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为刑法免责事由的正当化行为的过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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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八章 正当化事由

第八章 正当化事由

第八章正当化事由正当化事由的概念正当化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形。

正当化事由的种类刑法明文规定:正当防卫、紧急避险无法明文规定: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的行为、权利人承诺、自救行为第二节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概念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合理的防卫行为。

正当防卫的种类一般正当防卫及特殊正当防卫一般正当防卫的成立条件1、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

所谓不法侵害,一般指犯罪行为的侵害,还包括一些侵犯人身、财产,破坏社会秩序的违法行为。

2、时间条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

(1)“假想防卫”;(2)“防卫不适时”3、对象条件:防卫行为必须是针对不法侵害者本人实行。

4、主观条件:基于保护合法权利免受不法侵害的目的5、限度条件:不得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必要限度重大损害特别防卫的概念对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死亡、重伤的结果,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特别防卫的成立条件特别防卫除了具备起因、时间、对象、主观条件外,还必须符合特殊的对象条件,及对严重危机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进行防卫防卫过当的概念是指行为人的防卫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

防卫过当的基本特征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第三节紧急避险(2018/8/4)紧急避险的概念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他人人身权利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采取损害另一较小合法利益的行为紧急避险的成立条件1、起因条件,必须有危险发生。

出现了足以使合法权益遭受严重损害的情况;2、时间条件,危险正在发生。

3、对象条件,是对另一较小合法利益进行损害。

4、主观条件,为了使合法利益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5、限制条件,在迫不得已的情况下实施。

异同身权利或其他合法权利2、条件相同。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26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26

法律硕士专业基础课(刑法学)模拟试卷126(总分:60.00,做题时间:90分钟)一、单项选择题(总题数:11,分数:22.00)1.关于被害人承诺,下列选项中正确的是( )A.甲征得家境贫寒的姜某父母的同意,将儿童姜某拐卖至富贵人家。

甲的行为得到了姜某父母的有效承诺,并有利于儿童的成长,故不构成拐卖儿童罪B.在刘某家发生火灾之际,乙独自闯入刘某的住宅搬出贵重物品。

由于乙的行为事后并未得到刘某的认可,故应当成立非法侵入住宅罪C.孙某为戒掉毒瘾,让朋友丙将其反锁在房间内一星期。

孙某对放弃自己人身自由的承诺是无效的,丙的行为依然成立非法拘禁罪D.黑社会小弟胡某因犯错,愿意按照帮规让丁砍掉自己的小手指,而丁却砍掉了胡某的大拇指。

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被害人承诺作为正当化事由,必须同时满足六个条件:承诺者对被侵害法益有处分权限;承诺者对承诺事项性质、意义、范围具有理解能力;承诺必须出于真实意志;必须存在现实或可以推知的承诺;承诺必须在结果或行为发生之前或之时,事后承诺无效;经承诺实行的行为不得超出承诺的范围。

任何人对拐卖儿童的情形,都没有处分权限,都不得承诺。

A选项错误。

乙为抢救财物虽然不存在现实承诺,但存在可推知的承诺,因此不构成犯罪。

B选项错误。

孙某对自己的人身自由具有处分权限,也有理解能力,并出于真实意志,所以放弃人身自由的承诺是有效的,丙不成立非法拘禁罪。

C选项错误。

丁的行为超出了承诺的范围,并且砍掉大拇指是重伤行为,即使胡某承诺砍掉大拇指,也是无效的承诺。

丁的行为成立故意伤害罪,D选项正确。

2.乙持刀抢劫出租车司机甲,刺了甲一刀后强行抢走财物后下车逃跑。

甲发动汽车追赶,在乙往前跑了100米处将其撞成重伤并夺回财物。

关于甲的行为性质,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防卫过当B.紧急避险C.正当防卫√D.事后防卫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实施侵害的人所采取的合理的防卫行为。

法硕非法学 正当化事由

法硕非法学 正当化事由

正当化事由
防卫过当
正在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危机人身的暴力犯 罪,造成不法侵害人死的算正当防卫
概念
在利益发生危险时采取的牺牲小利益维护大利益 起因条件 时间条件 主观条件 有危险发生 危险正在发生 为了保护合法利益 不得已情况实施 损害的是侵害人以外第三者的利益 小于 职务有要求的不行,比如警察消防员 比如人的行为,自然灾害,动物袭击,饥饿,生理疾患
时间条件:不法侵害正在发生 成立条件
结束的时间:不法侵害已经结束,比如侵害人被制服,自 动停止侵害,逃离现场等
主观条件:是为了保护合法利益,互殴,防卫挑拨偶然防 卫不算 对象条件:针对的是加害人,比如甲打你,你打甲儿子来 威胁甲的防卫不算 限度条件:大于等于小于
正当防卫
概念:太过 成立条件:符合上边4 个 定罪 刑事责任 特殊正当防卫 过失犯罪 应当减轻或免除 造成不应有的重大损害,重伤以上后果 主观上故意或过失
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 但没有危害性,因而不作为犯罪来处理
概念
分类Βιβλιοθήκη 法定的正当化事由正当防卫 紧急避险 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被害 人承诺、自救的行为等
超法律的正当化事由
起因条件:必须存在不法侵害行为
只针对人的行为,动物不算,人驱使动物算 假象侵犯,定过失或意外 开始的时间:开始着手实施不法侵害行为,比如入室抢 劫,入室的时候就可以防卫了
紧急避险
成立要件
限制条件 对象条件 限度条件 例外
避险过当
应当减轻或免除
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的异同

第六章 正当化行为

第六章 正当化行为

第六章正当化的行为第一节概述一、正当化行为的概念:行为在客观上似乎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但实质上确是为了保护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合法权益而实施的对社会有益的行为。

二、特征:㈠客观上:似乎给社会造成了一定程度的损害㈡主观上:目的正当三、正当化行为的种类㈠刑法明文规定的排除犯罪性行为1、正当防卫2、紧急避险㈡刑法未明文规定的排除犯罪性行为1、依照法令的行为2、执行命令的行为3、正当的业务行为4、自救行为5、经权利人同意的行为第二节正当防卫一、正当防卫的概念刑法20条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以给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方式制止不法侵害,尚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1.正当防卫是公民的一种权利2.正当防卫在某些情况下也是公民的一种义务3.正当防卫是与不法侵害作斗争的一种手段二、正当防卫成立的条件:㈠起因条件:必须对不法侵害行为才能实行正当防卫。

1、何谓不法侵害?①理论界的几种观点②通说:性质严重、侵害强烈、危险较大的违法侵害行为。

暴力性的、积极进攻性的、破坏性较大的侵害行为。

2、是否对所有的不法侵害行为都能实施正当防卫?不包括:(1)轻微违法行为(2)非暴力的不法行为(3)不作为(4)合法行为A、依法执行公务或执行命令的行为。

B、扭送、追捕正在实施犯罪或被通缉在逃犯人的行为C、正当防卫行为D、紧急避险行为3、与“不法侵害”有关的几个问题(1)对动物的侵袭A 反击来自野生动物的自发性攻击而致使动物死伤的,除非该动物系国家法律明文保护时可以认定为紧急避险的性质外,一般不作法律上的定性。

B 反击来自与不法侵害人的驱使而致使动物于死伤的:(A)如果动物系不法侵害人所有,则反击行为可以成立正当防卫(B)如果动物系第三人合法所有,则反击行为以紧急避险论(2)对精神病人或无刑事责任能力的未成年人的侵害行为。

A 如果知道,不宜直接反击,可以紧急避险,迫不得已可以选择正当防卫B 如果不知道,可以直接防卫㈡时机条件:必须对实际存在的、又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防卫1、必须是实际存在的,而不是想象的、推测的不法侵害,否则构成假想防卫。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3000字

《刑法格言的展开》读后感3000字

本书是张明楷教授对收集到的部分刑法格言所作的展开说明,在展开过程中主要说明了该格言的基本含义、内在根据、具体内容以及在适用过程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

所以说该书在形式上来看是在介绍刑法格言,但实际上是对一些经典刑法问题的教义学和解释学的分析。

因此该书对于储备刑法理论、深化学习研究来说应该是大有裨益,由于该书加上序言总共有24个刑法格言,笔者将在下文中对印象深刻的几个格言进行介绍。

1.任何人不受思想处罚该格言的基本含义是指思想是自由的,国家不能将任何人的思想作为处罚的对象。

其内在根据主要有以下几点:第一,宪法原则肯定公民的思想自由,主要是因为思想自由是其他自由的重要前提;第二,用法律规制思想必然是徒劳的,这样必然导致法律没有适用标准,丧失自身特性,而且会使公民的各种权利受损;第三刑罚的目的是为了预防犯罪从而保护法益,而不是为了教育人彬彬有礼、举止端庄;第四,犯罪的本质是侵犯法益,而侵犯法益的只能是行为。

此外,该格言的一个适例就是不能犯,因为不能犯的部分理论实际上就是将思想作为犯罪处理。

比如说将食盐给他人食用以及在野外向稻草人开枪等在客观上没有法益侵害性的行为也认定为犯罪未遂,那么就会面对如下困境:对于将食盐、白糖提供给他人食用的任何人,司法机关都可以乃至应当侦查,到头来,所有的行为都将成为被怀疑的对象,结局必然是司法机关的行为也会成为被怀疑的对象,于是任何人的权利都无保障可言。

因此,我们应当确立如下观念:坚持刑法客观主义立场,只有在行为客观上具有法益侵害性时,行为人主观上又具有犯罪故意时,才能将其认定为犯罪。

2.紧急时无法律该格言的基本含义是指在紧急状态下,可以实施法律在通常情况下所禁止的某种行为,以避免紧急状态所带来的危险,而紧急避险则是最能印证这一格言的例子。

张明楷教授认为紧急避险应作为违法阻却事由来处理,其成立应当具有以下限制条件:第一,原则上只适用于刑法领域,也即刑法上被允许但民法可能要进行规制和处罚;第二,仅适用于紧急时,此处的紧急既包含法益面临紧迫的现实危险也包括没有其他合理办法可排除;第三,只适用于避险所造成的损害不超过所避免损害的场合。

正当化事由基本问题探讨

正当化事由基本问题探讨

正当化事由,是指行为在客观上与刑法中某罪的构成要件相符合,但是基于某些特殊的原因否定了该行为的违法性,也就是说,行为虽然符合了犯罪构成要件但是却不具有刑事违法性,从而将犯罪排除的特殊事由。

基于法律制度历史渊源与习惯的影响,各国刑法及国内外学者对其称谓各异。

违法性阻却事由一般为大陆法系学者所用,英美法系刑法理论将其称为合法抗辩,前苏联以及我国学界则以排除社会危害性行为展开研究。

同时随着对犯罪构成要件这一刑法基本框架的深入探讨,中国许多学者也开始运用违法性阻却事由以及正当化事由的称谓。

但实际上,无论哪种称谓,都是与各自所适用的犯罪构成体系相互印证的。

大陆法系犯罪构成体系包括构成要件该当性、违法性、有责性三个阶段,违法性阻却事由与违法性相关联,体现大陆法系各要件之间明确的逻辑关系;英美法系刑法中犯罪构成具有实体和程序双层次的特点,实体亦即本体要件包括犯罪行为和犯罪意图,程序就是指通过合法抗辩对本体要件予以否定;我国刑法规定,社会危害性是犯罪的基本特征,一个行为如果不具有社会危害性或者社会危害性比较轻微,则不存在刑事方面的违法性,因此将非罪的行为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

陈兴良教授认为上述三种称谓各有利弊,倾向于采用“正当化事由”一说。

“正当化是相对于犯罪化而言的,因而是犯罪化的反面。

就此而言,正当化就是非犯罪化。

正当化事由之所以在刑法中加以研究,是因为它与犯罪存在形式上的相似性,需要在定罪的过程中予以排除。

”①李海东博士在论述正当防卫时也采用了正当化事由一词,认为“正当化事由指的是在具体事件中,两个法益发正当化事由基本问题探讨郑丽萍于晓楠*摘要:正当化事由是指刑法中排除犯罪性的行为,因而是否定层面的定罪,在犯罪论中起着不可或缺的作用。

关于正当化事由的探究,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都呈现了林林总总的学术观点,但是国内学者却鲜有涉足,很多观点在理论中都存在着较大的分歧。

其中,更大的包容性决定了正当化事由的理论根基应当在于社会的相当性,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与罪刑法定原则是并行不悖的。

第四部分 犯罪论(3) 正当化事由

第四部分   犯罪论(3)  正当化事由

不法侵害应是人实施的不法侵害。在野生动物侵害合法权益时, 理当可以进行反击,不存在正当防卫的问题;在饲养人唆使其饲养 的动物侵害他人的情况下,动物是饲养人进行不法侵害的工具,将 该动物打死打伤的,事实上属于使用给不法侵害人的财产造成损害 的方法进行正当防卫。 不法侵害必须是现实存在的。如果并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 人误认为存在不法侵害,因而进行所谓防卫的,属于假想防卫。假 想防卫不是正当防卫,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就按过失犯罪处 理;如果行为人主观上没有过失,则按意外事件处理。
四、案例分析
案例1 张某的次子乙,平时经常因琐事滋事生非,无端打骂张某。 一日,乙与其妻发生争吵,张某过来劝说。乙转而辱骂张某并将其 踢倒在地,并掏出身上的水果刀欲剌张某,张某起身逃跑,乙随后 紧追。张某的长子甲见状,随手从门口拿起扁担朝乙的颈部打了一 下,将乙打昏在地上。张某顺手拿起地上的石头转身回来朝乙的头 部猛砸数下,致乙死亡。问题:张某、甲的行为如何定性?
第四部分 犯罪论(3)
正当化事由
第一节 一、正当化事由的概念
正当化事由概述
正当化事由,是指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一定损害结果,表面上符合某 些犯罪的客观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并不符合犯罪构成,依法 不成立犯罪的事由。
二、正当化事由的分类
根据刑法对正当化事由是否有规定,可以把正当化事由分为法定的正当化 事由和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法定的正当化事由是指刑法有明文规定的正当化事 由。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是指刑法无明文规定,从法秩序的精神引申出来的正当 化事由。某种正当化事由是法定的还是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取决于刑法的规定。 我国刑法对正当防卫和紧急避险这两种正当化事由作了明文规定,因此正当防卫 和紧急避险是我国刑法中的法定的正当化事由。对于法令行为、自损行为、自救 行为、义务冲突、基于被害人承诺的行为、正当业务行为、安乐死等均未作规定, 因此这些行为是超法规的正当化事由。

正当化事由

正当化事由

(二)防卫过当的罪过形式 (三)防卫过当的刑事责任
第三节 紧急避险
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意义 紧急避险的概念和意义
(一)紧急避险的概念 (二)紧急避险的意义
紧急避险的条件 紧急避险的条件
(一)避险意图 (二)避险起因 (三)避险时间 (四)避险对象 (五)避险限度 (六)避险限制 (五)避险禁止
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避险过当及其刑事责任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是正当防卫吗? 是正当防卫吗?
是紧急避险吗? 是紧急避险吗?
第二节 正当防卫
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 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意义
(一)正当防卫的概念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 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 我国刑法第20条规定,正当防卫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 条规定, 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 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且未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 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成重大损害的行为。
第四节 其他正当化事由
正当业务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是指从事特定业务的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根据业务的需要所实施的正当行为。 正当业务行为是指从事特定业务的人在法律规定范围内根据业务的需要所实施的正当行为。
履行职务行为 履行职务行为
履行职务行为,即公务员根据法律行使职务或者履行职责的行为。 履行职务行为,即公务员根据法律行使化 事由概说
紧急避险
其他正当化事由
第一节 正当化事由概说
正当行为的概念
正当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 正当行为是指客观上造成一定损害结果,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要件, 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但实质上既不具备社会危害性,也不具备刑事违法性的行为。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七

2019法硕联考考试分析七

■犯罪动机与犯罪目的的关系【分析】犯罪动机是推动行为人追求某种犯罪目的的原因,犯罪目的是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某种行为实现某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刑法注重行为人对犯罪结果的态度,当行为人把某一犯罪结果作为其追求的目标时,该心理内容就是犯罪目的。

例如,甲为骗取保险金而杀害被保险人乙。

对故意杀人罪而言,其犯罪目的是乙的死亡结果;骗取保险金是动机;但是对于保险诈骗罪而言,其骗取保险金是犯罪目的。

若脱离了对犯罪结果态度的判定,则难以确定犯罪的目的或动机。

同一犯罪行为可能出于各种不同的犯罪动机,如杀人可能出于奸情、仇恨、图财、激愤等不同的动机;同一犯罪动机可能实施各种不同的犯罪,如仇视社会的心理可能推动人实施杀人、放火、爆炸等不同的犯罪。

五、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刑法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和种类【分析】刑法上的认识错误,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后果和有关的事实情况发生了误解。

刑法上的认识错误可分为两种:(1)法律上的认识错误。

(2)事实上的认识错误。

■法律上的认识错误的概念、表现形式及评价【分析】法律上的认识错误,指行为人对自己行为的法律性质发生误解。

表现为三种情况:1.假想非罪。

行为被法律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认为不是犯罪。

例如,甲未经许可收购珍贵树木制作家具,没有意识到该行为属于《刑法》第344条规定的非法收购、加工国家重点保护植物罪。

一般认为,不知法律不是可接受的辩解,因此对“假想非罪”原则上不排除罪责,但是可以酌情减轻罪责,因为在发生假想非罪的场合,行为人毕竟不是明知不可为而为之,主观恶性较小。

2.假想犯罪。

行为并没有被规定为犯罪,而行为人误以为是犯罪,例如,某甲复制含有色情内容的有艺术价值的文学作品,本来不构成犯罪,但他却误认为犯罪。

因为判断行为性质的根据是法律,而不是行为人对法律的误解,所以行为人“假想犯罪”并不改变其行为的法律性质,不成立犯罪。

这种误解对行为性质不发生影响。

3.行为人对自己犯罪行为的罪名和罪行轻重发生误解。

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二节 正当化事由之一_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第十一章第一节第二节 正当化事由之一_正当防卫、紧急避险

3、对紧急避险等合法行为,不可实施正当防卫 对紧急避险等合法行为, 对紧急避险等合法行为
4、对自己行为招致不法侵害的防卫 对自己进行的防卫挑 对自己行为招致不法侵害的防卫: 对自己行为招致不法侵害的防卫
拨不可防卫;但对轻微过失甚至无过错引起对方侵害,或者预 想只会引起对方轻微反击,对方却对重大法益进行侵害时,可 实行正当防卫。
(二)起因条件特殊: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 1、严重暴力 严重暴力犯罪 严重暴力 (1)暴力:排除非暴力的严重犯罪 (2)严重:排除一般的暴力犯罪 2、限于危及人身 危及人身安全的犯罪,排除财产犯罪。 危及人身 3、例举 例举未穷尽:“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 例举 (1)不限于上述列举罪名 (2)所列举的罪名并非全部能够适用特殊防卫 (3)“行凶”:侵害人的故意伤害和故意杀人的主观意图 不甚明了,但极有可能造成被害者重伤或死亡的后果。 (三)限度条件特殊:可以致人伤亡 致人伤亡 (四)案例:叶某故意杀人案 现实中的正当防卫案件:1、2、3 讨论: 讨论:邓玉娇案
案例: 案例:陈学谷扎伤民警
(二)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防卫时间
1、不法侵害的开始时间 结束时间 开始时间与结束时间 开始时间
(1)开始时间:一般情况下,应以不法侵害人着手实行不法侵 害时为开始(着手说)。但在不法侵害的现实威胁十分明显、紧 迫,待着手实行后来不及减轻或者避免危害结果时,也应认为已 开始(直接面临说)。 (2)结束时间:不法侵害行为已经不可能(继续)侵害或者威 胁法益。但侵害结束,损害尚可挽回时进行防卫也属正当防卫, 如罪犯抢劫既遂后被害人夺回财物。 侵害结束,损害尚可挽回时,也被作为特例认为是不法侵害尚未 结束,对其进行防卫也属正当防卫

正当化事由之一其他正当化事由

正当化事由之一其他正当化事由

安乐死 Euthanasia 指在绝症患者承受难以忍受的肉体上的痛苦,濒临死亡的场合,按照患者的嘱托,为缓解、消除其痛苦,而使患者安详地迎接死亡的措施
患者身患绝症濒临死亡
01
患者承受着不堪的痛苦
02
目的是为了缓解消除患者痛苦
03
患者本人明示嘱托
04
原则上由医生实施
05
方法符合社会公德
06
名古屋判例确立的合法安乐死的条件
三、被害人同意(被害人承诺) (一)被害人的承诺 被害人的承诺并非阻却一切违法性(拐卖儿童罪),只阻却以违反被害者意志为前提的犯罪(非法侵入住宅罪) 1、承诺的构成条件: (1)承诺者对承诺事项具有处分权限(2)理解能力,承诺能力(3)真实意思表示(4)现实的承诺(5)行为实施前承诺 (6)不得超越承诺范围 2、基于错误的承诺 (1)因承诺动机错误的承诺,有效 (2)因受骗而对承诺起关键作用的认识错误,承诺无效 (二)基于推定的承诺的行为 现实上没有被害人的承诺,但按常理如果被害人知道事实真相后当然会承诺,推定被害人的意志所实施的,保护被害人法益的行为
免于起诉
王明成
肝硬变腹水
母亲

注射安眠灵
无罪
李永胜
绝症
父亲

注射针剂
8年
王荣
瘫痪
妻子

安眠药
4年
张建华
右上下肢截肢
女儿

注射针剂
死缓
陈莉
肝癌晚期
丈夫

洗衣板压死
3年
刘沙波
肝癌晚期
妻子

农药
3年
冷月娟
肝癌晚期
丈夫

农药
5年

【法硕刑法】正当化事由整理

【法硕刑法】正当化事由整理

【法硕刑法】正当化事由整理●正当化事由概述●正当化事由概念●正当化事由是指行为人的行为虽然形式上符合某些犯罪的客观构成要件,但实际上没有犯罪的社会危害性,依法不成立犯罪的情形。

●正当化事由种类●理论上的正当化是事由(权利人执行法律正当自救)●依照法律的行为●执行命令的行为●正当业务的行为●经权利人承诺的行为●承诺的范围●要求被害人对承诺的反映有处分权限,行为人的行为不能超出承诺的范围●对国家反应、社会反应与他人反应的承诺无效。

●财产、自由、名誉可以无限度承诺。

●身体权在轻伤范围内可以承诺,重伤及死亡不能承诺。

●通过合法途径捐献人体器官一般会出现重伤结果,但这种承诺有效。

●承诺的能力●被害人对承诺事项的意义、范围有理解能力,故精神病人、幼儿的承诺无效。

●未满14周岁的人无权承诺性权利。

即使征得不满14周岁幼女的同意,与其发生性关系,仍然构成强奸罪。

●未满18周岁的人无权处分身体器官。

即使征得不满18周岁的人同意摘取其器官,仍然构成故意伤害罪或者故意杀人罪之后,●承诺的意思●承诺必须是被害人真实意思表示,基于被骗,被迫或者玩笑作出的承诺均无效。

●如果仅是动机错误,承诺有效,行为人无罪;●如果受骗作出承诺,承诺无效,行为人有罪。

●承诺的时间●事后承诺无效●以最新承诺为准。

●自救行为●刑法上的正当化事由●正当防卫●正当防卫的概念和成立条件●概念(貌似犯罪,本身无罪)●第20条第1款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青海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

●●成立条件●起因条件:有不法侵害行为发生●现实性●不法性(正对不正)●进攻性●破坏性●紧迫性●侵害性●时间条件:对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进行防卫●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不法侵害已经形成现实、紧迫危险。

如果不法侵害上处于预备阶段或犯意表示阶段,对于合法权益的威胁并未达到现实、紧迫状态时,不允许实行正当防卫,否则属于事前防卫。

作为刑法免责事由的正当化行为的过当

作为刑法免责事由的正当化行为的过当

化行为仍然 只有 正当防卫 与紧急避险。根据我 国《 刑法 》 的
规定 , 防卫过 当或 避险过 当都构成犯 罪 , 应 当减轻 或者免 但
除处罚 ( 刑法 》 《 第二十条 、 十一条 ) 对 于我 国《 第二 。 刑法 》
的这一规定 , 者一直有一 个疑 问 , 当化 行为过 当一定就 笔 正 是构成犯罪 的行 为吗?正 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是合法 的行为 , 而 防卫过 当或避 险过 当就立 即跳 到犯罪 行为 , 行为社会危 在 害性的等级序列上似乎 出了一些 问题 。 根据罪刑均衡 的基本 原则 , 当做到 “ 应 罪当其罚 , 罚当其罪”4 按照行为社会危害 [ 1 。
二是免责的防卫过当。这 里首先要谈 的是免责 的避险过当 。
对于紧急避险 的性质 , 刑法学界也一直存 在争论 。紧急 避险尽管 最初是 以一种免 责事 由进入 人们视野 的圈但 是 自 ,
从它作为一பைடு நூலகம்制度被规定在刑法 中后 , 却长期 是作为合法化 事 由或阻却违法性事 由存在 的。在德 日刑法学界 , 许多学者
险而非 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 因为 , 阻却事 由是责任 的完 责任
全阻却 , 而免责则否定了责任 的完全阻却 , 对于被视为不法减 少事由和责任减轻事 由, 法者 之 所 以规定 不予 处罚 , 因 立 是
性程度 的等级序列 , 为一种具 有社会危 害性 的行 为 , 作 在合
法 的正 当化行为 与构成犯罪 的正 当化行 为 的过 当之 间肯定 存在一个违法然而无罪的正 当化行为 的过 当 , 对这样一 种正 当化行为的过 当, 然应 当作无罪处理 。而我 国 《 显 刑法 》 对于
9 O・
错误 的避险错误 , 紧急避险不可能阻却责任 。 笔者看来 , 在 免

论正当化事由错误

论正当化事由错误

关键词: 正当化事由错误/假想防卫/假想防卫过当/故意内容提要: 正当化事由错误与事实错误有相似之处,但是,由于它并不属于犯罪论体系上的构成要件,可以归属于违法性问题,因此,又与违法性错误有近似之处。

有关正当化事由错误的理论界说,大陆法系的理论界定相对明确一些,聚讼的焦点主要围绕在违法性阻却事由错误的理论认识与归类的问题上。

与此相比,我国学术界对正当化事由的界说,缺乏完整的认识,传统的归入事实错误说似乎已成定论。

在我国的刑法理论界,有关正当化事由错误问题基本上不存在激烈的争鸣,偶有一些新的论点,也很难与事实错误说相颉颃。

一、引言刑法中的错误是指行为人的主观认识与客观事实不相一致的情况,行为人的认识与实际不符,应如何认定其罪过形式,是否应当将错误问题置于犯罪论的主观要件中加以探讨,从而确定在何种情况下错误会影响行为人的刑事责任,是一个极有争议的问题之一。

这种错误在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上,一般是指对作为正当化事由的基础前提事实产生的误解,例如本来不存在不法侵害,但行为人误以为存在,并对之实施防卫〈假想防卫〉。

针对这一种类型的错误性质,在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界,学者们的见解大有分歧,因而成为研究的重点问题之一。

[1] 在我国的刑法理论界,一般将正当化事由错误称之为行为性质错误,主流观点认为,我国刑法理论中所指的行为性质错误,大体上相当于大陆法系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正当化事由前提事实错误”。

[2] 在大陆法系的刑法理论界,视正当化事由错误为事实错误的观点主张应当阻却故意,如果在正当化事由的认识问题上存在过失就可以以过失犯处罚。

而将正当化事由错误视为违法性错误的观点却认为,在这种情况下并不阻却故意,但可以根据具体情况,可以减轻作为故意犯的刑事责任。

正当化事由错误,与构成要件符合性事实错误〈构成要件错误,比如将人误以为是动物开枪而导致死亡〉有相似之处,但是,由于完全可以将其视为不属于犯罪论体系上的“构成要件”错误问题,而视为“违法性”错误问题,因此,又与违法性错误有近似之处。

刑法中的正当理由与不当理由的区分

刑法中的正当理由与不当理由的区分

刑法中的正当理由与不当理由的区分在刑法中,正当理由和不当理由是进行犯罪行为合法性判断的重要依据。

它们分别决定了一个人是否应当承担刑事责任。

正当理由通常指的是在特定情况下,为了维护合法权益或遵守特定法律规定而实施的一定程度的违法行为,而不当理由则是指无法合理解释、不符合社会公众普遍认同的理由。

因此,理解和区分正当理由与不当理由对于正确的法律适用至关重要。

一、正当理由的具体概念和特点正当理由根据具体犯罪行为的性质有所不同,但普遍的特点是符合合法权益维护需求或法律规定。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正当理由情况:1. 合法防卫:在面临暴力威胁时,为了保护自己或他人的人身安全,采取一定的防御手段是正当的。

2. 急迫危险:当一个人在面临紧急危险状况时,为了保护自身或他人的安全,可能会采取一些违法行为,但只要其行为实施的公共危险性相对较小,同时行为具有紧迫性和合理性,即可认定为正当理由。

3. 合法命令和职务行为:执行合法命令或职务行为时,根据命令或法律规定的要求进行的行为一般认定为有正当理由。

4. 合作行为:在法律规定的特定情况下,与他人共同实施的行为被视为是出于正当理由。

二、不当理由的具体概念和判断标准不当理由是与正当理由相对应的概念,它主要指的是违反公序良俗、法律规定或不符合普遍公认、合理的情况下的行为。

以下是一些常见的不当理由情况:1. 自作正当:明知是违法行为,但通过编造、歪曲事实来使自己的行为看似正当化,企图逃避法律责任。

2. 避罪辩解:当犯罪嫌疑人在被追究刑事责任时,企图通过捏造证据、提供虚假的解释或种种口供来逃避刑事处罚。

3. 无理取闹:没有合理的理由或动机,纯粹是出于破坏、扰乱社会秩序的目的,或对他人人身权益的侵犯。

三、刑法中正当理由和不当理由的意义和判断方法正当理由和不当理由的区分对于判别犯罪行为是否构成刑事责任至关重要。

合理的正当理由可以在一定程度上减轻或免除犯罪行为的刑事责任,而不当理由则相反。

对于正当理由与不当理由的判断,需要考虑到以下因素:1. 行为的动机和目的:正当理由通常具有一定的合理性、合法性和合情合理性,目的是为了维护自己或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三章 正当化事由

第三章 正当化事由

(六)避险限度 是指紧急避险不能超过必要的限度,造成不应有的 损害。 1、标准:紧急避险行为所引起的损害应小于所避免 的损害 2、衡量合法权益大小的基本标准: (1)人身权利大于财产权利 (2)人身权利中生命权为最高权利 (3)财产权利的大小可以用财产的价值大小来衡量
三、避险过当的处罚
(一)概念 是指防避险行为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 的损害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行为。 (二)避险过当的刑事责任 1、避险过当的定罪 避险过当本身不是罪名,刑法分则也没有对避险 过当规定独立的法定刑,应根据行为人的主观罪过 形式及过当行为特征来确定罪名。
思考: 1、对于实施侵害行为的未达到刑事责任年龄 的未成年人或无责任能力人,能否进行正 当防卫。 2、对动物的侵袭是否可以实施反击,反击动 物侵袭的行为属于什么性质?
(四)防卫时间 是指可以实施正当防卫的时间。 正当防卫是为制止不法侵害而采取的还击行 为,必须面临着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才能实行。 “正 在进行”即是指处于实行阶段,也就是已经发生尚 未 结束。 防卫时间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认定: 1、开始时间。理解“着手” 2、终止时间。(1)不法行为已经结束;(2) 不法侵害行为确已自动终止;(3)不法侵害人已 经被制服或已经丧失侵害能力。
2、避险过当的量刑 根据刑法典的规定“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具体操作时应考虑以下情节: 过当的程度 防卫的动机 权益的性质 罪过的形式
四、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的区别
(一)总体 紧急避险是两个合法权益之间的冲突,是 “两害相权取其轻”;正当防卫则是合法权 益 与不法侵害之间的矛盾。 (二)具体而言有如下四点不同: 1、危险来源不同。紧急避险危险来源多种多 样;而正当防卫的危险来源只限于人的不法 侵害。
(五)避险可行性 是指只有在迫不得已即没有其他方法可 以避免危险时,才允许实行紧急避险。 注意:1、刑法规定紧急避险“迫不得已” 这一限制条件,是基于紧急避险的立法精神 旨在牺牲较小的合法权益而保全更大的合法 权益,在合法利益可以两全的情况下损害较 小合法利益,对社会不但无益反而有害。

刑法权益论文:论当前刑法中的权益冲突

刑法权益论文:论当前刑法中的权益冲突

刑法权益论文:论当前刑法中的权益冲突作者:常腾飞单位:郑州大学法学院正当化紧急状态的利益权衡司法判决里的正当化紧急状态多数作为逾越法律的合法事由,针对各种类型的利益冲突均可适用。

理论界与实务界均认为,利益冲突的出现必须以一定的紧急状态情况作为前提,并且对生命、自由、身体、财产等法益构成了现实的危险,如果不采取防卫措施任其继续发展就会出现或加重损害后果,但又不能用别的方式,只能通过对同样受到法律认可与保护的利益进行避险,以此来排除相关威胁。

因此,紧急状态能够作为避免危险发生的途径,客观上需要存在现实必要性,主观上须具备救助意志,并且紧急行为是否相当还取决于相应的价值判断:1.冲突利益之间的顺序关系;2.伦理道德角度上的妥当性。

(一)衡量要素立法过程中,抽象的财富权衡(物质理论)被直观的利益冲突权衡(目的理论)所代替,具体案件的情节都应当包括在关于紧急状态行为的合法性或违法性的决定中。

人们在照顾到具体案件适用方针的基础上,再进行相关利益的权衡,从各个方面讨论案件要点、处理方法以及产生的后果,如此就能够对利益之间是否具有优先性而得出客观的评判。

1.刑罚幅度比较。

在利益冲突的范围内,刑罚威胁幅度的比较是利益权衡的重要支撑。

从刑法中不难看出,立法者对已出生的生命权的评价永远高于未出生生命权的评价。

当医生为了拯救生命而违背死者家属意志,从尸身摘取器官通过移植来拯救他人生命,这名医生很可能不构成犯罪。

③由此可见,保持自然人生命的必要性,远远高于死者及其家属在尸体完整性方面所具有的利益。

同理,一个人为了避免被杀的厄运而破坏了他人的财物所有权,可以通过紧急状态被正当化,此类判例不胜枚举。

具有紧急状态能力的法益,在刑法上并不是为了防止一般性攻击,而仅仅是为了防止确定种类的攻击。

在缺乏刑罚威慑之处,刑罚威胁常常不是以法益的轻微价值为基础,而是以刑罚的辅助性为基础。

在某种条件下,立法者确信通过其他方式也能够对法益进行充分保护,而不必要采取极端的方式通过损害某一较小法益来保护较大法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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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为刑法免责事由的正当化行为的过当
实施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都可能超过必要的限度。

我国刑法对避险过当、防卫过当的规定与罪刑均衡的原则存在冲突,应当在我国刑法中建立免责的避险过当及防卫过当制度,补足合法的正当化行为与构成犯罪的正当化行为的过当之间的违法但不构成犯罪的部分。

标签:防卫过当;避险过当;免责
一、问题的提出
在当今世界,各国刑法都规定了诸如正当防卫、紧急避险等所谓正当化事由或者违法性阻却事由。

而在我国刑法中它被称为排除社会危害性的行为或排除犯罪的事由,还有人认为应当称之为“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

而基于我国自己的现有的犯罪构成理论,笔者还是比较认同田宏杰教授“正当化行为”这一称谓的。

因此,在本文中笔者对这类行为就以正当化行为称之。

当前刑法学界对于正当化行为的定义与类型划分争议较大。

在本文中,笔者无意加入对什么以及哪些是刑法中的正当化行为的争论中。

在笔者看来,所谓正当化行为,就是指那种因存在阻却行为的违法性因素而被正当化的行为。

尽管在外国刑法中,法律明确规定的正当化行为早已不限于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但在我国刑法中,正当化行为仍然只有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

根据我国《刑法》的规定,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都构成犯罪,但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刑法》第二十条、第二十一条)。

对于我国《刑法》的这一规定,笔者一直有一个疑问,正当化行为过当一定就是构成犯罪的行为吗?正当防卫与紧急避险是合法的行为,而防卫过当或避险过当就立即跳到犯罪行为,在行为社会危害性的等级序列上似乎出了一些问题。

根据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则,应当做到“罪当其罚,罚当其罪”。

按照行为社会危害性程度的等级序列,作为一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行为,在合法的正当化行为与构成犯罪的正当化行为的过当之间肯定存在一个违法然而无罪的正当化行为的过当,对这样一种正当化行为的过当,显然应当作无罪处理。

而我国《刑法》对于防卫过当、避险过当的处理,很不合理地跳过了这一中间地带,造成一个有正当前提的行为要么是合法行为、要么是犯罪行为的状况,这显然违反了罪刑均衡的基本原则。

因此,在刑法免责的构架中研究正当化行为的过当的免责,将其类型化并明确规定于刑法中,是很有必要的。

二、免责的避险过当
如前所述,有关正当化行为的类型划分,各国学者都有不同观点。

即便是同一国家的不同学者,观点也不尽相同。

但到目前为止,正当化行为的过当的类型则是比较确定的。

因为,有一些正当化行为根本不存在过当的情形,比如,被害人同意、职务行为等就不可能有过当的情形。

实际上,免责的正当化行为的过当只包括两种情形:一是免责的避险过当,二是免责的防卫过当。

这里首先要谈的是免责的避险过当。

对于紧急避险的性质,刑法学界也一直存在争论。

紧急避险尽管最初是以一种免责事由进入人们视野的,但是自从它作为一种制度被规定在刑法中后,却长期是作为合法化事由或阻却违法性事由存在的。

在德日刑法学界,许多学者都认为,紧急避险仅仅是一种阻却违法事由。

但近年,“二分说”又称为“区别理论说”越来越成为一种有力的主张。

这种主张认为,可将紧急避险区分为阻却违法的紧急避险和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

但也有学者认为,应当区分阻却责任事由与免责事由,德国现行刑法典第35条应当是免责的紧急避险而非阻却责任的紧急避险。

因为,责任阻却事由是责任的完全阻却,而免责则否定了责任的完全阻却,对于被视为不法减少事由和责任减轻事由,立法者之所以规定不予处罚,是因为尚未达到可罚性的界限。

笔者亦同意这种观点,免责与阻却责任的确是两个不同概念,除非是一种可以归入不可禁止错误的避险错误,紧急避险不可能阻却责任。

在笔者看来,免责的紧急避险实际是一种避险过当行为。

在我国,无论在刑法、刑法学还是在刑法实践中,紧急避险与正当防卫一样仅仅是作为一种正当化行为存在的。

在笔者阅读的国内文献范围内,从没有人提出免责的紧急避险这样的概念。

但纯粹的正当化的紧急避险的概念显然已经无法解决实践中存在的问题。

三、免责的防卫过当
正当防卫本身是一个阻却违法性事由或正当化行为,是一个合法正当的行为。

这在世界范围内都是没有争议的。

而防卫过当在大多数国家的刑法中也都被认为是犯罪行为。

在我国刑法中防卫过当与避险过当一样是要负刑事责任的,区别只在于有的要处以刑罚,有的要免除处罚。

但在德国、美国等法制较先进国家的刑法中,有些防卫过当也是可以免责的。

当然,在这样的免责中,作为免责事由的不是防卫过当本身,而是导致防卫过当的某些特定的情形,如:德国刑法中的“迷惘、恐惧或惊愕”。

也许有人会认为,在德国刑法第33条中只是规定,“因迷惘、恐惧或者惊愕而超过正当防卫界限时,对行为人不处罚”,从而认为防卫过当中的迷惘、恐惧或者惊愕在德国刑法中也只是定罪免罚的事由,而不是免责事由,“不处罚”不等于“不定罪”,“不处罚”就是我国刑法中“免除处罚”。

这种理解应当说是错误的,因为,在德国刑事司法实践中,对这种情形一直是作为免责来处理的。

在防卫不法侵害,特别是较为严重的不法侵害时,人们经常会陷入这种迷惘、恐惧或者惊愕中。

我国1997年《刑法》实施以前,曾经发生过这样的一个案例:一个大学生在拥挤的火车上,因为不愿将自己的座位让给一个恶徒,而遭到该恶徒的重殴(用拳头)。

于是,该学生就抓起放在桌上的水果刀捅死了该恶徒。

当时该学生的防卫行为是否超过了必要的限度曾引发了激烈的争论。

类似案件的争论,是促使我国《刑法》在1997年修订时,在界定防卫过当时,用了“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原来没有明显二字)的表达,另外,又规定所谓的“无过当防卫权”,即“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成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我国《刑法》第二十条第三款)。

1997年《刑法》的这两个改动,目的是鼓励人们对严重的不法侵害进行正当防卫。

但新刑法颁布、实施以来,这些修改似乎并未
起到这种作用,反而引起了更大争议,而且至今没有结果。

例如,很多学者提出:什么样的情况,才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呢?明显与否是以主观认识为标准还是以客观存在为标准呢?那么是否存在这样一个标准呢?特别是对所谓“无过当防卫权”,很多学者对“行凶”一词的模糊性提出了批评,而且对于“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四个用语到底是指四个罪名还是四种形式的犯罪行为,也存在争议。

笔者以为,规定所谓的“无过当防卫权”不仅不能实现立法目的,而且还带来许多不良后果。

首先,这种规定,可能导致人们对防卫权的滥用,这应当是显而易见的。

其次,这种规定还剥夺了被害人及其家属通过民事手段求偿的权利。

刑法之所以规定了防卫过当,就是为了实现正当防卫中,防卫人与不法侵害人之间的利益平衡问题。

无过当防卫的规定,绝对地排除了在特定情形(不法侵害人实施的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及其他严重成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下的防卫过当的可能性,因而完全破坏了这种平衡。

比如说,在前述案例中,按照1997年之前的《刑法》的规定,该学生的行为显属防卫过当,构成犯罪。

这种构成犯罪的认定,对于该学生来说,显然是太重了。

但是按1997年《刑法》,该学生行为根本不构成防卫过当,而构成正当防卫。

由于其行为被合法化,该学生不仅不需要为此承担刑事责任,而且不需要承担任何责任。

这样的一种处理结果,对不法侵害人似乎又是不公平,不法侵害人只是徒手殴打该学生,却被一刀结果了性命。

也许,他还是他那个家庭的主要的经济支柱,他的死亡还可能造成他的孩子从此流落街头。

从防卫的必要限度来说,该学生的行为,应当说是明显超过了必要的限度,但他却不需要为此承担任何责任,哪怕是一点点合理的民事责任。

因此,笔者以为,对于这种情形,更妥当的做法是确认行为的违法性,但免除行为人的刑事责任。

在这种情形下,前述案例中的死亡的不法侵害人的亲属。

可以该学生的行为具有违法性为由,向其要求适当的民事赔偿。

而这种做法正是德国刑法第33条的做法。

因此,在我国刑法中与其规定“无过当防卫权”,不如将防卫过当区分为构成犯罪的防卫过当与违法无罪的免责的防卫过当。

四、结语
笔者认为,其实我们并不是没有发现我们刑法中的问题。

但往往在解决问题时,为了体现我国刑法的中国特色,我们不愿直接采用一些在法制先发国家已被证明是可行的方案,结果走了更大弯路。

免责的避险过当与免责的防卫过当就是那些我们在学习外国法律时熟视无睹的众多珍珠中的两个。

笔者以为,我国刑法可以直接引入免责的紧急避险与免责的防卫过当,这两种制度与我国现行刑法并无冲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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