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学名家——韩德培教授
中国国家豁免立场的转变与发展
中国国家豁免立场的转变与发展作者:李政谦来源:《西部论丛》2020年第12期摘要:本文通过我国近年来的有关国家豁免的司法实践、双边多边条约和立法状况分析了我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立场转变和发展。
关键词:绝对豁免司法实践《国家及其财产管辖豁免公约》中国关于国家豁免的立场经历了一个逐步转变的过程,从最初的坚持绝对豁免,到承认一些例外情况,再到事实上倾向于限制豁免主义。
著名国际法学家韩德培将我国国家豁免立场的特点概括为以下六点:①坚持国家及其财产豁免是国际法上的一项原则,反对限制豁免论和废除豁免论;②坚持国家本身或者说以国家名义从事的一切活动享有豁免,除非国家自愿放弃豁免,即坚持绝对豁免论;③区分国家本身的活动和国有企业或国有公司的活动,认为国有公司或国有企业是具有独立法律人格的经济实体,不享有豁免;④赞成通过协议来消除各国在国家豁免问题上的分歧;⑤如果外国国家无视中国主权,对中国或中国财产强行行使司法管辖权,中国保留对实该国进行报复的权利;⑥中国在外国法院出庭主张豁免权的抗辩不得视为接受外国法院管辖。
[1]一、司法实践在我国的司法实践中,有关国家及其财产豁免问题的案例并不多,目前几乎所有有关我国的涉及国家豁免的案件都是表现在被动方面,即我国作为被告出现在外国法院审理的民事诉讼案件中。
1. 20世纪90年代以前的司法实践自建国以来,我国政府在一些国家和地区的法院受到起诉的情况时有发生,较早期的案件主要有:1950年香港高等法院审理的“两航公司案”、1979年美国阿拉巴马州地方法院审理的“湖广铁路债券案”、1987年日本高等法院审理的“光华寮案”等。
我国政府在处理这些案件时,无不声明中国作为一个主权国家,享有豁免权,从而认为相关法院无权管辖。
虽然此中大多数案件最终是中国胜诉,但是分析我国作为被告的案件中,绝对豁免主义并没有为我国争取到豁免,法院地国大都是从其他角度对案件进行了裁决,而不是通过肯定我国享有绝对豁免权而解决争议。
韩德培:虽云桑榆晚犹存赤子心
面对挫折像斗士
泰 斗级身份 。 对话 问 ,韩德 培 时 在做 检查时 ,韩德 培就所 有罪状 胸开 朗 ,不灰 心 ,精 神没 有垮 ,所 而开 怀一笑 ,时而停 顿沉 思 ,如 一条一条地加 以反驳 ,惹得底下哄堂 以撑下来 了。 曾有 一些在 美 国的朋 祖 父般 和 蔼 慈 祥 又 语 重 心 长 , 大笑 。 可这 竟 成 为他 最 大 的一 个 罪 友得 悉韩 德培 经历 过 的 “ 右派 ”生
天 ,会 云 开 见 日。
16 年 ,韩 德培被 摘去 “ 90 右派ห้องสมุดไป่ตู้
当记 者 走进韩德 培位于 武 汉 珞珈 山下 的家 ,第一眼 印象便是 惊 奇于年 近百岁 的老人 竟是如 此 健 朗 :书 写、阅读 全靠 自己,与 人 交谈 时言 语清 晰 ,不 断配合 以 手势 :接下 来便惊 叹于老人 整洁 简 朴 居 室 里 沿 墙 而 立 的 满 架 书 籍—— 书架从 客厅 一直延伸 到书 房 ,各类书 籍 有序排 列 ,这种景 象好 像也在 默默诠释 老人 的学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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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如此 ,在那 时许多人无法面对人生
逆境 ,精神崩溃 ,甚至还有许 多人上 吊 自杀。但韩德培说 自己那时抱定一
个信念 : “ 不上 吊,绝不 自杀 !” 绝
些歉 意的神 情。韩德培 是 当之 无 愧的法学泰 斗、法学教 育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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圜
韩德培 ■ 虽云桑榆 晚 犹存 赤子心
吴 志 菲 匝
让 韩德 培到 学校 找 当时 的负 责人 , 做 一个 检讨 ,承认 一下 错误 ,希望 韩德培 ,著名法学 家、法学教 育 家,被誉 为 “ 中国国际私 法 能够有 所挽 回。 可是 “ 固的 ”韩 新 顽
国私
评析韩德培教授“一机两翼论”韩德培教授著名法学家、法学教育家,国际法研所名誉所长,中国国际法学会名誉会长、中国国际私法学会名誉会长、“新中国国际私法学的一代宗师”、“中国法学界的镇山之石”。
”韩德培教授的一机两翼论即:国际私法就好比一架飞机,其内涵是飞机的机身,其外延则是飞机的机翼——内涵既包括冲突法,也包括统一实体法,甚至还包括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商事关系的法律;而两翼之一则是国籍及外国人的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是发生纠纷时,解决纠纷的国际民事诉讼及仲裁程序,这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执行。
也就是将法律冲突比喻为机身,冲突规范比喻为机头,统一实体规范比喻为机尾,外国人民事法律地位规范比喻为左翼,国际民事诉讼和国际商事仲裁规范比喻为右翼。
这就形象的描述了国际私法应有的范围,是对国际私法范围的最完善表达,对我国今后国际私法的研究起到了一定的引领作用,更好的促进了国际私法的发展。
对于国际私法的范围和体系,国内外学者有很多不同主张。
韩德培教授认同“大国际私法”的理论,主张国际私法应以涉外民事法律关系为调整对象,其研究不能仅局限于冲突法领域,应当扩大到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实体法领域。
后来,他又将这一主张进一步扩大到涉外商事领域,并提出了将涉外民商事法律关系作为国际私法调整对象的新主张。
这种主张引起了国内众多学者的争论,在与不同学者的论战中,他倡导要用发展的眼光,结合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来研究国际私法,并进一步确立了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法是现代国际私法不可缺少的组成部分的主张。
所以韩德培教授的一机两翼论指的是国际私法集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民商事争议解决规范于一体,“一机两翼”是对其范围形象、准确而全面的概括。
0104464 周妍。
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第八版题目
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第八版题目摘要:I.引言A.环境问题的严重性B.环境保护法的意义和作用C.本书的目的和结构II.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理论A.环境保护法的定义和特征B.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C.环境保护法律关系III.环境污染防治法A.大气污染防治法B.水污染防治法C.土壤污染防治法D.固体废物污染防治法E.噪声污染防治法IV.生态保护法A.生物多样性保护法B.森林保护法C.草原保护法D.湿地保护法V.环境法律责任A.环境违法行为及其法律责任B.环境损害赔偿制度C.环境公益诉讼VI.国际环境法A.国际环境法的概念和渊源B.国际环境法的基本原则C.国际环境法的主要条约和机构VII.我国环境保护法的实施A.环境保护法的执法和监管B.环境保护法的司法实践C.环境保护法的社会参与正文: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第八版,全面阐述了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理论和实践,旨在提高读者的环保法律意识和素养,推动环境保护工作的有效开展。
在本书的第一部分,作者首先分析了环境问题的严重性,强调了环境保护法的意义和作用。
环境保护法作为国家法律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对于保护环境、促进可持续发展具有至关重要的作用。
本书以我国环境保护法为主要研究对象,结合国际环境法的相关规定,力求为读者提供全面、系统的环保法律知识。
第二部分,本书深入探讨了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理论,包括环境保护法的定义、特征,以及基本原则。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包括:保护优先、预防为主、综合治理、损害担责等。
此外,作者还详细解析了环境保护法律关系,包括主体、客体和内容等方面。
在第三部分,本书重点介绍了环境污染防治法和生态保护法。
环境污染防治法包括大气、水、土壤、固体废物和噪声污染防治法等,旨在保护各类环境要素免受污染。
生态保护法则关注生物多样性、森林、草原、湿地等生态资源的保护,强调生态系统的整体性和生物多样性。
在第四部分,本书详细阐述了环境法律责任。
根据我国环境保护法的规定,环境违法行为将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包括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说明]韩德培《国际私法》整理
第一章国际私法的概念第一节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一、含义国际私法的调整对象就是含有涉外因素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是指主体、客体、内容这三要素中至少有一个或一个以上因素与国外有联系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实务中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已经超越这三要素。
总之是一种国际的或跨国的民商事法律关系,也就是说一种超越一国范围的民商事法律关系。
具有涉外性和私法性。
第二节国际私法的范围一、不同主张英美普通法系:国际私法就是冲突法。
范围是对涉外案件的管辖权规范、冲突规范以及承认和执行外国法院判决的规范。
法国学者:包括,国籍法规范、外国人的法律地位规范、法律适用规范、有关国际民商事案件管辖权的规范。
德日学者:仅包括调整民商事法律关系的冲突规范和法律适用规范。
中国学者:最大范围,包括关于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冲突规范、国际统一实体规范、国际民事诉讼程序与国际商事仲裁规范上述不同主张可看出:1)冲突规范或称法律适用规范是国际私法最基本的规范;2)大多数学者都认为应该把冲突规范以外的,但与调整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和解决民商事法律冲突相关的一些规范纳入国际私法范围。
我们应当把国际统一实体规范以及国内法中的专用实体规范纳入国际私法的范围。
韩德培:国际私法如同一架飞机,内涵是机身,外延是两翼。
具体说内涵包括冲突法、统一实体法、国家直接适用于涉外民事关系的法律。
两翼之一为国际以及外国人法律地位问题,这是处理涉外民事关系的前提;另一翼则发生在纠纷时,包括管辖权、司法协助、外国判决和仲裁裁决的承认与执行。
二、范围(一)外国人的民事法律地位规范:确定外国的自然人、法人甚至外国国家和国际组织在内国领域的权利与义务的规范。
这种规范是国际私法产生的前提。
最古老规范。
(二)冲突规范:指明某种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应使用何种法律的规范。
间接规范、特有规范。
(三)国际统一实体私法规范:国际条约和国际惯例中具体规定国际民商事法律关系当事人的实体权利义务的规范。
论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我国国际私法研究中的一个新课题
作者: 韩德培
出版物刊名: 中国法学
页码: 3-10页
主题词: 区际法律冲突;国际私法;国际法律冲突;一国两制;区际冲突法;新课题;和平共处;区际私法;实体法;法律制度
摘要: 为了解决香港和澳门问题,我国提出了实行“一国两制”的构想。
“一国两制“不但表现于社会经济方面,也表现于法律制度方面。
在我国领域内,将同时存在着几个不同的法域,并由此而产生不同的法域之间的法律冲突。
为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作者考虑到必须遵守:1.坚持维护国家统一的原则;2.坚持“一国两制”、和平共处的原则;3.坚持平等互利的原则。
解决我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和步骤,目前唯一可采用的途径是通过冲突法来解决区际法律冲突问题。
采取的方式可以分几个步骤来进行。
第一步暂时参照适用或“准用”各自现有的国际私法规范;第二步在条件成熟时,制定适用于全国各地区的统一的区际冲突法或“区际私法”;第三步在各地区之间根据需要与可能,逐渐通过各自采用一些相同或类似的实体法来求得实体法的统一,从而避免和消除区际法律冲突的发生,当然,这不是在短时期内所能做到的。
第二届韩德培法学奖评选办法
第二届韩德培法学奖评选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纪念我国著名法学家、教育家、中国国际私法学的一代宗师、中国环境法学的开拓者和奠基人韩德培先生对法学事业的卓越贡献,促进我国法治建设,鼓励法学和法律工作者积极探索、勇于创新、多出精品,特以韩德培先生的名义设立韩德培法学奖,并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韩德培法学奖每两年评选一次,设终身成就奖2项,青年原创奖8项。
第二章奖金来源第三条韩德培法学奖的奖励资金由武汉大学韩德培法学基金会提供。
第三章组织机构第四条组织委员会的组成及职责1. 韩德培法学奖组织委员会(简称“组委会”)由武汉大学和武汉大学韩德培法学基金会共同设立,由武汉大学、武汉大学韩德培法学基金会、韩德培先生亲属代表组成。
组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秘书长、副秘书长各1人。
2. 组委会的职责包括:(1)制定《韩德培法学奖评选办法》,并根据评选委员会提出的建议对其进行必要补充和修订;(2)负责奖励基金的筹集、管理和使用;(3)聘任评选委员会委员;(4)根据基金筹集情况确定每届奖励数与奖金额度;(5)主持颁奖活动;(6)其他需要组委会决定的事项。
第五条评选委员会的组成和职责:1.韩德培法学奖评选委员会(简称“评委会”),由国内法学界著名学者组成。
评委会委员每届任期2年,可以连聘连任。
评委会设主任1人,副主任、委员若干人。
2.评委会的职责是:(1)对组委会制定的《韩德培法学奖评选办法》提出补充和修订建议;(2)审议评委会办公室提出的评奖工作安排报告;(3)审议每届评奖工作申报和通讯评审情况的报告;(4)审议评委会办公室提交的异议处理建议并做出最终裁决。
第六条组委会和评委会办公室职责:1.组委会和评委会办公室设在武汉大学,设主任、副主任各1人。
2.办公室根据组委会和评委会的授权,履行以下职责:(1)组织组委会和评委会会议,并向会议报告工作;(2)组织申报工作和专家会评工作;(3)组织获奖名单公示、颁奖大会等事宜;(4)受理异议事项,负责核实并提出处理建议;(5)定期向全体委员印发《韩德培法学奖工作简报》;(6)完成组委会和评委会交办的其他工作。
法学名家——韩德培教授
简介:韩德培教授是我国著名的法学家、杰出的法学教育家。
他于1911 年2月6日出生于江苏省如皋县。
1925 年考入如皋县第二代用师范( 现如皋师范的前身) ,开始接受五四新文化运动、西方民主思潮以及马克思主义思想的影响,并因此奠定了一生的信念和追求。
1928 年师范毕业后,韩先生来到江苏省南通中学高中部继续他的学业,1930 年考入浙江大学史政系,半年后因浙江大学史政系合并到中央大学而转学南京。
从浙江大学到中央大学后,韩先生经历了人生的一次重大转折,他受时任中央大学法律系主任谢冠华先生的影响而改学法律。
1934 年,韩先生从中央大学法律系毕业,留校担任学报和校刊编辑,同时从事教学工作。
1940 年8月,韩先生赴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留学,师从著名国际私法学者莫法特·汉考克教授等,从事国际私法和英美普通法的学习与研究,并于1942 年取得法学硕士学位。
同年,韩先生以特别研究生的身份由加拿大转往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主要学习和研究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法理学。
1945 年,应我国著名国际法学家、武汉大学校长周鲠生先生之邀,韩先生回到了阔别多年的祖国,担任武汉大学法律系教授,讲授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外国法律思想史等课程。
1946 年韩先生出任武汉大学法律系主任。
1949 年解放后,韩先生留在武汉大学继续担任法律系教授兼主任,后又兼任校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协助管理全校的日常工作,1951 年实行校长制后,改任副教务长兼法律系主任,主管学校教务工作。
1978 年韩先生被调回武汉大学,结束了整整20 年的不白之冤,也开始了人生中最辉煌的一段岁月。
1979 年7月,武汉大学决定重建法律系,韩先生承担起重建武汉大学法律系的艰难工作,并在此基础上组建了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和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从20 世纪80 年代初至今,韩先生先后担任武汉大学法律系主任、武汉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与博士后导师,北京大学兼任教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第三届特约成员,国家环境保护局顾问,中国法学会顾问,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顾问,国际自然资源保护同盟理事,环境政策与环境法研究中心理事,世界城市与区域规划学会理事等。
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第八版题目
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第八版题目一、引言随着我国经济的快速发展,环境问题日益突出,环境保护已成为全社会共同关注的热点。
为了更好地保护和改善环境,我国制定了一系列环境保护法律法规。
其中,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第八版对环境保护法的理论与实践进行了深入剖析,为环境保护法的学习和研究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二、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第八版的特点1.内容全面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第八版全面阐述了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概念、原则、法律体系、实施与监管、法律责任等内容,为读者提供了一个全面了解环境保护法的视角。
2.理论与实践相结合教程在介绍环境保护法的基本理论的同时,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结合,通过丰富的案例分析,使读者更好地理解环境保护法的实际运用。
3.更新颖、实用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第八版在保留经典内容的基础上,结合我国环境保护法的新发展,对教程进行了修订和完善,使教程更具新颖性和实用性。
三、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概念与原则1.环境保护法的定义环境保护法是指国家制定的一部旨在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治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促进经济社会可持续发展的法律。
2.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环境保护法的基本原则包括:预防为主、综合治理、公众参与、损害担责等。
这些原则为我国环境保护工作提供了基本的法律依据。
四、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1.环境保护法律体系概述我国环境保护法律体系包括宪法、环境保护法、污染防治法、资源保护法、生态补偿法等多个层次的法律规范。
2.主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我国主要环境保护法律法规有:大气污染防治法、水污染防治法、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环境影响评价法等。
五、环境保护法的实施与监管1.环境保护部门的职责与权限我国环境保护部门负责环境保护法的实施和监督,具有制定环境保护政策、法规、标准和规划等职责。
2.环境保护法的执行与监督环境保护部门要对环境违法行为进行查处,依法对企事业单位和个人实施行政处罚、行政强制措施等。
六、环境保护法的法律责任1.环境违法行为的法律责任环境违法行为主要包括:违反环境保护法规定、不按规定履行环境保护义务等。
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第八版题目
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第八版题目(最新版)目录1.介绍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第八版的背景和重要性2.概述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概念和主要内容3.详述环境保护法的重要条款和规定4.分析环境保护法在当代环境中的应用和实践5.总结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第八版的主要贡献和影响正文韩德培环境保护法教程第八版是我国环境保护法领域的重要著作,它的出版标志着我国环境保护法的研究和实践进入了一个新的阶段。
环境保护法是一部关于保护和改善环境,防止污染和生态破坏,保障人民健康和生活质量的法律,它在我国的环境保护事业中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
环境保护法的基本概念主要包括环境、环境保护、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等。
其中,环境是指影响人类生存和发展的自然和社会条件,环境保护是指对环境进行保护和改善的活动,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则是指对环境造成的负面影响。
环境保护法的主要内容包括环境保护的原则、环境保护的目标、环境保护的措施和环境保护的责任等。
其中,环境保护的原则包括可持续发展、公众参与、预防为主和综合治理等,环境保护的目标是保障环境的清洁、安全和健康,环境保护的措施包括行政管理、法律制度和技术手段等,环境保护的责任则包括政府、企业和公民等。
环境保护法的重要条款和规定主要包括环境影响评价、排污许可、污染防治和生态保护等。
其中,环境影响评价是对规划和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环境影响进行预测、评价和控制的制度,排污许可是对企业排放污染物进行管理和控制的制度,污染防治是对环境污染进行防治和控制的制度,生态保护则是对生态环境进行保护和恢复的制度。
在当代环境中,环境保护法在应对环境问题和实现可持续发展方面发挥着重要作用。
例如,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制度,可以防止规划和建设项目对环境造成不可逆转的破坏;通过排污许可制度,可以控制企业排放污染物的数量和浓度,防止环境污染;通过污染防治制度,可以治理和控制环境污染,改善环境质量;通过生态保护制度,可以保护和恢复生态环境,维护生态平衡。
第一届韩德培法学奖终身成就就推荐表
附件2:
第一届韩德培法学奖
终身成就就推荐表
被推荐人姓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工作单位_______________________
推荐人_______________________
韩德培法学奖组委会办公室
2019年7月印制
填表说明
一、表一由被推荐人签名。
二、表二为推荐人填写。
三、请用计算机填写,可根据实际需要分栏。
四、请在2019年9月30日之前,将本表电子版发至指定邮箱。
纸质版以A4纸打印一式十份,连同推荐意见、被推荐人身份证复印件、被推荐人代表性学术专著1部、学术论文4篇、重要荣誉证书或证明复印件各一式一份,寄至指定地址。
评选委员会办公室联系人:邓朝晖
电子邮件:zhdeng@
联系地址:湖北省武汉市武昌区珞珈山武汉大学法学院310办公室
邮编:430072。
忆韩德培先生两三事
忆韩德培先生两三事
梁西
【期刊名称】《武大国际法评论》
【年(卷),期】2006(000)001
【摘要】<正> 今年2月,是著名教育家、法学家韩德培先生的95岁华诞,我作为先生在武大最早的一批学生之一,现在也已经82岁了。
我很荣幸有机会在这里表达我至诚的祝福!先生是今日武大最年长的教授。
先生健康长寿,是我们国际法研究所之福!是我们法学院之福!在此欢庆之际,往事如梭,不断涌上心头。
【总页数】3页(P340-342)
【作者】梁西
【作者单位】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
【正文语种】中文
【中图分类】D90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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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韩德培——我所知道的韩德培教授
大家:韩德培——我所知道的韩德培教授
罗楚湘
【期刊名称】《法学家茶座》
【年(卷),期】2005(000)002
【摘要】中央电视台10频道的《大家》栏目,一直是我比较喜爱的栏目之一。
我对该栏目比较感兴趣,主要是因为该节目中的主人公都是我国某一领域中的著名专家,看这一节目,自己可以学到许多东西。
根据现代汉语词典的解释,“大家”一词有以下几种含义:著名的专家;世家望族;指一定范围内所有的人;放在“你们”等后做复指成分。
显然,这里的“大家”,指的是著名的专家。
其实,《大家》栏目中出现的专家们不仅在自己的专业领域中有精深的造诣,而且在品德、修养等方面,也都是楷模。
2005年8月21日,中央电视台10频道《大家》栏目,以
“守志善道堪勒石”为题(早在2000年1月,
【总页数】6页(P146-151)
【作者】罗楚湘
【作者单位】北京邮电大学文法经济学院副教授
【正文语种】中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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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介:韩德培教授是我国著名的法学家、杰出的法学教育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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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28 年师范毕业后,韩先生来到江苏省南通中学高中部继续他的学业,1930 年考入浙江大学史政系,半年后因浙江大学史政系合并到中央大学而转学南京。
从浙江大学到中央大学后,韩先生经历了人生的一次重大转折,他受时任中央大学法律系主任谢冠华先生的影响而改学法律。
1934 年,韩先生从中央大学法律系毕业,留校担任学报和校刊编辑,同时从事教学工作。
1940 年8月,韩先生赴加拿大多伦多大学留学,师从著名国际私法学者莫法特·汉考克教授等,从事国际私法和英美普通法的学习与研究,并于1942 年取得法学硕士学位。
同年,韩先生以特别研究生的身份由加拿大转往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主要学习和研究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和法理学。
1945 年,应我国著名国际法学家、武汉大学校长周鲠生先生之邀,韩先生回到了阔别多年的祖国,担任武汉大学法律系教授,讲授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外国法律思想史等课程。
1946 年韩先生出任武汉大学法律系主任。
1949 年解放后,韩先生留在武汉大学继续担任法律系教授兼主任,后又兼任校务委员会副秘书长,协助管理全校的日常工作,1951 年实行校长制后,改任副教务长兼法律系主任,主管学校教务工作。
1978 年韩先生被调回武汉大学,结束了整整20 年的不白之冤,也开始了人生中最辉煌的一段岁月。
1979 年7月,武汉大学决定重建法律系,韩先生承担起重建武汉大学法律系的艰难工作,并在此基础上组建了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和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
从20 世纪80 年代初至今,韩先生先后担任武汉大学法律系主任、武汉大学法学院名誉院长、武汉大学国际法研究所所长、武汉大学环境法研究所所长、武汉大学法学院博士生与博士后导师,北京大学兼任教授,国务院学位委员会法学评议组第三届特约成员,国家环境保护局顾问,中国法学会顾问,中国国际法学会副会长,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会长,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顾问,国际自然资源保护同盟理事,环境政策与环境法研究中心理事,世界城市与区域规划学会理事等。
主要学术观点:韩老关于国际私法的法律思想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1.创立现代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
对于国际私法的范围和体系,韩老强调用发展的观点,结合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现状和发展趋势,明确提出调整国际民商事关系的统一实体法是现代国际私法不可缺少的一部分。
2.正确评估冲突法的前途和作用。
对于冲突法的发展前景,韩先生认为,尽管冲突规范并不规定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关系,缺乏一般法律规范所具有的可预见性、明确性和稳定性,但不能据此否定它是一种法律规范,因为法律规范的形式是多种多样的。
由于涉外民事法律关系的复杂性,国家在调整这种关系时,既需要坚定地维护自己的正当权益,又需要在无损于自己权益的前提下,发展平等互利的对外关系。
因此,它需要一种比较精巧的法律制度能够随着客观形势的变化而能同时实现上述两方面的任务。
冲突法如果运用得当,就有助于实现这样的任务,从这个意义上讲,冲突法不象实体法规范那样明确、具体,而保留一定的灵活性,这不但不是它的缺陷,而且可以说正是它的特点与优点之所在。
所以,只要民族国家还存在,各国民事法律就不可能完全统一,冲突法就是一项必不可少的法律制度。
当然,各国可以采取不同的方法对冲突规范进行改进,而西方国家对冲突规范采取“软化处理”的潮流值得中国学者密切关注。
3.论述国际私法的发展趋势。
韩先生通过广泛深入的研究当代国际私法的晚近发展,高度概括和论述了国际私法的若干发展趋势:(1)传统的“分配法”框架与重视政府政策和实际结果相结合的趋势;(2)冲突法与实体法相结合的趋势;(3)公法与私法相结合的趋势;(4)偏重适用内国法和国际私法的法典化、国际化。
4.设计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方案。
早在1983 年,韩先生就注意到,香港、澳门的回归和中国的统一事业将使解决区际法律冲突的区际私法在我国的国际私法领域占有重要地位。
他除了在他所领导的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组织全国的学者来研究这个问题以外,自己对这个问题进行了深入的超前研究,并在1988 年6月于北京召开的中国国际法学会年会上作了题为《论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的专题发言,从整体上探讨了我国区际法律冲突是如何发生的,它有些什么特点以及我们应如何解决区际法律冲突问题。
后来,韩先生与黄进教授合作在《中国社会科学》上发表了《中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研究》,详细讨论了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产生和特点,探讨了解决中国区际法律冲突的途径和步骤,并从总体、识别、反致、外域法内容的查明、公共秩序、法律规避、属人法、合同关系的法律适用、物权关系的法律适用等方面对未来的中国区际冲突法作了一些设计。
5.探索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体系。
在我国确立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初期,韩先生立即提出应该重构我国的国际私法立法体系,在1993 年于深圳召开的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年会上,他与肖永平博士合作发表了《市场经济的建立与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重构》。
韩先生提出重构我国国际私法的基本思路是:(1)更新观念,实现立法观念的科学化;(2)改善领导,实现立法程序的民主化;(3)增加投入,实现立法手段的现代化;(4)脱离民法,实现立法体例的法典化;(5)大胆引进,实现立法内容的国际化。
因此,会议成立了一个以韩先生为组长的《示范法》起草小组,并确定了小组成员及其分工。
1994 年7月,韩先生在外交学院主持了第一次起草小组工作会议,完成了《示范法》第一稿。
以后,他组织中国国际私法研究会对《示范法》进行了5次讨论和修订。
该《示范法》是中国国际私法学界集体智慧的结晶,是我国法学界第一部完全由学术研究团体起草的《示范法》。
6.倡导比较国际私法的研究。
在九十年代初期,韩先生提出要组织力量对不同国家的国际私法进行系统、深入的研究,以便开展国际私法的比较研究,为我国国际私法的完善作充分的理论准备。
因此,在武汉大学攻读博士学位的一些研究生相继以澳大利亚、瑞士、加拿大、荷兰等国的国际私法为题完成了博士学位论文。
与此同时,韩先生自己对美国冲突法、海牙国际私法会议和欧盟国际私法也作了深入的研究。
主要著作:著作:(1)《国际私法新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 年(2)《韩德培文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5 年(3)《美国国际私法(冲突法)导论》,法律出版社1994 年(4)《中国冲突法研究》,武汉大学出版社1993 年(5)《现代国际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92 年(6)《国际私法教学参考资料选编》(上、下册),武汉大学出版社1991 年(7)《中国环境法的理论与实践》,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8)《国际私法》,武汉大学出版社1983 年,1989 年修订译著:《苏联的法院和资本主义国家的法院》,湖北人民出版社1956 年代表性论文:(1)《欧洲联盟国际私法的特征和发展前景》,《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9 年(第二卷)(2)《论国际公法、国际私法与国际经济法的合并问题》,《中国国际私法与比较法年刊》1998 年(3)《关贸总协定及其基本原则与规则》,《法学评论》1993/3(4)《海牙国际私法会议与中国》,《武汉大学学报》1993/3(5)《制定区际冲突法以解决我国大陆与台湾、香港、澳门的区际法律冲突》,《武汉大学学报》1993/3(6)《市场经济的建立与中国国际私法立法的重构》,《法学评论》1994/5(7)《大陆地区与台湾、香港、澳门地区民事法律适用条例》,1991(8)《海洋法公约与条约制度的新发展》(英文),1990(9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问题》,《中国社会科学》1989/1(10 )《中国区际法律冲突解决之展望》,1989/10(11 )《国际私法的晚近发展趋势》,《中国国际法年刊》1988(12 )《我国的区际法律冲突问题棗我国国际私法研究中的一个新课题》,《中国法学》1988/6(13 )《谈“区际私法”》,《百科知识》1988/6(14 )《中国的法学教育》(英文),《美国比较法季刊》1984/3(15 )《应该重视对冲突法的研究》,《武汉大学学报》1983/6(16 )《充分发挥新宪法在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中的作用》,《法学评论》1983/1(17 )《海牙国际法学院》,《中国国际法年刊》1982(18 )《关于终止若干合同所涉及的一些法律问题》,《上海社会科学》1981/4(19 )《国际私法上的反致问题》,《国立武汉大学社会科学季刊》1948/1(20 )《评美国庞德的五部著作》、《评凯尔逊的“纯粹法学”》,1942(21 )《国际私法中的实质与程序问题》(英文),1942对学术界的贡献和影响:韩德培教授的学术活动范围主要涉及国际私法、国际公法、环境法、法理学以及法学教育等领域,特别在国际私法领域,创造性地提出了“一机两翼”的大国际私法理论,建构了新中国国际私法的理论体系和立法体系,堪称新中国国际私法学的一代宗师。
他的一系列著作和论文受到国内外法学界的高度重视,对推动我国国际私法学和整个法学学科在新时期的复兴与发展及服务于实践,起了至关重要的作用。
20 世纪80 年代,他主持编写了高等院校统编教材《国际私法》,并获国家级优秀教材奖和第一届全国优秀图书提名奖;1999 年他主编的《国际私法新论》创立了现代国际私法学新体系;1993 年他在《市场经济的建立与中国国际私法的立法重构》一文中,提出了重构我国国际私法的基本思路。
与此同时,韩德培教授注重理论联系实际,积极为政府有关部门提供咨询意见,取得了突出成绩。
在20 世纪80 年代初期,我国与日本、前西德之间的一些重点工程因故准备下马,外商以我方单方终止合同为由,向我方追索巨额赔偿。
韩教授应国务院有关部门的邀请,从法律角度对合同进行详细审查,提出了具体建议,受到政府有关部门的重视,也为外商所接受,从而使国家避免了巨大的经济损失。
韩德培教授还在环境法学教育和研究方面贡献甚多。
他主编了我国环境法领域最早的较为全面系统的教材《环境保护法教程》,是我国迄今为止唯一的全国高等院校环境法通用教材,1990 年他又主编了《中国环境法的理论与实践》,该书被誉为“开拓性的理论著作”,为此1998 年他荣获了“地球奖”。
韩德培教授也是学术界公认的“常青树”,他把大量精力投入教学科研管理工作,积极参加国际学术活动,先后赴美国、日本等国讲学或参加会议,为中国国际法和环境法研究的国际化做出了巨大贡献,在国内外法学界享有盛誉,并为我国培养了一大批优秀的国际私法、国际公法和环境法人才,如今已是95 岁高龄的他仍然坚持带领着一批博士生从事着自己挚爱的法学研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