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制度编制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16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16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
一、职责调整(一)划入的职责。
1、将原省人事厅、原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的职责整合,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将省民政厅农村(含乡镇企业)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职责划入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二)取消的职责。
1、综合协调外商投资企业劳动工资政策。
2、制定企业惩处职工的基本准则。
3、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三)划出移交的职责。
1、将技工学校及其培训机构的评估认定工作交给相关事业单位或社会中介组织。
2、将拟订本省公民出境就业管理政策,境外就业介绍机构资格认定、审批和监督检查等职责划给省商务厅。
3、将社会保险费征收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
(四)加强的职责。
1、加强全省机关企事业单位人员统筹管理的职责,完善劳动收入分配制度。
2、加强统筹全省城乡就业政策的职责,依法建立健全公共就业服务体系;加强统筹全省城乡社会保障政策的职责,建立健全社会保险管理和服务体系,提高经办能力。
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
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篇一: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湖北省人事厅湖北省财政厅文件鄂人[20XX]18号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20XX年11月27日)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限于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中20XX年7月1日在册的正式工作人员。
二、岗位绩效工资资制度有实施(一)岗位工资的实施。
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二)薪级工资的实施。
工作人员按照本人套改年限、任职年限和所聘岗位,结合工作表现,套改相应的薪级工资。
任职年限,聘用到现岗位当年起计算。
套改年限和任职年限的计算截至20XX年6月30日。
工作人员按现聘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如低于按本人低一级岗位套改的薪级工资,可按低一级岗位进行套改,并将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与低一级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工作人员由较高等级的岗位聘用到较低等级的岗位,这次套改可将原聘岗位与现聘岗位的任职年限合并计算。
湖北省煤矿管理制度汇编(新)
长阳土家族自治县赵姑垭煤炭有限责任公司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汇编2013年12月印目录1.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1)2.安全办公会议制度 (5)3.安全质量标准化管理制度 (6)4.安全监督检查制度 (8)5.安全技术措施审批制度 (10)6.矿井主要灾害预防制度 (13)7.安全奖惩制度 (21)8.入井人员管理制度 (24)9.安全举报制度 (28)安全目标管理制度为了认真落实矿下达的安全、生产、经营目标,确保矿井安全生产,经矿委会研究,特制定本矿安全目标管理制度。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落实《安全生产法》赋予的各级各职职责,以深化安全教育为先导,以强化质量标准化为基础,以落实安全生产职责为重心,严肃安全纪律,依法治矿,开创安全生产新局面。
工作目标1、矿井消灭重伤和死亡事故2、消灭重大非人身事故3、轻伤事故比去年同期下降30%4、矿井“六化建设”达A级工作重点一、深化安全教育,提高全员安全意识安全警醒教育。
以分析和宣讲事故案例为重点,做到长期坚持不懈,不断从事故中吸取教训,结合单位实际情况增添措施。
安全法规教育。
以《煤矿安全规程(2012版)》、《各工种岗位操作规程》、《作业规程》、《安全生产法》等法规为主教材,通过学习,提高广大员工及管理者法制观念,增强其遵章守纪的自觉性,规范岗位操作行为和管理行为。
安全辩证法教育。
引导员工及管理者正确处理“保命与吃饭”、“流血与流汗”、“一万与万一”、“快与慢”、“爱与害”等五个辩证关系。
坚持安全常规教育。
安全常规教育是日常防范工作的重点。
开好安全班前会,实实在在地讲安全,突出一个“细”字;抓好安全活动日,查苗头添措施,突出一个“实”字;抓家属安全协管,吹好安全“枕边风”,突出一个“帮”字;抓“十个前后、十种人”的帮控,突出一个“防”字。
坚持安全舆论导向。
党、政、工齐抓共管,围绕矿各个时期安全生产中心工作,作好安全舆论导向,营造良好的安全生产氛围。
二、强化安全基础,筑牢安全防线安全基础不稳,“三违”不断,是安全工作的大敌,事故必然乘虚而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15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财政综合规定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15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财政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财政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挂湖北省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将烟叶税、耕地占用税、契税征收职责划给省地方税务局。
(二)将省国家税务局对城市商业银行和农村合作金融机构财务管理的职责划入省财政厅。
(三)改革完善预算和税政管理。
逐步将政府非税收入全部纳入预算管理。
完善政府预算体系,充分发挥各部门在预算编制中的作用,完善支出标准,健全工作机制,细化部门预算,提高预算管理的科学化和透明度。
健全税政管理决策、执行、监督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的运行机制。
(四)围绕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和主体功能区建设,完善公共财政体系。
调整优化财政支出结构,合理界定财政保障范围和标准,重点增加基本公共服务的投入,加大对禁止开发区域和限制开发区域的支持力度。
严格控制一般性开支,降低行政成本。
(五)强化财政税收调节收入分配的职责,完善政府参与国民收入分配的制度体系,规范国家与企业的分配关系,完善鼓励公益事业发展的财政税收政策,缩小区域之间、行业之间的收入分配差距,促进社会公平。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全面推行行政执法公示制度执
评。 抽査工作结束 后 , 形成检査 情况报告报上一
级政府 , 同 时抄 送 上 级 一 政 府 司 法 行 政部 门 。 3
月 开始 , 省政府将组织对省 政府 部 门行政执法机
关和市 、 县政府 及其所属 行政执法 机关推行 “三
项制度 ” 的 进度 、 质量 、 效果 情 况进行抽 査 和通
门 , 各 市 、 州 、 县人 民 政府 )
检查验收 年 底 前 六
(
)
(2020
3月
) 。
年 开始 2 020
2月
,
市、
县政府应 组织 对所属
行政执法机 关和 乡
镇 (
)
政府推行
项 制 度 “三
”
的进度 、
质量 、
效果情 况 进行抽 査和 通报 ,
工 作
落实好的 给予 表扬 , 落 实差 的 限期 整改并给予 批
执 法全过程
文字记录实现统一 规范 ,
相关音 像记录 设备采 购
配发到位 并投入实 际应用 , 询 问 室 、 听证室等 音
像记录场 所建设达标并验收完 成 ; 清单 目 录 内 的 重大执法 决定 事项 全部 纳入法 制 审核 范 围 严格
,
按程序实施决策 》 (责任单位 : 省 司 法厅 、 省政府
度” ),
推 动形成权责 统一 、
权威 髙 效的 行政执法
体系 和职责 明 确 、
依法 行政 的 政府治 理体 系 ,
确
保行政机关依法履行法 定 职责 切 实维护 人民 群 ,
众合法权益 ,
为落 实全面依法 治 国 基本方 略 、
推
进法治 贿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53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53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湖北省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省委省政府直属事业单位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鄂编发〔2001〕2号)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机构编制方案〉的通知》(鄂政办发〔2001〕12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人民政府机关事务管理局,为省政府直属正厅级事业单位(参照《公务员法》管理)。
一、职责调整(一)增加负责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的统建区内用地,科学规划选址,集中统一建设职责。
(二)增加负责省直公共机构节约能源的监督管理职责。
(三)增加负责省内各市州和外省各级人民政府驻汉办事机构的管理和协调工作职责。
(四)加强对省直机关事务的管理、保障、服务的职责。
(五)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结合省直机关具体情况,研究拟订关于机关事务工作管理办法及有关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
(二)对机关事务改革、发展进行政策研究和指导;会同有关部门协调解决机关后勤工作中的有关共性问题。
(三)负责省直机关公务用车的编制、配备、更新和处置工作。
会同有关部门承担省直机关行政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工作。
(四)负责省直机关行政房产的综合管理,拟订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负责省直单位办公用房的统建区内用地,科学规划选址,集中统一建设。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鄂政办发[2000]54号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正文:---------------------------------------------------------------------------------------------------------------------------------------------------- 湖北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鄂政办发[2000]54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共湖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27号),设置湖北省环境保护局(以下简称省环保局)。
省环保局是主管全省环境保护工作的省政府直属机构。
2000年3月28日省环境保护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
1、将制定全省环境保护产业政策和发展规划的职能交给省经济贸易委员会,省环境保护局参与有关工作;2、将制定全省环境保护地方标准的审批职能交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承担。
(二)划入的职能。
将乡镇企业局承担的乡镇企业环境保护职能交由省环保局承担。
(三)下放的职能。
将自然资源核算工作、环境保护科技成果推广应用、环保产品认定技术检验、环境信息监测等有关的技术性和事务性工作,以及环保宣传教育具体实施工作一并交所属事业单位。
二、主要职责根据上述职能调整.省环保局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环境保护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拟定湖北省环保条例和相关政策并组织实施;受省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开发计划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组织编制环境功能区划。
(二)组织拟定有关大气、水体、土壤、噪声、固体废物、有毒化学品等污染防治管理的办法和措施;监督全省执行国家禁止(或严格限制)建设的重大污染项目名录和省化学品优先控制名录;负责全省化学品环境管理。
(三)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监督检查各种类型自然保护区以及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监督检查生物多样性保护、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向省政府提出省级自然保护区审批建议,监督管理国家和省级自然保护区。
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省安监局关于印发《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导则(试行)》和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制度
编写指导纲要(试行)》的通知
各市(州)、直管市、林区安监局,中央在鄂和省属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39号)等法律、法规,规范、指导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编制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省安监局组织有关单位编制了《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导则(试行)》和《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编写指导纲要(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转发有关单位执行。
附件:鄂安监规(2011)4号附件.doc
1.《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导则(试行)》
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编写指导纲要(试行)》
二〇一一年七月六日。
湖北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湖北省地方标准编制说明
2017年6月6日
标准名称
基层卫生适宜技术机构资质标准
起草单位
(盖章)
长江大学
主要起草人
任伯绪、黄江荣、胡娅、罗曼、潘丰满、齐桂、钟琴、杨群、王亚囡。
协作单位
荆州市第一人民医院
荆州市中心医院
1、项目现状及编制或修订目的和意义
从1991年开始,卫计委和中管局分两轮实施“面向农村和基层推广医药卫生适宜技术十年百项计划”(以下简称“十年百项计划”)。 “十五”期间,国家科技部、卫生部、计生委、中管局联合组织开展国家科技攻关计划项目《农村卫生适宜技术推广示范研究》,“十一五”期间,共同组织实施“农村卫生适宜技术及产品研究与应用”重大项目。自2006年开始,国家中医药管理局分四批发布了120项中医临床适宜技术推广项目、46个基层常见多发病种中医药适宜技术推广目录,并编写了《基层中医药适宜技术手册》。由此可见,卫生适宜技术在国家的卫生事业发展中有着举足轻重的作用。
(2)依据和理由:第一部分主要参照《医疗机构基本标准(试行)》,卫医发〔2006〕240号文件中《城市社区卫生服务站基本标准》、卫办规财发〔2009〕98号文件中《村卫生室建设指导意见》、卫医发〔2006〕240号文件中《城市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基本标准》、卫办规财发〔2008〕191号文件中《乡镇卫生院建设标准》等相关法律法规,第二部分主要参照国务院令第149号《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相关法律法规。
本标准中规定了开展不同类别卫生适宜技术的医疗卫生机构的要求以及资质管理,为卫生适宜技术在医疗卫生机构中的规范使用奠定基础。
2、确定标准的主要内容或技术指标、参数、公式、性能要求、试验方法等依据和理由
(1)主要内容:①开展卫生适宜技术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要求,规定了基层卫生适宜技术机构资质的服务能力要求和管理能力的基本要求,和开展不同级别卫生适宜技术医疗卫生机构的要求,②开展卫生适宜技术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资质管理。主要包括申请、审批、登记、执业、监督五个方面的管理。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51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5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二○○九年十二月八日湖北省公务员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公务员局(副厅级),为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管理的行政机构。
一、职责调整(一)将原省人事厅公务员事务管理的有关职责和政府奖励具体工作职责划入省公务员局。
(二)加强全省行政机关公务员管理职责,建立“确责、履责、问责”责任体系,促进行政机关及其公务员能力建设。
二、主要职责(一)贯彻执行国家关于公务员录用、登记、考核、任免、奖惩、职位管理、交流、培训、辞职辞退、申诉控告等方面的法律、法规和方针、政策,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公务员管理地方性法规、地方政府规章草案,拟订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办法和聘任制公务员管理办法,并组织实施和监督检查。
(二)拟订全省公务员行为规范、职业道德建设和能力建设政策,拟订公务员职位标准、管理办法的实施细则,建立行政机关公务员“确责、履责、问责”责任体系,依法对公务员实施监督;负责公务员信息统计管理工作。
(三)完善公务员考试录用制度,负责组织全省公务员、参照公务员法管理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考试录用工作。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29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29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为省政府直属特设机构。
省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履行省委规定的职责。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指导推进全省国有企业改革和重组的职责,加快国有经济布局和结构调整,加强国有企业收益管理。
(二)强化国有资产经营财务监督、风险控制和经济责任审计的职责,进一步完善所监管企业经营业绩考核制度,促进企业履行社会责任。
(三)加强为大企业提供“直通车”服务的职责。
(四)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根据省政府授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等法律和行政法规履行出资人职责,监管省级国有资产,加强国有资产的管理工作。
(二)承担监督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的责任。
建立和完善国有资产保值增值指标体系,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并组织年度和任期的业绩考核,通过统计、稽核对所监管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情况进行监管,负责所监管企业工资分配管理工作,制定所监管企业负责人收入分配政策并组织实施。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9.12.08•【字号】鄂政办发[2009]121号•【施行日期】2009.12.0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防汛抗旱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鄂政办发〔2009〕121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湖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已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湖北省水利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8号)和《中共湖北省委、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鄂文〔2009〕18号)精神,设立湖北省水利厅,为省政府组成部门,挂湖北省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湖北省湖泊局牌子。
一、职责调整(一)加强水资源的节约、保护和合理配置,保障城乡供水安全,促进水资源的可持续利用。
加强防汛抗旱工作,减轻水旱灾害损失。
(二)取消拟订水利行业经济调节措施、指导水利行业多种经营工作的职责。
(三)取消已由省政府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主要职责(一)负责《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土保持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法规的贯彻实施和监督检查,推进全省水利行业依法行政工作,拟订有关地方性法规、省政府规章草案。
(二)负责保障全省水资源的合理开发利用,拟订全省水利发展及战略规划和政策,组织编制省确定的重要江河湖泊的流域综合规划、专业规划等重大水利规划,指导市、县区域和流域水利规划工作。
(三)负责提出全省水利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方向,按照规定权限,审批、核准全省水利规划内和年度计划规模内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负责提出国家下达我省和省级财政性资金的水利投资安排意见并组织实施。
湖北省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
湖北省财政与编制政务公开网篇一:湖北省机构编制政务公开咨询投诉回复湖北省机构编制政务公开咨询投诉回复处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确保机构编制政务公开中人民群众的咨询、投诉和所反映的问题得到及时回复处理,依法保障人民群众对机构编制政务信息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和监督权,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人民群众有权向机构编制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单位,针对机构编制政务公开中的有关问题进行咨询、投诉。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单位应向社会公开便于群众咨询、投诉的途径和方式。
机构编制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咨询、投诉人。
第三条咨询、投诉人不得违反国家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政策规定提出咨询、投诉。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和相关部门及单位有权拒绝办理违反规定或无正当理由提出的咨询、投诉。
第四条人民群众关于机构编制政务公开的咨询、投诉包括信函、网上邮件、传真、电话和来访等形式。
回复处理的形式包括网上、邮件、传真、信函、电话等。
第五条咨询、投诉回复处理情况和人民群众对回复处理的满意度,纳入各级机构编制政务公开检查和考核重要内容。
第六条咨询、投诉实行归口管理、分级负责。
各级机构编制部门负责办理人民群众关于机构编制政务公开的咨询、投诉。
机构编制部门主要负责人和人民群众咨询、投诉所涉及的部门及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回复处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人民群众咨询、投诉所涉及的机构编制部门分管领导和相关部门及单位的分管领导为回复处理工作的直接责任人;机构编制部门的相关职能处(科、股)负责人和相关部门及单位的相关职能处(科、股)负责人为回复处理工作的具体责任人。
第七条各级机构编制部门应确定一个内设机构负责协调咨询、投诉的处理工作,各部门和单位要明确专人具体负责咨询、投诉的日常回复处理工作。
第八条人民群众针对机构编制政务公开的咨询、投诉,原则上按以下工作流程进行回复处理:协调部门将归集整理的人民群众咨询、投诉内容进行编号登记后,填写“机构编制政务公开咨询、投诉回复处理单”(附后),报分管领导批示后,送相关职能处(科、股)提出回复处理意见。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
湖北省城乡规划条例(2011年8月3日湖北省第十一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一章总则(占64条1/6 10 条)(对规划定性,规划编制分类,规划基本原则,编制组织方式,政府职责,经费,集中统一管理规委会制度,科技进步,信息化,持证上岗等作了原则规定)第一条(湖北特色的二型社会指导思想写入其中)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资源节约型、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推进工业化、城镇化和农业现代化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以下简称《城乡规划法》)等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分类),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城镇体系规划分为省域城镇体系规划、跨行政区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县)域城镇体系规划。
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
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争议,写或不写,十堰例子),是指城市、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第三条城市和镇、乡应当依照《城乡规划法》和本条例编制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确定需要编制规划的村庄,应当编制村庄规划.其他村庄根据发展需要编制村庄规划,但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确定的建设用地范围内的村庄,不单独编制村庄规划。
(三层意思,并非全覆盖,财力不允许,有争议)第四条(基本原则)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按照科学发展的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土地、集约发展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注重保护生态环境,促进资源、能源节约和综合利用,保护历史文化遗产,体现地方特色和民族特色,保持传统风貌,并符合区域人口发展、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
第五条城乡规划的编制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并处理好与交通、水利等相关规划的关系。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2〕8号
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正文:----------------------------------------------------------------------------------------------------------------------------------------------------湖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鄂政发〔2022〕8号各市、州、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深化预算管理制度改革的意见》(国发〔2021〕5号)精神,结合我省实际,现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加大预算收入统筹,增强财政保障能力(一)规范政府收入预算管理。
实事求是编制收入预算,考虑经济运行和实施减税降费政策等因素合理测算。
严禁将财政收入规模、质量、增幅纳入考核评比。
严格落实各项减税降费政策,严禁收取过头税费、违规设置收费项目或提高收费标准。
依法及时足额征收应征的预算收入,如实反映财政收入情况,提高收入质量,严禁虚收空转。
不得违法违规制定实施各种形式的歧视性税费减免政策,维护市场公平竞争。
非税收入全额纳入预算管理,严禁将政府非税收入与征收单位支出挂钩。
严禁将教育收费和医疗事业性收费纳入一般公共预算。
(二)加强政府性资源统筹管理。
将依托行政权力、国有资源(资产)获取的收入以及特许经营权拍卖收入等按规定全面纳入预算统筹安排使用。
将列入财政部清单管理的收费基金按规定纳入政府性基金预算管理。
加大“四本预算”的统筹力度,将政府性基金结转资金超过该项基金当年收入30%部分调入一般公共预算,有条件的市县可进一步加大统筹力度;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当年收入30%调入一般公共预算,结余的50%收回一般公共预算统筹使用。
推进划转部分国有资本充实社保基金工作。
(三)强化部门和单位收入统筹管理。
各部门和单位要依法依规将取得的各类收入纳入部门或单位预算,未纳入预算的收入不得安排支出。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7.12.26•【字号】鄂办文[2007]59号•【施行日期】2007.12.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机构编制管理的通知(鄂办文〔2007〕59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加强机构编制管理是加强党的执政能力建设和国家政权建设的重要基础性工作。
近年来,中央和省不断加强机构编制管理,先后出台了一系列有关政策法规文件,为促进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目前一些地方和部门仍存在擅自设置机构、超编进人、混编混岗、超职数配备领导干部等问题,强化机构编制管理和巩固机构改革成果的任务仍然很重。
为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关于加快行政管理体制改革的重要精神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和完善机构编制管理严格控制机构编制的通知》(厅字〔2007〕2号)、《地方各级人民政府机构设置和编制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86号)等文件,进一步加强全省机构编制管理,经省委、省政府领导同志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坚持机构编制集中统一管理进一步坚持和完善“三个一”制度,即:凡机构编制事项,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一个部门承办,由党委、政府主管机构编制工作的领导“一支笔”签批,由机构编制委员会及其办事机构一家行文。
涉及职能调整和机构、编制、领导职数增减的,统一由机构编制部门审核,按程序报同级机构编制委员会或党委、政府审批,其他任何部门和单位无权决定机构编制事项。
除专项机构编制法律法规规章外,各地各部门拟订法规或规章草案不得就机构编制事项作出具体规定,在制定规范性文件和起草领导同志讲话时,涉及机构编制事项的,必须征求机构编制部门意见。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
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湖北省人民政府,中共湖北省委员会•【公布日期】2003.01.03•【字号】鄂办发[2003]1号•【施行日期】2003.01.03•【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人力资源综合规定正文中共湖北省委办公厅、湖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加快实施全省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通知(鄂办发[2003]1号)各市、州、县党委和人民政府,省军区党委,省委各部委,省级国家机关各委办厅局,各人民团体: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人事部关于在事业单位试行人员聘用制度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35号)精神,现就加快实施我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聘用制度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事业单位实施工作人员聘用制度的必要性在事业单位实行人员聘用制度,是事业单位用人制度的一项重要改革,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要求的事业单位人事制度的必然要求,对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和“人才强国”战略,调动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我省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展具有重要作用。
这一制度的建立,将有利于实现事业单位人事管理由身份管理向岗位管理的转变,由单纯行政管理向法制管理的转变,由行政任用关系向平等协商的聘用关系的转变。
各地、各部门和各事业单位要充分认识实施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必要性和重要意义,高度重视,精心组织,积极推进事业单位人员聘用制度的顺利实施。
二、推行聘用制度的指导思想、基本原则和实施范围坚持以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和党的十六大精神为指导,以《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纲要》和国办发[2002]35号文件精神为基本依据,以聘用制度和岗位管理为重点,积极稳妥地推进改革和制度创新,努力在事业单位建立起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要求的政事职责分开、单位自主用人、人员自主择业、政府依法监督、配套措施完善的分类管理制度;形成一个人员能进能出,职务能上能下,待遇能升能降,优秀人才能脱颖而出,充满生机与活力的用人机制,促进“人才强国”战略的实施和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法制化、科学化建设。
湖北工会财务管理制度范文
湖北工会财务管理制度范文湖北工会财务管理制度范文一、总则1.1 为了规范湖北工会财务管理,保障财务安全,提升管理效能,制定本制度。
1.2 本制度适用于湖北省范围内的各级工会组织及其下设单位。
1.3 工会财务管理应遵循公开、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二、财务组织架构2.1 湖北省工会财务管理由工会主席(或理事长)负责,设立财务部门,由专人负责具体操作。
2.2 各级工会组织应设立财务委员会,由主席(或理事长)、财务部门负责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组成,负责监督、审查和决策财务相关事项。
2.3 各级工会组织应设立审计机构,定期对财务运作情况进行审核和评估。
三、财务收支管理3.1 工会收入主要来源于会员费、工会经费和捐赠等。
3.2 工会支出主要用于福利、培训、服务和活动等方面。
3.3 工会应设立专门的银行账户,将收入存入该账户,并进行分类管理。
3.4 工会财务部门应建立收支登记簿和账簿,及时记录和核对收支情况。
3.5 工会财务部门应定期向财务委员会报告收支情况,并接受监督和审查。
3.6 工会支出应符合有关财务规定,并经财务委员会审查和批准。
四、财务资产管理4.1 工会财务资产包括现金、存款、固定资产和证券等。
4.2 工会财务部门应建立固定资产清查登记簿,按照规定对固定资产进行分类、编号和登记。
4.3 工会财务资产应进行定期盘点和审核,确保资产安全和正确计量。
4.4 工会财务资产应及时存入银行,并定期进行收支对账。
4.5 工会财务部门应建立合理的库存管理制度,确保库存物品的安全、可控和可追溯。
五、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5.1 工会财务部门应按照有关规定编制月度、季度和年度财务报告。
5.2 财务报告包括资产负债表、利润表和现金流量表等。
5.3 财务报告应及时提交财务委员会,并在规定范围内对工会会员和社会公众进行公开披露。
5.4 财务报告应经审计机构审核后才能发布,确保真实、准确和可信。
六、财务监督和责任追究6.1 财务委员会具有监督和决策职责,应及时发现和纠正财务管理过程中的问题。
(最新)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方案
湖北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收入分配制度改革实施意见根据国家有关文件,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一、实施范围(一)本实施意见的实施范围教育、卫生、科学研究事业单位。
文化、艺术、体育、新闻、出版、广播电影电视事业单位农业、林业、水利、水产、畜牧、兽医事业单位。
交通、地质勘查、测绘、气象、地震事业单位。
社会保障、社会福利、检验检疫、环境保护、环境卫生、园林绿化、房地产管理、物资储备事业单位。
机关、团体附属独立核算的事业单位。
列入事业编制的各类学会、协会、基金会、监管机构。
其他经机构编制部门批准的事业单位。
(二)经批准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事业单位、各类企业所属事业单位(有财政负担经费,按照事业单位管理的除外)和事业单位所属独立核算的企业,不列入这次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范围。
(三)事业单位中集体所有制职工是否参照执行事业单位收入分配制度改革,由主管部门和单位决定。
二、岗位绩效工资制度的实施(一)岗位工资的实施1、专业技术人员。
专业技术人员按本人现聘用的专业技术岗位,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具体办法是:聘用在正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一至四级岗位工资标准,其中执行一级岗位工资标准的人员,需经人事部批准;聘用在副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五至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中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八至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助理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一至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用在员级专业技术岗位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附表一)。
在事业单位按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专业技术岗位并完成岗位聘用前,专业技术人员岗位工资暂按以下办法执行:聘为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四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七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中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助理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二级岗位工资标准;聘为员级专业技术职务的人员,执行十三级岗位工资标准。
待完成规范的岗位设置并按规定核准后,专业技术人员再按明确的岗位等级执行相应的岗位工资标准。
湖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鄂政办发[2000]83号
湖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正文:---------------------------------------------------------------------------------------------------------------------------------------------------- 湖北省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鄂政办发[2000]83号)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中共湖北省委机构改革方案>和<湖北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中委[2000]27号),设置湖北省建设厅。
省建设厅是负责全省建设行政管理的省政府组成部门。
2000年3月31日建设厅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一、职能调整(一)划出的职能1、将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的管理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2、将燃气用具的生产管理以及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职能,交给省经贸委和质量技术监督局。
3、将城市防洪职能,交给省水利厅。
(二)划入的职能拟定全省城镇住房制度综合配套改革的政策和方案并组织实施,指导城镇住房制度改革工作。
(三)转变的职能1、厅管各行业科技成果评审、转化推广的具体工作,交给事业单位承担;2、厅管各行业资质审核的具体工作,交给有关协会承担,建设厅负责监督;3、工程建设标准定额、建设项目可行性研究经济评价方法、经济参数。
建设标准、投资估算、建设工期定额、建设用地指标和工程造价管理制度的编制和修订的具体工作,委托直属研究机构和有关社会中介组织承担。
4、取消负责归口管理的行业产品许可证工作。
二、主要职责根据以上职能调整,建设厅的主要职责是:(一)贯彻国家建设政策,研究拟定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工程建设、城市建设、村镇建设、建筑业、住宅与房地产业、勘察设计咨询业、市政公用事业的方针、政策、法规以及相关的发展战略、中长期规划并指导实施,进行行业管理。
(二)负责全省城市规划、村镇规划、城市勘察和市政工程测量工作;指导全省城市规划的实施管理;负责城市规划的审查报批;承担对全省历史文化名城相关的审查报批和保护监督工作;管理城市建设档案;参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审查。
- 1、下载文档前请自行甄别文档内容的完整性,平台不提供额外的编辑、内容补充、找答案等附加服务。
- 2、"仅部分预览"的文档,不可在线预览部分如存在完整性等问题,可反馈申请退款(可完整预览的文档不适用该条件!)。
- 3、如文档侵犯您的权益,请联系客服反馈,我们会尽快为您处理(人工客服工作时间:9:00-18:30)。
附件1:湖北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导则(试行)1.范围本导则规定了安全管理制度编制的原则、要素、程序和要求,适用于我省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的编制。
其他危险化学品从业单位可参照执行。
各企业可根据本导则结合企业实际制定和完善安全管理制度。
2.引用主要法律、法规和标准《安全生产法》《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规范》(AQ/T9006-2010)《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湖北省安全生产条例》《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省政府令第339号)《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3.名词解释3.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企业各级领导、职能部门、有关工程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生产工人在劳动生产过程中对安全生产层层负责的制度,是企业最基本的一项安全制度,是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的核心,是企业岗位责任制的重要组织部分。
3.2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管理制度是根据国家安全生产方针及有关法律、法规制定的,各行业及其广大职工在生产活动中必须贯彻执行和认真遵守的安全行为规范和准则,是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延伸。
3.3管理主体管理主体是指掌握管理权力,承担管理责任,决定管理方向和进程的有关组织和人员。
管理者和管理机构是管理主体的两个有机组成。
4.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制原则和要求4.1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相关标准制度的主要内容应符合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具体细节内容可由企业结合实际编写。
4.2管理主体清晰,责任明确要充分体现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
做到责任分解“横向到边,纵向到底”,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4.3成文结构标准,操作性强应按一定格式编制企业安全管理制度,编制的制度应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
5.制度构成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两大类,安全生产责任制内容应涉及到各类人员、各部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应涉及到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
6.企业一般应选用的制度6.1安全生产责任制6.1.1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安全职责6.1.2职能部门和各级单位安全职责6.1.3各类人员安全职责6.2安全生产规章制度6.2.1 安全培训教育制度6.2.2 工艺、设备安全管理制度6.2.3 防火防爆管理制度6.2.4 关键装置与重点部位管理制度6.2.5 安全设施和防护用品管理制度6.2.6 安全检修管理制度6.2.7 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管理制度6.2.8 安全检查和隐患排查治理制度6.2.9 事故预案及事故管理制度6.2.10 安全生产费用管理制度6.2.1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及变更管理制度6.2.12 安全作业票证制度6.2.13 相关方及外用工制度6.2.14 安全生产奖惩管理制度6.2.15 领导干部带班管理制度6.2.16 安全会议制度6.2.17 从业人员安全资质管理制度7.企业根据实际选用的制度7.1 重大危险源管理制度7.2 电气安全管理制度7.3 厂区交通安全管理制度7.4 特种设备管理制度7.5 剧毒化学品安全管理制度7.6 气体(含压缩液化气体)充装安全管理制度7.7 生产设施拆除报废管理制度7.8 仓库、储罐区安全管理制度7.9 公用工程安全管理制度7.10 专项安全管理制度8.制度编制要素8.1 安全生产责任制8.1.1 岗位职责范围及资格要求8.1.2 编制依据8.1.3 明确岗位责任要求8.1.4 检查与考核8.1.5 批准人及执行时间8.1.6 解释部门8.2 安全生产管理制度8.2.1 管理范围8.2.2 管理主体及职责8.2.3 管理规定8.2.4 其它规定8.2.5 检查与考核8.2.6 编制依据8.2.7 批准人及执行时间8.2.8 解释部门9.制度编制程序9.1 明确编制责任部门和负责人9.2 制定编制方案9.3 收集相关资料9.4 编制制度初稿9.5 征求意见9.6 修改完善9.7 颁布实施9.8 编印成册9.8.1 封面:标题、企业名称、实施日期9.8.2 企业颁发文件9.8.3 目录9.8.4 内容9.8.5 附录(选择)附件2: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编写指导纲要一、安全生产责任制度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各项安全生产规章制度的核心,是明确单位各级领导、各个部门、各类人员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安全生产应负责任的制度。
在编制安全生产责任制时,应根据各部门和人员职责分工来确定具体内容,要充分体现责权利相统一的原则,要“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形成全员、全面、全过程安全管理的完整制度体系。
对身兼数职的人员,可根据其兼职情况,承担其相应各职位的安全生产责任。
安全生产责任制的编写从两个方面入手:一是基本原则。
包括法律、法规依据,履责的范围,明确人人有责。
二是各级领导、各类人员安全责任制。
包括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部门或分厂(车间、工段)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班组长、工人等。
三是各职能部门责任制。
包括行政部门(含厂办、人事、劳资、教育等综合部门)、生产部门、技术部门、基建设备动力部门、环保部门、安全(消防)部门、财务部门、供销储运部门、工会等。
1.基本原则。
编写要点如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湖北省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规定》的规定。
1.1安全生产实行各级部门、各级人员负责制,特别是企业主要负责人对企业安全生产工作负总责。
1.2各级部门、各级人员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履行职责。
1.3安全生产人人有责。
2.各级领导、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
编写要点如下:各级领导、各类人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是根据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设置的,各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管理特点,增加或合并职责(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但本纲要提出的有关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及部门(分厂)安全负责人的责任制要求必须涵盖。
各级各类人员都要有明确的安全生产责任制度,不得遗漏。
2.1主要负责人:2.1.1作为第一责任人,应明确如何严格执行国家法律、法规及相关标准,并对其资格提出要求。
2.1.2明确如何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责任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专门管理机构。
2.1.3明确如何审定安全生产规划和年度计划,确定安全生产目标。
2.1.4确保实现对安全生产投入的要求(包括资金投入、人员配置等)。
2.1.5明确如何组织安全检查,及时消除隐患。
如实报告生产事故,组织事故救援工作。
2.1.6明确对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的总要求(组织、制定、演练、完善等)。
2.2分管负责人:2.2.1作为企业分管负责人,明确如何在企业主要负责人的领导下,对其分工管理涉及企业安全方面的工作负责及对其任职资格的要求。
2.2.2明确如何组织制定、修订和审定其分管工作中涉及安全方面的制度、安全技术规程等,并检查其执行情况。
2.2.3明确如何制定安全教育计划及培训考核计划。
2.2.4明确如何审批重大工艺处理、开停车、检修、施工的安全技术方案,审查引进技术和开发新产品中的安全技术问题。
2.2.5明确如何审批特殊危险动火作业,参加重大事故的技术分析。
2.2.6明确如何对化学品安全技术说明书和安全标签管理的要求。
2.2.7明确如何组织安全检查及对重大事故隐患管理的要求。
2.2.8明确如何协助主要负责人组织安全技术研究工作,解决安全技术问题。
2.2.9 明确应急救援预案中的组织、实施责任。
2.3部门、分厂(车间、工段)负责人:2.3.1明确如何对部门、分厂安全生产负全面责任。
2.3.2明确如何拟订、修订安全技术规程和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2.3.3明确如何组织开展安全生产教育,定期进行考核。
2.3.4明确如何组织开展安全检查。
2.3.5明确如何确保设备、安全装置、防护设施处于良好状态。
2.3.6明确如何建立、健全车间安全、防火组织。
2.3.7明确对贯彻执行上级指示的要求。
2.4安全管理人员:2.4.1确定如何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年度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2.4.2确定如何协助决策机构和主要负责人、分管负责人组织制定本单位年度安全生产管理目标,并进行考核。
2.4.3确定如何参与制定安全生产资金投入计划和安全生产技术措施计划,并具体实施或者督促相关部门落实。
2.4.4确定如何组织制订或修订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2.4.5确定如何组织参加现场安全生产检查,对检查出的问题负责组织或者督促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要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汇报。
2.4.6确定如何配合政府有关部门对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的审查验收工作,负责审查承包、承租单位相关资质、证照和资料。
2.4.7确定如何组织有关部门研究职业中毒的预防工作和职业病的防治措施。
2.4.8确定如何组织实施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总结和推广安全生产的先进经验。
2.4.9确定如何按规定监督发放劳动防护用品,并指导有关部门教育从业人员正确佩戴和使用。
2.4.10确定如何配合生产安全事故的调查和处理,负责事故的统计、分析和报告,协助有关部门制定事故预防措施并监督执行。
2.4.11确定如何本单位确定的其他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2.5班组长:2.5.1确定如何组织职工学习,贯彻执行和车间有关的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及要求。
2.5.2确定如何组织班组安全教育和安全活动。
2.5.3确定如何负责本岗位防护用品(器具),安全装置和消防器材的维护和管理。
2.5.4确定如何防范事故,出现事故如何处理,如何组织抢救。
2.6工人:2.6.1明确如何执行操作规程,如何确保本岗位的设备和安全设施齐全完好。
2.6.2明确如何按时巡回检查,准确分析,判断和处理生产过程中的异常情况。
2.6.3确定如何正确使用、保管各种防护用品(器具)和消防器材。
2.6.4确定如何不违章作业,并劝阻或制止他人违章作业,对违章指挥有权拒绝执行,并有权及时越级汇报。
3.各职能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
编写要点如下:职能部门设置是根据保障安全生产的基本要求设置的,各单位可根据自身的管理特点,增加或合并设置(法律、法规规定的除外),机构简单的企业,也可按明确到人进行编制,但本纲要提出的职责要求必须涵盖,不得缺项。
3.1行政部门(含厂办、人事、劳资、教育等综合部门):3.1.1明确协助单位领导贯彻上级有关安全生产指示,及时转发上级和有关部门的安全生产文件、资料,做好安全会议记录。
3.1.2明确如何组织从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考核工作(包括培训计划、培训效果考核等)。
3.1.2明确如何组织检查,落实干部值班制度。
3.1.3明确如何负责对临时来厂参观、学习、办事人员的检查登记和对进厂新员工的安全教育。
3.1.4明确如何负责安全工作记录和安全文件管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