集团公司资金管理办法模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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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目的

为提高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整体资金使用效益,规避资金违规使用风险,搭建资金管理平台,更好地为集团公司和各成员企业提供高效、集约、便捷的资金服务职能,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释义

本办法所称货币资金是指公司所拥有的现金、银行存款和其他货币资金。

第三条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 含职能部门) 以及所有全资、控股、有实质性控制力的参股二级成员企业、三级企业,以及自愿加入的其他企业(以下简称“各结算

单位”)。

第四条基本原则

(一)严格账户管理

坚决清理多余账户,各结算单位只能在选定的结算银行开立收入账户和支出

账户,并在结算中心开立结算户,不能开立其它账户。

(二)收支两条线

各结算单位的收入必须全部通过本单位在结算中心的收入账户进入结算中

心的结算账户,不得直接进入支出账户或其他账户;资金支出必须全部由结算中心按预算拨付到本单位在结算中心的支出账户后进行开支。

(三)资金高度集中

各结算单位除可在支出户保留少量日常周转资金外,其余资金必须全部集中到结算中心的账户中。

(四)严格预算管理

对结算单位的资金来源和资金使用采取预算管理的方式,结算单位的资金、

贷款、担保等业务均须纳入预算范围,由集团公司进行集中审批和监控。

第二章现金管理

第五条所有公司现金的使用范围应符合国家《现金管理办法》的规定,

严格控制现金结算,超出结算起点的付款应通过银行结算。各公司、部门不得为任何单位和个人套取现金。

第六条各公司应核定库存现金限额,库存现金限额根据各单位3-5 天的日常用量(或银行核定的库存现金限额)为准,凡超过库存现金限额的部分必须及时送存银行。企业现金的存入及取出应切实做好安全保卫措施。

第七条除零星现金收入可以补充库存外,收入的现金应及时送存银行,

不得从现金收入中直接支付(即坐支)。

第八条各公司应当建立货币资金业务的岗位责任制,明确相关部门和岗位的职责权限,确保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不相容岗位相互分离、制约和监督。出纳人员不得兼任稽核、会计档案保管和收入、支出、费用、债权债务账目的登记

工作。公司不得由一人办理货币资金业务的全过程。

第九条现金收入都应开具收款收据;出纳人员办理收款手续后,应加盖“现金收讫”章。

第十条从银行提取现金,应当填写《现金领用单》,并写明用途和金额,由财务负责人批准后提取。

第十一条现金支出都要有原始凭证,由经办人签字和符合审批权限的负责人员审核批准,并填制付款凭证后,出纳才能付款并在付款凭证上加盖“现金付讫”章后入账。出纳人员不得受理未按规定审批的付款业务,不得受理不完整、

不真实、不合法的原始凭证,否则由出纳人员承担全部经济损失。

第十二条出纳人员应当建立健全现金明细账,逐笔记载现金收付,并结出库存余额。账目应当日结日清。

第十三条出纳人员应该每日盘点库存节余现金,填制现金盘点表,由会计人员监盘,保证账款相符,发现差错应及时查明原因,并报告财务负责人。

第十四条各公司财务负责人应定期、不定期对出纳库存现金抽查核对,验

证账实是否相符。原则上长款归公,短款查明原因,追究责任人,并由责任人负

责赔偿。

第十五条不得用白条抵冲现金,不准因私借支现金,不准保存账外现金,

不得公款私存。

第十六条备用金管理

(一)公司员工因业务需要经公司财务负责人审核、领导批准后,可以从财务管理部门领取部分款项,作为日常业务备用金。备用金主要用

于各业务部门经常性的、小金额的日常费用开支及其他零星开支;

(二)备用金数额确定后,经办部门和经办人员应严格执行;

(三)各个业务经办人员应及时报销,原则上每月报销一次,对于金额较大的费用支出要及时通知财务管理部门,对于报销不及时,导致备

用金超限额者,公司财务管理部门将根据情况给予处罚;

(四)备用金不得挪作他用,经办人员离职或调动时,必须做好交接手续;

(五)各部门应于年底之前将备用金足额交回财务管理部门,次年由财务管理部门重新核定备用金限额并按照上述程序办理领用手续。

第十七条现金借款管理

(一)员工出差及其他零星支出,可申请现金借款。

(二)借款申请的程序为:

1、经办人填写《借款申请单》,注明借款人、借款部门、借款用途、借

款金额、预计还款日期;

2、《借款申请单》须经有审批权的领导审批后,交财务管理部门负责

人审核;

3、出纳根据审批后的《借款申请单》进行付款。

(三)借支的款项应在业务完成后10 个工作日内到财务管理部门报账,结清借款;超过时间未报账的或报账后未结清借款的余额按每日3‰计

收资金占用费。

(四)财务管理部门对原借款未结清又重新借款,有权拒绝办理付款手续。

第三章银行存款管理

第十八条各部门除了在《现金管理暂行条例》规定的范围内可直接使用现金进行结算的项目外,其它收付业务,都必须通过银行办理结算。

第十九条银行账户管理

(一)银行账户必须按照国家规定开立和使用。银行账户是公司为办理结算业务、资金信贷和现金收付而在相应金融机构开设的基本账户、

一般结算账户和专用账户;

(二)银行账户的管理由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统一规划、集中控制、分类管理;

(三)集团公司和各子公司银行账户开立、撤销由集团公司主管财务副总负责审批;

(四)各子公司实行收支两条线,其收入均应通过收入专户划入资金结算中心账户,支出由结算中心统一拨付;

(五)结算单位的银行账户仅供企业收支结算使用,不得出借银行户头给外单位或个人使用,不得为外单位或个人代收代支、转账套现;

(六)不得用个人名义开立单位银行账户;

(七)各公司负责人和财务负责人必须加强对银行账户的管理,定期检查银行账户的使用情况,每周向集团公司财务管理部报送一次账户余

额及使用情况。一旦发现问题,应及时处理;

(八)各企业财务管理部门应定期对各开户行的户头进行清理、核对,对不再使用的账户应及时办理销户手续。

第二十条银行票据管理

(一)出纳员专门负责银行票据的管理,妥善保管,严防丢失、被盗;

(二)建立健全支票使用登记制度。财务管理部必须设置支票使用登记簿,登记支票使用的日期、领用人、用途、金额、限额、批准人、签发

人等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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