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医科大学文件
南京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例
附件一南医大研(2012/2013)10号关于印发《南京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例》(修订)的通知各学院、部、处、附院,国家重点实验室:为适应研究生教育发展的需要,加强研究生导师队伍建设和学科建设,对《南京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进行了修订,并经第6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13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
现将修订后的《条例》(见附件)印发给你们,从发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通知。
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院二〇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附件:《南京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例》主题词:博导遴选条例修订附件:南京医科大学博士研究生指导教师遴选条例(第6届校学位评定委员会第13次全体会议审议通过)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全面改革博士生指导教师审核办法的有关精神,以及南京医科大学对博士生指导教师遴选制度改革的设想,并结合我校博士生培养与学科建设的实际需要,对我校审核新增博士生指导教师的任职资格作如下规定:一、主要原则1、本着有利于学科建设和学科结构调整,有利于科教兴国、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培养经济建设、科技发展和社会进步所需的、与国际水平相当的博士的原则,根据科研、教学的实际需要合理设置博士生指导教师(以下简称博导)岗位。
对博导任职资格的审核,应适应和满足提高博士生培养能力、优化博士生培养质量的需要,适应和满足改善博导队伍结构和培养扶植新兴学科(学术)带头人的需要。
2、博导遴选的根本依据为申请人的学术道德、学术水平及其所具备的培养和指导博士研究生的支撑条件。
在遴选过程中必须坚持标准、严格要求、保证质量,并做到公平、公正、公开。
3、博导从事研究工作的主要研究方向应属于本校博士学位授权点所在学科,或虽然目前该学科并非博士学位授权点但为我校确定的重点建设和发展的学科领域。
博导总数及各博士学位授权点的博导数必须与招生规模及实际需要相适应,并依据教育部下达的博士生招收计划确定。
二、博士生指导教师应具备的基本条件1、拥护党的基本路线和方针、政策,治学严谨,作风正派,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能做到为人师表,教书育人。
南京医科大学临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
南京医科大学临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实施细那么〔修订稿〕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调整医学学位类型和设置医学专业学位的几点意见?[学位(1999)5 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方法?[学位(1998)6 号]文件的规定,为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以下简称一委两部一局)?关于开展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 [学位办(1998)59 号]精神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学位(2021)49 号]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修订本细那么,现公布如下:总那么一、为确保临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授予质量,加强组织领导与管理,成立由主管校长负责,研究生处负责人和各附属医院分管教学和科研的院长组成的临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以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二、为贯彻有关临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的文件精神,从我校的实际出发,由研究生处负责制定实施细那么、各科培养方案及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我校各附属医院临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的实施情况作定期检查评估,以确保临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临床〔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一、临床〔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对象(一)统招临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二)完成住院医师标准化培训并取得第一阶段合格证书的在职临床医师1、完成住院医师标准化培训,取得住院医师标准化培训第一阶段合格证书人员:在取得合格证书4年之内,须通过国家组织的外语考试和医学综合考试;修满学校规定的研究生学位课程;可申请临床〔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2、各研究生课程进修班学员:完成研究生课程学习成绩合格;通过国家组织的外语考试和医学综合考试;具有住院医师标准化培训第一阶段合格证书;年龄原那么上不超过40岁的我校各附属医院〔三级乙等及以上医院〕的在职临床医师,可在结束课程后申请按照临床〔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类型进行后续培养,并申请临床〔口腔〕医学硕士专业学位。
南京医科大学临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
南京医科大学临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2010年12月修订)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调整医学学位类型和设置医学专业学位的几点意见》[学位(1999)5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8)6号]和《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9)36号]文件的规定,为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以下简称一委两部一局)《关于开展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学位办(1998)59号]精神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学位(2010)49号]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修订本细则,现公布如下:一、为确保临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授予质量,加强组织领导与管理,成立由主管校长负责,研究生处负责人和各附属医院分管教学和科研的院长组成的临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以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二、为贯彻有关临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的文件精神,从我校的实际出发,由研究生处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各科培养方案及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我校各附属医院临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的实施情况作定期检查评估,以确保临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临床(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一、临床(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招生对象(一)1、获相应临床(口腔)专业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2、获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2年以上;3、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4、已获本专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5、原则上,一般应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第一阶段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6、通过卫生部全国医学博士外语统一考试;符合以上条件者,可申请进入研究生学位课程学习。
(二)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第二阶段合格证书的在职临床医师;在取得合格证书3年之内,须通过卫生部全国医学博士外语统一考试;修满学校规定的研究生学位课程;可申请临床(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南京医科大学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实施细则
南京医科大学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实施细则(全日制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调整医学学位类型和设置医学专业学位的几点意见》[学位(1999)5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细则,具体如下:总则一、为确保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授予质量,加强组织领导与管理,成立由主管校长、研究生处负责人、公共卫生学院院长及分管研究生教育的副院长组成的南京医科大学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指导委员会,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以确保工作有序开展。
二、为贯彻有关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工作的文件精神,从我校的实际出发,由研究生处和公共卫生学院共同负责制定公共卫生硕士培养方案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和实施细则,组织有关专家进行论证,以确保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质量。
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办法一、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授予对象全日制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研究生二、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培养年限研究生的在校学习年限为3-5年三、授予学位的名称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英文名称:Master of Public Health (简称MPH)四、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培养方向慢性非传染性疾病流行病学、传染病流行病学、职业/环境因素的健康效应、营养与健康/食品安全、妇幼卫生与人口健康、环境化学物检测与评价、卫生事业管理五、公共卫生硕士专业学位授予标准1.坚持四项基本原则,热爱祖国,遵纪守法,品行端正,具有良好的职业道德素质,身体健康,愿为我国现代化建设和公共卫生事业服务;2.具有所学专业较宽广的基础理论和较系统的专业知识,并掌握现代公共卫生及相关学科的理论知识;3.掌握公共卫生的管理方法和技能,能独立从事公共卫生的现场工作,能结合公共卫生实际,发现问题并运用所学的理论和方法分析解决问题;4.熟练掌握流行病学和卫生统计学的知识及本学科的技能和技术,能独立处理本学科的问题,具有现代公共卫生组织管理和协调能力;5.掌握一门外国语,具有较熟练阅读本专业外文资料和初步写作的能力;6.在学期间,在中国科技论文统计源期刊上以第一作者发表至少1篇与学位研究课题相关的科研论著,研究生导师必须是第一通讯作者,且导师的第一署名单位应是南京医科大学。
南京医科大学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
南京医科大学关于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通知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试点范围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08〕119号)、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将大学生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苏政办发〔2009〕46号)、《江苏省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苏教财〔2009〕4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宁政办发〔2009〕145号)和《关于印发<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门诊医疗费用包干办法(试行)>的通知》(宁人社规【2010】8号)等文件精神,现通知如下:一、基本原则按照国家和省关于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社会保障体系和开展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工作的总体要求,坚持参保自愿、各院(处)组织、政策引导、全面推进的原则;坚持筹资标准、补助标准、保障水平与本市学生儿童基本一致原则;坚持个人缴费和政府补助相结合的原则;坚持重点保障大病医疗需求,逐步提高保障水平的原则,将我校大学生纳入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并继续做好大学生日常医疗工作。
二、参保范围我校各类全日制本科大学生(含康达学院、港澳台学生)、非在职统招研究生(以下统称“大学生”),均需按本意见参加南京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以下简称“居民医保”)。
三、筹资标准根据《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在宁高校大学生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实施意见》,大学生参加居民医保筹资由个人和政府共同分担。
目前,筹资标准为220元/人·年,其中个人缴纳100元/人·年,同级财政补助120元/人·年。
大学生个人缴费原则上由大学生本人和家庭负担,对于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大学生每年需凭低保证明复印件、户籍所在区(县)民政部门出具的相关证明,由学生工作处、研究生处确认后交与医保办,统一报市医保中心审核,审核合格后按有关规定执行。
首次参保免缴《南京市民卡》卡费。
南京医科大学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修订) - 南京医科大学基础医学院
南京医科大学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修订)南医大人〔2016〕87号各学院、部门、附属医院、直属单位:为继续建立科学合理的教职工绩效考核机制,保障学校人事制度与分配制度改革顺利进行,推进两级管理,充分发挥绩效津贴的激励导向作用,构建幸福和谐校园,对《关于印发南京医科大学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南医大人﹝2015﹞37号)进行修订,修订意见如下。
一、指导思想1.奖励绩效津贴分配与绩效考核挂钩,统筹兼顾教师、其他专业技术、管理、工勤等各类工作岗位人员,合理制定考核标准,定性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2.按照岗位设置的总体要求,对绩效考核与津贴分配执行分类实施、按岗取酬,多劳多得、优绩优酬,统筹协调、两级管理的原则。
3.促使管理重心下移,强化二级单位在绩效考核和奖励绩效津贴分配中的自主权。
二、考核范围本意见实施范围为我校享受奖励绩效津贴的在职在岗事业编制教职工以及参照事业编制管理的人事代理人员。
三、考核办法1.学校制定绩效考核工作指导意见,各二级单位在不低于学校考核标准的前提下,制定本单位年度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细则),负责对本单位教职工进行绩效考核。
2.二级单位需将绩效考核实施办法(细则)和本单位教职工绩效考核结果报送学校人事处备案。
3.学校按照教职工的岗位类别和职务职级制定奖励绩效津贴分配标准。
奖励绩效津贴分两部分,一部分按月向教职工发放,另一部分在年底核拨至二级单位,由二级单位结合当年绩效考核结果自主分配。
4.承担教学任务的二级单位应把学校核拨的课时津贴作为二级单位专任教师奖励绩效津贴的一部分纳入绩效考核体系。
四、考核内容绩效考核工作应按专任教师、其他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工勤技能人员等岗位类别分类实施。
(一)专任教师绩效考核内容全面考核专任教师的师德师表、学术规范、完成教学任务、深化教育教学改革和人才培养创新、推进科技创新、参与学科建设和社会服务等方面的表现、能力、业绩与贡献。
其中,专任教师应达到的年基本教学工作量由学校提出指导性标准,其他则由二级单位制定并实施。
关于印发《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助教制度管理办法(试行)》
关于印发《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助教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相关学院:研究生助教工作是研究生培养体系的重要环节,对于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随着学校教学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为进一步发挥研究生助教对教学工作的辅助作用,促进学校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的持续发展,经研究决定,自2013年起试行研究生助教制度,并逐步向全校推广。
现将《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助教制度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研究、遵照执行,确保此项工作的顺利开展。
研究生院人事处教务处二○一三年三月十九日主题词:印发研究生助教管理规定通知南京医科大学研究生助教制度管理办法(试行)研究生助教工作是研究生培养体系的重要环节,对于进一步提高本科教学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该项制度在国内外高等教育领域已有一定探索和尝试,很多高校将其作为推进和深化研究生培养机制改革,优化教学、科研和管理工作队伍结构,提高办学效益,提升研究生培养质量的重要手段。
随着学校教学改革工作的不断深入,为进一步发挥研究生助教对教学工作的辅助作用,促进学校教学改革和教学建设的高效可持续发展,学校拟试行研究生助教制度,在试点的基础之上逐步向全校推广。
为确保研究生助教制度的有序开展,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一、试点范围与指标主干课程——生理学、生物化学、病理学、药理学、微生物与免疫学;各本科专业、本科生学术性社团及教改实验班等。
具体研究生助教名额分配见附件1。
二、工作内容1.协助日常教学管理。
根据老师要求,随堂听课,进行课堂观察,做好课堂记录;协助老师完成课堂教学,包括分发资料、收集作业、辅导答疑、上习题课、课堂讨论等;协助老师备课,参与课堂设计、准备讨论议题、热点话题、案例等;协助老师做好本科生的科研训练工作。
2.参与教学资源建设。
在主讲老师的指导下,建设e-learning教学平台,并负责平台的日常维护与更新。
3.导学。
组织学生开展课程学习方法、学习重点、难点的小班研讨;根据老师授权组织开展学习指导、课外阅读、兴趣小组等与课程相关的形式多样的课余活动。
南京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
南京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学校科研经费管理,明确经济责任,提高科研经费使用效益,促进学校科研事业发展,根据《教育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加强高校科研经费管理的若干意见》(教财〔2005〕11号)、《南京医科大学科研经费管理办法》(南医大科〔2006〕27号)、《南京医科大学科技发展基金管理办法》(南医大科〔2006〕14号)和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纵向科研经费是指以学校名义向国家、省、市科研主管部门申请的项目经费;纵向合作经费是指学校作为合作单位申请到的各类纵向经费;横向科研经费是指学校受企事业单位委托项目经费以及其他形式提供科研咨询、科研服务等取得的经费,校基金经费包括:校基金面上项目经费、校基金重点项目经费及SCI论文奖励基金项目经费(SCI论文发表获得学校奖励科研项目经费)。
第三条各类科研经费,不论其资金来源渠道,均为学校收入,必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主管部门统一管理、集中核算,并确保科研经费专款专用。
第二章科研经费的立项与入账第四条办理科研经费立项的程序:经费到账→开具发票→项目编号→入账→网上查询(一)学校科技主管部门和项目负责人可到学校财务处查询科研经费实际到账情况。
(二)纵向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后,由科技处统一办理立项和入账手续,并通知各项目负责人。
纵向合作科研经费、横向科研经费到达学校财务账后,由财务处通知科技处,科技处根据科研合同统一办理立项和入账手续,并通知财务处开具发票、通知各项目负责人领取发票。
第三章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第五条科研经费的使用实行课题负责人负责制。
课题负责人应严格按经费预算执行,企事业单位委托的科技项目,经费的使用严格按合同执行。
科研经费的使用必须符合国家、地方及学校有关法规制度的要求,严格遵守各类开支标准的规定。
第六条科研经费的开支范围科技经费主要用于支付研究经费(包括科研业务费、实验材料费、仪器设备费、实验室改装费、协作费等)、国际合作与交流费、劳务费(指研究生助研津贴)、水电费和管理费(项目经费下达部门、单位规定不能开支的除外)。
南京医科大学经济合同审核管理办法(试行)---南京医科大学审计与法务处
南京医科大学经济合同审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合同审核管理, 规范学校对外签订经济合同的行为, 维护学校合法权益, 推进依法治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和江苏省、南京市有关方面的法规及政府采购方面的有关规定, 结合学校实际, 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经济合同是指学校或学校授权的校内组织以南京医科大学的名义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与其他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而形成的协议。
第三条本办法中所指经济合同包括材料及设备等买卖合同、基建工程及修缮工程合同、委托加工合同、资产租赁合同、服务合同、借款合同、债权债务的清偿合同等各类涉及经济事项的合同, 不包括科研合同、劳动人事合同。
第四条经济合同订立必须遵守法律、法规, 坚持平等互利、协商一致、诚实守信的原则, 维护学校的正当权益, 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利用合同损害学校利益。
第五条合同项目管理单位应该履行经济合同的相关职责, 负责合同文本的起草、拟定、初审、送审、报批及履行等工作;审计处对合同进行复核。
第六条所有以学校名义签订的经济合同须统一使用“南京医科大学合同专用章”。
合同专用章由审计处集中管理使用。
第二章合同审核的内容第七条经济合同的初审、复核工作内容如下:(一)审核合同对方的主体资格及资信状况。
具体包括:1.合同对方当事人的主体资格。
包括名称、资质、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经营范围和方式等;2.合同对方的履约能力和资信情况;3.合同对方签约代表的合法身份, 如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法定代表人的授权委托书;4.必要时要求合同对方提供主要的财务报表以及从事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材料。
(二)审核合同基本条款的完备情况, 包括合同对方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住所地、合同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酬金、合同期限、履约地点和方式、合同变更和解除、违约和违约责任以及合同的仲裁和诉讼等;(三)审核合同文本的规范性、合法性;(四)审核合同的内容是否与招投标或谈判内容一致, 是否符合学校规定;(五)审核是否具有相应的学校经费支出预算;(六)审核其他可能会影响经济合同的因素。
苏州市人民政府、南京医科大学关于聘任江宁军等5位同志为南京医科大学姑苏学院产业教授的通知
苏州市人民政府、南京医科大学关于聘任江宁军等5位同志为南京医科大学姑苏学院产业教授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苏州市人民政府
•【公布日期】2020.12.05
•【字号】苏府〔2020〕117号
•【施行日期】2020.12.0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事业单位人事管理
正文
苏州市人民政府南京医科大学关于聘任江宁军等5位同志为南京医科大学姑苏学院产业教授的通知
各市、区人民政府,苏州工业园区、苏州高新区管委会,市各委办局,各直属单位;南京医科大学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附属医院:
为深化南京医科大学姑苏学院产教融合,大幅提高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成效,根据《苏州市政府南京医科大学战略合作发展协议》,经校地双方协商,决定聘任江宁军等5位同志为南京医科大学姑苏学院产业教授。
具体名单如下:江宁军基石药业董事长
陶维康江苏恒瑞医药股份有限公司副总经理
何建文迈瑞医疗体外诊断事业部首席科学家
褚旭上海联影医疗功率电子事业部CEO、国家杰出工程师
赵亦伟德诺医疗董事长
苏州市人民政府南京医科大学
2020年12月5日。
南京医科大学临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
南京医科大学临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培养方案总则(2010年12月修订)根据国务院学位委员会《关于调整医学学位类型和设置医学专业学位的几点意见》[学位(1999)5号]、《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8)6号]和《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试行办法》[学位(1999)36号]文件的规定,为贯彻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教育部、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以下简称一委两部一局)《关于开展临床医学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的通知》[学位办(1998)59号]精神以及国务院学位委员会《硕士、博士专业学位研究生教育发展总体方案》[学位(2010)49号]精神,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修订本细则,现公布如下:一、为确保临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授予质量,加强组织领导与管理,成立由主管校长负责,研究生处负责人和各附属医院分管教学和科研的院长组成的临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试点工作领导小组,协调各有关职能部门的工作,以确保试点工作有序开展。
二、为贯彻有关临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试点工作的文件精神,从我校的实际出发,由研究生处负责制定实施细则、各科培养方案及质量评估指标体系,并组织有关专家对我校各附属医院临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的实施情况作定期检查评估,以确保临床(口腔)医学专业学位研究生的培养质量。
临床(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一、临床(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招生对象(一)1、获相应临床(口腔)专业学士学位和硕士学位;2、获硕士学位后从事本专业2年以上;3、年龄一般不超过45周岁;4、已获本专业医师资格证书和执业证书;5、原则上,一般应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第一阶段培训,并取得合格证书;6、通过卫生部全国医学博士外语统一考试;符合以上条件者,可申请进入研究生学位课程学习。
(二)完成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并取得第二阶段合格证书的在职临床医师;在取得合格证书3年之内,须通过卫生部全国医学博士外语统一考试;修满学校规定的研究生学位课程;可申请临床(口腔)医学博士专业学位。
南京医科大学
南京医科大学南医大校〔2013〕57号关于印发《南京医科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各院、部、处、委、会、办、馆、室、中心、公司、附属医院:为进一步规范我校招投标活动,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强学校支出管理,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学校制定了《南京医科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经校务会研究决定,现予以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南京医科大学2013年12月11日南京医科大学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学校招标工作,提高经费使用效益,加强学校支出管理,保证项目质量,促进廉政建设,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和江苏省、南京市有关招投标方面的法规及政府采购方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校招投标工作实际情况,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招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高效和合法的原则。
第三条招标投标活动及其当事人应当接受依法依纪实施的监督。
第二章招投标组织及其职能第四条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学校的招投标管理工作,该小组由分管相关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财务处、纪委监察审计处以及资产、后勤等相关职能部处的负责人作为成员参加领导小组。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下设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招投标工作小组。
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审计处;招投标工作小组成员主要由招标项目主管单位、招标项目使用单位、财务处、纪委监察审计处和其他相关单位承办人员组成(视项目内容而定)。
第五条学校招投标工作领导小组工作职责:(一)对全校的招投标工作实行宏观管理,制定学校招标投标工作的各项规章制度,审核有关规章制度的实施细则和工作流程;(二)听取招投标工作小组的工作汇报,指导招投标工作中的重要事项;(三)对特殊项目和重大项目的招标工作,领导小组负责人或成员可直接参与并负责招投标工作的全过程;(四)对下设的招投标工作小组进行监督检查,协调和解决招投标工作中出现的矛盾和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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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京医科大学文件
南医大校[2016] 72 号
关于印发《南京医科大学
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各学院、部门、直属单位、附属医院:
为进一步规范我校各类劳务酬金发放工作,特制定《南京医科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请各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南京医科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南京医科大学
2016年12月12日
附件:
南京医科大学劳务酬金发放管理办法(试行)
为规范我校各类劳务酬金发放工作,根据国家有关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请各部门遵照执行。
一、劳务酬金范围
劳务酬金包括邀请校内外专家作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专业咨询等劳务酬金,学校组织的各类评审、鉴定、答辩、监考、命题、阅卷、审稿等工作的劳务酬金。
二、劳务酬金标准
(一)学术报告、专题讲座、专业咨询
校外专家:
中级及相当职称800元/场
副高级及相当职称1,000元/场
正高级及相当职称2,000元/场
全国知名专家3,000元/场
院士及相当职称5,000元/场
校内专家:减半执行
(二)论证、鉴定、评审
校外专家:
中级及相当职称400元/场
副高级及相当职称600元/场正高级及相当职称800元/场全国知名专家1,000元/场
院士及相当职称2,000元/场
校内专家:减半执行
(三)论文盲审、评阅、指导答辩
论文盲审硕士400元/篇
博士500元/篇
英文论文盲审硕士900元/篇;
博士1,200元/篇
论文评阅硕士200-300元/篇
博士500元/篇
自考专接本200元/篇
论文答辩硕士500元/生
博士1,000元/生
论文指导答辩(自考)200-400元/生(四)命题
1.自主招生考试主命题人员2,000元/份
其他命题人员200-500元/人
2. 全日制研究生入学考试200-2,000元/份
3.学位英语、转专业考试等1,000-2,000元/份4.留学生本科生毕业理论考试1,000元/份
5. 成人教育考试公共课2,000元/份
自考等学历教育300元/份
标准根据题量、题型、结构、难度系数等综合考虑;如有A、B卷则视同2份
(五)阅卷
1.全日制研究生入学考试20元/份
2.学位英语、转专业考试等10-20元/份
3.普通话测试5元/生
4.留学生本科生毕业理论考试2元/份
5.成人教育考试2-5元/份
(六)面试
自主招生考试、转专业考试、成人教育招生等各类考试
面试专家1,000元/半天
其他面试人员200元/半天
(七)监考、考务、巡考100-300元/场
(八)技能实践考核等200-1,000元/天
(九)题库(含全英文题库)建设、PBL案例
审题1-5元/题
新编试题(自编题)10-50元/题
案例审核1,500元/个
案例编写5,000元/个
(依据案例完整性、三幕内容是否齐全,包括剧幕、问题设置、参考资料等)
(十)教学督导
教务处、研究生院500-2,000元/月
国际教育学院500-1,000元/月
继续教育学院400-600元/月
(十一)网络课程制作
教务处1,000-3,000元/门/学期
国际教育学院800元/课时
研究生院、继续教育学院1,000元/课时
(十二)学报编辑
审稿、统计编辑100-200元/篇
约稿稿酬2,000-4,000元/篇
投稿稿酬200元/篇
JBR 国外稿酬1,000-2,000美元/篇
国内稿酬3,000-5,000元/篇专家组稿JBR 1,000元/篇
中文版2,000元/期
编委、主编、责编600-1,000元/期
英文摘要审核、编辑校对(含初审、终审)200-1,500元/期
(十三)校报、微信、微博编辑
文字校报、微博20-200元/篇
微信20-1,000元/篇
制图微信5-10元/篇
微博20-100元/篇(省级媒体刊登200元/篇)照片5-10元/篇
视频100-300元/篇
(十四)英文网站翻译等
翻译200元/千字(中翻英,以中文字符计算)
校对80-150元/千字(以英文字符计算)
(十五)承办体育竞赛
裁判长2,000元/天
副裁判长1,000元/天
裁判员800元/天
工作人员500元/天
组委会、资格审查、仲裁委员会人员等500元/半天
(十六)超工作量加班200元/天(制定考核办法报人事处备案)
三、报销管理
(一)上述劳务酬金标准是发放的上限,各部门应根据实际工作情况,在各自项目经费预算和标准范围内报销。
(二)部门原则上不安排人员加班,如确因工作需要必须加班的,应说明加班事由,将考核结果报人事处备案后作为发放依据。
(三)新增劳务酬金项目需部门申请,财务处审核,报校领导批准后执行;
(四)超上述范围的特殊情况,需报分管校领导和分管财务的校领导审批后执行。
(五)各类劳务酬金需通过“南京医科大学酬金系统”发放至个人银行卡。
(六)教职工参加学校正常的工作会议、学术活动原则上不发放劳务酬金。
四、各类劳务酬金标准上级部门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五、以往相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以本办法为准。
六、本办法由财务处负责解释,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南京医科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6年12月12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