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所工作规范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代理机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法规类别】商标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工商发[2016]36号【发布部门】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6.06.29【实施日期】2016.06.29【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的通知(2016年6月29日辽工商发〔2016〕36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绥中、昌图市场监督管理局:现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落实。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代理机构监督管理工作规范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商标代理机构监管工作,维护公平竞争市场秩序,保障委托人合法权益,根据《商标法》、《商标法实施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级工商、市场监管机关对商标代理机构的监督管理,适用本规范。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商标代理,是指接受委托人的委托,以委托人的名义办理商标注册申请、商标评审或者其他商标事宜。
第四条本规范所称商标代理机构,包括经工商、市场监管机关登记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服务机构和从事商标代理业务的律师事务所。
第五条各级工商、市场监管机关按照属地管理原则,依法对辖区内商标代理机构实施监督管理。
第六条工商、市场监管机关监管职责:(一)宣传商标法律法规知识,引导企业科学规范选择和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商标事宜;(二)指导商标代理机构完善内部管理制度,建立健全档案管理、代理事项及收费价格公示等制度,加强自律管理;(三)对商标代理活动实施监督管理,依法查处商标代理违法行为;(四)制定商标代理机构监督、检查、指导等工作制度;(五)建立完善商标代理机构信用档案,夯实商标代理机构监管工作基础;。
工商工作制度
工商工作制度一、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市场监管,规范市场秩序,保障消费者权益,促进经济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工商工作制度适用于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依法行使职权,公正执法,文明执法,树立良好的执法形象。
第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内部监督机制,加强对工作人员的培训、教育和管理,提高执法水平和服务质量。
二、工商登记管理第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经营主体的工商登记进行管理,包括企业、个体工商户、农民专业合作社等。
第六条市场经营主体在办理工商登记时,应提交真实、完整的申请材料,并按照规定的程序办理。
第七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工商登记审核工作,对符合条件的市场经营主体发放营业执照。
第八条市场经营主体应当悬挂营业执照,并按照营业执照登记的事项开展经营活动。
三、市场监管第九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对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第十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市场经营主体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对违反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
第十一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对市场经营主体的商品(产品)质量、商标、广告、合同等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二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对垄断、不正当竞争、虚假宣传、欺诈等违法行为的查处,保护消费者和其他经营者的合法权益。
四、行政处罚第十三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对违反工商法律法规的市场经营主体,应依法给予行政处罚。
第十四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实施行政处罚,应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规定的程序进行。
第十五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前,应告知当事人拟作出的行政处罚内容及事实、理由、依据,并告知当事人依法享有陈述、申辩的权利。
第十六条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作出行政处罚决定后,应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当事人,并公告行政处罚信息。
工商所职责
工商所职责1. 简介工商所指的是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下属的一个机构,主要负责管理企业注册登记、经营许可、市场监督等工作。
工商所是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重要部门。
本文将介绍工商所的主要职责和具体工作内容。
2. 工商所的主要职责工商所的主要职责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2.1 企业注册登记工商所负责管理企业注册登记工作。
在市场经济体制下,企业的注册登记是企业合法经营的基本条件。
工商所通过审核和登记程序,对企业的合法性和真实性进行核实,确保企业依法注册登记,取得合法身份。
2.2 行政许可工商所负责对企业的行政许可进行管理。
根据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一些行业和领域需要经过行政许可方可开展经营活动,例如食品、药品、医疗器械等行业。
工商所负责对相关企业的申请进行审核,核发相应的行政许可证书,确保企业的经营活动合法合规。
2.3 市场监督工商所是市场监督的重要执法机构之一。
工商所负责对市场经营主体进行监督和检查,防止虚假广告、欺诈销售、侵犯知识产权等违法行为的发生。
工商所可以依法对违规行为进行查处,处罚违法者,维护市场秩序和消费者权益。
2.4 企业信息管理工商所负责对企业的基本信息进行管理。
工商所建立了企业信息登记管理系统,对企业的名称、法定代表人、经营范围、注册资本等信息进行登记和保存。
这些信息不仅为公众提供查询和参考,也是政府监管和决策的重要依据。
2.5 经济统计与信息发布工商所对本地区的企业经济活动进行统计和分析,编制相关的经济统计报告。
工商所还负责发布相关的经济指标和信息,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参考和决策依据。
3. 工商所的具体工作内容工商所根据自身职责,具体的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几个方面:3.1 企业注册登记管理工商所负责接收企业注册申请,对企业的名称、类型、法定代表人等信息进行审核核实,发放企业的营业执照,完成企业注册登记工作。
3.2 行政许可管理工商所负责接收企业的行政许可申请,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核和审批,核发符合法定条件的行政许可证书。
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局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意见
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局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意见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7.04.13•【字号】辽工商发〔2017〕19号•【施行日期】2017.04.1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关于进一步规范省局机关执法办案工作的意见辽工商发〔2017〕19号省局机关各处(室、局):为贯彻落实《辽宁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创造良好营商环境,就进一步改进和规范省局机关执法办案工作,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树立依法行政的执法理念牢固树立“法无禁止即可为,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的法治理念,要强化依法办案意识,严格依照法定的权限、时限和程序履行职责。
牢固树立打击违法和保障营商环境并重的执法理念,发挥行政指导、行政告诫等非强制性手段的作用,把处罚和指导、服务结合起来。
牢固树立改革创新意识,主动将执法办案工作与信用监管、双随机检查等新制度深度融合,积极探索运用大数据技术及时掌握市场主体经营规律和特点,发现违法违规线索,提高风险预判能力,提高执法的针对性和有效性。
牢固树立自我约束意识,主动接受当事人、新闻媒体和社会各界的监督。
二、严格执行相关执法制度规定(一)严格执行涉企执法检查报备制度。
有关业务部门应当在每年十一月底前将下一年预计实施的涉企执法检查计划报法制处,经省局局务会集体审议同意后,报送省政府法制办审核,经省政府批准的执法检查计划同时在省局门户网站和集中办事场所公示。
(二)推行执法过程全程记录制度。
省局机关统一设立调查询问室,实行调查询问全程同步录音录像;办案部门应用执法记录仪记录现场执法过程,实现执法办案全过程记录。
(三)严格执行处罚案件网上运行制度。
所有案件必须在案件子系统上运行,主办人、协办人、办案部门负责人、办案部门主管局长、法制审查人、法制部门负责人等依照法定的权限和程序完成案件网上运行。
(四)执行行政执法决定法制审查制度。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企业监督管理业务部分应用规范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企业监督管理业务部分应用规范第一条为保证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综合监督管理子系统企业(含个体工商户,下列简称企业)登记事项监督管理业务部分规范、高效运行,规范行政执法行为,强化内部管理机制,提高企业登记事项监督管理(下列简称企业监管)工作效率,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按照属地管理与层级管理相结合的原则,以网格化监管为基础,实行辖区监管责任制。
第三条按照企业信用分类监管、重点行业企业监管、专项整治等监管措施要求,以动态巡查为方式,建立健全日常监管工作机制。
第四条以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为平台,设置企业监管基础数据,录入日常企业监管信息,建立完善企业监管数据库,留存企业监管痕迹。
第二章适用范围第五条本规范适用于辽宁省管辖范围内承担企业监管工作的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
第六条下级企业监管机关在上级企业监管机关的领导下依法开展各项企业监管工作。
第七条实施新办企业复查、日常监管、年检验照、无照经营管理、各类专项整治、涉案检查、案后回访等企业监督管理工作需应用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企业监管子系统(下列简称企业监管系统)。
第三章操作规范第一节监管初始设置第八条监管初始设置要紧包含监管小组、监管片区的设置与调整。
第九条监管小组设置。
各级企业监管机构应按照科学设置、合理调配、简洁高效的原则,在企业监管系统中利用“增加”与“删除”功能设置监管小组。
每个监管小组应很多于二人,并指定组长;一个监管小组可监管多个片区,每个监管小组对所辖监管对象数量务必明晰。
为了操作的方便性与数据统计的准确性,尽量不要把同一个监管人员配置到多个监管小组。
监管小组名称应统一设置:即局简称+工商所(或者内设机构)简称+第*巡查小组。
第十条监管片区设置。
各级企业监管机构应在企业监管系统中,利用“增加”、“停用”与“合并”功能设置监管片区。
监管片区应按行政区域或者市场布局设置(个别专业性监管机构可根据实际工作需求,按行业或者市场主体类型进行设置)。
工商局窗口人员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商局窗口人员管理,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树立良好的窗口形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职务与职级并行制度》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我局所有窗口工作人员。
第三条窗口人员管理制度应遵循以下原则:(一)依法行政,公正廉洁;(二)权责明确,奖惩分明;(三)公开透明,接受监督;(四)以人为本,关爱职工。
第二章职责与分工第四条窗口工作人员应认真履行以下职责:(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执行上级决策部署;(二)热情接待办事群众,耐心解答咨询,确保服务质量;(三)严格审查申请材料,确保审批准确无误;(四)及时处理审批事项,提高工作效率;(五)做好窗口工作日志,确保工作痕迹化;(六)参加业务培训,提高自身业务水平;(七)积极参加单位组织的各项活动,发挥团队精神。
第五条窗口工作人员分工如下:(一)窗口负责人:负责窗口全面工作,协调处理窗口事务;(二)审批员:负责审批事项的审核、审批工作;(三)咨询员:负责解答群众咨询,提供业务指导;(四)资料员:负责整理、归档窗口工作资料。
第三章工作纪律第六条窗口工作人员应严格遵守以下纪律:(一)工作时间,坚守岗位,不得擅自离岗、串岗;(二)工作时间,不得做与工作无关的事情,不得擅玩手机、聊天等;(三)对待群众,礼貌待人,热情服务,不得推诿、刁难;(四)审批事项,严格把关,确保准确无误;(五)保守国家秘密和单位内部信息,不得泄露;(六)廉洁自律,不得利用职务之便谋取私利。
第四章培训与考核第七条窗口工作人员应参加以下培训:(一)业务培训: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二)廉政教育:加强窗口工作人员的廉洁自律意识;(三)服务技能培训:提高窗口工作人员的服务水平。
第八条窗口工作人员的考核分为平时考核和年度考核。
(一)平时考核:每月进行一次,主要考核窗口工作人员的工作态度、工作纪律、服务质量等方面;(二)年度考核:每年进行一次,主要考核窗口工作人员的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工作业绩等方面。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3.06.17•【字号】辽工商发[2013]48号•【施行日期】2013.06.1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工商发〔2013〕48号)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实际贯彻落实。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13年6月17日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全系统公职律师的执业行为,加强对公职律师队伍的管理,充分发挥公职律师的作用,促进依法行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和省工商局、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辽工商发[2011]13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公职律师是指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资格或法律职业资格,在辽宁省县(区)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工作,具有公务员身份,经省司法厅核准执业,专职办理工商法律事务的人员。
第三条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公职律师由省司法厅、省工商局共同管理,具体事务由省工商局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负责。
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设在省工商局法制处。
第四条公职律师不改变原有的人事和组织关系,公职律师管理办公室负责公职律师的资质管理和业务指导、监督。
第五条公职律师应当遵守宪法和法律,恪守职业道德和执业纪律,不断提高执业水平,依法维护委托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公职律师应当加入辽宁省律师协会,履行会员义务,按照规定参加司法厅和律师协会组织的职业培训,培训课时列入公职律师执业考核的内容。
公职律师参加司法厅及律师协会组织的各项业务活动,所在单位应当予以支持。
第七条公职律师不得在社会上的律师事务所、法律服务所兼职,不得从事有偿的法律服务。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办案工作规范
工商行政管理执法办案工作规范》根据《公务员法》、《行政处罚法》、《行政处罚程序规定》等法律及相关规定,结合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办案工作实际,借鉴系统规范执法经验做法,梳理成文,为使系统执法办案工作实现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制化的要求提供参考。
【目录】绪论第一篇执法办案工作规范第一章执法办案机构规范一、执法办案机构二、执法办案人员三、执法办案装备四、执法办案职责第二章执法办案行为规范一、案源二、案前调查三、立(销)案四、调查取证五、强制措施六、自由裁量七、核审八、告知九、听证十、处罚十一、送达十二、移送十三、期限十四、涉案物资十五、执行第三章执法办案内务规范一、信息管理二、录入管理三、案卷管理第四章执法办案考评规范一、考核评议二、奖励三、过错责任追究第五章执法办案制度规范一、办案公开二、案件主办人三、集体通案四、备案审查五、********六、案件回访七、保密八、监督九、协查十、罚缴分离十一、复议诉讼十二、举报奖励十三、宣传教育提示十四、行政指导建议十五、轻微问题告诫十六、突出问题约见十七、案后规范服务第二篇附则第一章常用执法依据一、市场准入规范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二、市场监督管理中的违法行为及其处罚第二章适用强制措施法律依据第三章常见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裁量第四章执法办案工作考评标准公平交易监督管理工作综合考核表(表一)公平交易执法办案工作评查表(表二)案件质量评查表(表三)内务管理工作评查表(表四)专项治理工作评查表(表五)案件涉及物品单位(表六)。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08.22•【字号】辽工商发[2005]69号•【施行日期】2005.08.22•【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正文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工商发〔2005〕69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及时向省局报告。
附件:1.外来“企业信息”录入审批表2.提前解除企业违法违规信息公开期限审批表二〇〇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目的和依据为进一步改进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监管方式,规范监管行为,推进监管制度的改革和创新,集中力量加大对违法企业的监管力度,进一步引导企业增强信用意识,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企业实行信用分类监管的意见》和《个体工商户分层分类监管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主要内容本办法主要包括企业信用信息管理、企业信用分类、企业分类监管、企业信用信息披露四部分内容。
第三条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登记的法人企业及其他经济组织、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企业)。
第四条实施部门及职责企业信用分类监管工作,由各级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企业监管部门负责组织协调,信息中心负责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系统的技术支持、维护、保障以及对外提供查询服务,其他业务部门在职责范围内,按照本办法的要求,全面、及时、准确地提供企业信用信息资料,并根据企业信用状况组织实施对企业的分类监管。
第二章企业信用信息管理第五条企业信用信息管理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履行职责过程中将采集到的反映市场准入、经营行为、市场退出等情况进行归集、整理、公示、对外咨询等的总和。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11.12.13•【字号】•【施行日期】201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商务综合规定正文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各市,绥中县、昌图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当地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十三日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全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工作,完善工商行政管理监管执法体系,全面提升流通领域商品质量,有效维护商品市场经营秩序,切实保障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和《辽宁省商品质量监督条例》等法律法规,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本规范所称的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以下简称“商品质量监管”)是指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以下简称“工商机关”)依法对流通领域商品质量开展的市场执法检查、商品质量监测、商品质量违法案件查处以及引导经营者加强自律等行政行为。
第三条本规范所称的流通领域包括商品的销售,经营性服务中使用,以及与商品销售、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相关的运输、保管、仓储。
本规范所称的流通领域商品是指包括销售的、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的,以及与销售、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相关的运输、保管和仓储的商品。
本规范所称的商品经营者是指商品销售者、经营性服务中使用商品的服务者,以及与商品销售、经营性服务中使用相关的运输者、保管者和仓储者。
本规范所称的重要商品是指流通领域中关系国计民生和涉及人体健康、人身和财产安全的商品。
第四条全省各级工商机关在商品质量监管中的职责是:(一)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以下简称“省局”)负责全省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监管总体工作。
2024年工商系统行政工作计划样本(二篇)
2024年工商系统行政工作计划样本一、关于财务管理与行政成本控制的原则我们坚持分级负责、归口管理的原则,确保理权限的清晰界定。
在经费保障与行政成本控制之间寻求平衡,同时强调行政责任与加强监督的紧密结合。
结合工商财务“四化”建设目标,我们致力于自身建设的不断完善,进一步规范财务收支活动,厉行节约、节俭理政,以降低行政成本支出为目标。
在严格控制一般性支出的基础上,我们集中有限资金,旨在实现“三个到位”与“六个好”的工作目标,并圆满完成“五项指标”与“六项重点工作”任务,为创建效能工商建设提供坚实的经费保障。
二、行政成本控制的主要内容及目标我们将从严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确保因公出国(境)经费与公务用车购置经费的零增长。
除经省局批准修建的办公楼外,一律不新建楼堂馆所。
我们将对会议、庆典、论坛和出省考察经费进行大幅度压缩,具体压缩比例将根据实际情况确定。
三、主要措施(一)严格控制机构编制和财政供养人员1. 遵循机构改革工作计划,我们拟完成市局的新“三定”工作,科学规范地设置基层工商所、工商分局的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
2. 加强对机关机构和人员编制的管理,涉及机构设置、人员编制、领导职数配备等事项,将严格按规定程序和权限上报州局审批后执行,确保不超编进人,不超职数、超规格配备领导干部。
3. 在“新三定”基础上,我们将按照州局的要求,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与财政预算管理相互配套协调工作,全面推行机构编制实名制,实现行政编制数、实有人员数、财政供养数的精准对应,杜绝虚报人员、车辆等基础信息以冒领财政资金的情况发生,严格控制财政供养人员规模。
4. 市局纪检监察部门将与人事教育部门紧密合作,在“三定”期间加大机构改革监督检查工作力度,为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提供坚实的纪律保障。
(二)强化部门预算约束及执行控制,规范本单位财务收支活动1. 我们将坚持“先预算,后支出”的管理方式,科学编制部门预算,并在全系统推行“部门预算管理”模式。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优化与规范行动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优化与规范行动一、前言在我国,工商行政管理是一项重要的政府职能,涉及到市场监管、企业注册、商标注册等多个方面,直接影响到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企业的运营。
然而,随着社会的发展和科技的进步,现有的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的不足之处逐渐显现出来,如效率低下、信息不畅通、缺乏规范化等。
因此,我们需要对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进行优化与规范,以提高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二、现状分析1.工作效率低下:由于现有的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过于繁琐,流程不透明,导致企业在进行注册、变更等手续时,需要花费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严重影响了工作效率。
2.信息不畅通: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传递不够畅通,导致企业在进行注册、变更等手续时,需要重复提供同样的资料,浪费了大量的人力和物力。
3.缺乏规范化:现行的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缺乏规范化,各个部门之间的职责不清,导致企业在进行注册、变更等手续时,常常遇到推诿、拖延等问题。
三、优化与规范措施1.简化流程:对于现有的工商行政管理流程,我们需要进行简化,去除不必要的环节,缩短企业的等待时间。
例如,对于企业注册,我们可以将原来的多个环节合并为一个环节,减少企业的等待时间。
2.建立信息共享平台:为了使信息更加畅通,我们需要建立一个信息共享平台,使各个部门之间的信息可以实时传递。
例如,当企业提交了一份资料后,该资料可以被其他部门即时获取,不再需要企业重复提供。
3.规范化管理:为了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的工作效率,我们需要对其进行规范化管理,明确各个部门的职责,制定详细的工作流程和时间表。
例如,对于企业的变更手续,我们可以明确各部门的职责,规定其在一定时间内完成相关工作,提高工作效率。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优化与规范行动是一项长期的工作,需要我们不断地进行探索和实践。
通过简化流程、建立信息共享平台、规范化管理等措施,我们可以提高工商行政管理的工作效率,更好地服务于市场经济的发展。
同时,我们还需要不断地对优化与规范行动进行评估和调整,以适应社会的发展和企业的需求。
工商所岗位职度 -管理制度
工商所岗位职度 - 管理制度一、概述工商所是负责对企业、个体工商户等经济组织和个人从事市场经济活动进行注册登记、资质认证、监管执法等工作的行政机关。
工商所的管理制度旨在规范工商所各岗位职员的职责、权利和义务,有效提高工作效率和服务质量。
二、职务分类及职责1. 执法人员执法人员是工商所的主要职能人员,承担着行政执法、案件调查、证据收集、监管检查等重要工作。
其主要职责如下:•依法履行行政执法职责,维护市场秩序和公平竞争。
•负责对各类经济组织进行监管检查,依法处理违法违规行为。
•开展市场调查和收集经济信息,为政府制定经济发展政策提供参考。
•维护消费者权益,督促商家诚信经营。
2. 登记注册人员登记注册人员是工商所的重要工作人员之一,其主要职责是进行企业、个体工商户的登记注册和资质审核等工作。
其主要职责如下:•负责各类经济组织的登记注册和变更手续办理,审核业务相关资料。
•指导申请人在办理登记注册时应注意的问题,解答相关问题。
•根据需要对企业的资质证书进行认证审核,确保证书的真实性。
3. 管理人员管理人员是工商所的重要管理骨干,负责组织协调工商所各项日常管理工作。
其主要职责如下:•管理所内的行政管理、人力资源管理、资产管理等日常管理工作。
•督促工商所各部门按照工作计划和任务完成相关工作。
•组织协调所内的会议、培训、考核等事项。
三、工作流程不同职位的工作流程是有所不同的,下面分别对登记注册人员和执法人员的工作流程进行介绍。
1. 登记注册人员1.1 报名事项准备申请人准备填写《企业登记申请表》、获取《组织机构代码》、申请并受理税务登记。
1.2 现场受理申请人在工商所大厅取号排队等候受理。
1.3 审核资料录入系统登记注册人员对审核的材料进行初审,对困难情况进行沟通协商。
1.4 审核资料初审初审合格者需要经二审审批,在二审时解决纠纷或问题。
1.5 制作登记证书批准注册后由登记注册人员制作登记证书。
2. 执法人员2.1 接受举报执法人员接受来自市民和企业的投诉和举报,或者主动开展市场监管活动。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处罚权限规定
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处罚权限规定一、背景介绍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是指针对企业经营活动进行管理、监督和执法的行政体制和措施。
作为保障市场经济秩序的关键环节之一,工商行政管理所在行政处罚权限的规定是确保其有效履行职责的重要保证。
本文将针对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处罚权限规定进行详细分析。
二、行政处罚权限的界定根据《行政处罚法》的规定,工商行政管理所的行政处罚权限需满足以下条件:1. 依法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所;2. 与行政处罚相关的具体事项,包括违规经营、虚假宣传、商标侵权等;3. 被处罚的对象在该工商行政管理所的辖区内;4. 处罚的方式、幅度和限制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
三、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处罚权限规定的重要性1. 维护市场秩序:行政处罚权限的规定使工商行政管理所能够依法打击违规经营、虚假宣传等不法行为,维护市场经济秩序的正常运转。
2. 保护消费者权益:行政处罚措施使得企业不敢以次充好、虚假宣传等手段误导消费者,严厉打击侵害消费者权益的违法行为。
3. 提升市场竞争力:行政处罚权限的规定能够有效遏制不正当竞争行为,保障正规经营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市场竞争的公平公正。
四、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处罚权限规定的制定方法与原则1. 制定方法:(1) 依法依规:工商行政管理所行政处罚权限的规定必须遵循法治原则,依法制定相关法规、规章和制度,确保规定的合理性和合法性;(2) 合理充分:规定应当充分考虑到不同行业、不同情况下的实际情况,具备针对性和灵活性,保证处罚力度与违法行为的严重性相匹配;(3) 社会参与:制定过程中应广泛听取企业、社会组织和公众的意见,使得规定更具公众参与性和社会认可度。
2. 制定原则:(1) 违法性原则:行政处罚权限的规定必须基于违反现行法律法规的事实,确保行政处罚的合法性和正当性;(2) 公正公平原则:行政处罚权限的规定应当确保对于同等违法行为的处罚力度一致,避免受到人为干预和歧视待遇;(3) 依法行政原则:行政处罚权限的规定必须严格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进行行政处罚,确保执法公正、权威和可预见性。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9]2号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 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改革全省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有关问题的通知(辽政发〔1999〕2号)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建立健全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工商行政管理新体制,进一步强化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维护良好的市场秩序,促进国民经济健康发展,根据《国务院批转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工商行政管理体制改革方案的通知》(国发〔1998〕41号)精神,经省委同意,省政府决定从1999年1月1日起,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行垂直领导的管理体制。
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为上一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直属机构;市辖区工商行政管理局为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分局;开发区、科技园区、试验区等各类开发开放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别为所在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管理的分局或派出机构;工商行政管理所、监查队、检查站为市、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分局)的派出机构。
二、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内设机构、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设置、变更和撤销,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意见,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批准。
凡未经上级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审核批准、自行设立的工商行政管理机构,一律予以撤销。
三、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及其直属机构、派出机构、所属事业单位的人员编制、领导职数,由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提出意见,报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审核批准,并由省机构编制管理部门会同省工商行政管理局统一管理。
市、县(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核定的编制,制定年度增人计划,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审核后,商省人事部门同意,逐级下达增人计划和指标,经严格考试考核后录用。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标准(试行)》的通知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标准(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布日期】2005.11.14•【字号】辽工商发[2005]85号•【施行日期】2005.11.14•【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中介机构正文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标准(试行)》的通知(辽工商发〔2005〕85号)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现将《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标准(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执行中存在的问题,请及时反馈省局。
二ΟΟ五年十一月十四日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标准(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全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实施的行政处罚及其相关行政行为的管理,严格规范行政处罚及其相关行政行为,统一案件评查标准,提高办案水平和案件质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本标准适用于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含工商所)按照一般程序作出的行政处罚案件的评查。
第三条开展案件评查要坚持客观、全面、公正的原则,从严掌握评查标准。
第四条对案件评查中发现的问题,能纠正的应立即或在合理期限内予以纠正;行政处罚决定不能成立的,应予以撤销。
对评查中发现的普遍存在的问题要在一个月内提出具体措施和办法予以解决。
对评查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要及时报告本级局领导研究解决,并要依据《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过错追究规定(试行)》的规定对有关责任人追究责任。
第二章评查的组织和方式第五条案件评查工作由各级办案机构对口组织实施。
集中、综合性的案件评查工作由各级法制机构负责统一协调组织。
第六条省局负责全省工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评查工作,各市、县(分)局负责本系统及本局行政处罚案件的评查工作。
第七条开展案件评查时,要根据评查的具体情况确定案件的种类和数量,抽取的案件种类和数量要科学合理,既要突出重点,也要照顾一般,点面结合。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
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辽工商办发[2015]1号【发布部门】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日期】2015.01.16【实施日期】2015.01.1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XP10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公布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辽工商办发〔2015〕1号)为贯彻落实改革精神,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公告》(工商办字[2014]138号)规定,省工商局对截至2013年底前的规范性文件及其他工作文件进行了清理。
清理结果已经省工商局局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
其中,继续有效的文件212件,废止91件,失效318件,修改23件。
现将清理结果目录予以公布。
附件:文件清理结果目录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办公室2015年1月16日附件:文件清理结果目录一、保留的文件(212件)(一)综合部分1.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案件备案暂行规定》的通知辽工商发〔2000〕93号2.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告诫办法》的通知辽工商发[2003]35号3.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监督规定(试行)辽工商发〔2004〕137号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行政处罚案件评查标准(试行)辽工商发〔2005〕85号5.关于规范全省工商系统行政处罚裁量权的若干意见辽工商发〔2005〕89号6.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处罚案件回访办法(试行)辽工商发〔2006〕7号7.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机关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指导标准》的通知辽工商发〔2008〕50号8.关于强化和规范全省工商系统行政执法办案工作若干问题的意见辽工商发〔2009〕86号9.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全面推行行政指导工作实施意见辽工商发〔2010〕49号10.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行政执法责任追究规定辽工商发〔2011〕14号11.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规范行政执法规定(试行)》的通知辽工商发〔2011〕67号12.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件审理委员会工作制度》的通知辽工商发〔2011〕84号13.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案件主办人制度》的通知辽工商发〔2011〕85号14.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加快推进法治工商建设的通知辽工商发〔2011〕125号15.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法制宣传教育第六个五年规划(2011-2015年)》的通知辽工商发〔2011〕126号16.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辽宁省司法厅关于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开展公职律师试点工作的通知辽工商发〔2011〕136号17.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加强法治工商建设的实施意见》的通知辽工商发〔2012〕61号18.关于接到法院协助执行通知后有关执法程序如何把握问题的答复辽工商发〔2012〕64号19.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做好重大行政处罚备案的通知辽工商发〔2012〕74号20.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公职律师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工商发〔2013〕48号21.关于进一步规范工商执法办案工作的通知辽工商发〔2013〕60号22.关于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和下放一批行政职权项目的决定》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工商发〔2013〕83号23.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系统基层执法人员“每日一题”法律学习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辽工商办发〔2013〕27号(二)市场主体登记管理部分24.转发国家工商总局《港澳居民在内地申办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辽工商发[2005]25号25.关于个人独资企业登记有关问题请示的答复辽工商发〔2008〕123号26.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企业名称中使用“八一”等涉及军队和武警部队字样的通知辽工商发〔2008〕153号27.转发工商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净化社会文化环境的通知辽工商发〔2009〕42号28.印发《辽宁省工商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促进辽宁沿海经济带发展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辽工商发〔2009〕78号29.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快递业务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工商发〔2009〕103号30.关于做好邮政企业开展农资连锁经营登记工作的通知辽工商办发〔2009〕22号31.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2009年度支持“突破阜新”战略的工作意见辽工商办发〔2009〕33号32.关于我省高速公路两侧服务区登记注册问题的意见辽工商办发〔2009〕36号33.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推进查处取缔无照经营工作规范化建设的意见的通知辽工商发〔2010〕1号34.辽宁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深入推进未成年人思想道德建设的通知辽工商发〔2010〕37号35.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规范自然人投资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登记管理工作的通知辽工商发〔2010〕59号36.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切实做好企业登记管理信息综合运用服务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辽工商发〔2010〕127号37.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业务信息系统市场主体登记业务部分应用规范》的通知辽工商发〔2010〕128号38.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做好非公有制经济组织党建情况数据统计有关工作的通知辽工商发〔2010〕131号39.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市场主体登记过错责任追究办法(试行)》的通知辽工商发〔2010〕136号40.关于铁岭市工商局成品油批发企业储油库是否需要办理登记注册的请示的答复辽工商发〔2011〕65号41.印发《关于在全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深入开展“助企融资促企发展”工作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辽工商发〔2011〕82号42.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认真做好中西部地区承接产业转移中工商登记衔接工作的意见辽工商发〔2011〕107号43.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省局注册登记内资企业实行属地监管的若干意见辽工商发〔2011〕111号44.关于冠“辽宁”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工商发〔2011〕114号45.关于贯彻实施《个体工商户条例》和《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工商发〔2011〕122号46.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决定做好各类交易场所清理整顿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辽工商发〔2011〕139号47.关于印发落实《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对省局注册登记内资企业实行属地监管的若干意见》的实施办法的通知辽工商办发〔2011〕40号48.转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使用新修订的国民经济行业分类标准的通知辽工商发〔2012〕7号49.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充分发挥工商行政管理职能作用积极参与加强和创新社会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辽工商发〔2012〕8号50.对《关于核准冠"辽宁东戴河新区"行政区划企业名称有关问题的请示》的答复辽工商发〔2012〕26号51.关于清理整顿各类交易场所工商登记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工商办发〔2012〕24号52.关于认真做好服务业统计工作的通知辽工商发〔2012〕79号53.关于农村电力服务有限公司登记注册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工商办发〔2012〕30号54.关于推广应用辽宁政企邮局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工商发〔2013〕25号55.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名称争议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工商发〔2013〕41号56.关于全省工商系统落实企业基本养老保险扩面征缴百日行动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工商发〔2013〕45号57.关于农民专业合作社工商注册办理动物防疫条件合格证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工商发〔2013〕47号58.省工商局印发关于发挥工商注册职能做好家庭农场登记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辽工商发〔2013〕54号59.关于企业名称核定与商标专用权保护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工商发〔2013〕55号60.关于建立健全登记窗口征求意见工作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工商发〔2013〕69号61.关于地方乡镇煤矿登记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工商发〔2013〕78号62.贯彻落实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工商登记制度改革的若干意见(试行)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工商发〔2013〕88号63.关于辽宁省电力有限公司所属单位企业名称登记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工商办发〔2013〕28号(三)外资登记管理部分64.关于在部分县(市)工商局内设置外商投资企业注册管理机构的通知辽工商发[2005]87号65.关于外商投资企业境内投资登记管辖有关问题的通知辽工商发[2007]12号66.关于规范全省外资登记注册若干问题的意见辽工商发[2007]13号67.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服务经济发展的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辽工商发〔2008〕146号68.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授予辽宁省绥中县等部分县区工商行政管理局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通知辽工商发〔2011〕143号69.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授予辽宁省大连市工商局高新技术产业园区分局等四单位外商投资企业登记管理权的通知辽工商发〔2013〕71号(四)公平交易、经济检查执法部分70.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加强直销监督管理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辽工商发〔2008〕7号71.关于建立工商机关与司法机关联席会议工作制度加强执法协调配合和案件相互移送工作的通知辽工商发〔2011〕63号72.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直销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工商发〔2013〕6号73.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垄断案件线索移交程序规定》的通知辽工商发〔2013〕35号74.辽宁省工商局转发国家四部委关于开展创建无传销城市工作的意见的通知辽工商发〔2013〕86号(五)市场规范管理部分75.关于支持订单农业发展的意见辽工商发〔2004〕121号76.关于印发《农产品订购合同》等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辽工商发〔2006〕18号77.关于印发<辽宁省运输市场工商行政管理规范>的通知辽工商发〔2006〕50号78.转发国家工商总局关于进一步培育发展高素质农村经纪人促进农业发展农民增收意见的通知辽工商发〔2008〕76号79.关于印发《辽宁省预拌(商品)混疑土买卖合同》等合同范文本的通知辽工商发[2008]81号80.关于印发《辽宁省委托拍卖合同》示范文本的通知辽工商发[2008]82号81.关于印发《辽宁省工商系统开展商品交易市场信用分类监管信息化建设工作方案》的通知辽工商发〔2008〕100号82.转发国家工行政管理总局关于贯彻实施《农业生产资料市场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辽工商发〔2009〕102号83.转发国家工商总局等七部门关于进一步规范二手车市场秩序促进二手车市场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通知辽工商发〔2009〕107号8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大力发展农村经纪人的若干意见》的通知辽工商发〔2010〕68号85.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规范农资经营者建立索证索票等项制度的实施意见(试行)辽工商发〔2010〕69号86.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在全省开展创建诚信市场活动的通知辽工商发〔2010〕77号。
工商所工作人员岗位基本职责
附件1工商所工作人员岗位职责一、所长岗主持工商所全面工作。
重要职责:1、制定全所年度工作筹划和绩效考核方案,组织、监督各项工作目旳任务贯彻。
2、带领全所人员认真履行各项工作职责,充足调动全所人员工作积极性。
3、带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上级局工作禁令,切实加强内部管理和党风廉政建设,严防违法违纪状况发生。
4、组织召开平常工作会议,监督、掌握全所人员工作动态,及时掌握平常监管执法中浮现旳新状况、新问题,研究解决措施。
5、定期开展针对工作人员履行各项工作职责状况旳抽查,做好抽查记录,发现问题,立即督促整治。
6、认真开展周讲评、月考核、季小评、半年小结、年终总结,加强对内设队厅室旳定期考核,公开考核成果。
7、全面贯彻贯彻行政执法岗位责任制、行政执法评议考核制、行政执法责任追究制。
8、定期组织并带领全所工作人员开展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政治理论和执法技能学习,不断提高干部职工整体素质。
9、负责审查全所经费开支状况,带头执行财务制度,坚持财务公开,不得违纪违规滥开支。
10、积极接受本地党委政府旳领导,积极争取地方党委政府支持,密切配合有关部门工作,积极服务“三农”、服务市场主体、服务地方经济发展。
11、完毕上级交办旳其他工作。
二、副所长岗协助所长开展工作。
重要职责:1、按照工作分工和所长授权认真履行职责,负责抓好具体工作旳贯彻。
2、带头执行各项规章制度和上级局工作禁令。
3、协助所长抓好队伍旳思想、作风和业务能力建设。
4、完毕上级和所长交办旳其他工作。
三、综合事务岗重要负责公文解决、财务报帐、资产管理、文书档案、教育培训、党建、廉政建设、后勤保障等工作。
重要职责:1、负责本所文秘工作。
起草多种文稿,做好文献收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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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省工商行政管理系统工商所工作规范(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积极推进工商所工作“制度化、规范化、程序化、法治化”建设,规范工商所的工作行为,促进工商所全面履行职能,依据《工商行政管理所条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新三定”方案以及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我省基层工商所工作实际,制定本工作规范。
第二条工商行政管理所(含工商行政管理所建制的分局,以下统称工商所)是县级工商行政管理局(含县级市、区、市局直属分局)的派出机构。
工商所的各项工作由所派出的工商局直接领导和管理。
第三条工商所设立、变更依照法定程序报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批准,按照省机构编制部门核定的名称开展工作。
第四条工商所的基本任务是: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并受所派出工商局的委托,承担市场监管和行政执法职能,负责工商行政管理基础性、日常性工作。
对辖区内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市场经济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保护合法经营,取缔非法经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维护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服务经济发展。
第五条工商所实行所长负责制。
工商所实行定编、定岗、定责、定人的原则。
第六条各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依据本工作规范,结合当地实际,制定具体的实施细则,指导县级工商局对所属工商所日常工作进行管理和考核。
第二章职责和事权第七条工商所原则上承担登记、监督管理、执法维权等职责。
工商所应综合运用工商行政管理职能,服务经济发展、和谐社会建设。
其主要职责是:(一)依法负责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的登记,并对其生产经营活动进行监督管理;(二)负责由县级工商局委托监管的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三)负责监督管理集贸市场,规范集市贸易经济活动;(四)依法负责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五)负责流通环节食品安全、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监督管理;(六)依法负责合同、商标、广告的监督管理,受委托或依职权查处利用合同进行的违法行为、商标违法行为、违法广告行为;(七)依法负责查处、取缔传销活动。
(八)受理消费者申诉、举报,依法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行为;(九)宣传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和有关政策。
(十)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工商行政管理职责。
第八条工商所事权安排的基本原则。
(一)依职权或受委托承担辖区内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等市场主体名称核准、开业、变更、注销登记和验照、年检工作;(二)承担管辖范围内个体工商户、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规范工作;(三)承担辖区内各类市场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规范工作;(四)承担辖区内无照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依法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五)承担辖区内农资安全、流通环节食品安全和流通领域商品质量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规范工作;(六)承担管辖范围内高危行业等重点企业的日常监督管理和规范工作;(七)承担辖区内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工作,调解消费纠纷,解答消费者咨询,指导消费者协会分会工作;(八)承担辖区内各类市场主体的服务工作,立足工商行政管理职能,利用工商行政管理资源,积极采取措施,服务经济发展,指导个体劳动者协会分会工作;(九)承担工商行政管理数据统计、分析和重大事项的报告工作。
第九条工商所可以依据《城乡个体工商户管理暂行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城乡集市贸易管理办法》、《辽宁省城乡集贸市场管理条例》对个体工商户和集贸市场中的各类违法行为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工商所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所派出工商局(分局)的具体行政行为。
第十条法律、法规规定执法主体是县级以上工商行政管理机关的,工商所应当受委托以县级工商局的名义实施行政处罚。
第十一条各市工商局负责指导县级工商局依据工商所职责和事权安排原则,结合当地实际,根据工作需要,对工商所的事权进行具体划分、分类委托,报上一级工商局备案。
第三章岗位及职责第十二条工商所原则上设所长、副所长、法制员、内勤管理员、登记管理员、执法巡查员等主要岗位。
第十三条所长职责(一)负责工商所全面工作;(二)负责制定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和检查;(三)负责组织本所工作人员的政治、业务学习和培训工作;(四)负责审批以工商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及签署以上级工商局名义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的派出机构的意见;(五)负责建立和落实各项制度;(六)负责固定资产和核拨经费的使用管理;(六)负责对本所工作人员的纪律作风检查和德、能、勤、绩定期考核;(七)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四条副所长工作职责(一)协助所长开展工作,所长离岗期间,履行所长职责;(二)协助所长组织对辖区内企业、个体工商户的日常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法违章行为;(三)协助所长做好工商所的日常管理工作;(四)完成所长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十五条法制员职责(一)负责本所查办案件的初审和以本所名义实施的行政处罚案件的核审;(二)对具体行政行为进行监督、指导,对违法、不当和不履行职责的具体行为及时提出纠正建议;(三)对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结案进行登记备案、填报有关法制工作的统计报表;(四)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其他法制工作。
第十六条登记管理员职责(一)负责办理市场主体的登记咨询、受理、审查、发照工作;(二)负责市场主体的验照、年检工作;(三)负责登记数据录入、整理,登记统计工作;(四)负责登记档案的管理工作;(五)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其他登记工作。
第十七条执法巡查员职责(一)负责市场主体的日常监督管理和巡查工作;(二)负责各类市场主体违法违章行为的查处工作;(三)负责查处、取缔无照经营行为的具体实施工作;(四)负责对各类市场的专项整治、检查的具体实施工作;(五)负责案件数据、巡查数据的录入工作;(六)负责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调解消费者权益争议和维权工作;(七)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其他执法巡查工作。
第十八条内勤管理员职责(一)负责文书处理和档案工作,承担文字综合、统计工作;(二)负责受理申诉、举报和信访、咨询工作;(三)负责规费和罚没款的收缴工作,(四)负责印章管理、经费申领、办公用品和固定资产管理工作;(五)负责考勤登记等内务管理工作;(六)完成所领导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四章岗位工作标准第十九条所长工作标准(一)制定工作计划、工作目标、分解工作任务,检查工作质量,全所年度工作目标完成率达到100%;(二)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全所人员无违法违纪行为;(三)建立和完善辖区监管责任制,合理划分网格监管责任区,责任落实到人,监管工作到位;(四)辖区内无重大和安全责任事故;(五)无因执法人员过错导致的行政复议被撤销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六)述职述廉工作在“满意”以上;(七)全所人员年度公务员考核在称职以上。
第二十条副所长工作标准。
(一)分管工作年度工作目标完成率达到100%;(二)制定巡查计划,组织日常监管巡查,巡查覆盖面达到100%;(三)组织工作人员熟练掌握相关业务软件使用;(四)及时向所长汇报工作进展情况,完成工作总结。
第二十一条法制管理员工作标准。
(一)一般程序案件核审、初审率达到100%;(二)无因执法人员过错导致的行政复议被撤销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三)行政处罚案件立案、结案登记备案率达到100%,法制工作的统计报表及时准确;(四)各类执法文书规范,保管完好。
第二十二条登记管理员工作标准(一)登记工作规范,一次告知率达到100%;(二)登记数据录入率达到100%,录入准确率达到100%;(三)受理登记及相关事项的申请材料后,在法定期限内完成工作,登记建档率达到100%;(四)按时限完成登记统计报表和统计分析。
第二十三条执法巡查员工作标准。
(一)日常巡查到位,巡查覆盖面达到100%;(二)执法办案做到程序合法、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罚得当,无因执法人员过错导致的行政复议被撤销和行政诉讼败诉案件;(三)巡查数据录入率达到100%,案件数据录入率达到100%;(四)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办结率达到100%;第二十四条内勤管理员标准。
(一)文件收发、传阅、存档工作及时,文件保存完好率达到100%;(二)各类档案保存完好率达到100%(三)严格保管和使用印章,印章使用无差错;(四)认真执行财务制度,结缴规费和罚没款无差错,票据正确使用率达到100%,款物登记率达到100%;(五)申诉、举报受理率达到100%;(六)对全所工作人员考勤率达到100%。
第五章队伍建设第二十五条党支部建设(一)合理配备工商所党员干部,有3名以上正式党员的工商所应当建立党支部,工商所10人以上,其中党员5名以上的党支部,应当配备专职党支部书记或副书记;(二)党建工作规范,工商所党支部要按照规定开展党建工作,每个年度应有计划、有落实、有总结,坚持“三会一课”等制度,组织生活做到人员、时间、内容三落实;(三)建立健全民主生活会制度。
第二十六条思想政治建设(一)建立政治理论学习制度,落实上级党组织的部署和要求,学习内容和时间清楚、具体,有记录和资料可查;(二)开展经常性的思想教育,干部、党员和群众之间开展经常性的谈心交流,促进和谐,增强凝聚力;(三)加强职业道德教育,结合实际开展具有特色、内容丰富、参与广泛的工商文化活动,不断创新活动形式,注重人文关怀,着力营造安心基层、乐于奉献、和谐向上的工作和生活氛围,全所干部爱岗敬业、忠于职守。
第二十七条业务能力建设(一)定期组织工作人员进行业务学习和培训,不断提高综合素质,落实每周三下午学习日制度,学习内容和时间清楚、具体,有记录和资料可查,除专项培训外,充分利用网络业务系统进行自主学习,每人每年培训时间不少于12天;(二)结合实践,提高工作能力,工商所定期组织案例分析,以案说法,使工作人员从实践中积累经验,能熟练运用工商行政管理法律法规监管市场主体及其经营行为,不断提高依法行政能力;(三)加强信息化知识的学习和应用,熟练掌握各项业务软件使用方法,人人会正确使用。
第二十八条廉政建设(一)建立健全执法监督和执法工作程序,公开办事制度和办事结果,工作人员必须清正廉洁,秉公执法;(二)深入开展社会主义核心价值体系教育和警示示范教育,培养基层干部良好的职业道德操守,牢固树立执法为民、廉洁从政的理念;(三)建立廉政学习制度,学习内容和时间清楚、具体,有记录和资料可查;(三)全面落实所长向所在街道、乡镇和管理相对人代表述职述廉制度,积极推进“民主评议基层所站活动”;(四)因地制宜开展廉政文化建设。
第二十九条工作人员行为规范(一)工作人员必须遵守《国家公务员行为规范》和国家及相关部门制定的有关规定。
工商所工作人员行为规范:忠于祖国,忠于人民;遵纪守法,依法行政;忠于职守,勤奋工作;顾全大局,团结协作;清正廉洁,艰苦朴素;忠诚老实,实事求是;刻苦学习,精通业务;谦虚谨慎,文明礼貌。
(二)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必须按规定着装,仪表端庄、待人礼貌、服务规范、文明执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