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政策_办法_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政策随着经济建设与自身发展,机动车停车设施日趋紧张,增加了机动车管理压力。
下文是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全文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提升停车服务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引导公众绿色出行,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和机动车停放管理适用本办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专用停车场的规划、建设、管理和危险化学品运输车辆的停放管理,适用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临时停车场。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为公共建筑、居住区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临时停车场,是指临时设置的用于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道路停车泊位和利用街坊路、胡同以及待建土地、临时空闲场地设置的停车场。
第四条机动车停车是静态交通体系,机动车停车场坚持统筹规划建设,实行差别化管理,逐步形成配建停车场为主、独立建设的停车场为辅、临时停车场为补充的格局。
本市鼓励社会多元化参与停车场建设,鼓励社会单位对外开放停车场。
第五条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市的停车管理工作,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相关政策,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
发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独立建设的停车场的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统筹安排政府投资项目建设资金,制定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标准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道路停车秩序管理和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
规划、住房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资源、质量技术监督、工商行政管理、税务、民防、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停车场的规划、设置、管理及机动车停放管理的统筹协调。
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的最新版全文大家了解过了吗?下文是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第一条[立法目的] 为规范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车辆停放人和停车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物业管理条例》和《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的管理。
第三条[名词解释] 停车管理企业是指产权单位、物业管理企业以及由产权单位或物业管理企业委托的专业停车管理企业。
第四条[职责分工] 市、区县价格主管部门和房屋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负责监督管理本市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和停放管理服务行为。
第五条[停车场类型划分] 居住区机动车停车场按照露天停车场(位)和非露天停车场(位)划分。
露天停车场(位)包括:居住区内规划建设的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非露天停车场(位)包括:居住区内规划建设的停车楼、停车库和立体停车设施。
第六条[价格管理形式] 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和政府指导价。
居住区机动车临时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居住区机动车长期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业主大会成立前,居住区机动车露天长期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
第七条[收费权] 居住区露天机动车停放管理形式由业主大会或按照《物业管理条例》第十条规定的全体业主决定。
业主大会成立前,由开发建设单位或停车管理企业决定。
居住区非露天机动车停放管理形式由产权人或所有权人决定。
第八条[收费性质]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收费属于机动车停放保管服务费。
第九条[合同约定] 开发建设单位提供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并收取费用的,应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和收费标准写入商品房。
第十条[成本构成] 居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服务成本或者管理服务支出构成一般包括以下部分:1、管理服务人员的工资、社会保险和按规定计提的福利费等;2、停车场及其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日常运行、维护费用;3、停车场清洁卫生费用;4、停车场绿化养护费用;5、停车场秩序维护费用;6、停车场保险费用;7、停车场能源费用;8、经业主大会同意的其他费用。
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
北京市停车收费管理规定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各区县物价局:为合理充分利用现有停车资源, 加速停车场建设,促进首都停车业的发展,进一步改善首都交通状况,适应首都向国际化大都市发展的需要。
经市政府批准,自6月6日起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
现将调整后的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机动车停车场收费实行政府定价和市场调节价两种定价形式。
具体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机动车停车场经营企业应按有关规定在行业管理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经物价部门核准收费标准,并使用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专用票据方可按照新的收费标准收费。
三、各机动车停车场需在入口处及收费地点醒目位置设置明码标价牌,接受社会监督。
四、机动车停车场(不含临时占道停车位)所收费用为管理服务费,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为交纳停车费的车辆提供管理服务,及时疏导车辆交通,保持良好的交通秩序、保障停车安全,杜绝事故隐患。
五、机动车停车场收取停车费实行计时收费,不足一个计时段按二个计时段计收。
各机动车停车场可对长期停放车辆按月、按年出租停车位。
按月、按年租用停车位的车主昼夜24小时均可在已交费停车场停车。
六、经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市政管委核准的封闭式居住小区内设立的停车位,实行在小区入口计时、出口收费,任何车辆进入小区第一小时内不得收取停车费。
七、居住小区地下停车库按年、按月包租停车位收费标准实行市场调节价,经营者制定或变更收费标准需与小区业主委员会协商取得一致意见后,持具有法律效力的协议到物价部门办理核准手续后方可收费。
八、未按规定到行业主管部门办理备案登记手续、未经物价部门核准收费标准的停车场不得收取停车费。
单位大院、居住小区及停车场除经批准收取车辆管理服务费外,不得收取进门费、泊位证明等其他针对机动车的费用。
九、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机动车停车场,因收费标准明显不合理造成社会反映强烈的,市、区县各级物价部门有权干预。
十、区县物价部门需严格按照本通知的有关规,核准停收费标准,同时加强监督检查,对未经批准擅自收费、不执行物价部门规定的收费标准、不按规定明码标价的单位及个人,应根据《价格法》的有关规定从严查处。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居住停车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
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居住停车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14•【字号】京交函〔2019〕1024号•【施行日期】2019.07.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正文北京市交通委员会关于道路居住停车管理工作的意见(试行)京交函〔2019〕1024号各区人民政府:为合理利用道路停车资源,缓解居住停车矛盾,按照《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的有关规定和市政府对道路停车改革的统一部署,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以指导各区开展道路居住停车管理工作。
一、居住停车机制各区政府负责指导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建立居住停车机制。
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组织开展好停车资源调查,指导、支持、协调开展停车自治管理和停车设施共享、挖潜、新增等工作;发挥专业规划设计单位、责任规划师的作用,通过规划施划解决好居住停车怎么停、怎么管的问题;组织居民参与道路居住停车认证条件等自治管理工作。
各区政府、街道办事处(乡镇政府)要加大人员、资金投入力度,保障道路停车改革实施、停车自治管理和停车设施的共享、挖潜、新增等工作。
居住停车资源,首先通过居住小区配建停车设施或小区内业主共有停车泊位解决;其次,通过周边公共建筑配建停车场或公共停车场有偿错时共享解决;再次,根据辖区可利用空间资源情况,通过在闲置场所和路外公共空间挖潜、新建停车设施等方式解决。
确属居住停车资源紧张、矛盾突出的区域,经区政府批准,在不影响机动车和非机动车正常通行的情况下,可以在居住区周边支路及其等级以下道路设置白虚线停车位用于居住车辆停放。
仍有不足的,可开放个别道路白实线停车位用于居住停车。
二、道路停车位管理白实线停车位以服务出行停车为主,白虚线停车位以服务居住停车为主,均应实行电子收费,纳入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收入全额上缴区级财政。
在支路上施划的白虚线停车位,原则上应以限时停放为主,处理好机动车停放与非机动车、行人路权的关系。
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内各方合法权益,北京市出台了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下文是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欢迎阅读!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完整版全文一、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提供或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
三、停车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收取停车费的,应达到以下要求:1.遵守本市停车行业经营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等;2.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管理方案,方案应包括停车管理方的职责、停车位的管理分配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3.有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4.维护小区停车秩序,指定停车区域,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使通畅;5.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6.保证交通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四、对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
投递邮件的邮政车辆需要进入小区的,停车管理单位不得拒绝其入内,进入小区的邮政车辆应遵守小区停车管理制度。
对临时进出车辆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收费放行。
禁止停车管理单位在机动车进门时预收停车费用。
五、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以下规定:1.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业主(临时)公约和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2.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3.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等。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 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泊位供给第三章治理与服务第四章道路停车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治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严格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以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机动车停车坚持有偿使用、共享利用、严格执法、社会共治。
全社会应当共同构建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机动车停车工作,将停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方法,严格控制首都功能核心区、北京城市副中心机动车保有量,建立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机制,建立管理职责和管辖权限综合协调机制,推进行政执法权集中统一行使。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区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组织制订、宣传贯彻停车管理相关政策、标准和服务规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发展改革、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推进停车区域治理,监督有关部门开展停车执法。
区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停车执法事项,将停车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确定监督、管理人员,建立居住停车机制,指导、支持、协调开展停车自治和停车泊位共享、挖潜、新增等工作。
第六条本市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鼓励对违法停车、违法从事停车经营、擅自设置障碍物等行为进行举报;鼓励开展维护停车秩序等停车志愿活动;倡导、宣传有位购车、合理用车、绿色出行理念。
北京小区停车管理制度范文
北京小区停车管理制度范文北京小区停车管理制度范文第一章总则为了规范北京市小区停车管理工作,维护小区停车秩序,确保停车资源的合理利用,保障居民停车需求,制定本制度。
第二章停车资源分配1. 按照小区居民的停车需求,设置合理的停车位数量,并根据居民人口和车辆拥有情况进行调整。
2. 停车位分配原则:按照公平、公正、公开原则,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停车管理单位负责停车位的分配工作。
3. 停车位分配方式:采用抽签或轮流停车的方式进行停车位的分配。
第三章停车管理1. 车辆准入:只有持有小区停车许可证的车辆才能进入小区停车场。
2. 停车费用:停车费用按照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停车管理单位制定的收费标准收取,并在小区内明示公布。
3. 停车时间限制:对于长时间停放的车辆,停车管理单位可要求车主立即移动车辆或承担相应的费用。
4. 停车位管理:按照停车位编号进行停车,车辆应停放在自己分配到的停车位上,不得占用他人停车位。
5. 禁止乱停乱放:禁止车辆在小区非指定的停车位上或公共区域乱停乱放,违者可被扣分或暂停停车许可证使用。
6. 停车位维护:停车位的日常维护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停车管理单位负责,确保停车位的正常使用。
第四章违规处罚1. 违规行为:车辆在小区内乱停乱放、未按规定缴纳停车费用、未持停车许可证进入停车场等行为均视为违规行为。
2. 处罚措施:对于违规停车的车辆,可以采取以下措施进行处罚:(1)警告通知:可以通过贴条、短信等方式通知车主违规行为,并要求其改正。
(2)罚款:对于多次违规停车的车辆,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处以罚款,罚款标准由小区业主委员会或停车管理单位制定。
(3)扣分:对于多次违规停车的车辆,可以根据情节轻重对其停车许可证进行扣分,当扣分累计达到一定数量时,暂停停车许可证的使用。
(4)追究法律责任:对于严重违规停车的车辆,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并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五章争议处理对于小区停车管理中的争议,可以通过以下途径进行处理:1. 协商解决:各方可以通过协商解决争议,达成共识。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等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等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
•【公布日期】2024.03.29
•【字号】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16届〕第16号
•【施行日期】2024.03.29
•【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立法工作
正文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
〔十六届〕第16号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等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已由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24年3月29日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2024年3月29日
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等二部地方性法规的决定
(2024年3月29日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通过)
北京市第十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决定:
一、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作出修改
将第二十九条修改为:“调整居住小区内业主共有的停车泊位的收费价格,应当由业主依法共同决定。
违反规定程序调整居住小区停车收费价格的,由住房城乡建设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处十万元罚款。
”
二、对《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作出修改
删除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第四项。
本决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物业管理条例》根据本决定作相应修改并对条文顺序作相应调整,重新公布。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方法(征求意见稿)第一条【立法目的】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标准停车秩序,提高停车效劳水平,促进城市交通环境改善,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法。
第二条【适用范围】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场的规划、设置、使用、管理、效劳适用本方法。
公共交通、道路客货运输车辆等配建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国家和本市其他有关规定。
第三条【概念分类】本方法所称机动车停车场是指供机动车停放的露天或者室内场所,包括独立建设的停车场、配建停车场和道路停车泊位。
独立建设的停车场是指根据规划独立建设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
配建停车场是指公共建筑、商业街区、居住区、大中型建筑配套建设的停放机动车的场所,包括向社会开放的和供本单位、本居住区居民专用的。
道路停车泊位是指依法在道路上设置并向社会开放的停放机动车的泊位。
第四条【管理原那么】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应当坚持统筹规划、标准管理、方便群众和确保道路交通平安畅通的原那么,逐步形成配建为主、独立建设为辅、道路停车泊位为补充的停车场格局。
本市推行限时停车制度,提高停车场利用率。
本市鼓励配建停车场向社会开放,鼓励单位和个人提供错时停车。
第五条【职责分工1】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制订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政策措施,编制停车专项规划,并会同相关部门对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催促考核。
区县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开展改革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机动车停车场建设的工程审批、核准和备案工作,统筹安排政府投资工程建设资金,并对机动车停车收费实施监督管理。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本市临时道路停车泊位的设置和停车秩序管理。
规划、住房和城乡建设、财政、国土、质监、工商、税务、园林绿化、民防和城市管理综合执法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各自职责,依法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六条【职责分工2】区县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统筹协调,根据本市机动车停车设施专项规划,制定本行政区域停车设施规划和停车开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一、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提供或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
••••三、停车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收取停车费的,应达到以下要求:••••1.遵守本市停车行业经营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等;••••2.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管理方案,方案应包括停车管理方的职责、停车位的管理分配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3.有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4.维护小区停车秩序,指定停车区域,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使通畅;••••5.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6.保证交通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四、对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
••••投递邮件的邮政车辆需要进入小区的,停车管理单位不得拒绝其入内,进入小区的邮政车辆应遵守小区停车管理制度。
••••对临时进出车辆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收费放行。
••••禁止停车管理单位在机动车进门时预收停车费用。
••••五、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以下规定:••••1.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业主(临时)公约和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2.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3.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等。
••••六、除临时进出小区停放车辆外,其他机动车停放人应与停车管理单位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一般应包括双方当事人、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北京小区停车管理规定
北京小区停车管理规定
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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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北京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网站
一、为规范居住小区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提供或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
三、停车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收取停车费的,应达到以下要求:
1.遵守本市停车行业经营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等;
2.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管理方案,方案应包括停车管理方的职责、停车位的管理分配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3.有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
4.维护小区停车秩序,指定停车区域,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使通畅;
5.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
6.保证交通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四、对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
投递邮件的邮政车辆需要进入小区的,停车管理单位不得拒绝其入内,进入小区的邮政车辆应遵守小区停车管理制度。
对临时进出车辆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
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物价局•【公布日期】2002.02.21•【字号】京价[收]字[2002]088号•【施行日期】2002.02.2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北京市物价局关于加强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通知(京价(收)字〔2002〕088号)各区县物价局:为做好对我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和经营备案工作,规范居住小区停车收费经营行为,根据市市政管理委员会、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市地方税务局、市物价局、市公安局公安交通管理局联合发布的《关于对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经营企业进行资质审查和经营备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就我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收费管理的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居住小区内经营机动车停放业务需按照《通知》规定,经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市政管委(建委)核准,依法取得经营资格后,到所在区县物价部门办理收费审批手续。
二、居住小区内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对临时停放车辆收取的停车费按京价(收)字[1991]第472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对长期停放的车辆收取的停车费标准,按京价(收)字[1997]第196号文件规定的标准执行。
三、居住小区内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除可在经批准收费的停车场地内收取车辆管理服务费外,不得借加强管理等原因,收取小区进门费、泊位证明费等其他针对机动车的费用。
四、居住小区内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所所收费用为管理服务费,机动车停车场经营者应为缴纳停车费的车辆提供管理服务,及时疏导车辆交通保持良好的停车秩序、保障停车安全,杜绝事故隐患。
五、经居住小区管理办公室、市政管委(建委)核准以整个封闭式居住小区为整体设立停车场,应实行入口计时、出口收费,任何车辆进入小区第一个小时内不得收取停车费。
六、居住小区内设立的经营性机动车停车场所须按有关行业管理规定完善停车收费计时设备、设施,统一标志、收费人员须佩带统一标识,亮证收费。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引言: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二)是北京市政府为了更好地管理和规范机动车停车而颁布的一项法规。
机动车停车问题一直是城市管理面临的重要挑战之一,合理的停车管理办法不仅可以缓解城市交通拥堵,还可以提高交通效率和市民的停车便利性。
本文将详细介绍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二)的内容和对机动车停车管理的意义。
概述: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二)是对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一)的完善和补充。
该办法旨在进一步规范和管理机动车停车,提高城市交通运行和停车秩序。
正文内容:一、拓展停车资源1.增加停车位供给:通过完善停车场建设规划,加大对停车场建设的投入,提高停车位供给的数量和质量。
2.利用土地资源:在城市规划中充分考虑停车需求,将停车场规划纳入土地利用计划,合理利用空地和地下空间建设停车设施。
二、完善停车管理系统1.引入智能停车系统:通过智能停车系统,实现停车位的动态管理,提高停车位利用率和停车收费的效率。
2.设置停车信息公示牌:在重要道路和停车场入口设置停车信息公示牌,告知市民停车位数量和费用标准,提高停车信息透明度。
三、加强停车收费管理1.制定合理收费标准:根据停车位的位置、使用时间、停车场的等级等因素,制定合理的停车收费标准,确保停车费用的公平和合理。
2.引入电子支付方式:推广使用电子支付方式,方便市民支付停车费用,减少现金流通,提高停车收费的效率。
四、提升停车场服务质量1.完善停车场设施:加强停车场的设施建设和维护,提供清洁、安全、便捷的停车环境。
2.培训停车场服务人员:加强停车场服务人员的培训,提高他们的服务意识和服务质量,为市民提供优质的停车服务。
五、加强执法力度1.增加执法力量:增加停车管理人员的数量,提高执法力度,加大对违规停车行为的处罚力度。
2.利用科技手段:利用监控摄像头等科技手段,加强对停车违规行为的监控和处罚,提高违规停车的打击效果。
总结:北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二)的出台对规范和管理机动车停车具有重要意义。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18年)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治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严格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以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机动车停车坚持有偿使用、共享利用、严格执法、社会共治。
全社会应当共同构建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机动车停车工作,将停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方法,严格控制首都功能核心区、北京城市副中心机动车保有量,建立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机制,建立管理职责和管辖权限综合协调机制,推进行政执法权集中统一行使。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区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组织制订、宣传贯彻停车管理相关政策、标准和服务规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发展改革、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推进停车区域治理,监督有关部门开展停车执法。
区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停车执法事项,将停车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确定监督、管理人员,建立居住停车机制,指导、支持、协调开展停车自治和停车泊位共享、挖潜、新增等工作。
第六条本市鼓励社会资本投资建设停车设施;鼓励对违法停车、违法从事停车经营、擅自设置障碍物等行为进行举报;鼓励开展维护停车秩序等停车志愿活动;倡导、宣传有位购车、合理用车、绿色出行理念。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第75号令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正文:---------------------------------------------------------------------------------------------------------------------------------------------------- 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75号)《北京市机动车停车场管理办法》已经2001年3月28日市人民政府第3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1年7月1日起施行。
市长:刘淇二00一年五月十二日北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促进本市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发展,加强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管理,规范机动车公共停车场的服务活动,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公共停车场(包括机动车公共停车库、机动车公共停车楼等停车设施,以下简称公共停车场)的规划、建设和管理,适用本办法。
大中型公共建筑停车场的规划和建设,依照本市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条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主管本市公共停车场的管理工作,负责组织拟订有关停车设施建设和经营管理的政策,审查停车场经营者的资质,制定停车场行业管理规范,并会同规划行政主管部门监督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的实施。
区、县人民政府确定行政主管部门在市市政管理委员会的指导下,按照规定的职责负责本辖区内的公共停车场管理工作。
规划、发展计划、建设、价格、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依法对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和服务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本市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和城市建设发展的需要编制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逐步缓解停车设施供需矛盾。
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由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市政管理、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组织编制,经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五条公共停车场的建设应当与新区开发、旧城及商业街区改造、道路建设等相结合。
市市政管理委员会会同规划、发展计划、公安交通管理等部门根据公共停车场专业规划制定停车场年度建设计划,并组织实施。
北京市小区停车管理规定
北京市小区停车管理规定为了加强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小区环境改善,制定了《北京市小区停车管理规定》,下面小编给大家介绍关于北京市小区停车管理规定的相关资料,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北京市小区停车管理条例一、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提供或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
••••三、停车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收取停车费的,应达到以下要求:••••1.遵守本市停车行业经营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等;••••2.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管理方案,方案应包括停车管理方的职责、停车位的管理分配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3.有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4.维护小区停车秩序,指定停车区域,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使通畅;••••5.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6.保证交通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四、对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
••••投递邮件的邮政车辆需要进入小区的,停车管理单位不得拒绝其入内,进入小区的邮政车辆应遵守小区停车管理制度。
••••对临时进出车辆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收费放行。
••••禁止停车管理单位在机动车进门时预收停车费用。
••••五、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以下规定:••••1.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业主(临时)公约和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2.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3.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等。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出台的《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出台的《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第一篇: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出台的《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7月1日,北京市国土房管局出台的《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开始实施,尽管新办法对居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车辆停放要求等方面作了规定,但对停车费收取尚未提出具体的标准,就在新办法出台的同一天,北京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某小区发生了百余辆车堵路抗议车位费提高事件。
事实表明,居住区内车位不足、停车费收取、签订车位合同等仍是业主最为头疼的老大难问题。
为此,记者走访了多个小区就上述问题做了细致的调查■调查一:车位太紧张业主很无奈张先生两年前搬进通州区某小区,最初他还没有私家车,自然也不会留意车位的事情。
入住时物业几次打电话问张先生是否租车位,他都拒绝了,心想:以后有车再说吧。
谁料去年年底,张先生终于下定决心买了一款新车,随后却租不到停车位。
目前,张先生每天下班只能把车停在附近商场的停车场里,上下班很麻烦。
张先生所在的小区停车位归物业公司直接管理,于是他找到物业公司希望解决车位问题,而答案只有一个:现有的停车位全部租完,只能等其他业主退租后再办理。
买车带来的苦恼让张先生很是抱怨,一是怨开发商设计不合理,没有建设充足的停车位,二是怨自己当初没有租下车位,哪怕当时多交一两年的租金现在也不至于愁成这样。
记者在调查中发现,像张先生家这样,车位紧张的商品房小区确实很多,因此现在新建的项目在设计规划时大都能够考虑到业主的需求,按照1:1的比例修建停车位,保证业主一家一个停车位。
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新小区车位紧张的问题将有所缓解。
■调查二:停车纠纷多收费为主因北京市目前尚未出台关于小区内停车收费的物业管理条例,物业公司及业主遇到车位问题只有遵循《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和物价局《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
据了解,《关于调整我市机动车停车场收费标准的通知》上规定,居住小区地面停车位的收费标准是小型车150/月,大型车210元/月。
北京机动车停车条例
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十五届〕第1号《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已由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于2018年3月30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18年5月1日起施行。
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机动车停车条例(2018年3月30日北京市第十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次会议通过)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停车泊位供给第三章治理与服务第四章道路停车第五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本市机动车停车治理,合理引导停车需求,严格规范停车秩序,促进城市综合交通体系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以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本市机动车停车坚持有偿使用、共享利用、严格执法、社会共治。
全社会应当共同构建和维护机动车停车秩序,遵循停车入位、停车付费、违停受罚的基本要求。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领导本市机动车停车工作,将停车纳入城市综合交通体系,综合运用法律、经济、行政、科技等方法,严格控制首都功能核心区、北京城市副中心机动车保有量,建立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机制,建立管理职责和管辖权限综合协调机制,推进行政执法权集中统一行使。
市交通行政主管部门统筹本市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会同相关部门对各区停车管理工作进行综合协调、检查指导、督促考核,组织制订、宣传贯彻停车管理相关政策、标准和服务规范。
公安机关交通管理、城市管理综合执法、住房城乡建设、规划国土、发展改革、财政、质量技术监督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机动车停车管理相关工作。
第五条区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停车设施规划、设置、使用及停车秩序、服务、收费的管理工作,推进停车区域治理,监督有关部门开展停车执法。
区停车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机动车停车管理的具体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统筹辖区内的机动车停车管理工作,组织领导、综合协调、监督检查停车执法事项,将停车纳入网格化管理范畴,确定监督、管理人员,建立居住停车机制,指导、支持、协调开展停车自治和停车泊位共享、挖潜、新增等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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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国土房管物〔2004〕663号
各区县国土房管局,各建设单位、物业管理企业、停车管理单位,各业主大会: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内各方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物业管理条例》和本市停车管理有关规定,在征求有关单位意见基础上,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四年六月十六日《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办法》(2004年7月1日起执行)
一、为规范居住小区停车秩序,保障居住小区停车管理双方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家和本市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二、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车管理服务(包括地面停车场、路边划线停车位、地下停车库、立体停车库的机动车停车服务等)统一由物业管理企业负责提供或由物业管理企业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住小区,由房屋管理单位或委托专业停车管理单位负责。
三、停车管理单位按照政府规定的价格收取停车费的,应达到以下要求:
1.遵守本市停车行业经营管理服务的有关政策规定和业主大会的决议、物业管理服务合同及业主(临时)公约等;
2.应制定切实可行的停车管理方案,方案应包括停车管理方的职责、停车位的管理分配方案、发生紧急情况的处置预案等;
3.有专人对进出停车场的车辆进行登记,进门发放停车凭证,出门查验停车凭证后放行;
4.维护小区停车秩序,指定停车区域,保证车辆停放整齐,行使通畅;
5.24小时专人看管停车场或采用电子监控手段进行不间断监视,劝阻、制止损害停放车辆的行为,采取防范措施,防止车辆丢失;
6.保证交通设施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四、对临时进出小区的车辆管理制度,由业主大会和物业管理企业协商议定。
投递邮件的邮政车辆需要进入小区的,停车管理单位不得拒绝其入内,进入小区的邮政车辆应遵守小区停车管理制度。
对临时进出车辆实行收费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在车辆进门时发放临时停车凭证,出门时验证收费放行。
禁止停车管理单位在机动车进门时预收停车费用。
五、居住小区内机动车停放人应遵守以下规定:
1.遵守业主大会决议、业主(临时)公约和居住小区机动车停车管理制度,服从停车管理人员的指挥;
2.按照规定或约定交纳停车管理服务费用;
3.禁止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消防设施等。
六、除临时进出小区停放车辆外,其他机动车停放人应与停车管理单位签订停车管理服务协议,协议一般应包括双方当事人、机动车基本情况、双方的权利义务、收费价格、管理责任、管理期限以及违约责任等内容。
七、凡利用业主共用场地施划的停车位,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售。
建设单位拥有车场、车库所有权的,应优先出售或出租给业主;建设单位、停车管理单位在未满足本居住小区内业主停车需求前,不得将车位出售、出租给其他单位或个人。
小区车位难以满足业主停车需要的,停车管理单位应当结合实际情况,采取措施提高现有车位利用率。
八、停车管理单位在小区内部道路上施划停车位,应当符合交通设施国家安全标准的规定,不得占用消防通道设置停车位,妨碍行人和其他车辆通行。
九、停车管理单位应及时对居住小区内道路、停车场地及设施设备进行维修养护,保障正常使用。
十、对不按规定停放的车辆,影响小区道路通畅或影响小区公共安全的,物业管理企业有权按照停车管理服务协议、业主(临时)公约或业主大会决议处理,由此产生的费用由停放人承担。
十一、各级国土房管部门应加强对居住小区停车管理服务的指导和监督,及时处理停车管理纠纷。
十二、本办法自2004年7月1日起执行,原《关于加强北京市居住小区机动车停放管理的通知》(京国土房管物[2002]973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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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走过春的田野,趟过夏的激流,来到秋天就是安静祥和的世界。
秋天,虽没有玫瑰的芳香,却有秋菊的淡雅,没有繁花似锦,却有硕果累累。
秋天,没有夏日的激情,却有浪漫的温情,没有春的奔放,却有收获的喜悦。
清风落叶舞秋韵,枝头硕果醉秋容。
秋天是甘美的酒,秋天是壮丽的诗,秋天是动人的歌。
2、人的一生就是一个储蓄的过程,在奋斗的时候储存了希望;在耕耘的时候储存了一粒种子;在旅行的时候储存了风景;在微笑的时候储存了快乐。
聪明的人善于储蓄,在漫长而短暂的人生旅途中,学会储蓄每一个闪光的瞬间,然后用它们酿成一杯美好的回忆,在四季的变幻与交替之间,散发浓香,珍藏一生!
3、春天来了,我要把心灵放回萦绕柔肠的远方。
让心灵长出北归大雁的翅膀,乘着吹动彩云的熏风,捧着湿润江南的霡霂,唱着荡漾晨舟的渔歌,沾着充盈夜窗的芬芳,回到久别的家乡。
我翻开解冻的泥土,挖出埋藏在这里的梦,让她沐浴灿烂的阳光,期待她慢慢长出枝蔓,结下向往已久的真爱的果实。
4、好好享受生活吧,每个人都是幸福的。
人生山一程,水一程,轻握一份懂得,将牵挂折叠,将幸福尽收,带着明媚,温暖前行,只要心是温润的,再遥远的路也会走的安然,回眸处,愿阳光时时明媚,愿生活处处晴好。
5、漂然月色,时光随风远逝,悄然又到雨季,花,依旧美;心,依旧静。
月的柔情,夜懂;心的清澈,雨懂;你的深情,我懂。
人生没有绝美,曾经习惯漂
浮的你我,曾几何时,向往一种平实的安定,风雨共度,淡然在心,凡尘远路,彼此守护着心的旅程。
沧桑不是自然,而是经历;幸福不是状态,而是感受。
6、疏疏篱落,酒意消,惆怅多。
阑珊灯火,映照旧阁。
红粉朱唇,腔板欲与谁歌?画脸粉色,凝眸着世间因果;未央歌舞,轮回着缘起缘落。
舞袖舒广青衣薄,何似院落寂寞。
风起,谁人轻叩我柴扉小门,执我之手,听我戏说?
7、经年,未染流殇漠漠清殇。
流年为祭。
琴瑟曲中倦红妆,霓裳舞中残娇靥。
冗长红尘中,一曲浅吟轻诵描绘半世薄凉寂寞,清殇如水。
寂寞琉璃,荒城繁心。
流逝的痕迹深深印骨。
如烟流年中,一抹曼妙娇羞舞尽半世清冷傲然,花祭唯美。
邂逅的情劫,淡淡刻心。
那些碎时光,用来祭奠流年,可好?
8、缘分不是擦肩而过,而是彼此拥抱。
你踮起脚尖,彼此的心就会贴得更近。
生活总不完美,总有辛酸的泪,总有失足的悔,总有幽深的怨,总有抱憾的恨。
生活亦很完美,总让我们泪中带笑,悔中顿悟,怨中藏喜,恨中生爱。
9、海浪在沙滩上一层一层地漫涌上来,又一层一层地徐徐退去。
我与你一起在海水中尽情的戏嬉,海浪翻滚,碧海蓝天,一同感受海的胸怀,一同去领略海的温情。
这无边的海,就如同我们俩无尽的爱,重重的将我们包裹。
10、寂寞的严冬里,到处是单调的枯黄色。
四处一片萧瑟,连往日明净的小河也失去了光彩,黯然无神地躲在冰面下恹恹欲睡。
有母女俩,在散发着丝丝暖意的阳光下,母亲在为女儿梳头。
她温和的把头发理顺。
又轻柔的一缕缕编织着麻花辫。
她脸上写满笑意,似乎满心的慈爱永远装不下,溢到嘴边。
流到眼角,纺织进长长的。
麻花辫。
阳光亲吻着长发,像散上了金粉,闪着飘忽的光辉。
女儿乖巧地依偎在母亲怀里,不停地说着什么,不时把母亲逗出会心的微笑,甜美的亲情融化了冬的寒冷,使萧索的冬景旋转出春天的美丽。
11、太阳终于伸出纤纤玉指,将青山的柔纱轻轻褪去。
青山那坚实的肌胸,挺拔的脊梁坦露在人们的面前,沉静而坚毅。
不时有云雾从它的怀中涌起,散开,成为最美丽的语言。
那阳光下显得凝重的松柏,那苍茫中显现出的点点殷红,那散落在群山峰顶神秘的吻痕,却又增添了青山另外的神秘。
12、原野里那郁郁葱葱的植物,叫我们丝毫感受不到秋天的萧索,勃勃生机与活力仍在田间高山涌动。
谷子的叶是墨绿的,长而大的谷穗沉甸甸地压弯了昨日挺拔的脊梁;高粱仍旧那么苗条,满头漂亮的红缨挥洒出秋的风韵;那纵横原野的林带,编织着深绿浅黄的锦绣,抒写出比之春夏更加丰富的生命色彩。
13、终于,心痛,心碎,心成灰。
终于选择,在月光下,被遗忘。
百转千回,早已物是人非;欲说还休,终于咫尺天涯;此去经年,你我终成陌路。
爱你,终是一朵花开至荼糜的悲伤,一只娥飞奔扑火的悲哀。
14、世界这么大,能遇见,不容易。
心若向阳,何惧忧伤。
人只要生活在这个世界上,就有很多烦恼,痛苦或是快乐,取决于你的内心。
人不是战胜痛苦的强者,便是屈服于痛苦的弱者。
再重的担子,笑着也是挑,哭着也是挑。
再不顺的生活,微笑着撑过去了,就是胜利。
15、孤独与喧嚣无关,摩肩接踵的人群,演绎着身外的花开花谢,没谁陪你挥别走远的流年。
孤独与忙碌迥异,滚滚红尘湮没了心境,可少了终点的奔波,人生终究一样的苍白。
当一个人成长以后,在他已经了解了世界不是由鲜花和掌声构成之后,还能坚持自己的梦想,多么可贵。
16、生活除却一份过往和爱情外,还是需要几多的遐思。
人生并不是单单的由过往和爱情符号所组成的,过往是人生对所有走过岁月的见证;因为简单,才深悟生命之轻,轻若飞花,轻似落霞,轻如雨丝;因为简单,才洞悉心灵之静,静若夜空,静似幽谷,静如小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