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关处室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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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职业技术学院机关处室绩效考核实施细则

2009-06-10 09:40 | 编稿:马伟军

为做好机关处室绩效考核工作,根据《湘潭职业技术学院绩效考核办法(试行)》有关规定,按照突出绩效、客观公正、科学严谨的原则,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考核对象

院属各机关处室。机关处室绩效考核根据其工作性质分为两类:一类为有具体管理、经济目标的部门,包括党政办公室、人事处、计财处、教务处、学生工作处(部)、科研处、招生与就业处、国资处、后勤处、后勤保卫二处、保卫处、成教培训部、图书馆。二类为党务、群团部门,包括纪检监察审计室、组织宣传部、离退休工作办公室、工会、团委。

二、考核内容

包括主要工作职责目标完成情况、共同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公认测评考核三个方面,另设加减分项目。考核内容由专家组审核认证。

三、考核工作原则

1、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

2、注重实绩的原则

3、定量与定性结合的原则

4、平时检查与年终考核相结合的原则

四、考核程序与方式

1、机关处室绩效考核工作由学院绩效考核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机关处室绩效考核工作组负责组织实施。

2.主要工作职责目标考核工作采取月报月评、年终总评的形式。共同任务目标完成情况的绩效考核视相关部门工作要求的需要,由考核单位提出考核办法,可分别采用月评或年评的形式,年终汇总考核成绩。院绩效考核办公室全程检查督办。

3.考核采用听取汇报、查原始资料、召开座谈会、问卷调查、民主测评、个别访谈等方式进行。

五、考核具体操作及计分标准

(一)主要工作职责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基础分100分,占总权重60分)

1、机关处室绩效考核目标的制定,应根据学院党政年度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及本处室的具体情况确定,一年一定。目标的确定要做到科学合理、符合实际、操作性强,指标尽量数据化,分值的分配力求合理。处室绩效目标的考核应与处室工作职责及人员岗位职责履行情况的考核结合。

2、制定绩效考核目标的程序

(1)各处室提出本单位绩效考核目标;

(2)经分管院领导审核;

(3)院绩效考核办公室审核平衡;

(4)院党委、行政审定;

(5)一类处室与院长签订绩效考核目标责任书,二类处室与院党委书记签订绩效考核目标责任书。

3、绩效考核目标的内容,由各处室根据各自的工作任务、特点归纳为若干个具体目标填写在《湘潭职业技术学院××年度处室绩效考核目标》内,学院根据全院总体工作需要进行综合平衡、审定后,作为年终学院对该处室目标完成情况的考核依据。

4、主要工作职责目标总分为100分,处室可根据每个项目的权重,将100分合理分配到各个具体目标中。

(二)共同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考核(基础分100分,占总权重30分):

1. 共同任务目标完成情况考核目标的制定由相关处室根据学院党政年度工作及本部门工作需要提出,一年一定。其它制定程序、内容确定相同于第(一)项。

2.共同任务目标总分为100分,由院绩效考核办根据各个项目的权重,将100分合理分配到各个具体目标中。

(三)师生公认测评考核(基础分100分,占总权重10分)

1、测评计分:师生公认测评总分为100分,其中院领导占30分,同级部门占30分,服务对象占40分。

2、测评内容:主要测评处室履行职责与转变职能,服务质量与办事效率,工作实绩与

办事效果,公正与廉洁四个方面。各类民主测评表设上述测评内容中的四个测评项目,每个项目分别为“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档次。师生公认测评得分=(“优秀”个数×1+“良好”个数×0.8+“一般”个数×0.6+ “差”个数×0.4)

×100÷有效项目评估数。

3、参加测评人员:根据机关处室工作对象的不同,分别在院领导、同级部门负责人、服务对象(在职教职工、离退休人员、学生﹙含实习岗位学生﹚)中进行。就服务对象这一块测评,工作与学生关联不大的只在教职工中进行测评;处室工作对象与学生有关联的,既在教职工中测评,也在学生中测评,其中测评分教职工占2∕3,学生占1∕3;离退休办工作既在在职教职工中测评,也在离退休人员中测评,其中测评分在职教职工占1∕3,离退休人员占2∕3。各类人员参加测评的人数根据考核的具体情况而定。

4、测评的组织:师生公认测评,每年进行一次,一般在年末进行,其方法采取无记名问卷调查测评方式进行。师生公认测评由院绩效考核办组织进行。

(四)加分与减分:

1、年度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部门,酌情加分,最多加10分:

(1)部门被上级主管部门或相关部门授予先进集体等表彰奖励的(单项奖励根据组织单位按贡献大小降一等级分配加分):受国家级表彰奖励的加10分;受省部级表彰奖励的加6分;受市厅级表彰奖励的加2分;受学院表彰奖励的加1分(其中项目管理成绩突出的加2分);受市属局办委表彰奖励的加1分。

(2)为学院创造重大经济效益的,每创收10万元加1分,依此类推。

2、年度工作中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部门,不能确定为一等单位,同时核减10分(如有相同项目的扣分不再重复):

(1)综合治理出现严重问题按上级有关规定应予处罚的;

(2)违反计划生育条例的;

(3)部门工作人员受到党纪、政纪处分或法律追究的;

(4)给学院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5000元以上);

(5)经过学院认定的其他严重问题的。

以上加分与减分项目计算时间以上次年度绩效考核时间至本次年度绩效考核时间为止。同一项目不同级别的奖励加分取最高分,不重叠;同一项目有多个部门参加的奖励加分按贡献大小分配。

(五)处室考核最后得分计算公式:

考核最后得分=处室主要工作职责目标完成情况得分Χ60%+共同任务目标完成情况得分Χ30%+师生公认测评情况得分Χ10%+加分项目得分-减分项目失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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