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存量房资金监管办法》

合集下载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防范存量房交易风险,维护交易双方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房屋交易合同网签备案业务规范(试行)的通知》和《关于加强房屋网签备案信息共享提升公共服务水平的通知》等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市行政规划区域范围内,对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或不动产权证的存量房(含非住宅)进行交易的,适用本办法。

继承(受遗赠)、析产、法院判决、夫妻间转移、赠与等无资金交易的除外。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房屋交易双方在存量房买卖网签备案合同中所约定的各种形式的购房款。

第四条由中介经纪机构促成存量房交易的,应当进行交易资金监管及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中介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不得直接或间接代收代管存量房交易资金。

自行成交的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可自愿选择是否进行交易资金监管,但应当进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

不选择交易资金监管的,应自行承担交易过程中发生的资金风险。

第五条存量房买卖网签备案合同为个人存量房贷款、纳税申报、不动产登记等相关业务办理的依据。

第六条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协调建立数据共享交互和惩戒联动机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住房保障服务中心是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具体组织实施部门(下称“监管部门”),具体负责监管系统运维、业务受理、审核等工作,及时汇总、通报相关工作开展情况。

不动产登记和税务等相关部门要做好业务数据共享、流程闭合等衔接工作。

第七条具备房屋交易资金监管能力的商业银行(下称“监管银行”),可以申请开展存量房买卖合同网签备案和资金监管业务。

监管银行开设存量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专用于交易资金的收存、支付。

交易双方可自由选择监管银行。

第八条监管部门应当与监管银行签订监管合作协议。

关于对《廊坊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对《廊坊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政策解读

关于对《廊坊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政策解读为加强我市房地产市场监管,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银行信贷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拟在全市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为进一步领会和落实我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一、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是什么存量房又称二手房,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主要是指二手房买方将交易资金存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购房贷款由银行转入该专用账户),房屋转移登记手续完成后,由监管机构将监管资金划入二手房卖方的银行结算账户,相当于提供“支付宝”功能。

通过经纪机构成交的二手房交易中介佣金也可以同样的模式自愿选择接受监管。

二、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有何具体政策依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联合发布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资金结算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 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 号)等规定。

三、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的意义1、保障交易安全。

通过接受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可以确保卖方能及时足额拿到房款,确保房屋能顺利过户到买方名下,有效地保障存量房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

2、流畅交易环节。

通过接受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按照既定的公平、公正、公开的模式进行房产交易,让买卖双方不再纠结于先过户还是先给房款,流畅了交易环节,促进市场成交。

3、规范市场秩序。

通过开展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银行配合管理部门提供公益服务平台,能有效减少市场交易过程中的各类纠纷,规范了市场秩序,为我市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安全、便捷、高效的居间服务,提升了消费者的置业信心,从而有利于促进我市房地产市场的健康、稳定、持续发展。

四、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原则免费原则。

存量房资金监管工作由管理部门提供公益平台,存量房交易当事人办理此项业务不需要缴纳任何费用,而且监管资金在监管账户期间按人民币同期活期存款利率核算,并在交易完成后按协议同时划转。

存量房资金监管管理办法

存量房资金监管管理办法

存量房资金监管管理办法一、总则1.1 本办法旨在规范我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障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买卖双方合法权益。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进行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活动。

1.3 存量房资金监管遵循公开、公平、公正、透明的原则。

二、监管范围2.1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范围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1)购房款;(2)定金;(3)违约金;(4)其他与存量房交易相关的费用。

2.2 以下情况不纳入监管范围:(1)依法不需要办理资金监管的存量房交易;(2)买卖双方自行约定不进行资金监管的存量房交易。

三、监管机构3.1 存量房资金监管机构由房地产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第三方专业机构担任。

3.2 监管机构负责以下工作:(1)制定并实施存量房资金监管政策;(2)对买卖双方进行资金监管政策的宣传和培训;(3)对监管账户进行管理,确保资金安全;(4)处理交易纠纷,保障买卖双方合法权益。

四、监管账户4.1 买卖双方应在监管机构的指导下,共同选择一家具备资金监管资质的银行开设监管账户。

4.2 监管账户的开户行应具备以下条件:(1)具备合法的金融机构许可证;(2)具备完善的内控制度和风险管理体系;(3)具备良好的社会信誉和经营业绩。

4.3 买卖双方应将交易资金存入监管账户,由监管机构进行统一管理。

五、资金监管流程5.1 交易双方签订存量房买卖合同,约定资金监管事宜。

5.2 交易双方共同向监管机构申请开设监管账户。

5.3 监管机构审核通过后,交易双方将交易资金存入监管账户。

5.4 监管机构对交易资金进行监管,直至交易双方完成房产过户手续。

5.5 交易双方凭相关证明材料,向监管机构申请解除监管。

5.6 监管机构审核通过后,将监管资金划转至卖方账户。

六、监管费用6.1 监管机构按照规定收取监管费用,具体标准由监管机构制定并报备相关部门。

6.2 监管费用由买卖双方承担,按照约定比例分摊。

七、违规处理7.1 交易双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监管机构予以处理:(1)未按照规定进行资金监管的;(2)提供虚假材料的;(3)其他违反本办法的行为。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正文:----------------------------------------------------------------------------------------------------------------------------------------------------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业经市司法局审查及统一编号,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执行中遇到问题,请向市住建局反映。

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2020年3月28日佛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房屋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的通知》(建办房〔2015〕45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国有土地上已取得不动产权证书的房屋买卖交易,买卖双方约定选择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买卖双方通过存量房网上交易签约系统签署存量房买卖合同时,除明确提出放弃交易资金监管外,应当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并通过市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指导建设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系统(以下称资金监管系统)进行资金监管。

第四条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买卖双方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价款, 包括首付款、商业贷款、公积金贷款、一次性付款以及其他形式的交易款项。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服务工作,暂提供自有资金(非贷款资金)的监管服务,包括首付款、一次性付款。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厦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厦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厦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公布日期】2017.06.07•【字号】厦国土房〔2017〕273号•【施行日期】2017.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房地产市场监管正文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关于印发《厦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厦国土房〔2017〕273号各相关单位:为维护我市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共同拟定了《厦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现将《厦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中国人民银行厦门市中心支行2017年6月5日厦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维护房地产市场交易秩序,规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保护交易当事人合法权益,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根据建设部《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本市存量房进行交易的,其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是指坐落在本市国有土地上的已取得权属证书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存量房所有权人与买受人签订的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除定金以外的房价款(包括商业贷款和公积金贷款)。

第三条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是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主管部门。

厦门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委托厦门市住房置业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交易保证机构”)具体负责本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天津发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天津发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
人 民大 学 、 旦 大 学 、 海 交 通 大 学 、 复 上 同济 大 学 、 东 华 师范大学、 上海 财经 大 学 、 江 大 学 、 山大 学 、 津 浙 中 天
会舆 论 的重 任 , 好 地为 人 民服务 。 更
清华大学房地产研究所所长刘洪玉、 中国房地产
估价 师 与房 地产 经 纪人 学 会 副会 长兼 秘 书长 柴 强 、 华
运 作 程序 是 : 量房 屋 出卖 人应 当在监 管合 作 银行 开 存 立 结 算 账 户 , 于 收取 房 价 款 ; 易双 方 应 当在 签 订 用 交
房 产 买卖 协议 后 , 由买受 人 持协 议将 应 监管 的全 部 房 价 款或 者 部分 房 价款 及相 关税 费 ,存 入 监管 账户 ; 监
东师 范大 学 东方 房 地产 学 院 院长 张永 岳分 别就 《 济 经
紧缩 下 的 中 国房 地 产市 场 发展》 《 、土地 使 用制 度 改革
构 想— — 从“ 人 不 认 地 ” 认 地 不 认 人 和 《 势 认 到“ 形
大学、 四川 大 学 、 南 大 学 、 安 交 通 大 学 、 东 西 中央 财 经 大 学 、 北 财经 大学 、 中科 技 大 学 、 中农 业 大 学 、 东 华 华
中南 财 经 政 法 大 学 和 华 中师 范 大 学 等 5 0所 高 校 的 8 0多位 专家 学 者参 加 了大会 。 张小 宏 同志 在会 上 做 了讲 话 , 育 与 学 科 》 了大 会 主 题 报 产 教 做
告。
天 津 市 存 量 房 屋 交 易 资 金 监 管包 括 全 额 资金 监
管和 部分 资金监 管两 种方 式 。 受人 以银 行贷 款方 式 买
支 付 房价 款 的 , 当采 用 全 额 资 金监 管 方 式 , 付 款 应 首 及银 行贷 款均 应存 入 同一 银行 的监 管 账户 进行 监 管 。 《 法》 定 , 津 市房 地 产 交 易资金 监 管 中心 与 办 规 天 商业 银行 签 订存 量 房屋 交 易 资金 监 管合 作 协议 , 开 并

哈尔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保证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有关问题的通知》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道里区、道外区、南岗区、香坊区、平房区、松北区范围内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依合同约定,用于购买已依法取得所有权登记存量房屋的房价款。

第四条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实行无偿服务,不收取任何费用。

第五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管工作,并组织实施本办法。

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机构具体负责交易资金监管的日常工作。

第六条存量房交易资金实行全额监管,但买方为卖方偿还所购房屋银行贷款的,可以实行部分资金监管,监管资金额度为扣除偿还银行贷款后的房价款。

第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者代理存量房交易的,应当实行资金监管。

存量房交易双方不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居间或代理自行交易的下列情形,可以自愿实行资金监管:(一)交易双方为直系亲属的;(二)房屋征收中发生产权调换的;(三)因债务纠纷用房产抵债的;(四)单位内部调换住房的;(五)依法院、仲裁机构的判决或者裁决取得房屋产权的;(六)通过拍卖取得房屋产权的。

第八条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委托一家或多家银行作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开户行,签订存量房屋交易资金监管委托协议,由委托银行具体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的设立及存量房交易资金的存储、划转等手续。

第九条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建立后,除第七条第二款规定的情形外,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应当签订存量房交易资金将协议,通过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户存储和划转交易资金,不得自行收付交易资金或者委托其他经济组织直接代收代付。

第十条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应当与房屋买卖协议同时签订。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示范文本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制定。

存量房资金管理制度

存量房资金管理制度

存量房资金管理制度1. 引言存量房资金管理制度是指对已经存在的房屋销售资金进行管理的规范和程序。

该制度旨在确保房屋销售资金的安全性、规范性和透明度,防止资金流失和滥用,维护购房者和开发商的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的健康发展。

2. 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存量房销售的开发商、房地产中介机构和购房者,包括但不限于房屋销售款项交易、房屋购置资金的使用和管理。

3. 资金划拨流程3.1 开发商与购房者签署购房合同后,购房者与开发商在规定的期限内支付房屋销售款。

3.2 购房者将支付的房屋销售款打入指定的资金监管账户,该账户由开发商与第三方金融机构共同设立并监管。

3.3 第三方金融机构对资金监管账户进行实时监控,确保资金的安全存管和流转。

3.4 购房者在办理相关房产交易手续时,可以通过指定的渠道查询房屋销售款的使用情况和资金流水。

3.5 开发商从资金监管账户中按照合同约定的进度和金额提取房屋销售款,用于开发商的运营资金和项目进展。

4. 资金使用规定4.1 资金监管账户中的房屋销售款只能用于开发商购房项目的相关支出,包括但不限于项目建设、贷款偿还和税费缴纳等。

4.2 开发商不得将资金监管账户中的房屋销售款用于非法活动、个人挪用和投资等目的,一经发现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3 资金监管账户中的房屋销售款不得被开发商用于与购房者之间的其他交易,例如购买其他房产或投资其他项目。

5. 资金监管与风险控制5.1 第三方金融机构应建立健全的资金监管制度,确保资金的安全存管、利息计算和流转。

5.2 第三方金融机构应建立风险评估和风控措施,对开发商和购房者进行资信调查和审查,防止不良借款和违规行为的发生。

5.3 第三方金融机构应及时向相关部门报告资金监管账户的动态信息和异常情况,维护资金交易的透明度和稳定性。

6. 处罚与纠纷解决6.1 对于违反资金管理制度的开发商和购房者,相关部门将根据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并追究其相应的法律责任。

《房地产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办法》

《房地产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办法》

《房地产资金监管账户管理办法》一、总则1.1 本办法旨在规范房地产企业对商品房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等进行监管,保障购房者合法权益,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

1.2 本办法适用于我国境内从事房地产开发的房地产开发企业、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从业人员。

二、资金监管账户设立2.1 房地产企业应在具备资质的银行开设资金监管账户,用于存放商品房预售资金、存量房交易资金等。

2.2 房地产企业应将资金监管账户信息在售楼处、官方网站等渠道进行公示。

三、资金监管3.1 商品房预售资金应按照项目开发进度,分阶段、比例存入资金监管账户。

3.2 存量房交易资金应全部存入资金监管账户。

3.3 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仅限于用于支付项目开发建设、税费、偿还债务等相关费用。

3.4 房地产企业不得挪用、侵占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

四、资金使用4.1 房地产企业使用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应向银行提供合法、合规的使用申请。

4.2 银行应对房地产企业提供的使用申请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予以放款。

4.3 房地产企业应在规定时间内,将资金使用情况反馈给银行及购房者。

五、监管措施5.1 房地产企业应建立健全内部管理制度,确保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安全。

5.2 银行应加强对资金监管账户的监控,发现异常情况,及时报告相关部门。

5.3 购房者有权查询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使用情况,房地产企业及银行应予以配合。

六、法律责任6.1 房地产企业违反本办法规定,挪用、侵占资金监管账户内资金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6.2 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履行监管职责的,由监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6.3 房地产企业、银行及其从业人员因违规行为给购房者造成损失的,应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七、附则7.1 本办法由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解释。

7.2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注:本文仅展示全文的五分之一内容,以下内容略。

)八、监管账户的资金拨付8.1 房地产企业需根据项目实际进度,提前向银行提交资金使用计划,并经审核批准后,按照计划拨付资金。

哈尔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解读(一)关于资金监管的模式《办法》第五条明确了我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管形式。

从国内一些城市监管情况看,交易资金监管模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政府监管、银行监管和第三方监管。

首先,由于政府具有无可比拟的公信力,由政府直接进行资金监管,而不是交由银行、保证机构、监理机构负责,更易获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

其次,由于政府具有协调各方主体的强大功能,有利于促进监管方、房屋登记机构、买卖双方、经纪机构、银行间的配合,促进统一的监管网络系统的形成,明晰和简化交易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节约交易成本。

再次,由于政府的价值取向是为公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可以提供无偿服务,而由银行、经纪机构、保证机构、监理机构负责资金监管则不可能做到这一点。

正是基于此种考虑,我们通过政府直接监管的监管模式,确定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房产交易资金进行统一监管。

(二)关于资金监管的方式《办法》第六条明确了监管委托的商业银行。

虽未明确监管方式,但通过借鉴各地市先进经验,网络监管是适应发展的总体趋势。

在坚持政府监管的前提下,依托于网络信息技术平台,委托银行专户管理,从而达到资金监管目的。

从各地成功的管理经验看,一方面,电子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是保障资金监管工作安全、高效、快捷的重要手段。

通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系统、商品房联机备案系统、银行结算系统、公积金管理系统等相关业务网络系统的跨行业链接,搭建成一体化的网络监管系统,实现交易信息的及时传输,交易资金的实时划拨和动态划拨。

另一方面,实行交易资金银行专户管理是保证交易资金得以有效监管的重要措施。

交易资金存储和划拨完全通过银行专户进行,银行要按照房产管理部门的委托对专户进行管理,保证了交易资金的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大大降低了资金被挪用的风险。

(三)关于纳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主要交易行为《办法》第七条明确了转移权属登记行为必须监管的要求。

为处理好政府介入和市场调节的关系,对存量房交易资金,重点加强对经纪机构的监管,防止经纪机构挪用客户资金,保证交易资金不能进入经纪机构的账户,确保 管住 、 管紧 。

哈尔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

《哈尔滨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解读(一)关于资金监管的模式《办法》第五条明确了我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管形式。

从国内一些城市监管情况看,交易资金监管模式主要有三种,分别是政府监管、银行监管和第三方监管。

首先,由于政府具有无可比拟的公信力,由政府直接进行资金监管,而不是交由银行、保证机构、监理机构负责,更易获得公众的信任和支持。

其次,由于政府具有协调各方主体的强大功能,有利于促进监管方、房屋登记机构、买卖双方、经纪机构、银行间的配合,促进统一的监管网络系统的形成,明晰和简化交易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节约交易成本。

再次,由于政府的价值取向是为公众服务,不以营利为目的,可以提供无偿服务,而由银行、经纪机构、保证机构、监理机构负责资金监管则不可能做到这一点。

正是基于此种考虑,我们通过政府直接监管的监管模式,确定由市房产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市房产交易资金进行统一监管。

(二)关于资金监管的方式《办法》第六条明确了监管委托的商业银行。

虽未明确监管方式,但通过借鉴各地市先进经验,网络监管是适应发展的总体趋势。

在坚持政府监管的前提下,依托于网络信息技术平台,委托银行专户管理,从而达到资金监管目的。

从各地成功的管理经验看,一方面,电子化、网络化和智能化是保障资金监管工作安全、高效、快捷的重要手段。

通过房屋产权产籍管理系统、商品房联机备案系统、银行结算系统、公积金管理系统等相关业务网络系统的跨行业链接,搭建成一体化的网络监管系统,实现交易信息的及时传输,交易资金的实时划拨和动态划拨。

另一方面,实行交易资金银行专户管理是保证交易资金得以有效监管的重要措施。

交易资金存储和划拨完全通过银行专户进行,银行要按照房产管理部门的委托对专户进行管理,保证了交易资金的专款专存、专款专用,大大降低了资金被挪用的风险。

(三)关于纳入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的主要交易行为《办法》第七条明确了转移权属登记行为必须监管的要求。

为处理好政府介入和市场调节的关系,对存量房交易资金,重点加强对经纪机构的监管,防止经纪机构挪用客户资金,保证交易资金不能进入经纪机构的账户,确保“管住”、“管紧”。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锡政办发〔2017〕235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锡政办发〔2017〕235号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正文:----------------------------------------------------------------------------------------------------------------------------------------------------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无锡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的通知锡政办发〔2017〕235号各市(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无锡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7年12月5日无锡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市区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的通知》(锡政办发〔2017〕82号)等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全面建立市区国有土地上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以下简称“交易资金监管”)制度。

无锡市房屋交易管理中心(以下简称“交易监管机构”)负责实施市区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在存量房交易中结算的房价款,主要包括首付款、购房贷款、经济适用住房货币补贴款、转为购房款的定金等款项。

第四条交易监管机构应当开设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实施交易资金监管,交易资金应单独核算收支。

交易监管机构开设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时,应取得财政部门的同意,依法办理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开设、变更和撤销业务。

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资金不得提现和挪用。

交易监管机构不得收取任何交易资金监管服务费用。

第五条交易监管机构应当建立交易资金监管系统,运用网络技术,实现与银行、不动产登记等部门间的工作对接和信息互通。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衡水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衡水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衡水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公布日期】2020.12.18•【字号】•【施行日期】2020.1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衡水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印发《衡水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各金融机构、房地产经纪机构: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住建部、发改委、工信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办法》,现将此办法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贯彻落实。

附件:《衡水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办法》附件:衡水市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结算资金监管办法第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8号《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住建部《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建办房【2015】45号),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住建部、发改委、工信部等七部委《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本市市区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桃城区、高新区、滨湖新区)实行存量房买卖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结算资金监管。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规定2024年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规定2024年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规定2024年合同目录第一章:总则1.1 规定目的1.2 适用范围1.3 基本原则第二章:监管机构与职责2.1 监管机构设置2.2 监管职责2.3 监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第三章: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3.1 监管账户的设立3.2 监管账户的使用规定3.3 监管账户的资金管理第四章:交易资金的存入与监管4.1 资金存入规定4.2 资金监管流程4.3 资金监管的时限要求第五章:交易资金的支付与结算5.1 资金支付条件5.2 资金支付流程5.3 资金结算规定第六章:监管费用与收费标准6.1 监管费用的收取6.2 收费标准的制定6.3 费用的支付方式与时限第七章:交易双方的权利与义务7.1 卖方的权利与义务7.2 买方的权利与义务7.3 交易双方的共同义务第八章:违规处理与责任追究8.1 违规行为的认定8.2 违规处理措施8.3 责任追究第九章:争议解决机制9.1 争议解决方式9.2 协商解决程序9.3 仲裁与诉讼第十章:附则10.1 规定解释权10.2 规定的生效时间10.3 其他补充事项第十一章:签字栏11.1 监管机构代表签字11.2 卖方签字11.3 买方签字11.4 签订时间11.5 签订地点合同编号_______第一章:总则1.1 规定目的为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保障交易双方合法权益,特制定本规定。

1.2 适用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所有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管活动。

1.3 基本原则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应遵循安全、高效、透明、公正的原则。

第二章:监管机构与职责2.1 监管机构设置本规定所指的监管机构为______,负责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管工作。

2.2 监管职责监管机构应履行对交易资金的监管、指导、协调和监督等职责。

2.3 监管机构的权利与义务2.3.1 监管机构有权对违反监管规定的行为进行查处。

2.3.2 监管机构有义务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和交易的顺利进行。

第三章: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3.1 监管账户的设立交易双方应按照监管机构的要求,在指定银行开立监管账户。

绍兴市上虞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绍兴市上虞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

绍兴市上虞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试行)(意见征求稿)第一章总则笫一条为进一步规范存量房交易市场秩序,维护交易双方的合法权益,保障交易资金的安全,根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关于规范购房融资和加强反洗钱工作的通知》(建房(2017)215号)、《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房屋网签备案工作的指导意见》(建房(2018)128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提升房屋网签备案服务效能的意见》(建房规(2020)4号)等规定,结合上虞区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上虞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已取得房屋所有权证及土地使用权证或不动产权证书的存量房,在交易时,其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在存量房买卖合同中约定的房价款(包括定金、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贷款等),不包括存量房交易所涉及的税费。

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为保证交易资金安全,与账户开设单位签订《上虞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协议》(以下简称“监管协议”),买方当事人应将交易资金存入监管账户,并根据监管协议约定的资金划转条件和时点,向卖方当事人拨付应得交易资金的行为。

第四条上虞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负责全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并指定上虞区房地产管理中心作为全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账户的开设单位(以下简称“账户开设单位”)。

第五条建设部门应当与不动产登记部门、资金存放银行等单位加强系统对接,实现资金监管协议、存量(二手)房买卖合同的网签以及相关按揭贷款审批和发放、不动产权登记、资金划转等信息的互通共享。

第二章交易管理第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从业人员必须经建设部门登记备案。

第七条交易双方当事人委托房地产经纪机构达成存量房屋交易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通过授权的浙江省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系统,与交易双方当事人共同办理存量房网签。

交易双方当事人自行达成存量房买卖交易的,直接到区各级便民服务中心不动产交易窗口办理存量房网签。

存量房资金管理制度

存量房资金管理制度

存量房资金管理制度一、总则为规范存量房资金管理,保障利益相关方的合法权益,提高存量房资金使用效率,特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涉及存量房资金管理的单位和个人,包括但不限于开发商、物业公司、业主委员会等。

三、资金保管1.存量房资金应单独建立专用账户进行保管,不得挪作他用。

2.存量房资金专用账户必须在合法金融机构开立,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操作。

3.开发商、物业公司等主体应当对存量房资金定期进行审计,并向相关部门报告审核结果。

四、资金使用1.存量房资金只能用于维修、改造、装修等相关费用,严禁将资金用于其他用途。

2.对于业主委员会管理的存量房资金,必须经过业主大会或者委托代表大会的审议和通过后方可使用。

3.存量房资金使用必须严格按照合同或协议约定的方式和用途进行,不得私自挪用或变相使用。

五、资金监管1.政府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存量房资金的监管,制定相关政策和规章,确保存量房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2.建立存量房资金监督机构,负责对存量房资金的监督、检查和指导。

3.对于发现存量房资金违法违规使用的情况,监管机构应当及时处理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个人的责任。

六、信息公开1.存量房资金使用情况应当及时向业主委员会和业主公开,确保资金使用的透明度和公正性。

2.业主委员会应当定期向所有业主公布存量房资金的支出情况和使用情况。

3.存量房资金相关的账目、审计报告等文件应当公开透明,接受相关部门和业主的监督和检查。

七、违规处理对于存量房资金使用中发现的违规行为,应当依法依规进行处理,包括但不限于责令停止违规行为、罚款、追究法律责任等。

八、附则1.本管理制度的解释权归存量房资金监督机构和政府相关部门所有。

2.本管理制度自xxxx年xx月xx日起施行。

3.存量房资金管理制度应根据实际情况不断完善和调整,政府和相关部门应加强对存量房资金管理的监管,确保资金使用的合法合规。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

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泰州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17.01.11•【字号】泰政规〔2017〕1号•【施行日期】2017.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泰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泰州市市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的通知泰政规〔2017〕1号各区人民政府,泰州医药高新区管委会,市各有关部门(单位):《泰州市市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已经市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印发,请认真贯彻执行。

泰州市人民政府2017年1月11日泰州市市区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房地产交易秩序,保障存量房交易资金安全,维护交易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国办发〔2010〕4号)、《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建房〔2016〕168号)等文件,结合本市市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含医药高新区,下同)范围内国有土地上存量房交易资金的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存量房,是指通过购买、自建等方式取得房屋所有权的房屋。

本办法所称的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依照合同约定,买受方应当支付给出卖方的交易资金,不包括存量房交易双方当事人依法应当支付的各项税费以及中介费等。

本办法所称的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是指交易双方当事人将房屋交易资金委托给监管部门监管,待交易双方完成不动产转移登记后,监管部门按照约定向出卖方划转房屋交易资金的行为。

第四条市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门是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部门。

市房产管理部门具体负责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市国土资源、税务、人行、银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工作。

第五条市房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存量房交易监管系统,设立并公布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专用账户。

梧州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梧州政和园林管理局

梧州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梧州政和园林管理局

附件:梧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第一章一般规定第一条为加强房地产市场管理,规范存量房交易行为,保障交易资金安全,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房屋交易与产权管理工作导则》、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和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住房城乡建设部等部门关于加强房地产中介管理促进行业健康发展的意见》,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市区范围内存量房交易实行交易合同网上签约和交易资金监管制度。

第三条梧州市市政和园林管理局(以下简称监管部门)是负责本市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梧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的主管部门。

梧州市房地产交易中心(以下简称监管机构)是梧州市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督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建立本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监管平台,为存量房交易双方提供交易合同示范文本,实施房源核验、购房资格审核、交易合同网上签约、交易资金监管- 1 -和结算等具体工作.第四条存量房是指通过购买、自建等途径已取得不动产登记证明的房屋。

第五条存量房交易资金,是指购房定金、购房款、银行贷款等全部购房资金,不包含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各项税费。

第六条存量房交易合同网上签约,是指房屋出售信息经房源核验,交易双方通过购房资格审核,在梧州市存量房网上交易监管平台签订房屋买卖合同。

第七条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是指存量房交易双方为保证交易资金的安全,与监管机构和专户银行签订交易资金监管协议,受让方将应付的交易资金存入监管机构设立的监管专用账户,在完成不动产登记后,由监管机构通知专户银行将交易资金划转给转让方的行为。

第八条存量房交易资金监管遵循安全、快捷、便民、无偿的原则,进入监管专用账户的交易资金不提现、不计息、不收取手续费。

第二章网上交易监管第九条实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制度。

凡在本市市区范围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向监管部门办理备案。

  1.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2.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3.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存量房资金监管办法》
重庆市国土资源和房屋管理局
文件
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渝国土房管发〔2008〕2号
------------------------------------------
重庆市国土房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
关于印发重庆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
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国土房管局、房管局,各分局,主城各房地产交易所,人民银行万州、涪陵、黔江、永川中心支行,巴南、长寿、江津、合川支行,各政策性银行重庆(市)分行,各国有商业银行重庆市分行,各股份制商业银行重庆分行,各城市商业银行,重庆市农村信用联社,重庆邮政局储汇局,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经纪协会、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地产中介服务行为,维护房地产交易市场秩序,规避存量房交易的资金风险,根据建设部、中国人民银行《关于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规范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建住房[2006]321号)及建设部《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经纪管理的紧急通知》(建住房[2007]274号)的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市国土房管局、中国人民银行重庆营业管理部共同制定了《重庆市存量房交易结算资金账户管理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现将《办法》印发,请遵照执行,并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加强对房地产中介机构的管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含连锁门店等分支机构,下同)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重庆市国土资源房屋评估经纪协会(以下简称评估经纪协会)办理《重庆市房地产中介服务机构资质证书》(以下简称《资质证书》),否则不得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

主城区以外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含主城房地产经纪机构设立的分支机构)还应凭工商管理部门核发的营业执照和评估经纪协会核发的《资质证书》到所在地房地产管理部门备案。

各房地产管理部门与评估经纪协会应通过核发《资质证书》和备案工作,加强对房地产经纪机构从业管理,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信息数据库,并向社会公示。

二、实行存量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划转制度,严禁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交易保证机构违反《办法》规定代收代付客户交易资金
交易当事人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在金融机构开设的交易账户划转交易结算资金的,必须通过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严禁房地产经纪机构通过专用存款账户以外的其他银行结算账户代收代付客户交易资金。

三、开展对房地产经纪机构的专项检查工作
近期各区县房地产管理部门要会同有关部门对辖区内从事房地产经纪业务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开展一次专项检查(主城区的检查工作由市局委托评估经纪协会进行;其他区县由当地房地产管理部门会同相关部门进行)。

检查内容为: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工商营业执照、资质证书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公示制度执行情况;
(三)房地产经纪人员职业资格制度执行情况;
(四)房地产经纪合同示范文本的使用情况;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重点是房地产经纪机构、交易保证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挪用占用客户交易资金,无照经营和非法异地经营,发布虚假信息,以欺骗手段促成交易,骗取中介费或看房费,隐瞒价格信息、骗取差价以及超过合同委托价格挂牌出售房源等违法违规行为。

四、加强账户管理,严格资金划转
各银行应严格按照《办法》规定,加强存量房交易资金专用账户的管理,并按照与房地产经纪机构或交易保证机构的约定,严格资金划转。

特此通知。

二○○八年一月三日
主题词:房屋交易资金结算△ 帐户管理△ 办法。

相关文档
最新文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