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大对司法机关个案监督文论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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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论个案监督存在的问题

浅论个案监督存在的问题
人 监 督 、 越 宪 政 分 际 等 问题 。 逾 【 键 词】 案 监 督 ; 题 关 个 问
区、 辖市 、 直 自治 州 、 区 的 市 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会 组 成 人 员 设
五 人 以 上 联 名 , 级 人 民代 表 大 会 常 务 委 员 会 组 成 人 员 三人 以 上 县
是 , 大 是 权力 机关 , 非, 非 指 人 大 人 并 也
具 有 至 高 无 上 的 地 位 , 大 权 力 的 行 使 必须 依宪 法 为 依 据 。 因 为 , 人 人 大是 由人 民选 举 出 的 代 表 组 成 的 , 只 是 代 表人 民在 行 使 权 力 , 其 人 民才 是 至 高 无 上 的 , 大 需 要 依 人 民 的 指 示 办 事 , 宪 法 就 是 人 人 而
联 名 , 以 向 常 务 委 员 会 书 面 提 出对 本 级 人 民政 府 及 其 部 门 和 人 可 民法 院 、 民 检 察 院 的质 询 案 。三 是 , 别 人 大 代 表 素 质 不 高 。个 人 ” 个 别 人 大 代 表 自以为 是 人 大 代 表 , 握 “ 督 权 ” 对 法 院 案 件 乱 “ 手 监 , 监 督 ”这 干 扰 了法 院 正 常 办 案 。 实 践 中常 见 的 有 , 人 大 代 表 受 人 , 某
情 之 拖 , 电话 到 承 办法 官 处 , 称 自己是 某 某 人 大 代 表 , 于 某 打 声 对 案 件 希 望 法 院 公 正 办 理 , 有 甚 者 用 命 令 的 口 吻要 承 办 法 官 如 何 更
个 案监 督 是 近 年 来 兴 起 的人 大 监 督 司 法 的 重 要 方 式 之 一 , 其 般是 指 , 大对 法 院 审 理 的 具 体 案件 进 行 监 督 。其 自实 施 以来 , 人 取 得 了促 进 宪 法 之 治 、 高 人 大 权 威 、 进 司法 公 正 等 显 著 成 绩 , 提 促

论人大对法院的监督

论人大对法院的监督

论人大对法院的监督人大作为国家最高权力机关之一,对法院的监督是其重要的职责和使命。

作为司法机关,法院的独立性和公正性是其存在的重要前提条件。

由于法院的判决和裁判具有最终性,所以对法院的监督尤为重要,可以确保其依法行使职权,并防止其滥用职权,保障民主法治的实现。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展开对人大对法院的监督的探讨。

一、立法监督人大作为国家立法机关,可以通过对法律进行监督,来保障法院的工作。

在制定或修改法律时,人大可以对法律是否合章、符合宪法精神,以及是否能够保障人民群众的权利和利益等进行监督。

同时,还可以关注和审查司法解释,确定司法解释是否符合立法精神和宪法的规定。

二、财政监督财政监督是人大对法院的另一个重要监督形式。

法院的工作离不开财政支持,因此,人大需要对法院的财政预算进行审查和监督,以确保法院的经费合理、合法。

同时,人大还要对法院做好防贪污、防贪腐等方面的工作,建立健全法院审计制度,推动法院的财经管理工作得到规范化。

三、司法监督除了立法监督和财政监督外,人大还可以进行司法监督。

在司法解释、法律适用、抗诉审查等方面,人大都有权对法院进行监督和指导。

人大代表可以在人大代表大会上提议或就法院工作进行询问,了解法院工作的实际情况,暴露和纠正法律规定或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提醒法院依法办案,开展反腐斗争。

四、人大常委会对法院的监督作为全国人大的常设机构,全国人大常委会具有对法院的最高监督职责。

全国人大常委会有权行使是否违反法律和宪法的权力,对法院的裁判工作进行纠正和调整,提高司法公正、促进司法独立的坚定信念和行动。

全国人大常委会要积极推动建立完备的司法体制、健全诉讼程序的法规和制度,更好地服务人民群众。

五、监督机制的完善人大对法院的监督虽然具有重要的意义,但要做好监督工作,还需要建立健全完备的监督机制。

这包括从制度上保障人大监督权的发挥,规范监督程序和方式,强化监督结果的落实等方面。

只有通过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才能够保障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工作真正发挥出应有的作用。

《浅论人大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

《浅论人大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

《浅论人大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内容提要】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具有充分的宪法和法律依据。

在新时期,加强人大对人民法院工作的监督非常必要。

笔者就现阶段人大对人民法院监督的内容和方式、当前人大在监督中存在的问题及如何完善人大对法院监督作一些初步的探讨。

【关键词】人大法院工作法律监督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具有充分的宪法和法律依据。

我国《宪法》第2条、第3条规定:“人民代表大会是我国的国家权力机关,行使统一的国家权力”、“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接受它的监督”。

《宪法》第104条规定:“县级以上的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讨论、决定本行政区域内各方面工作的重大事项,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

”上述规定表明,《宪法》明确赋予人大监督“一府两院”工作的职责和权力。

由此可见,我国的审判权派生于立法权,审判机关是国家权力机关按照宪法设立的行使国家审判权的特机构,它有义务接受权力机1关的监督,人大依照宪法规定对审判工作进行监督应是毫无疑义的。

此外,《宪法》第62条、第67条、第101条、第104条、第128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法院组织法》第l条、第4条、第17条也对人大与法院的关系,人大对法院的监督作了一些具体的规定。

总之,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内含于宪法和法律的规定中,是宪法和法律赋予人大的神圣权力。

一、新时期加强人大对法院监督的必要性第一,对审判权监督是树立法制权威的关键。

《宪法》第一百二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实现独立审判,促进司法公正是我国司法制度改革追求的根本目标,独立审判是司法公正的保障,是司法公信力的需要,人民通常把法院当作社会正义的最后一道防线。

然而,当前司法不公,司法腐败现象比较突出,特别是个别审判人员违法办案、以权谋私、枉法裁判等现象引起了社会的广泛关注。

关于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几点思考

关于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几点思考

关于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几点思考20XX年9月,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在全国范围内成立将届50周年。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建立50年来,作为我国的根本政治制度在充分发扬和保障社会主义民主,促进社会主义政治文明建设,推进依法治国的进程方面所取得的巨大成就万众瞩目。

我市人民代表大会同全国各地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一样在加强我市民主与法制建设,促进我市的社会稳定繁荣,推进我市的政治文明和社会进步方面作出了巨大贡献。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之所以取得如此大的成就,除了充分发挥人民代表参政议政职能,加强立法工作外,最主要的原因就是根据宪法和法律规定,较好行使了对一府两院和其他国家机关组织的监督权,保证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得到遵守和执行,维护了法制的统一和尊严,保障了人民群众的合法权益的实现。

近几年来在人大监督工作中出现了争论较大的一项监督,那就是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

部分地方人大还对个案监督进行了立法。

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九次会议还拟定了《全国人大常委会关于对司法机关实施个案监督工作规定》草案,向全国征求修改意见。

有的同志认为,人大对司法机关实施个案监督侵犯了司法机关的司法权,人大对司法机关只有工作监督权,不能对具体个案实施监督。

有的同志认为人大有权对个案实施监督。

笔者认为,个案监督权是人大对法律实施监督权的重要组成部分和具体内容,人大完全有权对司法机关办理的个案实施监督。

离开了个案监督权,法律实施监督权就会虚化。

至于地方各级人大在行使个案监督权存在的不足和问题,那是如何改进和加以完善的问题,不能因噎废食。

下面笔者就如何加强和完善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谈几点不成熟的意见。

一、个案监督应明确监督范围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必须明确监督范围,实行重点监督。

不宜把一般性质违法违纪和实体程序处理存在轻微问题的案件或向人大来信来访的普通案件,不分轻重一概纳入个案监督范围。

笔者不是说个案存在一般违法违纪行为或实体程序处理存在轻微问题,人大就不应该监督,法院也不应纠正,听之任之,而是说,对该部分案件不宜列入个案监督范围,人大可告知当事人直接找法院处理,或由人大作一般来信来访转法院处理就行了,不必启用个案监督程序。

浅析如何规范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

浅析如何规范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

姆l SV s t om A nd So,ci e t V 雹翼黧翌登雾塑器霎嚣篡霪悉己D,o年g月(下)i春{;J占缸会潮翻翰盗溢溢篮碰盏盔醚譬色盆线毯盗湓三:!:=三!:!::!==!=:!二:竺浅析如何规范人大对法院的个案李曙光监督皿目摘要人大监督法院工作应当遵循司法独立原则、集体监督原则.事后监督原则、间接监督原则.本文认为当前各地人大在行使个案监督权时,存在许多不够规范的地方,并提出了规范人大个案监督的四点建议.关键词个案监督规范独立审判中图分类号:D926.2文献标识码:A文章编号:1009-0592(20i0)09O i8-02我国《宪法》规定:“人民法院是国家的审判机关”,“人民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不受行政机关、社会团体和个人的干涉”。

但独立行使审判权只是相对的,不是绝对的,不受监督和制约的独立是脆弱的,靠不住的。

“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岫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一切权力属于人民,‘宪法》规定“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机关是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和地方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它产生,对它负责并受它监督”。

但尽管人大有权监督法院工作,却不应突破宪法确立的制度框架,否则监督就缺乏存在的合理性。

笔者认为,人大监督法院工作应当遵守以下原则。

一是司法独立原则。

司法独立是近现代法治发展的一项基本经验,已成为当今世界各国普遍遵守的一项政治和法律原则。

“人大对司法机关的监督不是任意的,而是有法律界限的。

界限就是不妨碍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司法权。

”雪二是集体监督原则。

人大监督法院是人大的集体行为,不允许人大代表个人行使或人大代表个人以人大名义行使,正如一些学者所指出的:“由于我国民意机构实行合议制,其监督权只能集体行使,即通过人大及其常委会来行使,从而使人大对法院的监督具有集体监督的性质。

法律监督之人大监督案例(3篇)

法律监督之人大监督案例(3篇)

第1篇一、案例背景近年来,随着我国法治建设的不断推进,法律监督机制日益完善。

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肩负着监督“一府一委两院”(政府、监察委员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工作的职责。

本文以某市人大代表监督法院执行案件为例,探讨法律监督中的人大监督机制。

某市法院在审理一起民间借贷纠纷案件时,判决被告支付原告借款本金及利息。

然而,被告未按判决书履行还款义务,原告遂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由于被告转移财产、逃避执行,法院执行工作陷入困境。

原告遂向市人大提出监督申请,请求市人大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监督。

二、人大代表监督过程1. 收集证据,了解情况市人大接到原告的监督申请后,立即成立调查组,由人大代表组成。

调查组首先查阅了法院的相关卷宗,了解了案件的执行情况。

同时,调查组还走访了原告、被告以及法院执行局,收集了相关证据。

2. 审查执行措施,查找问题调查组对法院的执行措施进行了审查,发现以下问题:(1)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采取有效的财产调查措施,导致被告财产转移、逃避执行。

(2)法院在执行过程中,未与相关部门沟通协调,导致执行工作受阻。

(3)法院执行局工作人员存在执行不力、工作态度消极等问题。

3. 提出整改意见,督促法院整改针对上述问题,调查组提出了以下整改意见:(1)法院应加强财产调查,及时掌握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防止被执行人转移财产。

(2)法院应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共同解决执行工作中的难题。

(3)法院应加强对执行局工作人员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执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4. 监督法院整改落实情况调查组对法院的整改措施进行了跟踪监督,确保整改工作落到实处。

经调查,法院在接到整改意见后,迅速采取措施,取得了以下成效:(1)法院加大了财产调查力度,有效遏制了被执行人转移财产的行为。

(2)法院加强与相关部门的沟通协调,解决了执行工作中的难题。

(3)法院对执行局工作人员进行了培训,提高了执行工作的效率和质量。

三、案例总结本案中,市人大充分发挥了监督职能,对法院执行工作进行了有效监督,促进了法院执行工作的规范化、法治化。

《人大个案监督制度的实证研究》范文

《人大个案监督制度的实证研究》范文

《人大个案监督制度的实证研究》篇一一、引言个案监督制度是近年来我国人民代表大会制度发展中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随着社会主义法治建设的深入推进,个案监督在保障司法公正、促进法治社会建设方面发挥了不可忽视的作用。

本文将就人大个案监督制度的运行实践、主要特点及其对实践中的具体作用展开探讨,并通过实证分析方法对制度执行的效果和可能存在的问题进行研究,为今后的人大个案监督工作提供理论支撑和实际指导。

二、个案监督制度的理论基础与背景个案监督制度是指由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对特定案件进行审查和监督的制度。

这一制度旨在通过人大代表的参与和监督,确保司法活动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其理论基础在于宪法中关于人民行使国家权力的原则以及司法权力的制衡原则。

在过去的法治实践中,人大个案监督制度经历了从无到有、从简到繁的发展过程。

特别是在近年来的法治建设进程中,这一制度在保障人民群众权益、维护社会公平正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个案监督制度的运行实践(一)制度运行流程人大个案监督制度的运行通常包括案件的受理、审查、决定以及后续的跟踪反馈等环节。

具体而言,由人大代表或常委会提出监督议题,经过初步审查后,对符合条件的案件进行立案,并组织相关部门进行深入调查和审查,最终形成审查意见或决定,并监督执行结果。

(二)案例分析以某市人大对一起涉及重大财产纠纷的案件进行个案监督为例,该市人大常委会在接到代表的提议后,经过初步审查,认为该案符合个案监督的条件,遂决定立案并组织专门委员会进行调查。

经过深入调查和审查,发现案件处理过程中存在程序不当和实体不公的问题,遂提出监督意见并督促相关部门进行整改。

最终,该案得到了公正处理,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得到了有效保障。

四、个案监督制度的主要特点与作用(一)主要特点1. 政治性:人大个案监督体现了人民当家作主的政治原则,是对司法权力的一种制衡和补充。

2. 程序性:制度运行遵循严格的程序要求,确保了监督的公正性和合法性。

人大加强对法院司法监督存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人大加强对法院司法监督存问题及对策建议思考

案例三
困境
某县人大在对法院司法监督方面存在一些困境,如监督手段 有限、程序不规范、保障机制不足等。
突破
为解决这些困境,某县人大积极采取措施,如加强制度建设 、规范监督程序、增强保障机制等,努力提升对法院司法监 督的效果。
06
结论与展望
研究结论
监督机制不健全
目前人大对法院的司法监督机制还存在不完善、不系统的问题 ,缺乏专门的监督机构和完善的监督程序。
在我国司法实践中,人大对法院的司法监督工作已经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但同时 也存在一些问题。
研究目的和意义
研究目的
通过对人大加强对法院司法监督存在的问题进行深入研究和分析,提出相应 的对策和建议,以期为我国司法制度的完善和发展提供参考和借鉴。
研究意义
通过对人大加强对法院司法监督的深入研究,可以进一步丰富和完善我国司 法制度理论和实践,提高我国司法制度的科学性和规范性,促进社会公平正 义的实现。
02
人大监督法院司法的现状 及问题
人大监督法院司法的现状
人大对法院司法监督的法律法规不完善,缺乏具体的实施细则和操作规程,导致 实践中难以有效执行。
人大对法院司法监督的机制不健全,缺乏专门的监督机构和有效的监督手段,导 致监督效果不佳。
人大对法院司法监督的权威性不足,社会认知度和认可度不高,导致监督公信力 下降。
案例二:某市人大对法院司法监督的创新举措
创新监督方式
某市人大积极探索新的监督方式,通过开展专题询问、听取审议 专项报告等方式,加强对法院司法的监督。
加强代表参与
某市人大鼓励代表参与对法院司法的监督,通过组织代表视察、 专题调研等方式,增强代表的监督意识和能力。
强化跟踪问效
某市人大加强对法院司法监督的跟踪问效,通过开展满意度调查、 组织专项督查等方式,确保监督效果得到落实。

浅新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

浅新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
权 力机 关 , 当然 有权 对法 院 的 审判工 作进 行 监督 , 这是 我 国政 治制 度 和 司法 体制 的一 个 特 点 。 国 目前 的个 案监 督 , 以总 我 可 2 受 案标 准 不确 定 , 督 随意 性 大 。 、 监 由于 没有 统 一的 规定 , 只要 申诉 一般 即予受 理 , 使得 个 案监 督 的数 量不 断增 加 。而人
体监 督多 , 程序 监 督少 ; 案监 督 的途 径太 多 : 个 个案 监 督情 绪化
倾 向明 显等等 一 系列 问题 。 们 认为 作 为“ 案监 督” 我 个 的案 件 , 表大 会代 表 , 受理 人 民群 众对 上述 国家 机关 和 国家工 作人 员 的 般 案情 较复 杂 。要对 此 类案 件进 行 监 督 , 监督 人 员必 须 具有 申诉 和意 见 。 《 民检 察院 组织 法》 3条规 定 : 如 果检 察长 ”人 第 “ 高 于 一般 司法人 员 的法 律素 质 和司法 实践 经验 , 能确 保 司法 才 在 重 大 问题 上 不 同意 多数 人 的决 定 , 以提 请本 级人 民代 表大 可 的公 正 。但 我 国 目前 实 际情 况 却 是具 有 高 水平 法 律 素质 的人 会 常 务委 员会 决 定 。 ”二 是符 合全 国人大 会议 批准 的全 国人大 才 大 多集 中在 司法机 关 , 负有 监 督职 能 的人 大代 表 的法 律素 质 常 委 会 工作 报 告 的要 求 。 七届 全 国人 大 二 次会 议人 大 常 委会 不 如 司法机 关 人员 。因此 . 案监 督有 时 变成 了对 司法机 关 的 个 工 作报 告指 出:人 大如 果对 法 院 、 察 院处 理 的特 别 重大 的案 “ 检 种 不 应有 的 干扰 , 负面 影 响不 容忽 视 。 其 件 有意 见 , 以听 取法 院 、 可 检察 院 的汇报 , 可 以组织 调 查 , 也 如

谈基层人大对司法权的监督

谈基层人大对司法权的监督

谈基层人大对司法权的监督在我国,关于司法权的解释名目繁多,比较一致的是司法权就等于审判权加检察权。

最新版的《辞海》是这样定义的:司法权即国家审判诉讼案件和监督法律实施的权力。

分审判权和检察权,资本主义国家一般实行三权分立制,司法权由法院行使。

我国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人民检察院独立行使检察权,都对产生它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负责。

在中国,许多人往往把司法机关混同于政法机关,所谓的政法机关包括了公、检、法、司、安,其实,公安、安全、司法均为行政机关,是属各级政府所领导的部门。

有些人列举司法~现象时,举出的例子往往不是司法机关所为,就是混淆了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的区别。

本文所指的司法权即审判权和检察权,基层人大为区、县级。

一、司法权接受人大监督的法理分析和意义所在1、司法权接受人大监督的法理分析首先,司法权接受人大监督是国家权力属于人民的要求与体现。

根据宪法和有关组织法的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其负责并报告工作。

以人大监督为主体的我国监督体系的建立及其完善是国家政体的内在要求,其制度的产生直接来源于宪法的规定。

人民代表大会制度作为我国根本的政治制度,是实现人民当家作主的根本保障,而在实践中以人民代表为基础建立全部国家机构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核心,对人民负责、受人民监督是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关键。

因此,人大和法院、检察院的终极目标是一致的,保证法院和检察院由同级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并切实接受其监督,是我国人民代表大会的根本意愿,也是宪法和人民代表大会制度的根本要求。

其次,司法权接受人大监督是国家权力运作与监督制度的主要表现形式。

权力制约作为权力监督的一种模式很早就受到了人们的关注。

我国与西方有着不同的历史与文化背景,在构建本国权力运行与监督制度时,突出强调了人民在国家中的绝对地位,以人民代表大会为国家权力机关,在司法机关行使国家权力的过程中,主要由同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对其进行监督,以防止权力失范,懈怠于行使其权力或过度滥用其权力,损害人民的根本利益。

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几点思考

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几点思考

五、目前的出路和对策
(一)应是整体监督而非个案监督
(二)应是事后监督而非事前事中监督
(三)应是间接监督而非直接监督
(四)应是集体监督而非个人监督
(五)应是被动监督而非主动监督
? 历史和现实给有关个案监督的立法留下 的活动空间是有限的:人大不能取检察 机关而代之,发展成为法律监督机关; 人大也不能拥有最后的裁判权,发展成 为终审法院。
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几点思考
一、问题的提出与界定
? 目前学界比较普遍的意见是否定此制度, 而实务界比较普遍的意见是肯定此制度, 那么,到底人大对法院独立审判权的监督 是利大还是弊大呢?它在法律和法理上的 根据是什么呢?它在理论上和实践上存在 哪些问题?这些问题的出路和对策又在哪 里呢?面对这一系列法律理论问题,现行 的法律似乎没有为我们提供明确的指引和 答案,现有的理论也往往缺乏对此问题细 致深入的分析,故本文拟对此提出一些浅 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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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人大个案监督存在的问题
? (一)个案监督权如何定位的问题 ? (二)扩展个案监督权可能引起的问题 ? 1 .造成对法院独立审判权的僭越 ? 2.造成对检察院独立监督权的僭越 ? 3.这种选择性执法可能不利于社会公正 ? 4.可能会造成新的腐败 ? 5.会造成社会法律关系处于不稳定状态,破坏预
期,不利于社会经济的发展 ? 6.这在实践层面是难以操作的
二、人大个案监督存在和发展的合理性
(一) 司法不公是个案监督产生的现实原因
(二)司法监督不力是个案监督出台的直接原因
(三)受到广大人民群众欢迎是个案监督有市场的 原因
(四)受到司法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欢迎是个案监督 得以有效执行的原因
由此可见,人大的个案监督是能在理论层面和经验 层面得到支持的。但事实的证据力和说服力都 是理论的构建,对于同一个事实,不同的人有 不同的与价值相关的判断,对事实的意义仍可 能各执一词,在理论和经验的层面,对上述理 由有没有另一种解释的可能性呢?

也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

也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

人大个案监督是产生于上世纪 8 年代末我 国司 果 的 5 3 ,占公 民司法 申诉案件 的 4 . 。 海 0 3件 9 %” 4 江苏 、 河北、 吉林 、 辽宁 、 北京 、 浙江 、 四川等众多省 法实践 中的一种监督形式 , 是指县级以上人大常委会 南 、 规 办法 , 同程度 不 对于 同级人 民法院审理具体案件方 面实施监督的行 市 的人 大常委 会 皆 出 台了条 例 、 定 、 地对个案监督 的范围、 原则 、 程序 、 方式 、 办理机构 、 法 为。 据有学者考察 ,人大最早介入对法 院审判案件的 “ ” 监督是 18 年全国人大常委会对辽宁台安县 ‘ 94 三律 律责任等问题予 以了规范 。闭 笔者认为 , 对于实践中不断发展 的人大个案监督 师案 ’ 的监 督 。 当时 , 台安 县 三 律 师 王百 义 、 王力 成 和 我们必须直面对待 , 而不能 回避。 学者观点可 以 王志双因履行律师职责被检察院逮捕 , 申诉到全国人 现象 , 百家争鸣 , 但是司法实践必须有一定之规。 大, 引起全 国人 大常委会 的关注 , 在全 国人大 常委会 见仁见智 , 因而 , 笔者就此问题进行探讨 , 以求共识 。 领导的指示下 , 全国人大常委会办公厅信访局与有关 部门多次督促协商 , 使该案在 18 年得到纠正。 【 98 ”】 l 从 个案监督第一案 出现起 , 关于其正当性问题的争论就 人大个案监督现象出现的原因 开始 了。99 ,全 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向全 国人 19 年 大常委会提交了《 关于对审判、 检察机关重大违法案 人大个案监督是诞生于 司法实践 中的一种监督 件实施监督的决定( 草案)的议案 , 由于争议太大 , 现象 , 》 但 其存在与 发展必然 有其客观原因 , 即合理性 也 该议案经过两次常委会会议审议而告 中止 。 而根据立 与必要性问题。 笔者认为, 其原 因包括 以下方面: 法法规定 , 法律议案提交常委会审议两年 内没有通过 1司法腐 败 日趋严 重 『 的即为废案 , 这是全 国人大常委会第 一次将一个法律 自 上世纪 9 年代 以来 , 0 市场经济体制 、 法治 国家 议案变成废案 。 但是 , 国人大对 此问题的这种处理 等建设 目 明确后 , 全 标 社会进 入转 型时期 , 各方面矛盾 我 呈 方法并没有结束理论界的争议 , 更没有阻止实践 中个 也 突出出来 , 国司法腐败 的形 势 日趋严重 , 现以 案监督现象的不断发展。如 “ 山西省人大 19 年 一 下特点 :违法犯罪的数额越来越大 , 98 “ 司法腐败者的级 窝案 、 串案逐渐增多 , 有的司法腐败甚至 20 年 由内司委和信访办受理的群众有关法院的案 别越来越高 , 01 还有 的甚至与黑社会有染 。/ ” 而从某 3 ] 件 36 件 中 ,人大转法 院要求办理报告结果的 29 是一条龙作业 , 31 5 种意义上讲 ,行政再腐败只要 司法不腐败 , “ 就有惩治 件 , 7 %。 占 . 而在市一级( 7 朔州、 运城、 长治) 中 16 三市 5 件涉及法院的信访 申诉 中, 人大转法院要求报告结果 腐败的希望 ,而一旦腐败在司法领域大面积地蔓延 , 它所带来的就不仅仅是社会腐败风气 的加剧 , 或整个 的 6 件 , 4 . 而在 1 个县区人大中 , 4 占 1 %。 8 2 涉及法院 失控……而是一种对法 的信访诉讼有 17 件 ,人大转法院办理要求报告结 权力体系和法律秩序的紊乱、 08

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

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

( 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 湖南 株洲, 412000)
摘要:我国的各级人民代表大会作为国家权力机关, 有权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替, 这是我国政治制度和司 法 体制的一个特点。个案监督有着明确的法 律依据, 并且在司法实 发挥着积极的作用。文章在明晰个案 践中 监督必要性及合理性基础上, 时个案监督的实施与部门协调做了 科学阐述。 关键词:人大; 个案监督; 司法改革;现实意义 中图分类号:D921. 11 文献标识码:A 文章编号: 1672 一 7412(2006)01一 一 078 03
一、 关于“ 个案监督” 观点的评述
目 前法律实务界和法学界对“ 个案监督” 的观 点大体可归纳为两种情形: ( 一) 赞成个案监督。 该观点认为“ 个案监督有法律依据”“ , 人大的个案 监督是促进法院公正司法的必要手段, 是对法院 独立行使审判权的支持, 有利于人民法院依法办
案’〕 ,, 〔 并且还从“ ’ 人大对司 法机关进行个案监督
家机关作为实现人民民主的主要机制。在同一级 国家机构内, 人大代行国家权力所有者的权能, 监 督其他国家机关按宪法和法律统一行使职能。 在 人大制度下, 其他国家机关由人大产生, 向人大负 责, 并接受人大监督, 这就是具有中国特色的“ 议 行合一” 制度, 它区别于“ 三权分立制衡” 为设计机
收稿日 2005 一 01 期二 11作者简介:廖 斌(1 一 , 湖南郴州人, 979 ) 男, 湖南冶金职业技术学院教师。
第 1期
廖 斌: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
制的欧美式代议制。在人大制度下, 人大首先是 人民的国家权力所有权在本级国家机构中的唯一 代表, 其次才是国家权力行使权的主体之一, 由人 大代行国家权力所有者的权能进行监督是实现民 主的保障手段。人大对由它产生的其他国家机关 行使监督权, 包括对由它产生的人民法院行使监 督权, 是人大作为权力机关行使的一种特殊权力, 更是社会主义民主的内容和形式。人大对由它产 生的法院行使监督权, 法院向产生它的人大负责 并接受其监督, 是由我国实行“ 议行合一” 的政体

论人大对司法的个案监督

论人大对司法的个案监督


个 案 监 督 的 内 涵 与 特 征
是 一 致 的 。 案 监 督 是 宪 法 和 人 大 组 织 法 赋 予 的 人 大 个
什 么 是 个 案 监 督 ? 的 学 者 认 为 , 个 案 监 督 是 人 及 其 常 委 会 监 督 宪 法 和 法 律 实 施 职 权 的 重 要 构 成 部 有 “
和 集 体 监 督 。 大对 司 法 的 个 案 监 督 具 有 直接 的 法 律 依 据 , 于人 大监 督 体 系 中不 可 人 属 或 缺 的 一 种 监 督 手段 。个 案 监 督 体 现 了建 构 有 效监 督 体 制 、 止 司法 腐 败 、 障 司法 制 保
公 正 的 必 然 要 求 , 有 深 刻 的 合 理 性 。 个 案监 督 不 但 不会 损 害 司法 的 终 局 性 , 且 是 具 而 促 进 司法 公 正 的 必要 手段 , 利 于 司 法权 威 的树 立 。 有
实 施 权 力 的 重 要 构 成 部 分 ; 有 的 学 者 则 认 为 , 果 民群 众 、 会 团 体 、 事 人 及 媒 体 的 申 诉 启 动 监 督 程 而 如 社 当
并 由 承认 人 大 对 司 法 的个 案 监 督 权 , 必损 害司 法 权 威 , 序 , 由此 而 启 动 司 法机 关 内部 的 审 判 监督 程 序 . 势 影 响 司 法 独 立 , 至 为 司 法 腐 败 又 增 加 一 个 新 的 腐 败 司 法 机 关 自 身 对 可 能 存 在 错 误 判 决 的 案 件 进 行 审 查 、 甚 源 。 在 我 们 看 来 , 种 争 论 一 方 面 是 由 于 我 国 宪 法 和 纠 正 的 一 种 法 定 程 序 。 一 定 义 具 有 以 下 具 体 内 涵 : 这 这 组 织 法 规 定 不 明 确 导 致 的 ; 一 方 面 , 体 现 了 对 人 另 也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个案监督

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个案监督

提要本文结合工作实际,比较系统、全面、深入地对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个案监督进行了理论上的探讨。

全文共分六个部分。

第一部分,阐述了个案监督的概念、特征、本质,为进一步探讨个案监督的有关问题奠定基础。

第二部分,个案监督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法律依据。

旨在说明个案监督合理、合法、可行。

第三部分,个案监督的构成。

从个案监督的主体、对象、内容三个方面全面深入阐述了个案监督的内涵。

第四部分,个案监督的法律效力。

探讨了个案监督的法律约束力,要达到的结果和目标。

第五部分,个案监督的法律责任。

探讨了个案监督主体和个案监督对象的法律责任。

第六部分,在前五部分论述的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个案监督法律制度的构想,这也是本文的着眼点和出发点。

前言近些年来,各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为维护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的合法权益,积极开展对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

个案监督对于防止执法、司法腐败,促进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依法行政、公正司法,促进国家法律法规正确有效实施,都起到了积极作用,受到了人民群众的拥护和赞成。

但是有很多同志对人大个案监督持反对态度,认为人大实施个案监督没有法律依据;人大实施个案监督会导致“人大腐败”等等。

全国人大常委会于1999年曾制定了《关于对审判、检察工作中重大违法案件实施监督的规定(草案)》,但由于意见分歧较大而始终没有出台。

人大搞个案监督有没有法律依据?在现有的政治体制框架内搞个案监督有没有必要?如果要搞个案监督,该怎么搞?因此,从理论上对个案监督进行探讨,对于统一认识,弥合分歧,完善个案监督法律制度,规范个案监督工作,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为此,笔者通过对个案监督的概念、特征及本质、个案监督的必要性、可行性及法律依据、个案监督的构成、个案监督的法律效力、个案监督的法律责任进行深入探讨,旨在说明人大个案监督符合法理,具有法律依据,不仅是必要的,而且是可行的,个案监督具有法律约束力,个案监督主体和对象不履行法定职责应承担一定的法律后果,并在此基础上提出了完善个案监督法律制度的构想。

人大监督优秀案例范文

人大监督优秀案例范文

人大监督优秀案例范文尊敬的人大监督委员会:我是某地市市民李某,特此致函反映一起优秀的人大监督案例。

此案例涉及我个人的合法权益,也涉及到该地市的环境保护问题。

我是该地市某小区的住户,多年来我们小区一直面临着严重的环境污染问题。

周边工厂经常排放大量有害气体和废水,导致我们居民的身体健康受到了极大的威胁。

我们曾多次向相关部门投诉,但一直没有得到有效的解决。

直到有一天,我了解到人大监督委员会成立,并负责监督地方政府的行政行为。

我决定抓住这个机会,向人大监督委员会投诉此问题,并希望能够得到公正的处理。

我按照相关规定准备了一份详细的投诉材料,包括问题的背景、事实、证据以及希望得到解决的诉求等。

在投诉材料中,我重点强调了该污染问题对我们居民身体健康的威胁,并呼吁政府采取有效措施解决该问题。

人大监督委员会收到我的投诉后,立即召开了相关会议,对我提出的问题展开了调查。

他们还组织了一次现场勘察活动,深入我的小区实地调查,与居民进行交流,了解问题的具体情况。

在调查结果出来后,人大监督委员会果断下发了行政通知书,要求责任单位立即采取措施解决污染问题,并对相关责任人进行了相应的约谈和问责。

几个月后,我得知相关工厂已经停止了排污行为,并进行了设备升级和改造。

小区周边的环境明显改善,居民们也感到了明显的生活质量的提高。

人大监督委员会在此事件中发挥了积极的监督职能,对涉事单位及相关责任人进行了约谈和问责,维护了我的合法权益,保护了我们居民的身体健康。

他们始终站在公正和公平的立场上,对问题进行细致调查,采取了切实有效的措施。

在此,我对人大监督委员会的高度责任感、专业的调查技巧和果断的处理措施表示衷心的感谢。

我相信,在他们的监督下,我所在的地市将能够更加注重环境保护工作,为居民提供更好的生活环境。

本案例充分展示了人大监督委员会的监督职能和优秀的工作能力,为其他地方的监督工作提供了良好的借鉴和参考。

我真诚希望人大监督委员会能够继续保持高度的责任感和敬业精神,为人民群众维护利益,推动社会的进步和发展。

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

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

目录诚信承诺书 (1)毕业论文.................................................................................................................. 2-10 中英文摘要及关键词.. (2)一、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概述 (3)(一)个案监督的定义 (3)(二)个案监督的特征 (3)二、我国人大对司法机关监督的法理分析 (3)(一)我国人大的宪法地位决定其对司法机关有权监督 (3)(二)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性质分析 (4)(三)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范围和方式的分析 (4)(四) 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利弊分析 (4)三、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现行法律规定和存在问题 (7)(一)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的现行法律规定和具体操作 (7)(二)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存在的问题 (8)四、完善我国人大个案监督制度的几点建议 (8)(一)建立专门的人大个案监督机构和人大监督员制度 (8)(二)完善个案监督程序 (9)(三)加快个案监督立法 (9)参考文献 (10)开题报告表 (11)中期检查表 (16)答辩记录表 (17)成绩评定表 (20)诚信承诺书本人作为《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一文的作者,郑重承诺:一、本论文是我在导师的指导下,参考相关文献资料,进行分析研究,独立完成的,其中所引用的文献资料和相关数据,都是真实的,并均准确地标明其来源;除标明来源的内容以外,不包含他人已公开发表的作品内容、学术成果、学术观点和数据。

二、我保证本论文中没有《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教育部令第34号)规定的任何学位论文作假行为,若有违反,本人自愿接受学校和教育主管部门依据《学位论文作假行为处理办法》的任何处理,承担取消论文成绩、取消学位申请资格、交回并注销学历学位证书、撤销学位等一切后果和法律责任。

学生签名:2017 年 6 月 2 日论人大对法院的个案监督[摘要]人大的个案监督产生于上世纪80年代末,是人大监督具体实施到个案的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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浅析人大对司法机关的个案监督摘要个案监督,即对个别案件的监督,特指“重大典型违法案件”。

个案监督的宗旨和目的在于促使公正司法,保障宪法和法律的正确实施,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遏制司法腐败。

对两院监督,是宪法赋予各级人大常委会的重要职权。

但目前对个案监督仍有不同看法,笔者就这方面作些探讨。

关键词人大个案监督中图分类号: d921文献标识码:a近年来许多地方的人大都在推行个案监督,其中的确有一些成功的事例,但是也有许多不尽人意的地方。

我国《宪法》规定“法院依照法律规定独立行使审判权”,但由于国家制度、政治体制和司法制度等方面的原因,我国并不存在一般意义上的司法独立,只能说是“相对独立”。

而我国各级人大作为国家权力机关,当然有权对法院的审判工作进行监督,这是我国政治制度和司法体制的一个特点。

我国目前的个案监督,可以总结为是地方人大对审判机关、检察机关和行政执法机关工作中出现的违法行为、所办错案,采取的一些具体监督措施,主要又以对同级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居多。

一、地方人大进行个案监督的依据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个案监督,一是符合法律规定。

《宪法》第3条规定:“国家行政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都由人民代表大会产生,对它负责,受它监督。

”第41条规定:“对于公民的申诉、控告或者检举,有关国家机关必须查清事实,负责处理。

”《地方组织法》第44条规定,地方各级人大常委会“监督本级人民政府、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的工作,联系本级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受理人民群众对上述国家机关和国家工作人员的申诉和意见。

”《人民检察院组织法》第3条规定:“如果检察长在重大问题上不同意多数人的决定,可以提请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决定。

”二是符合全国人大会议批准的全国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的要求。

七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人大常委会工作报告指出:“人大如果对法院、检察院处理的特别重大的案件有意见,可以听取法院、检察院的汇报,也可以组织调查,如确属错案,可以责成法院、检察院依法纠正或处理。

”九届全国人大二次会议人大常委会报告明确指出:“个案监督要规范化和制度化,对在执法检查和人民群众的申诉、控告、检举中发现的重大案件,各级人大常委会将考虑采用询问、质询、组织调查等方式,依法进行监督,以促进依法行政和公正司法。

”三是全国已有10多个省、市、自治区制定了关于个案监督的地方性法规,报全国人大常委会备案后,都在得到有效实施,这些地方性法规,完全符合理论创新和制度创新的要求。

因此,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的个案监督是有法律依据的,实践证明这种监督方式也是符合中国实情的。

因此,地方人大常委会开展个案监督的合法性不容质疑。

二、人大个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个案监督在我国还是新事物,既没有现成的经验可借鉴,也没有具体的规定来规范。

因此出现了不少的问题,亟须引起社会各界的高度重视。

1、集体监督少,个人监督多。

人大集体行使职权方式是通过民主投票以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作出决定、决议,但不可能把“个案”拿到人大会议上去讨论表决。

由于集体行使职权难以操作,使得“个案监督”在很多情况下变成了人大的某个人或某个处室在监督案件,更有些人大代表或人大机关工作者利用其特殊身份和手中权力,对与自己有利益关系的案件或其他非典型案件提出“个案监督”申请,甚至参与“个案监督”,对案件的审理施加影响。

这样人大对“个案”的集体监督权被完全架空,“个案监督”成为一种个人行为。

2、受案标准不确定,监督随意性大。

由于没有统一的规定,只要申诉一般即予受理,使得个案监督的数量不断增加。

而人大没有足够的人、财、物力用于解决具体的案件,案件的增加加大了人大及代表的工作量。

尤其个别监督成功的案例引起公众注意之后,更多案件涌进了这一渠道,使得人大不堪重负。

3、事前监督多,事后监督少。

一些地方人大往往一受理案件就介入办案程序,或案件还没有经正式处理就要求司法机关汇报,既干扰了正常的办案程序,也往往使得司法机关无所适从。

此外,只要个案实体得到了纠正,其他如程序的出入、错案追究、实体纠正后的执行情况等问题还没有引起足够重视。

除此之外,人大个案监督中存在的问题还有:对案件的实体监督多,程序监督少;个案监督的途径太多;个案监督情绪化倾向明显等等一系列问题。

我们认为作为“个案监督”的案件,一般案情较复杂。

要对此类案件进行监督,监督人员必须具有高于一般司法人员的法律素质和司法实践经验,才能确保司法的公正。

但我国目前实际情况却是具有高水平法律素质的人才大多集中在司法机关,负有监督职能的人大代表的法律素质不如司法机关人员。

因此,个案监督有时变成了对司法机关的一种不应有的干扰,其负面影响不容忽视。

三、如何规范个案监督虽然个案监督存在一些问题,但加以规范还是能得以发挥很大的作用。

为实现审判公正,审判权必须受到人大权力的监督与制约,而且还应当进一步加强。

法国思想家孟德斯鸠说过:“一切有权力的人都容易滥用权力,这是万古不易的一条经验。

”“要防止滥用权力,就必须以权力制约权力。

”1、明确个案监督监督范围。

个案监督不宜把一般性质违法违纪和实体程序处理存在轻微问题的案件或向人大来信来访的普通案件,不分轻重一概纳入个案监督范围。

对该部分案件不宜列入个案监督范围的,可告知当事人直接找法院处理,或由人大作一般来信来访转法院处理而不必启用个案监督程序。

之所以个案监督的范围不能过大,不把一般违法违纪、处理有偏差的案件纳入个案监督范围,是因为人大的职能决定了其主要工作是立法。

如人大介入一般具体行政或司法事务过多,势必影响其主要职能的发挥,混淆立法机关与行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关系。

个案监督范围更大将影响个案监督的效率和对影响重大案件的监督力度。

我们认为人大的个案监督应该是本级辖区内公安司法机关办理的刑事、民商事、行政、执行等案件,且符合下述情况之一的:(1)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和决定,在认定事实上或者适用法律上确有错误,造成严重后果,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2)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枉法、索贿受贿以及刑讯逼供、体罚虐待等严重违法的;(3)公安司法机关及其负责人对其办案人员的严重违法行为不严肃处理,隐瞒事实真相进行庇护的;(4)虽未办结但存在超期羁押、超期办案、越权办案、该立案而不立案等严重违反诉讼法并可能导致司法不公的案件。

2、遵守个案监督的程序。

对法院的个案监督必须依据宪法、地方组织法及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建立健全科学合理公正的程序,制定完善的制度,严格按法定方式和程序监督。

个案监督的程序至少应包括立案受理程序、调查听证程序、研究决定程序、交办督查程序、答复结案程序等。

在立案受理程序中,当事人对法院裁判或执行工作和其他法院工作不服,由当事人到人大特定的监督工作机构申诉。

个案监督工作机构审查立案时,必须要求当事人提交不服的申诉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文书、相关证据材料等。

如未提供法院生效裁判文书和相关证据材料,则不予立案。

如提供的裁判文书是尚未生效的文书,告知当事人向上级法院上诉。

如经初步审查,当事人申诉的理由缺乏有效证据和法律依据,或属于当事人站在自己单方角度对法律认识错误,则书面驳回其向人大的申诉。

如经审查当事人提供的材料齐全,其申诉理由有一定事实和法律依据,则立案受理。

人大个案监督工作机构对当事人申诉立案后,不能直接启动个案监督程序,必须对该案进行相关和一定程度的调查,民事、行政案件要询问对方当事人,审查申诉当事人申诉反映的情况是否属实。

重大疑难案件和群体上访案件还应举行双方当事人的听证会等。

把当事人反映的基本事实调查清楚,具体事实情节可由法院复查时查明。

审查听证程序结束后,在研究决定程序中,先由负责个案监督工作机构集体研究决定是否启动个案监督程序。

决定后形成书面意见报人大主任会议集体研究,再决定是否正式启动个案监督。

经人大主任会议决定进行个案监督后,转入交办督查程序。

由个案监督工作机构正式向法院发出个案监督书面意见函,并定期督查办案进展情况。

法院接到人大个案监督意见函,应立即对案件进行认真复查和依法再审,并将复查结果和再审结果书面报告人大个案监督工作机构。

人大对法院的复查结果和再审结果有不同意见,可向法院质询和协调意见。

如协商不能取得一致意见,报请上级法院作出决定。

人大收到法院的复查和再审结果及上级法院书面决定后,答复上访申诉的当事人,并将法院的书面答复结果存档,这是答复结案程序。

3、坚持原则。

个案监督必须在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否则就混淆了立法权和司法权两种不同性质的权力。

为此,个案监督必须坚持以下原则:依法监督原则。

个案监督必须在宪法和法律规定的职权范围内依法进行。

在监督工作中必须贯彻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原则。

重点监督法院拒不执行宪法、法律、法规的案件,不能以法院拒不执行地方保护主义的地方法规规章为由启动个案监督程序。

不告不理原则。

人大的主要工作是立法和工作监督,不是个案监督。

因此,个案监督应贯彻不告不理原则。

当事人不向人大反映和申诉,人大不宜主动启动个案监督程序。

事后监督原则。

人大在对法院监督时,不能直接介入或从事案件的审理工作,不能对正在审理的案子作出决定或发表任何意见。

审判机关有无违法,只能在其裁定、判决作出之后才能发现,因此,人大对法院的监督一般应是事后进行。

间接监督原则。

人大在行使其对法院的监督时,应通过间接手段来达到监督目的,不能越俎代疱,不能直接处理案件,改变原认定的结论和采取的措施,人大要把监督的意见交由有关执法、司法机关依法办理,由他们按法律规定予以纠正,全国人大常委会早在1989年3月28日向全国人大的工作报告中就已指出:“纠正错案应由法院,检察院严格按照法律程序去办,人大在监督法院和检察院的工作时,不直接处理具体案件”。

这一观点实际上否定了人大直接监督个案的权力。

集体监督原则。

人大个案监督不能由其内部工作机构或个人作出决定,必须由人大主任会议集体研究决定后,以人大机关名义向法院发出监督函。

回避原则。

法官在审理案件中均实行回避原则,为保证个案监督的公正准确性,人大承办个案监督的工作机构和人员包括参加集体研究的主任、副主任与所监督的案件有利害关系,应主动回避。

未主动回避的,当事人有权申请回避。

法院自己纠正原则。

人大对法院个案监督只能是督促法院纠正错误的裁判,具体怎样纠正,可以提建议,但其实体处理和程序只能由法院按照法律规定进行,人大不宜直接对案件作出处理和答复当事人?监督与支持结合原则。

人大个案监督的案件经法院复查和再审,确无错误,当事人反映和申诉的问题不属实或缺乏法律依据,而当事人仍然不服,继续纠缠或上访的,人大个案监督工作机构宜做好服判息诉工作,并支持司法机关严肃执法。

总之,个案监督这种监督形式是符合宪法和法律规定的,是和谐社会的要求。

笔者认为当前应由全国人大或者常委会全将个案监督统一作出法律规定,将个案监督上升为法律规范,这样才有利于加强和规范个案监督,做到既不失职又不越权;有利于促进司法机关依法独立行使职权,遏止司法腐败;有利于维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有利于进一步发挥国家权力机关在依法治国中的职能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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