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建委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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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0.08.20•【字号】渝建质安〔2020〕29号•【施行日期】2020.08.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研究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精神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8〕35号)等有关要求,全面整治工程质量检测领域有关问题,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和检测行为,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切实保障工程质量安全,我委决定组织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

现将《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0年8月20日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方案为贯彻落实市委、市政府研究工程质量检测行业有关问题专题会议精神和《中共重庆市委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质量提升行动加快建设质量强市的实施意见》(渝委发〔2018〕35号)等有关要求,全面整治工程质量检测领域有关问题,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质量检测市场秩序和检测行为,压实企业主体责任,强化工程质量检测监督管理,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整治目标以确保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为核心,以整顿行业违规检测行为为主线,坚持“企业自查、政府督查、重点整治、依法查处”的工作方针,在全市集中开展工程质量检测专项整治行动,严厉打击工程质量检测违法违规行为,提升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公信力,维护工程质量检测市场公平竞争环境,全面落实建设单位首要责任、参建单位主体责任和主管部门监管责任,切实保障房屋市政工程质量安全。

重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_-125-2011

重庆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DBJ50_-125-2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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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录 B 土基静荷载试验............................................................... 28 附录 C 岩基静荷载试验............................................................... 29 附录 D 岩土体强度及承载力测试指标代表值确定方法 ..................................... 32 附录 E 单桩静荷载试验............................................................... 30 附录 F 锚杆验收试验................................................................. 31 规范用词说明 ........................................................................ 32 引用标准名录 条文说明 33 34
3 基本规定 ......................................................................... 10 3.1 施工质量保障基本要求 3.2 施工质量验收基本要求 7 7
4 验槽 ............................................................................. 12 4.1 一般规定 ....................................................................................................................................... 12 4.2 浅基础施工验槽 ........................................................................................................................... 13 4.3 桩基础施工验槽 ........................................................................................................................... 11 4.4 人工地基施工验槽 ....................................................................................................................... 13 4.5 基坑处理施工验槽 ....................................................................................................................... 16 5 基础验收 ......................................................................... 18 5.1 浅基础 ........................................................................................................................................... 18 5.2 桩基础 ........................................................................................................................................... 18 6 人工地基验收 ..................................................................... 23 6.1 一般规定 ....................................................................................................................................... 23 5.2 压实地基 ....................................................................................................................................... 23 6.3 换填地基 ....................................................................................................................................... 24 6.4 注浆地基 ....................................................................................................................................... 25 7 基坑处理验收 ..................................................................... 26 7.1 放坡 ............................................................................................................................................... 26 7.2 锚杆 .............................................................................................................................................. 293 7.3 板、肋与格构 ............................................................................................................................... 24 7.4 悬臂桩及锚拉桩 ......................................................................................................................... 295 7.5 重力式挡墙 ................................................................................................................................. 295 附录 A 地基基础工程的子分部工程和分项工程划分 ....................................... 26

DBJ50-123-2010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DBJ50-123-2010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备案号:J11787-2010DB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DBJ50-123-2010重庆市建筑护栏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Building Guardrail Chongqing2011-03-16 发布 2011-05-01 实施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重庆市工程建设标准重庆市建筑护栏技术规程Technical specification for Building Guardrail ChongqingDBJ50-123-2010主编单位:重庆市建设工程监督总站批准部门:重庆城乡建设委员会施行日期:2011年5月1日2011 重庆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发【2011】35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发布《建筑护栏技术规程》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区)城乡建设,有关单位:现批准《建筑护栏技术规程》为我市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编号为:DBJ50-123-2010,自2011年5月1日起实施。

本规程汇中以黑体字标志的第3.1.1、3.1.3、.4.1.4、4.2.2、4.2.3、4.2.5、4.2.6条为强制条文,并通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审查与备案(备案号为:J11787-2011),必须严格执行。

本规程由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管理,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总站负责解释。

二〇一一年三月十六日关于同意重庆市《建筑护栏技术规程》地方标准备案的函建标标备[2011]20号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你委《关于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建筑护栏技术规程>备案的申请》收悉。

经研究,同意该标准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备案,其备案号为:J11787-2011.其中,同意将第3.1.1、3.1.3、4.1.4、4.2.2、4.2.3、4.2.5、4.2.6条作为强制性条文。

该项标准的备案公告,将刊登在近期出版的《工程建设标准化》刊物上。

住房与城乡建设部标准定额司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日建筑护栏作为重要的建筑非结构构件,其安全性、耐久性直接影响到人民群众财产和生命的安全,一旦出现质量问题后患无穷。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_条例_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_条例_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最新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内容是怎样的呢?下文是小编收集的最新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欢迎阅读!最新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全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实施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建筑工程、土木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建筑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本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协助同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专业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参与建筑活动,谋取私利。

第五条建筑活动应当坚持保证质量、保证安全、提高效益、公平竞争的原则。

建筑活动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政府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对在建筑活动中和建筑科学技术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当事人,由市、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或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渝建[1999]178号 关于执行《重庆市安全、文明取费标准》通知

渝建[1999]178号 关于执行《重庆市安全、文明取费标准》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1999]178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执行《重庆市建筑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的通知万州、黔江开发区建委、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市级有关部门,各有关单位:根据建设部建标[1999]79号文发布的编号为JGJ59-99的强制性行业标准《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我委组织编制了《重庆市建筑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取费标准》,现予发布。

自一九九九年七月一日起,与《全国统一建筑工程基础定额重庆市基价表》、《重重庆市工程费用定额》一并执行。

附:重庆市建筑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取费标准重庆市建设委员会一九九九年九月一日重庆市建筑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取费标准根据建设部批准的编号为:JGJ59-99 强制性《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对建筑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发生的费用,作如下规定:一、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取费标准:(一)、单位工程(施工现场)根据“标准”检查,安全、文明施工为优良者)一类工程“综合费”增加1.5个百分点二类工程“综合费”增加1.37个百分点三类工程“综合费”增加1.17个百分点四类工程“综合费”增加0.94个百分点机械土石方“综合费”增加1.28个百分点人工土石方“综合费”增加5.11个百分点(二)、单位工程(施工现场)根据“标准”检查、安全、文明施工为合格者:一类工程“综合费”增加1.25个百分点二类工程“综合费”增加1.10个百分点三类工程“综合费”增加0.86个百分点四类工程“综合费”增加0.60个百分点机械土石方“综合费”增加0.90个百分点人工土石方“综合资”增加3.58个百分点(三)单位工程(施工现场)根据“标准”检查,安全、文明施工为不合格者,不得收取以上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增加费。

(四)综合脚手架增加费按以下规定计算:檐口高度48米以上的定额子目乘以0.7系数,檐口高度48米以内的各定额子目乘以0.3系数.单项脚手架不作调整。

二、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增加费用内容:(一)、安全施工、文明施工增加费用包括“标准”中所列的全部内容、但按“基价表’,和“费用定额”规定计算的土石方支护、人工挖孔桩支护、地下水排水费、建筑物的垂直封闭、垂直防护架、水平防护架、临时围墙上的抹灰、贴面砖、彩画、灯饰以及现场的硬化地面、硬化道路、现场绿化、建筑垃圾外运等,未包括在增加费用内。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城市规划与开发建设【发文字号】渝建发[2011]50号【发布部门】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发布日期】2011.03.25【实施日期】2011.03.25【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1〕50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北部新区建设管理局,有关单位:为加强工程建设标准的贯彻实施,监督检查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实施情况,提高工程建设标准的执行力,充分发挥工程建设标准在推进行业技术创新、推广应用新技术、转变行政职能等方面的作用,确保建设工程安全和质量,现将《重庆市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三月二十五日重庆市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工程建设标准在促进科技进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部门和单位,以及实施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执行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是指对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强制性标准)贯彻实施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勘察成果报告、规划设计文件、初。

重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办法

重庆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办法

重庆市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的监督管理,充分发挥工程建设标准在促进科技进步,保证建设工程质量,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公共利益等方面的重要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以及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部门和单位,以及实施强制性标准监督管理的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机构、施工安全监督管理机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均应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从事工程建设活动的部门、单位和个人,必须依法执行强制性标准。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实施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监督,是指对工程建设强制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和地方标准(以下简称强制性标准)贯彻实施情况所进行的监督。

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工程勘察成果报告、规划设计文件、初步设计文件、施工图设计文件,不得批准。

不按强制性标准施工,安全、质量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工程,不得验收。

达不到强制性标准的建设产品,不得使用。

第五条工程技术人员和相关管理人员应当参加有关工程建设标准的培训,培训时间计入继续教育学时。

第六条专职安全、质量检查员和监理工程师应持有效的资格证书上岗。

第七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更改强制性标准。

第八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行为,均有权举报和投诉。

第二章管理范围与职责第九条实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监督工作实行统一组织、分级管理。

市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的监督工作,履行下列职责:(一)负责建立健全全市实施工程建设标准的监督管理制度;(二)制定全市工程建设标准实施的监督计划;(三)组织协调全市工程建设标准的重点监督工作;(四)查处违反强制性条文的行为;(五)负责全市实施工程建设标准监督检查结果的通报,并定期向国务院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号)

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号)第一篇: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建发[2008]177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08]177号各区县(自治县)建委,有关单位:为切实加强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

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市建委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经市政府法制办审查登记(渝文审[2008]24号),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本地区、本单位实际,认真遵照执行。

2001年2月5日印发的《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暂行办法》(渝建发[2001]26号)自本通知发文之日起废止。

各区县、各单位在执行过程中如有意见和问题,请与市建委建管处联系(联系人:田路,联系电话:63857726)。

二〇〇八年十一月四日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切实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保障和维护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及规章,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大型维修等施工活动,以及为上述施工活动提供安全防护用具及机械设备等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遵守本办法。

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包括各类房屋建筑及附属设施的建造、装饰装修和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设备安装工程,以及各类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实施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行为的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管理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坚持“管生产必须管安全“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第五条建设、施工、监理及其他与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有关的单位,必须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严格执行工程建设的强制性标准,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保证建设工程安全生产,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并自觉接受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1-8号文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1-8号文
2012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形孔,交错排列)、无 机复合自保温烧结页岩 空心砖、石膏砌块(限 于内隔墙)等符合产品 标准和应用技术规程的 新型非承重墙体材料
不耐水刮墙腻子

不得用于有防水要求的建设 耐水性能差,强度低。
工程
符合《建筑外墙用腻子》 (JG/T 157)、《外墙 外保温柔性耐水腻子》 (JG/T 229)和《外墙 2012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 柔性腻子》(GB/T 23455)等标准要求的耐 水腻子
执行日期 2012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
龙门架物料提升
9 提升装置


严禁用于建设工程
吊笼大多无可靠的安全防护 和限位保险装置,机体稳定性 差。该类产品制造难以满足 《龙门架及井架物料提升机 安全技术规范》(JGJ88)等 施工升降机 要求,在投入使用后不能满足 《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 (JGJ59)等要求,易引发施 工安全事故。
符合规定的电动吊蓝 脚手架使用,在施工现场临时 搭设,制作粗糙,缺少安全措 施。已造成多起群死群伤事故。
2012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
-3-
序号 技术分类
限 技术(性能)
技术名称 禁止

指标
禁止、限制使用范围
搁置于外脚手架
8

上的滑(溜)槽
严禁用于建设工程
相关理由
替代技术
滑(溜)槽一般架在脚手架上, 操作人员和脚手架在卸料过 程中存在较大的安全隐患,容 型钢卸料平台 易造成坠落事故的发生,且易 损坏物料。
2012 年 2 月 1 日起实施
四芯电缆外加一
10
芯、花线、胶质 √
线(电缆电线类)
施工用电
非标移动卷线开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6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68号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正文:----------------------------------------------------------------------------------------------------------------------------------------------------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府办发〔2016〕68号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有关单位:《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16年4月29日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实施方案为平稳有序、科学高效地开展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强制性标准整合精简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办发〔2016〕3号)要求,特制定本方案。

一、工作目标按照强制性标准制定原则和范围,在全面分析我市强制性地方标准现状的基础上,于2016年5月底前,提出重庆市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意见,报国务院标准化协调推进部际联席会议(以下简称国务院标准化联席会议)办公室;2016年12月底前,根据国务院标准化联席会议的审定结论,对不再适用的重庆市强制性地方标准予以废止,不宜强制的转化为推荐性地方标准,确需强制的向国务院标准化联席会议办公室提出继续有效或整合修订的建议,全面完成整合精简工作,逐步解决强制性标准存在的交叉重复矛盾、超范围制定等问题,实现“一个市场、一条底线、一个标准”。

二、工作范围本次整合精简的工作范围包括市质监局、市城乡建委、市卫生计生委批准发布现行有效的强制性地方标准,以及已经立项、正在制定过程中的强制性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项目。

三、工作原则(一)明确责任。

按照“谁发布、谁清理”的原则,由市质监局、市城乡建委、市卫生计生委牵头,相关行业主管部门配合,共同推进强制性地方标准整合精简工作。

重庆市建委强制性规定

重庆市建委强制性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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现场搅拌混凝土

不允许用于主城区、除黔江区以外的5 个区域中心城市及长寿区、綦江县、璧 山县建筑面积1000m²以上或混凝土需用 量500m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建 筑工程。
污染环境;质量不稳定;占用施工场
地,《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现场 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
预拌混凝土。
[2003]341号)明确限制使用。
钢筋闪光对焊

5
电弧搭接焊

钢筋混凝 土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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低碳钢热轧圆盘条 (直径为6.5-12mm)

7
热轧光圆钢筋(直径 为10-14mm)

不允许用于主城区、6个区域中心城市 及长寿区、綦江县、璧山县的建设工程 直径为22mm及以上的HRB335、 HRB400钢筋连接。
质量不稳定,施工易受气候、电力、 环境、工人技术水平等因素影响。
不允许用于公共厕所及公共场所。
冲洗阀
节水型坐便器(≤6L)等符合 不节水,《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禁 产业政策的坐便器。 止使用技术》的公告(建设部公告第 218号)明确禁止使用。
陶瓷片密封水嘴等节水器具。
公共场所易应式)大便冲洗器等符合 产业政策的冲洗阀。
4

烧结页岩实心砖
建筑节能 技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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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烧结制品配砖 √
烧结(页岩、煤矸石、粉煤
灰)多孔砖(20孔及以上,矩
不允许用于主城区、6个区域中心城市 及长寿区、綦江县、璧山县、万盛区、 梁平县、垫江县、荣昌县、双桥区、大 足县、铜梁县、潼南县建设工程(基础 工程和烧结制品墙体配砖除外)。
资源与能源利用效率低;产品热工性
等级800级及以上,12孔及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24.04.12•【字号】渝建发〔2024〕71号•【施行日期】2024.05.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程质量安全监管正文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的通知渝建发〔2024〕71号各区县(自治县)住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建设局,万盛经开区住房城乡建设局、双桥经开区建设局、经开区生态环境建管局,各有关单位:为加强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推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行业健康有序发展,根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7号)、《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标准》(建质规〔2023〕1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我委制定了《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附件:1.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2. 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专项及检测能力表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2024年4月12日重庆市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规定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检测机构的资质管理第三章检测活动管理第四章监督管理第五章法律责任第六章附则附件1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相关活动及其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本规定所称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是指在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活动中,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以下简称检测机构)接受委托,依据国家及本市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对建设工程涉及结构安全、主要使用功能的检测项目,进入施工现场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以及工程实体质量等进行的检测。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1997年11月28日重庆市第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1997年11月28日重庆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二十一号,1998年4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建筑管理条例》在重庆市辖区停止使用)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房屋等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建筑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权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本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协助同级建筑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专业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筑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参与建筑活动,谋取私利。

第五条建筑活动应当坚持保证质量、保证安全、提高效益、公平竞争的原则。

建筑活动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

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政府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对在建筑活动中和建筑科学技术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当事人,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1.06.07•【字号】渝建发[2011]81号•【施行日期】2011.06.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的通知(渝建发〔2011〕81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建设管理局,北部新区、高新区、经开区建设局:为规范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质量监督行为,明确监督职责,依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结合我市实际,我们制定了《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二〇一一年六月七日附件:重庆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安全,规范我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主管部门)的质量监督行为,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号),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重庆市行政区域内主管部门实施对新建、扩建、改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工作。

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可以由县级及以上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委托所属的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实施。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工程质量监督管理,是指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对工程实体质量及工程建设(含代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下简称工程质量责任主体)和质量检测等单位的工程质量行为实施监督的行政执法行为。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建设委员会文件渝建发[2006]177号重庆市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市)建委,各有关单位:现将《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OO六年九月六日重庆市建设工程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计取及使用管理规定第一条为加强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文明施工管理,保障施工从业人员的作业条件和生活环境,防止施工安全事故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建设工程安全防护、文明施工措施费用及使用管理规定》(建办[2005]89号)、《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等相关标准,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各类新建、改建、扩建的房屋建筑工程(包括与其配套的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装饰工程)、市政基础设施工程。

第三条本规定所称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是指按照国家及我市现行的施工安全、施工现场环境与卫生标准和有关规定,购置和更新施工安全防护用具及设施、改善安全生产条件和作业环境所需要的费用。

其内容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及《重厌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中所规定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所需的全部费用内容。

第四条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用由定额费用、专项费用、按实计算费用三部分组成。

(一)定额费用:是指在建筑、装饰、安装、市政、园林、房屋修缮工程定额及费用定额中已包括的各施工工序正常施工条件下,采用合理施工工艺所发生的常规安全生产、文明施工费用。

(二)专项费用:是指按本规定附表规定标准计算的“安全文明施工专项费用”,包括《建筑施工安全检查标准》(JGJ59—99)、《重庆市建筑工地文明施工标准》(渝建发[2000]39号)、《重庆市市政工程文明施工暂行标准》(渝建发[2004]132号)中规定的,除“定额费用”和“按实计算费用”之外的安全文明施工措施内容所发生的费用。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攻坚”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攻坚”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

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攻坚”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12.09.03•【字号】渝建发[2012]133号•【施行日期】2012.09.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安综合规定正文重庆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攻坚”行动督查工作的通知(渝建发【2012】133号)各区县(自治县)城乡建委,两江新区、北部新区、经开区、高新区、万盛经开区、双桥经开区建设局,各有关单位:为认真贯彻落实全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电视电话会议、2012年市政府安委会第三次全体会议、8月23日全市安全生产电视电话会议和市委市政府《关于切实做好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和谐稳定社会环境的的通知》(渝委发〔2012〕18号)、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攻坚”行动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社会环境的通知》(渝办发〔2012〕225号)精神,深入推进打非治违“百日攻坚”行动,为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创造安全稳定的社会环境,市城乡建委决定在全市开展建筑施工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百日攻坚”行动督查工作。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督查时间从即日起至2012年11月5日,督查具体时间由各督查组组长确定。

二、督查方式由市城乡建委组织16个打非治违“百日攻坚”行动督查组,主要采取听取汇报、查阅资料、随机抽查施工现场的方式进行。

每个督查组督查在建项目数不得少于3个,督查后填写附表(详见附件2、附件3),并汇总相关情况形成督查工作总结。

三、督查内容(一)全国、全市安全生产“打非治违”电视电话会议精神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严厉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专项行动的通知》(渝办发〔2012〕92号)的贯彻落实情况。

(二)市安委会《关于印发建设施工安全生产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渝安委〔2012〕9号)的贯彻落实情况。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内容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内容管理规定》的通知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内容管理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公布日期】2019.08.16•【字号】渝规资规范〔2019〕9号•【施行日期】2019.08.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建筑市场监管正文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关于印发《重庆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内容管理规定》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局、两江新区规划自然资源局、万盛经开区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局属各单位,机关各处室:《重庆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内容管理规定》已经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重庆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2019年8月16日重庆市建设工程(建筑类)规划许可内容管理规定第一条为提高规划审批质量和效率,规范规划行政行为,依法行政,明晰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及管理方式,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结合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建设用地上建筑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管理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是指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审查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依法批准的有关规划部分的建设内容。

第四条建设工程规划审查分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和建设工程施工图规划复核两阶段。

建设工程设计方案审查阶段,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据《重庆市城乡规划条例》、《重庆市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和《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等,对设计方案的功能布局、空间形态、交通组织、建筑风貌、配套设施、间距退让、竖向设计、规划指标等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

第五条经规划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页、建设工程建筑面积及计容建筑面积明细表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件;经批准的建设工程规划总平面图、平面图、立面图、剖面图是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附图。

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件、附图载明的下述内容为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规模。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

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发布部门】重庆市人大(含常委会)【公布日期】1998.04.01【实施日期】1998.04.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重庆市建筑管理条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对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保证建筑工程质量和安全,保护建筑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提高建筑工程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结合重庆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当事人,应当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的建筑活动,是指房屋等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室内外装饰装修工程的新建、改建、扩建和大型维修活动,以及相关的建筑构配件和预拌混凝土生产等活动。

法律、行政法规对建筑活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区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照管理要限,对本行政区域内的建筑活动实施统一监督管理。

本市有关专业主管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协助同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本专业的建筑活动实施监督管理。

第四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职责,公正廉洁,秉公执法,不得参与对公正执行公务有影响的活动,不得违反规定收取费用。

任何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都不得违反规定利用职权参与建筑活动。

谋取私利。

第五条建筑活动应当坚持保证质量、保证安全、提高效益、公平竞争的原则。

建筑活动各方当事人应遵守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禁止分割、封锁、垄断建筑市场,不得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的合法权益。

第六条建筑业是国民经济的支柱产业,市区县(市)人民政府应当将建筑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促进其健康有序地发展。

政府支持建筑科学技术研究,鼓励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结构、新型建筑材料和现代管理方式。

对在建筑活动中和建筑科学技术方面做出显著成绩的当事人,由市、区县(市)人民政府或建设等有关行政主管部门给予表彰和奖励。

重庆建筑管理规定(3篇)

重庆建筑管理规定(3篇)

第1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我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保证建筑质量安全,维护建筑市场秩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建筑活动的建设单位、施工单位、勘察设计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质量检测单位等。

第三条建筑活动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坚持依法行政,严格规范建筑市场秩序;(二)坚持安全第一,保证建筑质量安全;(三)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维护建筑市场公平竞争;(四)坚持节约资源、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

第四条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区县(自治县、市)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建筑活动的监督管理。

第五条建筑活动各方主体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对违反本规定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第二章建筑许可第六条建设单位应当依法取得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方可进行建筑工程施工。

第七条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建筑工程项目符合城乡规划要求;(二)建筑工程项目已完成初步设计,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三)建筑工程项目已完成环境影响评价、安全评价等手续;(四)建筑工程项目已完成用地、拆迁等手续;(五)建筑工程项目已完成施工图设计,并取得相应的批准文件;(六)建筑工程项目已完成施工合同备案;(七)建筑工程项目已完成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施工单位的备案;(八)建筑工程项目已完成质量检测单位的备案。

第八条建设单位申请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应当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以下材料:(一)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书;(二)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表;(三)建筑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四)建筑工程施工合同;(五)施工单位、监理单位等施工单位的备案材料;(六)质量检测单位的备案材料;(七)其他有关材料。

第九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之日起15日内,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不符合条件的,不予颁发,并书面告知不予颁发的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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执行时间
坐便器(>9L)
厨房与卫 铸 铁 螺 旋 升 降 式 水 嘴 2 生间部品 和铸铁截止阀 3 蹲便器用手接触式 (按钮、扳手)大便 √ 冲洗阀
不节水,《建设部推广应用和限制 禁止使用技术》的公告(建设部公 告第218号)明确禁止使用。

不允许用于公共厕所及公共场所。
公共场所易交叉感染。
4
钢筋闪光对焊
不允许用于主城区建设工程。
外观尺寸及强度都难以达到标准要 求,严重影响工程质量,《关于进 一步加强产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 机械切割生产的加气混凝土 配合控制信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砌块。 》(发改产业[2004]746号)已明确 禁止。 生产工艺落后;生产效率低;产品 质量不稳定。《关于进一步加强产 业政策和信贷政策协调配合控制信 贷风险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产 业[2004]746号)已明确禁止。
附件
《重庆市建设领域限制、禁止使用落后技术的通告》(第三号)
序 技术分 号 类
1
技术名称
限 制
禁 限用、禁用范围 止
√ 不得用于各类房屋建筑工程。
相关理由
替代技术(产品)
节水型坐便器(≤6L)等符 合产业政策的坐便器。 陶瓷片密封水嘴等节水器具 。 脚踏式大便冲洗阀、非接触 式(感应式)大便冲洗器等 符合产业政策的冲洗阀。

21
非烧结制品配砖

不允许用于建设工程中非烧结制品墙体 体积稳定性不一致,易导致墙体开 的配砖。 裂。《砌体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 》GB50203-2002明确规定不同材质 不允许用于建设工程中烧结制品墙体的 不应混砌。 配砖。 孔型排列不合理,热工性能差;易 渗漏。
体积稳定性与墙体匹配的配 砖
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14
乙丙乳液系列涂料

不允许用于建筑外墙装饰。
耐侯性和耐久性差。
2006年10月1起执行
15 建筑节能 技术 16
小平拉玻璃

不允许用于门窗、幕墙工程。
生产能耗高;质量不稳定。
含石棉无机纤维质保 温材料

不得用于各类建筑工程。
污染环境;危害人体健康。
符合环保要求的其它节能材 料。
第 2 页,共 4 页
电弧搭接焊

6
低碳钢热轧圆盘条 √ (直径为6.5-12mm)
不允许用于主城区、6个区域中心城市 及长寿区、綦江县、璧山县的一般工业 浪费资源能源。 与民用建筑的现浇楼盖工程(分布筋、 拉结筋除外)。
冷轧带肋钢筋、HRB400钢筋 、冷轧钮钢筋、钢筋焊接网 等。
7
热轧光圆钢筋(直径 √ 为10-14mm)
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 4 页,共 4 页
17
现场配制胶粉聚苯颗 粒外墙外保温系统界 面砂浆、胶粉料、抗 裂砂浆、面砖粘结砂 浆 现场配制膨胀聚苯板 薄抹灰外墙外保温系 统胶粘剂、抹面胶浆
√ 不得用于建筑保温系统工程。 质量难控制,工效差,影响保温系 统工程质量。
外墙外保温成套技术中的干 混界面砂浆、干混胶粉料、 干混抗裂砂浆、干混面砖粘 结砂浆。 外墙外保温成套技术中的干 混胶粘剂、干混抹面胶浆。 烧结(页岩、煤矸石、粉煤 灰)多孔砖(20孔及以上, 矩形孔、交错排列)、混凝 土多孔砖(20孔及以上,矩 形孔、交错排列)、普通混 凝土小型空心砌块(双排孔 及以上,抗压强度不低于 7.5MPa)等符合产品标准和 应用技术规程的新型承重墙 体材料
22
烧结页岩空心砖(8孔 √ 及以下) 烧结页岩空心砖(密 度等级800级以下)
23

24
单排孔普通混凝土小 型空心砌块

蒸压加气混凝土砌块(做外 围护墙时,抗压强度不低于 不允许用于主城区建设工程。 5.0MPa;其它场合不低于 3.5MPa)、轻集料混凝土小 《烧结空心砖和空心砌块》GB 型空心砌块和陶粒混凝土小 不得用于建设工程。 13545-2003无密度等级800级以下的 型空心砌块(双排孔及以 规格。 上,错排)、烧结页岩空心 砖(密度等级800级及以上, 12孔及以上,矩形孔,交错 不允许用于主城区建设工程;其他地区 产品不能满足热工性能要求;墙体 排列)、石膏砌块(限于内 禁止用于外墙和分户墙。 易开裂、渗漏。 隔墙)等符合产品标准和应 用技术规程的新型非承重墙 体材料。
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第 3 页,共 4 页
25
简易移动式混凝土砌 块成型机生产的各类 √ 混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不允许用于主城区建设工程。
生产效率低;产品质量不稳定;外 观尺寸及强度都难以达到标准要 求,严重影响工程质量。
固定式成型机生产的各类混 凝土小型空心砌块。
26 建筑节能 技术 27
手工切割生产的加气 √ 混凝土砌块
2006年109 烧结页岩实心砖 建筑节能 技术 20

不允许用于主城区、6个区域中心城市 及长寿区、綦江县、璧山县、万盛区、 资源与能源利用效率低;产品热工 梁平县、垫江县、荣昌县、双桥区、大 性能差。 足县、铜梁县、潼南县建设工程(基础 工程和烧结制品墙体配砖除外)。
主城区及6个区域中心城 市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 行;其他地区自2007年3 月1日起执行
√ 不允许用于主城区、6个区域中心城市 质量不稳定,施工易受气候、电力 及长寿区、綦江县、璧山县的建设工程 、环境、工人技术水平等因素影响 直径为22mm及以上的HRB335、 。 HRB400钢筋连接。 钢筋剥肋滚轧直螺纹连接、 钢筋滚轧直螺纹连接等机械 连接等技术。
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5 钢筋混凝 土技术
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10
钢筋混凝 土 窑 生 产 的 混 凝 土 膨 土技术 胀剂
11
现场搅拌混凝土

不允许用于主城区、除黔江区以外的5 个区域中心城市及长寿区、綦江县、璧 山县建筑面积1000m²以上或混凝土需用 量500m³以上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公用建 筑工程。
预拌混凝土。
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合川市、綦江县于 2007年3月1日起执行)
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非机械成型的石膏 (空心)砌块

不得用于建设工程。
机械化生产的石膏砌块。 2007年1月1日起执行 机械化生产的条板。
28
手工生产的条板

不允许用于主城区框架结构工程。
29
厚度≤60mm的墙板

不允许用于外围护墙、分户墙和分室墙 隔声和抗冲击性能差。 。
厚度为90mm及以上的墙板。
第 1 页,共 4 页
8
φ 10 低 碳 钢 热 轧 圆 盘 √ 条
不允许用于轧制φ 9冷轧带肋钢筋。
轧制的φ 9冷轧带肋钢筋肋高达不到 φ 10.5低碳钢热轧圆盘条(高 《冷轧带肋钢筋》GB 13788-2000标 速线材)。 准要求。
9
立窑水泥

生产工艺落后;污染环境;产品质 不允许用于各类建设工程主要结构和预 量不稳定,《关于加快水泥工业结 旋窑散装水泥、新型干法散 拌混凝土。 构 调 整 的 若 干 意 见 》 ( 发 改 运 行 装水泥。 [2006]609号明确禁止使用。 √ 不得用于各类建设工程。 旋窑生产的符合《混凝土外 生产工艺落后,过烧成分易造成混 加剂应用技术规程》GB 凝土胀裂;易造成工程质量事故。 50119-2003规定的混凝土膨 胀剂。 污染环境;质量不稳定;占用施工 场地,《关于限期禁止在城市城区 现场搅拌混凝土的通知》(商改发 [2003]341号)明确限制使用。
12
马赛克外墙瓷质贴面 材料
√ 不得用于建筑外墙饰面工程。 安全性差,易脱落;浪费土地资 不允许用于膨胀聚苯板薄抹灰外墙外保 源,生产能耗高;增加建筑物自重 温系统;20层以上或高度60m以上的临 。 街,有行人通行或人流聚集的建筑外墙 。(底层或裙房外墙饰面材料除外)
13 饰面材料
外墙面砖

符合《外墙涂料涂饰工程施 工及验收规程》DBJ50-0462006规定的建筑外墙涂料以 及其它符合产业政策的优质 外墙饰面材料 符合《外墙涂料涂饰工程施 工及验收规程》DBJ50-0462006规定的建筑外墙涂料以 及其它符合产业政策的优质 外墙饰面材料。 浮法玻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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