代表法培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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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培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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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人大代表的地位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我国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人民通过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行使国家权力。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都依法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这就是说,我国人大代表是由人民按照法侓规定选举产生的,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其职权源于人民,其使命是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规定,执行代表职务,努力为人民服务。

第一,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那么人民群众如何来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力呢?宪法规定,人民群众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并由人民群众选出的人大代表组成权力机关来集体行使国家权力。

也就是说,人民群众把自己的权力委托给了人大代表,这些受人民群众委托的人大代表集合在一起组成了权力机关,并集体行使国家权力,因此,他们当然是这个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第二,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责任是把人民群众的意志变为国家的意志,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的主张,而人大代表作为反映人民群众利益和意志的载体,有责任通过执行代表职务,把人民群众的意志变为国家的意志,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的主张,也就是说,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权力是要通过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来实现的。

第三,把人大代表界定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也是有宪法作为根据的。

宪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解放军代表组成;第五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

因此,把人大代表定义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不仅有理论的根据,还有宪法的根据。

人大代表来自各地方、各民族、各方面,具有广泛的群众基础和代表性,他们植根于人民群众,同群众保持着天然的密切联系,反映人民的意见和要求,通过参加人民代表大会的各种会议,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集体行使职机,集体计论和决定国家和地方事务,使命崇高,责任重大。

各级党委、人大常委会、政府和法院、检察院都应加强同人大代表的联系,为他们联系群众、开展活动、履行职责提供方便和条件。

《代表法》学习

《代表法》学习

《代表法》学习《代表法》的全称《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09年8月27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次会议《关于修改部分法律的决定》第一次修正,根据2010年10月28日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代表法》共有六章五十二条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立法的根本目的和依据,也就是说为啥要定代表法。

以哪一部法律为依据就是《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

第二条:代表法的地位:①民主选举产生②权利机关组成人员③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

第三条:代表的权利共七项:①出席权;②联名提案;③提出建议、批评和意见的权;④选举权;⑤表决权;⑥保障权;⑦其他;第四条:代表的义务(一)守法、保密、协助法律实施的义务;(二)出席大会的义务;(三)参加履职活动的义务;(四)学习调研的义务;(五)联系选民和群众的义务;(六)遵守社会公德,廉洁自律,公道正派,勤勉尽责的义务。

(七)其他义务第五条:执行代表职务大会期间的工作闭会期间的活动第六条:代表受原选区选民或者原选举单位的监督第二章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的工作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有十项职权:①出席权:第七条②审议权:a审议是行使表决权的前提,不经过审议的决议是无效的;b审议是一种监督形式;c审议是发表自己意见的形式,第八条;③向大会提议案的职权,第九、十条提出议案必须具备3个条件。

A法定考核符合人数;b内容是职权范围内;c时间议案必须要有案由,案据,方案。

④选举权:第十一条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人选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各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第十二条:相关人选表权⑤询问权,第十三条;⑥质询权,十四条,质询案:质询对象,质询的问题,质询的内容。

⑦罢免权,第十五条;⑧依据提议组织关于提案问题的调查委员会⑨表决权赞成、反对、弃权。

代表法讲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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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辅导材料学习代表法提高代表素质一、代表法的产生及法律地位《代表法》于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大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第二次修正。

那么代表法到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呢?它的法律地位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加以理解:1.代表法是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要遵守的专门的基本的法律.2.代表法还是人大及其常委会组织代表工作和活动要执行的法律。

3.代表法也是全党全社会共同遵行的法律。

代表工作是人大工作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党的整个工作的组成部分.社会各方面都要支持代表执行职务,并有义务协助代表执行职务,不得阻碍代表执行职务,努力营造一个有利于代表执行职务的良好的社会环境,从而保证代表法在实际生活中得到全面贯彻落实。

二、代表法的主要内容代表法共分六章五十二条,5000多字。

除了总则和附则以外,对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期间的工作,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活动,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对代表的监督内容作了具体规定。

(一)总则代表法总则明确了代表法的立法宗旨和依据、代表产生、性质、地位和作用以及代表的权力和义务。

代表法是为了保证各级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而制定的。

各级人大代表依照法律规定,由选民或选举单位民主选举产生的.1.代表的性质.接受人民的委托,为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

2.代表的地位。

在我国人民当家作主,人民行使国家权力机关是全国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各级人大代表是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这就是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

3.代表的作用.各级人大代表要接受人民的委托,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大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4.代表的权利。

主要有以下几项权利:(1)审议权。

审议是对列入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和议案进行讨论、发表意见、表明意愿和立场,给予肯定、否定或提出修改意见的活动.(2)议案权.人民代表大会立法和决定重大问题,一般都要经过提出、审议议案、表决议案和公布法律法规和决定、决议的程序.提出议案是决定问题的前题。

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

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

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于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代表法》是一部专门调整和规范代表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

其核心问题是代表执行职务的问题。

各级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代表法》。

一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人大代表的性质是由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的性质决定的。

在我国,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方式,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统一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具体履行代表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职责。

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享有崇高的政治地位、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

他们是国家政治生活的直接参与者和主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重要地位。

人大代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参与决策的作用。

二是监督协助作用。

三是桥梁纽带作用。

四是模范带头作用。

二人大代表的职责1、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一,行使审议权所谓审议权,是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审查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议案的权利。

这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监督本级国家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职权,审议权有三个特点:一是只有代表才是权利的主体,其他任何人都不能替代这一权利。

二是审议的内容受法律保护,审议中的任何言论均不受法律追究。

三是代表有知情权,代表对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所审议事项有权了解询问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答复询问。

第二,行使提案权所谓提案权,就是指人大代表提出议案的权利。

提出议案,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作为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十人联名,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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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培训材料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于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代表法》是一部专门调整和规范代表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

其核心问题是代表执行职务的问题。

各级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代表法》。

一、关于代表法的制定为什么要制定代表法?在代表法颁布施行前,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已有规定,为什么还要专门制定一部代表法呢?只是由于:1、制定代表法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

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的。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各级人民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通过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但是,在代表法制定之前,还缺少一部专门的法律,就人大代表的职权和义务、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对代表监督等问题进行统一规定。

在已有的有关法律中,如选举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等,虽然涉及到人大代表的一些权利和义务,也有一些关于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规定,但都比较笼统和原则,未能加以具体化、系统化和规范化。

代表法的制定,使现行法律中各种有关人大代表工作的规定更为集中、具体、充实,是完善人大代表制度的重要步骤。

2、制定代表法也是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更好的发挥代表作用的需要。

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这在客观上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而实际上,由于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深入,有些问题已迫切需要由法律加以明确和调整。

例如,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开展代表活动时,究竟应代表整体利益还是局部利益问题,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性质问题,以及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对执行代表职务的约束、对代表的监督等问题,都需要有法律加以明确规范。

人大代表培训提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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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参会基本知识一、代表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代表是什么(一)概念。

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简称“人大代表”而不是“人民代表”),是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1、它严格依照普选原则选举产生;2、它是本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3、它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行使当家作主的权力,享有崇高的法律地位和行使权力的特别保障;4、它的行权活动要受到人民的严格监督,当人民不信任自己选出的代表时,随时有权予以罢免;5、它是一种职务,而不是荣誉称号;6、它实行任期制(一届五年),是一种常任职务,而不是“会议代表”。

《代表法》指出,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二)性质。

它是人民的代言人,它代表人民的根本利益,反映人民的整体意志,这就是代表的性质。

人大代表来自人民,为了人民,属于人民,代表人民,人大代表受人民的委托,代表人民行使国家权力。

因此,代表人民利益,反映人民意志,既是代表的活动宗旨,又是人民的根本要求。

“人民选我当代表,我当代表为人民”就是代表性质的形象概括。

人大代表既要代表选举人的利益,又要代表本级行政区域内的整体利益。

当然,首先应该代表好选举人的利益。

理由有四:其一,从法律条文上看,《宪法》《地方组织法》和《代表法》都明文规定,“代表应当与原选区选民或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听取和反映他们的要求,努力为人民服务”。

这里所谓的人民显然是指选举人。

其二,从情理上讲,我国的人大代表大都是兼职,不脱离原生产工作单位,同人民群众朝夕相处,最了解人民群众的情绪和愿望,可以较为准确地代表他们的利益和意志。

人大代表只有从选举人的利益出发行权履职,才能在此基础上真正体现行政区域内的整体利益。

因为,全体人民的利益,只能通过真实地反映出来的各个区域的人民利益的综合,才能真正实现。

很难想象,连自己身边最熟知的人群的利益都代表不好,却能代表好他所不够熟知的“全体人民”的利益。

其三,从接受监督上看,《宪法》《选举法》和《代表法》都明确规定,代表要受选举人的监督,选举人有权罢免自己选出的代表。

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

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

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于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代表法》是一部专门调整和规范代表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

其核心问题是代表执行职务的问题。

各级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代表法》。

一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和作用人大代表的性质是由我国的国体和政体的性质决定的。

在我国,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的方式,选出自己的代表,组成各级国家权力机关——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的职权,统一行使管理国家事务的权力,具体履行代表人民当家作主的各项职责。

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享有崇高的政治地位、法律地位和社会地位。

他们是国家政治生活的直接参与者和主人,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处于重要地位。

人大代表的作用主要体现在四个方面:一是参与决策的作用。

二是监督协助作用。

三是桥梁纽带作用。

四是模范带头作用。

二人大代表的职责1、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第一,行使审议权所谓审议权,是指人大代表在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审查列入本次会议议程的各项报告、议案的权利。

这是人大代表代表人民管理国家事务,监督本级国家机关工作的一项重要职权,审议权有三个特点:一是只有代表才是权利的主体,其他任何人都不能替代这一权利。

二是审议的内容受法律保护,审议中的任何言论均不受法律追究。

三是代表有知情权,代表对列入大会议程的议案和所审议事项有权了解询问有关情况,有关部门应及时提供有关资料并答复询问。

第二,行使提案权所谓提案权,就是指人大代表提出议案的权利。

提出议案,是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一项重要职权。

议案应当有案由、案据和方案。

作为县级以上人大代表十人联名,乡级人大代表5人以上联名,有权提出属于本级人民代表大会职权范围内的议案。

最新人大代表培训学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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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培训学习材料一、人大代表的产生、性质、地位和作用1、人大代表的产生各级人大代表都是依照法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的。

(1)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普遍的。

凡年满18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方式,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人大代表的地位(1)代表是依法选举产生的,他们既不是由谁任命的,也不是通过非法途径产生的,因此,其地位是受法律保护的。

(2)代表集体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一分子,其地位应当受到一切组织和个人的尊重,具有权威性。

(3)代表所代表的利益和意志,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这表明代表的地位是基于人民的委托,具有广泛的人民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他们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的特殊公民。

(4)代表集体行使国家权力,但是作为个人,代表是无权行使国家权力的。

代表集体的地位,是在由国家权力机关选举、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上的,而代表个人的地位就不同了,其相对国家机关而言,基本上与公民的地位相同,只是其在执行代表职务时,将受到有关保障,并得到国家机关的支持。

3、人大代表的性质(1)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而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各级人民代表大会。

人大代表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应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包括参与对国家和地方重大事项的决定,参与对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参与选举任免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参与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参与对人民群众的各种权利和利益的保护等。

(人大)宪法、选举法、组织法、代表法辅导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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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宪法、选举法、组织法、代表法辅导材料认真学习宪法增强宪政意识宪法是国家的根本法是治国安邦的总章程,是保持国家统一、民族团结、经济发展、社会进步和长治久安的法律基础,是中国共产党执政兴国、团结带领全国人民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法制保证。

一、现行宪法是新的历史时期党领导全国人民治国安邦的总章程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年来,先后制定了四部宪法,即年宪法、年宪法、年宪法和年宪法。

现行宪法是年月日由五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

从形式上看,这部宪法是对一九七八年宪法的修改,实际上则不然,它不是以一九七八年宪法为基础的,而是以一九五四年宪法为基础,重新制定的新宪法。

二十多年来,先后四次对部分内容作了修改,通过了四个宪法修正案,共条。

总的来看,现行宪法既反映了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和社会主义经济制度的自我完善和发展,又反映了全党全国人民对什么是社会主义、怎样建设社会主义这个根本问题认识的深化,从而使宪法更加完善,成为体现时代特征、符合国情、与时俱进的宪法,对于保证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顺利进行,发展社会主义民主政治,推进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进程,发挥了并将继续发挥巨大作用。

(一)四项基本原则是立国之本(立国基石),也是现行宪法体现的原则性。

坚持四项基本原则,既是我们党的主张,又是全国人民的共同意愿,也是现行宪法包括四个宪法修正案能够立得好、站得住的四根支柱。

四项基本原则是全党全国人民团结前进的共同的政治基础,又是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顺利进行的根本保证。

特别是通过第三次和第四次对宪法部分内容进行修改或者补充,先后确定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在国家政治和社会生活中的指导地位,实现国家指导思想的两次与时俱进,对于推进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具有重大而深远的意义。

四项基本原则怎样写入宪法?当年在起草现行宪法的过程中,曾经有过两个方案:一是直接写入宪法条文,二是在宪法序言中阐述。

经过反复研究,认为写入宪法条文存在一定的困难。

文档培训学习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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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大代表培训学习材料一、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基本理论1、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含义和地位含义是按照民主集中制原则由人民选择代表组成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统一管理国家事务的政治制度。

地位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基石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2、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基本内容1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2人民在普选的基础上选举代表组成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3由国家权力机关产生其他国家机关依法行使各自的职权4实行民主集中制的组织和活动原则。

3、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优越性1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2动员了全体人民投身于社会主义建设3保证了国家机关协调、高效运转4维护了国家统一和民族团结。

二、人大代表的产生、性质、地位和作用1、人大代表的产生各级人大代表都是依照法律规定民主选举产生的。

1公民选举权和被选举权是普遍的。

凡年满18岁的中国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但是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除外。

2选举采取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

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大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全国人大代表、省、自治区、直辖市、设区的市、自治州的人大代表通过间接选举方式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产生。

2、人大代表的地位1代表是依法选举产生的他们既不是由谁任命的也不是通过非法途径产生的因此其地位是受法律保护的。

2代表集体组成国家权力机关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的一分子其地位应当受到一切组织和个人的尊重具有权威性。

3代表所代表的利益和意志是全体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这表明代表的地位是基于人民的委托具有广泛的人民性另一方面也说明他们不是不受任何约束的特殊公民。

4代表集体行使国家权力但是作为个人代表是无权行使国家权力的。

代表集体的地位是在由国家权力机关选举、受国家权力机关监督的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之上的而代表个人的地位就不同了其相对国家机关而言基本上与公民的地位相同只是其在执行代表职务时将受到有关保障并得到国家机关的支持。

代表法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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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培训简介代表法培训是一种旨在培养学员成为有效代表的培训课程。

代表法是指在司法过程中,通过代表客户进行法律辩护或提供法律意见。

在现代社会,法律代表的角色越发重要,因此代表法培训成为越来越受欢迎的培训项目。

培训目标代表法培训的目标是帮助学员掌握代表客户的技巧和知识,使其成为合格、优秀的法律代表。

具体目标包括:1.理解法律体系:学员将学习不同领域的法律知识,了解法律体系的基本原理和结构,掌握核心法律概念和法律条文的解释方法。

2.培养沟通能力:代表律师需要与各方保持有效的交流,包括与客户、法庭、对方律师等的沟通。

培训将重点强调沟通技巧,包括口头表达、书面表达、听取意见和反驳等。

3.掌握辩护技巧:学员将学习辩护的基本原则和技巧,包括如何提出论点,展示证据,驳斥对方观点等。

培训将通过案例分析和模拟法庭进行实践。

4.法律研究能力:代表法的培训不仅要求学员具备扎实的法律知识,还需要培养其独立进行法律研究和分析的能力。

学员将学习使用法律数据库、法律文献和案例法进行研究。

5.法律伦理和职业道德:代表法培训强调学员的法律伦理和职业道德,包括保密义务、诚实守信和尊重客户的权益。

培训将引导学员树立正确的职业道德观念。

培训内容代表法培训通常包括以下内容:1.法律基础知识:培训将包括法律体系和法律基本原理的介绍,以及相关法律领域的概述。

2.案例分析:学员将通过对实际案例的分析来理解代表法在不同情况下的应用。

培训将提供各种类型的案例,包括刑事案件、民事案件和行政案件等。

3.模拟法庭:培训将组织学员进行模拟法庭活动,在真实的法庭环境中进行角色扮演,锻炼学员的辩护和诉讼技能。

4.专业技能培养:培训将重点培养学员的沟通能力、辩护技巧、法律研究方法等专业技能。

5.职业道德教育:培训将加强对学员的法律伦理和职业道德的教育,引导学员树立正确的职业操守。

培训形式代表法培训可以采用多种形式,包括:1.课堂教学:通过专业老师的讲解和案例分析,让学员掌握代表法的理论知识。

代表法讲义

代表法讲义

关于代表法及其实施办法代表法是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的国家的一部基本法律,是专门调整代表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

一、《代表法》的意义(一)进一步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二)进一步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三)推动了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进一步开展。

二、《代表法》基本内容(一)关于总则1、明确了代表的法律身份2、明确了代表的法律地位3、明确了代表法定利益关系4、明确了代表的权利和义务5、明确了代表接受监督的法律关系。

(二)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1、审议。

审议的过程是被审议的议案和报告修改的过程。

2、询问。

是指代表在大会期间行使审议权时,可以对被审议的各项议案和报告草案的任何问题,向提出的机关提出并要求答复的权利。

3、质询。

质询权是指特定法律身份人---人大代表对有关机关提出质问并要求答复的权利。

4、议案。

议案是指要求人大会议审议并作出决定的建议。

提议案是代表行使国家权力的重要手段。

5、选举。

代表在人大会议上的选举权利是人民参与管理国家事务的基本保障之一。

6、罢免。

人大代表享有提出罢免案的权利是集体行使监督权力的主要措施,也表现出权力机关与执行机关的制约关系。

7、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

县级以上人民代表大会组织的特定问题调查委员会,是对大会职权范围内的事项,进行调查的一种方式。

8、表决。

表决权是指代表对大会交付表决的议案、人事任免案有表示意愿和选择的权利。

9、建议。

代表有权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提出各方面工作的建议、批评和意见。

有关机关、组织必须研究处理并负责答复。

(三)代表在本级人代会闭会期间的活动1、组织代表小组,建立活动制度。

2、代表视察。

3、代表调研4、列席有关会议。

5、提出建议。

6、提议临时召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

7、参加特定问题的调查委员会。

8、参加人大常委会组织的执法检查等活动。

(四)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1、司法保障。

2、时间保障。

3、物质保障。

4、知情权保障5、县以上人大常委会要有计划地组织代表参加履职学习,乡代表可参加上级组织的学习。

人大代表相关法律知识学习资料

人大代表相关法律知识学习资料

人大代表相关法律知识学习资料目录一、人大代表的产生二、人大代表的工作三、人大代表的权利四、人大代表的义务五、人大代表职务行为保障六、人大代表的监督第一章人大代表的产生一、人大代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包括:1、依法选举产生;2、不脱离各自的生产和工作;3、代表人民利益,集体行使权力;4、享有法定权利,履行法定义务,密切联系选民;5、受到司法、经济等方面的保障;6、可以被原选区或原选举单位罢免。

二、产生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以下简称《宪法》)第三章第五节第九十七条省、直辖市、设区的市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下一级的人民代表大会选举;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名额和代表产生办法由法律规定。

三、产生的办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法》(以下简称《选举法》)的规定进行选举产生。

根据《选举法》规定,经过宣传发动、成立选举机构、代表名额的分配、选区的划分、选民登记、代表候选人的提出、选举代表等程序,最后选举产生新的一届人民代表大会代表。

四、代表选举产生的方式有直接选举和间接选举两种方式(一)直接选举由选民直接投票选出的选举方式叫直接选举。

县、乡两级人大代表由选区选民直接选举产生。

《选举法》第二条第二款不设区的市、市辖区、县、自治县、乡、民族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由选民直接选举。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家庭出身、宗教信仰、教育程度、财产状况和居住期限,都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依照法律被剥夺政治权利的人没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间接选举由下一级人民代表大会选举上一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叫间接选举。

学习代表法提纲

学习代表法提纲

学习代表法提纲如何依法履⾏代表职务(提纲)——学习《代表法》体会⼀、⼈⼤代表的性质和地位⼈⼤代表是国家权⼒机关的组成⼈员,是⼀项职务,是通过选民直接投票或下⼀级⼈民代表⼤会间接选举产⽣的。

全国、省、市、县、镇五级⼈⼤代表共2623183⼈,其中:全国代表2980⼈,省级代表20222⼈,市级代表121993⼈,县级代表596508⼈,乡镇代表1881480⼈。

代表法是各级⼈⼤代表依法履职的依据。

它规定了⼈⼤代表的权⼒和义务。

⼆、⼈⼤代表的权利和义务(⼀)权利1、⾃由表达意志的权利。

代表法第31条规定:“代表在⼈民代表⼤会各种会议上的发⾔和表决,不受法律追究。

”这样规定,有利于代表讲真话、讲实话,忠实地表达⼴⼤⼈民群众的⼼声,有利于反映民意,集中民智。

2、保障⼈⾝⾃由的权利。

代表法第32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各级⼈民代表⼤会代表,⾮经本级⼈民代表⼤会主席团许可,在本级⼈民代表⼤会闭会期间,⾮经本级⼈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许可,不受逮捕或者刑事审判。

”“对县级以上的各级⼈民代表⼤会代表,如果采取法律规定的其他限制⼈⾝⾃由的措施,应当经该级⼈民代表⼤会主席团或者⼈民代表⼤会常务委员会许可。

”当然,这不并意味⼈⼤代表有超越法律之外的特权。

法律只保护⼈⼤代表依法履⾏职务,不是保护⼈⼤代表违法乱纪。

3.获得履⾏代表职务的时间和物质保障的权利。

⼀是“代表在本级⼈民代表⼤会闭会期间,参加由本级⼈民代表⼤会或者其常务委员会安排的代表活动,代表所在单位必须给予时间保障。

”(第33条)⼆是“代表按照代表法第33条的规定执⾏代表职务,其所在单位按正常出勤对待,享受所在单位的⼯资和其他待遇。

”(第34条)三是⽆固定⼯资收⼊的代表执⾏代表职务,根据实际情况由本级财政给予适当补贴。

(第34条)4.获得⼈⼤常委会及其办事机构为⼈⼤代表执⾏职务提供服务和保障的权利。

⼈⼤常委会是⼈民代表⼤会的常设机关,必须采取多种⽅式联系代表,组织指导代表开展活动并提供必要的条件。

乡镇人大代表培训授课稿《代表法》的主要内容.精讲

乡镇人大代表培训授课稿《代表法》的主要内容.精讲

《代表法》的主要内容一、制定《代表法》的意义一是进一步保障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权利。

我国宪法规定,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人民依照法律的规定,通过各种途径和形式,管理国家事务,管理经济和文化事业,管理社会事务。

人民管理国家事务最重要的途径和形式,是通过自己选出的代表,在国家权力机关中表达自己的利益和意志,并通过人大代表参加行使国家权力,管理国家事务,掌握国家的前途和命运。

人民当家作主的本质,不在于每一个人都要成为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而主要是由人民选出的代表,能够真正地代表大多数人的利益和意志;一旦在代表中出现有不称职或不能代表大多数人利益的人,能随时加以撤换。

代表法是一部专门调整和规范代表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其中明确规定了人大代表要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要受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要与人民群众保持密切联系,努力为人民服务,从而保证人大代表始终臵于选民和选举单位的监督之下,积极执行代表职务,时刻维护人民群众的利益和意志。

正是在这个意义上,代表法也就是人民当家作主的保障法。

二是进一步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人民代表大会制是我国人民民主政权的组织形式,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这个根本政治制度,由一系列有关国家机构和其他具体的政治制度所构成的。

我们这里说的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主要是有关人民代表大会的具体制度。

如:人民代表大会的会议制度,组织制度,常委会制度,人大代表制度,选举制度、监督制度,以及人大代表建议办理制度、议案处理制度、信访制度等等。

《代表法》将有关代表问题的法律规定系统化、规范化、制度化了,同时对人大代表的地位、作用作了科学的概括,构成了一个较为合理的、具体的、完整的体系,健全了人大代表制度,进一上完善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

三是推动了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进一步开展。

人大代表在会议期间的工作和闭会期间的活动,是整个人大工作的基础。

人大代表行使职权、履行职务,执行代表职务,使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和对代表的要求,充实和扩大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强调了代表的崇高地位,规定了一切组织和个人,特别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要尊重人大代表的权利,支持人大代表执行职务,这有利于纠正部分代表对开好代表大会重视不够和一部分人形式主义地对待召开代表大会的错误做法,解决一部分人忽视闭会期间代表活动的倾向。

代表法培训材料

代表法培训材料

代表法培训材料(供参考)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全然政治制度,人大代表作为我国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其作用的发挥直截了当关系到整个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用的发挥。

为了保证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五次会议通过了代表法,对代表的性质、工作、权益和义务等作出具体规定。

为进一步支持、规范和保证各级人大代表依法履行职责,充分发挥人大代表的作用,2010年10月28日,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七次会议通过了关于修改代表法的决定,对我国的代表制度作了修改完善。

一、代表法修改的背景我国在1992年之前,并没有一部关于人大代表的专门法律,有关人大代表工作的一些规定只是散见在宪法和有关法律中。

1992年颁布的代表法,以代表为主线,按照总则、会议期间的工作、闭会期间的活动、履职保证、代表职务的停止与终止等作出了规定,是我国保证和规范各级人大代表工作的专门的、差不多的、重要的法律。

这部法律,细化了宪法和有关法律的有关规定,总结了此前多年开展代表工作积存的大量成熟体会和做法,依照实践的需要系统地从法律上规定了保证和规范代表执行职务的问题,使代表工作走上了有法可依的轨道。

关于保证全国和地点各级人大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具有重要意义。

代表法的颁布实施,提高了对代表工作的认识,充分发挥代表作用成为坚持和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重要内容;促进了代表工作的制度化,并在实践中不断创新进展;代表依法履职的保证不断加强;增强了代表依法履职的责任感和使命感。

然而,随着时刻的推移、实践的深入、情形的变化,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依法治国的新的历史条件下,代表法在实施过程中遇到了一些需要研究或解决的问题:一是代表履职保证存在许多困难。

我国人大代表的特点是,在执行代表职务的同时,不脱离生产和工作,一些来自基层的代表,对本行政区域的经济社会进展情形、人大常委会及“一府两院”工作情形了解不多,参加闭会期间活动的时刻、经费难以保证。

代表法培训材料

代表法培训材料

代表法培训材料一、引言代表法是指代表国家、政党或其他组织参与决策、管理和监督的法律制度。

作为一种重要的民主制度,代表法在政治体制中扮演着重要角色。

为了提高代表的履职能力和水平,培训成为必不可少的环节。

本文将介绍代表法培训的目的、内容、方法以及评估等方面的内容。

二、培训目的代表法培训的目的在于提高代表的法律意识、履职能力和工作素质,使其更好地履行代表职责,为人民利益服务。

具体目标包括:1. 加强代表的宪法意识和法律素养,提高法律运用能力;2. 增强代表的政策理论水平,提高决策能力;3. 提升代表的沟通协调能力,加强代表与人民群众的联系;4. 培养代表的职业道德和廉政意识,防范腐败行为。

三、培训内容代表法培训的内容应涵盖以下方面:1. 代表法律知识:包括宪法、法律法规、代表法等基本法律知识的学习和掌握;2. 政策理论学习:代表需要了解国家的政策导向、发展战略等,以便更好地参与决策和提出建议;3. 履职技能培养:包括辩论技巧、演讲技巧、议案起草等,以提高代表履职的能力;4. 沟通与协调能力培养:代表需要具备良好的沟通与协调能力,与人民群众、政府机关和其他代表进行有效的沟通与协调;5. 职业道德和廉政教育:代表需要具备高尚的职业道德和廉政意识,遵守法律法规,防止腐败行为的发生。

四、培训方法代表法培训可以采用多种方法和形式,包括:1. 理论学习:通过讲座、专题讲解等形式,向代表传授代表法相关的理论知识;2. 实践演练:通过模拟代表会议、案例分析等方式,让代表亲身体验代表工作,并提供指导和反馈;3. 经验交流:代表可以通过座谈会、研讨会等形式,分享工作经验和心得,相互学习、借鉴;4. 学习班培训:可以组织集中的学习班,邀请专家学者进行系统的培训。

五、培训评估为了确保培训效果,需要进行培训评估。

评估内容包括:1. 培训前的需求调研:了解代表的培训需求和现状,制定相应的培训计划;2. 培训过程的反馈评估:通过问卷调查、讨论会等方式,了解代表对培训内容和方法的反馈,及时调整培训方案;3. 培训后的效果评估:通过考试、实际工作表现等方式,评估代表在培训后的能力提升情况。

代表培训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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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培训材料第一部分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一、人民代表大会简介人民代表大会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权力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人民代表大会由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五年。

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召集。

乡镇的人民代表大会会议由上次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召集。

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人民代表大会制度是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

这一制度的内容主要有以下方面:1、各级人大都由民主选举产生,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

2、人大和它的常委会,乡镇人大主席团集体行使国家权力,集体决定问题,严格按照民主集中制的原则办事。

3、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大产生,对它负责,向它报告工作,受它监督。

三、乡镇人大的职权乡、民族乡、镇人民代表大会每届任期五年,设主席团、主席、副主席,由主席团负责召集代表大会会议。

乡、民族乡、镇人大的职权主要包括:1、重大事项的审议、决定权。

乡、民族乡、镇人大根据国家计划决定本行政区的经济、文化事业和公共事业的建设计划;审查和批准本行政区域的财政预算及执行情况的报告;决定本行政区域的民政工作实施计划等。

2、选举和任免、罢免权。

乡、民族乡、镇人大有权选举或罢免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

乡长、副乡长、镇长、副镇长的候选人由乡镇人民代表大会主席团或10名以上代表联名提出。

乡、民族乡、镇人大代表大会开会时,主席团或1/5以上的乡、镇人民代表大会的代表联名,可以提出对上述人员的罢免案。

罢免案由主席团提请大会审议。

选举一律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

3、监督权。

乡、民族乡、镇人大审议乡、民族乡、镇政府的工作报告,撤销其不适当的决定、命令,有权罢免、撤销乡、民族乡、镇政府组成人员的职务。

第二部分人大代表的性质地位、权力和义务一、代表的性质和地位人大代表的性质是:人大代表是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代表。

人大代表的地位是: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学习代表法 提高代表素质(讲课材料)

学习代表法    提高代表素质(讲课材料)

学习代表法提高代表素质各位领导,各位代表:按照人大常委会工作要点的安排:我在这里向大家介绍一下自己学习人大工作相关法律法规的情况。

下面我就以代表法为主线,结合宪法、组织法、选举法、监督法的相关内容,分6个方面向大家汇报:一是代表法的产生及其代表法的法律定位;二是代表的产生及其代表的法律地位;三是代表的权利、义务和执行职务的保障;四是代表职务暂停和代表资格终止及代表补选;五是关于代表法的思考;六是人大代表如何依法履行代表职务。

不妥之处,请批评指正。

一、代表法的产生及其代表法的法律定位现行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共6章44条,约4500字。

早在1984年5月,自130名全国人大代表在第六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上提出制定人大代表法的三件议案以来。

到1992年4月,8年间共有515名全国人大代表,三个代表团17次提出议案,殷切盼望制定一部人大代表履行职务的法律。

正如《代表法》第一章第一条所叙述的那样,“为了保证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法行使代表职权,履行代表义务,发挥代表作用,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把抓紧起草代表法列入了工作要点。

1990年4月《代表法》草案讨论稿基本形成,经广泛征求意见后,进行了反复修改,形成了《代表法》草案,1991年1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3次会议和1992年2月第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连续两次常委会审议了这个法律草案,在提请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表决时,经过八年抗战,九易其稿,并对其实质性的内容进行了13处修改。

最后,在1992年4月3日,第七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五次会议闭幕大会上表决通过。

那么,《代表法》到底是一部什么样的法律呢?它的法律定位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来加以理解:(一)代表法是人大代表执行职务要遵守的法律,它是各级人大代表执行职务的基本的专门的法律,它是由全国人大通过的基本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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代表法培训材料学习贯彻《代表法》履行代表职责(讲稿) 《中华人民共和国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法》(以下简称《代表法》)于1992年4月3日七届全国人大会五次会议审议通过并颁布实施。

《代表法》是一部专门调整和规范代表执行职务行为的法律。

其核心问题是代表执行职务的问题。

各级人大代表执行职务,主要的法律依据就是《代表法》。

一、关于代表法的制定为什么要制定代表法?在代表法颁布施行前,我国的宪法和有关法律对人大代表的权利、义务已有规定,为什么还要专门制定一部代表法呢?只是由于:1、制定代表法是完善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需要。

我国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由民主选举产生的各级人大代表组成的。

作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各级人民代表在人民代表大会会议期间和闭会期间,通过依法执行代表职务,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但是,在代表法制定之前,还缺少一部专门的法律,就人大代表的职权和义务、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的保障、对代表监督等问题进行统一规定。

在已有的有关法律中,如选举法、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议事规则等,虽然涉及到人大代表的一些权利和义务,也有一些关于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规定,但都比较笼统和原则,未能加以具体化、系统化和规范化。

代表法的制定,使现行法律中各种有关人大代表工作的规定更为集中、具体、充实,是完善人大代表制度的重要步骤。

2、制定代表法也是保障人大代表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更好的发挥代表作用的需要。

党的十三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的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设有了很大的发展,这在客观上对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提出了新的、更高的要求。

而实际上,由于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深入,有些问题已迫切需要由法律加以明确和调整。

例如,人大代表在执行代表职务、开展代表活动时,究竟应代表整体利益还是局部利益问题,代表在闭会期间活动性质问题,以及对代表执行职务的保障、对执行代表职务的约束、对代表的监督等问题,都需要有法律加以明确规范。

这些问题不解决,势必会影响到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深入开展。

代表法的制定,则为解决这些问题提供了明确的、具有可操作性的法律依据。

制定代表法的指导思想是什么?制定代表法的指导思想是,以宪法为根据,从我国的国情出发,总结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的基本经验,对人大代表的权利和义务,对人大代表执行代表职务中需要和可能解决的问题,作实事求是的规定,使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进一步规范化、制度化,以保证人大代表能够依法执行代表的职权,履行代表的义务,发挥代表的作用。

确定制定代表法的指导思想时,突出强调以下两点:1、要坚持宪法规定的基本原则,即代表法的基本内容不能与宪法相抵触。

2、要从中国国情出发,总结代表工作的经验,对成功的经验法律化,对执行代表职务中需要和可能解决的问题,作实事求是的规定。

代表法是怎样制定出来的?代表法是从1989年开始着手起草的。

同年9月成立代表法起草小组,着手收集国内外有关代表法、议员法的资料,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对制定代表法的意见,研究代表法的基本框架。

1990年4月,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长会议要求抓紧代表法起草工作。

在此后不久,起草小组写出代表法讨论稿,发送12个省、自治区、直辖市,以及全国人大常委会有关部门和部分法律专家征求意见。

同时在济南召开10省市会议,专门讨论、研究代表法讨论稿。

此后又多次征求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大、各级人大代表和各方面意见,对讨论稿反复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秘书长办公室会议也多次讨论、研究了代表法的讨论稿,并进行了修改。

1991年11月,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会讨论了由全国人大常委会党组报送的代表法草案。

代表法草案经过九易其稿,先后于1991年12月、1992年2月提请七届全国人大第23次、24次常委会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和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制工作委员会根据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们的审议意见和各方面提出的意见,对代表法草案又进行了修改。

经七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24次会议审议,决定将代表法草案提请七届人大五次会议审议。

在七届人大五次会议期间,根据全国人大代表审议的意见,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3月30日召开会议。

又对代表法草案进行了审议并提出修改意见,提请大会主席团审议。

1992年4月1日,七届人大五次会议主席团3次会议以全票通过了法律委员会的审议结果报告和代表法草案,决定将代表法草案提交大会审议。

1992年4月3日大会通过了代表法,并于当日由国家主席令第56号予以公布实施。

代表法是党的十一届三中全会以来我国人大代表工作的经验总结和进一步规范的标志。

它的成功制定与我国各级人大代表的长期经验积累,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的积极支持和高度配合也是密不可分的。

二、介绍第一章总则部分代表法共有六章44条,总则是规章条件的最前面的概括性的条文。

第一章总则共有六条。

第一条讲的是立法目的与依据;第二条讲的是代表的地位;第三条讲的是代表遵守宪法、法律,保守国家秘密,协助宪法、法律实施的义务;第四条的内容是代表联系原选区或者原选举单位和人民群众的义务;第五条内容是对代表的监督和罢免;第六条是关于执行担保职务的内涵和保障。

这章除了第一条讲的是代表法的立法目的与依据,其他五条都是关于人大代表。

这一章我认为主要理解以下几个问题:1、我国人大代表制度有哪些特点?根据宪法和法律的规定,我国现行的人大代表制度概括地说,主要具有如下特点:①人大代表由民主选举产生;②人大代表实行兼职制;③人大代表实行任期制;全国、省、市、乡人大代表都是五年任期了④坚持集体行使权力。

也就是通常说的“集体有权,个人无权”。

⑤委托制。

目前,县级以上人大代表要选举人大常委会,常委会作为代表大会闭会期间的常设机构,可以说是代表把一部分权力,委托给常委会来行使。

⑥港澳特区的全国人大代表按照“一国两制”的原则开展代表工作和代表活动。

2、人大代表的法律地位是什么?我国宪法对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有着诸多内容的规定,但是在行文上没有作出明确的表述。

代表法作为一部专门规定人大代表问题的法律,首先研究了人大代表的地位问题,并对这一带有根本性质的问题做了明确表述。

代表法第二条中明确指出:“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依照法律规定选举产生。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是地方各级国家权力机关组成人员。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加行使国家权力。

”这一条文明确表述了人大代表的地位。

1、我们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的,那么人民群众如何来行使属于自己的权力呢?宪法规定人民群众通过选举自己的代表,并由人民群众选出来的人大代表组成权力机关来集体行使国家权力,也就是说,人民群众把自己的权力委托给了人大代表,这些受人民群众委托的人大代表集合在一起组成了权力机关,并集体行使国家权力,因此,他们当然是这个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

2、国家权力机关的重要责任是把人民群众的意志变为国家的意志,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的主张,而人大代表作为反映人民群众利益和意志的载体,有责任通过执行代表职务,把人民群众的意志变为国家的意志,把党的主张变为国家的主张,也就是说国家权力机关行使权力是要通过人民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来实现。

3、把人大代表界定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也是有宪法作为根据的。

宪法第五十九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和简单、解放军代表组成;宪法第五十七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是最高国家权力机关;第九十六条规定,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是地方国家权力机关。

因此,把人大代表定义为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不仅有理论的根据,还有宪法的根据。

代表法这样规定,不仅大大提高了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同时也有助于进一步激发人大代表的责任感和工作积极性。

3、如何理解人大代表是一种国家职务?在纪念代表法颁布10周年座谈会上,李鹏委员长指出:人大代表在国家政治生活中和社会生活中享有重要地位,发挥着重要作用。

人大代表不只是一种荣誉,更是一种国家职务,承担着宪法和法律赋予的重大职责。

人大代表是一种国家职务,说明了人大代表职务的国家性质,就是参加对国家事务的管理,对经济文化事业的管理,参与国家权力的行使。

因此代表要铭记自己手中权力的来源,处理好代表谁的问题,真正代表广大人民群众的根本利益,为最大多数人谋利益。

1、人大代表作为人民代表大会的组成人员,应代表人民的利益和意志,依照宪法和法律赋予本级人民代表大会的各项职权,参与行使国家权力,包括参与对国家和地方重大事项的决定,参与对行政机关。

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等国家机关工作的监督,参与选举任免国家机关的领导人员,参与法律和地方性法规的制定,参与对人民群众的各项权利和利益的保护等。

2、无论在人民代表大会开会期间,还是在人民代表大会闭会期间,人大代表都要执行法律规定的代表职务。

这些代表职务是人大及其常委会得以行使权力的重要基础。

也就是说,人大及其常委会的权力行使都要通过代表执行代表职务来实现。

3、人大代表要协助政府推行工作,要为人民群众办实事,带领当地人民群众发展本地区的经济,走共同致富的道路。

4、关于代表执行职务的几个问题人大代表执行的职务是政治性职务,是一种常任务性职务,是一种兼职职务。

因此,代表在执行职务要注意处理好的几个关系问题一要处理好参加代表大会与开展闭会期间活动的关系《代表法》规定,人大代表在本级人大会议期间的工作和本级人大闭会期间的活动,都是执行代表职务。

人大代表未经批准两次不出席本级人大会议的,其代表资格终止。

这就要求代表要认真参加本级人大会议,依法行使代表职权。

而闭会期间的活动是参加会议工作的准备和基础,又是会议工作的继续和延伸。

活动和工作是两个互相联系的阶段。

二要处理好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的关系人大代表享有一定的权利,同时承担一定义务,这些权利和义务都是法定的,不是个人赋予的,也不能被任何人剥夺、被割裂。

三要处理好集体行使权利和发挥代表个人作用的关系。

人大代表是国家权力机关的组成人员,用形象的话来说,是人民代表大会的组织细胞,每个细胞充满活力,代表大会才会有生机、有活力。

全国代表是国家的中坚力量,充分发挥作用,对国家的稳定、发展作用巨大。

这就要求人大在决定问题的方式上,必须采取合议制的方法,集体行使权力,经过来自各民族、各阶层、各方面的代表以民主的方法充分讨论,最后按少数服从多数集体行使权力。

4、人大代表接受谁的监督?人大代表是由人民群众选举产生的,当然要接受人民群众的监督,具体地讲,由选民直接选举的县、乡人大代表就要由选举他的选区的选民来监督,由选举单位间接选举产生的人大代表由选出他的选举单位来监督。

代表法根据宪法规定的精神,对代表接受监督作了专门规定:1、对代表实施监督的主体是原选区选民和原选举单位,也就是说,委托人大代表行使人民权力的选民和选举单位,同时负有监督代表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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