独立董事制度文献综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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独立董事制度研究
文献综述
本文主要叙述了独立董事制度的背景起源,还有独立董事制度的定义及其最主要的特征——独立性。独立董事是否独立在很大程度上影响着独立董事制度的作用。独立董事制度在中国的现状并不乐观,还存在着很多的问题,例如独立性不够,“花瓶董事”的存在……
然而也有很多的学者针对这些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相信中国的独立董事制度在学者和企业共同的努力下会更加健全,发挥其应有的作用,例如提高会计信息的质量,维护中小股东的利益,推动公司治理等等。
独立董事制度是起源于西方,中国在90年代将其引入中国的。所以在文章的最后将中国的独立董事制度与美国进行对比。可以看出中国的独立董事制度还处于初级发展阶段,还有待进一步的完善。健全的独立董事制度对企业甚至是社会都是有很大的益处的,且是必须的。
一.独立董事制度的起源及定义
1.1起源
独立董事制度(The Independent Director System)的历史,要追溯到上世纪30 年代,首先发端于欧美。美国国会为了解决证券欺诈、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在1940 年颁布了《投资公司法》, 该法要求投资公司董事会至少40%的董事必须是“非利益相关人士”, 也称为外部董事。之所以投资公司设立独立董事,目的主要是避免投资公司董事掌握控股权及管理权,都不乏大股东的意志体现。大股东掏空上市公司的现象时有发生,从而造成全体股东和公司整体利益受到损害。上世纪90年代独立董事制度进入我国,2001 年8 月证监会下发《关于在上市公司建立独立董事制度的指导意见》,随后我国各上市公司根据规定设置企业外部独立董事。
1.2定义
独立董事制度是指在董事会中设立独立董事、以形成权力制衡与监督的一种制度。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的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的董事。独立董事对上市公司及全体股东负责。
在独立董事制度中, 独立性是最重要的一个特征,也是基础和前提,它是针对于公司股东和董事而言的。它是通过一系列的配套制度合力而得以实现的, 这
是独立性的根本保障。因为执行董事和独立董事共同按照董事会的议事规则对董事会所议事项进行表决。在这种情况下, 独立董事的独立意志在董事会的团体意志中极容易被湮灭。因此,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只能理解为个人意志的独立性, 而非董事会意志的独立性。
独立董事的独立性主要是从独立资格、独立意志和独立责任三个方面得以体现和构建的。独立性要件包括谁被选任和谁来选任两个基本内容。独立意志强调的是独立董事在任职中,主观上对董事会所议事项没有利益冲突, 并可以独立地作出判断;客观上有相应规则对独立董事的行为进行规制,以敦促独立董事勤勉、忠实地履行董事职责。独立董事的责任主要是参与公司重大经营事项的决策和对公司董事、经理的行为进行监督, 其责任主要来源于决策失误引起的法律责任和因监督不力承担的责任。
独立董事独立性价值的核心在于独立董事的独立意见对董事会的团体意志如何发生影响, 或者说独立意见如何增进公司利益。
独立董事制度在以美国为首的一些西方国家被证明是一种行之有效、并被广泛采用的制度。一般而言,独立董事制度有利于改进公司治理结构,提升公司质量;有利于加强公司的专业化运作,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有利于强化董事会的制衡机制,保护中小投资者的权益;有利于增加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的透明度,督促上市公司规范运作。
二.独立董事制度的现状及对策
2.1现状
2.1.1独立董事不“独立”
目前我国大多数上市公司由大股东或管理层向董事会提出独立董事人选,再以董事会名义提名,独立董事与大股东实际上是一种“雇佣”关系,也就是说独立董事基本上是由公司内部人提名的。这样的独立董事在对董事长进行制约和监督时,或多或少会受到情面因素困扰,使独立董事变的不独立。例如,乐山电力的独立董事为了弄清涉及3亿元的关联交易和有负债,不得不从外部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所在上市公司进行审计,但却受到了公司管理当局和大股东的无理阻挠,这正证明了独立董事受大股东的控制,独立性难以保证,掌握不了应有的实权。
2.1.2独立董事不“懂事”
独立董事不了解上市公司的详细情况。在我国,独立董事不只在一家上市公司任职,而是同时兼任几家的,他们往往没有充足的时间主动并及时地了解到上市公司的业务经营情况,这就需要上市公司积极的配合,主动并准确地向独立董事提供相关的信息,但实践中却发现,很多上市公司的思想意识保守,把独立董
事纯粹当作“外人”看待,实行“内外有别”的政策,许多重大事项对其保密,或是歪曲信息,生怕独立董事对其造成危害,这严重限制了独立董事的合理判断。上市公司不让独立董事了解公司的组织结构,熟悉公司各机构的职能,了解公司的运转状况,这些都是独立董事开展工作的必要条件,没有这些独立董事进入不了角色,发挥不了其应有的作用。
2.1.3独立董事选聘的缺陷
独立董事候选人由谁来提名、如何选举产生,决定着他们将代表谁的利益,以何种立场去做出判断和行事。而独立董事不恰当的选任规则影响了它作用的发挥。
其一因缺乏职业经理人市场,独立董事的来源不明确,缺乏职业化。独立董事受到专业结构的影响,要对上市公司的决策、监督等做出准确科学的价值判断,要求独立董事具有相当的商业阅历和专业知识,具有一定程度的经济、教育和管理的背景。但我国目前独立董事在教育背景、经验资历等方面存在一定的差距。
其二我国往往不是没有制度约束,根本在于得不到有效的执行。《指导意见》有相应内容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监事会、单独或者合并持有上市公司已发行股份l%以上的股东可以提出独立董事候选人,并经股东大会选举决定。”在这种实际情形下,独立董事的提名权易被大股东和管理层操控,而成为“人情董事”变成他们的代言人,甚至引发道德风险。倘若他们合谋,则会导致中小股东和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利益。
其三独立董事的比例比较低,虽然《指导意见》对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独立董事的比例作了强制性规定,上市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应当至少包括三分之一独立董事。可是据《中国企业家》杂志对内地52 家A 股上市公司调查表明,有8家上市公司独立董事低于10%;20 家上市公司的比例低于20%;比例高于20%的公司合计23 家;比重在1/3 的仅有7 家,仅占总数的13.5%。
其四就是我国目前上市公司大股东或管理层在对独立董事进行选择时,为了提升企业形象,往往选择在具有较高社会地位的高校教师、社会名流,这些独立董事可能是理论家或某一方面的专家,但他们普遍缺少实践经验和战略决策能力。不可否认,经济学家有深厚的理论功底,技术型专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有一定的了解。但是,独立董事最主要的作用在于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作用,仅仅有精通经济理论的经济学家和了解公司主营业务技术却缺乏企业管理经验的专家担任独立董事是远远不够的,尤其在我国目前股权结构还不是很合理的情况下,上市公司不仅需要经济学家的理论指导和技术专家对公司的发展战略提出建议,更需要对公司实践运作有深入了解的真正的独立董事对公司的法人治理、资本运作、企业管理发挥监督与制衡作用,从而达到完善法人治理结构、保护中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