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年天津市及河西区最新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含政府定价和市场定价)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
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02.23•【字号】•【施行日期】2021.03.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经省人民政府同意,国家发改委审定,现将《湖北省定价目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原省物价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目录〉的通知》(鄂价法规〔2018〕46号)同时废止。
对本次修改后的放开、取消或下放事项,请各地认真做好承接,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市场监管工作。
附件:湖北省定价目录湖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2月23日附件说明:一、本定价目录不包含中央定价项目内容。
在本省区域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二、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及时修订本目录。
三、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四、本目录所列商品和服务价格,因市场竞争充分符合放开条件、符合价格改革方向,经省人民政府同意放开的,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后执行。
五、本目录所称“市(州)人民政府”,均包括省直管市和神农架林区人民政府。
授权市(州)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除省定价外的公立医疗卫生机构基本医疗服务价格由同级政府医疗保障部门会同卫生健康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外,其他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授权市(州)、县人民政府制定的价格,除农村道路班车客运票价、汽车客运站站务费标准由同级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外,其他由同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
附件1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征求意见稿)2020年8月说明为了指导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当事人的签约行为,维护合同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府投资条例》以及相关法律法规,制定了《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以下简称《示范文本》)。
为了便于合同当事人使用《示范文本》,现就有关问题说明如下:一、《示范文本》的组成《示范文本》由合同协议书、通用合同条件和专用合同条件三部分组成。
(一)合同协议书《示范文本》合同协议书是委托人与咨询人就合同内容协商达成一致意见后,相互承诺履行合同而签署的协议书。
合同协议书共计9条,集中约定了合同当事人基本的权利义务,包括项目概况、服务范围、委托人代表与咨询项目总负责人、服务费用、服务期限、合同文件的组成、双方承诺、词语含义等重要内容,并约定了合同订立生效条件及合同订立的时间、地点和合同份数。
(二)通用合同条件通用合同条件是合同当事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政府投资条例》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就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提供及相关事项,对合同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做出的原则性规定。
通用合同条件共计13条,具体条款分别为:一般规定、委托人、咨询人、服务要求和服务成果、进度计划、延误和暂停、服务费用和支付、变更和服务费用调整、知识产权、保险、不可抗力、违约责任、合同解除、争议解决。
前述条款安排既考虑了现行法律法规对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有关要求,也考虑了目前的各类工程咨询服务中的通常做法,具有较强的普遍性和通用性,是通用于全过程工程咨询服务的基础性条款。
(三)专用合同条件专用合同条件是指合同当事人根据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结合具体建设项目实际,通过双方的谈判、协商对相应通用合同条件的原则性约定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条款。
在使用专用合同条件时,应注意以下事项:1.专用合同条件的编号应与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的编号一致,并和通用合同条件按照同一编号的条款一起阅读和理解,当两者之间有不符之处,以专用合同条件为准;2.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有横道线的地方,合同当事人可针对相应的通用合同条件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如果不需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则填写“无”或划“/”;3.对于在专用合同条件中未列出的通用合同条件,合同当事人根据建设项目的具体情况认为需要进行细化、完善、补充、修改或另行约定的,可增加相关专用合同条件或附件。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21.12.16•【字号】渝发改规范〔2021〕15号•【施行日期】2022.01.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市场规范管理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两江新区、重庆高新区、重庆经开区、万盛经开区管委会,市级有关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规定,修订后的《重庆市定价目录》已经市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予公布,请遵照执行。
本通知自2022年1月1日起施行。
原《重庆市物价局关于公布〈重庆市定价目录〉的通知》(渝价规〔2018〕5号)同时废止。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2021年12月16日重庆市定价目录说明:1.本目录不包括中央定价项目,在本市范围内凡涉及中央定价(国家发展改革委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的定价项目、定价内容一律按中央定价目录执行。
2.法律、行政法规明确规定实行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的项目,自动进入本目录;法律、行政法规明确实行市场调节价的项目,自动退出本目录。
根据价格领域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等改革进展,定期修订本目录。
3.列入本目录的定价内容,包括定价项目的具体价格、收费标准、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以及相关的定价机制、办法、规则等。
对涉及民生的价格和收费,充分考虑社会承受能力,进行合理监管,保障困难群众生活。
4.授权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制定在本地区执行的政府定价、政府指导价,由本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有关部门负责具体工作。
本目录所称中心城区包括渝中区、江北区、南岸区、沙坪坝区、九龙坡区、大渡口区、北碚区、渝北区、巴南区。
5.尚未通过市场交易形成价格的在市内消纳的水电、气电等电量上网电价由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中央另有规定的除外。
居民、农业等优先购电电量的销售电价,由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定价原则和总体水平,市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具体价格水平。
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优质结构评价细则
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中铁十八局集团有限公司 中冶天工集团有限公司 上海建工七建集团有限公司 南通建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中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等
2
序言 建筑结构质量安全关系到百姓安居乐业和社会稳定。是建筑施 工行业追求卓越,筑造内坚外美精品工程、放心工程的基本要求。 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优质结构评价的设立就是秉承了这一 基本要求,把建筑工程结构创优确定为建筑工程项目创优的基本条 件。通过多年来在天津地区持续开展的“海河杯”优质结构创评活 动,使得“精品工程首先是建筑结构质量的精品”这一命题日益深入 人心,成为建筑施工行业的共识,有力的促进了我市创建精品工程 活动的扎实推进,对有效提升我市建筑工程施工质量,并在全国保 持较高水平起到了重要的引导和推动作用。 天津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以不断促进行业建筑工程质量控制水 平提升为已任,在市建委和市质量安全监管总队的领导和支持下, 通过多年来“海河杯”优质结构创评工作的探索和实践,从日常基础 性工作做起,扎实推进行业质量创优工作。“海河杯”优质结构创评 工作的开展,对总结提高施工技术管理,施工操作技术的提升;对控 制和消除质量通病,探索和破解施工质量缺陷的共性问题;对不断培 育新的、有影响力的精品工程;对推进施工企业转型升台,大力推广结构精细化施工,突出节约 材料、改进工艺和技术创新。进而在贯彻落实住建部工程质量治理 两年行动中彰显行业协会重要的引领作用,这也是协会参与社会事 务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
1.3 本《细则》应与《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评审办法》和 《天津市建设工程“海河杯”奖评审导则》配合使用。
审 稿 人: 王存利 王锦科 王俊茹 孙建华 齐建德 主编单位: 天津市建筑施工行业协会
天津市建设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管理总队 参编单位: 天津建工集团(控股)有限公司
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概念
行政事业性收费与经营服务性收费的概念行政性收费是指国家机关、司法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机构,依据国家法律、法规和省以上财政部门的规定行使其管理职能,向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收取的费用。
行政事业性收费是指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或经省以上财政部门批准,提供不以盈利为目的的服务所收取的费用。
包括检测、计量、鉴定、勘察、设计、咨询、培训、学杂费等方面的收费。
目前共有公安、工商、经贸、科技、外经贸部门、卫生部门、文化部门、新闻出版和广播电视部门、药品监督管理部门、国土房管部门、环境保护部门、建设部门、城市规划部门、林业部门、农业部门、水利部门、保密部门、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等19个部门允许按批准规定项目收取行政事业性收费。
事业单位因提供服务收取的经营服务性收费不属于行政事业性收费。
行政事业性收费执行中央和省两级审批管理制度。
实行收费许可证制度,按照现行财政管理体制,行政事业性收费一部分纳入预算管理,另一部分按预算外资金管理。
在《关于公布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中,财政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联合要求,自2009年1月1日起,在全国统一取消和停止征收100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经营服务性收费是指在本市辖区内向社会提供场所、设施或技术、知识、信息、体力劳动等经营服务。
当前经营服务性收费存在的问题及政策建议当前,企业和群众在生产经营和日常生活中缴纳的费用,除国家行政机关及有关单位收取的行政事业性收费外,还有大量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提供场所、设施、技术、信息、中介、劳务、传递等有偿服务的收费,这些按自愿有偿原则提供的服务,不体现政府职能,其收费通常称为经营服务性收费,按照《价格法》的规定,作为服务价格管理。
经过多年的清理整顿,行政机关收费比较规范,但经营服务性收费总体上存在管理制度不完善、收费行为不规范等问题,特别是一些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垄断行业组织借用行政权力、垄断地位实施强制服务并收费或只收费不服务、加重企业和群众负担的问题比较突出,社会反映强烈。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9]31号
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北京市司法局关于本市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正文:----------------------------------------------------------------------------------------------------------------------------------------------------关于本市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通知京发改[2019]31号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优化本市营商环境,切实减轻企业和群众负担,根据《北京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有关规定,经报请市政府同意,自2019年2月25日起,调整本市部分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完善公证服务收费政策。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本市公证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实行政府指导价的公证服务项目目录(以下简称“目录”)和收费标准详见附件,各公证机构可在不超过政府规定收费标准的范围内,自行制定具体收费标准。
目录以外的公证服务收费以及公证机构为当事人提供公证服务的过程中,根据当事人委托或要求,发生公证业务以外的其他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二、各公证机构新增公证服务项目或提供其他非公证业务服务应明确具体服务内容,并报市司法局。
各公证机构在政府指导价规定范围内制定或调整收费标准、自主制定或调整实行市场调节价的服务收费标准,应当提前30日向社会公布,并书面告知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
三、各公证机构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服务场所的显著位置及本机构网站(网页)首页设置专门栏目公示所有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行业监督举报电话和价格投诉举报电话等信息,主动接受社会监督,同时做好公证服务收费政策的宣传解释工作。
四、本市公证服务收费标准实行动态调整,各公证机构应加强收费政策执行情况的统计分析,并在每年5月底前,将上一年度公证业务开展情况及经合法审计后的年度收支情况报市司法局、市发展改革委。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20年11月27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30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廖国勋2020年12月5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根据“放管服”改革和国家机构改革工作要求,市人民政府对照3个《国务院关于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国务院令第709号、第710号、第714号)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7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6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对17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一)关于《天津市防止拆船污染环境管理实施办法》1.将第三条、第五条、第六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将第三条第六款中的“国家海洋局北海分局驻津海洋监察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部海河流域北海海域生态环境监督管理局”。
(二)关于《天津市环境噪声污染防治管理办法》1.将第三条、第六条、第七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五条、第三十六条、第三十八条、第四十一条中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修改为“生态环境主管部门”。
2.将第三条第二款中的“交通”修改为“交通运输”,“海事行政管理部门”修改为“海事管理机构”。
3.将第四条中的“规划部门”修改为“规划和自然资源主管部门”。
(三)关于《天津市铁路道口安全管理办法》1.将第四条、第六条、第二十三条、第二十四条中的“市交通委员会”修改为“市交通运输管理部门”。
西藏自治区政府定价的经营性服务收费目录清单2019年发布
授权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一)接受国家产权所有者委托 。从事的代理交易以公开竞价方式交
易,按不超过成交金额的 3.1%收交易服务费,并按成交额成反比例分档
递减累加计算 :交易成交额 500万元以下 (含500万元)部分转让方
2.1%,受让方3.1%;500万元—1000万元(含1000万元)部分转让方
藏发改办函2012397号藏发改价格2018620号藏发改价格2018714号藏发改价格2019282号藏发改价格200753号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国土资源部门住房城乡建设部门是否否六公证服务收费其他特定服务收费一证明文件文书类公证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藏发改价价格2017813号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司法部门是否否二证明法律事实类公证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藏发改价价格2017813号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司法部门是否否七司法鉴定服务收费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藏发改价价格2017317号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司法部门是否否3类型一级项目二级项目收费标准收费文件文号定价部门行业主管部门是否涉企是否行政审批前置是否涉进出口环节定价方法备注其他特定服务收费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藏发改价价格2017317号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司法部门是否否三声像资料类司法鉴定收费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藏发改价价格2017317号发展改革价格部门司法部门是否否八律师服务部分收费一担任刑事案件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人以及刑事案件自诉人被害人的诉讼代理人的标准
前置
备注
(一)居民污水 0.8元/吨
处理费
拉发改价字〔2016〕374号 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水利部门
是否 否
授权地(市)行署、人民政府
(二)非居民污 经营性:1.6元/吨;非经营性1.1元/吨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
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天津市人民政府令第29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7年11月23日经市人民政府第121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代理市长张国清2018年1月9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规章的决定为深入推进“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政策措施有效落实,市人民政府对现行有效的规章进行了清理,决定对16部规章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3部规章予以废止。
一、修改“放管服”改革涉及的部分规章1.对《天津市墙体材料革新和建筑节能管理规定》(2002年市人民政府令第56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一条第一款。
(2)删除第十三条。
(3)删除第十四条。
(4)删除第十五条。
(5)删除第十六条。
(6)删除第二十一条。
2.对《天津市水利工程建设管理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15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二条。
(2)删除第十三条。
(3)第三十三条修改为:“水利工程施工过程中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等应当保护现场,采取有效措施抢救人员和财产,防止事故扩大,进行事故调查、处理,并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所在区人民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
”3.对《天津市设定与实施行政许可规定》(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23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三十条第二款。
(2)删除第三十六条第四款。
4.对《天津市实施〈实验动物管理条例〉的办法》(2004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0号)作出修改。
(1)删除第十二条。
(2)删除第十三条第一款。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天津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正文:
---------------------------------------------------------------------------------------------------------------------------------------------------- 市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天津市定价目录》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各委、办、局,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价格改革、进一步简政放权和转变工作职能,完善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2015年8月26日市人民政府宣布原《天津市定价目录》(津政发〔2002〕79号)失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的规定,我委制定了新的《天津市定价目录》,经市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国家发展改革委审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对于实行政府定价的项目,各级价格主管部门要进一步加强成本监审、专家论证、价格听证、跟踪监测、政策评估等环节工作,科学合理制定价格。
对于取消政府定价的项目,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及时发现影响价格波动的苗头性、倾向性和潜在性问题,按照预案的规定及时处置,促进市场价格运行平稳,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
《天津市定价目录》自2015年9月1日起施行。
2015年8月31日——结束——。
上海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版)
是
否
否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旅客基本服务收费
1、补票手续费:每人次2元。2、退票费:(1)开车时间2小时以前(含2小时)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的10%计收退票费,不足0.5元按0.5元计算;(2)开车前2小时以内办理退票,按票面金额的20%计收退票费,不足1元按1元计算。3、客运站旅客站务费:一级站每票2元;二级站每票1-2元;三级站每票1元。
沪建交联〔2011〕1350号)、沪发改价费〔2009〕009号
交通、发展改革(价格)部门
交通部门
是
否
否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交通服务收费
1、虹桥机场T1、T2航站楼,虹桥枢纽西交通中心(火车站)收费标准:(1)首2小时10元/小时;(2)超2小时后5元/小时;(3)24小时内计费上限10小时,最高60元;(4)24-48小时计费上限14小时,最高80元;(5)48小时及以上每24小时计费上限20小时,最高110元。(注:大型车收费标准加倍;免费停放时间及规则由机场集团制定并公布;停车按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按1小时递进;上述连续停放实行每24小时累计收费)2、浦东机场T1、T2航站楼收费标准:(1)首2小时最高10元/小时;(2)超2小时后最高5元/小时。(注:大型车收费标准加倍;免费停放时间及规则由机场集团制定并公布;停车按小时计费,不足1小时按1小时计,超过1小时按1小时递进;上述连续停放实行每24小时累计收费)3、浦东P4停车场24小时内最高40元(5元/小时,每24小时计费上限8小时)。4、浦东P5停车场收费标准不高于P4停车场,由机场集团浮动调整并公布。5、浦东机场长时停车库24小时内最高60元(5元/小时,每24小时计费上限12小时)6、轨道交通1号线富锦路站、轨道交通3号线江杨北路站、轨道交通7号线美兰湖站、轨道交通9号线松江大学城站、轨道交通11号线安亭站、轨道交通11号线嘉定西站、金山铁路金山卫站、金山铁路亭林站、金山铁路金山园区站公共换乘停车场(库)为5元/次•天。7、轨道交通1号线锦江乐园站、轨道交通1号线汶水路站、轨道交通2号线淞虹路站、轨道交通7号线大场镇站、轨道交通8号线沈杜公路站、轨道交通8号线芦恒路站、轨道交通11号线南翔站、轨道交通11号线嘉定新城站公共换乘停车场(库)为10元/次•天。8、公立医疗机构配建停车场(库、泊位)机动车停车收费按照市、区物价部门有关规定执行。
天津市政府令2015年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津政令第 20 号
天津市政府令2015年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正文:----------------------------------------------------------------------------------------------------------------------------------------------------天津市政府令津政令第20号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已于2015年6月9日经市人民政府第5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天津市市长黄兴国2015年6月20日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修改部分规章的决定市人民政府决定,修改下列规章:一、对《天津市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规定》(1993年市人民政府令第3号)作出修改(一)删除第八条。
(二)第十条修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属于政府非税收入管理范围,收费收入全额纳入预算,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三)第十一条修改为:"行政、事业性收费实行年度报告制度。
具体管理规定由市物价、财政部门制定。
"(四)第十三条修改为:"下列各项属违法行为:(一)擅自设立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或提高收费标准的;(二)收费项目已取消或收费标准已降低,仍继续按原项目、原标准收费的;(三)不执行年度收费情况报告制度的;(四)不执行收费公示制度的;(五)不按规定使用收费票证的;(六)不按规定在政务网站公布收费单位名单和变动情况的;(七)收费收入不按规定上交或超出规定范围使用和瞒报、虚报、拒报收费收支情况的;(八)拒绝接受监督检查机关检查、审验的;(九)其他违反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的乱收费行为。
"(五)第十四条修改为:"对第十三条各项违法行为,由物价、财政部门在职责范围内,分别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管理条例》、《价格违法行为行政处罚规定》(国务院令第585号)、《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及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予以处罚。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鞍山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鞍山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5.11.16•【字号】•【施行日期】2015.11.1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鞍山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鞍山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各县(市)、区物价局(发改局),市直有关部门: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涉企收费管理减轻企业负担的通知》(国办发[2014]30号)和《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加快建立涉目企经营服务收费录清单等三项目录清单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5]783号)要求,依据省物价局《关于公布辽宁省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辽价发[2015]63号)精神,现将《鞍山市政府定价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以下简称《目录清单》)予以公布,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目录清单》共有17项(详见附表),其中:省管9项;省授权市以下政府管理8项。
各执收单位要严格执行政府制定的收费标准,不得超范围、超标准收费。
二、未进入《目录清单》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市场调节。
实行市场调节的涉企经营服务性收费,行业主管部门要加强行业监管,建立健全服务标准规范,创造公开、公平的市场竞争环境;收费单位要合法经营,诚信经营,为消费者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物价部门要加强事中事后监管,规范收费行为,维护市场秩序。
三、各执收单位要严格实行明码标价制度,在经营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标准等有关事项,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要建立会计制度和收支情况年度报告制度,使用税务部门统一监制的收费票据,按照市发改委《关于加强收费管理事中事后监管工作的通知》(鞍发改发[2015]50号)规定,每年四月底前将上年度收费执行情况上报市发改委收费管理处。
四、各县(市)、区价格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市场价格行为监管,坚决依法查处串通涨价、价格欺诈等不正当价格行为,维护正常市场秩序,保持价格水平基本稳定,保障市场主体合法权益。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23•【字号】晋发改收费发〔2019〕346号•【施行日期】2019.07.2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晋发改收费发〔2019〕346号各市发展改革委,省住建厅、省自然资源厅、省司法厅:为全面深化“放管服”改革,进一步降低实体经济成本,持续改善营商环境,以更实举措更大的激发市场活力,健全主要由市场决定价格的机制,不断提高政府定价管理的科学性、规范性和透明度,按照《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要求,涉及取消和放开收费事项经报请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清理规范我省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取消放开部分收费,缩减政府定价范围按照国家和省有关整合公共资源交易平台,加快推进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的要求,自2019年9月1日起,取消“有形建筑市场交易服务费”、“地产和矿业权交易手续费”。
取消“地产和矿业权交易手续费”后,土地使用权、矿业权出让和转让前期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的原则,由委托的政府部门或单位支付,不得向中标人收取,进一步减轻企业负担。
山西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降低有形建筑市场交易服务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服价发〔2017〕276号)、《关于降低地产和矿业权交易手续费标准及有关事项的通知》(晋发改服价发〔2017〕275号)同时废止。
按照“凡是市场能自主调节的就让市场来调节”的原则,自2019年9月1日起,放开“律师服务收费”、“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
放开收费后,收费单位应严格执行明码标价有关规定,在收费场所醒目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等,为用户提供质价相符的服务。
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湘西自治州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湘西自治州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公布日期】2022.11.30
•【字号】州发改价费〔2022〕406号
•【施行日期】2022.11.3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行政法总类其他规定
正文
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发布湘西自治州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通知
州发改价费〔2022〕406号
各县市发改局、湘西高新区科经局:
根据湖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公布湖南省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的公告》(2022年第5号)精神,结合我州收费政策的调整情况,我委对《湘西自治州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进行了修订,现予以发布。
州发改价费〔2021〕503号文件同时废止。
目录清单将根据经营服务性收费改革进程实施动态调整。
各县市发改局要及时做好本级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发布工作。
附件:《湘西自治州政府的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湘西自治州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022年11月30日附件
湘西自治州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最新政府指导价)
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标准(最新政府指导价)《省司法厅关于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不再实⾏政府定价的通知》各市、州、直管市、神农架林区司法局:2018年4⽉27⽇,省物价局下发《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录>的通知》(鄂价法规[2018]46号),没有将律师服务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纳⼊定价项⽬。
省司法厅经征求省物价局意见,确认我省律师服务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不再实⾏政府定价,实⾏市场调节价。
为维护我省法律服务收费放开后的正常秩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2018年12⽉1⽇起,全省律师服务收费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全⾯实⾏市场调节价。
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提供法律服务的收费标准由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同委托⼈协商确定。
⼆、各律师事务所和基层法律服务所要严格遵守《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以及司法部《律师事务所管理办法》、《律师执业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所管理办法》、《基层法律服务⼯作者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建⽴健全收费管理和财务管理制度,严格落实明码标价制度,为委托⼈提供优质⾼效、价格合理的服务,严禁恶意低价、串通涨价、价格垄断、价格欺诈等不正当竞争⾏为。
三、各级司法⾏政机关要会同物价管理部门加强对律师事务所、基层法律服务所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作者的监督管理。
对违反《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中华⼈民共和国价格法》和律师、基层法律服务⼯作者执业纪律的,司法⾏政机关和物价管理部门根据各⾃职权,依法依规查处,切实维护我省法律服务市场秩序。
四、2018年6⽉1⽇前的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为适⽤《关于印发公证等专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鄂价⼯服[2016]57号)。
2018年6⽉1⽇⾄12⽉1⽇前的律师服务和基层法律服务收费⾏为适⽤《关于印发<湖北省定价⽬录>的通知》(鄂价法规[2018]46号)。
五、《湖北省律师服务收费管理办法》和《湖北省基层法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修订将由发⽂机关另⾏依法办理。
天津市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目录清单2020
六类货车:每车每公里2元。
津交发〔2019〕193号、
津交发〔2020〕24号
市交通运输委、市发展改革委
市交通运输委
是
否
是
根据公路的技术等级、投资总额、当地物价指数、偿还贷款或者有偿集资款的期限和收回投资的期限以及交通量等因素计算确定
二、机动车停放服务收费
(一)公共文化、交通、体育、医疗、教育等公共设施配套停车场(库、泊位),具有垄断经营特征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是
否
否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二)政府投资建设停车场(库、泊位)收费
道路停车泊位:一、二、三类区域对应分别为每半小时4元,3元、1元。地下停车场(楼)按照每半小时最高不超过3元收取。
津城管公用〔2020〕81号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城市管理部门
城市管理部门
是
否
否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三、高速公路清障救援服务费
(一)拖车费
(一)法医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津发改价费〔2017〕54号、
市发展改革委会同市司法局
市司法局
是
否
否
准许成本加合理收益
津发改价费〔2017〕936号
(二)物证类司法鉴定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见相关文件。
津发改价费〔2017〕54号、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
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20.01.22•【字号】•【施行日期】2020.02.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证正文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区县(自治县)发展改革委、司法局,两江新区市场监管局、司法局,高新区改革发展局,万盛经开区发展改革局、司法局:为进一步规范公证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和公证机构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进一步清理规范政府定价经营服务性收费的通知》(发改价格〔2019〕798号)和《重庆市公证服务收费管理办法》(渝价规〔2017〕8号)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重新制定《重庆市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重庆市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见附件)。
二、公证机构在本目录以外的公证服务费应当由公证机构与当事人双方协商一致,并以书面形式确定。
三、公证机构应当严格执行明码标价制度,按规定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示收费项目、收费依据、收费标准、服务内容、监督投诉电话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监督。
四、各有关部门应当加强对公证收费、公证执业活动的监督检查,对违反规定的行为,依据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
五、本通知自2020年2月1日起执行。
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印发〈重庆市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试行)〉的通知》(渝价〔2017〕200号)、原《重庆市物价局重庆市司法局关于公证服务收费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渝价〔2018〕44号)同时废止。
附件:重庆市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重庆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重庆市司法局2020年1月22日附件重庆市政府定价的公证服务收费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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按受益份额的面积计算(尾数不足一平方米按一平方 米计算),每平方米 50 元。
小额财产继承
标的额 0-500 元(含) 50 元/件
标的额 501-1000 元 (含)
100 元/件
序号
公证服务项目
5
证明遗嘱
6
证明委托、声明、保证等单方法律行为
7
赋予债权文书强制执行效力
证明出生、生存、死亡、身份、曾用名、
移动硬盘
500 元/个
2T 标准 容量递加收费
十九、当事人委托鉴定,检验检测, 翻译等事务
所需费用由当事人支付
二十、关于撤回,不予办理,终止公证等情形
未经审查
50 元/件,已发 生 的费用不退
1
当事人申请撤回
已经审查
按照该公证事 项收费标准的 50%收取,已发 生的费用不退
适用于公证机构受理公证申请 之后出具公位、
职务(职称)、资格、资信、有无违法犯
8
罪记录、婚姻状况、亲属关系、财产权、
收入状况、纳税状况、选票、指纹等有法
律意义的事实
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资格、资信、收入
9
状况、纳税状况、财产权属等有法律意义
的事实
证明不可抗力、意外事件、收养事实、票
10
据拒绝、查无档案记载等有法律意义的事
疑难复杂案 件,协商收费。 外单位委托核查(含外地公 证 处)。 认证费按实际支出另行收取。 登记费、邮资费等按实际支出 另行收取。
疑难复杂案件,协商收费。
疑难复杂案件,协商收费。 涉及外省市调查案件,协商收 费。
50 元/件起(英文普通文书) 20 元/本 0.5 元/张 调卷 20 元/本;复印卷宗 20 元/本; 复印公证书 2 元/张
200 元/件(用于融资的声明、保证等,按照证明合同、 协议收费标准执行)
不出具执行证书的,按债务总额的 0.1%收取(按比例 收费不到 200 元的按 200 元收取);出具执行证书的, 加收至债务总额的 0.3%。
100 元/件(用于继承的亲属关系公证,按照财产继承 公证的收费标准执行)
400 元/件 400 元/件
疑难复杂案 件,协商收费。提 存所涉的评估、拍卖或者仓储 保管等费用由当事人承 担。
300 元/件
保管文书类 100 元/件/月 (不满一 个月按照一个月计算; 保管其他物 品,协商收费。)
如需租赁保管箱,保管场地的, 租赁费用 由当事人承担。
参照遗嘱继承公证收取
500 元/件起(非诉讼代理) 200 元/单位起 100 元/件 300 元/件 不涉及财产的民事类法律文书 100 元/件起 1000 元/件起 100 元/单位
50 万元(含)以下 部分
50 万元—500 万元 (含)部分
0.3%(按比例收费不到 200 元 的按 200 元收取)
0.25%
1
证明合同、协议
500 万元—1000 万 元(含)部分
1000 万元—2000 万 元(含)部分
2000 万元—5000 万 元(含)部分
5000 万元—1 亿元 (含)部分
序号
公证事项、事务
收费标准 200 元/件(河西区)
备注
300 元/件(其他市内五区)
十一、外出办证费
400 元/件(天津市其他区县) 300 元/件(河西区经济件)
因外出办证所产生的交通、 住 宿费由当事人承担。
400 元/件(其他市内五区经济件)
500 元/件(天津市其他区县经济件)
十二、法律咨询费
2020 天津市及河西区最新公证服务项目及收费标准 (含政府定价和市场定价)
从 2020 年 3 月 1 日起,对婚前财产约定协古墓议、房产继承证明、遗产分割协议等 13 项公证服务项目将实行新的收费标准,具体如下:
天津市实行政府定价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
序号
公证服务项目
收费标准
一、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400 元/件 500 元/件 100 元/件
天津市河西公证处实行市场调节价公证服务项目目录和收费标准
序号
公证事项、事务
一、证明有法律意义的事实
1
保全证据公证
2
现场监督公证
二、提存公证
1
担保性提存
2
清偿性提存
三、抵押登记
四、保管
五、确认遗嘱效力
六、代办
1
代办法律事务
2
代为调查核实
3
代办认证
4
代办登记
以下部分
的按 200 元收取)
证明不涉及房产的财产继承、赠与和接受 遗赠(证明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20 万元—50 万元 (含)部分
50 万元—500 万元 (含)部分
1% 0.8%
4
500 万元—1000 万 元(含)部分
0.5%
超过 1000 万元部分 0.1%
涉及房产的继承、赠与和接受遗赠(证明 单方赠与或受赠的,减半收取)
200 元/小时 ( 不足一小时按一小时计算)
十三、公证调解
协商收费
十四、司法辅助事务
协商收费
十五、其他公证法律服务
协商收费
十六、常年公证服务收费
协商收费
十七、捐献遗体,眼角膜等公益公证 免费(含公证费和外出办证费等)
光盘
20 元/张
4G 标准容量, 增容递加收费
十八、存储介质
U盘
100 元/个
64G 标准容 量,增容递加收费
公证书已制作 完毕
不予退费
2
不予办理
公证机构根据其原因和责任,酌情 退还部分或者全部收取的公证费。
0.2% 0.15% 0.1% 0.05%
1 亿元以上部分
0.01%
证明不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如:抚
2
养协议、赡养协议、监护协议、出国留学 200 元/件
协议等
证明涉及财产关系的民事协议。如:夫妻
3
(婚前)财产约定协议、遗产分割协议、 400 元/件
共有财产约定和分割协议等
受益额 20 万元(含) 1.2%(按比例收费不到 200 元
七、代拟、修改法律文书
八、出具法律意见书
九、调查、核实费用
十、其他
1
翻译费
2
副本费
3
复印费
4
查档费
收费标准
1000 元/件起 3000 元/件起
备注
疑难复杂案 件,协商收费。 疑难复杂案件,协商收费
按标的额的 0.3%收取,不足 500 元 的 按照 500 元收取
按标的额的 0.6%收取,不足 1000 元 的按照 1000 元收取
实
二、证明有法律意义的文书
证明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公司章程、会议决
11
议、证书、执照或其他法律文书实
证明知识产权的享有、转让和使用许可文
12
书
证明其他有法律意义文书及文书上的签
13
名、印鉴、日期及证明文书的副本、影印
本、节本、译本与原本相符等
收费标准
标的额 1001-20000 (含)
200 元/件
400 元/件(不涉及财产 200 元/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