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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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局2013 101 关于旧城改造棚户区涉及税收问题

总局2013 101 关于旧城改造棚户区涉及税收问题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01号 2013.12.2(财综[2015]57号财政部关于做好城市棚户区改造相关工作的通知)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有关要求,现将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

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

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征土地增值税。

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

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

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

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

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

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

七、本通知自2013年7月4日起执行。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2号)同时废止。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实施细则

乌鲁木齐市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实施细则为进一步推进城市棚户区改造,改善居民居住环境,提高城市品质和居民生活质量,乌鲁木齐市制定了一系列优惠政策,为棚户区改造项目提供支持和激励。

下面将详细介绍这些实施细则。

一、奖补政策1.棚户区改造项目可获得一定的财政补贴,用于资金缺口的填补。

财政补贴的数额根据项目所处地理位置、规模大小、改造进展等因素进行确定。

2.投资企业可享受土地租金减免、土地使用权费减免等优惠政策,降低企业开展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成本。

3.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施工企业和劳动者可享受一定的税收优惠,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

4.土地出让金的缴纳可以根据实际情况灵活安排,充分考虑到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特殊性和实际困难。

二、住房保障政策1.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住户,可根据其实际居住面积和房屋状况,提供相应的住房补贴或购房补贴,帮助他们解决住房问题。

2.对于因棚户区改造而需要搬迁的住户,可以提供一定的搬迁补助,包括搬迁费用补助、过渡性住房补贴等。

3.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需要购房的居民,可以提供一定的购房贷款额度和优惠贷款利率,降低购房的经济负担。

4.为了保障改造后的棚户区居民的合法权益,加强社区管理和服务,建立相关机构和人员,提供及时高效的社区服务。

三、就业创业政策1.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拆迁人员,可以提供一定的就业培训和技能指导,帮助他们提高就业能力和创业能力。

2.为了促进项目施工和改造后的社区服务产业的发展,可以设立专门的就业岗位,重点安置棚户区改造项目所涉及的居民。

3.对于新进入的企业,可以提供一定的税收优惠和政策支持,鼓励其在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提供就业机会。

四、环境保护政策1.棚户区改造项目要求采用环保材料和工艺,减少对环境的污染,提高建筑的节能性和环保性。

2.对于棚户区改造项目中涉及的工地噪音、扬尘等环境问题,要进行严格监督和管理,必要时对施工企业进行处罚。

3.加强对改造后的棚户区环境的管理和维护,确保改造效果能够持久且不退化,提高居民生活质量。

山东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山东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山东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山东省一直走在社会发展的前列。

对于棚户区改造这一重大民生问题,山东省政府多次出台重要文件,提出一系列优惠政策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

山东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也受到了中央领导的表扬和多家媒体的报道,那么山东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具体有哪些?山东省一直走在社会发展的前列。

对于棚户区改造这一重大民生问题,山东省政府多次出台重要文件,提出一系列优惠政策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

山东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也受到了中央领导的表扬和多家媒体的报道,那么山东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具体有哪些?▲一、棚户区改造范围棚改范围拓展到城中村、城边村、城市危房、建制镇和采煤塌陷区。

这是省政府颁发的文件中,首次明确将城市危房、建制镇纳入棚改范围。

▲二、棚户区改造补偿山东棚户区改造的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

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鼓励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安置。

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执行最低套型面积保障和最低货币补偿保障。

安置房屋面积超出最低套型面积或原有面积的,按阶梯价格购买并拥有完全产权。

创新安置模式,按照“市场建设、居民选择、区域调配、互找差价”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空置普通商品住房,采用政府组织定向安置、政府采购、第三方代建安置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安置房源。

房屋的置换补偿有三种。

1、规定一定比例的置换,如旧新按1:1.5的面积置换等;2、将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把你房屋折算成价格,这个和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都有关系;3、其他的搬迁奖励。

房屋面积认定。

当地的房屋征收办法,对面积认定一定有一个明确规定。

一般是按照某一年的土地分配额定的,就是有个上限。

因为棚户区形成已久,加上历史遗留问题多,还有分户多等原因,每家的居住面积都是不够,这样一来就自然形成一些院内建筑。

这个会按照一定比例置换面积。

▲三、资金和土地支持山东省各市统筹安排使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和盈利状况调整资金补助额度,通过奖励、补助和贷款贴息等形式用于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怎么补偿

棚户区改造怎么补偿

一、棚户区改造怎么补偿棚户区改造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

具体根据当地的政策和情况而定。

棚户区改造是中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

各地区要按照中国国家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安置补偿办法,依法实施征收,维护群众合法权益。

棚户区改造涉及集体土地征收的,要按照中国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做好土地征收、补偿安置等前期工作。

各地区可以探索采取共有产权的办法,做好经济困难棚户区居民的住房安置工作。

1、货币补偿货币补偿是通过不同的法定依据由专业的评估机构对被拆迁房屋进行专业的估价,生成有据可循的多元组成的补偿金额。

以下介绍三种法定评估依据:(1)市场评估价:是指被拆迁房屋的房地产市场价格,是由符合规定的专业估价机构,根据估价目的,遵循估价原则,按照估价程序,选用适宜的估价方法,并在综合分析影响房地产价格因素的基础上,对房地产在估价时点的客观合理价格或价值进行估算和判定的活动。

(2)商品房交易均价:是指同区域、同类型普通住宅商品房交易平均价格,由相关部门每季度定期汇总测定并公布。

(3)重置价:是指由估价机构采用估价时点的建筑材料和建筑技术,按估价时点的价格水平,判定出重新建造与估价对象具有同等功能效用的全新状态的建筑物的正常价格。

2、产权置换产权置换也被称作产权调换,根据评估方法不同,有两种置换方式。

价值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依照法定程序,通过对被拆迁人房屋的产权价值进行评估,之后再以新建房屋的产权予以价值的等价置换。

面积标准产权置换指的是以房屋建筑面积为基础,在应安置面积内不结算差价的异地产权房屋调换。

产权置换分为两种形式:(1)异地安置:是指由于开发商项目不涉及住宅或由于该地块容积率原因,不能进行回迁安置,只能选择在其他地块上新建安置房,再通过产权的增减尽量以等价价值做到产权置换。

(2)回迁安置:是指开发商拆迁重建项目能够完成回迁安置,通过产权置换比例完成回迁安置。

棚户区改造怎么补偿二、棚户区改造和拆迁有什么区别1、性质不同:棚户区改造属于民心工程,目的是改善人们的居住环境;房屋拆迁是属于城市改造,对房屋所有者有一定补偿的。

山东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山东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

You can't control the weather, but you can change your mood.(页眉可删)山东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导读:山东省一直走在社会发展的前列。

对于棚户区改造这一重大民生问题,山东省政府多次出台重要文件,提出一系列优惠政策解决居民的住房问题。

山东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也受到了中央领导的表扬和多家媒体的报道,那么山东棚户区改造优惠政策具体有哪些?一、棚户区改造范围棚改范围拓展到城中村、城边村、城市危房、建制镇和采煤塌陷区。

这是省政府颁发的文件中,首次明确将城市危房、建制镇纳入棚改范围。

二、棚户区改造补偿山东棚户区改造的补偿分为两类:现金补偿和房屋置换。

由棚户区居民自愿选择,鼓励以房屋产权调换方式安置。

补偿标准按照被征收房屋所处区位新建普通商品房市场价格评估确定。

执行最低套型面积保障和最低货币补偿保障。

安置房屋面积超出最低套型面积或原有面积的,按阶梯价格购买并拥有完全产权。

创新安置模式,按照“市场建设、居民选择、区域调配、互找差价”的原则,充分利用现有空置普通商品住房,采用政府组织定向安置、政府采购、第三方代建安置住房等方式,多渠道筹集安置房源。

房屋的置换补偿有三种。

1、规定一定比例的置换,如旧新按1:1.5的面积置换等;2、将房屋重置成新价格,就是把你房屋折算成价格,这个和房屋的新旧、装修、结构都有关系;3、其他的搬迁奖励。

房屋面积认定。

当地的房屋征收办法,对面积认定一定有一个明确规定。

一般是按照某一年的土地分配额定的,就是有个上限。

因为棚户区形成已久,加上历史遗留问题多,还有分户多等原因,每家的居住面积都是不够,这样一来就自然形成一些院内建筑。

这个会按照一定比例置换面积。

三、资金和土地支持山东省各市统筹安排使用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根据项目的难易程度和盈利状况调整资金补助额度,通过奖励、补助和贷款贴息等形式用于棚户区改造。

市、县级政府从城市维护建设税、城镇公用事业附加、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土地出让收入等渠道中,安排资金用于棚户区改造。

棚户区改造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棚户区改造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棚户区改造有什么税收优惠政策?
第一,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

主要包括:
1、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
2、免征涉及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
3、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个人所得税。

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

4、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

第二,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1、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
2、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

第三,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现行政策规定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用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

这一规定调动了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的积极性,起到了良好效果。

将允许棚户区改造补助支出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的范围,取消了仅可为国有企业的限制。

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是什么

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是什么

一、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是什么1、以净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事如下优惠政策(一)土地储备中心对危房棚户区土地实行收购,以净出让方式供地。

净地出让后获得的出让收益,扣除按规定缴省的费用后,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毛地收购资的周转以及危房棚户区安置房建设。

(二)安置房住宅用地实行土地行政划拨,对改造后的房屋纳入产权产籍管理,办理商品房房照。

商服用地实租赁供地。

(三)安置房建设项目行政事业性收费(以费还贷项目除外)全免,经营、服务性收费按最低限下浮50%收取(项明细附后)。

(四)安置房房屋拆迁补偿契税先缴后返;对安置房住宅上靠标准户型增加的建筑面积部分,营业税等税种由地方税务部门向省申请暂缓缴纳。

(五)安置房建设项目用地红线以外没有配套管网的或达不到项目配套要求的,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无偿同步建设至小区红线。

对腾空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地块,电业、热力、供水、排水、燃气等部门应按规划要求同步建设,所需费用由摘牌的商品房开发主体,按照国家、省、市所规定的正常标准结付;涉及配套管网施工中的破道、绿化等费用免缴。

(六)对安置房建设项目,政府各职能部门要同步办理相关手续,保证项目的开竣工时间。

(七)小区配套建设标准要满足居民基本生活和出行需要,区政府组织被安置居民以招标方式选择物业公司,对小区实行物业管理,物业费三年内减半收取,不足部分由区政府承担。

(八)在进行安置房建筑设计时,应根据周边服务设施现状,建设一处或几处综合市场,用于提供公益性就业岗位,其产权归市政府所有,由区政府负贵日常管理。

2、以毛地出让方式进行的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享受如下优惠政策(一)市财政筹措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补贴资金(包括开发企业上缴的土地出让金,开发企业上缴的税费地方留用部分,向上争取政策和资金等),建立专户,专款专用。

危房棚户区开发改造项目按应缴土地出让金的70%为基数,作为政府投入返还给开发企业。

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位、 开发商与改 造 安置住房相关 的印花税 以 准 的棚户区改造 规划或年度 改造计 划的改 造
及 购买安置住 房的个人涉及 的印花税予 以免 项 目; 改 造安置住 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
征。
户区被征收 人签订 的房屋征 收f 拆迁 ) 补 偿 协
在商品住 房等开发项 目中配 套建造 安置 议 或棚户 区改 造合 同( 协议) 中明确 用于安 置 住 房 的, 依据 政府 部 门出具 的相关 材料 、 房 被征 收人 的住房或通 过改 建 、 扩建 、 翻建 等
| .


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财税 [ 2 0 1 3 1 1 0 1 号
贯彻落实 《 国务 院关 于加 快 棚户区改
六、 本通知所称 棚户 区是 指简易结 构房
/, J造 工 作 的 意 见 》 ( 国 发[ 2 0 1 3 ] 2 5 号 ) 有 关 屋较 多、 建筑密度较大 、 房屋使 用年限较长 、
税。
财政 部 国家税 务 总局
2 0 1 3 年l 2月2日
三、 对经 营管理 单位 回购 已分配 的改造
安置住房 继续作为改 造安置 房源 的, 免征契
税。
四、 个人首 次购 买, 按1 %的税 率计征契税; 购买超过9 0 平 方米, 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
屋征收( 拆 迁) 补偿 协议 或棚户区改造合 同( 协 方式实 施改造的住房。 议1 , 按改 造安置住房建筑面 积 占总建筑面积 七、 本通知 自2 0 1 3 年7 月4 日 起 执行 。《 财 政部 国家税 务总局关于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
的比例免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 、 印花税 。 织转让 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区棚户区改造优惠配套政策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区棚户区改造优惠配套政策的通知

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区棚户区改造优惠配套政策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焦作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0.06.19•【字号】焦政办[2010]96号•【施行日期】2010.06.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乡建设综合规定正文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焦作市区棚户区改造优惠配套政策的通知(焦政办〔2010〕96号)各县(市)区人民政府,高新区管委会,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焦作市区棚户区改造优惠配套政策》已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一○年六月十九日焦作市区棚户区改造优惠配套政策为贯彻落实《焦作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棚户区改造的意见》(焦政〔2010〕9号)文件精神,加快实施我市棚户区改造,特制定棚户区改造优惠配套政策如下:一、投资优惠配套政策(一)城市棚户区拆迁由各城区人民政府组织实施,按照公益事业拆迁规定明确改造拆迁项目主体,拆迁项目主体依据对改造项目实施方案批复、项目建议书批复、项目控制性详细规划批复、建设用地计划通知等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城区人民政府负责调度资金组织拆迁补偿安置工作。

项目拆迁安置补偿完毕后,由各区拆迁项目主体申请,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组织土地供应。

市国土资源局依法编制土地出让方案报市政府审批,土地出让收入全额上缴市财政,居民安置费、拆迁补偿费、开发整理费计入公开出让地块土地成本。

(二)投资人出资拆迁安置但不参与土地挂牌出让或未竞得该宗土地使用权的城市棚户区项目,城区人民政府根据资金的实际占用时间,按投资金额加银行同期贷款利息加投资金额10%的利润与投资人进行结算。

(三)对社会资本参与城市棚户区改造,投资人出资拆迁补偿安置并参与土地挂牌出让获得土地使用权的项目,不计贷款利息和利润,由城区人民政府按规定与投资人进行成本结算。

(四)城市棚户区改造拆迁项目主体可以依法用划拨土地使用权进行抵押融资,涉及向金融机构贷款的,要快速审批放贷。

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工矿棚户区改造项目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住 房相关 的印花税 以及购 买 安置住 房的个人 印花税 予以
免征 。
包括免征土地使 用税 、土地增值税 、印花税和减征契税
第二个层次是对城 市和国有工矿 棚户区改造 中的安置住 房项 目免收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 ,包括免收防空
2 在 商 品住 房等 开发 项 目中配套建 造 安置住 房的 , .


国有工矿 棚户区改造项 目有关税收优惠政 策的通 知》 ,对
于上述文件所述税收政策优 惠做出更为 明确的规定。
总体上看 ,这些财政税 收优惠大致 归纳为三个层次 :
第一个层次是对城市和工矿棚户区改造的安置住房免税
对 改造 安置住房建设 用地免征城镇 土地使用税 。
同时 ,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 、开发商与改造安置
工矿棚户区改造项 目 ≯ 地 税收优惠政策解读 红 文萍 / 金一、来自税收优 惠政策 的提 出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 区改造是保 障性 安居 工程 的重要 组成 部分 。20 0 9年住 建
部等 5 家联合下发 《 关于推进城市和 国有
工矿棚户 区改造工作 的指 导意见 》 .对做
好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 区改造提 出明确要
依据政府部 门出具的相关材料和拆迁安置;偿协议 ,按改 P I 、 造 安置住房建筑 面积 占总建筑 面积 的 比例免征城镇 土地
使用税 、印花税。
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政策规定 . 在城市 、 县城 、 建制镇 、 工矿 区范围内使用土地的单位和个人 为城镇土地使用税 的纳税人 ,应当缴纳土地使用税 。按照城镇土地使用税 暂 行条例规定 ,由财政部另行规定免税 的能源 、交通 、水利
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行政事业性收费 ,免收

棚户区改造项目优惠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优惠政策

棚户区改造项目优惠政策
一、棚户区改造项目按100%收取国有土地出让金,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县财政将土地出让金的75%向投资企业列支,其中水磨河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县财政将土地出让金的100%向投资企业列支,列支的土地出让金可用于拆迁补偿和景观基础设施建设(以政府规划为准);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建房容积率多层住宅楼不得高于1.6,高层住宅楼不得高于2.6,最高不超过3.0;
三、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上下水主管网以政府投资为准,其中水磨河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水资源由政府提供;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一律免收墙体改造革新基金;
五、棚户区改造项目绿地率不低于40%,其中水磨河区域棚户区改造项目绿地率不低于35%;
六、其它优惠政策按照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中央补助城市棚户区改造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0]46号文件)的相关规定及优惠政策执行;
七、自合同签定之日起,两年内拆迁完毕,三年内完成全部工程,否则依法收回开发权,并按拆迁费的5%对该投资企业进行处罚。

棚户区改造政策大全

棚户区改造政策大全

棚户区改造政策汇编一、棚户区改造简介(一)?棚户区由来最早的棚户区多是在一些工矿区搭建的供劳工居住的劳工房。

解放后,原有的一些棚户区未能及时得到整治和改造,而且还在一些厂区和矿区周边陆续建设了一大批过渡性的简易房。

目前棚户区并没有一个统一的概念,经梳理棚户区改造相关政策和全国棚户区改造实施情况,目前我国棚户区主要有国有工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国有垦区危房和城市棚户区四类。

(二)?棚户区改造工作由来2004年,辽宁在全国率先启动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

?2005年,在东北三省实施振兴战略中相继开展了大规模的棚户区改造工程。

2007年,《国务院关于解决城市低收入家庭住房困难的若干意见》国发〔2007〕24号,提出加快集中连片棚户区改造。

2008年,中央启动保障性安居工程,并将国有林区(场)棚户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中央下放地方煤矿棚户区改造作为重要内容,全国棚改启动。

2014年陈政高履新住建部,工作重心向棚户区改造转移,棚户区改造成为了住房保障工作的重中之重。

二、棚户区改造的重要意义经梳理《关于推进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指导意见》(建保[2009]295号)、《国务院关于加快棚户区改造工作的意见》(国发[2013]25号)等相关政策,结合各地区棚户区改造的实际成效,开展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具有重大意义。

(一)?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改善民生的重大举措。

实施棚户区改造,有利于加快解决中低收入群众的住房困难,提高生活质量,改善生活环境,共享改革发展成果,提高党和政府的威信,增强人民群众的向心力和凝聚力。

(二)?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完善城市功能的客观要求。

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安全隐患突出,严重影响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与城市现代化建设很不协调。

实施棚户区改造,完善配套市政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利于改善城市环境,集约利用土地,推进城镇化健康发展。

(三)?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是促进经济社会协调发展的有效途径。

国家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有哪些,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如何补偿

国家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有哪些,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如何补偿

一、国家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有哪些
国家棚户区改造最新政策有《城市规划法》《土地管理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

棚户区改造是中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生工程。

棚户区改造补偿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第十三条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保护公民的私有财产权和继承权。

国家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以依照法律规定对公民的私有财产实行征收或者征用并给予补偿。

二、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如何补偿
国家棚户区改造政策的补偿如下
1.货币补偿
补偿补助总款=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外迁补助费+其他补助费
2.房屋产权调换
(1)产权调换房屋
(2)补偿补助总款
3.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
被征收房屋符合下列条件的,给予被征收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
(1)被征收房屋具有房屋权属证明或者经有关部门认定为合法建筑;
(2)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且营业执照或者登记证上载明的住所(营业场所)为被征收房屋;
(3)已办理税务登记并具有纳税凭证。

本项目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标准为1800元/平方米。

4.外迁补助费
5.其他补助费
三、如何认定棚户区
棚户区的认定是指简易房屋和棚厦房屋集中区,即城市中结构简陋、抗灾性差、居住拥挤、功能差、居住环境差、无道路、无绿化、无公共活动场地、采光通风差的房屋集中的地方。

棚户区的改造是我国政府为改造城镇危旧住房、改善困难家庭的住房条件而推出的一项民心工程。

浅析棚户区改造会计和税务处理

浅析棚户区改造会计和税务处理

浅析棚户区改造会计和税务处理随着城市化进程的加速,我国城市中存在大量的老旧城区和棚户区,这些地区通常地理位置偏僻,环境脏乱差,居民生活条件极差,已经成为城市发展的瓶颈和障碍。

为了改善棚户区居民的居住环境和生活条件,我国各地开展了一系列的棚户区改造工作。

棚户区改造是一项长期而艰巨的任务,其中会计和税务的处理问题是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一个重要环节。

本文将简要分析棚户区改造会计和税务处理的相关问题。

一、棚户区改造的会计处理1. 棚户区改造资金来源棚户区改造的资金来源通常包括政府专项资金、银行贷款、企业投资和居民自筹等途径。

这些资金涉及的会计处理主要包括预算编制、支出审计、财务报告、监督检查等方面。

棚户区改造资金是国家的重大投资项目,资金使用和管理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需要建立健全的会计制度和监管机制,确保资金的合理使用和安全保障。

在资金的筹措、分配、使用和结余方面都需经过层层审批和审核,切实保护资金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2. 棚户区改造的成本核算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成本核算是会计处理的重要环节。

要建立健全的成本核算体系,对所有项目的投资、支出、效益等进行明确的统计和分析,确保资金的使用得到合理的保障。

要严格控制项目的成本,做到预算与实际开支相符,杜绝浪费和挪用资金的现象。

要定期对项目的成本进行审计和检查,保障项目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会计报表涉及资金来源、资金使用、项目成本、效益评价等内容,需要按照会计法规定的要求进行编制和公布。

会计报表要真实、准确地反映项目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对项目的后续发展和政策制定提供有力的依据。

1. 棚户区改造项目的税收政策政府通常会对棚户区改造项目实施税收优惠政策,以鼓励和支持各方投资者的参与。

这些税收政策包括减免企业所得税、减免增值税、减免土地使用税等。

这些政策对于降低项目的成本、提高项目的效益具有积极的作用,能够增强企业和投资者的信心,促进资金的流入和项目的顺利进行。

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

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

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篇一:住建部明确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住建部明确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范围发布时间:_-_-_ _:48:_来源:四川日报网打印字号:T|T棚户区改造可谓是可特殊先行的新型城镇化措施.6月底召开的国务院常务会议决定,今后5年再改造城市和国有工矿.林区.垦区的各类棚户区1_0万户.日前,住建部对>进行解读时表示,要落实税费减免政策,扩大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范围.住建部表示,按照现行政策并结合>的规定,各类棚户区改造可享受的税费优惠政策包括以下几个方面:一是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税收优惠政策.主要包括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免征涉及的印花税.土地增值税;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个人所得税.棚户区改造安置住房建设和通过收购筹集安置房源的,执行经济适用住房的税收优惠政策.电力.通讯.市政公用事业等企业对城市和国有工矿棚户区改造给予支持,新建安置小区有线电视和供水.供电.供气.供热.排水.通讯.道路等市政公用设施,由各相关单位出资配套建设,并适当减免入网.管网增容等经营性收费;二是棚户区改造项目免征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免收的全国性行政事业性收费包括防空地下室易地建设费.白蚁防治费等项目;免收的全国性政府性基金包括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散装水泥专项资金.新型墙体材料(行情专区)专项基金.城市教育附加费.地方教育附加.城镇公用事业附加等项目;三是企业参与政府统一组织的工矿(含中央下放煤矿)棚户区改造.林区棚户区改造.垦区危房改造的,对企业用于符合规定条件的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现行政策规定国有工矿企业.国有林区企业和国有垦区企业用于政府统一组织的棚户区改造支出,准予在企业所得税前扣除.篇二: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棚户区改造税收优惠政策一.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具体为:①以拆迁补偿款自行购置住房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免征契税;如购置住房超出普通住房标准,则以购房成交价格扣除拆迁补偿款的余额征收契税.②以实物补偿方式承受住房的,对不超过原拆迁面积的(在原拆迁面积内不受分户的限制)免征契税;对超过原拆迁面积而低于普通住房标准的,可免征一处房屋的契税.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划拨方式从国有土地储备中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契税,但在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二.个人所得税对棚户区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三.土地增值税对棚户区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土地增值税.四.营业税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按照各市州政府制定的城市棚户区回迁最小户型面积标准进行回迁的,可视同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五.房产税.土地使用税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省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立项计划和当地拆迁部门颁发的>等,实际拆迁棚户区面积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对其开发的闲置商品房,售出前免征房产税.——摘自>(吉政发〔_〕34号)篇三: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_〕1_号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_〕1_号_-_-_ _:42:32 来源: 中央人民政府网站有0人参与分享到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_〕1_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地方税务局,西藏.宁夏.青海省(自治区)国家税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为贯彻落实>(国发〔_〕25号)有关要求,现将棚户区改造相关税收政策通知如下:一.对改造安置住房建设用地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对改造安置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开发商与改造安置住房相关的印花税以及购买安置住房的个人涉及的印花税予以免征.在商品住房等开发项目中配套建造安置住房的,依据政府部门出具的相关材料.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按改造安置住房建筑面积占总建筑面积的比例免征城镇土地使用税.印花税.二.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以及其他组织转让旧房作为改造安置住房房源且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_%的,免征土地增值税.三.对经营管理单位回购已分配的改造安置住房继续作为改造安置房源的,免征契税.四.个人首次购买90平方米以下改造安置住房,按1%的税率计征契税;购买超过90平方米,但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改造安置住房,按法定税率减半计征契税.五.个人因房屋被征收而取得货币补偿并用于购买改造安置住房,或因房屋被征收而进行房屋产权调换并取得改造安置住房,按有关规定减免契税.个人取得的拆迁补偿款按有关规定免征个人所得税.六.本通知所称棚户区是指简易结构房屋较多.建筑密度较大.房屋使用年限较长.使用功能不全.基础设施简陋的区域,具体包括城市棚户区.国有工矿(含煤矿)棚户区.国有林区棚户区和国有林场危旧房.国有垦区危房.棚户区改造是指列入省级人民政府批准的棚户区改造规划或年度改造计划的改造项目;改造安置住房是指相关部门和单位与棚户区被征收人签订的房屋征收(拆迁)补偿协议或棚户区改造合同(协议)中明确用于安置被征收人的住房或通过改建.扩建.翻建等方式实施改造的住房.七.本通知自_年7月4日起执行.>(财税〔_〕42号)同时废止._年7月4日至文到之日的已征税款,按有关规定予以退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_年_月2日(原标题:关于棚户区改造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_〕1_号)。

旧城改造有哪些优惠政策-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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Every love is for holding a lamp and meeting someone who resembles himself.(页眉可删)旧城改造有哪些优惠政策?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旧城改造的优惠政策有个人的补偿费不用交营业税,买安置房未超出的补偿的部分不用交契税还有就是企业搬迁的补偿应当从企业按照招标,挂牌等方式的收入减去。

旧城改造拆迁补偿的标准,永久性的房屋会进行拆多少补多少,还有其它性质的建筑,不同的建筑,补偿标准不同。

一、旧城改造有哪些优惠政策?拆迁补偿标准是多少?国家的旧城改造政策既反应了城市的发展有建立了人们完善的物质生活环境,不过这就涉及到一个旧城改造补助的标准问题了,不可能所有钱都是政府出也不可能说白拿老百姓的房,所以就出台了这样的一个政策。

那么下面是旧城改造补偿标准:1、永久性建筑按照拆除一平方米补偿一平方米住宅以此进行产权转换;2、(国道)用于商业用途的永久性建筑按照拆1平方米补偿0.7平方米新建筑;3、(村道)用于商业用途的永久性建筑按照拆1平方米补偿0.65平方米新建;4、如果上述情况的用于商业用途的永久性建筑按照拆1平方米补偿0.5平方米新建筑;5、瓦房补偿标准按照拆1平方住宅补偿1.5平方住宅进行产权转换补偿;6、临时建筑补偿标准楼顶砖墙铁皮顶按每平方300元进行补偿,而楼顶钢架铁皮顶按每平方200元进行补偿。

过渡期租金补助标准。

在房子建设过程中人们是需要居住的,而这段时间也是会有补助的,国家还是比较人性化的,而这个补助的标准就是住宅用户的话每月会给予每平方米20元的过度期间租金补助。

商业用户的话每月会给予每平方米70元的过渡期租金补助。

计补日期从被拆迁房屋交付开发商之日起至回迁安置房交付之日止,在每个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进行支付,按季度支付。

旧城改造旧是指的城区局部或者整个地区有步骤的改造或者更新老城市的全部老物质建筑,一次建立更好的生活环境,旧城改造能建立更好的劳动、生活、休息条件。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棚户区改造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黑市政字[2009]31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棚户区改造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黑市政字[2009]31号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棚户区改造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正文:---------------------------------------------------------------------------------------------------------------------------------------------------- 黑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黑河市棚户区改造有关优惠政策的通知(黑市政字〔2009〕31号)中、省、市直有关单位: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将《黑河市棚户区改造有关优惠政策》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二○○九年五月二十五日黑河市棚户区改造有关优惠政策为了推进市城区棚户区改造工作,进一步改善人民群众居住条件,根据国家、省有关文件规定,结合黑河市城区实际,制定有关优惠政策如下:一、土地支持政策(一)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中的廉租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建设用地以行政划拨方式提供。

(二)通过出让方式取得土地的棚户区改造项目,所得的土地收益,按收支两条线规定管理,全部用于棚户区改造的基础设施建设和配套设施建设,由项目建设单位提出项目报告,经规划部门审核后,由财政部门拨付。

二、税费减免政策(三)棚户区改造项目除收取26元/平方米的热力配套费外其他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等各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政府性基金一律免收。

(四)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棚户区改造项目不征收土地契税。

(五)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购买的普通住房价款未超出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六)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房屋面积部分,经主管地税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

(七)被拆迁人依据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规定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个人所得税、土地增值税。

(八)属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建设项目的,由棚户区改造办公室确认并出具确认通知书,项目建设单位持该通知书办理应减免的城镇土地使用税和印花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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棚户区改造的优惠政策
(一)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收购棚户区土地,实行熟地出让。

土地出让金退给土地收购储备交易中心,专项用于支付银行贷款本息和土地收购资金周转及棚户区改造。

(二)棚户区改造项目享受经济适用住房有关政策,建设用地实行划拨(含非住宅用地),行政性收费减半,按照普通商品房对待与管理。

(三)居民回迁房、定销商品房建设用地享受土地划拨、行政事业性收费全免、经营性收费减半的优惠政策。

(四)棚户区改造项目用地红线外没有大配套管网的,电业、供水、供气、供热、电信、邮政、广电等单位要按照规划要求,分别出资同步建设。

应由市政承担的公用设施和基础配套设施,要落实资金,优先建设。

(五)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照顾。

对符合条件的改造项目,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不征契税;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

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暂不征收营业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实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
吉林省建设厅
为贯彻落实《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棚户区改造的实施意见》(吉政发〔2005〕34号,以下简称《意见》),鼓励棚户区居民按期搬迁,调动承接城市棚户区(以下简称棚户区)改造项目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建设积极性,现对棚户区改造项目给予地方税收优惠政策的具体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用范围
凡列入全省棚户区改造计划的棚户区改造项目适用于本通知,具体项目以全省城市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下达的棚户区改造计划为准。

二、相关税收政策及减免税管理
(一)棚户区居民因拆迁而重新承受普通住房的,免征契税。

具体为:①以拆迁补偿款自行购置住房符合普通住房标准的,免征契税;如购置住房超出普通住房标准,则以购房成交价格扣除拆迁补偿款的余额征收契税。

②以实物补偿方式承受住房的,对不超过原拆迁面积的(在原拆迁面积内不受分户的限制)免征契税;对超过原拆迁面积而低于普通住房标准的,可免征一处房屋的契税。

其中,
普通住房是指吉林省地方税务局、吉林省建设厅《关于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税收管理的通知>》(吉地税发[2004]65号)中规定的普通住房标准。

具体办理时,原棚户区居民应持拆迁主管部门核实为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并统一编码、加盖公章的《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以及身份证、新购房屋合同、发票等地税部门要求提供的资料,到房屋所在地契税征收机关办理免征手续,地税部门核准后,将《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原件存档一份备查。

(二)对棚户区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个人所得税。

(三)对棚户区被拆迁人按照国家有关城镇房屋拆迁管理办法规定的标准取得的拆迁补偿款,免征土地增值税。

(四)对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部分,经主管税务机关核准,暂不征收营业税。

按照各市州政府制定的城市棚户区回迁最小户型面积标准进行回迁的,可视同偿还原拆迁面积房屋。

(五)房地产开发企业参与棚户区改造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减免房产税和土地使用税。

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依据省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立项计划和当地拆迁部门颁发的《拆迁许可证》等,实际拆迁棚户区面积应缴纳的土地使用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向主管税务机关提出申请减免土地使用税;对其开发的闲置商品房,售出前免征房产税。

(六)对参与棚户区改造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以划拨方式从国有土地储备中心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不征收契税,但在转让房地产时,应由房地产转让者补缴契税。

三、加强配合落实责任
(一)各市州城市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应根据本地居民住房实际情况、财政和居民的收入水平,合理确定安置回迁居民的户型面积标准,并抄报省建设厅和省地税局。

(二)各地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要指导被拆迁人签定内容真实、分类明确的《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一式四份,拆迁主管部门、地税部门、房地产开发建设单位、被拆迁人各一份),并根据棚户区改造项目的进展情况,及时向相关房地产开发企业主管地税部门送达《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情况表》(表样附后),通报相关情况。

(三)地税部门要以《吉林省城市房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吉林省城市棚户区改造项目情况表》做为减免税的重要证明和依据,核准后及时落实相关税收减免政策。

(四)建设部门与地税部门在落实棚户区改造项目税收减免工作中,要加强联系积极配合,认真审查,严格把关,坚决杜绝任何企业和个人超范围、超标准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执行中如对减免依据及审批有异议,应由市州城市棚户区改造协调小组协商或报上级部门解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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