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工董监事管理办法(百度)201704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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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公司

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规范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工作,促进依法履行职责,根据《公司法》、《企业国有资产法》、中华全国总工会《关于进一步推行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的意见》,参照国务院国资委《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企业职工董事管理办法(试行)》等法律法规,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属国有独资及国有控股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是指通过公司工会推举或者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并经市国资委工会同意,作为职工代表出任本公司的董事、监事。

第四条公司应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董事会中的职工董事与监事会中的职工监事的人数和比例。职工董事的人数一般不少于一人,职工监事的人数一般不少于监事会成员总数的三分之一。

第五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对推举或者选举其出任职

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机构、组织负责,同时对国有资产监督

管理机构(部门)负责。

第二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职条件

第六条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应当具备下列基本条件:

(一)依法与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并参加社会保险的职

工;

(二)熟悉本公司生产经营管理情况,具有大专以上学

历和五年以上工作经验,有较强的参与经营决策和协调沟通

能力;

(三)能自觉遵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勤政廉洁;

(四)能够代表职工利益,反映职工意愿,密切联系职工群众;

(五)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公司法》中规定的不能担任或兼任董事、监

事的人员,不得担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三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提名、选举、罢免

第八条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候选人提名可采取多种

方式:(一)市国资委提名;(二)公司工会推荐;(三)公司职工自荐。

第九条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候选人须经公司党委(党组)审核,并报市国资委同意。

第十条工会主席可作为职工董事的第一候选人,工会副主席可作为职工监事的第一候选人。其他符合第六条规定条件的职工代表也可以作为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

第十一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候选人应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以无记名投票方式选举产生,获得应到会议人数半数以上赞成票始得当选。

尚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的公司,应按照相关规定,在上级工会的指导下建立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制度,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选举产生职工董事、职工监事。

第十二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选举结果应报市国资委和上级工会备案,并由公司履行聘任手续。

第十三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任期与其他董事、监事的任期相同,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在任期内调离本公司的,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资格自行终止,缺额另行补选。

第十四条公司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有权罢免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公司未建立职工代表大会的,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力由职工大会行使。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应当罢免:

(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对其年度考核总体评价为好和较好的得票率达不到三分之二,或者总体评价差的得票率超过三分之一的;

(二)不按照职工(代表)大会相关决议发表意见,不向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报告工作或者连续两次不出席也不委托他人出席董事会或监事会的;

(三)对公司的重大违法违纪问题隐匿不报或者参与公司编造虚假报告的;

(四)以权谋私,收受贿赂,或者为自己及他人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损害公司利益的;

(五)泄露公司商业秘密,给公司造成重大损失的;

(六)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应予罢免的行为。

第十五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罢免,须由十分之一以上的职工或者三分之一以上的职工代表联名提出罢免案,罢免案应当写明罢免理由。

第十六条公司召开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事项时,职工董事、职工监事有权在

会上提出申辩理由或者书面提出申辩意见。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须采用无记名投票方式表决。未经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过半数的职工代表无记名投票通过,不得罢免。

第十七条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罢免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决议经公司党委(党组)审核,报市国资委和上一级工会备案后,由公司履行解聘手续。

第十八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离职的,自然终止任职资格。因离职、罢免等原因造成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之职空缺的时间一般不超过三个月。

第四章职工董事、职工监事的权利、义务和责任

第十九条职工董事、职工监事享有与公司其他董事、监事同等权利,履行同等义务。

第二十条职工董事除依法履行公司董事职权外,还应履行下列责权:

(一)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有权在董事会上如实反映职工的合理要求,代表和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

(二)对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聘任、解聘,有权如实反映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对被聘任或被解聘人员的民主评议情况;

(三)列席研究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重大问题的公司经理层会议;

(四)向上级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和机构反映有关情况;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一条职工监事除依法履行公司监事职权外,还应履行下列责权:

(一)检查公司对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贯彻执行情况;

(二)监督检查公司对职工各项保险基金、工会经费提取缴纳和劳动用工、职工工资、福利、劳动保护和社会保险等制度的执行情况;

(三)列席与其职责相关的生产经营管理等会议;

(四)向上级有关部门、工会组织和机构反映有关情况;

(五)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二十二条职工董事和职工监事应当履行下列义务:

(一)熟悉法律法规和公司生产经营状况,不断提高依法履行职责的能力;

(二)维护公司和职工的利益,在董事会和监事会讨论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的重大问题和事项、研究决定企业重大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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