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土地储备资金来源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第六条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下达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
第七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为省级人民政府。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具体资金拨付、使用、预决算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第八条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
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doc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 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 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尝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计划与管理第六条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已撤销)•【公布日期】2018.01.17•【文号】财综〔2018〕8号•【施行日期】2018.02.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关于印发《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财综〔2018〕8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国土资源局:为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我们制定了《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执行中如有问题,请及时向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反映。
附件: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18年1月17日附件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土地储备资金来源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自然资源部•【公布日期】2019.05.20•【文号】财预〔2019〕89号•【施行日期】2019.05.20•【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预算、决算正文关于印发《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9〕8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政局、自然资源局:为规范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健全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项目控制机制,有效防控专项债务风险,促进地方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16〕100号)等法律和制度规定,我们研究制定了《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试点在土地储备领域按项目实行全生命周期预算管理。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财政部首批试点地区包括北京、天津、河北、河南、山东、浙江(含宁波)、厦门等7省(市),以后年度视情况逐步扩大试点范围。
试点地区可以自行选择市县(区)开展试点。
鼓励符合条件的其他地区自行选择市县(区)开展试点。
二、各省分配专项债务限额时可以对开展试点的市县(区)予以适当倾斜。
三、开展试点的市县(区)应当充实人员力量,统筹安排开展试点所需经费,确保试点工作顺利实施。
四、试点地区应当定期评估试点情况。
重大事项及时向财政部、自然资源部报告。
特此通知。
附件: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自然资源部2018年5月20日附件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项目预算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等法律和制度规定,制定本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一、引言土地是国家和社会发展的重要资源,储备土地作为一种有效的土地管理手段,对于合理规划城市发展、保障公共利益、促进土地资源的高效利用具有重要意义。
为了加强储备土地的管理,规范储备土地的运作流程,提高土地储备工作的科学性和有效性,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二、储备土地的定义和范围储备土地是指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照法定程序,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的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的土地。
储备土地的范围包括:依法收回的国有土地;收购的土地;行使优先购买权取得的土地;已办理农用地转用、土地征收批准手续并完成征收的土地;其他依法取得的土地。
三、储备土地管理的原则(一)规划先行原则储备土地的管理应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和相关专项规划,确保储备土地的用途和开发方向与规划要求相一致。
(二)政府主导原则储备土地工作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主导,土地储备机构具体实施,相关部门协同配合,形成工作合力。
(三)市场运作原则在储备土地的取得、开发、供应等环节,应遵循市场规律,充分发挥市场机制的作用,提高土地资源配置效率。
(四)节约集约原则加强对储备土地的节约集约利用,合理确定储备土地的规模和开发强度,提高土地利用效益。
(五)公共利益优先原则在储备土地的管理过程中,应优先保障公共利益,确保公共设施、基础设施等用地需求得到满足。
四、储备土地的取得(一)依法收回对闲置土地、违法用地、到期未续期的土地等,依法予以收回。
(二)收购土地储备机构可以通过与土地使用权人协商,按照市场价格收购土地。
(三)行使优先购买权对于符合法定条件的土地转让,政府可以行使优先购买权,将土地纳入储备。
(四)征收对符合土地征收条件的土地,依法办理征收手续,将其纳入储备。
五、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一)土地平整对储备土地进行场地平整,清除地上附着物,达到“三通一平”或“五通一平”等开发条件。
(二)基础设施建设根据规划要求,建设储备土地范围内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等基础设施。
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
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建立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促进土地储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地方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由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以下统称土地出让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第四条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举借、使用、偿还债务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举借债务采取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方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级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由省级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
第六条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第七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第二章额度管理第九条财政部在国务院批准的年度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内,根据土地储备融资需求、土地出让收入状况等因素,确定年度全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总额度。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2023最新版)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土地储备管理,科学合理利用土地资源,推动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对土地储备的管理工作。
第三条土地储备是指为开展城市建设等用途,在规划区域范围内预留的一定面积的土地。
第四条土地储备管理应当坚持统一规划、分类管理、合理利用、严格保护的原则。
第五条土地储备管理应当依法公开透明,建立健全相关信息发布制度。
第六条土地储备管理应当细化责任,明确任务,确保工作落实。
第二章土地储备规划第七条土地储备规划是指根据城市、区域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土地储备的位置、面积、用途等内容的规划文件。
第八条土地储备规划应当与城市、区域发展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确保土地储备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第九条土地储备规划应当明确土地储备的用途,包括城市建设、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建设等。
第十条土地储备规划应当科学合理确定土地储备的面积,充分考虑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和环境保护。
第十一条土地储备规划应当明确土地储备的时间节点,确保土地储备用地的及时供应。
第三章土地储备管理机制第十二条土地储备管理应当建立健全由国土资源行政主管部门牵头的组织协调机制。
第十三条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应当依法依规履行管理职责,加强对土地储备规划的审核和监督。
第十四条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应当负责土地储备过程中的政策解读、协调衔接、资源配置等工作。
第十五条土地储备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土地供应与用地单位之间的沟通协调机制,确保土地储备的顺利推进。
第四章土地储备的获取第十六条土地储备的获取方式包括征收、出让、划拨和协议方式。
第十七条土地储备的获取应当按照法定程序进行,保障土地使用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十八条土地储备的获取应当充分考虑土地的适宜性和规划要求,确保土地的有效利用。
第十九条土地储备的获取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社会监督。
第五章土地储备的管理与利用第二十条土地储备应当根据规划要求,分类管理、分类利用。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土资源部(已撤销),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已变更),银行•【公布日期】2007.11.19•【文号】国土资发[2007]277号•【施行日期】2007.11.1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土地资源正文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发[2007]277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 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 100 号)等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62号
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关于印发《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财预〔2017〕62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各省级国土资源主管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逐步建立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有效防范专项债务风险,2017年先从土地储备领域开展试点,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促进土地储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今后逐步扩大范围。
为此,我们研究制订了《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
2017年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已经随同2017年分地区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下达,请你们在本地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内组织做好土地储备专项债券额度管理、预算编制和执行等工作,尽快发挥债券资金效益。
现将《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2017年5月16日附件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建立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促进土地储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地方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国土资发[2007] 277 号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土资源部财政部文件中国人民银行国土资发[2007] 277 号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印发《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的通知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国土资源厅(国土环境资源厅、国土资源局、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房屋土地资源管理局)、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土资源局、财务局,中国人民银行上海总部、各分行、营业管理部、省会(首府)城市中心支行、副省级城市中心支行:为加强土地管理,规范土地储备管理行为,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 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 100 号)等有关规定,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制定了《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国土资源部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二○○七年十一月十九日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储备土地是指国家、地方政府或企事业单位为满足城乡建设、农村集体经济和城市改造等需要,将一定范围内土地上的所有权或使用权从个人或农民集体经济组织手中划归国家或单位所有,暂时不用、不租、不出让,留待日后需要时再行利用。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是为了规范储备土地的管理,保障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城乡发展协调性,确保土地资源的可持续利用而制定的法律法规。
一、储备土地的管理范围储备土地管理办法适用于所有储备土地的管理,包括国家级、地方级和企事业单位层面的储备土地。
储备土地可以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承包经营权。
二、储备土地管理机构的设置为了更好地管理和利用储备土地资源,储备土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并负责具体管理工作。
储备土地管理机构的职责包括土地储备规划的编制、储备土地的征收和储备、储备土地的保护和监管等。
三、储备土地的征收和储备储备土地的征收和储备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
储备土地应当向政府或企事业单位划归所有,并按照储备土地管理机构的规划进行存放和管理,以确保土地的完整性和可利用性。
四、储备土地的保护和监管储备土地的保护和监管是储备土地管理的重要环节。
为了确保储备土地的有效利用和保护,储备土地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储备土地的监管和巡查,及时处理违规使用或侵占储备土地的行为。
储备土地的保护还包括对土地资源的合理利用,促进生态环境的保护和恢复。
对于有特殊保护需求的储备土地,应当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其保护不受侵害。
五、储备土地的利用和出让储备土地的利用和出让应当遵循市场化的原则,通过公开招标、竞争性出让等方式进行。
储备土地使用权的出让应当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确保储备土地的合理利用和资源的最大化利用。
储备土地的利用范围可以包括城市建设用地、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和农村承包经营权,应当根据实际需要和规划要求进行科学规划和合理划分。
六、储备土地的监督和检查为了保障储备土地管理的有效性,储备土地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的监督和检查制度。
土地储备融资贷款程序及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融资贷款程序及管理办法一、背景介绍随着城市发展的加速,土地资源的储备成为了重要的发展战略。
然而,土地储备过程中需要大量资金的投入,而企业和机构往往面临着土地储备资金不足的问题。
为了解决这一问题,土地储备融资贷款程序及管理办法应运而生。
二、土地储备融资贷款的定义土地储备融资贷款是指企业和机构为了进行土地储备而向金融机构申请的贷款。
该贷款的目的是用于购买、储备和开发土地资源,促进城市规划和发展。
三、土地储备融资贷款的程序1. 填写申请表格:企业或机构需要向提供土地储备融资贷款的金融机构提交申请表格,详细说明借款金额、用途、还款方式等信息。
2. 资信评估:金融机构将对申请方进行资信评估,以确定其还款能力和风险承受能力。
3. 审批和批准:经过资信评估后,金融机构将对申请进行审批,并作出批准或拒绝的决定。
4. 签订贷款合同:一旦贷款申请被批准,申请方和金融机构将签订贷款合同,明确双方的权益和义务。
5. 发放贷款:在合同签订后,金融机构将根据约定的方式和时间发放贷款给申请方。
四、土地储备融资贷款的管理办法1. 资金监管:金融机构在发放贷款后,应对所发放的资金进行监管,确保资金用于土地储备的合理用途,并遵守相关法规。
2. 项目管理:申请方应建立专门的项目管理机构或团队,负责土地储备项目的实施和管理,确保项目按时按质完成。
3. 风险管理:金融机构和申请方应共同进行风险管理,采取一定的手段和措施,降低贷款风险,保障双方的权益。
4. 还款管理:申请方应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和时间进行贷款的还款,确保按时偿还本金和利息。
5. 监督与评估:金融监管部门应对土地储备融资贷款的发放和使用进行监督,并定期评估贷款的使用情况和效果。
五、土地储备融资贷款的风险和应对策略1. 市场风险:土地市场存在着不确定性和变动性,申请方需进行严格市场调研和风险评估,制定相应的风险应对策略。
2. 还款风险:申请方需进行合理的风险评估,确保自身还款能力,并采取灵活的还款方式来应对可能出现的困难。
【国土办法】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
【国土办法】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办法(略)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土地储备行为,加强土地储备资金财务管理,根据《预算法》、《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2006〕100号)、《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土地储备资金财务收支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资金是指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收回土地以及对其进行前期开发等所需的资金。
第四条土地储备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分账核算,并实行预决算管理。
第二章土地储备资金来源第五条土地储备资金来源于下列渠道:(一)财政部门从已供应储备土地产生的土地出让收入中安排给土地储备机构的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土地开发费用等储备土地过程中发生的相关费用;(二)财政部门从国有土地收益基金中安排用于土地储备的资金;(三)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筹集的土地储备资金;(四)经财政部门批准可用于土地储备的其他财政资金。
第六条财政部门根据土地储备的需要以及预算安排,及时下达用于土地储备的各项资金。
第七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为省级人民政府。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具体资金拨付、使用、预决算管理严格执行财政部、国土资源部关于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的规定。
第三章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第八条土地储备资金使用范围具体包括:(一)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需要支付的土地价款或征地和拆迁补偿费用。
包括土地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拆迁补偿费,以及依法需要支付的与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有关的其他费用。
(二)征收、收购、优先购买或收回土地后进行必要的前期土地开发费用。
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仅限于与储备宗地相关的道路、供水、供电、供气、排水、通讯、照明、绿化、土地平整等基础设施建设支出。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
储备土地管理办法一、储备土地的定义与范围储备土地是指政府为了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的土地,以及通过收回、收购、置换等方式取得的土地。
其范围包括城市规划区内的闲置土地、低效利用土地、破产企业用地、旧城改造用地等。
二、储备土地的计划管理1、制定储备计划政府相关部门应根据城市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土地市场需求,制定年度储备土地计划。
计划应包括储备土地的位置、面积、用途、预计收储时间等内容。
2、计划的调整在实际执行过程中,如遇特殊情况需要对储备计划进行调整的,应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审批和备案。
三、储备土地的取得方式1、收回对于依法应当收回的国有土地,如闲置土地、到期未开发土地等,按照法定程序予以收回。
2、收购对于土地使用权人自愿出售的土地,政府可以通过协商收购的方式取得。
3、置换为了优化土地布局,对位置不合适或不符合规划要求的土地,可以通过置换的方式进行储备。
四、储备土地的前期开发1、土地清查对拟储备土地进行详细的清查,包括土地权属、地上附着物、土地利用现状等情况。
2、规划设计根据城市规划要求,对储备土地进行规划设计,确定土地的用途和开发强度。
3、基础设施建设进行必要的基础设施建设,如道路、供水、供电、排水等,提高土地的开发价值。
五、储备土地的管护1、设立标识在储备土地周边设立明显的标识,标明土地的性质和储备状态。
2、日常巡查定期对储备土地进行巡查,防止侵占、破坏等行为。
3、安全管理对于存在安全隐患的储备土地,采取相应的防护措施,确保周边居民的生命财产安全。
六、储备土地的供应1、供应计划根据城市建设和土地市场需求,制定储备土地的供应计划。
2、供应方式通过招标、拍卖、挂牌等方式公开出让储备土地,确保土地供应的公平、公正、公开。
3、供应条件明确储备土地的供应条件,如土地用途、规划指标、出让年限等。
七、储备土地资金管理1、资金来源储备土地资金主要来源于财政拨款、土地出让收益、银行贷款等。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
《土地储备管理办法》则第一条为完善土地储备制度,加强土地调控,规范土地市场运行,促进土地节约集约利用,提高建设用地保障能力,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国有土地资产管理的通知》(国发〔2001〕15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规范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支管理的通知》(国办发〔xx〕100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尝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工作的具体实施,由土地储备机构承担。
第三条土地储备机构应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本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单位。
第四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各负其责,互相配合,保证土地储备工作顺利开展。
第五条建立信息共享制度。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要将土地储备与供应数量、储备资金收支、贷款数量等信息按季逐级汇总上报主管部门,并在同级部门间进行信息交换。
第二章计划与管理第六条各地应根据调控土地市场的需要,合理确定储备土地规模,储备土地必须符合规划、计划,优先储备闲置、空闲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
第七条土地储备实行计划管理。
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财政及当地人民银行相关分支行等部门应根据当地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土地市场供需状况等共同编制年度土地储备计划,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级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八条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应包括:(一)年度储备土地规模;(二)年度储备土地前期开发规模;(三)年度储备土地供应规模;(四)年度储备土地临时利用计划;(五)计划年度末储备土地规模。
第九条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实施土地储备计划,应编制项目实施方案,经同级人民政府批准后,作为办理相关审批手续的依据。
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
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完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管理,规范土地储备融资行为,建立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与项目资产、收益对应的制度,促进土地储备事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和《国务院关于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意见》(国发〔2014〕43号)等有关规定,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地方政府为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土地储备由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负责实施。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地方政府土地储备专项债券(以下简称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是地方政府专项债券的一个品种,是指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发行,以项目对应并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的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收入或国有土地收益基金收入(以下统称土地出让收入)偿还的地方政府专项债券。
第四条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举借、使用、偿还债务适用本办法。
第五条地方政府为土地储备举借债务采取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方式。
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以下简称省级政府)为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发行主体。
设区的市、自治州,县、自治县、不设区的市、市辖区级政府(以下简称市县级政府)确需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由省级政府统一发行并转贷给市县级政府。
经省级政府批准,计划单列市政府可以自办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
第六条发行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的土地储备项目应当有稳定的预期偿债资金来源,对应的政府性基金收入应当能够保障偿还债券本金和利息,实现项目收益和融资自求平衡。
第七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纳入地方政府专项债务限额管理。
土地储备专项债券收入、支出、还本、付息、发行费用等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第八条土地储备专项债券资金由财政部门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并由纳入国土资源部名录管理的土地储备机构专项用于土地储备,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用,不得用于经常性支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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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人民银行土地储备贷款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各个商业银行(以下简称银行)土地储备贷款业务的管理,规范贷款行为,防范信贷风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土地储备管理办法》等法律和规章,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贷款,是指银行向借款人发放的用于土地收购及土地前期开发、整理的贷款。
本办法所称土地储备,是指国家、省、市、县人民政府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为实现调控土地市场、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目标,依法取得土地,进行前期开发、储存以备供应土地的行为。
第三条银行发放土地储备贷款区域原则上只限于土地资源稀缺的区域性中心城市,单户贷款总额应严格遵循资本约束原则。
第二章贷款对象和条件第四条贷款对象。
土地储备贷款的借款人应当是省、市、县人民政府批准成立、隶属于国土资源管理部门、统一承担其行政辖区内土地储备工作的事业法人。
借款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一)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具有事业法人资格,取得法人组织机构代码证,并办理年检手续;(二)从事土地开发、出让等活动符合国家和地方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有较为完善的工作规章制度;(三)取得有审批权政府允许从事土地开发的批准文件;(四)财务制度健全,还款资金来源已经落实,无不良信用记录;(五)取得贷款卡并在银行开立基本存款账户或一般存款账户;(六)银行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五条贷款条件。
土地储备贷款应符合以下条件:(一)所在地区经济发展稳定,财政状况良好,土地市场化程度较高,房地产市场环境良好,政府负债情况合理,土地存量适中,土地收购、整理、储备和出让等行为规范;(二)土地储备机构举借的贷款规模,应当与年度土地储备计划、土地储备资金项目预算相衔接,并报经同级财政部门批准;(三)贷款用于收购、整理和储备的土地应为可出让的商品住宅、商业设施等经营性用地;贷款项目涉及农用地的,应办妥合法的农用地转用手续和征地手续;(四)开发地块地理位置优越,具备开发建设条件,有较大增值潜力,具有良好的出让前景;(五)能够提供符合各个商业银行总行贷款担保制度规定的担保;(六)银行规定的其它条件。
第三章贷款用途、方式、期限和利率第六条贷款用途。
土地储备贷款仅限于城市规划区内土地一级开发,包括国有存量土地或新增城市建设用地开发。
(一)国有存量土地开发。
根据城市规划,土地储备机构经批准对城市规划区内的已使用或闲置的国有土地进行统一的收购、收回、补偿,并对地上建筑物和附属物进行拆除和土地平整及市政配套设施建设,使该区域范围内的土地达到施工建设条件,再进行有偿出让的土地开发行为。
(二)新增城市建设用地开发。
在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年度计划的条件下,土地储备机构经授权对有权部门批准征用的农村集体土地进行统一征用、安置补偿、土地平整及城市配套设施建设,再对这些新增的城市建设用地有偿出让的土地开发行为。
第七条土地储备贷款采取抵押方式的,应当有合法的土地使用证,贷款抵押率最高不得超过抵押物评估价值的70%,贷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2年。
以政府储备土地设定抵押的,其价值按照市场评估价值扣除应当上缴政府的土地出让收益确定,抵押程序参照划拨土地使用权程序执行。
土地储备贷款采取保证方式发放的,保证人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规定的条件。
银行不得接受国家机关作为贷款保证人,不得接受各类财政性资金为贷款提供的担保。
第八条土地储备贷款利率按照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操作流程第九条借款申请。
借款人应出具书面申请,并提供以下资料:(一)已办理年检手续的事业法人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法定代表人授权委托书及其他有关资料。
(二)从事土地一级开发的有效批件,如政府批准设立土地储备机构的文件。
(三)经有权部门核准的近三年年度财务报表(成立未满三年的提供自成立以来的年度财务报表)及近期财务报表。
(四)拟收购、征用土地所在区域的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
(五)土地收购、征用合法性资料:收购国有存量土地的,提供原土地使用权人与土地储备机构签订的收购合同及权属证明;征用集体土地的,按照征用土地的数量和性质,提供政府对征地方案和农用地转用方案的批复。
贷款申请时未取得合法性资料的,应提供办理情况和取得计划。
(六)持有财政部门的贷款规模批准文件及同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等书面材料。
(七)自筹资金来源和已投入资金的证明资料。
(八)符合各个商业银行总行贷款担保制度规定的贷款保证人或抵质押物资料。
(九)拟收购的储备土地已落实意向受让方的,提交有关协议。
(十)银行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第十条贷款调查。
银行受理申请后,对贷款的合法性、安全性和效益性进行调查。
(一)贷款合法性调查。
贷款合法性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借款人是否为合规的土地储备机构;2.土地收购、征用及前期开发的合法性资料和批件是否有效以及办理情况;3.土地储备是否符合有权部门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和城市控制性详细规划;4.其他与贷款安全有关的合法性内容。
(二)贷款安全性调查。
贷款安全性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国家宏观调控政策、城市所辖区域经济发展状况和政府财政实力情况;2.城市房地产市场发展现状,土地供需状况、土地价格走势以及本项目土地开发的可行性;3.借款人对外借款余额、还本付息情况及信用记录;4.自筹资金来源和落实情况;5.土地储备机构资金运作模式及其对贷款安全的影响;6.已经落实受让方的,其缴纳土地出让金的付款方式、付款期限长短对贷款安全的影响;7.保证人的担保能力,抵质押物的权属及变现能力,以未交清土地出让金的土地使用权设定抵押的,应调查拍卖所得价款扣除未缴纳的土地出让金后的价值;8.银行要求调查的其他内容。
(三)贷款效益性调查。
贷款效益性调查主要包括以下内容:1.根据拟开发的土地所处地段、城市规划、周边环境、市场需求等方面,预测土地出让的市场前景;2.根据拟开发土地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结合规划用途及合理的出让价格测算可出让土地数量及可实现的收益;3.测算拟开发土地成本和综合收益,评估其还本付息和抗风险能力;4.贷款给银行带来的综合效益;5.银行要求调查的其他内容。
第十一条贷款审查。
应重点审查各项资料的完备性和有效性,借款人主体资格、资产负债情况、借款用途是否符合国家土地储备政策;贷款金额、期限是否与借款人还款能力相符等。
第十二条贷款审批。
土地储备贷款按银行贷款审批权限进行审批,贷款金额超过审批权限的,按权限管理规定上报审批。
第十三条签订合同。
经审批同意后,银行应与借款人签订借款合同和有关担保合同。
第十四条办理登记。
合同签订后,贷款方式为抵押担保的,银行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第十五条贷款发放。
在合同生效并具备提款条件后,方可发放贷款。
贷款发放时,银行应将款项直接划入借款人在银行开立的土地储备资金账户中。
第十六条贷后管理。
土地储备贷款的贷后管理实施项目监管负责制、资金封闭管理制及贷后检查管理制。
土地储备贷款实行专户管理,专户管理主要包括以下内容:(一)借款人应在银行开立土地储备资金专户。
专户资金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借款人将资本金、自筹资金和银行借款资金存入专户。
借款人实际用款时,按照有关支出用途及合同、凭证,由银行逐笔监督,保证专款专用。
(二)土地出让收入按约定比例存入土地储备资金专户,确保还贷资金来源落实。
土地出让收入由财政先收后返的,银行应尽量要求城市财政部门在银行开立土地有偿使用收入财政专户,接受银行监督。
第五章风险控制第十七条对土地储备机构储备符合规划(计划)且空闲、废弃、闲置和低效利用的国有存量建设用地的,银行应积极予以支持。
第十八条银行对资本金没有到位或资本金严重不足、管理不规范及以任何形式为第三方提供担保的借款人不得发放土地储备贷款。
第十九条银行应对储备土地进行严格的评估,保证贷款资金用在储备的土地项目上,确保土地的保值、增值和权属无争议。
第二十条土地储备贷款发放后,要加强土地收储资金的管理,防止资金被挤占挪用,要警惕土地以低成本转让,确保土地出让收入优先归还银行贷款。
土地出让收入存入土地储备专户的资金不得用于与储备无关的其他用途。
第二十一条土地储备贷款应主要以土地出让收入及借款人其他收入作为还款来源。
第二十二条土地储备贷款一般不得办理借新还旧,对已经逾期的土地储备贷款要尽快组织清收。
第二十三条为了规避土地拍卖变现和借款偿还期限不确定的风险,银行在借款合同中除了要明确合理的贷款期限外,还应当在借款合同的分期还款计划中明确土地拍卖变现后,应及时优先偿还贷款的金额或一定比例的金额不受贷款期限的约束。
第二十四条银行应密切关注政府有关部门及相关机构对土地经济环境、土地市场发展状况、土地的未来用途及有关规划、计划等方面的政策并进行研究,实时掌握土地价值状况,避免由于土地价值虚增或其他情况而导致的贷款风险。
第二十五条建立贷款早期预警制度,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银行应要求借款人按合同约定限时改正、提前还款、提供有效担保或停止发放贷款:(一)国家或地方政府关于土地储备的政策发生变化,对贷款可能产生不利影响的;(二)地方政府或财政部门通过改变资金运作模式、调整土地出让收入分配政策等措施,使土地出让收入不能及时存入专户的;(三)贷款支持收购储备的土地因规划条件改变,无法实现预期效益的;(四)借款人在近期内土地出让情况和出让价格不理想,不能保证合理收益,又没有其他还款来源的;(五)借款人改变贷款用途的;(六)在贷款偿还前出让或采取其他方式处置已抵押给银行的抵押物时,借款人未事先通知银行的;(七)出让已抵押给银行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或转让其他抵押物后,借款人未及时归还贷款,又未能提供其他合法、足值的抵押物的;(八)抵押物因政策变化或经批准改变原规划条件,不再符合抵押规定,借款人又未能提供其他合法、足值的抵押物的;(九)借款人涉及诉讼,可能影响贷款安全的;(十)其他导致贷款风险增加的情况。
第六章附则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