汽车三包草案完整版
汽车质量三包规定
● 02
第2章 三包规定的具体内容
保修服务
保修服务是指汽车厂商在 一定期限内承诺对汽车进 行维修保养,以保障车主 的使用权益。在保修服务 期间内,消费者可以享受 免费或优惠的维修保养服 务,确保汽车的正常运行 和安全性。
包退服务
权益保障
消费者有权要求退 车
退款方式
退还购车款项
严重质量问题
03
包退案例
车主购买新车
出现漏油问题
要求退车
获得满足
包换案例
购买新车
巨大划痕 成功换取新车
包换案例
在某车主购买新车后发现巨大划痕的情况下,顺利成功换取 同款新车。这个案例展示了消费者在质量问题出现后,依法 享有的包换权利。
● 05
第五章 三包规定的完善和发 展
三包规定的问题
目前三包规定在执行中存在一些问题,需要进一步完善和改 进。这些问题可能包括对汽车质量的定义不清晰、责任认定 不明确以及消费者维权渠道不畅通等方面。为了更好地保障 消费者权益,需要针对这些问题进行改进和完善。
三包规定的发展
01 消费者维权意识增强
促使三包规定不断完善
02 法律法规不断健全
为三包规定提供法律保障
03 监督机制不断加强
提升三包规定执行效果
三包规定的发展
消费者维权意 识增强
促使三包规定不断 完善
监督机制不断 加强
提升三包规定执行 效果
三包规定范围 逐步扩大
涵盖更多消费品类
法律法规不断 健全
为三包规定提供法 律保障
三包规定的发展
随着消费者维权意识的提 升,三包规定将得到进一 步完善和发展。法律法规 的健全为三包规定提供了 坚实的法律基础,监督机 制的不断加强有助于提高 三包规定的执行效果。同 时,三包规定范围的逐步 扩大和消费者维权途径的 多样化也将更好地保障消 费者的权益。
国家汽车三包法
国家汽车三包法:国家汽车三包法一般指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是2022年1月1日起施行的规定,旨在保护消费者的权益。
这个规定明确了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简称“三包”)的责任,销售者应当按照消费者的选择予以免费换车或者退车。
销售者应当赔偿消费者的车辆登记费、加装装饰费、相关服务费等损失。
此外,家用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消费者凭购车发票、三包凭证选择更换家用汽车产品或者退货的,销售者应当更换或者退货:发动机、变速器、动力蓄电池、行驶驱动电机或者其主要零部件因其质量问题累计更换2次,仍不能正常使用的;转向系统失效、制动系统失效、车身开裂或燃油泄漏的;因质量问题累计修理时间超过35日,或者因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超过5次的。
2023汽车新三包法
2023汽车新三包法摘要:一、引言二、2023 汽车新三包法的背景和意义三、2023 汽车新三包法的主要内容四、2023 汽车新三包法对消费者和汽车产业的影响五、结论正文:一、引言随着我国汽车市场的不断发展,汽车消费维权问题越来越受到人们的关注。
为了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我国政府对汽车三包法进行了修订,并于2023 年正式实施新的汽车三包法。
本文将对2023 汽车新三包法进行详细解读。
二、2023 汽车新三包法的背景和意义汽车三包法是指《家用汽车产品维修、更换、退货责任规定》,它对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促进汽车市场健康发展具有重要意义。
2023 汽车新三包法是在总结了过去几年汽车三包法实施经验的基础上,对汽车三包法进行了全面修订,旨在更好地适应汽车市场发展和消费者需求的变化。
三、2023 汽车新三包法的主要内容2023 汽车新三包法主要在以下几个方面进行了修订:1.增加了新能源汽车的相关规定,包括动力电池、驱动电机等故障的包修、包换、包退。
2.调整了退货和换货的折旧补偿标准,使消费者在退货或换货时能够获得更高的补偿。
3.明确了消费者在购车后7 天内可以无理由退货的权利。
4.提高了汽车销售商的售后服务质量要求,对不履行三包责任的销售商将处以罚款等处罚。
四、2023 汽车新三包法对消费者和汽车产业的影响2023 汽车新三包法的实施对消费者和汽车产业都将产生积极影响。
对消费者来说,新三包法增加了消费者的权益保障,使消费者在购买汽车时能够更加放心。
对汽车产业来说,新三包法将促使汽车销售商提高售后服务质量,推动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
五、结论总的来说,2023 汽车新三包法的实施将进一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汽车市场的健康发展。
作为消费者,我们应该了解新三包法的规定,以便在购买汽车时能够更好地维护自己的权益。
汽车新三包法规(自2013年10月1日施行)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做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
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生产者义务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第十条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车辆维修三包条例
5 三包政策内部培训资料-材料仅供参考,限于内部使用。相关内容以BMBS最终发放的政策及手册为准。
主要零件种类范围
转向机总成 转向柱 转向系统 转向万向节 转向拉杆(不含球头) 转向节 制动主缸 轮缸 助力器 制动踏板及其支架 弹簧(螺旋弹簧、扭杆弹簧、钢 板弹簧、空气弹簧、液压弹簧 等) 控制臂 连杆 桥壳 主减速器 差速器 传动轴 半轴 车身骨架 副车架 纵梁、横梁 前后车门本体 发动机 活塞 活塞销 活塞环 连杆 主轴承 连杆轴承 气缸盖 凸轮轴 曲轴 气门 气缸体 箱体 齿轮 轴类 轴承 箱内动力传动元件(含离合器、 制动器)
2010 2005 2004
2011
2012
2013
2001
2 三包政策内部培训资料-材料仅供参考,限于内部使用。相关内容以BMBS最终发放的政策及手册为准。
“三包”内部细则条款详解
适用品牌: 适用品牌:梅赛德斯-奔驰全系乘用车和精灵(smart)轿车
三个核心期限: 三个核心期限:三包期、包修期、易损耗零部件质量担保期,自销售者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2013年8月,梅赛德 斯-奔驰宣布自 奔驰宣布自2013 年8月30日起针对梅 赛德斯-奔驰及精灵轿 车提前执行三包政策 2013年1月15日国家 质检总局正式公布 同年10月1日开始正 式实施
26日再次征集 公众意见 草案引起激 烈讨论 & 项 目在同年8月 暂停 新版《三包 规定》草案 发布
初稿对公众 征集意见 立法启动
3 三包政策内部培训资料-材料仅供参考,限于内部使用。相关内容以BMBS最终发放的政策及手册为准。
新增随车文件
保修服务手册 三包凭证
4 三包政策内部培训资料-材料仅供参考,限于内部使用。相关内容以BMBS最终发放的政策及手册为准。
车辆三包法规维修方案范本
车辆三包法规维修方案范本背景车辆三包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汽车产品质量法》等相关规定,车辆制造商向消费者承诺质量保证,保证消费者在购买一定周期内,对生产厂家或者销售商应当承担的产品质量和维修责任制度。
而对于消费者维权指引中,车辆三包维权是其中比较重要的一环。
因此,本文档将为维修商提供一份车辆三包法规维修方案范本,以便能够更好的服务消费者及保障自身利益。
范本内容1. 车辆三包原则车辆三包原则包括两方面的内容:产品三包和服务三包。
1.产品三包•在正常使用情况下,车辆在三包期内出现质量问题的,车辆生产商负责全部费用;•三包期指车辆使用自出厂之日起一个月或者行驶2000公里以内的时间和里程数为保修期;•三包期外,生产厂商应承担车辆质量问题的后果,但需退还消费者相应的部分维修费用。
2.服务三包•维修过程中损坏车辆的,修理期限加倍,最长不得超过15日;•在三包期内免费保养;•在三包期内,对车辆进行召回维修或者替换;2. 操作规范为确保消费者维修质量及其后果得到保障,维修商在维修操作中需做到以下几点:1.在维修前,核实车辆质保期限及保养次数,避免影响三包期;2.维修车辆时,请关注车辆的质量问题,及时与车主沟通维修项及费用;3.维修后请对车辆做全面检测并能够提供完整的维修清单及维修记录,保证维修质量及时完整;4.维修后请提供消费者最新的发票及保修卡。
3. 维权指导如果消费者在购车过程中出现质量问题,应及时联系售后服务中心、厂家客服或者维修商解决问题。
如果商家无法解决问题,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维权:1.初步协商:双方就维权事宜进行初步协商,达成一致意见;2.调解解决:在初步协商无法达成一致意见的情况下,可申请调解解决;3.质量投诉:消费者可以通过“12365全国消费者投诉平台”等相关渠道进行质量投诉,求得其合法权益。
结语本文档的范本是根据车辆三包法规进行制定的,旨在为维修商提供一份可操作性强,既能保障消费者合法权益,又能保障商家利益的维修方案。
汽车三包方案
汽车三包方案1. 引言汽车三包是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汽车制造商或经销商对销售的汽车提供质保、修理和更换零部件的服务,以保障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汽车三包是保障消费者购买汽车后享有的权益,也是提高汽车制造商和经销商服务质量的重要举措。
本文将详细介绍汽车三包的概念、内容和相关法规要求。
2. 汽车三包的概念和原则2.1 汽车三包的概念汽车三包是指汽车制造商或经销商向消费者承诺,在一定的时间范围内提供质保、修理和更换零部件的服务。
汽车三包的实施是为了保障消费者在购买汽车后享有产品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保障的权利。
2.2 汽车三包的原则汽车三包的实施应遵循以下原则:•产品质量保证原则:汽车制造商应确保所生产的汽车符合国家强制性产品质量标准和技术规范要求,并对销售的汽车负责任。
•公平交易原则:汽车制造商和经销商应遵循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向消费者提供真实准确的信息,并在销售过程中不得擅自变更三包规定。
•合法合规原则:汽车制造商和经销商应遵守相关的法律法规,确保汽车三包的实施符合法律法规的要求。
3. 汽车三包的内容和标准3.1 质保范围和期限汽车质保范围包括车身、发动机、变速器、悬挂系统、制动系统等主要器件和系统。
汽车制造商通常对新车提供3年或10万公里的整车质保期限,具体质保期限和范围可根据不同的汽车品牌和型号有所差异。
3.2 修理和更换零部件如果汽车在质保期内出现因制造缺陷引起的故障,消费者可以向汽车制造商或经销商要求免费修理或更换零部件。
对于非因制造缺陷引起的故障,消费者可以根据汽车制造商或经销商的要求支付一定的费用进行修理或更换零部件。
3.3 责任划分和争议解决在汽车三包期限内,如果汽车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应首先与汽车制造商或经销商进行沟通协商,寻求解决方案。
如果不能达成一致,可以向有关消费者权益保护部门投诉,或通过法律途径解决争议。
4. 汽车三包的相关法规要求汽车三包方案的实施应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有关汽车产品质量保证和售后服务的法规要求。
汽车三包法
汽车三包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产品质量,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国家标准规定的家用乘用车,包括普通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篷车、仓背乘用车、短头乘用车以及旅行车、多用途乘用车、越野乘用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销售、生产、进口、修理汽车产品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汽车产品的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应当保证汽车产品符合使用性能、安全性能要求;并按照本规定承担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汽车产品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汽车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
第四条未列入本规定的汽车产品,其修理、更换、退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对消费者的承诺或者约定执行。
第五条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对于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与销售商或者修理商、制造商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解决。
销售商与供货商、制造商、修理商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的三包责任。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消费者是指为消费需要购买汽车产品的自然人。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是指制造、装配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制造商自行销售汽车产品的视同本规定中的销售商。
汽车产品的进口商视同制造商。
本规定所称供货商是指向销售商提供汽车产品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是指以其名义向消费者直接交付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汽车新三包法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作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
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生产者义务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第十条,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汽车新三包法规(自2016年10月1日施行)【最新】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做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
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生产者义务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第十条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市场车辆三包制度改革方案
市场车辆三包制度改革方案概述市场车辆三包制度是指汽车销售方在特定时间内对出售的汽车质量问题,提供免费维修、更换零部件或退换合同的制度。
该制度在汽车销售和维修过程中起到了重要的作用。
近年来,市场上出现了部分销售商滥用三包政策,通过扩大三包范围和延长三包期限等手段,对消费者造成了不必要的损失。
因此,对市场车辆三包制度进行改革,规范三包范围和期限,保障消费者的权益,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本文将从如下五个方面提出市场车辆三包制度改革方案:三包政策分类、三包期限规定、三包范围明确、三包责任界定和三包异议处理。
三包政策分类根据国家相关政策规定,市场车辆三包政策分为质保、保修和退换。
其中,质保是指车辆出厂时的质量保证,即三包的第一年;保修是指车辆的常规保养和修理,在车辆第一年之后至第三年之前提供的服务;退换是指车辆严重质量问题发生时,可以退换合同。
在市场实践中,为了对消费者提供更好的服务和更好的销售体验,部分销售商会扩大三包范围和期限,导致三包政策没有明确的界限。
因此,应对三包政策进行分类,以限定三包期限和范围,保障消费者的权益。
三包期限规定目前,市场车辆三包期限规定为一年或者两年,根据车型和品牌略有不同。
考虑到车辆本身的质量和所承受的运行磨损,三包期限应当根据车型和品牌进行分类规定。
例如,车辆质量较差、易造成故障的车型和品牌能够适当延长三包期限,而质量较好的车型和品牌则应缩短三包期限。
三包范围明确三包范围是指在三包保障期内,由于车辆本身的质量问题、制造和装配缺陷所引起的故障,销售商应当提供免费维修、更换零部件或退换合同等维权服务。
三包范围过于广泛,对销售商和消费者都带来了一定的经济和劳动压力。
因此,必须对三包范围进行明确界定。
凡是因为车主使用和维护不当或者因为因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的损失,销售商不负责赔偿。
三包责任界定市场上销售的车型和品牌种类繁多,三包责任明确界定是保障消费者权益的关键。
对于一些大品牌车辆,销售商应该对车辆质量提供监管和控制,通过严格的科学检测程序和售前培训等措施,使销售商能够更好地保障三包政策的执行和消费者权益。
汽车三包法(最新)
汽车三包规定(草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产品质量,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XX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国家标准规定的家用乘用车,包括普通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篷车、仓背乘用车、短头乘用车以及旅行车、多用途乘用车、越野乘用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XX国境内汽车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销售、生产、进口、修理汽车产品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汽车产品的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应当保证汽车产品符合使用性能、安全性能要求;并按照本规定承担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汽车产品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汽车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
第四条未列入本规定的汽车产品,其修理、更换、退货,按照《中华人民XX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对消费者的承诺或者约定执行。
第五条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对于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与销售商或者修理商、制造商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解决。
销售商与供货商、制造商、修理商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的三包责任。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消费者是指为消费需要购买汽车产品的自然人。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是指制造、装配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制造商自行销售汽车产品的视同本规定中的销售商。
汽车产品的进口商视同制造商。
本规定所称供货商是指向销售商提供汽车产品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是指以其名义向消费者直接交付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汽车新三包法规(自2013年10月1日施行)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做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
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生产者义务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第十条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汽车新三包法规
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责任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简称三包)责任,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生产、销售的家用汽车产品的三包,适用本规第三条本规定是家用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鼓励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做出更有利于维护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严于本规定的三包责任承诺;承诺一经做出,应当依法履行。
第四条本规定所称三包责任由销售者依法承担。
销售者依照规定承担三包责任后,属于生产者的责任或者属于其他经营者的责任的,销售者有权向生产者、其他经营者追偿。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之间可以订立合同约定三包责任的承担,但不得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不得免除本规定所规定的三包责任和质量义务。
第五条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经营者行使权利、履行义务或承担责任,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不得恶意欺诈。
家用汽车产品经营者不得故意拖延或者无正当理由拒绝消费者提出的符合本规定的三包责任要求。
第六条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负责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组织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公开制度,并可以依法委托相关机构建立家用汽车产品三包信息系统,承担有关信息管理等工作。
地方各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本规定实施的协调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七条各有关部门、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对履行规定职责所知悉的商业秘密和个人信息依法负有保密义务。
第二章生产者义务第八条生产者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家用汽车产品,不得出厂销售。
第九条生产者应当向国家质检总局备案生产者基本信息、车型信息、约定的销售和修理网点资料、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三包责任争议处理和退换车信息等家用汽车产品三包有关信息,并在信息发生变化时及时更新备案。
第十条家用汽车产品应当具有中文的产品合格证或相关证明以及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维修保养手册等随车文件。
汽车新三包法
汽车新三包法汽车工业的发展是现代化的重要标志,服务消费者的安全和维修保养是日益重视的内容。
以保护消费者权益为目的,2016年2月1日起,中国新出台的《汽车新三包法》实施,由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颁布并统一实施。
此法定义了汽车制造商,经销商和顾客之间的义务,以保证消费者受到质量保证,便捷服务和维修保养,特别是汽车退货和更换的程序。
《汽车新三包法》主要包括三部分内容:一是汽车制造商的责任,即为提供高质量的产品而承担的责任;二是经销商的责任,即为消费者提供相应的产品和服务而承担的责任;三是消费者的权利,即消费者按照约定要求汽车制造商和经销商提供服务的权利。
首先,汽车制造商负责向消费者提供高质量的产品,并负责质量保证期间内出现的质量问题。
其中,汽车制造商负责提供有效和质量符合要求的《质量保证书》,同时确认汽车在售出以前的出厂检验合格状态。
同时,在质保期内,汽车制造商负责采取必要的措施保障消费者使用汽车的安全,包括检查及修理等。
其次,经销商负责向消费者提供有效的产品和服务,新三包法规定,经销商应发给消费者有效的销售发票,并负责购买汽车的正确运输,保证汽车在正常情况下送达消费者手中。
另外,经销商也有义务向消费者提供完善的售后服务,在汽车质保期内,经销商有义务检查汽车、配置及调整配件等。
最后,消费者也享有一定的权利。
消费者有权要求汽车制造商按照约定时间范围和要求维修、更换汽车零部件,并在此过程中享有被恰当照顾的权利,其中包括免费提供处理等服务。
消费者还有权要求汽车制造商返还部分费用,或更换符合质量标准的新汽车,以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总的来说,《汽车新三包法》的出台可以有效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从而提高消费者对汽车的安全性和可靠性。
此外,新三包法对汽车制造商和经销商的责任也有明确的规定,以提高汽车制造商的效率和经销商的投入,为消费者提供更安全、实惠、便捷的服务。
同时,此法也有助于积极推动汽车市场的发展,促进汽车行业持续健康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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汽车三包草案完整版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产品质量,保护家用汽车产品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明确家用汽车产品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的修理、更换、退货(以下称三包)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所称家用汽车产品,是指《汽车和挂车类型的术语和定义》(GB/T3730.1)国家标准规定的家用乘用车,包括普通乘用车、活顶乘用车、高级乘用车、小型乘用车、敞篷车、仓背乘用车、短头乘用车以及旅行车、多用途乘用车、越野乘用车(以下统称汽车产品)。
第三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汽车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销售、生产、进口、修理汽车产品的,应当遵守本规定。
汽车产品的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应当保证汽车产品符合使用性能、安全性能要求;并按照本规定承担汽车产品三包责任。
汽车产品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以产品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为依据;没有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高于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以汽车产品的企业标准和使用说明等明示的质量状况为依据。
第四条未列入本规定的汽车产品,其修理、更换、退货,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等法律法规,以及销售商、制造商、进口商、修理商对消费者的承诺或者约定执行。
第五条汽车产品实行谁销售谁负责三包的原则。
对于在三包有效期内出现的产品质量问题,消费者与销售商或者修理商、制造商按照本规定的要求解决。
销售商与供货商、制造商、修理商之间订立的合同,不得免除其依照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应当向消费者承担的三包责任。
第六条本规定所称消费者是指为消费需要购买汽车产品的自然人。
本规定所称制造商是指制造、装配汽车产品并以其名义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
制造商自行销售汽车产品的视同本规定中的销售商。
汽车产品的进口商视同制造商。
本规定所称供货商是指向销售商提供汽车产品的企业。
本规定所称销售商是指以其名义向消费者直接交付汽车产品并收取货款、开具发票的单位或者个人。
本规定所称修理商是指与制造商、销售商订立代理修理合同,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为消费者免费提供维护、修理的单位或者个人。
第七条本规定是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向消费者承担三包责任的基本要求。
本规定不免除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承诺的比本规定更有利于消费者的三包责任,承诺作为明示担保,应当依法履行,否则应依法承担责任。
第二章销售商的义务第八条销售商应当销售经制造商检验合格的产品,同时认真执行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汽车产品经过修复,或者办理过任何购车手续的,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明示。
第九条在制造商未设立或者未指定修理商的地域,销售商应当通过与有关维修商签定代理修理合同,为其销售的汽车产品按本规定向消费者负责提供维护、修理。
第十条销售商销售汽车产品时,应当如实告知消费者以下内容:(一)汽车产品结构、配置、性能、产地;(二)汽车产品己行驶的里程;(三)汽车产品三包承诺的具体内容。
第十一条销售商向消费者交付汽车产品时,应当符合下列要求:(一)当面检验汽车产品(包括外观、内饰及可检验功能)并试车;(二)提供发票、三包凭证、产品合格证、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及其它随车文件;(三)明示汽车产品三包有效期和三包方式;(四)提供修理商名单、地址和联系电话,并不得限制消费者在上述修理商名单中选择修理商;(五)按随车文件向消费者交清随车工具、附件、备件;(六)在三包凭证上填写销售商有关信息;(七)提醒消费者认真阅读安全注意事项,并按产品使用说明书的要求使用、维护;对于进口汽车产品,还应当提供海关出具的《货物进口证明书》和检验检疫机构出具的《进口机动车辆随车检验单》;第十二条销售商应当受理并妥善处理消费者的咨询、查询、投诉。
第十三条销售商不得销售不符合法定标识要求的汽车产品,不得以不合格产品冒充合格产品。
第三章修理商的义务第十四条修理商应当具有交通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相关资格证书,并应当具备必要的服务场所、设施、设备、维修工艺技术文件和专业人员。
第十五条修理商应当与制造商或者销售商订立代理修理合同。
代理修理合同应当约定制造商或者销售商提供技术资料、技术培训、维修用零部件、维修费、备用车、拖运费及补偿费等。
第十六条修理商应当严格执行维护和修理用总成、零部件的进货检查验收制度。
修理商用于维护和修理的总成、零部件应当是制造商提供或者认可,并检验合格的新的装车件。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修理商应当为消费者提供不少于两次的免费维护,具体维护内容应当按照制造商提供的使用说明的规定进行。
第十七条修理商应当建立并执行汽车产品的维护和修理记录存档制度。
消费者有权查阅本人产品的维护和修理记录。
第十八条修理商应当认真、完整、真实地填写维护和修理记录。
维护和修理记录内容应当包括送修时间、行驶里程、送修症状、检查结果、维护和修理项目(此项需消费者确认)、更换的总成、零部件名称和编号、材料费和工时,以及拖运费、提供备用车或者补偿费、交车时间、修理商和消费者签名等。
维护和修理记录应1式3份,分别由消费者、制造商、修理商保存。
提供给消费者的维护和修理记录应当以书面形式表达。
修理商应当在向消费者交车时,当面交接验收、核对,并向消费者提供维护和修理记录。
第十九条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汽车产品发生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故障无法行驶或者不能正常行驶时,修理商应当提供电话咨询服务,开展现场维修服务,或者承担合理的车辆拖运费。
第二十条修理商应当保持维护和修理所需的零部件、总成的合理储备,确保维护和修理工作的正常进行,避免因缺少零部件、总成而延误维护、修理时间。
第四章制造商的义务第二十一条制造商应当严格执行出厂检验制度,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不得出厂。
第二十二条制造商生产、销售的产品应当具有产品合格证、中文产品使用说明书、三包凭证等随车文件,其中:(一)产品使用说明书应当按照国家标准GB9969.1《工业产品使用说明总则》;GB5296.1《消费品使用说明总则》规定的要求编写。
汽车产品所具有的使用性能、安全性能,未列入国家标准、行业标准及企业标准的,其技术性能指标、工作条件、工作环境应当明确在使用说明书中。
(二)在随车文件中应有随车提供的工具、附件、备件等物品清单。
(三)汽车产品三包凭证应当包括产品名称、规格、型号、发动机编号、车辆识别代码(VIN)、产品合格证编号;制造商名称、邮政编码、地址、客户服务电话;销售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销售日期;修理商名称、地址、邮政编码、电话;三包项目、有效期等内容。
第二十三条制造商应向修理商提供中文技术资料,用于指导维护和修理。
第二十四条制造商应当在省区范围内建立与其销售量相适应的具有相关资格证书的维修网点,与修理商签订代理修理合同,约定汽车产品三包、维护、修理服务、损失赔偿等有关的事项。
制造商应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以下简称:国家质检总局)缺陷产品管理中心备案维修网点资料及三包凭证等。
第二十五条制造商应当保证汽车产品停产后五年内继续提供修理零部件。
第二十六条制造商应当妥善处理消费者的直接或者间接查询、投诉,并提供服务。
第五章汽车产品三包责任第二十七条汽车产品的三包有效期包括整车三包有效期,主要总成、系统和损耗件的三包有效期。
三包有效期自销售商开具购车发票之日起计算。
整车三包有效期为2年或者4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主要总成和系统(见附件二、附件三)三包有效期为3年或者60000公里,以先达到者为准;损耗件(见附件一)及其它零部件的三包有效期达不到整车三包有效期的,由制造商明示在三包凭证或者产品使用说明书上。
第二十八条在三包有效期内,汽车产品出现质量问题,消费者凭三包凭证在指定的或者约定的修理商处办理免费修理(包括工时费和材料费)。
符合本规定更换、退货条件,消费者要求更换或者退货的,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车发票办理更换、退货;因质量问题和修理、更换、退货给消费者造成损失,销售商、制造商、修理商应当负责赔偿相应的损失。
质量问题是指汽车产品出现影响正常使用,或者无法正常使用,或者影响安全,或者产品质量与法律法规、标准以及企业明示的质量状况不符合的情况。
第二十九条丢失三包凭证或购车发票,但能够证明所购汽车产品在三包有效期内的,消费者向制造商申请补办三包凭证后,仍依照本规定享受修理、更换、退货权利。
销售商、制造商有积极协助办理的义务,并在接到消费者申请后10个工作日内予以补办。
第三十条产品售出后30天之内,出现因产品质量问题而产生的车架开裂、制动系统失灵、转向系统失灵、燃油泄漏等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或者变速器、发动机发生附件二主要总成或零部件需维修或更换的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可以选择退货、更换、修理。
如果消费者选择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免费退货。
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严重安全性能故障累计进行了2次修理,安全性能故障仍未排除;或者附件二所列总成因产品质量问题,累计更换总成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或者附件三所列系统的同一总成或零部件因产品质量问题,更换2次后,仍不能正常使用的,销售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退货。
本规定所称严重安全性能故障是指汽车产品存在危及生命安全的质量问题,这种问题使消费者无法正常操纵控制汽车,或者使汽车产品存在起火等危险情况。
第三十一条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因产品质量问题修理占用时间累计不得超过35日;超过35日的,或者同一质量问题累计修理5次后,又出现质量问题的,消费者凭三包凭证、维护和修理记录、购车发票,由销售商负责更换同品牌型号整车,消费者接受更换时应向销售商支付相应的合理使用补偿。
修理占用时间的计算自消费者送修之时起,至交车之时止。
1次修理占用时间不足24小时的,以1日计。
第三十二条在三包有效期内,因汽车产品质量问题不能正常行驶或者不能行驶的,修理商应当提供现场修理,或者提供合理的拖运费。
每次修理占用时间(包括等待维修备用件时间)超过2日的,修理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提供备用车,或者由修理商与消费者协商后给予消费者合理的交通费用补偿。
第三十三条在损耗件三包有效期内,损耗件出现质量问题,修理商应当负责免费为消费者负责更换。
第三十四条在整车三包有效期内,符合本规定换货条件的,因销售商无同品牌型号整车的,应当更换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同品牌整车。
无同品牌型号整车,也无不低于原车配置的同品牌整车,消费者要求退货的,销售商应当负责为消费者按发票价格退货,消费者接受更换、退货时应向销售商支付相应的合理使用补偿。
第三十五条换货时,销售商应当向消费者提供新的合格的汽车产品,并提供新的三包凭证。
更换后的三包有效期自更换之日起重新计算。
第三十六条按照本规定换货的,销售商应当自消费者要求换货之日起15个工作日之内向消费者出具更换整车证明。
消费者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机动车登记办法》凭更换整车证明等资料办理变更车辆登记等事宜,同时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车辆购置税有关规定,凭更换整车证明、更换的新车发票及原车车辆购置税原始完税凭证办理车辆购置税变更手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