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1997】-21
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
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1总则1.0.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淮,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 (建城(1997]2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作为检查和考核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工作质量、工作绩效的依据.1.0.2 本标准的内容包括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以及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适用江苏省内设市城市市区以及决定适用《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城市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工作,各县、建制镇和其他实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可参照执行.1.0.3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城市建设、市政、园林、交通、水利、公安、文化、卫生等部门应各负其责,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1.0.4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 生活垃圾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商业生活垃圾等.2.0.2 道路清扫垃圾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和其他露天公共场所及废物箱中清扫与清除的垃圾.2.0.3 粪便从人类和动物消化系统与泌尿系统排出的生理排泄物,包括人类粪便和禽畜粪便.2.0.4 保洁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环境整洁,在责任区范围内所从事的清扫工作.一般分为道路保洁和公共场所保洁.2.0.5 绿化隔离带由树木、花草组成的沿道路纵向设置、用以分隔行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行车道的带状屏障.2.0.6 道路人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2.0.7 机动车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2.0.8 废物箱设置于道路两侧人行道,公交站台、车站、广场和公共场所等处供人们丢弃体积较小废弃物的容器,包括果皮箱、垃圾箱等.2.0.9 特种垃圾产生源特殊,成分特别,具有挥发性、腐蚀性、病毒(菌),对人类和环境有较大危害,需要采用特种方法收集、清运、储存和处理的垃圾.2.0.10 建筑垃圾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2.0.11 工业垃圾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垃圾.2.0.12 粗大垃圾人类日常生活中废弃的一些体积较大的耐用消费品.2.0.13 露天临时转运点为了应急而临时集中存放生活垃圾的室外垃圾转运场地.2.0.14 垃圾站在较小的收集范围内,将分散的垃圾集中后由较大运输工具清运出去的小型垃圾收集设施.2.0.15 垃圾转运站将垃圾由小型收集车转载到大型运输工具的中转设施.可以具有分选、压缩、打包等功能.2.0.16 公共厕所设置在街、巷(里弄)、居民住宅区或公共场所等处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2.0.17 水冲厕所连接由供水系统供水冲洗的厕所.2.0.18 旱厕末配备粪便冲洗设施的厕所.2.0.19 移动厕所设置在人口稠密或流动人口数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可移动的厕所.3道路清扫和保洁3.1 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3.1.1 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含公共敞开地)、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高架路、桥梁、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3.2 道路清扫和保洁3.2.1 道路清扫、保洁的通用质量要求:3.2.1.1 一至四级道路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1规定.但在同一单位长度内,不得超过单项废弃物总数的50%.3.2.1.2 降雪天气.应及时组织铲雪作业.道路融雪后,路面煤渣、灰沙及其它废弃物应及时清扫干净.3.2.1.3 路面冲洗、洒水作业时应鸣报警示信号;路面冲洗应在23:00-l:00之间进行;冲洗后路面应干净,下水口不应堵塞.没有下水口的道路可不冲洗.结冰期不宜冲洗.干旱、严重缺水城市的路面冲洗,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3.2.1.4 每日的清扫作业,应避开上下班交通高峰,一、二级道路第一遍清扫作业应于每日7:30前结束,人行道、路面、边沟、下水口、树穴等应整洁.3.2.1.5 道路清扫工在作业时应统一着具有反光标志的工作装.3.2.2 一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3.2.2.1 对人流量大的繁华路段,每天巡回保洁应不少于16小时,路面应见本色.3.2.2.2 大城市、特大城市的路面冲洗,每日应不少于1次,其它城市,每周可冲洗3-5次.3.2.2.3 气温30c以上时,大城市、特大城市平均每天洒水应不少于3次,其它城市可按实际情况决定.3.2.2.4 全路段清扫无死角,垃圾无漏收;雨水窨井盖无阻塞;街巷交界处清扫保洁应各延伸5米.3.2.2.5 有条件的城市应积极开展机械化清扫.3.2.3 二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3.2.3.1 主要路段应巡回保洁,路面基本见本色.3.2.3.2 大城市、特大城市的路面冲洗,每周应不少于3次,其它城市可按实际情况决定.3.2.3.3 气温30'C以上时,大城市、特大城市平均每天洒水应不少于2次,其它城市可按实际情况决定.3.2.3.4 清扫无死角,路面基本无杂物,垃圾无漏收;雨后基本无积水,雨水窨井盖无阻塞;街巷交界处扫通.3.2.4 三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3.2.4.1 应及时保洁,各地可按实际情况决定路面是否需要冲洗以及冲洗次数.3.2.4.2 气温30'C以上时,大城市、特大城市每天洒水应不少于1次,其它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3.2.4.3 路面基本无漏收垃圾.3.2.5 四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3.2.5.1 每天应清扫1—2次.3.2.5.2 部分路段应实行定时保洁.3.2.5.3 清扫垃圾及时收集干净,不得往道路两侧倾倒或直扫,也不得扫入河道或下水道.3.2.6 桥面的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桥栏杆应整洁.3.2.7 人行天桥桥面保洁质量应与一级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3.2.8 车行隧道的路面应干净,无积存污水和垃圾;隧道两壁应无明显污物;隧道进出口保洁质量应与所在连接路段保洁质量标准相同.3.2.9 人行地道的地面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阶梯、扶手应干净,两侧墙面应无乱贴、乱画.3.3 其他设施的保洁3.3.1 废物箱应美观、适用,与周围环境协调,完好率应不低于98~3:;箱周围地面应无抛撒、存留垃圾;箱体应一日清洗两次.3.3.2 路旁绿地、绿化隔离带、行道树穴内应无积存垃圾和人畜粪便.3.3.3 道路隔离设施应整洁,并定期擦洗,无明显灰尘污物;道路隔离设施底部应无散落垃圾和明显尘土.3.3.4 道路两侧的各类岗(亭)、公交候车站(亭、牌)、治安站(亭)、交通检查站(亭)、邮政箱(筒)、电话亭、宣传栏、画廊、垃圾桶(箱)、果皮箱、路灯杆、路标、标志牌、门牌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无污迹、积尘.3.3.5 雕塑应无明显污迹.3.3.6 公交候车站(台)应整洁,其保洁质量应与所在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4生活垃圾的收集与运输4.1 垃圾收集4.1.1 垃圾收集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4.1.1.1 垃圾收集容器应定位设置,摆放整齐.设置点及周围2—3m 内应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4.1.1.2 垃圾收集容器应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外体干净.垃圾收集构筑物内外墙不得有明显积灰、污物.4.1.1.3 蝇、蚊孳生季节,垃圾收集站(点),应定时喷洒消毒、灭蚊蝇药物.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3只/次.4.1.1.4 特种垃圾、工业垃圾和建筑垃圾,必须与生活垃圾分开存放,分别收集.特种垃圾的收集,必须使用设有明显标志、能防止污染扩散的密封容器.4.1.1.5 居民生活垃圾应投放密闭的垃圾收集房或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城市应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收集并逐步开展分类收集;单位的生活垃圾应投放自设的收集容器内,不得裸露堆放.4.1.1.6 居民的生活垃圾应每日清除,无堆积;单位的生活垃圾应按时清除,无积压,不腐烂发臭;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粗大垃圾应按指定地点存放,定期清除;沿街无垃圾包;道路两侧无裸露垃圾堆.4.1.1.7 收集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场地,将可移动式垃圾收集容器复位.车走地净.垃圾应直接送至指定的垃圾站、垃圾转运站或处理(置)场.4.1.1.8 废物箱内的垃圾应及时清除、无满溢和散落,并定时清洗箱体.4.1.1.9 地面(含天桥、地道)清扫的垃圾应及时收集和运输,不遗漏,不得堆放在路边.4.1.1.10 飞机、火车上产生的垃圾应由营运单位负责收集,并按规定处置,不得随意排放.4.1.1.11 水域沿岸的码头、趸船以及单位所产生的垃圾应定时收集.严禁向水域倾倒或抛撒垃圾.船舶上应设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由船舶工作人员负责收集,到码头后送上码头的生活垃圾收集点,码头上应设有相应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对于进入环卫收运系统中的船舶上的生活垃圾,应建立相应的收费制度.4.1.1.12 市内水域漂浮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打捞,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堆乱放;主要河段、湖区应每天清除漂浮垃圾,其水面漂浮物控制如下表所示:4.2 垃圾运输4.2.1 垃圾转运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4.2.1.1 转运站应有防尘、防污染扩散及污水处置等设施.4.2.1.2 转运站内外场地应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4.2.1.3 室内通风应良好,无恶臭,墙壁、窗户无积尘、蛛网.4.2.1.4 进入站内的垃圾应当日转运、有贮存设施的,应加盖封闭,定时转运;每日转运站过夜积存垃圾不超过一车.4.2.1.5 站内垃圾装运容器应整洁,无积垢,无吊挂垃圾.4.2.1.6 垃圾临时转运点距离居民住地一般不得小于300m.场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2.5m的实体防护围栏,垃圾渗沥液及污水应导入污水排放渠道.4.2.1.7 装卸垃圾采用降尘措施,地面应无散落垃圾和污水.4.2.1.8 垃圾应及时转运,蚊蝇孳生季节应定时喷药灭蚊蝇,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6只/次,无恶臭.4.2.1.9 场地应有专人管理,工具、物品置放应有序整洁.4.2.1.10 通过码头转运垃圾时,应逐步采用密闭方式集装,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转运码头堆放垃圾.4.2.1.11 垃圾转运码头应设置防散落、防飞扬和降尘设施,垃圾不得散落于水体.作业场地应设置污水收集管道或收集池,污水不得流入水体.有条件的,应将污水预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4.2.1.12 转运码头及周围环境应整洁,装卸作业完毕,应及时清扫场地.4.2.1.13 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药物,在可视范围内,转运码头的苍蝇应少于6只/次,无恶臭.4.2.2 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运输垃圾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4.2.2.1 车容应整洁,标志应清晰,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4.2.2.2 运输垃圾应密闭,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4.2.2.3 垃圾装运量应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不得超重、超高运输.4.2.2.4 装卸垃圾应符合作业要求,不得乱倒、乱卸、乱抛垃圾.4.2.2.5 运输作业结束,应将车辆清洗干净(结冰期除外),清洗污水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或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附近水体.4.2.3 船舶运输垃圾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4.2.3.1 船容应整洁,垃圾舱外应无散落垃圾和其它污物,无蝇蛆.生活舱与垃圾舱之间应有隔离装置.4.2.3.2 装运垃圾应密闭,垃圾不裸露、不散落.4.2.3.3 蚊蝇孳生季节,垃圾舱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4.2.3.4 船舶上的粪便,应由船舶工作人员负责收集,到码头后送上码头的粪便收集点,为此,码头上应设有相应的粪便收集设施.对于进入环卫收运系统中的船舶上的粪便,应建立相应的收费制度.4.2.4 市内水域漂浮垃圾的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4.2.4.1 对于机械化保洁的水域,在岸边设置水域垃圾收集点和上岸点,水域保洁垃圾依靠保洁船只运往指定的上岸点,上岸后进入水域垃圾收集点,经过滤水后进入就入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系统.4.2.4.2 对于人工保洁的水域,人工打捞后的水域垃圾依靠人力车运往附近的生活垃圾收集点,进入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系统.4.2.4.3 水域垃圾上岸点应根据专业部门规划,靠近生活垃圾转运站附近设置.5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5.1 粪便收集5,1.1 居民粪便的收集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5.1.1.1 在规定时间内,居民应将粪便倒入专门设置的粪便收集设施内,不得随意倾倒.5.1.1.2 粪便收集设施应外形清洁、美观,密闭性好,粪便不应暴露,臭气不扩散.沟、管不应堵塞.5.1.1.3 地下贮粪池无渗、无漏、无溢,并设有防火、防爆安全设施.5.1,1.4 收集设施应有专人管理和保洁.倒粪口、取粪口应清洁,地面应无粪迹、垃圾和污水.5.1.1,5 收集设施应有防蝇、防臭措施,环境整洁,无恶臭.在可视范围内,收集站苍蝇应少于3只/次.5.1.1.6 收集居民粪便的容器应完好、密闭,无粪水洒漏.5.1.2 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的卫生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5.1.2.1 公厕内地面应保持整洁,粪槽、便槽(斗)和管道应无破损,内外墙粉刷应无剥落.5.1.2.2 一类公厕应有防蝇、防蚊和除臭设施或措施.5.1.2.3 公厕保洁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公厕有专人管理、有保洁制度;(2)收费公厕按规定收费,开放时间为每天6:00—22:00;(3)非收费公厕每天保洁次数应不少于2次;(4)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应良好,无明显臭味;(5)公厕内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离板应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乱画,墙面应光洁;公厕外墙面应整洁;(6)公厕内地面应光洁,无积水;(7)座便器、蹲位应整洁,大便槽两侧应无粪便污物,槽内无积粪;(8)小便槽(斗)应无水锈、尿垢、垃圾,基本无臭味;沟眼、管道保持畅通;(9)公厕内照明灯具、洗手器具、镜子、挂衣钩、烘手器、冲水设备等应完好,无积灰、污物;(10)公厕外环境应整洁,无乱堆杂物,保洁工具应放置整齐.公厕四周3-5米范围内,应无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11)公厕设有醒目标志牌,方便群众入厕;(12)公厕周围地面应硬化或绿化(周边1米,门前2米) ;(13)公厕化粪池与出粪口应有盖板,无破损凸陷;(14)水冲式公厕的粪污水不得直接排入雨水管网、河流和沟(渠),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将粪污水纳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无污水厂的应建造化粪池或其他有效处理设施.(15)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有效控制蝇蛆孳生,(16)公厕内卫生保洁质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5.1.2的规定:5.1.3.1 应定期清除公厕贮(化)粪池粪便,粪水不外溢. 5.1.3.2 收集和运输容器应密闭性好,无滴漏.收运粪便时,容器应加盖密闭.5.1.3.3 严寒地区在结冰期前,应将所有公厕贮(化)粪池深掏见底.结冰期清掏的冰冻粪类,应及时清运、处理,不得堆在院内和路旁.5.1.3.4 清掏作业场地应保持清洁卫生,无遗撒粪便.清掏作业结束后,应盖严粪口,并及时清洗场地和清掏工具.5.1.4 水域船舶粪便和污水收集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5.1.4.1 行驶、停泊在市区水域内各类船舶,应按规定设置足够容量的收集粪污水的容器,不得将粪污水排入水域.5.1.4.2 市区水域船舶粪污水应及时收集,统一处理.5.1.4.3 收集粪污水的容器和船舶应密闭,无渗漏,船容整洁.5.1.5 飞机、火车上和移动厕所的粪污水应统一收集,不得随意排放.5.2 粪便运输5.2.1 粪便转运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5.2.1.1 粪便转运站(场、码头)设施应完好、整洁.转运的粪污水应密闭贮存于贮粪池内.贮粪池应符合防渗漏、防臭气扩散和防蝇的要求,并设置防火、防爆安全设施.5.2.1.2 贮粪池内的粪便应及时转运,不得外溢.5.2.1.3 输粪管道应完好、畅通,闸阀应严密,无破损、滴漏.5.2.1.4 转运作业时,粪便不得污染水体和作业场地.冲洗作业场地的污水应经适当处理,排入污水管网或收集池,不得直接排入附近水体.5.2.1.5 将人力收集车的粪便转运到机动车时,应保持转运作业的紧密衔接,不得任意将粪罐、粪桶、手推粪车停放在主要道路上.5.2.1.6 卸粪时应谨慎操作,不得将粪便泼洒在卸粪口周围地面.作业结束,应及时清洗卸粪口及作业场地.5.2.1.7 粪便转运站(场、码头)应有灭蝇措施.在可视范围内,苍蝇不超过3只/次,无蛆,臭味不超过4级.5.2.2 车辆运输粪便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5.2.2.1 车辆应完好、整洁,车体无粪迹污物.5.2.2.2 装载容器应密闭性好.放粪闸阀、进粪口应严实,并有防滴漏措施;运输过程中应无滴漏、洒落,车走后场地应清理干净.5.2.2.3 装载应适量,无外溢;装载的粪便,应及时卸清,不得将粪便长时间存留在车罐内.5.2.2.4 应按指定地点及时卸粪,不得任意排放.5.2.2.5 运输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洗车辆和辅助设施,不得留有粪迹污物.5.2.3 船舶运输粪便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5.2.3.1 船舶应完好、整洁.贮粪舱与工作室、生活舱之间应有隔离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5.2.3.2 贮粪舱应密闭,有良好防漏性能.5.2.3.3 装载量不得超过船舶的核定荷载.运输途中,粪水不得外泼.5.2.3.4 应有符合要求的密闭装卸容器和装卸设施;装卸作业时,粪水不得外泄.5.2.3.5 应定时向贮粪舱喷洒灭蝇药物,做到无蝇无蛆.5.3 粪便处理5.3.1 粪便处理的通用质量要求:5.3.1.1 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不得直接用作农肥.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应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87)的有关规定.5.3.1.2 应有完备的监测、检验设备和制度,对处理过的粪便应定期检验,不符合标准的,应重新进行处理,直至符合标准要求.5.3.1.3 粪便处理应在密闭状态下进行,粪便不裸露,臭气不扩散.5.3.1.4 对粪便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渣,以及浓缩或脱水后的粪污泥,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浓缩脱出的粪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经预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5.3.1.5 经处理的粪污水,在排入地表水前,其排放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的有关规定.5.3.1.6 医院粪污水的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83)的规定.5.3.2 粪便处理厂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3.1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5.3.2.1 进厂粪便应直接经粪槽卸入粪池,进粪口及粪槽外应无粪便残留物.卸粪后,应及时盖严粪口、粪槽.5.3.2.2 应将预处理的残留物收集于密闭的容器内,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裸露堆放.5.3.2.3 经消化处理的污泥应稳定性好,无臭味、不孳生苍蝇、无恶臭.5.3.2.4 厂区环境应整洁,设有绿化隔离带等防护设施,基本无蝇、无恶臭.5.3.2.5 粪便处理厂(场)的运行管理应按照《城市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CJJFF30-99)执行.5.3.3 与垃圾混合堆肥处理的粪便,应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7959-87)中高温堆肥卫生标准的规定. 5.3.4 处理粪污水的化粪池,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3.1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5.3.4.1 化粪池应密闭性好,检查井、吸粪口应有防雨水、防臭气外溢装置,应无渗漏、无溢,并有防火、防爆设施.5.3.4.2 粪污水在化粪池内停留时间,应根据粪污水量的多少,以12-24小时为宜.对采用化粪池进行预处理的医院粪污水,其停留时间应不小于36小时.5.3.4.3 化粪池应定期清理,但池底应保留20%的污泥量.5.3.4.4 化粪池周围场地应保持整洁,基本无蝇、无恶臭.5.3.5 处理粪便的贮粪池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3.1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5.3.5.1 贮粪池周围应有绿化隔离带等隔离防护设施.5.3.5.2 贮粪池应密闭,无渗漏,臭气不外溢,并有防火、防爆设施.5.3.5.3 场地及周围环境应整洁,基本无蝇、无恶臭.6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6.1 公共卫生设施6.1.1 公共场所包括下列范围:(1)文化、娱乐活动场所:影剧院、文化宫、大型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游乐场、大型广场等;(2)游览活动场所:公园、景区、景点等;(3)公共交通等集散场所:民航机场、客运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地铁站台、停车场等;(4)体育活动场所:体育馆、体育场及主要体育比赛场地等;(5)购物、贸易活动场所:菜市场、农贸集市、购物展销场所、商场等.6.1.2 公共场所的经营或管理单位,必须在公共场所人流集中的地方设置废物箱.废物箱及周围环境的保洁应符合下列要求:6.1.2.1 废物箱干净、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6.1.2.2 废物箱置放点及周围应整洁,无蝇、无臭.6.1.3 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主要景区(景点)、机场、车站、客运码头、体育馆和商场等公厕等级标准,不得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CJJl4—87) 中的一类标准;一般景区、体育场的公厕,不得低于二类标准.6.1.4 公共场所的公厕环境卫生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第5.1.2条的规定,公共场所垃圾箱(桶)等收集容器和设施应符合本标准第4.1.1条的规定.6.2 垃圾收集与运输6.2.1 公共场所的生活垃圾,应集中贮存于密闭的垃圾箱(桶)内,或袋装,每天定时收集和清运.6.2.2 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体育场馆、游乐场、文化娱乐场所、商场的垃圾,应实行袋装收集.收集、清运作业中,应无垃圾暴露和污水滴漏.6.3 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6.3.1 公共场所的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的第5.1节、第5.2节和笫5.3节的规定.6.4公共场所清扫和保洁6.4.1 公共场所的清扫和保洁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6.4.1.1 主要文化、娱乐、游览区,大型比赛场地,主要交通集散地,大型购物、展销商场,应按一级道路保洁标准保洁.6.4.1.2 一般性的娱乐、游览、比赛、交通集散场地等,以及室内的菜场、农贸集市的清扫、保洁,不得低于二级道路保洁标准.6.4.1.3 露天菜场和农贸集市周围的清扫和保洁,不得低于三级道路保洁标准.6.4.1.4 各类经营摊点应自备有垃圾收集容器,摊点应整洁,摊点及其周围2米范围内无垃圾、杂物和污迹.6.4.2 公共场所周围环境应整洁,元乱堆杂物、存留垃圾、人畜粪便和污水.6.4.3 公共场所的绿地、花坛、亭阁、假山、喷泉、水池等,应经常保持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腐叶和悬挂污物.6.4.4 游览风景点内的河、湖、溪流等水域,水面应清洁明净,无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6.4.5 公共广场保洁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6.4.5.1广场、停车场、停机坪,火车站前广场等地面应干净,无明显灰沙和污物,无人畜粪便.6.4.5.2 夏秋季节,应定时洒水降温、除尘.6.4.5.3 公共广场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4.5的规定.6.4.5.4 广场雕塑、广告、宣传画廊、围栏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清洁,无明显污迹.6.4.6 公共场所的室内保洁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6.4.6.1 室内地面应清洁,候机室、候车(船)室、文化娱乐场馆和商场等室内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4.6的规定.6.4.6.2 室内门窗、墙壁、顶棚应无积灰、污迹和蛛网.玻璃窗应光洁明亮.6.4.6.3 室内灯具、沙发、椅凳、栏杆扶手、指示牌、娱乐体育活动用具等设备和设施应完好,干净卫生.6.4.6.4 室内工作台、商品柜应干净卫生,表面无积灰、污物.6.4.7 地铁站台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6.4.7.1 站台应清洁,无痰迹,无瓜皮、果壳、纸屑、烟蒂等散落垃圾.地面应每天擦洗,无积尘.6.4.7.2 过道、阶梯、扶手、墙面、天花板应干净,无污物.6.4.7.3 列车运行路段应干净,无散落、存留垃圾.6.4.7.4 站台应无陈旧、破损的广告或其他悬挂、张贴.6.4.7.5 保洁时间应与地铁营运时间一致.附录A 本标准用词说明A、0.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严格程度不同的用词说明如下:。
城市物业道路的清扫保洁标准
城市物业道路的清扫保洁标准1)清扫服务范围*****城核心区占地面积6.39平方公里,包括家具展览贸易及原辅材料市场区、综合配套服务区、仓储木材市场区、科技服务中心、家具生产区五大区域,帝标路、会展大道、金度路、金亿路、列维士路、香江大道等13条市政道路,已建街道总面积534140.09平方米。
2)道路清扫保洁服务标准《**区城区道路清扫保洁等级划分标准(暂行)》按照《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城【1997】21号),将城市道路清扫保洁等级划分为一级清扫保洁道路、二级清扫保洁道路、三级清扫保洁道路。
一级清扫保洁道路: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总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
2、主要领导机关、旅游景点、车站等所在路段。
3、大型文化娱乐、广场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
4、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交线路较多的路段。
5、对城市市容有重大影响的道路。
二级清扫保洁道路:1、城市主次干道及其附近路段。
2、商业网点较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总长度60—70%的路段。
3、平均人流量50—100人次/分钟的路段。
4、有固定公交线路的路段。
三级清扫保洁道路:1、商业网点较少的路段。
2、居住区和单位相间的路段。
3、居住区街巷道路。
4、城郊结合部的主要交通路段及支路。
5、人流量、车流量一般的路段。
《**区城区环境卫生作业标准与质量标准(试行)》1、环境卫生作业内容道路实行2班清扫全天候保洁,机动车道及非机动车道逐步实行机械化清扫作业;每日实施道路冲洗除尘和洒水降尘作业;生活垃圾实施不落地收运,日产日清;果屑箱定人定时按标准、流程清洗保洁和清掏;人行道定期冲刷除尘除污渍;路沿石定期冲洗除尘;环卫设施、交安设施、道路桥梁栏杆等城市家具定人定时按标准、流程清洗保洁,“牛皮癣”实行定人定区域按标准清理。
2、城区实行道路分级并依据分级标准实施作业。
一级道路(1)作业方法:机械清扫作业方法:实行“33211”环境卫生清扫保洁作业法,即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适合机械清扫作业的)每日早、中、晚机械清扫作业各1次,全天候人工动态保洁与快速捡拾车相结合;非机动车道(不适合机械清扫作业的)、人行道每日早、中、晚清扫作业各1次、全天候动态保洁与快速捡拾车相结合;每日夜间高压冲洗路面1次、白天洒水降尘1次(适合洒水车作业道路,包括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隔日冲洗路沿石1次;每周冲刷除尘人行道1次;环卫设施(果屑箱、垃圾桶、垃圾收集站)和交安设施(含道路桥梁栏杆1000米/班次/日﹒人)等城市家具每日定人定时按标准、流程清洁(清掏)。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21
il l 51 Y r()ckMar xicp nd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设部建城[1997 ] 21号1997年2 \\ 3 H发布)1总则1.0.1为丁清洁、优L 2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去卫生水平,统介国城市环境卫生潢fit标准.制定彳、标准"1.0.2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的坏境卫生工作.1.0.3城山环垃卫牛!业应做到文咏消洁、卫生和佇序,最大RUtMM少对环境:mm艮牛活的影响.城市外境I!生管理部门应負贪將怦木标准的实适.片対辖区内久•則、境卫生丁件的单位和个人遇彳】折导和监僭。
1.0.4城市环境卫生质昴除W符介木标准外.亦应符合阖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馬2.0.1保沽为了维护城帀颐和公共场所整沽血从W的苗打和环境卫生加浦丁作.般分为道删沽和公共场所保洁.2.0.2绿化陌离帶由树木、北勒组成的沿迪路纵向设占•用以分隔厅车逍或儿机动车逋Sf车坦的带状屛障.2.0.3道將人池昴单位IM间内通过道路臬斯而的行人数杲,2.0.4机动工液眾屮位対间内通过道路臬斯面的机劝纭的数笊.2.0.5需天临时转运点为了应急而临时集I:存放生活垃圾的帘外垃圾转运场地.3道路清扫和保沽3.1道賂保沾范围及尊级3.1.1逍路保洁范用应为Ti.逍、人行道、们r隧逍、人行过芍地下通道' 地松站.髙架路、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英他设薩等.3.1.2道对保淸夺级期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3.2道路清扫和保洁3.2.1逍賂消切、保洁的通用质址耍求,3.2.1.1 至艸级ifi路帰面废弃物揑制拒标应符合衣3.2.1屁定.但血同诩位长度内.不得超过鸟单坝废弃物总数的50% .农3.2.1路面废弃输捋制捋标3.2.1.2逍賂逊爼后•路甬滋洽、灰沙及此它废弃物应及时沽打「汛3.2.1.3对面冲沈、洒水fl业时应眄报信号:冲洗后路面应干孤下水「I不应站来.没有下水HIM 路刖不冲洗.结冰期不宜冲洗。
干早、严娥缺水城市的珞面冲洗,川根枇具体怙况决定:3.2.1.4毎II的稼扫作业应在清晨前结束・人疔道、幽面、边沟、F水口&树穴*2绍3.2.2 级逍垢保洁质诣喪求:3.2.2.1刘人淹晟大的来华路4 尿全天巡阿保沽•賂血应见本色。
广东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预算定额
广东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预算定额(2009)(试行)总说明一、《广东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预算定额(2009)》(试行)(以下称本定额),是在《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城[1997]21号)及《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HLD47-101-2008)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环卫行业管理、监理、作业、招投标的实际情况,以及根据国家和省现行的相关政策编制的。
二、本定额可作编审环境卫生作业项目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结算,调解处理承包价格纠纷和鉴定发承包价格的隽;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发承包价格、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三、本定额包括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垃圾处理运营、费用和附录共五部分,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道路、高架路、桥梁、水域及环卫设施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和粪便的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卫生作业;不包括应急清扫作业(如各类检查、突击性卫生整治等)以及融入城区的高速公路清扫保洁,也不包括工业垃圾、建筑垃圾和特种垃圾等的收运和处理。
其他区域范围也可参照本定额执行。
四、本定额是完成单位工程量所取定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费用的标准,反映了我省环境卫生行业的综合平均消耗水平.未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或《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城[1997]21号)相关要求的区域,在选择过程中应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定额以作业流程划分,按章、节、项目、子目排列,各章均有说明和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由工作内容和定额表格组成,有的加上必要的附注.工作内容简单扼要说明主要的工作内容,次要的工作虽未具体说明,但均已考虑在内。
六、本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是按全年综合的作业条件,目前我省环卫行业的作业备程度,合理的作业工艺和劳动组织为基础综合考虑取定的。
七、本定额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考虑近年来经济增长、就业状况、特价水平、环卫企业用工情况等因素将全省划分为如下四个地区类别,分别为一类地区:广州、深圳二类地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三类地区:汕头、惠州、江门四类地区: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八、本定额中的人工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采用综合用工形式,工日数已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现场运输及清理现场等用工。
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
江苏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准1总则1.0.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标淮,根据《建设部关于发布(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的通知》 (建城(1997]21号),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作为检查和考核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工作质量、工作绩效的依据.1.0.2 本标准的内容包括道路和公共场所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的收集、运输以及粪便的收集、运输和处理等,适用江苏省内设市城市市区以及决定适用《江苏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的城市的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工作,各县、建制镇和其他实行环境卫生管理的区域可参照执行.1.0.3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城市建设、市政、园林、交通、水利、公安、文化、卫生等部门应各负其责,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作业服务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1.0.4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服务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2术语2.0.1 生活垃圾城市中的单位和居民在日常生活及为生活服务活动中产生的废弃物.包括居民生活垃圾、商业生活垃圾等.2.0.2 道路清扫垃圾城市道路、桥梁、广场、公园和其他露天公共场所及废物箱中清扫与清除的垃圾.2.0.3 粪便从人类和动物消化系统与泌尿系统排出的生理排泄物,包括人类粪便和禽畜粪便.2.0.4 保洁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的环境整洁,在责任区范围内所从事的清扫工作.一般分为道路保洁和公共场所保洁.2.0.5 绿化隔离带由树木、花草组成的沿道路纵向设置、用以分隔行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行车道的带状屏障.2.0.6 道路人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2.0.7 机动车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2.0.8 废物箱设置于道路两侧人行道,公交站台、车站、广场和公共场所等处供人们丢弃体积较小废弃物的容器,包括果皮箱、垃圾箱等.2.0.9 特种垃圾产生源特殊,成分特别,具有挥发性、腐蚀性、病毒(菌),对人类和环境有较大危害,需要采用特种方法收集、清运、储存和处理的垃圾.2.0.10 建筑垃圾建筑施工活动中产生的垃圾.2.0.11 工业垃圾工业生产活动中产生的垃圾.2.0.12 粗大垃圾人类日常生活中废弃的一些体积较大的耐用消费品.2.0.13 露天临时转运点为了应急而临时集中存放生活垃圾的室外垃圾转运场地.2.0.14 垃圾站在较小的收集范围内,将分散的垃圾集中后由较大运输工具清运出去的小型垃圾收集设施.2.0.15 垃圾转运站将垃圾由小型收集车转载到大型运输工具的中转设施.可以具有分选、压缩、打包等功能.2.0.16 公共厕所设置在街、巷(里弄)、居民住宅区或公共场所等处供社会公众使用的厕所.2.0.17 水冲厕所连接由供水系统供水冲洗的厕所.2.0.18 旱厕末配备粪便冲洗设施的厕所.2.0.19 移动厕所设置在人口稠密或流动人口数量较大的公共场所可移动的厕所.3道路清扫和保洁3.1 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3.1.1 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含公共敞开地)、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高架路、桥梁、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3.2 道路清扫和保洁3.2.1 道路清扫、保洁的通用质量要求:3.2.1.1 一至四级道路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3.2.1规定.但在同一单位长度内,不得超过单项废弃物总数的50%.3.2.1.2 降雪天气.应及时组织铲雪作业.道路融雪后,路面煤渣、灰沙及其它废弃物应及时清扫干净.3.2.1.3 路面冲洗、洒水作业时应鸣报警示信号;路面冲洗应在23:00-l:00之间进行;冲洗后路面应干净,下水口不应堵塞.没有下水口的道路可不冲洗.结冰期不宜冲洗.干旱、严重缺水城市的路面冲洗,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3.2.1.4 每日的清扫作业,应避开上下班交通高峰,一、二级道路第一遍清扫作业应于每日7:30前结束,人行道、路面、边沟、下水口、树穴等应整洁.3.2.1.5 道路清扫工在作业时应统一着具有反光标志的工作装.3.2.2 一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3.2.2.1 对人流量大的繁华路段,每天巡回保洁应不少于16小时,路面应见本色.3.2.2.2 大城市、特大城市的路面冲洗,每日应不少于1次,其它城市,每周可冲洗3-5次.3.2.2.3 气温30c以上时,大城市、特大城市平均每天洒水应不少于3次,其它城市可按实际情况决定.3.2.2.4 全路段清扫无死角,垃圾无漏收;雨水窨井盖无阻塞;街巷交界处清扫保洁应各延伸5米.3.2.2.5 有条件的城市应积极开展机械化清扫.3.2.3 二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3.2.3.1 主要路段应巡回保洁,路面基本见本色.3.2.3.2 大城市、特大城市的路面冲洗,每周应不少于3次,其它城市可按实际情况决定.3.2.3.3 气温30'C以上时,大城市、特大城市平均每天洒水应不少于2次,其它城市可按实际情况决定.3.2.3.4 清扫无死角,路面基本无杂物,垃圾无漏收;雨后基本无积水,雨水窨井盖无阻塞;街巷交界处扫通.3.2.4 三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3.2.4.1 应及时保洁,各地可按实际情况决定路面是否需要冲洗以及冲洗次数.3.2.4.2 气温30'C以上时,大城市、特大城市每天洒水应不少于1次,其它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决定.3.2.4.3 路面基本无漏收垃圾.3.2.5 四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3.2.5.1 每天应清扫1—2次.3.2.5.2 部分路段应实行定时保洁.3.2.5.3 清扫垃圾及时收集干净,不得往道路两侧倾倒或直扫,也不得扫入河道或下水道.3.2.6 桥面的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桥栏杆应整洁.3.2.7 人行天桥桥面保洁质量应与一级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3.2.8 车行隧道的路面应干净,无积存污水和垃圾;隧道两壁应无明显污物;隧道进出口保洁质量应与所在连接路段保洁质量标准相同.3.2.9 人行地道的地面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阶梯、扶手应干净,两侧墙面应无乱贴、乱画.3.3 其他设施的保洁3.3.1 废物箱应美观、适用,与周围环境协调,完好率应不低于98~3:;箱周围地面应无抛撒、存留垃圾;箱体应一日清洗两次.3.3.2 路旁绿地、绿化隔离带、行道树穴内应无积存垃圾和人畜粪便.3.3.3 道路隔离设施应整洁,并定期擦洗,无明显灰尘污物;道路隔离设施底部应无散落垃圾和明显尘土.3.3.4 道路两侧的各类岗(亭)、公交候车站(亭、牌)、治安站(亭)、交通检查站(亭)、邮政箱(筒)、电话亭、宣传栏、画廊、垃圾桶(箱)、果皮箱、路灯杆、路标、标志牌、门牌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无污迹、积尘.3.3.5 雕塑应无明显污迹.3.3.6 公交候车站(台)应整洁,其保洁质量应与所在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4生活垃圾的收集与运输4.1 垃圾收集4.1.1 垃圾收集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4.1.1.1 垃圾收集容器应定位设置,摆放整齐.设置点及周围2—3m 内应整洁,无散落、存留垃圾和污水.4.1.1.2 垃圾收集容器应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外体干净.垃圾收集构筑物内外墙不得有明显积灰、污物.4.1.1.3 蝇、蚊孳生季节,垃圾收集站(点),应定时喷洒消毒、灭蚊蝇药物.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3只/次.4.1.1.4 特种垃圾、工业垃圾和建筑垃圾,必须与生活垃圾分开存放,分别收集.特种垃圾的收集,必须使用设有明显标志、能防止污染扩散的密封容器.4.1.1.5 居民生活垃圾应投放密闭的垃圾收集房或垃圾收集容器;有条件的城市应推行生活垃圾袋装化收集并逐步开展分类收集;单位的生活垃圾应投放自设的收集容器内,不得裸露堆放.4.1.1.6 居民的生活垃圾应每日清除,无堆积;单位的生活垃圾应按时清除,无积压,不腐烂发臭;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粗大垃圾应按指定地点存放,定期清除;沿街无垃圾包;道路两侧无裸露垃圾堆.4.1.1.7 收集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场地,将可移动式垃圾收集容器复位.车走地净.垃圾应直接送至指定的垃圾站、垃圾转运站或处理(置)场.4.1.1.8 废物箱内的垃圾应及时清除、无满溢和散落,并定时清洗箱体.4.1.1.9 地面(含天桥、地道)清扫的垃圾应及时收集和运输,不遗漏,不得堆放在路边.4.1.1.10 飞机、火车上产生的垃圾应由营运单位负责收集,并按规定处置,不得随意排放.4.1.1.11 水域沿岸的码头、趸船以及单位所产生的垃圾应定时收集.严禁向水域倾倒或抛撒垃圾.船舶上应设置生活垃圾存放容器,由船舶工作人员负责收集,到码头后送上码头的生活垃圾收集点,码头上应设有相应的生活垃圾收集设施.对于进入环卫收运系统中的船舶上的生活垃圾,应建立相应的收费制度.4.1.1.12 市内水域漂浮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打捞,作业单位应当及时清除所产生的废弃物,不得乱堆乱放;主要河段、湖区应每天清除漂浮垃圾,其水面漂浮物控制如下表所示:4.2 垃圾运输4.2.1 垃圾转运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4.2.1.1 转运站应有防尘、防污染扩散及污水处置等设施.4.2.1.2 转运站内外场地应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4.2.1.3 室内通风应良好,无恶臭,墙壁、窗户无积尘、蛛网.4.2.1.4 进入站内的垃圾应当日转运、有贮存设施的,应加盖封闭,定时转运;每日转运站过夜积存垃圾不超过一车.4.2.1.5 站内垃圾装运容器应整洁,无积垢,无吊挂垃圾.4.2.1.6 垃圾临时转运点距离居民住地一般不得小于300m.场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2.5m的实体防护围栏,垃圾渗沥液及污水应导入污水排放渠道.4.2.1.7 装卸垃圾采用降尘措施,地面应无散落垃圾和污水.4.2.1.8 垃圾应及时转运,蚊蝇孳生季节应定时喷药灭蚊蝇,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6只/次,无恶臭.4.2.1.9 场地应有专人管理,工具、物品置放应有序整洁.4.2.1.10 通过码头转运垃圾时,应逐步采用密闭方式集装,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转运码头堆放垃圾.4.2.1.11 垃圾转运码头应设置防散落、防飞扬和降尘设施,垃圾不得散落于水体.作业场地应设置污水收集管道或收集池,污水不得流入水体.有条件的,应将污水预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4.2.1.12 转运码头及周围环境应整洁,装卸作业完毕,应及时清扫场地.4.2.1.13 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药物,在可视范围内,转运码头的苍蝇应少于6只/次,无恶臭.4.2.2 车辆(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运输垃圾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4.2.2.1 车容应整洁,标志应清晰,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4.2.2.2 运输垃圾应密闭,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4.2.2.3 垃圾装运量应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不得超重、超高运输.4.2.2.4 装卸垃圾应符合作业要求,不得乱倒、乱卸、乱抛垃圾.4.2.2.5 运输作业结束,应将车辆清洗干净(结冰期除外),清洗污水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CJ3082-1999)或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GB8978-1996)后,方可排入城市污水管网或附近水体.4.2.3 船舶运输垃圾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4.2.3.1 船容应整洁,垃圾舱外应无散落垃圾和其它污物,无蝇蛆.生活舱与垃圾舱之间应有隔离装置.4.2.3.2 装运垃圾应密闭,垃圾不裸露、不散落.4.2.3.3 蚊蝇孳生季节,垃圾舱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4.2.3.4 船舶上的粪便,应由船舶工作人员负责收集,到码头后送上码头的粪便收集点,为此,码头上应设有相应的粪便收集设施.对于进入环卫收运系统中的船舶上的粪便,应建立相应的收费制度.4.2.4 市内水域漂浮垃圾的运输应符合下列要求:4.2.4.1 对于机械化保洁的水域,在岸边设置水域垃圾收集点和上岸点,水域保洁垃圾依靠保洁船只运往指定的上岸点,上岸后进入水域垃圾收集点,经过滤水后进入就入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系统.4.2.4.2 对于人工保洁的水域,人工打捞后的水域垃圾依靠人力车运往附近的生活垃圾收集点,进入生活垃圾收运处置系统.4.2.4.3 水域垃圾上岸点应根据专业部门规划,靠近生活垃圾转运站附近设置.5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5.1 粪便收集5,1.1 居民粪便的收集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5.1.1.1 在规定时间内,居民应将粪便倒入专门设置的粪便收集设施内,不得随意倾倒.5.1.1.2 粪便收集设施应外形清洁、美观,密闭性好,粪便不应暴露,臭气不扩散.沟、管不应堵塞.5.1.1.3 地下贮粪池无渗、无漏、无溢,并设有防火、防爆安全设施.5.1,1.4 收集设施应有专人管理和保洁.倒粪口、取粪口应清洁,地面应无粪迹、垃圾和污水.5.1.1,5 收集设施应有防蝇、防臭措施,环境整洁,无恶臭.在可视范围内,收集站苍蝇应少于3只/次.5.1.1.6 收集居民粪便的容器应完好、密闭,无粪水洒漏.5.1.2 公共厕所(以下简称“公厕”)的卫生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5.1.2.1 公厕内地面应保持整洁,粪槽、便槽(斗)和管道应无破损,内外墙粉刷应无剥落.5.1.2.2 一类公厕应有防蝇、防蚊和除臭设施或措施.5.1.2.3 公厕保洁标准应符合下列规定:(1)公厕有专人管理、有保洁制度;(2)收费公厕按规定收费,开放时间为每天6:00—22:00;(3)非收费公厕每天保洁次数应不少于2次;(4)公厕内采光、照明和通风应良好,无明显臭味;(5)公厕内墙面、天花板、门窗和隔离板应无积灰、污迹、蛛网,无乱涂乱画,墙面应光洁;公厕外墙面应整洁;(6)公厕内地面应光洁,无积水;(7)座便器、蹲位应整洁,大便槽两侧应无粪便污物,槽内无积粪;(8)小便槽(斗)应无水锈、尿垢、垃圾,基本无臭味;沟眼、管道保持畅通;(9)公厕内照明灯具、洗手器具、镜子、挂衣钩、烘手器、冲水设备等应完好,无积灰、污物;(10)公厕外环境应整洁,无乱堆杂物,保洁工具应放置整齐.公厕四周3-5米范围内,应无垃圾、粪便、污水等污物:(11)公厕设有醒目标志牌,方便群众入厕;(12)公厕周围地面应硬化或绿化(周边1米,门前2米) ;(13)公厕化粪池与出粪口应有盖板,无破损凸陷;(14)水冲式公厕的粪污水不得直接排入雨水管网、河流和沟(渠),有污水处理厂的地区,应将粪污水纳入城市污水管网进入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无污水厂的应建造化粪池或其他有效处理设施.(15)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有效控制蝇蛆孳生,(16)公厕内卫生保洁质量控制指标应符合表5.1.2的规定:5.1.3.1 应定期清除公厕贮(化)粪池粪便,粪水不外溢. 5.1.3.2 收集和运输容器应密闭性好,无滴漏.收运粪便时,容器应加盖密闭.5.1.3.3 严寒地区在结冰期前,应将所有公厕贮(化)粪池深掏见底.结冰期清掏的冰冻粪类,应及时清运、处理,不得堆在院内和路旁.5.1.3.4 清掏作业场地应保持清洁卫生,无遗撒粪便.清掏作业结束后,应盖严粪口,并及时清洗场地和清掏工具.5.1.4 水域船舶粪便和污水收集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5.1.4.1 行驶、停泊在市区水域内各类船舶,应按规定设置足够容量的收集粪污水的容器,不得将粪污水排入水域.5.1.4.2 市区水域船舶粪污水应及时收集,统一处理.5.1.4.3 收集粪污水的容器和船舶应密闭,无渗漏,船容整洁.5.1.5 飞机、火车上和移动厕所的粪污水应统一收集,不得随意排放.5.2 粪便运输5.2.1 粪便转运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5.2.1.1 粪便转运站(场、码头)设施应完好、整洁.转运的粪污水应密闭贮存于贮粪池内.贮粪池应符合防渗漏、防臭气扩散和防蝇的要求,并设置防火、防爆安全设施.5.2.1.2 贮粪池内的粪便应及时转运,不得外溢.5.2.1.3 输粪管道应完好、畅通,闸阀应严密,无破损、滴漏.5.2.1.4 转运作业时,粪便不得污染水体和作业场地.冲洗作业场地的污水应经适当处理,排入污水管网或收集池,不得直接排入附近水体.5.2.1.5 将人力收集车的粪便转运到机动车时,应保持转运作业的紧密衔接,不得任意将粪罐、粪桶、手推粪车停放在主要道路上.5.2.1.6 卸粪时应谨慎操作,不得将粪便泼洒在卸粪口周围地面.作业结束,应及时清洗卸粪口及作业场地.5.2.1.7 粪便转运站(场、码头)应有灭蝇措施.在可视范围内,苍蝇不超过3只/次,无蛆,臭味不超过4级.5.2.2 车辆运输粪便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5.2.2.1 车辆应完好、整洁,车体无粪迹污物.5.2.2.2 装载容器应密闭性好.放粪闸阀、进粪口应严实,并有防滴漏措施;运输过程中应无滴漏、洒落,车走后场地应清理干净.5.2.2.3 装载应适量,无外溢;装载的粪便,应及时卸清,不得将粪便长时间存留在车罐内.5.2.2.4 应按指定地点及时卸粪,不得任意排放.5.2.2.5 运输作业结束后,应及时清洗车辆和辅助设施,不得留有粪迹污物.5.2.3 船舶运输粪便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5.2.3.1 船舶应完好、整洁.贮粪舱与工作室、生活舱之间应有隔离装置和安全防护设施.5.2.3.2 贮粪舱应密闭,有良好防漏性能.5.2.3.3 装载量不得超过船舶的核定荷载.运输途中,粪水不得外泼.5.2.3.4 应有符合要求的密闭装卸容器和装卸设施;装卸作业时,粪水不得外泄.5.2.3.5 应定时向贮粪舱喷洒灭蝇药物,做到无蝇无蛆.5.3 粪便处理5.3.1 粪便处理的通用质量要求:5.3.1.1 未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不得直接用作农肥.经无害化处理的粪便,应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87)的有关规定.5.3.1.2 应有完备的监测、检验设备和制度,对处理过的粪便应定期检验,不符合标准的,应重新进行处理,直至符合标准要求.5.3.1.3 粪便处理应在密闭状态下进行,粪便不裸露,臭气不扩散.5.3.1.4 对粪便处理过程中产生的残渣,以及浓缩或脱水后的粪污泥,应进行无害化处理;对浓缩脱出的粪水应进行无害化处理或经预处理后排入污水管网,由污水处理厂集中处理.5.3.1.5 经处理的粪污水,在排入地表水前,其排放水质应符合现行国家《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1996)的有关规定.5.3.1.6 医院粪污水的处理,应符合现行国家《医院污水排放标准》(GBJ48-83)的规定.5.3.2 粪便处理厂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3.1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5.3.2.1 进厂粪便应直接经粪槽卸入粪池,进粪口及粪槽外应无粪便残留物.卸粪后,应及时盖严粪口、粪槽.5.3.2.2 应将预处理的残留物收集于密闭的容器内,并进行无害化处理,不得裸露堆放.5.3.2.3 经消化处理的污泥应稳定性好,无臭味、不孳生苍蝇、无恶臭.5.3.2.4 厂区环境应整洁,设有绿化隔离带等防护设施,基本无蝇、无恶臭.5.3.2.5 粪便处理厂(场)的运行管理应按照《城市粪便处理厂运行、维护及其安全技术规程》 (CJJFF30-99)执行.5.3.3 与垃圾混合堆肥处理的粪便,应符合现行国家《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 (GB7959-87)中高温堆肥卫生标准的规定. 5.3.4 处理粪污水的化粪池,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3.1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5.3.4.1 化粪池应密闭性好,检查井、吸粪口应有防雨水、防臭气外溢装置,应无渗漏、无溢,并有防火、防爆设施.5.3.4.2 粪污水在化粪池内停留时间,应根据粪污水量的多少,以12-24小时为宜.对采用化粪池进行预处理的医院粪污水,其停留时间应不小于36小时.5.3.4.3 化粪池应定期清理,但池底应保留20%的污泥量.5.3.4.4 化粪池周围场地应保持整洁,基本无蝇、无恶臭.5.3.5 处理粪便的贮粪池除应符合本标准第5.3.1条的要求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5.3.5.1 贮粪池周围应有绿化隔离带等隔离防护设施.5.3.5.2 贮粪池应密闭,无渗漏,臭气不外溢,并有防火、防爆设施.5.3.5.3 场地及周围环境应整洁,基本无蝇、无恶臭. 6主要公共场所环境卫生6.1 公共卫生设施6.1.1 公共场所包括下列范围:(1)文化、娱乐活动场所:影剧院、文化宫、大型图书馆、展览馆、纪念馆、游乐场、大型广场等;(2)游览活动场所:公园、景区、景点等;(3)公共交通等集散场所:民航机场、客运火车站、客运码头、长途汽车站、地铁站台、停车场等;(4)体育活动场所:体育馆、体育场及主要体育比赛场地等;(5)购物、贸易活动场所:菜市场、农贸集市、购物展销场所、商场等.6.1.2 公共场所的经营或管理单位,必须在公共场所人流集中的地方设置废物箱.废物箱及周围环境的保洁应符合下列要求:6.1.2.1 废物箱干净、美观,与周围环境协调.6.1.2.2 废物箱置放点及周围应整洁,无蝇、无臭.6.1.3 文化娱乐活动场所、主要景区(景点)、机场、车站、客运码头、体育馆和商场等公厕等级标准,不得低于现行行业标准《城市公共厕所规划和设计标准》 (CJJl4—87) 中的一类标准;一般景区、体育场的公厕,不得低于二类标准.6.1.4 公共场所的公厕环境卫生质量应符合本标准第5.1.2条的规定,公共场所垃圾箱(桶)等收集容器和设施应符合本标准第4.1.1条的规定.6.2 垃圾收集与运输6.2.1 公共场所的生活垃圾,应集中贮存于密闭的垃圾箱(桶)内,或袋装,每天定时收集和清运.6.2.2 机场、车站、码头、停车场、体育场馆、游乐场、文化娱乐场所、商场的垃圾,应实行袋装收集.收集、清运作业中,应无垃圾暴露和污水滴漏.6.3 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6.3.1 公共场所的粪便收集、运输和处理应分别符合本标准的第5.1节、第5.2节和笫5.3节的规定.6.4公共场所清扫和保洁6.4.1 公共场所的清扫和保洁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6.4.1.1 主要文化、娱乐、游览区,大型比赛场地,主要交通集散地,大型购物、展销商场,应按一级道路保洁标准保洁.6.4.1.2 一般性的娱乐、游览、比赛、交通集散场地等,以及室内的菜场、农贸集市的清扫、保洁,不得低于二级道路保洁标准.6.4.1.3 露天菜场和农贸集市周围的清扫和保洁,不得低于三级道路保洁标准.6.4.1.4 各类经营摊点应自备有垃圾收集容器,摊点应整洁,摊点及其周围2米范围内无垃圾、杂物和污迹.6.4.2 公共场所周围环境应整洁,元乱堆杂物、存留垃圾、人畜粪便和污水.6.4.3 公共场所的绿地、花坛、亭阁、假山、喷泉、水池等,应经常保持整洁、美观,无垃圾、杂物、腐叶和悬挂污物.6.4.4 游览风景点内的河、湖、溪流等水域,水面应清洁明净,无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6.4.5 公共广场保洁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6.4.5.1广场、停车场、停机坪,火车站前广场等地面应干净,无明显灰沙和污物,无人畜粪便.6.4.5.2 夏秋季节,应定时洒水降温、除尘.6.4.5.3 公共广场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4.5的规定.6.4.5.4 广场雕塑、广告、宣传画廊、围栏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清洁,无明显污迹.6.4.6 公共场所的室内保洁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6.4.6.1 室内地面应清洁,候机室、候车(船)室、文化娱乐场馆和商场等室内地面废弃物控制指标,应符合表6.4.6的规定.6.4.6.2 室内门窗、墙壁、顶棚应无积灰、污迹和蛛网.玻璃窗应光洁明亮.6.4.6.3 室内灯具、沙发、椅凳、栏杆扶手、指示牌、娱乐体育活动用具等设备和设施应完好,干净卫生.6.4.6.4 室内工作台、商品柜应干净卫生,表面无积灰、污物.6.4.7 地铁站台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6.4.7.1 站台应清洁,无痰迹,无瓜皮、果壳、纸屑、烟蒂等散落垃圾.地面应每天擦洗,无积尘.6.4.7.2 过道、阶梯、扶手、墙面、天花板应干净,无污物.6.4.7.3 列车运行路段应干净,无散落、存留垃圾.6.4.7.4 站台应无陈旧、破损的广告或其他悬挂、张贴.6.4.7.5 保洁时间应与地铁营运时间一致.附录A 本标准用词说明A、0.1 为便于在执行本标准条文时区别对待,对于要求。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美丽示范街”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美丽示范街”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公布日期】2016.04.08•【字号】•【施行日期】2016.04.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美丽示范街”创建工作方案的通知各区、县(市)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美丽示范街”创建工作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绍兴市人民政府办公室2016年4月8日“美丽示范街”创建工作方案为加快实现“建设生态绍兴、共享品质生活”目标,根据当前我市城市环境建设实际,特制订本工作方案。
一、创建目标按照“标准化、精品化、特色化、示范化”要求,通过工程改造、街容整理等措施,每年创建一批功能完善、品质优良、特色鲜明、风貌美丽、管理精细的“美丽示范街”,通过五年努力,全面提升绍兴城市形象和生活品质。
二、创建标准在街道“整洁、美观、有序、和谐、舒适”原则下,从道路设施、绿化亮化、环卫保洁、城市家具、店招店牌、架空管线、建筑立面、标志标识、文化塑造、沿街秩序等十方面明确创建标准(详见附件)。
三、创建任务坚持“标准是基础、设计是核心、特色是灵魂、建设是关键、管理是保障”工作要求,高水平推进“美丽示范街”创建。
2016年,各区、县(市)分别创建3条以上“美丽示范街”,其中越城区行政区域6条,分别是延安东路(环城东路至舜江路)、胜利东路(梅龙湖路至东池路),由绍兴高新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实施;延安路(解放路至环城东路)、中兴北路(昌安立交桥至二环北路),由市城投集团实施;府山直街(人民路至鲁迅路),由越城区政府实施;世纪街(越东路至汤公路),由袍江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实施。
柯桥区、上虞区、诸暨市、嵊州市、新昌县各3条,具体由各属地政府确定并实施。
今后每年创建任务根据实际情况统筹明确。
四、相关要求(一)落实创建职责。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1997年2月3日建设部建城[1997]2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1.0.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国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的环境卫生工作。
1.0.3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
1.0.4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保洁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整洁而从事的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一般分为道路保洁和公共场所保洁。
2.0.2 绿化隔离带由树木、花草组成的沿道路纵向设置,用以分隔行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行车道的带状屏障。
2.0.3 道路人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2.0.4 机动车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2.0.5 露天临时转运点为了应急而临时集中存放生活垃圾的室外垃圾转运场地。
3 道路清扫和保洁3.1 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3.1.1 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
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表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保洁等级道路保洁等级划分条件一级 (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2)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3)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4)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5)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二级 (1) 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2) 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60~70%的路段;(3)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路段;(4)平均人流量为50~100人次/分钟的路段;(5)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创建卫生城市标准
创建省级卫生城市容环境卫生相关标准(一)建成区清扫保洁制度落实,生活垃圾日产日清,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20%,垃圾、粪便收集运输全面密闭化。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达到建设部《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城[1997]21号)的要求,做到文明、清洁、卫生,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城市生活的影响。
各城市可根据本地区具体情况,制定高于建设部规定的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并公布实施。
1、道路清扫和保洁要求:(1)道路清扫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桥梁、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不得有道路清扫保洁空白或未落实地段。
(2)根据道路所处地段和人流量等合理确定道路清扫保洁等级,不得有降低道路清扫保洁等级现象发生。
(3)城市道路在符合道路清扫保洁相关标准的基础上,主要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12小时,一般街道保洁时间不低于8小时。
(4)按照环卫作业车辆核定作业标准和作业量,以清扫道路长度进行计算和设备配置,道路机械化清扫或高压冲水率≥20%。
(5)高温季节,大城市、特大城市应每天进行道路洒水作业,干旱、严重缺水城市的路面冲洗,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2、生活垃圾收集清运要求:(1)生活垃圾收集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应做到:日产日清,无堆积;垃圾收集容器整洁,定位设置,封闭完好,无散落垃圾和积留污水,无恶臭,基本无蝇摆放整齐;危险废物、工业废物和建筑垃圾,必须与生活垃圾分别收集,分类处理;生活垃圾全部实行容器收集,按照《城市生活垃圾分类标志》(GB/T19095-2003)、《城市生活垃圾分类及其评价标准》(CJJ/T102-2004)的要求,逐步推广开展分类收集。
(2)生活垃圾运输在符合相关标准的基础上,应做到:使用生活垃圾专用密闭运输车辆,车容整洁,标志清晰,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运输垃圾应密闭,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垃圾装运量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不得超重、超高运输;运输作业结束,车辆及时清洗干净;船舶运输垃圾参照车辆运输要求。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设部1997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1997年2月3日建设部建城[1997]21号发布)第一章总则1.0.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国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的环境卫生工作。
1.0.3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活的影响。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导和监督。
1.0.4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 术语2.0.1 保洁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整洁而从事的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洁工作。
一般分为道路保洁和公共场所保洁。
2.0.2 绿化隔离带由树木、花草组成的沿道路纵向设置,用以分隔行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行车道的带状屏障。
2.0.3 道路人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2.0.4 机动车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2.0.5 露天临时转运点为了应急而临时集中存放生活垃圾的室外垃圾转运场地。
3 道路清扫和保洁3.1 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3.1.1 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人行过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
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表3.1.2的规定:表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保洁等级道路保洁等级划分条件一级 (1)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70%的繁华闹市地段(2)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3)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4)平均人流量为100人次/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5)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二级 (1) 城市主、次干路及其附近路段;(2) 商业网点较集中、占道路长度60~70%的路段;(3)公共文化娱乐活动场所所在路段;(4)平均人流量为50~100人次/分钟的路段;(5)有固定公共交通线路的路段。
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97年修正)
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97年修正)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北京市人大及其常委会•【公布日期】1997.04.16•【字号】•【施行日期】1997.04.16•【效力等级】省级地方性法规•【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环境保护正文*注:本篇法规已被《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发布日期:2002年9月6日实施日期:2002年10月1日)废止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1993年9月17日北京市第十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通过根据1997年4月16日北京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六次会议《关于修改〈北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创造清洁、优美的环境,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社会主义物质文明和精神文明建设,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情况,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本市城区、近郊区和远郊区县的建制镇、开发区、风景名胜区。
第三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把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事业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全面规划,配套建设,综合治理。
本市市容和环境卫生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工分片负责、专业管理与群众管理相结合的原则。
第四条北京市环境卫生管理局是本市城市市容环境卫生工作的主管部门。
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街道办事处和乡、镇人民政府负责本辖区内的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工作。
市、区、县市容环境卫生管理部门所属的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和街道、乡、镇市容环境卫生监察组织负责日常的检查监督工作。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教育、文化、卫生、宣传等部门,应当加强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知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公民的市容环境卫生意识,养成良好的卫生习惯。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应当维护城市市容环境卫生,不得妨碍、阻挠市容环境卫生工作人员履行职务。
对损害、破坏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的行为,任何人都有权劝阻和举报。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措施,推行环境卫生工作承包责任制,逐步实行环境卫生服务社会化和有偿服务,提高环境卫生工作人员责任和服务水平,改善环境卫生工作人员的劳动条件,提高工资福利待遇。
环卫定额计算说明
总说明一、《广东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预算定额(2009)》(试行)(以下称本定额),是在《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城[1997]21号)及《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HLD47-101-2008)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环卫行业管理、监理、作业、招投标的实际情况,以及根据国家和省现行的相关政策编制的。
二、本定额可作编审环境卫生作业项目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结算,调解处理承包价格纠纷和鉴定发承包价格的隽;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发承包价格、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三、本定额包括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垃圾处理运营、费用和附录共五部分,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道路、高架路、桥梁、水域及环卫设施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和粪便的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卫生作业;不包括应急清扫作业(如各类检查、突击性卫生整治等)以及融入城区的高速公路清扫保洁,也不包括工业垃圾、建筑垃圾和特种垃圾等的收运和处理。
其他区域范围也可参照本定额执行。
四、本定额是完成单位工程量所取定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费用的标准,反映了我省环境卫生行业的综合平均消耗水平.未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或《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城[1997]21号)相关要求的区域,在选择过程中应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定额以作业流程划分,按章、节、项目、子目排列,各章均有说明和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由工作内容和定额表格组成,有的加上必要的附注.工作内容简单扼要说明主要的工作内容,次要的工作虽未具体说明,但均已考虑在内。
六、本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是按全年综合的作业条件,目前我省环卫行业的作业备程度,合理的作业工艺和劳动组织为基础综合考虑取定的。
七、本定额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考虑近年来经济增长、就业状况、特价水平、环卫企业用工情况等因素将全省划分为如下四个地区类别,分别为一类地区:广州、深圳二类地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三类地区:汕头、惠州、江门四类地区: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八、本定额中的人工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采用综合用工形式,工日数已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现场运输及清理现场等用工。
《城镇道路清扫保洁服务规范》
《城镇道路清扫保洁服务规范》河南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河南省清洗保洁行业协会一、项目来源为了做好《清洗保洁服务通则》(DB41/T 991-2014)配套标准的编制工作,进一步完善我省清洗保洁行业地方标准体系,2015年12月,河南省清洗保洁行业协会向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提出申请编制河南省地方标准《城镇环境卫生清洁服务规范》,河南省质量技术监督局以《关于下达2016年第一批河南省地方标准制修订计划的通知》(豫质监标发〔2016〕127号)文件批准立项,批准序号17。
河南省清洗保洁行业协会在给省质量技术监督局的立项申请报告中,提出从以下十个方面对城镇环卫清洁作出规定:道路清扫保洁、街巷及社区清扫保洁、街巷及社区垃圾清运、立面保洁、人行地下通道保洁、垃圾站维护、公共卫生间保洁、水域保洁、垃圾及粪便清运、果皮箱保洁。
每一项中将对作业时间、保洁次数、质量标准、检查方法等作出规定。
但在实际制定过程中,我们感到城镇环卫清洁涉及多个方面,是一个系统性工程。
经请示主管部门,并征求行业管理部门和相关企业意见后,我们决定从城镇环境卫生中选取应用最为广泛的道路清扫保洁方面,编制《城镇道路清扫保洁服务规范》。
二、编制标准的目的和意义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镇建设突飞猛进,城镇道路是城镇设施中非常重要的组成部分,城镇道路清扫保洁是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重要环节,既表现了城市综合实力,又反映了城市的文明程度,与人民群众生活质量密切相关。
(一)国际国内行业状况据了解,在西方发达国家,城市道路清扫已经实现机械化,人工清扫仅在不宜实施机械作业的地段进行,相关的法规标准也比较完善。
国内的城市道路清扫一直属于城市环卫的重要组成部分,1980年前,环卫部门隶属多变,公安、卫生、供销等部门都管理过环卫工作。
1980年起改由城市建设系统管理,环卫才形成一个完善的行业。
多年来,各级党委政府高度重视环卫工作,环卫队伍迅速扩大,环卫作业设备不断改善,机械化作业水平不断提高,环卫工人的劳动强度不断降低。
广东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预算定额
广东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预算定额(试行)总说明一、《广东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预算定额(2022)》(试行)(以下称本定额),是在《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城[1997]21号)及《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HLD47-101-2022)的基础上,结合我省环卫行业管理、监理、作业、招投标的实际情况,以及根据国家和省现行的相关政策编制的。
二、本定额可作编审环境卫生作业项目概算、预算、招标控制价、结算,调解处理承包价格纠纷和鉴定发承包价格的隽;是合理确定和有效控制发承包价格、衡量投标报价合理性的基础。
三、本定额包括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垃圾处理运营、费用和附录共五部分,适用于全省行政区域管辖范围内的道路、高架路、桥梁、水域及环卫设施的清扫保洁,生活垃圾和粪便的收集、运输、处理等环境卫生作业;不包括应急清扫作业(如各类检查、突击性卫生整治等)以及融入城区的高速公路清扫保洁,也不包括工业垃圾、建筑垃圾和特种垃圾等的收运和处理。
其他区域范围也可参照本定额执行。
四、本定额是完成单位工程量所取定的人工、材料、机械和费用的标准,反映了我省环境卫生行业的综合平均消耗水平.未能符合《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27-2005)或《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城[1997]21号)相关要求的区域,在选择过程中应做相应的调整。
五、本定额以作业流程划分,按章、节、项目、子目排列,各章均有说明和工程量计算规则,项目由工作内容和定额表格组成,有的加上必要的附注.工作内容简单扼要说明主要的工作内容,次要的工作虽未具体说明,但均已考虑在内。
六、本定额中的人工、材料、机械消耗量是按全年综合的作业条件,目前我省环卫行业的作业备程度,合理的作业工艺和劳动组织为基础综合考虑取定的。
七、本定额根据我省经济社会发展状况,综合考虑近年来经济增长、就业状况、特价水平、环卫企业用工情况等因素将全省划分为如下四个地区类别,分别为一类地区:广州、深圳二类地区:珠海、佛山、东莞、中山三类地区:汕头、惠州、江门四类地区:韶关、河源、梅州、汕尾、阳江、湛江、茂名、肇庆、清远、潮州、揭阳、云浮八、本定额中的人工不分工种和技术等级,采用综合用工形式,工日数已包括基本用工、辅助用工、人工幅度差、现场运输及清理现场等用工。
(完整word版)辽宁城环境卫生劳动定额导则
辽宁省城市环境卫生劳动定额导则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卫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二〇一六年十一月前言2008年6月19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了《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HLD47- 101-2008),对强化我国市容环境卫生行业管理,优化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促进市容环境卫生行业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推进市容环境卫生事业发展起到积极的作用。
但《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是全国性的统一劳动定额标准,于辽宁省而言针对性不强。
同时,随着近些年环境卫生工作的管理对象、作业组织方式、生产条件和作业手段的不断发展变化,制定符合辽宁省实际情况、适应新形势下的《辽宁省城市环境卫生定额导则》已显得十分迫切和需要。
2015年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制定编制计划,由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卫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开展导则编制工作。
本导则以国家相关建设标准、规范为基础,结合辽宁省的实际情况和自身需求,通过全面调查研究和资料收集分析,在广泛征求规划设计、科研、管理等方面专家意见的基础上,经反复讨论、修改,最后经专家审查定稿。
本导则主要内容:1.总则;2.主要概念及说明;3.工作内容;4.工作量计算规则;5.作业定额标准;6.定员标准;主编单位: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中国城市建设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环境卫生工程技术研究中心编制人员:徐长勇、于剑雨、郭任宏、梁东花、刘畅、胡洋、蒲东栋、刘庆丽、宋薇、陈冰、薛玉伟、周颖君、刘晓、张黎、张媛、王璐目录1 总则 01.1 编制依据 01.2 适用范围 01.3 编制原则 01.4 引用标准 (1)1.5 有关说明 (2)2 主要概念及说明 (3)2.1 定额含义 (3)2.2 定额内容 (3)3 工作内容 (4)3.1 道路清扫保洁 (4)3.2 道路除雪 (4)3.3 垃圾收集 (4)3.4 垃圾中转站点 (4)3.5 垃圾运输 (4)3.6 水面漂浮垃圾打捞保洁 (4)3.7 粪便收集运输 (5)3.8 垃圾、粪便处理 (5)3.9 废物箱清理保洁 (5)3.10 公共厕所管理保洁 (6)4 工作量计算规则 (7)4.2 水域保洁 (8)4.3 垃圾收集、运输、处理 (9)4.4 粪便收集、运输 (9)4.5 其它 (9)5 环境卫生作业定额标准 (11)5.1 道路清扫、洒水、冲洗定额标准 (11)5.2 垃圾清运收集定额标准 (14)5.3 粪便收运定额标准 (18)5.4 环卫设施保洁定额标准 (19)5.5 垃圾填埋处理定员 (22)6 定员标准 (25)6.1 全部职工定员比例 (25)6.2 环境卫生部门各类人员范围划分标准 (26)1 总则1.1 编制依据为了规范辽宁省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劳动定额管理,适应新形势下的辽宁省环境卫生工作的特点及现行劳动条件、作业方式,有利于城市环境卫生作业社会化、市场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辽宁省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并结合本省实际情况制定《辽宁省城市环境卫生劳动定额导则》,简称《定额导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的通知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布日期】2008.06.19•【文号】建标[2008]110号•【施行日期】2008.11.01•【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标准定额正文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的通知(建标【2008】110号)为适应城市环境卫生行业发展的需求,加强和改善市容行业卫生管理,我部组织制定了《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编号为HLD47-101-2008,自2008年11月1日起施行。
原建设部1996年发布的《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同时废止。
《城镇市容环境卫生劳动定额》由我部标准定额所组织中国计划出版社出版发行。
上海市市容环境卫生管理局具体解释工作。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二ΟΟ八年六月十九日目次1 适用范围2 引用标准3 有关规定3.1 工作内容3.2 劳动定额的概念3.3 劳动消耗量的单位和定额时间构成3.4 工作量计算规则3.5 其他具体规定4 定额标准表4.1 道路清扫(除雪)、保洁4.2 垃圾收集和运输4.3 粪便收集和运输及收集站管理4.4 公共厕所管理保洁4.5 水域保洁4.6 废弃物处理4.7 机动车辆清洗保洁4.8 建(构)筑物外立面清洗保洁5 定员5.1 作业服务单位人员定员标准5.2 市容环境卫生部门各类人员范围划分标准6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有关作业要求、安全生产规定6.1 基本规定6.2 有关作业要求修订说明1适用范围本定额适用于城镇道路清扫(除雪)和保洁,水域环境保洁,垃圾和粪便收集、运输及处置,设施保洁,机动车清洗,建(构)筑物外立面清洗保洁等作业。
是市容环境卫生作业服务单位组织生产、合理配置生产作业人员、计算作业成本、实行经济核算的主要依据。
2引用标准《劳动定额术语》GB/T 14002-92《工时消耗分类、标准时间构成》GB/T 14163-《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成(1997)21号]《城镇环境卫生设施设置标准》CJJ 27-20053有关规定3.1工作内容3.1.1 道路清扫、保洁。
城镇环境卫生作业定额标准
城镇环境卫生作业定额标准Quota Standard for Urban Sanitation2018-**-** 发布 2018-**-** 实施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发布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DB UDCD BJ /T **-0**-2018 备案号:****-2018P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城镇环境卫生作业定额标准Quota Standard for Urban Sanitation批准部门: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主编单位:广西城市建设协会施行日期:2018年**月**日2018 南宁前言本标准是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下达2015年度广西壮族自治区工程建设地方标准及标准设计图集制(修)订项目计划的通知》(桂建标〔2015〕32号)的要求,经广泛调查研究,认真总结实践经验,参考有关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并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而制定。
本标准共分9章,内容包括:1.总说明;2.术语;3. 城镇环境卫生清扫保洁;4.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运营;5.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运营;6.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运营;7. 餐厨垃圾处理运营;8. 粪便无害化处理运营;9. 城市环境卫生部门管理与专业技术人员。
本标准由广西壮族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提出并归口管理,由广西城市建设协会负责具体技术内容解释。
在执行过程中,请各单位注意总结经验,积累资料,并将意见和建议寄送至广西城市建设协会(地址:南宁市金湖路58号,邮编530028),以供今后修订时参考。
主编单位:参编单位:主要起草人员:主要审查人员:目次1 总说明 (1)1.1 编制依据 (1)1.2 适应范围 (1)1.3 编制原则 (1)1.4 引用标准 (2)2 主要概念及说明 (3)2.1 定额概念 (3)2.2 劳动消耗量单位 (3)2.3 定额时间构成 (3)2.4 环卫作业工作内容 (3)2.5 有关说明 (4)3 城镇环境卫生清扫保洁 (5)3.1 道路清扫保洁 (5)3.2 公共广场清扫保洁 (12)3.3 公共厕所管理保洁 (13)3.4 水域保洁 (14)3.5 垃圾收集运输、转运 (18)3.6 粪便收集运输 (24)3.7 餐厨垃圾收集运输 (26)4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处理运营 (28)4.1 主要内容 (28)4.2 人员配置 (28)4.3 作业基本规定 (28)4.4 劳动定额计算表 (28)5 生活垃圾焚烧处理运营 (30)5.1 主要内容 (30)5.2 人员配置 (30)5.3 运营基本规定 (30)5.4 劳动定额计算表 (31)6 生活垃圾堆肥处理运营 (33)6.1 主要内容 (33)6.2 人员配置 (33)6.3 运营基本规定 (33)6.4 劳动定额计算表 (34)7 餐厨垃圾处理运营 (35)7.1 主要内容 (35)7.2 人员配置 (35)7.3 运营基本规定 (35)7.4 劳动定额计算表 (36)8 粪便无害化处理运营 (37)8.1 主要内容 (37)8.2 人员配置 (37)8.3 运营基本规定 (38)8.4 劳动定额计算表 (38)9 城市环境卫生部门管理与专业技术人员 (40)9.1 作业服务单位人员定员标准 (40)9.2 环境卫生部门各类人员范围划分标准 (43)1 总说明1.1 编制依据为了加强广西壮族自治区(简称“全区”)城镇环境卫生行业的科学管理,规范社会主义新时代市场经济条件下城镇环卫作业劳动定额管理,有利于环卫作业社会化、市场化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全国城市市容环境卫生统一劳动定额》、《广西壮族自治区实施〈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办法》、《广西城镇环境卫生作业质量评价标准》(DBJ/T45-035-2016)等有关规定,并结合全区实际情况制定《广西城镇环境卫生作业劳动定额》简称《定额》。
保洁人员管理制度
贵州远方园林建设有限公司长顺分公司保洁人员管理制度(一)保洁人员作业要求(1)按要求实行每天16小时全天保洁和二次清扫保洁;(2)实行每周管理例会、每日作业例会、交换班记录等;(3)保洁作业人员主动接受管理部门督查人员的督查和现场指挥,严禁与督查人员发生口角或肢体冲突.(4)保洁作业人员编排合理,保洁作业时文明作业,礼貌待人,着装统一,无断岗、串岗、聚堆闲聊等现象。
(5)保洁作业所需的水、电应到指定地点接取。
(6)无条件配合管理部门实施洒水降尘、冲洗路面等作业。
(7)无条件保质保量按时完成管理部门安排的指令性任务。
(8)及时向管理部门提交保洁计划,重大活动、灾害性天气或主要节日之前三天,向管理部门提交保洁预案.(9)努力提高保洁质量和服务意识,力争做到无新闻曝光、主管部门批评或群众投诉。
(10)在规定的上班时间基础上提前15分钟到岗,准时上岗作业。
(11)分别在每天上午7: 00和下午15: 00之前完成对作业道路彻底清扫。
(12)道路保洁包括慢车道一米内、人行道的清扫和中央分隔带、机非分隔带、道路两侧绿化带或延伸30米范围内的垃圾拾捡工作。
(13)保持害井盖及周围整洁,无烟蒂、纸巾等杂物,无痰迹、血迹等污迹,无泔脚、粪便等污物,沟牙畅通.(14)降雨、雪天气时及时清除积水、积雪,清理出的积雪堆放在不影响通行的地方,融雪后及时清扫路面。
(15)清扫道路时严禁将垃圾扫入河道、绿化带和窨井内,严禁焚烧树叶等垃圾.(16)为使路面洁净程度达到本色,除积极配合高压洗扫车洗扫路面作业外,还要利用雨天进行刷洗,清洁工种保洁员的还要对路面进行循环捉脏清洗作业。
(17)每天至少对果皮箱等垃圾存放容器保洁2次,保持容器内外整洁,无积灰,无乱涂乱贴,无痰渍、油渍等污渍。
(18)保持环卫设施整洁,去除积灰、积垢、污溃时用专用清洁剂。
(19)保持路面和环卫设施上无乱涂乱贴,清理乱涂写时做到色彩与原色一致,无明显反差,覆盖整齐,不挂边,呈长方形。
深圳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附件5:深圳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二○○七年十二月目录1.范围 (2)2.标准性引用文件 (2)3.术语与定义 (2)4.基本要求 (3)5.道路清扫与保洁 (4)6. 垃圾收集 (10)7.垃圾运输 (12)8.公共厕所 (13)9.沿街门店〔单位〕 (15)10.城中村〔自然村〕 (16)11.集贸市场 (16)12.文体活动、购物场所 (17)13.公园、旅游景点 (18)14. 绿地 (20)15.建筑工地 (20)16.待建地、预留地 (21)17.公路、高速公路 (21)18.车站、港口 (22)19.机场、口岸 (23)20.地铁 (24)21. 铁路沿线 (25)22. 海域及海岸沿线 (25)23. 河道 (26)24. 三地 (27)25.停车场、洗车场、加油站 (28)26.建筑外墙面、屋顶 (28)深圳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为加强城市环境卫生标准化、精细化管理,创造整洁、优美、文明的城市环境,根据国家建设部有关规章、制度和标准性文件,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质量标准。
1.范围本标准适用于深圳市,规定了城市环境卫生管理的作业标准和质量要求,包括术语与定义、基本要求、城市道路和主要公共场所清扫保洁、垃圾收集、运输、公共厕所管理等内容。
2.标准性引用文件以下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标准的引用而成为本标准的条款。
城市容貌标准〔CJ/T12-1999〕粪便无害化卫生标准〔GB7959〕城市环境卫生设施规划标准〔GB50337-2003〕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建设部建城1997[21]号〕环境卫生设施与设备图形符号设施标志〔CJ/T13-1999〕3.术语与定义3.1普扫指对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进行的全面清扫。
指为了保持环境整洁而进行的清洁作业。
3.3道路人流量指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3.4机动车流量指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3.5废弃物控制指标指为了维护环境整洁,单位面积内允许存在的废弃物最大数量,包括果皮,纸屑、塑料膜、烟蒂、痰迹、污水及其它杂物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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表 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
保洁等级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条件
一级
(1) 商业网点集中,道路旁商业店铺占道路长度不小于 70% 的繁华闹市地段 (2) 主要旅游点和进出机场、车站、港口的主干路及其所在地路段; (3) 大型文化娱乐、展览等主要公共场所所在路段; (4) 平均人流量为 100 人次 / 分钟以上和公共交通线路较多的路段; (5) 主要领导机关、外事机构所在地。
垃圾。 3.3.2 路旁绿地、绿化隔离带、行道树穴内应无积存垃圾和人畜粪便。 3.3.3 道路两侧的建筑物外墙应无明显污迹,无乱贴、乱挂和过时破损标语。 3.3.4 道路两侧广告牌、路牌、邮筒、读报栏等设施应保持完好,无污迹、积尘。 3.3.5 雕塑应无明显污迹。 3.3.6 公交候车站应整洁,其保洁质量应与所在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4 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 4.1 垃圾收集 4.1.1 垃圾收集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4.1.1.1 垃圾收集容器应定位设置,摆放整齐。设置点及周围 2 ~ 3m 内应整洁,无散落、存留垃
2
泊星石
与所连接路段保洁质量标准相同。 3.2.9 人行地道的地面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阶梯、扶手应干净,两侧墙
面应无乱贴、乱画。 3.2.10 地铁站台保洁应符合下列规定: 3.2.10.1 站台应清洁,无痰迹,无瓜皮、果壳、纸屑、烟蒂等散落垃圾。地面应每天擦洗,无积尘。 3.2.10.2 过道、阶梯、扶手、墙面、天花板应干净,无污物。 3.2.10.3 站台的列车运行路段应干净,无散落、存留垃圾。 3.2.10.4 站台应无陈旧、破损的广告或其它张贴。 3.2.10.5 保洁时间应与地铁营运时间一致。 3.3 其他设施的保洁 3.3.1 废物箱应美观、适用,与周围环境协调,完好率应不低于 98% ;箱周围地面应无抛撒、存留
无 ≤ 0.5 ≤ 1.5 ≤ 2.0
其它(处 /1000m2)
无 ≤2 ≤6 ≤8
3.2.1.2 道路融雪后,路面煤渣、灰沙及其它废弃物应及时清扫干净。 3.2.1.3 路面冲洗、洒水作业时应鸣报信号;冲洗后路面应干净,下水口不应堵塞。没有下水口的道 路可不冲洗。结冰期不宜冲洗。干旱、严重缺水城市的路面冲洗,可根据具体情况决定。 3.2.1.4 每日的清扫作业应在清晨前结束,人行道、路面、边沟、下水口、树穴等应整洁。 3.2.2 一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3.2.2.1 对人流量大的繁华路段,应全天巡回保洁,路面应见本色。 3.2.2.2 大城市、特大城市的路面冲洗,每日应不少于 1 次,其它城市,每周可冲洗 3 ~ 5 次。 3.2.2.3 气温 30 ℃以上时,大城市、特大城市平均每天洒水应不少于 3 次,其它城市可按实际情 况决定。 3.2.3 二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3.2.3.1 主要路段应巡回保洁,路面基本见本色。 3.2.3.2 大城市、特大城市的路面冲洗,每周应不少于 3 次,其它城市每周应不少于 1 次。 3.2.3.3 气温 30 ℃以上时,大城市、特大城市平均每天洒水应不少于 2 次,其它城市可按实际情 况决定。 3.2.4 三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3.2.4.1 应定时保洁,各地可按实际情况决定路面是否需要冲洗以及冲洗次数。 3.2.4.2 气温 30 ℃以上时,大城市、特大城市每天洒水应不少于 1 次,其它城市可根据实际情况 决定。 3.2.5 四级道路保洁质量要求: 3.2.5.1 每天应清扫 1 ~ 2 次。 3.2.5.2 部分路段应实行定时保洁。 3.2.6 桥面的保洁质量应与所连接的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桥栏杆应整洁,无乱贴、乱画。 3.2.7 人行天桥桥面保洁质量应与一级道路保洁质量标准相同。阶梯、扶手、栏杆应干净。 3.2.8 车行隧道的路面应干净,无积存污水和垃圾;隧道两壁应无明显污物;隧道进出口保洁质量应
泊星石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标准
(建设部建城[1997]21 号 1997 年 2 月 3 日发布 )
1总则 1.0.1 为了建设清洁、优美、文明的现代化城市,提高城市环境卫生水平,统一全国城市环境卫生质 量标准,制定本标准。 1.0.2 本标准适用于城市的环境卫生工作。 1.0.3 城市环境卫生作业应做到文明、清洁、卫生和有序,最大限度地减少对环境的污染和对市民生 活的影响。 城市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应负责监督本标准的实施,并对辖区内从事环境卫生工作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指 导和监督。 1.0.4 城市环境卫生质量除应符合本标准外,亦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的规定。 2术语 2.0.1 保洁为了维护城市道路和公共场所整洁而从事的清扫和环境卫生保洁工作。一般分为道路保洁 和公共场所保洁。 2.0.2 绿化隔离带由树木、花草组成的沿道路纵向设置,用以分隔行车道或非机动车道与行车道的带 状屏障。 2.0.3 道路人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行人数量。 2.0.4 机动车流量单位时间内通过道路某一断面的机动车辆数量。 2.0.5 露天临时转运点为了应急而临时集中存放生活垃圾的室外垃圾转运场地。 3 道路清扫和保洁 3.1 道路保洁范围及等级 3.1.1 道路保洁范围应为车行道、人行道、车行隧道、人行过街地下通道、地铁站、高架路、人行过 街天桥、立交桥及其他设施等。 3.1.2 道路保洁等级划分应符合表 3.1.2 的规定:
废旧家具、家用电器等粗大垃圾应按指定地点存放,定期清除。 4.1.1.11 收集作业完成后,应及时清理场地,将可移动式垃圾收集容器复位,车走地净。垃圾应直
接送至指定的转运站或处置场。 4.1.1.12 废物箱内的垃圾应及时清除、无满溢和散落,并定时清洗箱体。 4.1.1.13 地面 ( 含天桥、地道 ) 清扫的垃圾应及时收集和运输,不遗漏,不得堆放在路边。 4.1.1.14 公交车、长途汽车、飞机、火车上的垃圾,应由营运单位自行袋装收集,按规定处置,严
禁任意排放。 4.1.1.15 水域沿岸的码头、趸船、单位所产生的垃圾应定时收集。严禁向水域倾倒或抛撒垃圾。 4.1.1.16 行驶、停泊在市区水域的各类船舶产生的生活垃圾,应按规定分类袋装,定时收集,统一
处置;扫舱垃圾及特种垃圾应分类存放,按规定处置,严禁任意排放。
3
泊星石
表 3.2.1 路面废弃物控制指标
保洁 等级 一级 二级 三级 四级
果皮(片 /1000m2)
≤4 ≤6 ≤8 ≤ 10
纸屑、塑膜(片 /1000m2) ≤4 ≤6 ≤ 10 ≤ 12
烟蒂(个 /1000m2)
≤4 ≤8 ≤ 10 ≤ 15
痰迹(处 /1000m2)
≤4 ≤8 ≤ 10 ≤ 15
污水 (m2/1000m2)
圾和污水。 4.1.1.2 垃圾收集容器应无残缺、破损,封闭性好,外体干净。构筑物内外墙面不得有明显积灰、污
物。 4.1.1.3 特种垃圾的收集,必须用设有明显标志、能防止污染扩散的密封容器。 4.1.1.4 蝇、蚊孳生季节,垃圾收集站 ( 点 ) ,应定时喷洒消毒、灭蚊蝇药物。在可视范围内,苍
蝇应少于 3 只 / 次。 4.1.1.5 楼房垃圾管道的底层垃圾间应整洁,无散落垃圾和积留污水,无恶臭,基本无蝇。 4.1.1.6 生活垃圾应全部实行容器收集,有条件的地区,可实行分类收集。 4.1.1.7 居民应按规定将生活垃圾倒入垃圾收集容器内。实行分类、袋装收集的地区,居民应将垃圾
4.1.1.17 市内水域漂浮垃圾应有专人负责打捞,及时清除;主要河段、湖区应每天清除, 在可视范 围内水面不得有单个面积在 0.5m2 以上的漂浮垃圾和动物尸体。
4 . 2 垃圾运输 4.2.1 垃圾转运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4.2.1.1 转运站应有防尘、防污染扩散及污水处置等设施。 4.2.1.2 转运站内外场地应整洁,无撒落垃圾和堆积杂物,无积留污水。 4.2.1.3 室内通风应良好,无恶臭,墙壁、窗户应无积尘、蛛网。 4.2.1.4 进入站内的垃圾应当日转运,有贮存设施的,应加盖封闭,定时转运。 4.2.1.5 站内垃圾装运容器应整洁,无积垢,无吊挂垃圾。 4.2.1.6 蚊蝇孳生季节,应每天喷药灭蚊蝇。在可视范围内,站内苍蝇应少于 3 只 / 次。 4.2.1.7 除急用,有条件的地区应建设密闭转运站,不宜长期采用露天临时转运点转运垃圾。 4.2.1.8 垃圾临时转运点距离居民住地不得小于 300m 。场地周围应设置不低于 2.5m 的防护围 栏和污水排放渠道。 4.2.1.9 装卸垃圾应有降尘措施,地面应无散落垃圾和污水。 4.2.1.10 垃圾应及时转运,蚊蝇孳生季节应定时喷药灭蚊蝇,在可视范围内苍蝇应少于 6 只 / 次, 无恶臭。 4.2.1.11 场地应有专人管理,工具、物品置放应有序整洁。 4.2.1.12 通过码头转运垃圾时,应逐步采用密闭方式集装,除特殊情况外,不得在转运码头堆放垃 圾。 4.2.1.13 垃圾转运码头应设置防散落、防飞扬和降尘设施,垃圾不得散落于水体。作业场地应有污 水收集管道或收集池,有条件的,应把污水处理后排入城市污水管网。 4.2.1.14 转运码头及周围环境应整洁,装卸作业完毕,应及时清扫场地。 4.2.1.15 蝇蚊孳生季节应定时喷洒药物,在可视范围内,转运码头的苍蝇应少于 6 只 / 次,无恶 臭。 4.2.2 车辆 ( 包括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 ) 运输垃圾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4.2.2.1 车容应整洁,车体外部无污物、灰垢,标志应清晰。 4.2.2.2 运输垃圾应密闭,在运输过程中无垃圾扬、撒、拖挂和污水滴漏。 4.2.2.3 垃圾装运量应以车辆的额定荷载和有效容积为限,不得超重、超高运输。 4.2.2.4 装卸垃圾应符合作业要求,不得乱倒、乱卸、乱抛垃圾。 4.2.2.5 运输作业结束,应将车辆清洗干净 ( 结冰期除外 ) ,清洗污水符合现行行业标准《污水排 入城市下水道水质标准》 (CJI8-86) 或现行国家标准《污水综合排放标准》 (GB8978) 后,方可排入 城市污水管网或附近水体。 4.2.3 船舶运输垃圾应符合下列质量要求: 4.2.3.1 船容应整洁,垃圾舱外应无散落垃圾和其它污物,无蝇蛆。生活舱与垃圾舱之间应有隔离装 置。 4.2.3.2 装运垃圾应密闭,垃圾不裸露、不散落。 4.2.3.3 蚊蝇孳生季节,垃圾舱应定时喷洒灭蚊蝇药物。 4.3 垃圾处理 4.3.1 垃圾处理厂 ( 场 ) 管理的通用质量要求: 4.3.1.1 厂 ( 场 ) 四周应有绿化隔离带或防护围墙;围墙高度不得低于 2.5m 。 4.3.1.2 应有防止粉尘飘散和垃圾飞扬的措施。 4.3.1.3 应有污水 ( 包括渗沥液 ) 收集和处理系统,防止污水污染地表水和地下水。 4.3.1.4 在建设前应对厂 ( 场 ) 区及周围地区的大气、地表水、地下水和土壤环境质量进行本底调 查;使用期间,应定期监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