消费者的概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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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键词:消费者;商品房;生活消费;经营者 中图分类号:DF529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1673- 260X(2012)02- 0095- 03
1 关于消费者概念的立法现状及理论争议 1.1 我国现行立法中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 第 2 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 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的规定,即是所谓对 消费者概念的界定.但是,这个规定相当的不明确, 充其量只能说是对《消法》调整范围的一种规定.
理论界对于生活消费的界定有两种具有代表 性的观点:一种是主客观统一说,另一种是客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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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观统一说认为,消费者主观上必须有“为生活 律拟制的“人格”,其职工个人才是商品或服务的消
消费需要”的动机或目的,客观上必须有“购买、使 费者或接受者,商品和服务终究满足的是职工个人
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⑤对于购买者是否以生 的某种需要.因此,消费者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单
我国地方性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曾努力想在 “消费者”概念问题上进行补充,以期完善对消费者 权利的确认和保障.例如,《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 条例》 第 2 条第 1 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
指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和单位,其权益受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① 《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 2 条第 1 款规定, “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提高生活水 平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②从 以上举例不难看出,相对于《消法》的规定,我国地 方性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至少在一个方面对“消费 者”概念进行了具体化.应当指出的是,我国地方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仍然在界定“消费者”概念的 问题上没有实质上的突破,只是凸显了关于单位是 否属于“消费者”这一争议问题. 1.2 我国理论界关于消费者概念的观点
严重的不稳定性.界定消费者的概念既是完善法律 为,商品房应当属于商品,购房者也应当是消费者,
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重要 理由如下:
基点,因此,厘定消费者的概念是十分必要的.
居住是人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之一,商品房与一
2 消费者概念的应有之意
般商品一样是为了满足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某种需要而产生的,它
笔者从构成消费者的主体要件、客体要件、目 同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
一部分学者认为商品房购买者是消费者,持该 类观点的学者主要理由是:购买住房是一个典型的 生活消费,如果将购房者排除在消费者范围以外, 不符合《消法》的立法本意.另一部分学者认为商品 房购买者不是消费者,持该类观点的学者主要理由 是:1《. 消法》制定时,针对的是一般商品,不包括商 品房;2.商品房的质量问题可通过瑕疵担保责任制 度得到解决;3.商品房买卖合同金额巨大,在判决 双倍赔偿后将导致双方利害关系的有失平衡.这种 观点主要是从《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角度 考虑. 1.2.3 何为生活消费
第 28 卷 第 2 期(下) 2012 年 2 月
赤 峰 学 院 学 报( 自 然 科 学 版 ) 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Natural Science Edition)
Vol. 28 No. 2 Feb. 2012
浅析消费者的概念
江小舟
(四川大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4)
不易判断性,而通过客观标志进行判断,具有较强 “商品”和“服务”的具体种类,这就导致在现实生活
的可操作性和稳定性.
中人们对一些特殊物品是否属于消费的客体产生
通过以上阐述,可以肯定的是《消法》第 2 条存 了疑问.其中,长期以来以商品房是不是商品,购房
在相当的不明确性并且导致《消法》在实践中具有 者是不是消费者,理论界存在的争议最大.笔者认
摘 要:消费者是经营者获取利润的唯一对象,他们往往处于经济力量薄弱、交易信息不对称、易受营 销手段影响等不利地位,这必然导致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对消费者这一特殊群体赋予相应 的权利并给予充分的保护,是市场经济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必然出现的.然而,对消费者权利的合理确 认和对消费者权利的充分保障,就需要法律详尽且合理的规定来实现这一目标.要确认并保障消费者的权 利,首要问题是明晰消费者的概念,否则赋予消费者再多的权利,消费者却无法享有,法律就成为了没有实 用价值的花瓶、摆设.
的要件和行为要件四个方面对这一界定进行阐述 大部分购房者是为了满足自身生存、便利和舒适的
和分析.
需要而购买商品房的,并非以赢利为目的购买.我
2.1 主体要件
国浙江、广东、福建等省在实施《消法》办法中明确
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 将房屋包括在商品范围之内. ⑥在最高人民法院颁
活消费为其主观目的,可以凭借一般人的社会生活 位.
经验加以判断,即依据所谓的“经验法则”进行判 2.2 客体要件
断.客观说认为只要是购买了生活消费品,就属于
《消法》将消费者消费的客体限定于“商品”和
生活消费,而不问其消费的目的和动机.这种观点 “服务”是十分准确的.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仅是理
主要考虑到消费行为的动机或目的具有主观性和 论上对商品和服务的界定,而《消法》并没有列举
我国理论界对于消费者概念问题的争论,主要 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 1.2.1 消费者是否包括单位
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所谓消费者,是指为生
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 人.”③支持该观点的学者主要理由是:1.将消费者的 范围局限于自然人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一致的; 2. 将消费者的范围局限于自然人是基于对个体社 会成员弱者地位的认识;3.单位不是终极消费的主 体,归根到底自然人才是终极消费的主体.④但是, 仍有少部分学者认为,消费者的概念具有广泛性, 应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持该类观点的学者主要理 由是:1.单位在处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也有可 能在实施消费行为过程及消费纠纷诉讼过程中处 于弱势地位;2《. 消法》 规定了消费者的 9 项权利, 但并没有排除单位可以享有这些权利. 1.2.2 商品房购买者是否为消费者
1 关于消费者概念的立法现状及理论争议 1.1 我国现行立法中对消费者概念的界定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以下简称《消法》) 第 2 条“消费者为生活消费需要购买、使用商品或 接受服务,其权益受本法保护”的规定,即是所谓对 消费者概念的界定.但是,这个规定相当的不明确, 充其量只能说是对《消法》调整范围的一种规定.
理论界对于生活消费的界定有两种具有代表 性的观点:一种是主客观统一说,另一种是客观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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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客观统一说认为,消费者主观上必须有“为生活 律拟制的“人格”,其职工个人才是商品或服务的消
消费需要”的动机或目的,客观上必须有“购买、使 费者或接受者,商品和服务终究满足的是职工个人
用商品或接受服务”的行为.⑤对于购买者是否以生 的某种需要.因此,消费者只能是自然人,不包括单
我国地方性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曾努力想在 “消费者”概念问题上进行补充,以期完善对消费者 权利的确认和保障.例如,《重庆市消费者权益保护 条例》 第 2 条第 1 款规定“,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
指为生活消费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人 和单位,其权益受法律、法规和本条例的保护.”① 《四川省消费者权益保护条例》第 2 条第 1 款规定, “本条例所称消费者,是指为生活需要、提高生活水 平而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人.”②从 以上举例不难看出,相对于《消法》的规定,我国地 方性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至少在一个方面对“消费 者”概念进行了具体化.应当指出的是,我国地方性 消费者权益保护立法仍然在界定“消费者”概念的 问题上没有实质上的突破,只是凸显了关于单位是 否属于“消费者”这一争议问题. 1.2 我国理论界关于消费者概念的观点
严重的不稳定性.界定消费者的概念既是完善法律 为,商品房应当属于商品,购房者也应当是消费者,
的一项紧迫任务,也是保护消费者权益的一个重要 理由如下:
基点,因此,厘定消费者的概念是十分必要的.
居住是人最基本的生活需要之一,商品房与一
2 消费者概念的应有之意
般商品一样是为了满足人ቤተ መጻሕፍቲ ባይዱ某种需要而产生的,它
笔者从构成消费者的主体要件、客体要件、目 同样具有价值和使用价值. 基于我国的实际情况,
一部分学者认为商品房购买者是消费者,持该 类观点的学者主要理由是:购买住房是一个典型的 生活消费,如果将购房者排除在消费者范围以外, 不符合《消法》的立法本意.另一部分学者认为商品 房购买者不是消费者,持该类观点的学者主要理由 是:1《. 消法》制定时,针对的是一般商品,不包括商 品房;2.商品房的质量问题可通过瑕疵担保责任制 度得到解决;3.商品房买卖合同金额巨大,在判决 双倍赔偿后将导致双方利害关系的有失平衡.这种 观点主要是从《消法》中的惩罚性赔偿制度的角度 考虑. 1.2.3 何为生活消费
第 28 卷 第 2 期(下) 2012 年 2 月
赤 峰 学 院 学 报( 自 然 科 学 版 ) Journal of Chifeng University(Natural Science Edition)
Vol. 28 No. 2 Feb. 2012
浅析消费者的概念
江小舟
(四川大学 法学院,四川 成都 610064)
不易判断性,而通过客观标志进行判断,具有较强 “商品”和“服务”的具体种类,这就导致在现实生活
的可操作性和稳定性.
中人们对一些特殊物品是否属于消费的客体产生
通过以上阐述,可以肯定的是《消法》第 2 条存 了疑问.其中,长期以来以商品房是不是商品,购房
在相当的不明确性并且导致《消法》在实践中具有 者是不是消费者,理论界存在的争议最大.笔者认
摘 要:消费者是经营者获取利润的唯一对象,他们往往处于经济力量薄弱、交易信息不对称、易受营 销手段影响等不利地位,这必然导致消费者和经营者之间的不平等关系.对消费者这一特殊群体赋予相应 的权利并给予充分的保护,是市场经济制度发展到一定阶段所必然出现的.然而,对消费者权利的合理确 认和对消费者权利的充分保障,就需要法律详尽且合理的规定来实现这一目标.要确认并保障消费者的权 利,首要问题是明晰消费者的概念,否则赋予消费者再多的权利,消费者却无法享有,法律就成为了没有实 用价值的花瓶、摆设.
的要件和行为要件四个方面对这一界定进行阐述 大部分购房者是为了满足自身生存、便利和舒适的
和分析.
需要而购买商品房的,并非以赢利为目的购买.我
2.1 主体要件
国浙江、广东、福建等省在实施《消法》办法中明确
消费者是指购买、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个 将房屋包括在商品范围之内. ⑥在最高人民法院颁
活消费为其主观目的,可以凭借一般人的社会生活 位.
经验加以判断,即依据所谓的“经验法则”进行判 2.2 客体要件
断.客观说认为只要是购买了生活消费品,就属于
《消法》将消费者消费的客体限定于“商品”和
生活消费,而不问其消费的目的和动机.这种观点 “服务”是十分准确的.值得注意的是,以上仅是理
主要考虑到消费行为的动机或目的具有主观性和 论上对商品和服务的界定,而《消法》并没有列举
我国理论界对于消费者概念问题的争论,主要 集中于以下三个方面: 1.2.1 消费者是否包括单位
我国大多数学者认为,“所谓消费者,是指为生
活消费的需要而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的自然 人.”③支持该观点的学者主要理由是:1.将消费者的 范围局限于自然人与国际上的通行做法是一致的; 2. 将消费者的范围局限于自然人是基于对个体社 会成员弱者地位的认识;3.单位不是终极消费的主 体,归根到底自然人才是终极消费的主体.④但是, 仍有少部分学者认为,消费者的概念具有广泛性, 应当包括自然人和单位.持该类观点的学者主要理 由是:1.单位在处于信息不对称的情况下,也有可 能在实施消费行为过程及消费纠纷诉讼过程中处 于弱势地位;2《. 消法》 规定了消费者的 9 项权利, 但并没有排除单位可以享有这些权利. 1.2.2 商品房购买者是否为消费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