彻维护公平竞争环境、提高中小企业经营素质、保护中小企业顺利发展的基本思想,同时,根据不同时期国内外经济形势和中小企业的特点,在某一个时期重点推出某一方面的法律法规,并根据形势的变化及时调整,以期最大限度地支持中小企业的成长。

(二)组织机构系统

日本重视对中小企业管理和发展的组织领导,设置了许多管理和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官方和民间机构,形成了以政府中小企业厅为主导、地方政府为基础、民间团体为补充的官民结合的组织机构体系。一是统一的中小企业政府管理机构,即1948年开始设立的通产省中小企业厅,并在各都道府县商工科内设置中小企业指导科,形成了全国的中小企业行政组织网。中小企业厅的主要职责包括:提出中小企业的方针政策和意见;组织中小企业改组联合,发展专业协作;帮助企业解决资金困难,调查和指导企业经营管理;指导企业诊断活动,推进企业的技术进步和现代化等[2]。中小企业厅对中小企业并不进行直接的领导和管理,而是根据法律和

政策,对中小企业的管理、资金、技术开发等方面进行指导策研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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和扶持。二是专门负责实施中小企业政策的事业机构。其中,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是最重要的政策业务机构,依法对中小企业的共同事业,包括中小企业大学在内的研究及诊断事业、中小企业情报网络的建设和运营等进行指导;而中小企业的政策性金融机构,包括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国民金融公库、商工组合金融公库,主要负责为特定产业的中小企业的发展提供有效的资金支持,解决中小企业普遍面临的融资困难问题。三是各类民间社团组织和社会服务组织。通过引导和支持,日本将大量的各类民间社团组织和社会服务组织统筹起来,纳入到积极参与支持中小企业的经营活动中来。这类组织包括了中小企业团体中央会、商工会议所、民间银行、中介组织、技术咨询与推广服务、研究开发机构、培训机构等。上述的各类组织机构都是依法设立、照章办事,在中小企业政策运行过程中,基本实现了责任明确、顺序分明、相互协作和高效运作,共同构成了政府主动和民间自发相结合的专业化和社会化的中小企业组织机构支持系统。

(三)融资担保政策

日本政府设立专门金融机构多渠道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问题。日本政府专门设立了5个政策性金融机构,大多为政府出资。包括国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环境卫生公库、商工组合中央金库和冲绳振兴开发金融公库等,其中,最核心的国民金融公库、中小企业金融公库和商工组合中央金库三大金融机构。第一,国民金融公库。1949年根据《国民金融公库法》由政府出资设立。它以“对从银行和其他一般金融机构融通资金较为困难的国民大众提供必要的事业资金”为宗旨,主要向中小企业发放维持生产的小额贷款、事业资金贷款以及升学资金贷款,事业资金及升学资金贷款要求以养老金和记名国债担保。资金来源主要是资本金和政府借款。在它的国际金融审议会中设若干民间代表以反映民众意见,重要决议及事项要向财务大臣呈报。第二,中小企业金融公库。1950年根据《中小企业金融公库法》由政府出资设立。主要对筹措振兴事业所需长期资金有困难的中小企业提供信贷支持。除资本金以外,资金主要来源于政府借款及发行中小企业债券。资金运用包括两大类:一类是向中小企业提供购买设备、进行长期周转的一般贷款,另一类是向中小企业发放特别贷款,帮助其采用新技术以振兴出口等。中小企业金融公库与国民金融公库的主要区别在于服务对象的经营规模和贷款数额不同,前者主要是为较大规模的中小企业的设备资金和周转资金提供长期低息贷款,后者主要是为规模较小的中小企业提供维持生产的小额贷款。第三,商工组合中央金库。1936年根据《商工组合中央金库法》由政府和中小企业团体组合共同出资设立的。它是以中小企业协同组合及其他中小企业为融资对象的金融机构。贷款对象限于出资团体和金库成员,是一种部门型金融机构,得到政府的特别支持。

建立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是对中小企业融资支持的

重要制度保证。1958年,日本颁布了《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法》,并依据该法设立了中央中小企业信用保险公库,各都道府县也都设立了信用保证协会,从而创设了中小企业信用担保体系。该体系补充和完善了中小企业的信用制度,即在中小企业向金融机构融资时,由信用保证协会对其债务进行担保,而信用保证协会承保的债务再由中央中小企业金融公库进行保险,这种信用保证制度与信用保险制度的结合形成了日本独具特色的信用补全制度,有效地促进了中小企业的融资[3]。

(四)财政税收政策

为了使中小企业在激烈的国内外市场竞争中保持活力和不断发展,日本政府给予了中小企业有力的财政税收支持。日本对中小企业的财政税收支持政策主要有两方面组成:一是有明确实施对象或内容的一般性措施;二是基于某一特定法律的措施和做法[4]。在一般性的措施方面,主要的中小企业优惠政策包括:第一,减免个体业者和小规模企业的所得税方面的负担。例如,个体业者申报国税的所得税时,可以从税前收入中首先进行各种扣除,包括基础扣除、配偶扣除、抚养子女扣除、抚养老人扣除等。一个有配偶和2个子女及2个抚养老人的个体业者的所得税起征点是286万日元。第二,降低中小企业的法人税率。日本对资本金超过1亿日元的企业法人规定的法人税率为30%,公益法人和中小企业的协同组合和商工组合等享受22%的优惠税率,资本金一亿日元以下的企业法人,所得在800万日元以下时,税率为22%,超过800万日元的部分,税率为30%。第三,小规模企业的消费税免除优惠。1988年,日本实行3%的消费税时规定,凡前年营业额不足3000万日元者,可免交个人消费税。第四,有关机械设备使用的税收优惠。日本对技术含量高的中小企业所购入或租借的机器设备减免所得税,对中小企业共同使用的机械设备减征固定资产税等。在基于某一特定法律的措施方面,主要的税收优惠政策包括:第一,基于中小企业经营创新支援法的,主要是促进设备投资等方面的有关措施。例如,根据法律规定的经营创新计划所购置的设备,可享受初年度7%的税额扣除或30%的固定资产特别折旧。第二,基于中小企业创造活动促进法的有关设备投资减免税、欠损金返还、实验研究费的任意折旧以及个人投资者税制方面的有关措施。例如,对于研究开发费用超过营业额3%的中小企业,其购置的设备可享受7%的税额扣除或30%的固定资产特别折旧。第三,基于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法的有关措施,主要是土地、不动产等资产方面的优惠措施。例如,中小企业事业协同组合接受中小企业综合事业团的资金贷款,建造工厂并在5年内将工厂交给组合成员使用,则事业协同组合可以免交不动产取得税。近年来,随着日本中小企业政策理念的变化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支持重点逐步向创业创新型的中小企业倾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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