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收费标准(04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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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0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04)

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2004) 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3.29•【文号】发改电字[2004]44号•【施行日期】2004.03.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二00四年三月二十九日发改电字[2004]44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发展改革委(计委)、物价局,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中国石油化工集团公司:根据《国家计委关于完善石油价格接轨办法及调整成品油价格的通知》(计电[2001]96号)和《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印发〈原油成品油价格改革方案〉的通知》(计电[98]52号)中的有关规定,结合近期国际市场油价的变化和国内市场情况,决定适当调整汽油价格。

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军队及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国家储备用汽油(标准品,下同)出厂价格每吨提高300元,即汽油出厂价每吨由3210元调整为3510元。

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供交通、林业等部门专项用油价格在国家规定的调后供军队用油出厂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由供需双方根据市场实际情况,参照同期市场零售价浮动水平协商确定。

二、汽油零售中准价按照出厂价调整幅度等额调整。

调整后的各省(区、市)或中心城市汽油零售中准价见附表。

石油、石化集团公司在零售中准价基础上,在上下8%的浮动幅度内,根据市场供求情况,区别安排各地汽油具体零售价格。

三、在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石油、石化集团公司供应系统外社会加油站的汽油批发价,批零差率不得小于5.5%;未执行配送制的地区,由省级物价部门在此基础上考虑运杂费因素合理确定批零差率的低限。

四、航空汽油(标准品)出厂价由每吨3300元调整为3610元,其他非标准品价格由中国石油、石化集团公司按照国家规定的品质比率确定。

五、液化气出厂价按照国家规定与汽油0.83-0.92的比价关系相应调整,化肥用重油价格暂不调整。

江苏省安装工程费用计算规则-2004

江苏省安装工程费用计算规则-2004

一、说明(一)江苏省安装工程费用计算规则(以下简称本费用计算规则)与《江苏省安装工程计价表》配套执行。

(二)为了切实保护人民生产生活的安全,保证安全和文明施工措施落实到位,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作为不可竞争费用,建设单位不得任意压低费用标准,施工单位不得让利。

此项费用的计取由各市工程造价管理部门根据工程实际情况予以核定,并进行监督,未经核定不得计取。

(三)不可竞争费包括:1、现场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2、工程定额测定费;3、安全生产监督费;4、建筑管理费:5、劳动保险费;6、税金;7、有权部门批准的其他不可竞争费用。

以上不可竞争费在编制标底或投标报价时均应按规定计算,不得让利或随意调整计算标准。

(四)措施项目费原则上由编标单位或投标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分别计算。

除了不可竞争费必须按规定计算外,其余费用均作为参考标准。

(五)管理费和利润统一以人工费为计算基础。

(六)包工不包料和点工按本费用计算规则的规定计算。

1、包工不包料:适用于只包计价表人工的工程。

2、点工:适用于在安装工程中由于各种因素所造成的损失、清理等不在计价表范围内的用工。

3、包工不包料、点工的临时设施应由建设单位提供。

二、费用项目划分安装工程造价由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组成。

(一)分部分项工程费包括人工费、材料费、机械费、管理费、利润。

1、人工费:指应列入计价表的直接从事安装工程施工工人(包括现场内水平、垂直运输等辅助工人)和附属辅助生产单位(非独立经济核算单位)工人的基本工资、工资性津贴、流动施工津贴、房租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

2、材料费:指应列入计价表的材料、构件和半成品材料的用量以及周转材料的摊销量乘以相应的预算价格计算的费用。

3、机械费:指应列入计价表的施工机械台班消耗量按相应的我省施工机械台班单价计算的安装工程施工机械使用费以及机械安、拆和进(退)场费。

4、管理费:包括企业管理费、现场管理费、冬雨季施工增加费、生产工具用具使用费、工程定位复测点交场地清理费、远地施工增加费、非甲方所为四小时以内的临时停水停电费。

技能鉴定新计价费-2004-482号文

技能鉴定新计价费-2004-482号文

新计价费[2004]482号关于调整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职业技能培训鉴定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1999]46号)下发以来,对我区职业技能鉴定工作起到了一定的推动作用。

但经过几年的时间发现职业技能鉴定部分项目收费较高,不利于我区职业资格证书制度的全面推进,特别是不利于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的通知》(新政发[ 2003]1号)文件的贯彻落实。

经商有关部门,现将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调整如下:一、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

职业技能鉴定收费标准单位:元/人次二、职业技能鉴定收取的费用主要用于国家题库资源的购买和运行管理;自治区题库的开发、翻译和管理;职业资格证书的购买、发放和管理;试卷印刷;支付考评员、督导员和监考员费用;考场租用费;试卷阅评、成绩认定合资格评定费;保密人员和考务人员费用;网络系统和智能化考试系统的运行、维护和管理以及上缴费用和工作费用等。

三、根据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下岗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有关收费优惠政策的通知》以及自治区发展计划委员会《关于落实下岗失业人员再就业收费政策的通知》精神,对下岗失业人员要实行免费考核鉴定。

四、各地接到本通知后,请及时办理《收费许可证》变更手续,并自觉接受各级价格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通知下发后,原新价非字(1999)46号文件同时废止。

附:职业分类(按原材料大小确定)目录附件:职业分类(按原材料消耗大小确定)目录A类:电焊、汽车驾驶、中式烹调、中式面点、西式面点、车工、钳工B类:服装裁剪缝纫工、磨工、镗工、铣工、模样工、锻造工、冷作钣金工、锅炉设备安装工、电子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贵金属首饰手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管工、汽车维修工、农机修理工、食品检验工、摩托车调试维修工C类: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制作工、音响调音员、锅炉操作工、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钟表维修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钢筋工、架子工、电器设备安装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用户通信终端维修员、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沼气生产工、铸造工、气焊工、电工、热处理工、混凝土工、起重机驾驶员、塔式起重机驾驶员、电梯安装维修工、无线电机械装校工、无线电装接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制冷设备维修工、家用电热器与电动器具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熟食制品加工工、乳品检验工、自动照相排版工、印刷机械维修工、印刷电器维修工、冷作工、锅炉检验工、美容师、美发师、护理员D类:计算机调试工、计算机文字录入处理员、计算机操作员、、无线电调试工、音响调音员、图书发行员、音像发行员、广播电视无线工、摄影师、服装设备定制工、中药购销员、鉴定估价师、医药商品购销员、动物检疫检验员、动物疫病防治员E类:商品营业员、商品保管员、推销员、餐厅服务员、客房服务员、前厅服务员、宾客行李员、康乐服务员、公共区域保洁员、保安员、报刊零售员、汽车看管与清洗、餐具清洗工、花卉工、导游员、会计员、保健按摩师、职业指导员、秘书、话务员、营销员注:凡未列入此供种目录的职业(工种)及新型职业的技能培训的鉴定收取标准,经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审核后,报自治区物价局批准参照执行。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鲁价费发[2004]239号[1]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鲁价费发[2004]239号[1]

山东省物价局文件山东省建设厅鲁价费发[2004]239号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各市物价局、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将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公布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取得国家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面向社会承接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清单计价的编制、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的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收费单位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难易程度,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浮动,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0%。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单位依法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结算方式等。

四、各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和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试行期一年,到期另行核定。

按预算定额计价方式进行造价咨询服务的,仍按鲁价费发[1999]73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等计价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附件: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等计价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单位: 万元、‰注:一、工程造价审核,其各项核增、核减金额相抵后最终差额不超过5%的,咨询服务费由委托单位支付;最终差额超过5%的,超过部分由原工程造价编制单位支付。

咨询单位的审核结论要将核增核减各项金额依据书面通知委托单位和原工程造价编制单位。

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服务费一律由委托单位支付。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采用差额定率累进计费方式。

按本收费标准计费不足1000元的,按1000元计费。

计时收费按耗用工时计费。

关于对江苏2004定额的部分解释2008922

关于对江苏2004定额的部分解释20089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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缆,导致工程不能按精度计划开工,在这期间材料价格大幅度上涨,问能 否进行材料签证,江上涨的材料价格全部上调。(10%内的也上调,即材 料价格按施工阶段的市场价格结算!) 江苏省04计价表中砼线条工作量按延长米计算,请问砼线条的大小砼的含量 不同时,是否调整?为什么不在计价中相关部位加以注明。
回复意见 根据投标文件、合同有关约定决定如何调整。 配合费主要内容甲乙双方应在合同中具体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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应做相应调整。
关于地下车库,进口坡道是否可以计算建筑面积,分有盖和无盖两块组成 按定额规范执行 按定额规范执行 0.01含量是指每立方米桩的施工损耗。
石膏板吊顶乳胶漆套何定额,是16-307还是16-303加16-311,定额16-307附 要明确具体做法,16-303是满批腻子,16-307是内墙面的腻 注中第一条是否同样适用于16-303,石膏板补螺丝眼如何计价?谢谢! 子上刷乳胶漆。 执行2001定额,设计墙体是200厚的多孔砖,该套哪个子目?如何换算? 2001定额中有多孔砖墙体子目,190砖实际上就是图纸上标注 谢谢 化工多层混凝土无维护墙框架结构建筑面积如何计算 现在招投标中临时设施费及检验试费等措施费以项列项,施工过程中涉及工 程量变更,请问竣工结算时措施费用是否调整,施工合同中没有约定措施费 调整方法,该如何处理?请答复 本公司在工程决算时,关于木模板,钢支撑,脚手钢管等其材料单价能否 按苏建定(2004)290号文件执行. 的200厚的墙体。 携带相关资料到当地造价管理机构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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底价?设备费是如何界定的?这两个问题在一段时间前我已咨询过,但未 收到答复,现我无法确定这个项目的标底编制费,审计工作无法进行,请 给予答复为感!我想这一答复对其他建设单位在签定标底编制合同时一定 也会有用的。

关于2004年秋季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的通知

关于2004年秋季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标准的通知

仙游县物价委员会办公室仙游县财政局仙游县教育局仙游县农民负担监督管理办公室仙价[2009]11号仙游县物价办 财政局 教育局 农监办关于 2009年春季非义务教育阶段收费项目标准的通知各中小学校、独立幼儿园:根据《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进一步规范普通高中收费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闽价〔2004〕费149号)、《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闽价费[2007]330号)、莆田市物价局、莆田市财政局、莆田市教育局《转发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财政厅、福建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幼儿园收费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莆市价[2008]38号)和《关于调整幼儿园收费标准的通知》(莆市价[2006]83号)文件精神,经研究,现将2009年春季非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收费项目标准及有关事项通知如下,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普通高中1、学费。

根据《莆田市物价局、莆田市财政局、莆田市教育局关于调整莆田市高中学费收费标准的通知》(莆市价〔2005〕97号),普通高中学费标准为:一级达标校900元/生·学期;二级达标校800元/生·学期;三级达标校700元/生·学期;城市一般普通高中学校(仙游职专、友谊学校)650元/生·学期;农村一般普通高中学校400元/生·学期。

2、代办费。

代办费项目为课本费和簿籍费两项。

簿籍费最高限额为20元/生·学期。

课本费由学校根据本校实际征订的学生课本和《福建省物价局、福建省新闻出版局关于公布我省2009年春季中小学教材零售价格的通知》(闽价商[2009] 8号)文件核定公布的零售价格(请登录福建省物价局网站“政策发布”栏查询,网址为:)进行计算确定,其中学校征订的学生课本必须是列入省教育厅《关于印发福建省2009年春季普通中小学幼儿园教学用书目录的通知》(闽教基[2008]63号)中的学生用书。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9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发改价格[2004]90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正文:----------------------------------------------------------------------------------------------------------------------------------------------------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发布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的通知(2004年1月16日发改价格[2004]90号)民航总局:根据《财政部、国家计委关于批准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通知》(财综[2002]54号)的有关规定,经研究,现将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及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的具体收费标准按附件《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规定执行。

二、你局及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按规定到国家发展改革委申领收费许可证,并使用财政部统一印制的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

三、你局及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应严格按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范围和收费标准执行,自觉接受价格主管部门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

四、本通知自2004年2月1日起实施,有效期为2年,有效期满后,由你局按规定程序将收费标准报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重新审批。

附件: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

附件:民航系统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民航总局及地区民用航空管理机构开展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等业务,按下列收费标准收费。

一、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对民用航空器进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登记,并核发国籍登记证书时,向申请人收取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费的收费标准为:(一)首次登记费标准:限制类航空器每架次400元;航空器最大起飞全重小于50000公斤(含50000公斤)的,每架次 1000元;航空器最大起飞全重大于50000公斤的,每架次2000元。

(二)变更登记费标准,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的50%计收。

(三)临时登记费标准,按首次登记费收费标准计收。

关于调整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费[2004]557号)

关于调整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费[2004]557号)

关于调整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新计价费[2004]557号)自治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调整技工学校收费标准的通知》(新价非字[1999]15号)下发后,对近几年我区技工教育的发展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

随着社会的发展,各种费用逐年也在加大,从目前技工学校的现状来看,现行收费标准与在教学过程中技能训练的实际发生费用差距较大,对技工学校的发展不利。

为使技工教育收费更科学、更合理。

经研究,现将技工学校收费标准调整如下:一、技工学校收费标准:二、教材费按规定的书价收取,不得收取资料费;住宿费按新价非字(1994)93号文件执行。

三、各技工学校除上述收费外,不得再收取其他任何费用。

四、自2004年起新生执行此收费标准。

二OO四年四月二十五日附件:职业分类(按原材料大小确定)目录A类:电焊、汽车驾驶、中式烹调、西式烹调、中式面点、西式面点、车工、钳工B类:服装剪裁缝纫工、磨工、镗工、铣工、模样工、锻造工、冷板作钣金工、锅炉设备安装工、电子计算机维修工、手工木工、精细木工、贵金属首饰手工、砌筑工、混凝土工、防水工、装饰装修工、管工、汽车维修工、农机维修工、食品检验工、摩托车调试维修工C类:组合机床操作工、加工中心操作工、制作工、音响调试员、锅炉操作工、眼镜验光员、眼镜定配工、钟表维修工、土石方机械操作工、钢筋工、架子工、电器设备安装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用户通信终端维修人员、纺织纤维检验工、贵金属首饰钻石宝玉石检验员、沼气生产工、铸造工、气焊工、电工、热处理工、起重机驾驶员、塔式起重机驾驶员、电梯安装维修工、无线电机械装校工、无线电装接工、家用电子产品维修工、制冷设备维修工、家用电热器与电动器具维修工、办公设备维修工、熟食制品加工工、乳品检验工、自动照相排版工、印刷机械维修工、印刷电器维修工、冷作工、锅炉检修工、美容师、美发师、护理员。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财政部•【公布日期】2005.03.04•【文号】财综[2005]6号•【施行日期】2005.03.04•【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价格,财政其他规定正文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发布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通知(财综[2005]6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财政厅(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党中央有关部门、各中央管理企业:根据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2004年国务院和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设立、调整、取消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的情况,我们在《2003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的基础上,编制了《2004年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见附件,以下简称《收费目录》)。

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收费目录》中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包括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经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批准,截止2004年12月31日的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其具体征收范围、征收标准及资金管理方式等,应分别按照《收费目录》中注明的文件依据执行。

其中,加▲的项目为涉及企业负担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

二、2004年12月31日以前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一律以《收费目录》为准;凡未列入《收费目录》以及《收费目录》所列文件依据中未规定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可以拒绝支付。

2005年1月1日以后,全国性及中央部门和单位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或财政部和国家发展改革委的有关规定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增或调整的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按照省、自治区、直辖市地方性法规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财政、价格主管部门规定执行。

PB-040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PB-040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4年1月1日起执行)

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2004 年1 月1 日起执行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委(发展改革委)、物价局、建设厅、房地局:为规范物业管理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我们制定了《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执照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部二○○三年十一月十三日第一条为规范物业服务收费行为,保障业主和物业管理企业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和《物业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物业服务收费,是指物业管理企业按照物业服务合同的约定,对房屋及配套的设施设备和相关场地进行维修、养护、管理,维护相关区域内的环境卫生和秩序,向业主所收取的费用。

第三条国家提倡业主通过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机制选择物业管理企业;鼓励物业管理企业开展正当的价格竞争,禁止价格欺诈,促进物业服务收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

第四条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国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同级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物业服务收费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五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遵循合理、公开以及费用与服务水平相适应的原则。

第六条物业服务收费应当区分不同物业的性质和特点分别实行政府指导价和市场调节价。

具体定价形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确定。

第七条物业服务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的,有定价权限的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会同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根据物业管理服务等级标准等因素,制定相应的基准价及其浮动幅度,并定期公布。

具体收费标准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根据规定的基准价和浮动幅度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实行市场调节价的物业服务收费,由业主与物业管理企业在物业服务合同中约定。

第八条物业管理企业应当按照政府价格主管部门的规定实行明码标价,在物业管理区域内的显著位置,将服务内容、服务标准以及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有关情况进行公示。

成都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成价费[2004]16号

成都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成价费[2004]16号

成都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正文:---------------------------------------------------------------------------------------------------------------------------------------------------- 成都市物价局、教育局、财政局关于我市中小学教育收费有关规定的通知(成价费[2004]16号2004年1月15日)各区(市)县物价局、财政局、教育局、各直属学校:新学年即将来临,为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中小学校收费工作的管理,现将有关规定通知如下:一、学校必须严格按照省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所规定的收费项目、收费标准收费,严禁自立项目、超标准收费。

具体项目、标准为:(一)义务教育阶段收费:1、杂费:小学50元/生·期;初中60元/生·期2、课本预收款:小学130元/生·期;初中180元/生·期3、住宿费:每生每期80元,新建改建的学生宿舍按市物价局、财政局、教委成价行(2000)553号文件规定执行。

4、借读费:(1)五城区及高新区借读费标准为:小学:义务教育示范学校1600元/生·年;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改制的学校、教育行政部门备案的窗口学校1200元/生·年;其他学校800元/生·年。

初中:省级示范学校3600元/生·年;经省、市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改制学校(如石室联中、七中育才、树德实验中学等4000元/生·年;市级示范学校2800元/生·年;一般中学2000元/生·年)。

(2)其他区(市)县的借读费标准在低于城区标准的前提下,结合当地实际,由当地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共同制定报区(市)县人民政府批准后执行,并报市物价、财政、教育部门备案。

2004江苏省市政定额计价表(excel版)

2004江苏省市政定额计价表(excel版)

351411279.xls 定额编号 1-43 1-44 1-45 1-46 1-47 1-48 1-49 1-50 1-51 1-52 1-53 1-54 1-55 1-56 1-57 1-58 1-59 1-60 1-61 1-62 1-63 1-64 1-65 1-66 1-67 1-68 1-69 1-70 1-71 1-72 1-73 1-74 1-75 1-76 1-77 1-78 1-79 1-80 1-81 1-82 1-83 1-84 项目特征 单位 人工运土 运距20m内 100m3 人工运土 100m内每增加20m 100m3 双轮斗车运土 运距50m内 100m3 双轮斗车运土 500m内每增加50m 100m3 机动翻斗车运土 运距200m内 100m3 机动翻斗车运土 3000m内每增加 200m100m3 人工装汽车土方 100m3 人工挖运淤泥、流砂 100m3 人工挖运淤泥、流砂 运距20m以内 100m3 人工挖运淤泥、流砂 200m以内每增加20m 100m3 人工平整场地 100m2 人工平整场地(松填土) 100m3 人工填土夯实平地 100m3 人工填土夯实槽、坑 100m3 人工原土夯实平地 100m2 人工原土夯实槽、坑 100m2 推土机55kw内推一、二类土推距10m以内 1000m3 推土机55kw内推三类土推距10m以内 1000m3 推土机55kw内推四类土推距10m以内 1000m3 推土机55kw内推一、二类土推距20m以内 1000m3 推土机55kw内推三类土推距20m以内 1000m3 推土机55kw内推四类土推距20m以内 1000m3 推土机55kw内推一、二类土推距30m以内 1000m3 推土机55kw内推三类土推距30m以内 1000m3 推土机55kw内推四类土推距30m以内 1000m3 推土机55kw内推一、二类土推距40m以内 1000m3 推土机55kw内推三类土推距40m以内 1000m3 推土机55kw内推四类土推距40m以内 1000m3 推土机75kw内推一、二类土推距20m以内 1000m3 推土机75kw内推三类土推距20m以内 1000m3 推土机75kw内推四类土推距20m以内 1000m3 推土机75kw内推一、二类土推距40m以内 1000m3 推土机75kw内推三类土推距40m以内 1000m3 推土机75kw内推四类土推距40m以内 1000m3 推土机75kw内推一、二类土推距60m以内 1000m3 推土机75kw内推三类土推距60m以内 1000m3 推土机75kw内推四类土推距60m以内 1000m3 推土机75kw内推一、二类土推距80m以内 1000m3 推土机75kw内推三类土推距80m以内 1000m3 推土机75kw内推四类土推距80m以内 1000m3 推土机90kw内推一、二类土推距20m以内 1000m3 推土机90kw内推三类土推距20m以内 1000m3 人工费 材料费 机械费 管理费 519.48 0 0 66.86 185.8 0 0 23.91 449.51 0 0 57.85 88.92 0 0 11.44 352.64 0 579.7 119.99 0 0 85.61 11.02 386.1 0 0 49.69 1619.8 0 0 208.47 727.04 0 0 93.57 351.47 0 0 45.23 148.36 0 0 19.09 336.49 0 0 43.31 794.2 4.34 0 102.21 928.51 4.34 0 119.5 38.38 0 0 4.94 43.76 0 0 5.63 140.4 0 938.63 138.87 140.4 0 1116.12 161.71 140.4 0 1317.89 187.68 140.4 0 1353.39 192.25 140.4 0 1610.75 225.37 140.4 0 1901.53 262.8 140.4 0 1892.66 261.65 140.4 0 2254.17 308.18 140.4 0 2660.32 360.45 140.4 0 2647 358.74 140.4 0 3150.51 423.54 140.4 0 3718.49 496.64 140.4 0 1003.42 147.21 140.4 0 1193.4 171.66 140.4 0 1409.7 199.5 140.4 0 1521.59 213.9 140.4 0 1812.48 251.34 140.4 0 2137.15 293.12 140.4 0 2211.74 302.72 140.4 0 2632.94 356.93 140.4 0 3106.79 417.91 140.4 0 3159 424.63 140.4 0 3759.21 501.88 140.4 0 4434.45 588.78 140.4 0 1062.49 154.81 140.4 0 1264 180.75 Page 2 利润 综合单价 18.23 604.57 6.52 216.23 15.78 523.14 3.12 103.48 32.73 1085.06 3 99.63 13.55 449.34 56.85 1885.12 25.52 846.13 12.34 409.04 5.21 172.66 11.81 391.61 27.88 928.63 32.59 1084.94 1.35 44.67 1.54 50.93 37.87 1255.77 44.1 1462.33 51.19 1697.16 52.43 1738.47 61.47 2037.99 71.67 2376.4 71.36 2366.07 84.05 2786.8 98.31 3259.48 97.84 3243.98 115.51 3829.96 135.45 4490.98 40.15 1331.18 46.82 1552.28 54.41 1804.01 58.34 1934.23 68.55 2272.77 79.94 2650.61 82.56 2737.42 97.34 3227.61 113.98 3779.08 115.81 3839.84 136.88 4538.37 160.58 5324.21 42.22 1399.92 49.29 1634.44

2004年消耗量定额问题答复汇总

2004年消耗量定额问题答复汇总

2004年消耗量定额问题答复汇总1、升式塔式起重机塔高超过45米时,安拆费及场外运输费如何调整?答复:自升式塔式起重机以塔高45米为准,如塔高超过45米,每增高10米(不足5米不计),安拆费增加20%,场外运输费增加10%。

2、筑物超高费计算规则是如何规定的?答复:凡建筑物在20m(6层)以上者,均可计取超高费。

单层建筑物自设计室外地面至檐口高度,按单层建筑面积计算。

多屋建筑如层数达到上限而檐高未达到时,以层数为准(带阁楼的建筑物,如阁楼建筑面积大于标准层建筑面积的50%,可计算层数);凡檐高达到上限而层数未达到时,均应折算层数。

其折算层的计算方法是:按檐高除3.5m计算(超出设计的层数即为增加层),其余数在2.2m以下舍去不计,超过2.2m时按一个增加层计算,增加层的面积乘以0.6系数。

建筑物超高面积按折算后第七层到顶的各屋面积之和计算,执行设计层数的相应定额项目。

3、费用定额规定建筑业利润为直接工程费的7%或人工费的50%,怎样理解?答复:按取费基数(以直接工程费为基数的利润为直接工程费的7%,以人工费为基数的利润为人工费的50%)分别执行。

4、有梁板中的弧形梁如何执行定额?答复:有梁板内的弧形梁套弧形梁定额,其余部分按有梁板计算。

5、人工挖淤泥、流砂定额项目中淤泥、流砂怎样理解?答复:淤泥指在静水或缓慢的流水环境中沉积,并经生物化学作用形成的粘性土;流砂指当在地下水位以下挖土时,底面和侧面随地下水一起涌出的流动状态的土方。

6、执行机械挖土定额,土壤含水率大于40%时如何调整?答复:土壤含水率大于40%时,定额人工、机械乘以系数1.3。

7、施工中使用泵送混凝土由施工单位负责布管应如何执行定额?答复:执行补充定额A4-399子目,定额不包括钢管及管卡子摊销量,发生另计。

8、自卸汽车运土运距是否允许调整?答复:按补充定额A1-406~A1-415子目调整。

9、现场搅拌站搅拌混凝土的搅拌、运输、泵送工程量应如何计算?答复:按图示工程量乘以基价表P68页表格内系数计算,不另外计算损耗系数。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2004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2004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复函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2004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费
标准的复函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江苏省物价局
•【公布日期】2004.04.15
•【字号】苏价费函[2004]52号
•【施行日期】2004.04.15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价格
正文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2004年度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
复函
(二○○四年四月十五日苏价费函[2004]52号)
省财政厅:
你厅《关于商请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的函》(苏财会[2004]14号)悉。

现就有关收费问题复函如下:
根据人事部、财政部两部办公厅有关通知精神,我省从2004年度开始对高级会计师资格实行考评结合试点工作。

鉴于考试报名在即,国家发改委尚未下达有关考试收费文件,经研究,同意省会计专业技术资格考试办公室在组织2004年度全省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时,暂按每位考生110元的标准收取考试费。

考试收费应使用省财政厅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收费收入作为预算外资金,纳入同级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

收费收入除用于上缴全国会计考办的费用外,其余专门用于组织报名、媒体公告宣传、报送考生资料、试卷保管、考试场租、监考巡考、组织阅卷等各项开支。

本函自2004年高级会计师资格考试报名之日起生效。

2005年度考试前,由我
局根据国家有权审批部门的规定重新明确收费标准。

请收费单位接文后,即到同级价格部门办理收费许可证注册手续,自觉接受价格部门的监督检查。

鲁价费发[2004]239

鲁价费发[2004]239

鲁价费发[2004]239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鲁价费发〔2004〕239号】关于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的通知发布时间:2004-12-31 00:00各市物价局、建委(建设局):为进一步规范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促进建设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健康发展,结合我省工程造价咨询市场的实际情况,现将新增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及有关规定公布如下,请按照执行。

一、本收费标准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具有企业法人资格,并取得国家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面向社会承接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清单计价的编制、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工程造价的控制;以及其他工程造价咨询服务项目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

二、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属经营服务性收费,实行政府指导价管理,收费标准详见附件。

收费单位可根据服务项目的难易程度,在规定标准的基础上适当浮动,上浮幅度最高不超过10%。

三、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接受委托开展咨询服务时,应与委托单位依法签订工程造价咨询合同,明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和结算方式等。

四、各收费单位要在收费场所的显著位置明码标价,自觉接受社会和物价部门的监督检查。

五、本规定自2005年1月1日起执行。

试行期一年,到期另行核定。

按预算定额计价方式进行造价咨询服务的,仍按鲁价费发[1999]73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件: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等计价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点击右键“目标另存为”下载)山东省物价局山东省建设厅1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山东省物价局办公室附件:山东省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等计价项目造价咨询服务收费标准单位: 万元、‰ 序?100部?1000部?2000部?5000部,5000部咨询项目收费基数工程类型号分分分分分工程预算、结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的编制 5.4 5.0 4.7 4.3 3.6 建筑工程 (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 一建安工程造价6.4 6.0 5.7 5.3 4.6 安装工程工程预算、结算、5.4 5.0 4.7 4.3 3.6 建筑工程核增、减额5%(一) 送审工程造价招标标底、投标以下(含) 6.4 6.0 5.7 5.3 4.6 安装工程报价的审核二 (工程量清单计价按核增、减额5%核增、减额5%5 方式) (二) 以上的额度收取以上 (一)+(二) (%)4.0 3.7 3.5 3.2 2.7 建筑工程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编制或审核建安工程造价三 4.8 4.5 4.2 4.0 3.4 安装工程10 8 7 6 5 四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含预结算) 建安工程造价五钢筋及预埋件计算实际吨数 12元/吨1.6 1.3 0.8 0.5 0.3 六竣工决算编制建设项目总费用1.0 0.6 0.3 0.2 0.1 七竣工决算审核建设项目总费用2注册造价工程师 200元/人•工作小时计省工程造价高级资格专业人员 160元/人•工作小时时八省工程造价中级资格专业人员 100元/人•工作小时收省工程造价初级资格专业人员 40元/人•工作小时费特殊专业技术人员由双方协议商定注:一、工程造价审核~其各项核增、核减金额相抵后最终差额不超过5%的~咨询服务费由委托单位支付,最终差额超过5%的~超过部分由原工程造价编制单位支付。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苏价服[2004]483号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苏价服[2004]483号

工程造价咨询收费标准---苏价服[2004]483号苏价服(2004)483号江苏省物价局、建设厅关于印发《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各市建设局,建委,、物价局: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我们制定了《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自2005年1月20日起施行。

原江苏省物价局、江苏省建设委员会颁发的《江苏省工程造价咨询收费管理办法》,苏价工[1997]60号、苏建定[1997]49号,及相关附件同时废止。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二??四年十二月三十日抄送:各市工程造价管理处(定额站)。

附件:江苏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管理办法第一条为规范全省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建设工程造价中介服务业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及原国家计委等六部门《关于印发中介服务管理办法的通知》,计价格[1999]2225号,规定~结合我省推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省行政区域内依法取得国家建设部或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资质证书》~并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的工程造价咨询企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是指工程造价咨询企业接受委托~对建设项目工程造价的确定与控制提供专业服务~出具工程造价成果文件的活动。

工程造价咨询服务的主要内容:工程建设项目投资估算的编制、审核及项目经济评价~工程概算、预算、工程量清单、工程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竣工结算的编制与审核,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控制,工程经济纠纷的鉴定以及与工程造价业务有关的咨询服务项目等。

第四条建设工程造价咨询服务应遵循公正、公平、合理、诚信和自愿委托、服务有偿的原则~委托人有权自主选择造价咨询企业~咨询企业自主决定是否接受委托。

新疆2004取费标准

新疆2004取费标准
7,运输机械养路费、车船使用税及保险费。
二、其他直接费
其他直接费,是指定额直接费以外施工过程中发生的其他费用。
(一)施工包干费,是指冬雨季施工增加费。
1.冬雨季施工增加费,是指按照施工及验收规范所规定的冬季施工要求和雨季施工期间,为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所需增加的费用。
其内容包括:因冬雨季施工增加工序,从而增加的人工工资及劳动效率降低的因素;防冻保温增加的设施、材料、加热养护及临时取暖费用(包括各种养护、材料加热、覆盖材料、暖棚等);冬季施工需要提高混凝土、沙浆标号所增加的材料及附加化学药剂等费用。
2.人工大型土石方工程:凡单位工程人工挖方或填方工程量超过一万立方米的为人工大型土石方工程;单独承揽的土石方工程且单独编制土石方单位工程预算的如:提坝、沟渠、运动场、人工河、场地平整的竖向布置以及不带混凝土基础和砌筑的管道沟等土石方的人工挖方或填方工程,属人工大型土石方工程,均执行人工大型土石方工程费用标准。
5.工具用具使用费,是指现场管理使用的不属于固定资产的工具、器具、家具、交通工具和检验、试验、测绘、消防用具等的购置、维修和摊销等。
6.保险费,是指施工管理用财产、车辆保险,高空、井下、海上作业等特殊工种安全保险等。
7.工程保修费,是指工程竣工交付使用后,在规定保修期内的修理费用。
8.工程排污费,是指施工现场按规定交纳的排污费用。
施工企业计取了临时设施包干费用,又住用了建设单位的房屋设施,应按规定的房租标准付租金。
(二)现场管理费,是指分公司以下的现场管理层与施工作业层为组织施工生产所发生的管理费用。
内容包括:
1.管理人员工资,是指现场管理人员的基本工资、工资性补贴、职工福利费、劳动保护费等。
2.办公费,是指现场管理办公用的文具、纸张、帐表、印刷、邮电、书报、会议、水、电、烧水和集体取暖(包括现场临时宿舍取暖)用煤等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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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中国城市规划协会文件(2004)中规协秘字第022 号关于发布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的通知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会员单位:为加强城市规划设计行业的管理,约束不合理收费和制止不公平价格竞争,促进城市规划设计水平的提高,中国城市规划协会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现发至各会员单位,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计算和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附:《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中国城市规划协会二OO 四年六月一日《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说明一、2001 年国家计委《关于放开和下放部分商品和服务价格的通知》(计价格[2001]1218 号)中取消了1993 年由建设部、国家物价局联合颁布的《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放开了规划设计市场。

为了规范规划设计市场计费,中国城市规划协会在全国范围内进行调查研究,制定了《城市规划设计计费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本《意见》可作为城市规划设计单位收取规划设计费的参考依据。

二、参照本《意见》计算规划设计费时,可根据项目难易程度、地区差异、规划设计单位的资质等级等情况,乘以0.8~1.5的调整系数。

三、外资和中外合资建设项目也可参照国际城市规划计费方法或标准,由委托方和被委托方协商确定。

四、本《意见》所提出的各项计费基于建设部颁布的《城市规划编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规划设计内容、深度的要求而制定,如果委托方要求增加或减少内容、深度,计费应相应增减。

五、规划设计所需要的基础资料及地形图(含电子文件),应由委托方提供。

如需要由规划设计单位承担调查收集基础资料工作,委托方应支付相应费用。

六、规划设计单位应向委托方提供初步方案(含论证材料)15 套,规划文本6 套,彩色图纸一套。

如委托方要求增加份数,则应另行支付成本费。

七、规划文本电子文件及版权归规划设计单位所有。

如委托方要求规划设计单位提供电子文件或版权,应支付相应费用。

八、委托方应按进度分期支付城市规划设计费。

在规划设计委托合同签定后3 日内,支付规划设计费总额的20%作为定金;规划设计方案确定后 3 日内,支付40%的规划设计费,提交全部成果时,结清全部费用。

九、本《意见》由中国城市规划协会负责解释。

一、城市总体规划小城市的标准区分,不含乡镇规划。

(2)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人口为准。

(3)城市总体规划按规划人口规模分档,并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规划费。

(4)本计费不含单独编制的城镇体系规划。

(5)单独编制城市总体规划纲要的,按总体规划设计费的50% 计费。

(6)城市总体规划计费基价为35 万元。

(7)在编制城市总体规划中,如需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

计费为:特大城市30 万元/每个,大城市20 万元/每个,中等城市15 万元/每个,小城市10 万元/每个。

(8)编制城市总体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0%。

(9)总体规划调研和考察费用由双方商定,委托单位组织的,费用由委托单位承担;规划设计单位自行组织的,费用由规划设计单位自行解决。

二、分区规划(2)有些地区在城市建设中进行的某些类似于分区规划深度的规划,按照城市新区计费。

(3)分区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5 万元。

(4)编制分区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20%,方案阶段50%,成果制作阶段30%。

三、详细规划(一)控制性详细规划注:(1)表中计费单价不含分图则,如增加分图则,计费单价分别增加500 元/公顷。

(2)如增加建筑形体方案示意,则计费单价分别增加2000 元/公顷。

(3)控制性详细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0 万元。

(4)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各阶段工作量划分比例:①建成区:现状调研阶段30%,方案阶段40%,成果阶段30%;如果增加分图则,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25%,方案阶段40%,成果制作阶段35%。

②新区:现状调研阶段15%,方案阶段50%,成果制作35%;如果增加分图则,工作量划分比例为:现状调研阶段15%,方案阶段45%,成果制作阶段40%。

(二)修建性详细规划注:(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5 万元。

(2)建筑单体为选型方案。

如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建筑方案费用另计。

(3)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4)规划总平面方案每增加一个,委托方应增加30%的规划费用。

(5)委托单位如果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则增加50%的规划费用。

注:(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5 万元。

(2)建筑单体为选型方案。

如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建筑方案费用另计。

(3)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4)委托单位如果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则增加50%的规划费用。

3、城市重点地段、大型公建及周围地段注:(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6 万元。

(2)大专院校、单位大院等按城市主要公建地段计费。

(3)建筑单体为选型方案。

如做建筑单体方案设计,则建筑方案费用另计。

(4)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5)委托单位如果需要进行修建性总平面设计,则增加50%的规划费用。

注:(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 5 万元。

(2)委托单位如果要求制作效果图、模型等,则费用另计。

四、风景区规划(2)本计费为单独编制风景区规划大纲计费。

(二)、风景区总体规划注:(1)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5 万元。

(2)风景区总体规划计费已包括风景区规划大纲的工作量。

(3)风景区总体规划的面积,应按实际规划用地面积计算。

水面应按实际规划利用范围计算。

(三)、风景区详细规划注: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5 万元。

五、城市近期建设规划1、单独编制城市近期建设规划,计费按城市总体规划计费的40%计取;如与城市总体规划同时编制,则按城市总体规划设计费的30%计取。

2、城市近期建设规划的规划费用小于20 万元时,则按20 万元计费。

六、城镇体系规划注:(1)表中人口规模以规划期末区域总人口为准。

(2)都市圈、城镇群等类似规划,参照城镇体系规划的深度和计费意见进行。

(3)在编制城镇体系规划中,如果需要进行相关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

计费为:省域和区域为30 万元/每个,特大城市为25 万元/每个,大城市为20 万元/每个,中等城市为15 万元/每个,小城市为10 万元/每个。

(4)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20 万元。

七、环境景观规划1、环境景观规划指居住小区、城市街景景观、校园规划等城市各类景观专项规划。

2、环境景观规划按相应项目类别规划计费的30%-40%收取规划设计费。

3、景观规划设计详细规划,按公园、游乐场及其它园林详细规划计费单价执行。

4、景观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8 万元。

八、城市设计1、单独编制城市设计,其计费为:总体规划、分区规划阶段按其规划设计计费的40%-50%收取;控制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按其规划设计计费的50%-80%收取。

2、不同规划阶段基础上增加城市设计内容,应在相应阶段的规划设计计费的基础上,增加30%~50%的规划设计费。

九、小城镇总体规划(指县城以下的建制镇)1、编制小城镇总体规划时,应同时编制镇域村镇体系规划。

2、计费按规划建设用地4 万元/平方千米计取。

3、本计费含镇区总体规划和镇域村镇体系规划。

4、规划设计计费按规划期末的实际规划建成区用地面积计算。

5、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5 万元。

6、如果进行专题研究,应单独计费,计费为5 万元/每个。

十、城市单项专业规划专业规划特指给水、排水、供热、燃气、防洪、消防、电力、电信、环卫、抗震、人防、环注:(1)专项规划深度为国家相关专业规划编制办法所规定的深度。

(2)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5 万元。

(3)城市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

(4)城市人口规模介于中间规模的城市,可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5)委托单位对单项专业规划有特殊要求时,应根据其规划深度和工作量增加情况,乘以1.1~1.3 的系数。

(6)专业规划根据本表计费,结合各专业的具体情况乘以如下专业系数:排水、防洪为1.1;抗震、人防为0.8;电力、电信、地下空间为0.9;排水、道路工程为1.2;环境保护为1.0(如做生态环境保护内容为 1.5);其它为1.0。

(7)城市综合防灾规划,在该计费单项的基础上乘以 1.5 的系数。

注:(1)城市交通规划深度为国家规划编制办法所规定的深度。

(2)规划设计计费基价为15 万元。

(3)城市规模为城市总体规划确定的人口规模。

(4)城市人口规模介于中间规模的城市,可采用插入法进行计算。

(5)本计费未包括委托单位组织实施交通调查的工作量。

(6)委托单位如果增加城市道路交叉口等规划内容和其它深度要求的,则根据其深度和工作量增加情况,乘以 1.2~1.5 的系数。

(7)城市交通发展战略规划计费,按照同等城市综合交通规划的60%-70%收取。

十二、单独编制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及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1、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按1 万~2 万元/平方千米计费。

2、文化遗产保护专项规划,按0.8 万元/公顷计费。

3、历史文化名城(名镇)指列入省和国家保护的单位,历史文化遗迹指列入市级以上保护的单位。

4、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必须按照《历史文化名城(名镇)保护规划条例及编制办法》的要求进行。

5、规划设计费基价为15 万元。

十三、规划咨询1、本计费指各类规划咨询的计费,工程咨询按国家现行规定执行。

2、规划咨询计费,按所从事的规划项目规划设计费的30%计取。

3、专家咨询费为:教授高工5000 元/工日,高工4000 元/工日,工程师3000 元/工日。

十四、编制标书1、编制标书,指规划设计单位为规划管理部门或其它业主进行规划标书制定的服务项目。

2、编制标书计费,按所编制项目规划设计费的5%~10%计取。

规划设计费在50 万元以下的,按10%计取。

规划设计费在50 万元以上的,按5%计取。

3、编制标书计费基价为2 万元。

十五、规划标底1、规划标底费,指业主进行规划招投标时,对未中标但符合投标要求的投标方案所支付给投标单位的最低费用。

2、规划标底费应按30%~40%计取,不应低于规划设计费的30%十六、电子文件1、电子文件计费,指规划设计单位在规划成果完成时,将电子成果版权转让给委托单位进行的计费行为。

2、电子文件计费,按所规划项目规划设计费的10%计取。

1993 年城市规划设计收费标准(节选)六、单项市政工程规划2、场站规划按其内容及深度比照有关工程定额。

注:1、城市主要平交口一般是指道路红线宽度40m 以上的交叉口。

2、市区内的人行天桥可比照“地下过街道”定额。

注:1、管线规划综合的长度按每种管线的延长米累计。

2、管线累计根数超过7 根时乘1.1 的调整系数。

3、各种管线交叉平均每公里累计达15 次以上的乘1.2 调整系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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