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及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及通知关于转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云农综办[2004]23号各州(市)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进一步提高土地治理项目建设质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现随文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反馈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的通知国农办〔2004〕4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农业部、水利部、国土资源部、国家林业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为贯彻落实财政部《关于改革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若干政策措施的意见》(财发[2003]93号),进一步规范和加强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我们研究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现随文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原《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试行标准》(国农办[2003]130号)同时废止。
在执行中有何意见和建议,请及时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反馈。
各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中央农口有关部门,可按照本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备案。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为了实现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投资目标,达到预期效益,参照国家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有关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结合农业综合开发自身特点,制定本标准。
凡国家立项投资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均须按照本建设标准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检查验收。
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包括中低产田改造、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生态综合治理等建设内容。
中低产田改造建设标准一、综合标准1、项目区农业基本生产条件和生态环境明显改善,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显著增强,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提高,建成稳产高产、旱涝保收、节水高效的高标准基本农田。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国农办[2011]169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部门项目管理办法 国农办[2011]169号](https://img.taocdn.com/s3/m/1b7fdec605087632311212d5.png)
带动作用明显,有利于形成区域主导产 设备购置;水源及渠首工程改建、维修 设施建设及设备购置,包括养殖与孵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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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 章 制 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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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促进国家农业综合开发
第二章 扶持重点
第七条 部 门项 目 主要扶持农业主产
开 发项 目 区提供示 范、服务、保 障作用, 部组织实施的优势特色示范,林业局组 区,重点扶持粮食 主产区、水 资源短缺
经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 以下简称 织实施的名优 经济林 等示范 , 销总社 地 区和生态脆弱地区。根据各类项 目的 供 国家农发办 )批准,由国土资源部、水 组织实施的新型合作示范。 利部、农业部、林业局、供销总社 ( 以
或省级 品种 审定委员 会审定通过 ,引进 品种应经相关部门审批通过。
金列入同级财政年度预算,保证足额落 技术培训、原种及原原种提纯和扩繁补 助、 新品种引进补助等费用。 第十四条 产业化经营项目 财政资金
使用范 围: 种植业 项 目所需的基础设施 建设及 设备购 置 ,包括温室大 棚、工作室 、土 第十三条 土地治理项 目财政资金使 用范 围:
部有关规定执行。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 ( )场、科研 院所、大专院校等 。 林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
宜的通知
【法规类别】农业管理
【发文字号】[94]国农综字第167号
【失效依据】财政部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的财政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目录(第七批)的通知【发布部门】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发布日期】1994.10.27
【实施日期】1994.10.27
【时效性】失效
【效力级别】部门规范性文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农业综合
开发项目管理有关事宜的通知
(1994年10月27日(94)国农综字第167号)
各地区、各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根据新颁发的《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国家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实行按总项目管理。
为进一步提高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水平,使土地治理开发和多种经营开发逐步做到系统化、规范化,现就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关于总项目的分类
从1995年,国家对各省、区、市和中央农口部门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可按照相对成片的开发区域或特定的建设内容,确立为独立的总项目。
这些总项目按其结构,一般分为两种类型:(1)综合开发总项目:一般按照地域或流域确定项目区,并由若干个土地治理项目和多种经营项目混和组成;(2)单项开发项目:一般有具体的项目区或建设地点,有特定的开发建设内容,并由若干个开发内容相同的土地治理开发子项目或由若干个建设内容相同的多种经营子项目组成。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的通知-[94]国农综字第28号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的通知-[94]国农综字第28号](https://img.taocdn.com/s3/m/2f644d2ea22d7375a417866fb84ae45c3b35c20f.png)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颁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的通知(1994年6月14日(94)国农综字第28号)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农业、林业、水利部:现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此项标准,适用于1994年起国家批准立项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1993年底以前批准立项尚在执行中的项目仍按原来的制度执行。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抄送:国家计委、财政部、中国农业银行、国家土地管理局;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计委,财政、农业、林业、水利厅(局),土地管理局,农业银行分行。
附件: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标准是实现政府投资目标、达到预期效益的一项制度。
本标准参照农业、林业、水利等部门有关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制定。
凡国家立项投资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均应按照本标准要求进行设计、建设和验收。
一、改造中低产田、开垦宜农荒地建设标准(一)综合标准1.项目区内制约农业生产发展的主要因素基本排除,农业科技服务体系健全,生态环境明显改善,中产田、低产田和新开垦荒地的单位面积产量在二、三年内分别达到当地的高产或中产水平。
2.项目区内水面得到有效利用。
3.平原地区达到田成方、林成网、渠相通、路相连,实现园田化;丘陵区山区的坡耕地实现梯田化。
工程建设不留“尾巴”。
项目区及主要工程建筑物设立永久性标志。
4.管护制度和管护组织健全。
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资金会计核算的有关规定的通知

4 农村财政与财务 21# g 期 2 02  ̄ 1
农业综合开发资金报账实施 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 ( 、农业综 日印发的 《 局)
附件 :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县级
财政部
二O一一年六月十六 日
合开发办公室 ( ,新疆生产建设兵 办法》( 局) 财发『 O] 号)进行了修订 , 报账实施办法 2 11 O 1
团财务局、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政策法规
附件 :
中央 预算 单 位公 务卡 强 制结 算 目录
序号 O l
0 2 0 3
公务卡结算项 目 办公费
印刷费 咨询费
备
注
指单位购买按财务会计制度规定不符合 固定资产确认标准的日常办公用品、 书报杂志等支出。
指单位的印刷费支出。 指单位咨询方面的支出。
管理工作需要 ,进一步规范农业综合 及时向财政部 (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
农村财政与财 21f 1 4 务 02 期 1
政策法规
附件 :
农 业综 合 开发土 地治 理项 目工程 管护 资金 会计 核算 的有 关规 定
为了准确反映与核算农业综合开发 目,该科 目为报账资金专账使用,用于 科目, 贷记 “ 工程管护基金” 科目。 土地治理项 目 工程管护资金,在 “ 农发 核算计提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
第五条 产业化经营项 目建设单位
( 指负责实施产业化经营项 目的农民专 工单位根据中标通知书、承包合同等提
第三条 县级财政部门负责报账资 业合作社或龙头企业等)应建立农业综 出用款申请,经县级农发机构和财政部 金的日常核算和管理 ,其主要职责是 : 合开发财政补助项目资金辅助备查账。 门审核同意后,预付部分工程启动资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财政部令第84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对《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第60号)进行了修订,修订后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已经部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
部长楼继伟2016年9月6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保证资金安全有效和项目顺利实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下简称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农业综合开发是指中央政府为支持农业发展,改善农业生产基本条件,优化农业和农村经济结构,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和综合效益,设立专项资金对农业资源进行综合开发利用和保护的活动。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的主要任务是加强农业基础设施和生态建设,转变农业发展方式,推进农村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保障国家粮食安全,带动农民增收,促进农业可持续发展和农业现代化。
第四条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产业化发展项目。
土地治理项目包括高标准农田建设,生态综合治理,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等。
产业化发展项目包括经济林及设施农业种植基地、养殖基地建设,农产品加工,农产品流通设施建设,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等。
第五条农业综合开发实行国家引导、民办公助的多元投入机制,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资金和项目管理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因地制宜,统筹规划;(二)集约开发,注重效益;(三)产业主导,突出重点;(四)公平公开,奖优罚劣。
第六条依照统一组织、分级管理的原则,合理划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和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广东省农垦总局(以下统称省)农业综合开发机构(以下简称农发机构)的管理权限和职责。
国家农发办负责管理和指导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拟订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和发展规划,管理和统筹安排中央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对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进行监管。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管护工作,提高农业综合开发财政资金使用效益,保证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区已建成的工程正常运转并长期发挥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29号)等制度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家立项的地方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中低产田改造项目和生态综合治理项目建成的各类工程(以下简称“农发工程”),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安排的中型灌区节水配套改造项目,参照国家有关灌区水利工程管护规定执行。
第三条农发工程管护按照“建管并重”、“谁受益,谁负责”、“以工程养工程”以及“市场手段与政府补助相结合”等原则进行运行管护。
第四条农发工程管护是农业综合开发工作绩效考核内容之一,地方各级特别是县级农业综合开发办事机构(以下简称“农发办事机构”)应高度重视,认真履行职责,切实做好农发工程管护的组织管理、协调指导和检查监督工作。
第二章工程管护范围第五条农发工程管护范围包括以下内容(一)水利工程:小型水库、山塘、拦河坝、灌排站、机电井及其配套设施等;灌排渠道及配套建筑物;节水灌溉工程及配套设施等。
(二)农业工程:农田机耕路、农业机械;用于良种繁育和技术推广的仓库、晒场等工程设施和配套设备;用于牧区草场改良的围栏、青贮窖、饲料加工及牲畜棚圈等。
(三)林业工程: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及配套工程设施等。
(四)其他工程及其配套设施、设备,农发项目区公示牌、农发工程标志等。
第三章工程管护主体第六条根据受益范围和受益对象,合理确定农发工程管护主体(一)受益范围跨乡镇的水利工程,由县级水利部门直接负责或委托所属工程管理单位进行管护;用于良种繁育和技术推广的仓库、晒场等工程设施和配套设备,由县级农业部门直接负责或委托所属农技推广单位进行管护;农田防护林、防风固沙林、水源涵养林、水土保持林及配套工程设施,由县级林业部门直接负责或委托所属林业管理单位进行管护。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印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为贯彻落实全国农业综合开发工作会议关于农业综合开发要切实做到“两个聚焦”的重要部署,进一步完善农业综合开发政策制度,为正在开展的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提供技术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在深入调研和反复征求意见的基础上,参照水利、农业、林业等有关国家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结合农业综合开发特点,研究制定了《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并于8月1日印发各地区试行。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全面系统地明确了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各项建设标准,具体包括综合标准、水利措施标准、农业措施标准、田间道路标准、林业措施标准以及科技措施标准,是指导和规范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工作的重要制度性文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为切实加强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工作,实现投资目标,达到预期效益,参照国家水利、农业、林业等部门有关技术规范和建设规程,结合农业综合开发自身特点,制定本标准。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黑龙江省农垦总局,应按本建设标准制定实施细则,并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以下简称“国家农发办”)备案。
凡国家立项投资的国家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以下简称“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均须按照本建设标准和报国家农发办备案的实施细则进行规划设计、施工建设和检查验收。
一、综合标准(一)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应达到田地平整肥沃、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畅通、林网建设适宜、科技先进适用、优质高产高效的总体目标。
通过项目建设,解除制约项目区农业生产的关键障碍因素,抵御自然灾害能力显著增强,农业特别是粮食综合生产能力稳步提高,达到旱涝保收、高产稳产的目标;项目区农田基础设施要达到较高水平,田地平整肥沃,水利设施配套、田间道路畅通;项目区因地制宜推行节水灌溉和其他节本增效技术,农田林网适宜,生态环境改善,可持续发展能力明显增强;项目区要大力推广优良品种和先进适用技术,农业科技贡献率明显提高,主要农产品市场竞争力显著增强;项目区要达到优质高产高效的目标,取得较高的经济、社会和生态效益,实现农业增效、农民增收,让农民得到看得见、摸得着的实惠,为发展现代农业和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奠定坚实的基础。
8高标准农田建设项目实施方案

目录目录第一章项目概要 (1)1.1项目背景 (1)1.2编制依据及编制过程 (3)1.3项目区范围、规模、内容与工期 (4)1.4投资概算和资金筹措 (6)1.5效益 (7)1.6组织领导和管理 (8)1.7综合结论 (8)第二章项目区概况 (9)2.1自然概况 (9)2.2社会经济状况 (14)2.3基础设施 (15)2.4林业现状 (17)第三章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可行性 (18)3.1项目区农业生产发展的主要制约因素 (18)3.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 (20)3.3项目建设的可行性 (21)第四章水资源及供需平衡 (23)4.1项目区供水水源概况 (23)4.2项目区水资源概况 (23)4.3供需水量平衡分析 (24)第五章建设标准及工程设计 (26)5.1指导思想 (26)5.2基本原则 (26)5.3建设标准 (27)5.4建设规模及建设内容 (32)5.5规划原则及布局 (32)目录5.6方案选定 (36)5.7工程设计 (37)第六章工程建设任务及内容 (69)6.1建设任务 (69)6.2建设内容 (69)第七章投资概算和资金筹措 (71)7.1编制依据 (71)7.2资金筹措方案 (74)7.3群众投工投劳 (74)第八章项目主要效益分析 (76)8.1经济效益 (76)8.2社会效益 (78)8.3生态效益 (78)第九章环境影响与分析 (80)9.1环境现状分析 (80)9.2项目建设对环境的影响 (80)9.3对策及措施 (81)第十章组织实施和运行保障 (82)10.1组织管理 (82)10.2实施管理 (82)10.3运行管理与维护 (83)第十一章附件 (85)11.1附表: (85)11.2附图 (85)第一章项目概要第一章项目概要1.1 项目背景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财政部关于印发<农业综合开发资金若干投入比例的规定>的通知》(财发[2010]46号)的精神,《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关于印发<关于开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的指导意见>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的通知》(国农办[2009]163号)等有关规定,以及报经部领导批准的《关于农业综合开发工作思路的请示》、《关于调整国家农业开发战略思路的报告》有关要求,为切实加快××区高标准农田改造建设步伐,大力发展现代农业,进一步改善农业生产条件,提高农业综合生产能力,实现农业产业结构全面优化和调整,促进农业增产、增效和农民增收,全面落实党中央提出的“全面建成小康社会”的宏伟目标,实现水资源可持续利用和经济可持续发展。
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程及审批意见

安徽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初步设计编制规程及审批意见初步设计是项目实施与检查验收的重要依据,是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管理的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和《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国农办〔2004〕48号)文件精神,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初步设计管理工作,特制定本意见。
一、初步设计编制(一)初步设计编制的组织管理1.县级负责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初步设计编制的组织工作。
协调水利、农业、林业、农机等相关业务主管部门,提供技术支持,积极配合设计单位共同做好初步设计的编制工作。
2.初步设计编制应选择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承担。
(二)初步设计编制原则实事求是,有理有据,科学合理,实用实效,操作性强。
(三)初步设计编制依据1.省农业综合开发局(以下简称省农发局)下达的投资控制指标及项目立项批准文件。
2.通过评审的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3.《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和项目管理办法》(财政部令第60号)。
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国农办〔2004〕48号)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试行)》(国农办〔2009〕163号)。
5.其它农业综合开发相关政策规定。
6.有关行业技术规范。
(四)初步设计编制程序1、前期准备(1)实地勘查。
县级要组织承担设计任务的单位,对项目区及建设内容进行详尽的实地勘测,摸清拟建主要工程的种类、数量、投资额度及建设地点等,以保证主要工程指标数据准确无误。
(2)确定主要工程。
编制项目工程清单,要对清单中项目工程名称、建设地点、数量、规格、土方等内容在项目区内按《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和资金公示制暂行规定》(国农办〔2004〕35号)进行公示,充分听取项目区乡(镇)、村及农民群众的意见,修改完善后,确定主要工程。
2、编制初步设计(1)规划设计(2)成果表(3)预算表(4)图纸(5)计划表(五)初步设计的名称和主要内容1.名称。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高标准农田建设示范工程建设标准

(一)技术推广。在项目建设期间,推广2项以上先进适用技术,重点是农产品质量安全、标准化生产等方面的技术.鼓励采用经济适用的新材料、新工艺、新技术,提高工程建设质量。
(二)技术培训。在项目建设期间,对项目区受益农户进行先进适用技术培训2次~3次。要加强对项目区乡村干部、技术员、财务人员和受益农户在农业综合开发政策方面的培训,使其熟悉有关资金和项目管理方面的要求,更好地完成项目建设任务。
7.推行科学合理的灌溉模式。水稻区推广“薄、浅、湿、晒”模式;蔬菜等经济价值较高的作物采用节水、丰产灌溉模式;严重缺水地区采用灌关键水等非充分灌溉模式。
8.项目区水资源开发利用,宏观上实行总量控制,微观上实行用水定额管理。
积极推行用水户参与灌溉管理模式,配备必要的量水设施,按用水量和核准的水价收取水费,以管理促节水。
(三)人工造林树种一般应选择符合当地实际的速生丰产林木,苗木胸径达到5cm以上,造林当年成活率达到95%以上,三年后保存率要达到90%以上,林相整齐,结构合理。
(四)平原地区的农田防护林网建设,要达到林业部门规定的标准,防护林网格面积与格田面积一致;防护林网控制面积占宜建林网农田面积的比例,北方地区达到85%以上,南方地区原则上达到75%以上。
(二)土壤改良
1.通过施用农家肥、秸秆还田、深松技术等措施,土壤耕作层有机质含量提高O.1个百分点以上。
2.改造瘠薄地要加厚土层,使耕作层达到20cm以上。改造砂姜黑土或土壤中卵石多的地块,要清除砂姜卵石并掺合粘土。
(三)良种繁育与推广
在有条件而又需要的项目区建立优质良种繁育基地,修建种子晾晒、仓储设施,配备必要的种子加工检测设备。良种繁育能力设计或区域内已具备的繁育能力,能够满足项目区内优势农产品生产的需要,具备优良品种的覆盖率达到100%水平的基础性条件。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暂行规定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暂行规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公布日期】1995.12.15•【文号】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50号•【施行日期】1996.01.01•【效力等级】部门规章•【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农业科技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和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失效](发布日期:1999年6月14日,实施日期:1999年6月14日)废止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暂行规定(1995年12月15日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国农综字150号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和完善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评估工作,使项目管理逐步做到科学化、规范化、程序化、制度化,实施择优选项,提高投资效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批转的财政部《关于农业综合开发的若干政策》、以及《国家农业综合开发资金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管理办法》、《国家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建设试行标准》,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项目评估是对拟建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查和评价,对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技术可行性、经济合理性和配套资金的可靠性进行全面系统的论证,为投资决策提供科学的依据。
第三条项目评估采用定量分析与定性分析相结合,动态分析与静态分析相结合的方法,坚持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生态效益的统一,进行综合分析论证,要做到客观、公正。
第四条本规定适用于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评估的总项目,包括土地治理项目和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
凡是申请新建项目和续建项目,都应在立项的前一年,向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报送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材料,并需经过项目评估。
评估论证认为可行的项目,方可按规定程序审批立项。
第二章项目评估的组织实施第五条项目评估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和中央有关部门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根据投资规模分层次、分类型组织实施。
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1000万元以上(含1000万元)的土地治理项目,中央财政年度投资在200万元以上(含200万元)的多种经营及龙头项目由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组织评估。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

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实施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管理,确保工程建设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办法(试行)》(国农办[2004]49号)以及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监理的政策规定,结合我省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经国家批准立项并经省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省财政厅批复的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的土建、设备安装工程。
工程建设监理必须根据国家有关工程建设的法律、法规、规章,按照经批准的项目计划、审定的项目扩初设计和施工设计图、工程建设施工合同以及建设监理合同的规定进行。
第三条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监理委托单位为县级农发部门。
在工程开工之前,监理委托单位原则上应通过招标方式择优选定具备相应建设监理资质或监理能力的单位。
第四条从事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建设监理的单位和监理人员,应当遵循守法、诚信、公正、科学的准则,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工程建设监理活动。
第二章监理范围及内容第五条国家立项实施的土地治理项目中,主要单项工程的施工,由具备相应资质或能力的单位进行监理。
年度财政投资10万元以上(含10万元)的主要单项建筑物工程纳入监理范围,包括小型水库、拦河坝、排灌站、机电井、桥涵闸和年度财政投资20万元以上的防渗渠道、机耕路等工程,可委托专业监理单位进行监理,或委托具有监理资格的专业人员进行监理。
年度财政投资10万元以下的主要单项小型建筑物工程和年度财政投资20万元以下的防渗渠道、机耕路等,可由县农发办组织相关人员进行监理。
第六条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监理的主要内容是:按照工程建设合同控制工程建设投资、建设工期和工程质量;协调有关单位间的工作关系。
监理单位的具体工作应包括:(一)审查项目承包单位(或施工单位,下同)提出的施工组织设计、施工技术方案和施工进度计划;(二)审查与控制工程建设所需施工材料、设备的质量,对不能满足施工质量要求的,要督促项目承包单位采取措施限期解决;(三)督促检查项目承包单位严格执行工程承包合同和国家工程技术规范标准,发现问题及时指令承包单位采取措施进行处理,必要时应指令承包单位停工整改;(四)组织工程建设质量综合评定,签署工程检验认可书和工程付款凭证;(五)定期向监理委托单位报告工程施工进度、工程质量和相关控制措施的情况;(六)工程竣工后,整理合同文件和有关工程技术档案材料,参与工程竣工预验收和相关验收文件的签署,提交工程监理报告;(七)在工程保修阶段,负责检查工程质量状况,承担质量责任,并督促承包单位保修。
农业综合开发质量评定标准

农业综合开发质量评定标准AHTLNF××县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质量评定标准,试行,××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二00七年十月××县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质量评定标准1 总则 (2)语...................................................... 2 2 术3 工程质量评定的项目划分..................................... 3 3.1 一般规定................................................. 3 3.2 单位工程划分............................................. 3 3.3 分部工程划分............................................. 3 3.4 单元工程划分............................................. 4 4 工程质量检验............................................... 4 4.1 一般规定.................................................5 4.2 质量检验程序、内容和方法................................. 5 4.3 质量事故检查和处理....................................... 5 4.4 数据处理................................................. 5 5 工程质量评定............................................... 5 5.1 质量评定的依据...........................................6 5.2 质量评定的组织与管理............... .................. 6 5.3 单元工程质量评定......................................... 6 5.4 分部工程质量评定......................................... 7 5.5 单位工程质量评定......................................... 7 5.6 工程项目质量评定......................................... 7 附录A 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质量评定项目划分表.. (8)附录B 单元工程检验项目及质量评定标准 ........................ 10 附录C 单元、分部、单位工程质量评定表 ....................... 21 本标准的用词说明..........................................-1-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试行标准》(国农办,2004,48号)文件,以及《水利水电基本建设单元工程质量评定标准》、《水利水电建设验收规程》、《公路工程质量检验评定标准》等有关质量标准、规范规程,结合我县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工程质量监督、检查、评定、验收的实际情况编制,用以控制和提高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工程的施工质量和工程资料整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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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农业综合开发土地治理项目建设标准》
(国农办〔2004〕48号)中对草原(场)建设的相关标准
在牧区实施的草原(场)建设项目,主要包括人工草地、天然草场改良、天然草场划区轮牧、饲料基地、草籽繁育基地和畜牧基础设施等建设内容。
一、综合标准
项目区相对集中连片,天然草场成片面积在5000亩以上,人工草地在1000亩以上;人工草地覆盖度达到95%以上,亩产优质青干草达250kg以上;天然草场退化草地改良治理后,优良牧草占40%以上,牧草产量在原基础上提高30%以上,草地覆盖度达到90%以上;沙化草地经治理后,草地覆盖度达到90%以上,优良牧草占40%以上,亩产青干草达到150kg以上;天然草场划区轮牧,牧草产量增加20%以上,载畜量提高0.8倍以上;饲料基地亩产青贮饲料2500kg以上,精饲料200kg以上,多汁饲料3000kg以上;草籽繁育基地亩产草籽18kg以上。
二、水利措施
1、灌溉人工草地、饲料基地和草籽繁育基地,有可靠的水源和配套齐全的灌溉设施。
采用节水灌溉方法与技术,灌溉人工草地灌溉保证率在50%以上,饲料基地、草籽繁育基地灌溉保证率在75%以上。
2、天然草场改良,在有条件的地方建小塘坝、集雨工程等,以适时对退化及沙化草地实施灌溉。
3、划区轮牧区的牧道和饮水点设置合理,一般轮牧区采用固定和移动饮水方式,固定饮水点与放牧场适宜距离为1.5km左右。
三、草业措施
1、围栏。
网围栏符合ZBB92001-003环扣式镀锌钢丝网围栏标准,围栏高度在1.1~1.3m;生物围栏采用密实种植,宽度l.5~2.0m;划区轮牧小区利用网围栏、太阳能、风能围栏或活动围栏进行分隔保护。
2、耕作。
选择适宜的播期、播深和播量,精耕细作,采取有效措施保证苗全、苗齐、苗壮。
旱作人工草地原则上采用免耕播种等保护性耕作技术。
3、良种。
选择适合当地水土条件,抗旱、抗寒、抗逆性强、产量高、营养价值高的优质牧草和饲料作物品种,牧草种籽和饲料作物种籽的纯净度达到85%以上,发芽率达到95%以上。
1000亩以上的草籽繁育基地,根据需要配置仓库、晒场和种子精选设备。
4、畜牧基础设施。
标准化棚圈符合当地统一设计标准,砖木结构,建筑面积按一个羊单位0.5㎡计算,但不少于150㎡;配套活动场院面积按一个羊单位3㎡计算,但不少于600㎡;配套贮草棚面积按一个羊单位0.6㎡计算,但不少于180㎡平方米;青贮窖就地取材,坚固耐用,内壁光滑,防冻,不透气,青贮体积按一个羊单位0.1立方米计算,但不少于30立方米;药浴采用洗浴池和移动淋浴式,洗浴池坚固耐用,防冻,长度在15m以上。
5、牧业机械化。
地势相对平坦的草场作业基本实现机械化,小丘陵和沙丘作业实行机械和人工相结合。
四、科技措施
1、技术推广。
普遍推行牧草免耕播种、划区轮牧、天然草地补播、牧草混播、优质牧草选育、鲜草捆包、牧草综合加工,节水灌溉、胚胎移植、疫病防治等先进适用技术,使项目区科技贡献率比当地平均数提高5个百分点。
2、技术培训。
在项目建设期内,对基层干部、技术人员进行先进适用技术培训3次,对家庭牧场户培训2次,每个项目区至少有2名科技骨干。
生态综合治理项目的主要建设工程的产权归属明确,管护主体落实,管护制度健全,管护责任落实。
各项工程设施保持完好,能长期发挥效益。
项目区设有必要的公示牌,主要工程建筑物上有农业综合开发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