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全文】《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word版)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为了规范金融业机构的信息管理行为,保护客户信息的安全和隐私,提升金融业机构的信息管理水平,特制定本规定。
一、信息分类与保护措施1. 个人信息和机构信息应分别进行分类管理,确保不同等级的信息被妥善保护。
2. 个人信息应以匿名方式使用,并采取授权访问和加密技术进行保护。
3. 机构信息应根据敏感程度制定相应的保护措施,包括但不限于设立访问权限、限制数据传输和备份等方式。
二、信息收集与使用1. 金融业机构应依法收集、使用客户信息,并明确将其用途告知客户。
2. 金融业机构不得将客户信息用于任何非法、未经授权、与业务无关的用途。
3. 金融业机构应建立完善的信息收集和使用记录,并定期进行审核和评估。
三、信息存储与保密1. 金融业机构应采取相应的技术措施保护客户信息的存储安全,确保其不被非法获取或篡改。
2. 金融业机构应定期备份客户信息,并确保备份数据的安全和可用性。
3. 金融业机构应设立专门的信息安全管理部门,负责信息安全保护工作,并定期组织相关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
四、信息共享与合作1. 金融业机构在信息共享和合作时应遵守法律法规的要求,确保信息安全和隐私保护。
2. 金融业机构应与合作方签署信息共享和保密协议,明确责任和义务。
3. 金融业机构不得泄露客户信息给未经授权的第三方,且应对第三方使用客户信息的行为进行监督和检查。
五、信息安全事件处置1. 金融业机构应设立信息安全事件应急预案,并及时处置因信息安全事件导致的损失和影响。
2. 金融业机构应采取措施保护客户信息安全,防止信息被恶意程序、黑客等攻击。
3. 金融业机构应及时通知客户和相关部门,采取有效措施修复信息安全漏洞,并配合相关部门进行调查和处理。
六、责任和监督1. 金融业机构的信息管理责任由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和信息管理部门共同负责。
2. 金融监管部门应加强对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的监督和检查,确保金融机构履行信息管理的法律法规和规范要求。
央行发布《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
构 信息管理 工作 , 确保 金融 业机构 信息 的真 实性 、 准确性 和完整性 , 促进 金融业机构信息系统 的互联互
“ 统一管理 , 分级维护, 实时公布 ” 的原则对金融机构信息进行管理 、
维 护 和公 布 , 清 了人 民银 行 、 融 厘 金
通, 中国人 民银行发布了 《 金融业机 构信 息管理 规 定 》( 以下 简称 《 规
在支付系统网络建设方面, 截至 2 0 年底 , 09 全国共有2 8 家农村信 05 7
用 社 、 3 家 农 村合 作 银 行 、 6 1 5 0 16 4
副行 长刘 士余m席 会议并讲话 。 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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融 服 务 的重 要 组 成 部 分。 善 农 村 改
防范 系统性金 融风 险、保பைடு நூலகம்金融体 系稳健运行奠定 了基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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程。 《 与 规定 》 配套, 民银行建 设 人 了“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 系统” 并 , 已正式上线运行。 下一步 , 民银行将 大力推 进 人 金融机构编码在金融机构的推广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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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构 的责任与义务; 明确了金融业机 构信息编制规则和金融机构编码 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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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 加快 建立金 融机构统一身份标
识 , 高金融 体系信息 系统 的协 同 提 效率 和质量。
《 规定 》 规范 了金融 业机构 信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0]175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 为贯彻实施《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银发[2009]363号文印发),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关金融机构。
附件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确保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促进金融业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提升共享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金融业机构信息,是指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的金融业机构相关信息。
本规定所称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开发,提供注册、维护、查询金融业机构相关信息的应用系统。
第三条 本规定适用于以下金融业机构信息的新增、变更和撤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币当局、监管当局及其境内外派出机构。
(二)境内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及其境内外具有经营许可的分支机构。
(三)交易结算类金融机构及其境内分支机构。
(四)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
(五)国外金融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经营许可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六)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有关金融机构。
以上所称“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第二章 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管理与使用第四条 中国人民银行遵循“统一管理,分级维护,实时公布”的原则对金融业机构信息进行管理、维护和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和地市级分支机构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管理金融业机构信息,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当局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负责全国性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和代报机构分类名录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负责中国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金融信息管理规定全文(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金融信息管理,保障金融信息安全,促进金融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信息保护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在我国境内从事金融信息采集、存储、使用、加工、传输、提供、公开等活动的金融机构、信息处理者以及其他相关单位和个人。
第三条金融信息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合法、合规、安全、可靠;(二)保护个人隐私和商业秘密;(三)促进金融创新与风险管理;(四)维护国家安全和社会公共利益。
第四条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机构负责全国金融信息管理的监督管理工作。
国务院其他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协同做好金融信息管理工作。
第五条金融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金融信息管理制度,加强金融信息安全管理,确保金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有效。
第六条金融信息处理者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履行信息安全管理义务,采取必要措施保障金融信息安全。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金融信息从事违法犯罪活动。
第二章金融信息分类与保护第八条金融信息分为以下类别:(一)个人金融信息;(二)企业金融信息;(三)金融机构内部信息;(四)金融交易信息;(五)其他金融信息。
第九条个人金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身份信息;(二)财产信息;(三)账户信息;(四)交易信息;(五)信用信息;(六)其他个人金融信息。
第十条企业金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企业基本信息;(二)财务信息;(三)交易信息;(四)其他企业金融信息。
第十一条金融机构内部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金融机构的规章制度;(二)金融机构的内部管理信息;(三)金融机构的内部控制信息;(四)金融机构的保密信息;(五)其他金融机构内部信息。
第十二条金融交易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交易双方信息;(二)交易金额;(三)交易时间;(四)交易方式;(五)交易结果;(六)其他金融交易信息。
第十三条其他金融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一)金融政策信息;(二)金融市场信息;(三)金融产品信息;(四)金融风险管理信息;(五)其他金融信息。
金融公司数据管理办法
金融公司数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金融公司数据管理,确保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和安全性,提高数据质量和使用价值,根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结合本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数据,是指金融公司在经营管理过程中产生、收集、存储、加工、使用和传输的各类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客户信息、交易数据、财务数据、风险数据等。
第三条数据管理的目标是建立健全数据管理体系,规范数据管理流程,提高数据质量,保障数据安全,为公司的经营决策、风险管理和业务发展提供有力支持。
第四条数据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一)统一管理原则。
公司对数据实行统一管理,明确数据管理职责和权限,确保数据的一致性和完整性。
(二)真实准确原则。
数据应真实、准确地反映公司的经营管理情况,不得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三)安全保密原则。
加强数据安全管理,采取有效措施保障数据的保密性、完整性和可用性,防止数据泄露、篡改和丢失。
(四)合法合规原则。
数据管理应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监管要求,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监管规定使用数据。
第二章数据管理组织与职责第五条公司设立数据管理委员会,负责领导和协调公司的数据管理工作。
数据管理委员会由公司领导、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数据管理战略和政策;(二)审批数据管理制度和流程;(三)协调解决数据管理中的重大问题;(四)监督数据管理工作的执行情况。
第六条数据管理部门是公司数据管理的归口管理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和完善数据管理制度和流程;(二)组织开展数据质量管理工作;(三)负责数据安全管理和技术保障;(四)协调各部门的数据需求,提供数据服务;(五)开展数据培训和宣传工作。
第七条各业务部门是数据的产生和使用部门,其主要职责包括:(一)按照数据管理制度和流程,及时、准确地录入和更新本部门业务数据;(二)对本部门业务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负责;(三)合理使用数据,确保数据的安全保密;(四)配合数据管理部门开展数据质量管理和安全管理工作。
征信业管理条例全文
征信业管理条例全文征信业管理条例全文导语: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下面是小编收集的征信业管理条例全文,欢迎阅读。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征信活动,保护当事人合法权益,引导、促进征信业健康发展,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中国境内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征信业务,是指对企业、事业单位等组织(以下统称企业)的信用信息和个人的信用信息进行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并向信息使用者提供的活动。
国家设立的金融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进行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提供,适用本条例第五章规定。
国家机关以及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的规定,为履行职责进行的企业和个人信息的采集、整理、保存、加工和公布,不适用本条例。
第三条从事征信业务及相关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诚实守信,不得危害国家秘密,不得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
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以下称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及其派出机构依法对征信业进行监督管理。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依法推进本地区、本行业的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培育征信市场,推动征信业发展。
第二章征信机构第五条本条例所称征信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主要经营征信业务的机构。
第六条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的公司设立条件和下列条件,并经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批准:(一)主要股东信誉良好,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违规记录;(二)注册资本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三)有符合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保障信息安全的设施、设备和制度、措施;(四)拟任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符合本条例第八条规定的任职条件;(五)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规定的其他审慎性条件。
第七条申请设立经营个人征信业务的征信机构,应当向国务院征信业监督管理部门提交申请书和证明其符合本条例第六条规定条件的.材料。
金融机构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细则
金融机构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细则随着信息技术的迅猛发展,金融机构在信息化建设中起到至关重要的作用。
然而,随之而来的挑战是信息安全的威胁和风险也在不断增加。
为了保障金融机构的信息安全,制定和执行一套严格的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尤为重要。
本文将详细阐述金融机构信息安全管理规章制度的细则。
首先,金融机构应制定一套完备的信息安全管理制度,确保其信息资产的安全性、保密性和可用性。
这些制度应涵盖以下几个方面。
首个方面是组织结构与职责。
金融机构应明确设立信息安全部门,并明确其职责和权限。
此外,相关部门的领导和员工也应明确其在信息安全管理中的责任和义务。
通过设立专门的部门和明确职责,可以确保信息安全工作的定责和落实。
其次,金融机构应确保安全政策的制定和执行。
安全政策应涵盖信息资产的分类、信息安全目标、安全控制措施等内容。
为了保证政策的有效执行,金融机构应制定相关培训计划,使员工了解和遵守安全政策。
第三个方面是风险管理与评估。
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评估与管理机制,对信息安全风险进行全面评估,并采取有效的措施予以管理。
这包括对风险的识别、评估和处理,以及建立应急响应机制和灾难恢复计划。
另外,金融机构应加强对内、外部人员的安全管理。
对于内部员工,应实施严格的权限控制和访问控制,确保只有授权人员能够访问敏感信息。
同时,还应制定合理的离岗制度和远程工作安全规定,加强对员工的信息安全教育和培训。
对于外部人员,金融机构应建立合作伙伴安全管理制度,保护与外部合作伙伴的信息交换安全。
此外,金融机构还应加强网络和系统安全管理。
这包括建立安全防范体系,包括防火墙、入侵检测系统、网络安全监控等。
同时,金融机构还应制定密码管理规定,加强系统和网络设备的安全配置和维护。
最后,金融机构应建立安全事件的监测和报告机制。
通过建立安全事件的监测系统,金融机构能够及时察觉安全事件的发生,并采取相应的措施。
同时,还应建立安全事件的报告制度,明确安全事件的报告和处理流程。
2020年(金融保险)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
(金融保险)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中国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强化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防范计算机信息技术风险,保障人民银行计算机网络和信息系统安全和稳定运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条例》、《金融机构计算机信息系统安全保护工作暂行规定》等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信息安全管理,是指在人民银行信息化项目立项、建设、运行、维护及废止等过程中保障计算机信息及其相关系统、环境、网络和操作安全的壹系列管理活动。
第三条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实行统壹领导和分级管理。
总行统壹领导分支机构和直属企事业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负责总行机关的信息安全管理。
分支机构负责本单位和辖内的信息安全管理,各直属企事业单位负责本单位的信息安全管理。
第四条人民银行信息安全管理实行分管领导负责制,按照“谁主管谁负责,谁运行谁负责,谁使用谁负责”的原则,逐级落实单位和个人信息安全责任制。
第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人民银行总行机关、各分支机构和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各单位”)。
所有使用人民银行网络或信息资源的其他外部机构和个人均应遵守本规定。
第二章组织保障第六条各单位应设立由本单位领导和相关部门主要负责人组成的计算机安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本单位科技部门,负责协调本单位及辖内信息安全管理工作,决策本单位及辖内信息安全重大事宜。
第七条各单位科技部门应设立信息安全管理部门或岗位。
总行机关、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科技部门配备专职信息安全管理人员,实行A、B岗制度;地(市)中心支行和县(市)支行设立信息安全管理岗位。
第八条除科技部门外,各单位其他部门均应指定至少壹名部门计算机安全员,具体负责本部门的信息安全管理,协同科技部门开展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第三章人员管理第九条各单位工作人员根据不同的岗位或工作范围,履行相应的信息安全保障职责。
第壹节信息安全管理人员第十条各单位应选派政治思想过硬、具有较高计算机水平的人员从事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
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的通知(银发[2010]175号)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各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国家开发银行,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各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为贯彻实施《金融机构编码规范》(银发[2009]363号文印发),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中国人民银行制定了《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现予以印发。
请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将本通知转发至辖区内有关金融机构。
附件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和加强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工作,确保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真实、准确和完整,促进金融业机构信息系统互联互通,提升共享效率,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金融业机构信息,是指在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中登记的金融业机构相关信息。
本规定所称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是指中国人民银行依据《金融机构编码规范》开发,提供注册、维护、查询金融业机构相关信息的应用系统。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以下金融业机构信息的新增、变更和撤销:(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货币当局、监管当局及其境内外派出机构。
(二)境内银行、证券、保险类金融机构的法人机构及其境内外具有经营许可的分支机构。
(三)交易结算类金融机构及其境内分支机构。
(四)境内设立的金融控股公司。
(五)国外金融机构在我国境内设立的具有经营许可的非法人分支机构。
(六)中国人民银行认定的其他有关金融机构。
以上所称“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
第二章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管理与使用第四条中国人民银行遵循“统一管理,分级维护,实时公布”的原则对金融业机构信息进行管理、维护和公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上海总部、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和地市级分支机构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中国人民银行总行统一管理金融业机构信息,负责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系统的建设、运行和维护,负责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国家外汇管理局、监管当局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负责全国性金融机构法人机构和代报机构分类名录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负责中国金融机构境外分支机构信息的编制、备案、维护和发布。
金融个人信息管理制度
金融个人信息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金融机构对个人信息的管理,保护客户个人信息安全,维护金融秩序,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在营销、征信、信贷、资产管理、互联网金融等业务中的个人信息管理。
三、信息安全管理1. 个人信息分类管理金融机构应对个人信息进行分类管理,确保信息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按照信息的敏感程度和重要性分级管理,建立健全个人信息保密体系。
2. 信息采集和存储金融机构在进行个人信息采集和存储时,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获取个人信息的合法、正当、必要授权。
采用加密、备份等技术手段保障信息安全,建立信息存储与维护制度,确保信息的可靠性和完整性。
3. 信息使用和共享在使用和共享个人信息时,金融机构应保证事先获得客户的明示同意,并且仅限于业务合作的需要。
对于涉及到客户隐私的信息,必须事先征得客户的书面授权。
4. 信息传输和销毁在信息传输过程中,金融机构应采取安全的加密技术,防止信息泄露和篡改。
对于不再使用的个人信息,金融机构应按照规定的期限和方式进行销毁,并追踪销毁记录以保障信息安全。
四、信息权益保护1. 处理客户请求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客户信息服务中心或渠道,及时有效地处理客户的个人信息查询、更正、删除等请求,保护客户的信息权益。
2. 信息安全教育金融机构应对员工进行信息安全和个人信息管理的培训,提高员工对信息安全的认识和保护客户信息的能力。
3. 法律责任金融机构及其从业人员应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确保个人信息的安全和合法使用。
违反个人信息管理制度,造成不良后果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五、监督管理1. 日常监督金融监管部门对金融机构的个人信息管理工作进行监督检查,对存在违规行为的金融机构给予点名批评和处罚。
2. 信息评估金融机构应每年对个人信息管理制度进行评估,及时发现和解决存在的问题,不断提升信息管理水平。
3. 信息披露金融机构应定期公布个人信息管理制度及执行情况,以及客户个人信息的使用情况和安全保障措施。
金融信息管理制度
金融信息管理制度一、金融信息管理制度的基本概念金融信息管理制度是一种内部制度和管理规范,是金融机构用来管理和控制其信息资源的一系列制度、规范、程序和措施。
金融信息管理制度的主要内容包括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处理、传输、使用、保护和销毁等方面。
金融信息管理制度的核心目标是确保信息资源的安全性、完整性、可靠性和可用性,同时促进信息资源的合理利用和价值挖掘。
金融信息管理制度的基本原则包括:1. 信息管理责任制度:明确信息管理的责任主体和职责分工,建立信息管理的组织机构和管理制度,确保信息管理工作得以有效实施。
2. 信息资源管理制度:规范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管理、传输和利用,保证信息资源的完整性、一致性和及时性,保护信息资源的安全性和机密性。
3. 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安全管理制度,包括信息安全政策、信息安全意识培训、信息安全风险评估和管理、信息安全技术和控制措施等,确保信息资产的安全和保密。
4. 信息审计管理制度:建立信息审计制度,对信息资源的采集、处理、传输、使用等环节进行审计监控,发现和纠正信息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和风险。
5. 信息治理制度:建立健全的信息治理机制,明确信息管理的决策权和执行权,促进信息资源的规范化管理、信息化应用和信息价值的最大化。
二、金融信息管理制度的重要性金融信息管理制度在金融机构的经营管理中具有重要的作用,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 保护信息安全:金融机构拥有大量的客户和交易数据,包括账户信息、交易记录、风险评估等,这些信息对金融机构来说是非常重要的资产。
金融信息管理制度能够有效地保护这些信息资源的安全性,防止信息泄露、滥用和篡改,保护客户的隐私权和权益。
2. 提高管理效率:金融信息管理制度规范了信息资源的采集、存储、处理、传输和使用流程,建立了信息管理的标准化和自动化机制,提高了金融机构的管理效率和决策效果,降低了信息管理的成本和风险。
3. 促进信息共享和协作:金融信息管理制度能够促进信息资源的共享和协作,实现不同部门和机构之间信息的互联互通和协同工作,提高了工作协同和业务配合的效率和效果。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 (2)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一、引言为了规范金融业机构对客户信息的管理,保护客户信息的安全性和隐私,强化金融业机构对客户信息的保密责任,根据金融业务的特点和现实需求,制定本规定。
本规定适用于所有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包括但不限于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等金融业务机构。
本规定的目的是建立完善的信息管理制度,确保对客户信息的合法获取、使用和保护,并明确了相关的管理要求和责任。
二、信息管理基本原则1.遵守法律法规:金融业机构在信息管理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保障客户信息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2.遵循合同约定原则:金融业机构与客户之间建立的协议和合同,对于客户信息的收集、存储和使用等方面应当明确约定,遵循合同约定原则。
3.保护客户隐私权:金融业机构应尊重客户的隐私权,合法收集客户信息,不得泄露、篡改、销售客户信息。
4.提供客户信息的自主选择权:金融业机构在征得客户同意的前提下,才能收集、使用客户的信息。
三、信息管理流程1.信息获取:金融业机构在与客户建立业务关系之前,应当向客户明确告知信息的获取目的、范围和方式,取得客户的同意。
2.信息存储:金融业机构应当建立相应的信息存储系统,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性和保密性。
同时,金融业机构应制定相应的存储期限,超过存储期限的客户信息应及时删除或销毁。
3.信息使用:金融业机构在进行信息使用时,应根据业务需要选择合适的信息,并确保信息的准确性和完整性,不得随意篡改或扩大使用范围。
4.信息共享:金融业机构在进行信息共享时,应明确共享目的、共享方式,并获得客户的同意。
同时,金融业机构应对接收到的共享信息进行保密,不得将其用于其他目的。
四、安全保障措施1.信息安全责任制:金融业机构应明确信息安全管理的责任,并指定专人负责信息安全管理工作。
2.信息安全技术措施:金融业机构应采取必要的技术措施,保障客户信息的安全性,防止信息泄露和非法篡改。
3.信息安全培训:金融业机构应定期对相关人员进行信息安全培训,提高其信息安全意识和技能。
XX银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管理办法
XX银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水平,保护客户个人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人民银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个人存款账户实名制规定》《征信业管理条例》《个人信用信息基础数据库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以及有关监管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个人金融信息系指本行在开展业务时,或通过接入中国人民银行征信系统、支付系统以及其它系统获取、加工和保存的以下个人客户信息:(一)个人身份信息。
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国籍、民族、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及有效期限、职业、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家庭状况、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及照片等。
(二)个人财产信息。
包括个人收入状况、拥有的不动产状况、拥有的车辆状况、纳税额、公积金缴存金额等。
(三)个人账户信息。
包括账号、账户开立时间、开户行、账户余额、账户交易情况等。
(四)个人信用信息。
包括信用卡还款情况、贷款偿还情况,以及个人在经济活动中形成,能够反映其信用状况的其他信息;(五)个人金融交易信息。
包括本行在支付结算、理财、保险箱等中间业务过程中获取、保存、留存的个人信息,和客户在通过本行与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生业务关系时产生的个人信息等。
(六)衍生信息。
包括个人消费习惯、投资意愿等对原始信息进行处理、分析所形成的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
(七)开展业务过程中获取、保存、形成的其他个人信息。
第三条本行在开展业务时,应当妥善保护好客户个人信息和隐私,防止信息泄露和滥用,全行各级机构和员工均有保护客户个人金融信息的法定义务。
第四条各级机构应按照法律法规、监管规定以及本行制度开展工作,加强沟通和配合,共同提升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管理水平,切实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部门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职责(一)内控合规部作为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主要负责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的统筹管理、沟通协调以及监督工作。
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第一条为了规范金融信息服务行业的经营行为,保护金融信息服务用户的合法权益,增加金融市场的透明度,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经营许可证,并按照许可范围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条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健全风险管理制度,建立风险评估和监控机制,保障金融信息服务活动的安全性和稳定性。
第四条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保护用户的个人隐私和金融信息安全。
未经用户同意,不得泄露、篡改或非法使用用户的金融信息。
第五条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应当明确告知用户金融信息服务的内容和收费标准,并在提供服务前征得用户的同意,不得强制搭售其他服务或产品。
第六条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应当保证所提供的金融信息真实、准确、完整。
对于错误、虚假或过时的信息,应当及时更正或删除。
第七条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应当设立客户服务部门,提供及时、有效的客户服务,并接受用户的投诉和建议。
对于用户的合理要求,应当予以积极响应和处理。
第八条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应当建立内部控制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管理,防止违法违规行为的发生。
对于违规行为,应当及时进行整改,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九条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对自身进行定期自查和风险评估,并向相关监管机构报告。
如发现重大风险或违法违规行为,应当及时上报并配合有关监管机构进行调查处理。
第十条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应当依法纳税,遵守商业道德规范。
不得恶意竞争,不得散布虚假信息,不得诋毁竞争对手。
第十一条监管部门应当加强金融信息服务机构的监督和管理工作,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
同时,应当建立健全投诉机制,对用户的投诉进行调查处理,保护用户的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金融信息服务机构和监管部门应当加强信息的共享和交流,形成统一监管标准和操作规范,促进行业的健康发展。
第十三条本规定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公布日期】2018.12.26•【文号】•【施行日期】2019.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金融综合规定正文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2018年12月26日)第一条为加强金融信息服务内容管理,提高金融信息服务质量,促进金融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融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金融信息服务,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信息和/或者金融数据的服务。
该服务不同于通讯社服务。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金融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金融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法定特许或者应予以备案的金融业务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建立信息内容审核、信息数据保存、信息安全保障、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规范。
第六条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准确无误注明信息来源,并确保文字、图像、视频、音频等形式的金融信息来源可追溯。
第七条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相关专业人员,负责金融信息内容的审核,确保金融信息真实、客观、合法。
第八条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一)散布虚假金融信息,危害国家金融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的;(二)歪曲国家财政货币政策、金融管理政策,扰乱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的;(三)教唆他人商业欺诈或经济犯罪,造成社会影响的;(四)虚构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金融市场事件或新闻的;(五)宣传有关主管部门禁止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的;(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
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是当今金融行业必须遵循的重要规章制度,其主要目的是保证金融业机构在收集、存储、使用和传输客户信息时的合规性。
随着金融业在全球范围内的蓬勃发展和数字化转型的加速,金融机构管理客户信息的难度也日益增加。
而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的实施,不仅帮助其更好地保护客户信息的安全和隐私,也是金融行业建立良好信誉的重要因素之一。
一、规定概述我国《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主要针对以下范畴加以规范。
一是客户信息管理,包括客户身份证明、客户信息的收集、存储、使用、传输等环节的规范和要求;二是信息安全管理,包括客户信息的安全保管,以及信息泄露应急预案等方面的规定;三是信息共享管理,包括不同金融机构之间信息共享的原则和流程等规定。
此外,该规定也明确了金融机构内部信息管理的组织和责任分配。
具体而言,金融机构应当设立信息管理部门,负责规定和监督信息管理制度的落实。
同时,金融机构应当根据其风险管理要求,设定信息管理的安全等级,制定专门的安全策略和技术规范。
各级领导及员工需承担信息安全保护的责任,倡导信息管理的重要性,并参与信息安全管理的实际操作。
二、规定对金融机构的影响金融业机构信息管理规定带来了许多挑战,尤其是对于传统银行机构而言。
在该规定的实施下,金融机构需要加强对客户信息的保护和管理,严格遵守客户隐私政策,确保客户信息的安全、完整和准确性。
金融机构还需要加大信息技术方面的投入,建立更为完善的信息安全防范体系,防范信息泄露和未经授权的信息传输。
形成科学有效的信息管理制度和技术规范,为数字化转型奠定强有力的基础。
金融机构在规定实施后也将受到更加严格的监管和处罚。
任何金融机构如果违反该规定,则可能导致个人隐私泄露、信息安全事故以及对机构或其经济利益的不利影响。
同时,违反规定的金融机构可能会面临的处罚包括警告、罚款、撤销营业执照或者其他相应的行政处罚。
三、流程实现金融机构需要将信息管理规定通过标准化的流程实现,以确保信息收集、存储、使用和传输等方面的合规性。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管理办法》
《金融机构客户身份识别和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
存管理办法》
此外,该管理办法还规定了金融机构对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的保存要求。
金融机构应按照相关法规及监管要求,建立健全客户身份资料及交易记录保存制度,并采取合理的措施保护客户的隐私和个人信息安全。
金融机构应将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保存期限延长至五年以上,并将这些信息保存在安全可靠的地方。
此外,根据该管理办法规定,金融机构还应加强对相关人员的培训与管理,提高其对客户身份识别和信息保存管理的意识和能力。
金融机构应建立完善的内部管理机制,制定相应的工作流程和处理程序,防范客户身份资料泄露和交易记录篡改等风险。
同时,金融机构还应主动配合监管机构的检查和审计工作,提供相关的客户身份资料和交易记录等信息。
对于发现的违规行为,金融机构应及时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并向监管机构报告。
金融机构在履行客户身份识别和信息保存管理职责的过程中,应本着守法合规、客观公正的原则,注重维护客户权益和金融市场稳定。
银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管理规定
**银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管理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水平,规范**银行(以下简称“我行”)个人金融信息处理行为,切实保护金融消费者合法权益,推动我行持续健康发展,根据监管部门规定以及《**银行金融消费权益保护管理办法》《个人金融信息保护技术规范》等制度及规范,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个人金融信息”,是指我行通过提供金融产品和服务或者其他渠道处理的个人信息,包括但不限于:(一)个人身份信息,包括个人姓名、性别、国籍、民族、身份证件种类号码及有效期限、照片、职业、联系方式、婚姻状况、家庭状况、住所或工作单位地址等;(二)鉴别信息,是指用于验证主体是否具有访问或使用权限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银行卡密码、个人金融信息主体登录密码、账户查询密码、交易密码、动态口令、短信验证码、生物识别等;(三)个人财产信息,包括个人收入状况、拥有的不动产状况、拥有的车辆状况、纳税额、公积金缴存金额等;(四)个人账户信息,包括账号、账户开立时间、开户行、账户余额、账户交易情况等;(五)借贷信息,是指个人金融信息主体在金融业机构发生借贷业务产生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授信、信用卡和贷款的发放及还款、担保情况等;(六)个人金融交易信息,包括我行在支付结算、理财等业务办理过程中获取、保存、留存的个人信息,以及客户在通过我行与保险公司、证券公司、基金公司、期货公司等第三方机构发生业务关系时产生的个人信息等;(七)其他信息,包括对原始数据进行处理、分析形成的,能够反映特定个人某些情况的信息,如特定个人金融信息主体的消费意愿、支付习惯和其他衍生信息等,以及在提供金融产品与服务过程中获取、保存的其他个人信息,如行踪轨迹等。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未成年人”,是指不满十四周岁的未成年人。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总行各部门、各分行(以下简称“各单位”)第二章职责分工第五条总行消费者权益保护部是全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牵头管理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贯彻执行国家和监管部门有关个人金融信息保护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对全行个人金融信息保护工作实行统一管理、统筹规划和组织协调。
金融机构信息安全管理的法律要求
金融机构信息安全管理的法律要求随着科技的不断发展,金融机构信息安全管理成为了一个重要的议题。
金融机构作为处理大量敏感信息的组织,其信息安全管理的法律要求也越来越严格。
本文将从不同角度探讨金融机构信息安全管理的法律要求,以便更好地理解和应对这一挑战。
首先,金融机构在信息安全管理方面面临的首要法律要求是保护客户隐私。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金融机构必须确保客户的个人和财务信息不被未经授权的人访问、使用或泄露。
这意味着金融机构需要采取一系列措施,如加密、访问控制和安全审计,以保护客户的隐私权。
此外,金融机构还需要遵守数据保护法规,如《个人信息保护法》,并采取必要的措施确保客户信息的合法使用和存储。
其次,金融机构在信息安全管理方面还需要遵守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法律要求。
金融机构作为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第一道防线,承担着重要的责任。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金融机构需要建立有效的内部控制措施,以识别和防止任何涉嫌洗钱或恐怖融资活动。
这包括进行客户尽职调查、交易监控和报告可疑交易等。
同时,金融机构还需要定期进行员工培训,以提高员工对反洗钱和反恐怖融资的意识和认识。
此外,金融机构在信息安全管理方面还需要遵守网络安全法律要求。
网络安全已成为全球范围内的一个热门话题,各国纷纷出台相关法律法规以加强网络安全管理。
金融机构作为信息系统的重要组成部分,需要采取必要的技术和管理措施,以确保信息系统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网络安全管理制度,包括网络安全责任制、安全防护措施和事件应急预案等。
此外,金融机构还需要配备专业的网络安全人员,定期进行网络安全评估和演练,以及及时报告网络安全事件。
最后,金融机构在信息安全管理方面还需要遵守知识产权保护的法律要求。
金融机构通常拥有大量的商业机密和专有技术,如交易系统和金融模型等。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金融机构需要采取必要的措施保护其知识产权。
这包括建立保密制度、签订保密协议和加强对员工的知识产权保护培训等。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已撤销) •【公布日期】2009.04.30•【文号】国务院新闻办公室、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号•【施行日期】2009.06.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其他金融机构监管正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令第7号《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现予公布,自2009年6月1日起施行。
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主任王晨商务部部长陈德铭工商总局局长周伯华二〇〇九年四月三十日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审批第三章投资设立企业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便于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依法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满足国内用户对金融信息的需求,促进金融信息服务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第548号令),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外国机构,是指外国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
本规定所称金融信息服务,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信息和/或者金融数据的服务。
该服务不同于通讯社服务。
第三条中国依法保障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合法权益,为其依法提供金融信息服务提供便利。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应当遵守中国法律、法规和规章。
第二章审批第四条国务院新闻办公室为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机关。
外国机构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必须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
未经国务院新闻办公室批准的外国机构,不得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
第五条外国机构申请在中国境内提供金融信息服务,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在所在国家(地区)有相应的合法资质;(二)在金融信息服务领域有良好信誉;(三)有确定的金融信息服务业务;(四)有良好的传播手段和技术服务;(五)中国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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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信息服务管理规定
第一条为加强金融信息服务内容管理,提高金融信息服务质量,促进金融信息服务健康有序发展,保护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的合法权益,维护国家安全和公共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国务院关于授权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互联网信息内容管理工作的通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金融信息服务,应当遵守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金融信息服务,是指向从事金融分析、金融交易、金融决策或者其他金融活动的用户提供可能影响金融市场的信息和/或者金融数据的服务。
该服务不同于通讯社服务。
第三条国家互联网信息办公室负责全国金融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金融信息服务的监督管理执法工作。
第四条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从事互联网新闻信息服务、法定特许或者应予以备案的金融业务应当取得相应资质,并接受有关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履行主体责任,配备与服务规
模相适应的管理人员,建立信息内容审核、信息数据保存、信息安全保障、个人信息保护、知识产权保护等服务规范。
第六条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在显著位置准确无误注明信息来源,并确保文字、图像、视频、音频等形式的金融信息来源可追溯。
第七条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配备相关专业人员,负责金融
信息内容的审核,确保金融信息真实、客观、合法。
第八条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
(一)散布虚假金融信息,危害国家金融安全以及社会稳定的;
(二)歪曲国家财政货币政策、金融管理政策,扰乱经济秩序、损害国家利益的;
(三)教唆他人商业欺诈或经济犯罪,造成社会影响的;
(四)虚构证券、基金、期货、外汇等金融市场事件或新闻的;
(五)宣传有关主管部门禁止的金融产品与服务的;
(六)法律、法规和规章禁止的其他内容。
第九条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应当自觉接受用户监督,设置便捷投诉窗口,及时妥善处理投诉事宜,并保存有关记录。
第十条金融信息服务使用者发现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所提供的金融信息含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内容的,可以向国家或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举报。
第十一条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发现含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信息内容的,应当立即终止传输、禁止使用和停止传播该信息内容,及时采取处置措施,消除相关信息内容,保存完整记录并向国家或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报告。
第十二条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应当建立日常检查和定期检查相结合的监督管理制度,依法对金融信息服务活动实施监督检查,有关单位、个人应当予以配合。
第十三条金融信息服务使用者向社会传播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
提供的金融信息中含有本规定第八条所列内容的,由国家或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以及有关主管部门依法处罚。
第十四条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违反本规定第五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由国家或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依据职责进行约谈、公开谴责、责令改正、列入失信名单;依法应当予以行政处罚的,由国家或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等有关主管部门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国家和地方互联网信息办公室根据工作需要,与有关主管部门建立金融信息服务情况通报、信息共享等工作机制,对违法违规行为实施联合惩戒。
第十六条鼓励金融信息服务提供者建立行业自律组织,制定服务规范,推动行业信用体系建设,促进行业健康有序发展。
第十七条本规定自2019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