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do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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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2011年江西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

资金使用管理操作办法

为加强和规范“万村千乡市场工程”专项资金的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09年度农村物流服务体系发展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09〕71号)和《财政部办公厅、商务部办公厅关于2011年开展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有关问题的通知》(财办建〔2011〕28号)、《商务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市场建设的通知》(商建字[2010]251号)、《商务部关于进一步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规范管理的通知》(商建发[2010]410号)精神,特制定本办法。

一、支持对象

经省商务厅批复核准并已在商务部备案的“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

2011年新增承办企业应具备以下条件:1.规范经营,组织机构健全。2。具有较强实力.日用消费品经营企业注册资本200万元以上,2010年销售额3000万元以上;农业生产资料经营企业注册资本500万元以上,2010年农资销售额2亿元以上,其中化肥或农药年销售额1亿元以上。3.具有一定的配送能力.

配送中心等仓储配送设施健全,现有店铺的统一配送率不低于50%.4.开展连锁经营3年以上.

2010年度承办企业资格自动延续,企业存在以下情况之一的应取消承办资格:一是企业自愿退出;二是企业在2011年存在违规行为;三是企业配送能力不强,包括没有建立物流配送中心或采取与第三方物流公司开展配送合作等措施;四是企业实力不强,注册资金在100万元以下的。

二、支持方式及标准

2011年采取以奖代补方式支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建设或改造的农家店和新建的农村商品配送中心建设。

建设或改造“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并经验收合格的,每个农家店支持6000元.

新建农村商品配送中心按不低于60万元的标准予以支持,且支持资金不得超过项目总投资的50%。

农家店信息化改造以及验收标准另行下发。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申请新建的配送中心应符合以下要求:1.配送中心建设数量与当地人口、农家店数量、配送半径、商业网点规划等相匹配。2。建设规模合理,与企业发展现状相匹配。3.进行信息化管理,机械化作业程度高。3.功能分区完善。4。当年竣工并通过验收。5。原则上每个县(市、区)规划建设配送中心数不超过2个。

三、申请资金支持的项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承办企业在2011年1月1日—2011年12月31日完成的配送中心、农家店以及农家店信息化建设改造项目,优先安排在尚未建立农家店的乡镇或行政村建设项目.

(二)承办企业依法注册,规范经营。无销售假冒伪劣产品、坑农害农的记录,并与所在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签订了不销售假冒伪劣产品保证书。

(三)农家店建设应达到以下标准:日用消费品农家店建设标准符合商务部制定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SB/T10393-2005)、《〈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国内贸易行业标准第1号修改单》(商务部公告2006年第39号)及农资农家店符合《农资农家店建设与改造规范》;日用消费品统一配送率(按销售额计算)50%以上。农资商品的统一配送率达到80%以上。配送中心建设应符合《》.

四、项目验收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农家店由各设区市负责验收,其中省属承办企业所建的委托农家店所属设区市验收。

“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项目验收根据建设情况分别由省和各设区市负责验收(省和各设区市具体验收名单另发),省单列承办企业的由省级负责组织验收。

1、严格程序。全面执行《商务部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验收的通知》(商建发〔2005〕533号)、《商务部关于加强“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建设质量的通知》(商建发

〔2006〕600号)以及《关于“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配送中心项目建设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商建字[2009]446号),验收程序按照企业申请、县级初验、设区市验收、省级复检四个步骤进行。县级和设区市验收做到逐一实地验收,省级复检采取网上核查、电话抽查、实地抽查相结合方式进行.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负总责,做好验收把关工作。

2、精心组织.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应会同财政等相关部门组成由主管领导、专业人员、专家组成的验收工作小组,制定验收工作计划,在验收报告上签字确认验收结论(结论分为“验收合格”和“验收不达标”两种)。各县及承办企业也要成立相应机构,确保验收工作有条不紊地进行。

3、坚持标准.验收及复查工作通过查验资料、听取介绍、察看现场、集中反馈等方式进行。重点检查核实农家店的工商营业执照、加盟合同、商号及标识的使用、经营场地、面积、品种、进货台帐、配送比率,对项目作出全面评价。

五、资金拨付

(一)“万村千乡市场工程”承办企业应于2011年11月底前向企业所在地商务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提出项目验收和资金拨付申请.

(二)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应在2011年12月底前完成对本地区建设或改造的农家店、配送中心验收。

(三)各设区市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当地财政部门将验收合格的项

目,连同承办企业提交的材料,于2012年1月底前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商务厅、省财政厅.

1、商务主管部门报送材料(含电子版): (1)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报告(应包括本地工作亮点、特色及本年度对本地区重点建设的配送中心扶持及建设情况等); (2)江西省“万村千乡市场工程”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3);(3)2011年度承办企业资金申请汇总表(见附件4);(4)《2011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验收合格项目分地区清单》(附件5);(5)《2005-2011年度“万村千乡市场工程”累计验收合格项目分地区清单》(附件6);(注:省单列企业需报送附件3-7).

2、承办企业报送材料:(1)农家店验收申请表(见附件7);(2)“万村千乡市场工程"项目实际执行情况总结(应包括配送体系和信息系统的建设、运转情况等);(3)配送中心验收申请表(见附件8);(4)由建设部门出具的配送中心竣工验收备案证;(5)由土地部门出具的配送中心土地使用证;(6)实际用于配送中心建设或改造的投资清单(按清单顺序附发票和合同复印件,各设区市负责查验复印件与原件是否一致及真实性,核实后原件退还承办企业)。(3)—(6)项为配送中心申请中央支持资金须提供材料。申报材料一式二份.

(四)对验收合格的项目,省财政厅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将资金拨付到项目所在地财政局,由项目所在地财政局按规定及时将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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