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梯设备买卖合同_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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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梯设备买卖合同
项目编号:F8N 合同编号:F8N
买方(甲方)卖方(乙方)
单位名称:单位名称:
地址:地址:
:总机:
传真:服务热线:
邮编:邮编:
开户银行:开户银行:
银行:银行:
联系人:联系人:
联系方式:联系方式: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盖章日期:年月日盖章日期:年月日
项目名称:九典制药
*注:可选项中,选择请在该项前的“□”划“”
鉴于甲方意欲购买且乙方意欲销售以下设备,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在前述日期签订本合同并遵照执行:定义:本合同中的设备,是指乙方向甲方销售的电梯产品。
本合同中的电梯,是指载人(货)电梯、自动扶梯、自动人行道等产品。
1、设备型号、数量及价格 [具体规格参数详见附件一]
梯名型号技术规格设备单价
(元/台)
台量
设备价小计
(元)
合同编号
速度:
载重:
层/站/门:
提升高度:
合计
设备价合计(大写):
设备单价及总价确认: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
————————————————————————————————————————————注:1、本合同设备总价已包括电梯设备销售额及其应交纳的增值税和保修期更换零、配件等费用。
2、每台电梯对应一个梯名,若同规格电梯有n台,梯名可用L1—Ln表示。
3、设备发票类别:增值税普通发票
2、付款方式
2.1 在本合同签订之日起个工作日,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设备总价的(第一期款),计人民币
(大写):元整作为合同定金,直接付至本合同乙方指定的。若合同履行,则定
2.2甲方应在本合同交货期个工作日前将本合同设备总价的(第二期款),计人民币(大写):
元整,直接付给本合同乙方指定,乙方收到该款后按期予以发货。电梯安装验收合格后甲方向乙方支付本合同设备总价的(第三期款),计人民币(大写):元整,直接
付给本合同乙方指定。在任何情况下,电梯的交货或收货等不得作为合同款项是否已支付的依据。
2.3未经乙方事先书面同意,若甲方将任何本合同项下的款项支付给任何第三方,视为甲方未履行付款
义务。
3、运输、包装、交货
3.1卖方提供的全部货物,均应采用国家或专业标准保护措施进行包装。电梯设备均由木箱包装,并有
良好的防湿、防潮、防震、防腐蚀的能力,电梯设备的导轨为可以妥善保护的软包装,若由于包装不妥当引起的货物锈蚀、损坏和损失均由卖方承担。
3.2在每个包装表面,应印明有关订货合同号、装箱号、商品名称、体积、毛重、净重和“勿倒”、“小
心轻放”、“避免潮湿”的字样。若单个的木箱重量为2吨或2吨以上,在箱面须标明重心和起点,以便装卸和搬运
3.3 预交货期。本预交货期应在满足3.3.1条的情况下方能执行,否则导致的延期交货乙方不承担责任。
3.3.1一般梯型的交货期不少于乙方收到甲方支付的定金、甲方确认所有技术条款(包括土建布置图、
规格参数表)之日起个工作日。
3.3.2甲方未按照本合同约定按期履行付款义务的,交货时间按实际的付款时间与协议付款时间差依
3.3.1条之约定顺延。
3.4 交货方式
交货地点为乙方工厂。由乙方指定的电梯安装单位运至甲方工地。
甲方的工地联系人为:,联系方式:手机号。
如工地联系人有变更,以甲方书面通知为准。
3.5 协议标的物的所有运输费,所有设备运输途中、保管期间、安装阶段的保险费均由乙方负责。
4、收货查验
4.1双方须在货到工地个工作日(甲方指定:;乙方:)对货物箱数及包装箱的
完整进行清点验收;并书面签收,在甲方对包装箱数量及包状箱完整清点验收前,出现的一切问题均由乙方负责;如双方未在此期间进行清点验收的,视为乙方未交付。在箱数无误、包装箱完好的情况下,漏发、错发的电梯部件,由乙方在个工作日免费换发或补发。
4.2由乙方负责安装的,双方应在安装进场前进行开箱验收(产品合格证书是认定原产地的最终依据),
在包装箱完好无损的情况下,箱货物有缺损由乙方在个工作日负责免费补足或更换。
4.3如开箱验收前包装箱已经损坏,应乙方请求甲方可与乙方一同开箱验收箱货物,经双方清点数量相
符、验收质量合格,甲方予以书面确认,否则,一切均由乙方负责。
5、产品质量保证
5.1乙方电梯根据“GB7588-2003”、扶梯根据“GB16899-1997”制造与安装安全规进行制造与安
装。
5.2 乙方须按本合同规定的电梯设备规格型号向甲方提供全新的电梯设备。
5.3本合同产品的质量保修期自乙方发货之日起的18个月,或货物安装完毕经国家电梯检测部门验收合
格后移交给买方之日起的12个月,以先到日期为准。若产品分批验收,质量保修期按产品实际验收合格之日起分批计算。
5.4根据《特种设备安全监察条例》的规定,电梯的安装、维修由制造企业负责或其书面委托/同意的
有资质的单位进行。在签订本合同的同时,甲方与乙方指定的西子奥的斯电梯指定网点签订《电梯设备安装合同》。
5.5 在电梯保修期,卖方将对除由于买方使用不当或人为损坏之外的原因引起的任何损坏部件负责免费
维修、更换,乙方电梯由于质量原因同一部件、机具等在保修期进行两次维修,必须免费更换新的部件、机具等,经卖方免费维修、更换以后还是不能符合质量标准以及安全运行需要的卖方还应当作出赔偿。由于电梯所引起的事故而造成甲方损失,乙方须赔偿。甲方有追诉权。
5.6 若因乙方未能及时安装、调试、维修、调换、相关部门验收合格而造成买方工期延误或对买方造成
其它损失的,则卖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责任。
5.7 在保修期,卖方在收到买方通知的合理期限未能提供维修、调换服务的,买方有权委托第三方进行
维修,维修费用由卖方承担,直接从卖方的质量保证金中扣除。
5.8 如双方对质量问题的认定有争议,由设备安装地技术监督局或质量监督站等电梯质检权威机构检验
并裁定。
5.9 电梯保修期满后,卖方仍对所供电梯具有永久维修服务的责任。保证仍对所供电梯持续提供维修必
须的备品、备件。
5.10 鉴于电梯设备所涉及的技术条件复杂,为确保运行质量,甲方同意与乙方协商后于保修期满前签订
《电(扶)梯设备保养合同》
5.11 合同总金额10%作为质保金,在保修期无质量问题,所有产品保修期结束后10个工作日甲方将质保
金打到乙方指定的合同上。
6、合同变更和违约
6.1甲、乙双方任何一方要求变更合同的,应在本合同约定交货日前二个月以书面形式通知另一方,并
征得另一方的书面认可。因甲方原因引起的合同变更而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承担,因乙方原因引起的合同变更而增加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6.2 由于非不可抗力原因,乙方逾期交货或甲方逾期付款或逾期提货的,违约方应按逾期部分电梯设备
金额万分之四/天的比例向另一方支付违约金,但违约金总额最高不得超过本合同总价的5%。超过交货期或付款日六十天,违约方仍然不能履行提货或付款或交货义务的,守约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