反并购策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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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设置反并购条款
在公司章程中设置反收购条款,是公司对潜在收购者所采取 的一种预防措施。由于反收购条款的实施,会直接或间接地提高 收购成本,甚至形成“胜利者的诅咒”那样的局面,因此在一定 程度上会迫使收购方望而却步。
董事轮换制是指在公司章程中规定,每年只能更换1/3(或 其他比例)的董事。这意味着即使并购者拥有公司绝对多数的股 权,也无法对董事会做出实质性改组,难以获得对董事会的控制 权。此外,由于原来的股东掌握着多数表决权控制着公司,即使 公司被恶意收购,他们还可以决定采取增资扩股或其他办法来稀 释收购者的股票份额来达到反收购的目的。 绝对多数条款是指在公司章程中规定,公司的合并需要获得 绝对多数股东的赞成票,并且这一反并购条款的修改也需要绝对 多数的股东同意才能生效。超级多数条款一般规定,目标公司被 并购必须取得2/3或80%以上的投票权,甚至高达90%以上。因 此,如果敌意并购者想要获得具有绝对多数条款公司的控制权, 通常需要持有目标公司很大比例的股权,这就在一定程度上增加 了并购成本和并购难度。
反并购策略
பைடு நூலகம்
一般而言,反收购策略可以分为经济手 段、法律手段以及其它手段。经济手段主要 通过提高收购者的收购成本、减少收购者的 收购收益、反向收购收购者、适时修改公司 章程等措施来进行。法律手段则主要通过提 起诉讼的方式进行反收购。 在西方国家, 除经济、法律手段以外, 还有政治等手段,如迁移注册地以增加收购 难度等。
四、降落伞计划
降落伞计划是通过提高企业员工的更换费用来实现 的。当目标企业被并购后,如果发生管理层更换和公司 裁员等情况,恶意收购方将为目标公司员工支付巨额的 解聘费用,达到增加恶意收购方重组目标公司的难度。 降落伞计划具体包括三种形式:金降落伞、灰色降落伞 和锡降落伞。 金降落伞是指目标企业董事会通过决议,由企业董 事及高层管理人员与目标企业签订合同,规定在目标企 业被并购之后,如果高层管理人员被解雇,企业必须为 高层管理人员一次性支付巨额的退休金(解职费)、股 票选择权收入或额外津贴。 灰色降落伞主要是向中级管理人员提供较为逊色的 同类保证。 锡降落伞是指,目标企业的普通员工若在企业并购 后一段时间内被解雇,可领取一定的员工遣散费。
一、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
上市公司为了避免被收购,应该重视建立合理的股权结构,让公 司股权难以“足量”地转让到收购者的手上。这里所谓“合理持股结 构”的“合理”,是以反收购效果为参照标准的。建立这种股权结构, 主要有自我控股、相互持股、员工持股等方式。 自我控股,即公司的发起组建人或其后继大股东为了避免公司被 他人收购,而掌握一定量的股票以达到对公司的控股地位。自我控股 又分为在设置公司股权时就让自己控有“足量” 的公司股权和通过增 持股份加大持股比例来达到控股地位这两种方式。在股权分散的情况 下,对一个公司持有25%左右的股权,甚至更少,就能控制该公司。 当然,在相对控股的情况下,要达到多大比例才是最佳的状态,还要 视控股股东及目标公司的具体情况而定。 相互持股是指关联企业或关系友好企业之间相互持有对方一定比 例的股份,当其中一方受到收购威胁时,另一方施以援手。相互持股 可以减少流通在外的股份,从而降低被收购的机会。此外,相互持股 除了能起到反收购效果外,还有助于双方公司形成稳定、友好的商业 合作伙伴关系。当然,相互持股也有一定的负面影响:首先,相互持股 的实质上是相互出资,需要占用双方公司大量资金,影响流动资金的 运用;其次,在市场不景气的情况下,相互持股的双方公司反而可能互 相拖累,从而让收购者的收购达到一箭双雕的结果。 员工持股计划是基于分散股权的考虑而设计的,指目标公司将本 公司股票出售给公司的员工,使他们持有大量股份,为反收购提供一 道防线。一旦发生敌意并购,并购者难以获得足够的控制权,提高了 敌意并购者的并购难度。
三、普通股驱鲨
普通股驱鲨是目标公司在资本结构之间插入一些防 御措施来抵制并购,通常包括多种普通股、分段投票的 普通股以及空白股等。 多种普通股。许多西方反并购专家称只有那些拥有 两种或两种以上普通股,而每种又分别具有不同的投票 特权的企业才能真正抵挡住袭击。例如通常的普通股每 股仅有一票投票权,但公司章程可规定另一种普通股可 能达到每股十票投票权。此外,如果附带投票权的多种 普通股掌握在内部人员手中,就可以有效地抵制敌意的 报价。 分段投票的普通股。在公司的章程中规定:普通股 票的投票权随着股东拥有时间的增加而增加。投资者在 开始购买股票时,每股仅一票,但投票权可以随着拥有 时间的增加而不断递增,每股最高可达到千票投票权。 空白股是企业领导者发行一种新的普通股,它的期 限和投票权将在以后确定。空白股可以保存下来,一旦 需要的时候就可以充分发挥其威力,挫败收购者。
五、股票回购
股份回购是指,在企业受到并购威胁时购回发行在 外的股份,减少股份在外的流通量,增加并购企业收购 足额股份的难度,同时也可提高目标股价,增大攻击者 的收购成本。股份回购的基本形式有两种:一是公司将 可用的现金分配给股东,这种分配不是支付红利,而是 购回股票;二是公司通过发行债券,用所得款项购回它 的股票。由于回购所产生的利润通常按资本收益税率来 纳税,而红利分配却是以个人所得税率来纳税,因此股 份回购不仅是一种有效的防御手段,也会给股东带来好 处。 但是,股份回购也是一把双刃剑。首先,高价购回 本公司的股票必定急需大量资金,势必会形成沉重的债 务负担。其次,即使目标公司的股价上升,由于股票流 通数量减少,敌意并购者最后的出价可能不变。此外, 股份回购可能引起目标公司负债比例提高,债务包袱严 重,即使目标公司的总市值不变,权益价值的比重也会 降低,因此股价不一定会随着流通数量的减少而上升。
限制大股东表决权条款。为了更好保护中小股东,也为了限 制收购者拥有过多权力,可以在公司章程中加入限制股东表决权 的条款。限制表决权的办法通常有两种:一是直接限制大股东的 表决权,如规定股的股数超出一定数量时,就限制其表决权,或者合 几股为一表决权,或者规定每个股东表决权不得超过全体股东表 决权的一定比例数(如1/5)。二是采取累计投票法,投票人可以 投等于候选人人数的票,并可能将票全部投给一人,从而保证中小 股东能选出自己的董事。 订立公正价格条款。公司制定一些可以接受的购买价格,而且 这些价格都要经过股东批准。通常,这些价格都被限制在公司股 票交易的历史水平上,也就是过去3~5年的平均价格水平。许多 公平价格条款规定,一旦报价低于该水平,收购就需要经过大部分 股东(2/3 或75% 以上)的同意。加入限制董事资格条款。即在公 司章程中规定公司董事的任职条件,非具备某些特定条件者不得 担任公司董事,具备某些特定情节者也不得进入公司董事会,通 过这些条款增加收购方选送合适人选出任公司董事的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