计量标准考核方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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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的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的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的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的考核办法可以分为两个方面进行评估:定性考核和定量考核。

定性考核主要是通过人工观察、实地考察和专家评审等方式,对计量标准的合理性、科学性和可行性进行评估。

具体的考核办法包括:
1. 历史回顾:回顾该计量标准的制定过程、修订过程和实施情况,分析其科学性和有效性。

2. 实地考察:前往使用该计量标准的相关单位或实验室,了解其在实际工作中的应用情况和效果。

3. 集体研讨:组织专家、学者和相关人员进行讨论和研讨,评价该计量标准的适用性和优缺点。

4. 文献研究:查阅相关的文献和研究成果,了解该计量标准在学术研究中的应用和认可程度。

5. 常规核查:对计量标准的编制者和执行者进行问卷调查和面谈,了解其对该标准的认识和使用情况。

定量考核主要是通过数据分析和技术手段进行评估,具体的考核办法包括:
1. 数据统计:收集使用该计量标准的数据,对其进行统计分析,
评估该标准在实际应用中的效果和影响。

2. 比较分析:将该计量标准与其他同类标准进行对比,分析其优势和不足之处。

3. 模型建立:建立数学模型或模拟实验平台,评估该计量标准在不同情况下的适用性和准确性。

4. 误差分析:对使用该计量标准进行的测量数据进行误差分析,评估该标准的准确性和稳定性。

5. 模糊综合评价:综合考虑各方面的因素,采用模糊综合评价方法对该计量标准进行评估和排名。

通过定性和定量两个方面的考核,可以全面地评估计量标准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为标准的制定者和执行者提供改进的方向和依据,保证计量标准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1 计量标准的重复性、稳定性考核

1 计量标准的重复性、稳定性考核

欢迎共阅1:计量标准的重复性、稳定性考核一、概述计量标准是准确度低于计量基准,用于检定或校准其他计量标准或者工作计量器具的计量器具,它处于国家量值传递(溯源)体系的中间环节,起承上启下的作用。

因此,计量标准在使用前必须依照JJF1033《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要求,进行各项技术准备,使计量标准符合规范的要求并通过考核。

下面主要介绍计量标准的重复性、稳定性考核的内容。

二、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考核果不大于新建计量标准时的重复性,则重复性符合要求;如果重复性试验结果大于新建计量标准时的重复性时,应按照新的重复性结果重新进行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评定,并判断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是否满足被检定或校准对象的需要。

4.《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参考格式及填写说明(1)《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参考格式申请考核单位原则上应当按照本参考格式填写。

如果本参考格式不适用,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单位可以自行设计《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记录》格式,但是不应少于参考格式规定的内容。

《计量标准的重复性试验记录》参考格式:的重复性试验记录953.核查标准的选择在计量标准稳定性的测量过程中还不可避免地会引入被测对象对稳定性测量的影响,为使这一影响尽可能地小,必须选择一稳定的测量对象来作为稳定性测量的核查标准。

核查标准的选择大体上可以按下述几种情况分别处理:(1)被检定或被校准的对象是实物量具。

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选择一性能比较稳定的实物量具作为核查标准。

(2)计量标准仅由实物量具组成,而被检定或被校准的对象为非实物量具的测量仪器。

实物量具通常可以直接用来检定或校准非实物量具的测量仪器,并且实物量具的稳定性通常远优于非实物量具的测量仪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必进行稳定性考核。

但需画出计量标准器所提供的标准量值随时间变化的曲线,即计量标准器稳定性曲线图。

(3)计量标准器和被检定或被校准的对象均为非实物量具的测量仪器。

如果存在合适的比较稳定的对应于该参数的实物量具,可以用它作为核查标准来进行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一、引言。

计量标准是保障产品质量和量度准确性的重要手段,而计量标准的考核则是评估计量标准执行情况和效果的重要环节。

为了规范计量标准的考核工作,制定本办法。

二、考核对象。

1. 计量标准的制定单位和管理单位;2. 计量标准的执行单位;3. 计量标准的使用单位。

三、考核内容。

1. 计量标准的制定和修订情况;2. 计量标准的执行情况;3. 计量标准的使用情况;4. 计量标准的管理情况。

四、考核方式。

1. 文件审查,对计量标准的制定和修订过程进行审查,包括制定依据、程序、参与人员等;2. 现场检查,对计量标准的执行单位进行现场检查,了解其执行情况和存在的问题;3. 调查问卷,对计量标准的使用单位进行问卷调查,了解其对计量标准的使用情况和反馈意见;4. 专家评审,邀请相关领域的专家对计量标准进行评审,提出意见和建议。

五、考核标准。

1. 制定和修订情况,是否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制定程序,是否充分考虑了行业实际情况和用户需求;2. 执行情况,是否按照计量标准的要求进行执行,是否存在违规行为和不合格情况;3. 使用情况,使用单位是否按照计量标准进行使用,是否存在不规范使用和误差较大情况;4. 管理情况,管理单位是否建立健全了计量标准管理制度,是否对计量标准进行了有效管理和监督。

六、考核结果处理。

1. 优秀,对于符合标准要求且表现优秀的计量标准,给予表彰和奖励;2. 合格,对于符合标准要求但有一定改进空间的计量标准,给予督促整改和指导意见;3. 不合格,对于不符合标准要求且存在严重问题的计量标准,给予警告并责令整改,情节严重者依法追究责任。

七、考核周期。

1. 计量标准的制定单位和管理单位每年进行一次考核;2. 计量标准的执行单位每半年进行一次考核;3. 计量标准的使用单位每季度进行一次考核。

八、总结。

本办法的制定旨在规范计量标准的考核工作,促进计量标准的健康发展和提高计量准确性,希望各相关单位严格执行,确保考核工作的公正、公平和有效性。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发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根据2018年3月6日质检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二次修改第一条为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

计量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第六条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四)配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六)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和检定或者校准结果的重复性符合技术要求。

关于计量标准稳定性的考核方法

关于计量标准稳定性的考核方法

关于计量标准稳定性的考核方法对于已建计量标准,每年用被考核的计量标准对核查标准进行一组n次的重复测量,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

请问:n次是多少次?另外,稳定性考核记录中,试验人员要一个还是两个人员签名?n按照相应专业的检定规程上要求的测量次数就行,n一般取10,不小于6次,一个人就可以了(1)对于新建计量标准,每隔一段时间(大于一个月),用该计量标准对核查标准进行一组n次的重复测量,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该组的测量结果。

共观测m组(m≥ 4)。

取m个测量结果中的最大值和最小值之差,作为新建计量标准在该时间段内的稳定性。

(2)对于已建计量标准,每年用被考核的计量标准对核查标准进行一组n次的重复测量,取其算术平均值作为测量结果。

以相邻两年的测量结果之差作为该时间段内计量标准的稳定性。

若计量标准在使用中采用标称值或示值(即不加修正值使用),则测得的稳定性应小于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的绝对值;如加修正值使用,则测得的稳定性应小于该修正值的扩展不确定度(U,k=2或U95)。

在计量标准稳定性的测量过程中还不可避免地会引人被测对象对稳定性测量的影响,为使这一影响尽可能地小,必须选择一稳定的测量对象来作为稳定性测量的核查标准。

核查标准的选择大体上可以按下述几种情况分别处理:l)被检定或被校准的对象是实物量具在这种情况下可以选择一性能比较稳定的实物量具作为核查标准。

2)计量标准仅由实物量具组成,而被检定或被校准的对象为非实物量具的测量仪器实物量具通常可以直接用来检定或校准非实物量具的测量仪器,并且实物量具的稳定性通常远优于非实物量具的测量仪器,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可以不必进行稳定性考核。

但需画出计量标准器所提供的标准量值随时间变化的曲线,即计量标准器稳定性曲线图。

(3)计量标准器和被检定或被校准的对象均为非实物量具的测量仪器如果存在合适的比较稳定的对应于该参数的实物量具,可以用它作为核查标准来进行计量标准的稳定性考核。

计量标准的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的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的考核办法一、背景介绍。

计量标准作为保障产品质量和公平交易的重要手段,在现代社会中发挥着重要的作用。

为了确保计量标准的有效实施,需要建立科学合理的考核办法,对计量标准进行全面、客观、公正的评估和检查。

本文将从计量标准的考核办法入手,探讨其具体内容和实施方法。

二、考核内容。

1. 计量标准的制定过程。

考核人员需要对计量标准的制定过程进行审查,包括相关法律法规的遵守情况、专家组的参与程度、公众意见的征求情况等。

同时,还需要对标准的科学性、合理性进行评估,确保制定过程符合规范,结果合理可行。

2. 计量标准的实施效果。

通过对计量标准实施后的效果进行考核,包括对产品质量、市场秩序、消费者权益等方面的影响进行评估。

同时,还需要考察标准实施后的社会经济效益,确保标准的实施能够产生积极的社会效果。

3. 计量标准的更新和修订情况。

随着科技的发展和社会的变化,原有的计量标准可能需要进行更新和修订。

考核办法需要对标准的更新和修订情况进行审查,确保标准能够及时跟进,适应市场需求和技术进步。

三、考核方法。

1. 文件审查。

考核人员可以通过查阅相关文件和资料,了解计量标准的制定、实施和修订情况。

包括标准制定的程序文件、实施后的监测报告、修订的依据和程序等,以便全面了解标准的全貌。

2. 现场检查。

通过实地走访,考核人员可以了解标准实施的具体情况,包括生产企业的生产流程、产品质量情况、市场销售情况等。

同时,还可以与相关部门和专家进行交流,获取更多的信息和意见。

3. 数据分析。

考核人员可以通过对相关数据的分析,评估标准实施后的效果。

包括产品质量数据、市场监测数据、消费者投诉数据等,以客观的数据为依据,进行综合评估。

四、考核结果的运用。

考核结果将作为计量标准制定和修订的重要依据,对于合格的计量标准,可以继续保持实施;对于存在问题的计量标准,需要及时修订和完善。

同时,考核结果还可以为政府监管部门和企业提供参考,促进计量标准的有效实施和质量提升。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2022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2022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2022一、引言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对计量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检验的过程,旨在确保计量标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计量标准考核对于保障计量结果的可靠性、推动计量工作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提高计量标准的质量和水平,制定本规范。

二、计量标准考核内容1. 校准检验:对计量标准的基本误差进行测定,以验证其准确性和可靠性。

2. 环境适应性检验:对计量标准在不同环境条件下的影响进行评估,以确定其适应性和稳定性。

3. 使用性检验:对计量标准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进行评估,以确定其使用性和操作简便性。

4. 维护管理检验:对计量标准的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评估,以验证其维护管理能力和有效性。

5. 传递准确性检验:对计量标准的传递过程进行评估,以确保计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计量标准考核方法1. 校准检验方法:采用国家或行业标准的方法,进行校准检验,并记录检验结果和校准日期。

2. 环境适应性检验方法:通过更改环境条件,如温度、湿度等,对计量标准进行评估,记录评估结果和环境条件。

3. 使用性检验方法:采用标准化的使用方法和操作规程,对计量标准的使用性进行评估,记录评估结果和评估日期。

4. 维护管理检验方法:对计量标准的维护管理情况进行评估,包括保养计划、维护记录等,记录评估结果和维护管理情况。

5. 传递准确性检验方法:通过对计量标准的传递过程进行评估,如传递链路、传递误差等,记录评估结果和传递过程。

四、计量标准考核周期根据计量标准的使用情况和要求,制定适当的考核周期,一般不超过一年。

五、计量标准考核记录1. 校准检验记录:包括校准检验结果、校准日期、操作人员等。

2. 环境适应性检验记录:包括评估结果、环境条件、评估日期等。

3. 使用性检验记录:包括评估结果、使用方法、操作规程、评估日期等。

4. 维护管理检验记录:包括评估结果、维护记录、维护日期等。

5. 传递准确性检验记录:包括评估结果、传递链路、传递误差、评估日期等。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计量标准考核规范1. 背景介绍计量标准是衡量物质数量和质量的一种工具,对于确保贸易的公正、科学和可靠起着重要作用。

为了保证计量标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需要进行定期的考核和验证。

本文将介绍计量标准考核的规范。

2. 目的和范围计量标准考核旨在评估计量标准是否符合国内外相关的规范和要求,并提供相应的改善措施。

本规范适用于所有涉及计量标准考核的组织。

3. 考核内容计量标准考核的主要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3.1 计量设备对计量设备进行定期的校准和验证,确保其准确性和稳定性。

校准应按照国际、国家和地方的标准进行,记录校准结果并保留备查。

3.2 计量过程对计量过程进行评估,包括样品准备、检测方法、数据处理等,确保计量结果的可信度和可复现性。

3.3 计量人员对计量人员的技术能力进行评估,包括对仪器设备的操作熟练度、实验室操作规范的遵守情况等。

3.4 计量文件对计量文件进行审查,包括计量检测报告、标准操作规程、记录表等,确保文件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4. 考核方法计量标准考核可以通过以下几种方法进行:4.1 检查对计量设备、计量过程、计量人员和计量文件进行现场检查,核实其符合相关规范和要求。

4.2 测量比对通过与其他实验室进行测量比对,评估计量结果的一致性和偏差情况。

4.3 考试对计量人员进行理论和实践考试,评估其技术能力和操作规范的掌握程度。

5. 考核结果和改进措施根据考核结果,对不符合规范要求的地方提出改进措施,并设定相应的改进计划和时间表。

6. 考核周期计量标准考核应定期进行,具体周期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确定。

一般建议每年进行一次考核。

7. 考核记录和报告对计量标准考核的结果应进行记录并保留备查。

考核报告应详细说明考核的过程、结果和改进措施。

8. 考核机构计量标准考核可以由内部组织或独立第三方机构进行。

无论是内部考核还是外部考核,都应具备相应的资质和能力。

9. 附则计量标准考核应遵守国内外相关法律法规和标准,确保考核的科学性和可信度。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18年3月修订)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18年3月修订)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196号局长令发布,自2018年3月6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

计量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第六条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四)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六)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和检定或者校准结果的重复性符合技术要求。

1033计量标准考核标准

1033计量标准考核标准

1033计量标准考核标准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对计量标准进行检验、检测、评定和认证的一系列活动,其目的是为了保证计量标准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公正性,以及推动计量标准的不断提高和完善。

1033计量标准考核标准是对计量标准进行考核的具体规范和要求,下面将对1033计量标准考核标准进行详细介绍。

一、考核对象。

1033计量标准考核标准的对象包括各类计量标准,如长度、质量、时间、温度、电流等各种计量单位的标准。

这些标准在各个领域都有着重要的应用,因此其准确性和可靠性对于保障公共利益和市场秩序至关重要。

二、考核内容。

1033计量标准考核标准的内容主要包括对计量标准的准确性、可靠性、稳定性和一致性等方面的考核。

具体来说,包括对计量标准的仪器设备、操作方法、环境条件等方面进行全面的检验和评定,以确保其符合相关的国家标准和法规要求。

三、考核方法。

1033计量标准考核标准规定了一系列的考核方法和程序,包括对计量标准的检测设备进行校准、对操作方法进行验证、对环境条件进行监测等。

同时,还要求考核人员必须具备一定的专业知识和技能,确保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四、考核结果。

1033计量标准考核标准要求对考核结果进行详细的记录和报告,包括对计量标准的准确性、可靠性和稳定性等方面进行评定,并给出相应的改进意见和建议。

同时,还要求对考核结果进行公示和监督,确保其公正和透明。

五、考核周期。

1033计量标准考核标准规定了对计量标准进行定期考核的周期和频率,以确保计量标准的持续有效性和稳定性。

同时,还要求对计量标准在发生重大变化或事故后进行及时的应急考核,以确保其安全和可靠性。

六、考核责任。

1033计量标准考核标准明确了各级计量管理部门和相关单位对计量标准进行考核的责任和义务,包括对考核工作的组织、实施、监督和评定等方面进行规范和要求,以确保考核工作的科学性和严谨性。

总之,1033计量标准考核标准是对计量标准进行考核的重要依据和规范,其实施对于保障计量标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具有重要意义。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 1033-2008)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 1033-2008)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JJF 1033-2008)引言为了加强计量标准的管理,进一步规范计量标准的考核工作,保障国家计量单位制的统一和量值传递的一致性、准确性,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计量监督管理提供准确的检定、校准数据或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国际法制计量组织(OIML)对计量标准的要求,制定本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以下简称“规范”)。

1 范围本规范适用于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已建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以及计量标准考核的监督管理。

2 引用文献本规范引用下列文献:JJF 1001-1998 《通用计量术语及定义》JJF 1059-1999 《测量不确定度评定与表示》JJF 1139-2005 《计量器具检定周期确定原则和方法》JJF 1117-2004 《测量仪器比对规范》JJF 1094-2002 《测量仪器特性评定》GB/T 4091 - 2001 idt ISO8258 : 1991 《常规控制图》使用本规范时,应注意使用上述引用文献的现行有效版本。

3 术语3.1 计量标准为了定义、实现、保存或复现量的单位或一个或多个量值,用作参考的实物量具、测量仪器、参考(标准)物质或测量系统。

注:本规范所指计量标准约定由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组成。

3.2 计量标准考核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

3.3 计量标准的考评在计量标准考核过程中,计量标准考评员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价。

3.4 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在检定或校准结果的测量不确定度中,由计量标准所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

它包括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所引入的不确定度分量。

注:如果计量标准中的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所提供的标准量值通过检定方式进行溯源,则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可以由计量标准的最大允许误差通过B 类评定得到。

如果计量标准中的计量标准器或配套设备所提供的标准量值通过校准方式进行溯源,则计量标准的不确定度由校准证书得到。

计量标准考核管理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管理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管理办法一、前言。

计量标准是保障产品质量和安全的重要手段,对于企业的生产经营和市场竞争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规范计量标准的考核管理,提高计量标准的执行效果,制定本办法。

二、计量标准考核管理的基本原则。

1. 公平公正原则,计量标准的考核管理应当遵循公平公正的原则,确保考核结果的客观性和公正性。

2. 客观公正原则,计量标准的考核管理应当以事实和数据为依据,客观公正地评价计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3. 综合评价原则,计量标准的考核管理应当综合考虑各项指标,全面评价计量标准的执行情况。

4. 激励约束原则,计量标准的考核管理应当既要激励执行单位提高计量标准的执行水平,又要对不合格的执行单位进行约束和处罚。

三、计量标准考核管理的基本内容。

1. 考核指标的确定,根据计量标准的实际情况,确定考核指标,包括计量标准的制定、执行、监督检查等方面的指标。

2. 考核方法的选择,根据考核指标的特点,选择合适的考核方法,包括定量化考核和定性考核等方式。

3. 考核周期的确定,根据计量标准的特点和执行情况,确定考核周期,一般为半年或一年进行一次考核。

4. 考核结果的处理,根据考核结果,对执行单位进行奖惩,对合格单位给予奖励,对不合格单位进行处罚。

四、计量标准考核管理的实施步骤。

1. 制定考核计划,根据考核指标和周期,制定计量标准的考核计划,明确考核的时间、地点和程序。

2. 考核数据的收集,收集计量标准执行情况的相关数据和材料,包括计量标准的执行记录、监督检查报告等。

3. 考核结果的分析,对收集的数据进行分析,评价计量标准的执行情况,形成考核报告。

4. 考核结果的通报,将考核结果通报给相关单位和个人,公布合格单位和不合格单位的名单。

五、计量标准考核管理的监督和检查。

1. 监督和检查的主体,计量标准的考核管理应当接受上级主管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和检查。

2. 监督和检查的方式,可以通过定期抽查、专项检查等方式对计量标准的考核管理进行监督和检查。

jjf1033-2024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jjf1033-2024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jjf1033-2024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jjf1033-2024计量标准考核规范是由中国计量学会编制的,用于对计量标准进行考核和审核的规范文件。

该文件的内容主要包括考核的目的和原则、考核的内容和方法、考核的程序和要求等方面。

下面将对这些内容进行详细的介绍。

首先,该规范明确了考核的目的和原则。

其主要目的是保障计量标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提高计量数据的有效性和可比性。

考核的原则主要包括公正、公平、客观、全面、有效等。

其次,该规范详细说明了考核的内容和方法。

考核的内容包括计量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废止、计量标准的使用和执行、计量标准的宣传和培训等方面。

考核的方法主要包括访谈、资料审查、实地检查、问卷调查等多种方式。

再次,该规范规定了考核的程序和要求。

具体包括计划编制、考核组建、考核实施、考核报告编制等程序。

要求考核组成员具备一定的专业背景和丰富的实践经验,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考核,并做出客观、公正、准确的评价。

最后,该规范还对考核结果的处理和利用进行了规定。

考核结果应当及时向被考核单位反馈,并根据考核结果采取相应的整改和改进措施。

考核结果还可以作为评价单位绩效和考核考评的依据,对计量标准的改进和发展具有重要的指导作用。

综上所述,jjf1033-2024计量标准考核规范是一个对计量标准进行考核和审核的重要文件。

它清晰地规定了考核的目的和原则、考核的内容和方法、考核的程序和要求等方面,并提出了对考核结果的处理和利用要
求。

该规范的实施有助于提高计量标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促进计量数据的有效性和可比性的提升。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文件管理序列号:[K8UY-K9IO69-O6M243-OL889-F88688]计量标准考核办法【最新资料,WORD文档,可编辑】计量标准考核办法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条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计量标准的考核是对其用于开展计量检定,进行量值传递的资格的计量认证。

第三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是国家实行强制检定的计量标准,必须按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四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是指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的,作为统一本地区量值的依据,并对社会实施计量监督具有公证作用的各项计量标准。

部门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是指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根据本部门的专业特点或生产上使用的特殊情况建立的,在部门内部开展计量检定,作为统一本部门量值的依据的各项计量标准。

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是指企业、事业单位根据生产、科研和经营管理的需要建立的,在本单位开展计量检定,作为统一本单位量值的依据的各项计量标准。

第五条国务院计量行政部门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的考核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的考核工作。

第六条计量标准的考核按以下责任范围分别进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其它等级的,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省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主管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由同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由与其主管部门同级的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乡镇企业建立的各项最高计量标准,由当地县级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主持考核。

第七条计量标准考核的内容和要求:(一)计量标准设备配套齐全,技术状况良好,并经主持考核的有关人民政府计量行政部门指定的计量检定机构检定合格;(二)具有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所;(三)计量检定人员应取得所从事的检定项目的计量检定证件;(四)具有完善的管理制度,包括计量标准的保存、维护、使用制度,周期检定制度和技术规范。

计量标准考核方法

计量标准考核方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第72号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为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

计量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第六条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四)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六)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一、引言。

计量标准是指在计量领域中,为了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可靠性和可比性,所制定的一系列规范和要求。

计量标准的制定和执行对于各行业的发展和质量控制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确保计量标准的有效执行和实施,需要建立相应的考核规范,对计量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评估和监督。

本文将就计量标准考核规范进行详细阐述。

二、计量标准考核的目的。

计量标准考核的目的在于评估和监督计量标准的执行情况,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提高计量标准的执行效果和质量,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三、计量标准考核的内容。

1. 计量标准执行情况的考核。

对于计量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全面的考核,包括计量设备的使用情况、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测量结果的准确性等方面。

2. 计量标准管理体系的考核。

对于计量标准的管理体系进行全面的考核,包括管理制度的健全性、人员素质和技术水平等方面。

3. 计量标准文件的考核。

对于计量标准文件的编制、修订和执行情况进行考核,确保标准文件的及时更新和有效执行。

4. 计量标准培训情况的考核。

对于计量标准相关人员的培训情况进行考核,确保相关人员具备必要的技术知识和操作技能。

四、计量标准考核的方法。

1. 文件审查。

通过对计量标准文件的审查,了解标准的制定和执行情况。

2. 现场检查。

对计量标准的执行情况进行现场检查,包括设备的使用情况、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等。

3. 抽样调查。

通过抽样调查的方式,了解计量标准执行情况的整体情况。

4. 问卷调查。

向相关人员发放问卷,了解其对计量标准的理解和执行情况。

五、计量标准考核的要求。

1. 考核应该全面、客观、公正、准确。

2. 考核结果应该及时反馈,并对问题进行整改和改进。

3. 考核应该与实际情况相结合,注重实效性和可操作性。

六、结论。

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制定和实施对于保证计量标准的执行效果和质量具有重要意义。

只有通过科学合理的考核方法,及时发现问题并加以解决,才能不断提高计量标准的执行水平,保证测量结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的配置
(1)计量标准不仅要配置计量标准器,还应当配置配 套设备;不仅配置硬件部分,还应根据需要配置测量 和数据处理的软件。 (2)配置的基本原则是科学合理,完整齐全,不能低 配,也不要求高配,做到科学合理,经济实用。 (3)对计量标准配置的最终要求是满足开展检定或校 准工作的需要。
溯源性的具体要求: 溯源性的具体要求:
•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 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 标准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 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 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
• 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 )、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 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 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 准,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 核;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 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 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 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 持考核。 持考核。


• 申请考核单位应建立八项计量标准的管 理制度; 理制度; 保持其持续、有效运行; 保持其持续、有效运行; 各项管理制度可以单独制订, 各项管理制度可以单独制订,也可以包 含在申请考核单位的管理体系文件中
• △
• (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 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 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 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1 格式 格式:检定或校准的原始记录的格式应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校 准规范的要求。 2信息量 信息量:每份原始记录应包含足够的信息,以保证该检定或校准 信息量 结果能在尽可能与原来接近的条件下复现。 3填写:原始记录中的观测结果、数据和计算应在检定或校准时准 填写: 填写 确及时予以记录。 4更改:当在记录中发生错误时,对每一错误应划改。对电子存储 更改: 更改 的记录也应采取同等的措施,以避免原始数据的丢失或者更改。 5签名:原始记录应包括检定或校准人员和核验人员的签名。 签名: 签名 6 原始数据真实:在检定或校准时真实记录,不能伪造。 原始数据真实: 7 数据处理正确 数据处理正确:离群值的剔除,数据修约和有效数字处理符合 有关规定。 △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20修改)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20修改)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72号公布,根据 2018年3月6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令第196号第一次修改,根据2018年12月2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4号第二次修改,根据2020年10月23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令第31号第三次修改)第一条为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

计量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第四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第五条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市场监督管理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登记注册地的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主持考核。

第六条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四)配备至少两名具有相应能力,并满足有关计量法律法规要求的计量检定或校准人员;(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量值溯源制度,原始记录及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六)计量标准的稳定性和检定或者校准结果的重复性符合技术要求。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计量标准考核办法一、考核目的。

计量标准考核是为了评估计量标准工作的质量和效果,促进计量标准工作的规范化、标准化和科学化,提高计量标准工作的水平,保障国家计量标准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二、考核内容。

1. 计量标准体系建设情况。

2. 计量标准技术能力。

3. 计量标准管理体系。

4. 计量标准工作成果及应用情况。

5. 计量标准工作人员素质和能力。

三、考核方式。

1. 文件审查,通过对计量标准相关文件的审查,评估计量标准体系建设情况和管理体系的健全性。

2. 现场检查,对计量标准实验室、计量器具检定机构等进行现场检查,评估技术能力和管理水平。

3. 业绩评价,对计量标准工作的成果和应用情况进行评价,包括标准的制定、修订和实施情况等。

4. 个人面谈,对计量标准工作人员进行个人面谈,评估其素质和能力。

四、考核标准。

1. 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

2. 计量标准技术能力达到国际先进水平。

3. 计量标准管理体系符合ISO/IEC 17025标准要求。

4. 计量标准工作成果得到广泛应用和认可。

5. 计量标准工作人员具备专业知识和丰富经验。

五、考核结果处理。

1. 优秀,全面符合考核标准,达到优秀水平。

2. 合格,部分符合考核标准,达到基本要求。

3. 不合格,未能达到考核标准,存在较大问题和隐患。

六、考核改进措施。

1. 加强制度建设,完善计量标准管理制度。

2. 提高技术水平,加强技术培训和交流。

3. 加强内部管理,规范工作流程,提高工作效率。

4. 加强团队建设,提高工作人员的整体素质和能力。

七、考核效果评估。

1. 定期对考核结果进行跟踪评估,及时发现问题并采取改进措施。

2. 综合考核结果,对计量标准工作进行总结和分析,为下一阶段工作提供参考和指导。

八、总结。

计量标准考核是提高计量标准工作质量和水平的重要手段,只有不断完善考核办法,加强考核实施,才能更好地推动计量标准工作的发展,为国家的经济建设和科技创新提供有力支撑。

希望各相关单位能够重视计量标准考核工作,不断提升自身水平,为国家计量事业的发展做出更大的贡献。

计量标准简化考核细则

计量标准简化考核细则

计量标准简化考核细则1. 考核目的计量标准是保障质量和合规的重要手段,对企业的生产经营活动具有重要影响。

为了简化计量标准考核流程,提高考核的准确性和效率,制定了本细则。

2. 考核范围本细则适用于所有涉及计量标准的考核工作,包括计量标准的制定、执行、检验和监督等环节。

3. 考核内容考核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3.1 计量标准制定•计量标准的编制计划是否合理•计量标准的制定是否符合国家标准•计量标准的修订是否及时3.2 计量标准执行•计量设备的选择是否合理•计量设备的运行是否稳定•计量设备的校准是否及时3.3 计量标准检验•计量设备的检验方案是否科学•计量设备的检验结果是否准确•计量设备的检验周期是否合理3.4 计量标准监督•计量标准的监督措施是否到位•计量标准的监督结果是否有效•计量标准的监督周期是否合理考核采用定性和定量相结合的方法,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4.1 定性评价•通过对相关文件的审核和调查,评估计量标准制定、执行、检验和监督的合规性和可行性。

4.2 定量分析•统计计量标准实施期间的检测数据,对计量设备的准确性、稳定性和一致性进行分析,评估计量标准的有效性。

4.3 综合评估•根据定性评价和定量分析的结果,对计量标准的制定、执行、检验和监督进行综合评估,给出符合要求的等级评定。

5. 考核流程考核流程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确定考核对象和考核时间,收集考核所需的相关文件和数据。

5.2 考核实施•按照考核内容和方法,对考核对象进行实地考察和数据分析,记录考核过程中的关键信息。

5.3 考核评定•根据综合评估的结果,对考核对象进行评定,给出符合要求的等级评定。

5.4 考核反馈•将考核结果通知考核对象,并提出改进意见和建议。

6. 考核结果处理考核结果根据等级评定进行分类,对不同等级的考核结果采取不同的处理方式和措施。

7. 考核记录和报告考核过程中的关键信息、评定结果和改进意见等都需要进行记录和整理,并编制成考核报告,供有关部门和人员参考和使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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计量标准考核办法
(2004年12月2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局务会议审议通过,2005年1月14日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
总局第72号公布,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为实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计量法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部门和企业、事业单位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应当按照本办法进行考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计量标准考核,是指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及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以下简称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对计量标准测量能力的评定和开展量值传递资格的确认。

计量标准考核包括对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和对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

第四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统一监督管理全国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监督管理本行政区域内计量标准考核工作。

第五条国家质检总局组织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及各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地(市)、县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各级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建立其他等级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由组织建立计量标准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同级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国务院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国家质检总局主持考核;省、自治区、直辖市有关部门所属的企业、事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当地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无主管部门的企业单位建立的各项最高等级的计量标准,由该企业工商注册地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主持考核。

第六条进行计量标准考核,应当考核以下内容:
(一)计量标准器及配套设备齐全,计量标准器必须经法定或者计量授权的计量技术机构检定合格(没有计量检定规程的,应当通过校准、比对等方式,将量值溯源至国家计量基准或者社会公用计量标准),配套的计量设备经检定合格或者校准;
(二)具备开展量值传递的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和完整的技术资料;
(三)具备符合计量检定规程或者技术规范并确保计量标准正常工作所需要的温度、湿度、防尘、防震、防腐蚀、抗干扰等环境条件和工作场地;
(四)具备与所开展量值传递工作相适应的技术人员,开展计量检定工作,应当配备2名以上获相应项目检定资质的计量检定人员,开展其他方式量值传递工作,应当配备具有相应资质的人员;
(五)具有完善的运行、维护制度,包括实验室岗位责任制度,计量标准的保存、使用、维护制度,周期检定制度,检定记录及检定证书核验制度,事故报告制度,计量标准技术档案管理制度等;
(六)计量标准的测量重复性和稳定性符合技术要求。

第七条计量标准考核坚持逐项考评的原则。

新建计量标准的考核采取现场考评的方式,并通过现场实验对测量能力进行验证;计量标准的复查考核可以采取现场考评、函审或者现场抽查的方式进行。

第八条申请新建计量标准考核,申请计量标准考核的单位(以下简称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
(二)计量标准技术报告1份;
(三)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四)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五)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六)开展检定或者校准项目的原始记录及相应的模拟检定证书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2份;
(七)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第九条申请计量标准复查考核,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以下申请资料:
(一)计量标准考核(复查)申请书原件一式2份;
(二)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原件;
(三)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器及配套的主要计量设备的有效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1份;
(四)如更换计量标准器或者配套设备应附上计量标准更换申报表一式2份;
(五)随机抽取的2份该计量标准近期开展检定或者校准的原始记录以及相应的检定或者校准证书复印件;
(六)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稳定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七)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计量标准测量重复性考核记录复印件1份;
(八)计量检定人员检定证件或者校准人员资质证明复印件1份。

其他可以证明计量标准处于正常工作状态的技术资料。

第十条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递交计量标准考核申请书和有关技术资料。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申请资料的完整性进行审查,符合规定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在5个工作日内通知申请考核单位需要补充的全部内容;经补充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逾期未告知申请考核单位是否受理申请的,视为受理。

第十一条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所辖区域内的计量技术机构具有与被考核计量标准相同或者更高等级的计量标准,并有该项目备案计量标准考评员的,应当自行组织考核;不具备上述条件的,应当呈报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

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将考核所需时间和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通知申请考核单位。

申请考核单位应当做好考核前的准备工作。

第十二条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能力的单位(以下简称考评单位)或者考评组承担计量标准考核的考评任务。

计量标准的考评工作由计量标准考评员执行。

特殊项目,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可聘请技术专家和计量标准考评员组成考评组执行考评工作。

计量标准考评员实行备案制度。

计量标准考评员分为两级,计量标准一级考评员由国家质检总局组织考核,计量标准二级考评员由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组织考核,经考核合格的考评员,分别由国家质检总局和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备案管理。

第十三条考评单位和考评组应当按照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的规定进行计量标准考评工作,并在规定时间内按时完成考评任务。

第十四条考评单位及考评组完成考评任务后,应当将考评材料报送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

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核后递交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审批。

第十五条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在接到考评材料的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确认考核合格的,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做出考核合格的行政许可决定,并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考核单位颁发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不合格的,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申请考核单位发送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

第十六条计量标准考核证书的有效期为4年。

在证书有效期内,如需要更换、封存和撤消计量标准,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报、履行有关手续。

撤销计量标准的,由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收回计量标准考核证书。

第十七条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届满6个月前,持证单位应当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复查考核。

经复查考核合格,准予延长有效期;不合格的,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向申请复查考核单位发送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

超过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的,申请考核单位应当按照新建计量标准重新申请考核。

第十八条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采用量值比对、盲样检测和测量过程控制等方式,对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有效期内的计量标准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九条上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下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实施的计量标准考核工作进行监督检查,组织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应当对承担考评单位、考评组及计量标准考评员的考评工作实施监督,及时纠正和处理计量标准考核工作中违反规定的行为。

第二十条申请考核单位对计量标准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在接到计量标准考核证书或者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后,依法向主持考核的质量技术监督部门或者上一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申请行政复议。

第二十一条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应当提供的技术资料、申请书及有关文件格式,计量标准考核证书和计量标准考核结果通知书式样,以及计量标准考核规范,由国家质检总局统一制定。

第二十二条申请计量标准考核,应当按照规定缴纳费用。

第二十三条本办法由国家质检总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05年7月1日起施行。

1987年7月10日原国家计量局颁布的《计量标准考核办法》([87]量局法字第231号)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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