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2、C3)(1)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_GBJ_137-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关于发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_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规划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7月2日编制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市规划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规划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交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百万庄,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类别代号
类别名称
范 围
大类
中类
小类
R
居住用地
居住小区、居住街坊、居住组团和单位生活区等各种类型的成片或零星的用地
R1
一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1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12
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R13
道路用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区路、组团路或小街、小巷、小胡同及停车场等用地
R14
绿地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小游园等用地
R2
二类居住用地
市政公用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较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R21
住宅用地
住宅建筑用地
R22
公共服务设施
居住小区及小区级以下的公共设施和服务设施用地。如托儿所、幼儿园、小学、中学、粮店、菜店、副食店、服务站、储蓄所、邮政所、居委会、派出所等用地
C65
科研设计用地
科学研究、勘测设计、观察测试、科技信息和科技咨询等机构用地,不包括附设于其它单位内的研究室和设计室等用地
C7
文物古迹用地
具有保护价值的古遗址、古墓葬、古建筑、革命遗址等用地。不包括已作其它用途的文物古迹用地,该用地应分别归入相应的用地类别
C8
其它公共设施
除以上之外的公共设施用地,如宗教活动场所、社会福利院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C3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完整版)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 总则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城乡用地town and cou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3.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2 城乡用地分类3.2.1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8中类、17小类。
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4.2 规划城市建设用地结构4.2.1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工业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和绿地五大类主要用地规划占城市建设用地的比例宜符合表4.4.1的规定。
表4.4.1规划建设用地结构11。
(城市规划)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规划)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0.5第三章城市用地计算原则第3.0.1条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第3.0.2条分片布局的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第3.0.3条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
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0.4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
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第3.0.5条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
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第3.0.6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数据计算应统一按附录三表的格式进行汇总。
第四章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第4.0.1条编制和修订城市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城市建设用地(以下简称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城市建设用地应包括分类中的居住用地、公共设施用地、工业用地、仓储用地、对外交通用地、道路广场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绿地和特殊用地九大类用地,不应包括水域和其它用地。
第4.0.2条在计算建设用地标准时。
人口计算范围必须与用地计算范围相一致,人口数宜以非农业人口数为准。
第4.0.3条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应包括规划人均建设用地指标、规划人均单项建设用地指标和规划建设用地结构三部分。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和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 总则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城乡用地 town and cou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3 用地分类3.1 一般规定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3.1.2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3级分类体系。
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采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2 城乡用地分类3.2.1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8中类、17小类。
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续表3.2.2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应同时符合表中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规模取值区间和允许调整幅度双因子的限制要求。
表4.2.3除首都以外的现有城市规划人均城市建设用地指标(m2 /人)WORD格式可编辑4.1.4规划人均绿地面积不应小于10.0m2/人,其中人均公园绿地面积不应小于8.0m2/人。
4.1.5编制和修订城市(镇)总体规划应以本标准作为规划单项城市建设用地的远期规划控制标准。
建设部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建设部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二)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三)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四)第三章城市用地计算原则第3.0.1条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第3.0.2条分片布局的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第3.0.3条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
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0.4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
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第3.0.5条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
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90)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一)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二)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三)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四)第三章城市用地计算原则第3.0.1条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第3.0.2条分片布局的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第3.0.3条城市用地应按平面投影面积计算。
每块用地只计算一次,不得重复计算。
第3.0.4条城市总体规划用地应采用一万分之一或五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分区规划用地应采用五千分之一或二千分之一比例尺的图纸进行分类计算。
现状和规划的用地计算应采用同一比例尺的图纸。
第3.0.5条城市用地的计量单位应为万平方米(公顷)。
数字统计精确度应根据图纸比例尺确定:一万分之一图纸应取正整数,五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一位数,二千分之一图纸应取小数点后两位数。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_GBJ_137-90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 137-90关于发布《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通知建设部(90)建标字第322号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250号文的要求,由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制订的《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已经有关部门会审。
现批准《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GBJ137_90为国家标准,自1991年3月1日起施行。
市规划司负责管理,其具体解释等工作由建设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出版发行由建设部标准定额研究所负责组织。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7月2日编制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市规划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规划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交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百万庄,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 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居住用地
(2)居住用地中类的重新划分标准 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仍按层数、布局、公共设施、公用设施、环 境质量等综合因素,把居住用地分为三个中类: “一类居住用地”是高端的低密度居住用地,包括别墅区、独立式 花园住宅、四合院等,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齐全、布局 完整、环境良好。 “二类居住用地”是中、高密度居住用地,公用设施、交通设施和 公共服务设施比较齐全、布局相对完整、环境良好。 “三类居住用地”是指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区为主的居住用 地,包括公用设施、交通设施不齐全,公共服务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 的危改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
物流仓储用地
考虑到物流、仓储、货运、大型批发市场这些功能之间的相互联系 与兼容性,“物流仓储用地”在原国标分类“仓储用地”内涵的基础上 增加物资中转、配送、批发、交易等用地内涵,包括货运公司车队的站 场等非加工用地,也包括原国标的“市场用地”中的大型批发市场用地。
物流仓储用地”按其对居住和公共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分为三个中 类: “一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基本无干扰、污染和安 全隐患) “二类物流仓储用地”(对居住和公共环境有一定干扰、污染和安 全隐患,包括对环境有影响的堆场等用地) “三类物流仓储用地”(存放易燃、易爆和剧毒等危险品的专用仓 库用地) 取消了原“堆场用地”,将其按照对于环境的干扰污染程度纳入以 上三个中类。
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
“商业设施用地”指从事各类商业销售活动及容纳餐饮、 旅馆业等各类活动的用地,包括“零售商业用地”、“农 贸市场用地”、“餐饮业用地”、“旅馆用地”、“加油 加气站用地”五小类。与原“商业金融业用地”相比较, 将“金融保险业用地”、“贸易咨询用地”纳入“商务设 施用地”,将“市场用地”中以批发为主的工业品市场等 纳入“物流仓储用地”,增加了原“休疗养用地”的内涵。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 总则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城乡用地 town and cou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
2.0.4人均城市建设用地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5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 single-category urban development land per capita 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6人均居住用地 residential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2.0.7人均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 administration and public services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2/人。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6.方茴说:“我觉得之所以说相见不如怀念,是因为相见只能让人在现实面前无奈地哀悼伤痛,而怀念却可以把已经注定的谎言变成童话。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 总则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城乡用地 town and cou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1.“噢,居然有土龙肉,给我一块!”2.老人们都笑了,自巨石上起身。
而那些身材健壮如虎的成年人则是一阵笑骂,数落着自己的孩子,拎着骨棒与阔剑也快步向自家中走去。
3.石村不是很大,男女老少加起来能有三百多人,屋子都是巨石砌成的,简朴而自然。
4.在村头有一截巨大的雷击木,直径十几米,此时主干上唯一的柳条已经在朝霞中掩去了莹光,变得普普通通了。
5.这些孩子都很活泼与好动,即便吃饭时也都不太老实,不少人抱着陶碗从自家出来,凑到了一起。
4.方茴说:“可能人总有点什么事,是想忘也忘不了的。
”5.方茴说:“那时候我们不说爱,爱是多么遥远、多么沉重的字眼啊。
我们只说喜欢,就算喜欢也是偷偷摸摸的。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C2、C3)(1)
类别名称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用地
金融保险业用地 贸易咨询用地 服务业用地 旅馆业用地
市场用地
范围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 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 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 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饮食照相理发浴室洗染日用修理和交通售票等用地
旅馆招待所度假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类别代号
C3 C31 C32 C33 C34 C35 C36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类别名称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广播电视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影剧院用地
游乐用地
范围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
新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1.0.1 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 编制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除应符合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尖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 城乡用地tow n and cou ntry land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2.0.2 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 nt land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用设施用地、绿地。
城市建设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 3.2.2。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指上述用地之和,单位为hm。
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2.0.3 人□规模population人口规模分为现状人口规模与规划人口规模,人口规模应按常住人口进行统计。
常住人口指户籍人口数量与半年以上的暂住人口数量之和,计量单位应为万人,应精确至小数点后两位°2.0.4 人均城市建设用地urban developme nt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nV人。
2.0.5 人均单项城市建设用地si ngle-category urba n developme nt land per capita指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内的居住用地、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交通设施用地以及绿地等单项城市建设用地面积除以中心城区(镇区)内的常住人口数量,单位为m/A。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新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1概述1.0.1为统筹城乡发展,集约节约、科学合理地利用土地资源,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的要求制定、实施和监督城乡规划,促进城乡的健康、可持续发展,制定本标准。
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和县人民政府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用地统计和用地管理工作。
1.0.3城市(镇)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编制除应符合本标准外,还应符合现行国家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2.0.1城乡土地指市(县)域范围内所有土地,包括建设用地与非建设用地。
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用设施用地、特殊用地、采矿用地等,非建设用地包括水域、农林用地以及其他非建设用地等。
城乡用地内各类用地的术语见表3.1.2。
表2.0.1城乡用地分类中英文对照表代码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类别中文名称开发用地上开发用地英文同义词0.2城市开发用地指住宅用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市、县人民政府所在镇的公共设施用地和绿地。
城市建设用地各类用地情况见表3.2.2。
城市建设用地规模是指上述土地的总和,单位为hm2。
表2.0.2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代码strabmwsu1中英文对照表3.1.1用地分类包括城乡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两部分,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
3.1.2土地利用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小类三级分类体系。
大类用英文字母表示,中、小类用英文字母和阿拉伯数字组合表示。
3.1.3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
3.2城乡土地分类3.2.1市域内城乡用地共分为2大类、8中类、17小类。
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应符合表3.2.2的规定。
表3.2.2城乡用地分类和代码类别代号类别名称类别hH1中小型建设用地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包括城乡居民点建设用地、区域交通设施用地、区域公共设施用地、特殊用地、矿业用地等城镇、乡镇和村庄以及独立建设用地,县人民政府所在城镇居民点用地、公共管理和公共服务H11城镇建设用地、商业服务设施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交通设施用地、公共设施用地、绿地H12城镇建设用地、H13乡镇建设用地、,非县人民政府城镇建设用地、乡镇人民政府居民建设用地范围h14村建设用地、农村居民建设用地独立于中心城区以外的建设用地、乡镇和村庄,包括住宅、工业H15独立建设用地,商业服务设施、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等管理服务设施物流仓储用地H2区域交通设施用地H21铁路用地H22公路用地H23港口用地H24机场铁路、公路、港口、机场、管道运输等区域交通及其附属设施用地,不包括中心城区铁路客货站、公路长途客货站、港口客运枢纽铁路编组站线路、公路、国道、省道、县道、乡道用地、附属设施用地、海港、内河港口用地,包括码头作业区,民用和军用机场的辅助生产区和其他用地,包括飞行区、航站区和其他用地续表3.2.2类别代码类别名称主要类别中类小类H25管道运输用地煤炭、石油和天然气地面管道运输用地3类别代码类别名称大类中类h3h4小类区域公用设施为区域服务的公用设施用地,包括区域性能源设施、水工设施、用地特殊用地h41军事用地通讯设施、殡葬设施、环卫设施、排水设施等用地特殊性质的用地专门用于军事目的的设施用地,不包括部队家属生活区和军民共用设施等用地监狱、拘留所、劳改场所和安全保卫设施等用地,不包括公安局用地采矿、采石、采沙、盐田、砖瓦窑等地面生产用地及尾矿堆放地水域、农林等非建设用地河流、湖泊、水库、坑塘、沟渠、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不包括公园绿地及单位内的水域河流、湖泊、滩涂、冰川及永久积雪人工拦截汇集而成的总库容不小于10万m3的水库正常蓄水位岸线所围成的水面蓄水量小于10万m3的坑塘水面和人工修建用于引、排、灌的渠道耕地、园地、林地、牧草地、设施农用地、田坎、农村道路等用地范围h42安保用地h5e采矿用地非建设用地水域e11自然水域e1e12水库e13坑塘沟渠e2农林用地其他非建设用空闲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e3e31地空闲地用地城镇、村庄、独立用地内部尚未利用的土地e32其他未利用地盐碱地、沼泽地、沙地、裸地、不用于畜牧业的草地等用地3.3城市建设用地分类3.3.1城市建设用地共分为8大类、35中类、44小类。
新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
浅析新旧版《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的区别一·框架体系的变化新版的标准对原有标准的大、中、小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进行了调整,改成了分层次控制的综合用地分类体系,主要有城市与乡镇用地分类、城市建设用地分类和城市与乡镇用地附加分类几个部分构成,表现了城市与乡镇一体化发展的需求。
3.2重要内容的变化新版的标准对原标准进行了结构性的调整,在具体的内容方面,着重体现在对相关的概念划分和内涵进行了改变。
在概念方面,新增了城市与乡镇居民建设用地、区域其他建设用地、非建设用地城市与乡镇用地等。
在内涵的调整方面,居住用地、工业用地、物流仓储用地、城市交通用地、市政公用设施用地和绿化广场用地等均有所调整。
除此之外,新标准还可以原标准的公共设施用地分为公共办理和公共办事用地和商业办事设施用地两个大类。
二·“居住用地”的调整(1)原有的四级中类标准调整为三级标准。
“一类居住用地”:设施齐全、布局完整、环境良好,以低层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别墅区、独立式花园住宅、四合院等。
这类用地在我国大多数城市中均匀一定数量,通常在现状居住用地调查分类时采用。
“二类居住用地”:设施较齐全、布局较完整、环境良好,以多、中、高层住宅为主的用地。
“三类居住用地”:设施较欠缺、环境较差,以需要加以改造的简陋住宅为主的用地,包括危改房、棚户区、临时住宅等。
(2)居住用地小类调整:将居住用地小类调整为“住宅用地”和“服务设施用地”2类,其中:“住宅用地”既包括住宅建筑用地,也包括城市支路以下的附属道路、停车场、小游园等用地;“服务设施用地”指居住小区以及小区级以下的幼托、文化、体育、商业、卫生服务、养老助残设施等用地,不包括中小学用地;在二类居住用地中增加“保障性住宅用地”小类,以体现国家关注低收入群众住房问题的公共政策。
(3)中小学用地划入“教育科研用地”。
三·公共设施用地的分化调整将原有“公共设施用地”拆分为“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商业服务业设施用地”两类。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GB137-90
主编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原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批准部门: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
1991-3-1
第一章总则
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
第2.0.1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
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表2.0.5。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编制说明本标准是根据国家计委计综(1986)第250号文的要求,由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负责主编,并会同有关单位共同编制而成的。
在本标准的编制过程中,标准编制组进行了广泛的调查研究,认真总结了我国城市规划的实践经验,参考了有关国外标准,针对主要技术问题开展了科学研究与试验验证工作,并广泛征求了全国有关单位的意见,最后,由我部会同有关部门审查定稿。
鉴于本标准系初次编制,在执行过程中,希望各单位结合规划工作实践和科学研究,认真总结经验,注意积累资料,如发现需要修改和补充之处,请将意见和有关资料寄交我部中国城市规划设计研究院(地址:北京百万庄,邮政编码100037),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1990年3月第一章总则第1.0.1条为统一全国城市用地分类,科学地编制、审批、实施城市规划,合理经济地使用土地,保证城市正常发展,特制订本标准。
第1.0.2条本标准适用于城市中设市城市的总体规划工作和城市用地统计工作。
第1.0.3条编制城市规划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的有关标准与规范的要求。
第二章城市用地分类第2.0.1条城市用地分类采用大类、中类和小类三个层次的分类体系,共分10大类,46中类,73小类。
第2.0.2条城市用地应按土地使用的主要性质进行划分和归类。
第2.0.3条使用本分类时,可根据工作性质、工作内容及工作深度的不同要求,采用本分类的全部或部分类别,但不得增设任何新的类别。
第2.0.4条城市用地分类应采用字母数字混合型代号,大类应采用英文字母表示,中类和小类应各采用一位阿拉伯数字表示。
城市用地分类代号可用于城市规划的图纸和文件。
第2.0.5条城市用地分类和代号必须符合表2.0.5的规定:第三章城市用地计算原则第3.0.1条在计算城市现状和规划的用地时,应统一以城市总体规划用地的范围为界进行汇总统计。
第3.0.2条分片布局的城市应先按本标准第3.0.1条的规定分片计算用地,再进行汇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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类别代号
C2
C21
C22 C23 C24 C25 C26
类别名称
商业金融业用地
商业用地
金融保险业用地 贸易咨询用地 服务业用地 旅馆业用地
市场用地
范围
商业金融业服务业旅馆业和市场等用地
综合百货、商店、商场和经营各种食品、服装、纺织品、医药、日用杂货、 五金、交电、文化体育、工艺美术等专业零售批发商店及其附属的小型工场 车间和仓库等用地
银行及分理处、信用社、信托投资公司、证券交易所和保险公司以及外国驻 本市的金融和保险机构等用地
各种贸易公司商社及其咨询机构等用地
饮食照村及其附属设施等用地
独立地段的农贸市场小商品市场工业品市场和综合市场等用地
类别代号
C3 C31 C32 C33 C34 C35 C36
城市用地分类与规划建设用地标准
类别名称
文化娱乐用地 新闻出版用地 文化艺术团体用地 广播电视用地 图书展览用地 影剧院用地
游乐用地
范围
新闻出版文化艺术团体广播电视图书展览游乐等设施用地 各种通讯社报社和出版社等用地 各种文化艺术团体等用地 各级广播电台电视台和转播台差转台等用地 公共图书馆博物馆科技馆展览馆和纪念馆等用地 电影院剧场音乐厅杂技场等演出场所包括各单位对外营业的同类 独立地段的游乐场舞厅俱乐部文化宫青少年宫老年活动中心等用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