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构成盗窃罪辩护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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辩护词韩洪臣

辩护词韩洪臣

辩护词审判长、审判员:新疆伊力佳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韩洪臣家属的委托,指派我担任被告人韩洪臣的辩护人,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韩洪臣犯有盗窃罪的定性有异议,对被告人韩洪臣犯有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掩饰、隐瞒犯罪所得收益罪,不持异议,现就本案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一.被告人韩洪臣的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构成要件,不构成盗窃罪。

1.被告人韩洪臣有6辆大型自卸货车在被害公司矿山上正常合法的拉运铁矿粉,只有马成虎驾驶的新F25329货车和何龙驾驶的新F24230货车偷拉铁矿粉的行为。

被告人韩洪臣正是利用了自己在矿山长期拉运铁矿砂的条件,利用了在被害公司矿山上的职工司磅员、铲车工、门卫,即被告人曼哈巴、祁峰、努拉合买在工作上的便利条件,与他人铁矿粉长达三年之久。

2.《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贪污、职务侵占案件如何认定共同犯罪几个问题的解释》第2条规定:“行为人与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的人员勾结,利用公司、企业或者其他单位人员的职务便利,共同将该单位的财物非法占为己有,数额较大的,以职务侵占罪共犯论处。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案的定性的关键。

“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要看行为人是否利用了职务上的便利,要看该便利条件是否为直接为他的工作内容所包括。

本案中被告人韩洪臣正是利用了曼哈巴等人的工作上的便利条件,才如此轻易的长时间窃取公司财物。

3、本案职务侵占的手段是通过“秘密窃取”的方式,不能因为被告人采用了“秘密窃取”的方式就认定为盗窃罪。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违反公司法受贿、侵占、挪用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第二款的规定,“侵占”是指行为人以侵吞、盗窃、骗取或者其他手段非法占用本公司、企业财物的行为。

据此法律规定,对于职务侵占罪而言,行为人如果采取了秘密的窃取手段侵占单位财物,都属于侵占行为的范畴,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定罪要件,所以说,盗窃行为也能够成职务侵占罪。

二、公诉机关确定的盗窃金额依据不足。

公诉机关是按每车60吨计算的,而每车60吨是按照部分被告人在讯问笔录中估算的,但也有不同的估算意见,如讯问笔录中被告人马蕾述说:“每车约50吨左右”(马蕾笔录104页,116页),被告人王鑫说他偷拉的铁矿粉中有八车,每车约有30多吨(王鑫笔录52页),被告人韩洪臣的笔录中也有每车57吨的说法(韩洪臣笔录43页)。

非法盗窃罪成功辩护词

非法盗窃罪成功辩护词

非法盗窃罪成功辩护词引言尊敬的法庭,尊敬的评审团和尊敬的陪审团成员:我作为被告,就非法盗窃罪一案,向您们陈述我的辩护词。

我清楚地意识到,非法盗窃是一项严重的犯罪行为,对社会造成了财产损失和社会不安全感。

但我坚信,我在这起案件中有着充分的理由和证据,可以证明我是无辜的。

本辩护词将清楚地描述我是如何为自己的辩护提供证据的。

证据一:身份错认根据案发时的监控录像以及证人证词,我被指控是非法盗窃的嫌疑人。

然而,我可以提供证据证明,在案发当时和地点,我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自己并不在场。

我可以呈上银行取款记录、电话通话记录和其他相关证据,证明在案发现场的时间我在别处,因此无法参与非法盗窃行为。

证据二:警方调查失误经过我和我的辩护团队对案件细节的仔细研究和调查,我们发现警方在对我进行调查时存在失误。

警方在开展调查的过程中,没有进行充分的证据收集和审查,而是过于仓促地将焦点放在我身上。

而且,他们没有对其他可能的嫌疑人作出深入调查。

这种调查方式的失误导致现场留下的其他重要线索被忽视,严重影响了案件的公正处理。

证据三:证人证词的矛盾和不可信起诉方提供了几位证人的证词来证明我的罪行。

然而,经过我和我的辩护团队多次与这些证人的交谈和调查后发现,他们的证词存在矛盾和不可信的地方。

这些证人证词之间的不一致以及与其他证据相矛盾的地方,应该引起法庭对他们的可靠性和真实性的怀疑。

我们将在庭审中逐一揭示这些问题,并提出相反的证据来推翻他们的证词。

结论尊敬的法庭,我作为被告,在这起非法盗窃罪一案中,为自己的辩护提供了充分的证据。

从证据一的身份错认,到证据二的警方调查失误,再到证据三的证人证词矛盾和不可信,这些证据都印证了我是无辜的。

我恳请法庭能够秉公处理,依法审判,并将我从这起罪名中释放出来。

最后,我希望能够感谢法庭的公正和对我的辩护权利的保护。

同时,也希望能够相信正义的力量,相信您们将会根据确凿的证据和公正的心判断案情的真相。

感谢您们的审理。

盗窃罪部分无罪罪轻辩护词

盗窃罪部分无罪罪轻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山东保君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刘xx家属的委托,指派韩东律师律师担任刘xx的辩护人,在庭前,辩护人按照法律规定查阅了相关的卷宗,并多次会见了被告人刘xx,现辩护人根据客观事实及法律规定,并结合检察机关提供的有关证据,对检察机关的控诉,发表辩护意见。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起诉书中的内容,结合卷宗中的有关证据,以及被告人的供述,对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没有异议,但是对公诉机关认定的涉案的价值认为不是很准确,具体内容如下:1、本案的涉案总价值应当为2940元甚至更少,公诉机关认定的涉案物品6540元及现金2000元,并不准确。

首先,根据2013年9月27日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说明》可以看出,公安机关并未找到报案人所称的联想笔记本电脑,而且在整个卷宗中,除唐xx报案所称丢失联想笔记本电脑外,没有任何的证据证明其的确丢失了该电脑,鉴于被告人对此持有异议,供述称并未看到该涉案的电脑,因此不能认定该电脑为涉案电脑,不能将其累加致被告人的犯罪数额。

同时,根据《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中的对该笔记本电脑的价格评估,其价值为3600元,该价值应当从6540元中予以扣除。

其次,关于涉案的2000元现金,同样除报案人的单方面陈述外,并没有任何有效的证据予以证明,再次基础上,同样不能将该2000元现金累加致被告人的涉案金额。

最后,根据《山东省涉案物品价格鉴定(认证)结论书》中对联想台式机的价格认定为2500元,这个价格为含19英寸显示器的价格,而根据公安机关收缴的赃物和被告人的陈述可以看出,19英寸的显示器并未找到,被告人也未供述,同时,显示器并不是电脑不可分割的部分,鉴于该价格鉴定并未单独列明显示器的价格,故辩护人请求法院予以考虑并减除该显示器的价值。

综合以上三点所述,辩护人认为,公诉人认定被告人涉案的物品价格包含联想笔记本电脑、显示器及2000元现金,明显的证据不足,法院请酌情予以扣除,不予认定。

不构成盗窃罪的辩护词

不构成盗窃罪的辩护词

不构成盗窃罪的辩护词
以下是一些可能用于不构成盗窃罪的辩护词:
1. 误认误取:辩称被告者是出于错误地认为物品是自己的情况下取走的,而不是有意盗窃。

2. 自卫:辩称被告者在被捕前因为遇到威胁而采取了自卫行为,取走物品是为了保护自己。

3. 拾得物品:辩称被告者在公共场所发现了不属于他们的物品,但是没有意识到应该把物品交还给其主人。

4. 共同占有:辩称被告者与其他人共同占有了涉嫌被盗窃的物品,因此他们没有犯下盗窃罪。

5. 客观无罪:辩称被告者并未实施任何实际行动,没有接触或动用涉嫌被盗窃的物品。

请注意,这些辩护词只是提供参考,并且在实际案件中的适用性取决于具体情况和相关法律。

如果您需要法律建议,建议咨询专业的律师。

盗窃罪辩护词格式范文(建议5篇)_2

盗窃罪辩护词格式范文(建议5篇)_2

盗窃罪辩护词格式范文(精选5篇)审判长:我作为本案被告人陈琪的辩护人,认为公诉机关指控陈琪犯盗窃罪不能成立。

具体理由如下:一、首先,辩护人需要说明的是,起诉书认定:“被告人王某、陈琪在南岗闽江小区某洗车行,将被害人汪某的本田雅阁车钥匙盗走,与事实不符。

被告人王某与被告人陈琪均供述,是被告人王某自己将汪的车钥匙盗走后,在去华融夜总会的路上,告诉被告人陈琪的,被告人陈琪没有参与盗窃车钥匙。

卷宗p8、p14王某的供述,卷宗p40、p44陈琪的供述均能证实这一事实。

二、陈琪没有参与盗窃涉案的银灰色本田车通过本案的证据可以证实:被告人王某陪陈琪洗车时,王某看中了停在洗车房旁边的红色本田车,在陈琪也对该车给予了较高的评价后,遂产生了盗窃红色本田车的犯意,并独自在洗车行的墙上盗得一把本田车钥匙。

在去华融夜总会的路上,王...盗窃罪辩护词格式范文第2篇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北京xx律师事务所接受本案被告人的委托,指派杜永浩律师担任其二审阶段的辩护人。

现发表以下辩护意见,请合议庭采纳。

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xxxxx出于报复,与同案犯侯常生用细钢丝将被害人洪玉珍勒死,用被子闷堵被害人王熙鑫的口鼻,致其窒息而死。

据此,一审法院判处被告人xxxxx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辩护人认为,一审法院对被告人xxxxx的死刑判决不符合我国刑法和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以及我国的刑事司F精神和死刑政策,不能判处被告人xxxxx死刑立即执行。

我国刑法第Y百六十二条第Y项明确规定,“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

这一规定表明,证据“确实、充分”是我国刑事诉...盗窃罪辩护词格式范文第3篇针对该起案件,指控被告人有罪的关键证据为李四的有关其伙同张某某实施盗窃的供述和现场发现烟蒂存在张某某DNA的检测报告。

首先,李四在侦查阶段有关伙同张某某实施盗窃的供述与第Y次补充侦查阶段供述截然相反,其补充侦查阶段供述没有实施任何犯罪行为;其次,本案中烟蒂DNA检测报告中,送检的烟蒂检材来源不明,案发现场现场勘验笔录中也没有有关现场提取到烟蒂的记载,故该检测DNA检测报告与本案不具有相关性;再者,本案也没有在二被告人居所起获该店的被盗香烟。

不构成盗窃罪辩护词

不构成盗窃罪辩护词

不构成盗窃罪辩护词
法庭尊敬的法官、陪审团成员:
首先,我们要感谢法庭给予我们表达辩护观点的机会。

今天,我们将为被告辩护,为其所面对的盗窃罪指控辩护。

在开始辩护之前,我想明确一个重要的观念,即被告并没有实施盗窃行为。

我们将通过以下几个方面来证明这一点:
1. 合法许可:被告在获得了合法许可的情况下进入了涉案地点。

证据显示,他获得了该地点的主人的明确许可,因此他的行为并未构成盗窃。

2. 财产拥有权:被告持有涉案财产的合法拥有权。

拥有物品的财产权是保护公民权益的基本原则之一。

根据提供的证据,被告是财产的合法所有者,并有权决定其使用方式。

3. 无盗窃意图:被告进入涉案地点的初衷并非为了盗窃,而是出于其他合法目的。

在这种情况下,他的行为并不能被归类为盗窃。

证据支持了被告的陈述,证明他进入涉案地点是为了寻求帮助或执行其他合法任务。

4. 被告之前的品行记录:被告在涉案行为发生之前没有盗窃行为的前科。

他过去的品行记录证明了他的良好品质和对法律的尊重,这进一步支持了我们的观点。

尊敬的法官和陪审团成员,根据我们提供的证据和辩护观点,
我们相信被告无罪。

我们请求您仔细审查所有相关证据,并根据法律和公正的原则做出公正的判断。

谢谢您的倾听。

于某某盗窃案件的辩护词1

于某某盗窃案件的辩护词1

于某某盗窃案件的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浙江震远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作为李杰的辩护人出庭参加诉讼,庭前我阅读了相关案卷,会见了被告人,根据本案的事实和相关法律、法规。

发表如下意见,供法庭参考。

一、辩护人对公诉机关就本案的定性有异议,被告人于某某不符合盗窃罪的构成要件,应认定为职务侵占罪。

(一)、被告人王某某、舒某某符合职务侵占罪的特殊主体要件,而被告人于某某构成职务侵占罪的共犯。

被告人王某某、舒某某是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火车东站项目部工地的签单员,被告人于某某系是天和公司(即浙江建天河建材集团有限公司混凝土分公司)混凝土车的驾驶员,但从被告人王某某、舒某某等供述可知,从以上的证据材料上显示其职责范围是:被告人于某某工作任务是将混凝土运送到东站项目部。

被告人的工作流程是:被告人于某某将混凝土从天和公司运出,在运出前由调度室出具四联送货单(也称签证单)并由调度保留第一联单据,之后由被告人将混凝土送到东站项目部工地后,然后由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杭州火车东站项目部工地的签单员接收所运送的混凝土并给被告人签单同时保留第三联单据,然后将该联单据转交给项目部予以保存,被告人保留第二联单据,在回转天河公司后,将第四联单据转交天河公司保存。

也就是说本案的共同犯罪是被告人王某某、舒某某利用其工作和职务便利与被告人于某某实施共同犯罪。

(二)、被告人于某某的犯罪行为符合职务侵占罪的客体要件。

1、如何理解“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是本案定性的关键,辩护人认为“职务”就是工作。

“便利”是指工作带来的方便,工作带来的有利条件,需要明确“主管”、“管理”、“经手”词语的具体意思。

所谓主管,一般是指对单位财物有调拨、安排、使用、决定的权力。

所谓管理,是指对单位财物直接负有保管、处理、使用的职责,亦即对单位财物具有一定的处置权。

所谓经手是指行为人虽不负有管理、处置单位财物的职责,但因工作需要、单位财物一度由其经手,行为人对单位财物具有临时的实际控制权,而不包括因工作关系熟悉作案环境、容易接近单位财物等方便条件。

盗窃:无罪辩护

盗窃:无罪辩护

盗窃:⽆罪辩护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贵州贵州新黔景律师事务所根据《中华⼈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三⼗⼆条和《中华⼈民共和国律师法》第⼆⼗⼋条之规定,我们依法接受本案被告⼈孔xx家属的委托,并经被告⼈孔xx本⼈同意,担任被告⼈孔xx的辩护⼈。

开庭前,我们依法会见了被告⼈,认真听取了被告⼈孔xx的陈述,阅读了本案的相关材料,对本案的事实已经有了较明确的了解。

下⾯,本辩护⼈就根据本案的事实和我国现⾏的法律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仅供合议庭参考:对公诉机关所指控的被告⼈孔xx涉嫌构成盗窃罪,代理⼈认为事实不清、证据不⾜,定性错误,理由如下:第⼀、本案中定性为盗窃罪,其根本没有任何证据加以⽀撑。

本案中唯⼀的证据即为⼏被告⼈的供述,但各被告⼈在其庭审中,均已指认⾃⼰受到了刑讯逼供,虽然本案中各被告⼈并未拿出任何证据加以证实,但是作为我国司法环境,很显然被告⼈均处于劣势地位,根本⽆法收集到任何证据证实⾃⼰受到了刑讯逼供,但是作为公安机关,其应该提出⾃⼰没有刑讯逼供的证据,为何对此公安机关隐⽽不提。

但是有⼀点我们必须提出,就在本案庭前会议中提到的问题,在卷宗第92页孔xx供述及第103页中错误的地⽅(第90页倒数第⼋⾏的“⼗许”和第101页),应该为“⼗时许”。

上述⼏点详见笔录,可以说完全⼀致,甚⾄就连错误地点,所画⽐划均完全⼀致,在庭前会议阶段,本辩护⼈曾经提出这个问题询问公安机关,但公安机关的回复却⽀⽀吾吾,并未作出任何有⼒的回应,简单回复本案只是巧合,世界上这样的巧合存在吗?⽆疑是公安机关在做完第⼀次笔录之后,以后的笔录,打印出来之后再⾏修改或者是直接引⽤第⼀次的笔录,这才导致了前后笔录重复、⼀致、修改地⽅及⼿法均完全相同。

不难想象,之所以公诉⼈提到各被告⼈的笔录均已供述,完全是因为复制⽽造成的,不仅我⽅当事⼈的笔录出现类似问题,这种问题还影射到了其它⼆位被告⼈的供述中。

就本案的询问笔录⽽⾔,细⼼点不难看出,我当事⼈孔xx第⼀次的询问笔录与第⼆、四次笔录基本相同,但值得怀疑的是,第⼀次笔录接近做了6个⼩时之久,⽽之后的笔录内容差不多,却只⽤了不到1个⼩时,如此合理性的怀疑,公安机关并未作出任何处理或解释。

盗窃罪辩护词范文

盗窃罪辩护词范文

盗窃罪辩护词范文尊敬的法庭,尊敬的法官:您好!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我在此代表我的当事人,对指控其犯有盗窃罪提出辩护。

在此,我将以客观的事实和合理的理由,为您提供一份盗窃罪辩护词范文,以说明被告人的无罪或减轻其罪行。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盗窃罪是指以非法占有为目的,擅自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而我所代理的被告人,对于所指控的盗窃罪,我提出两点辩护理由。

一、没有盗窃罪的成立条件盗窃罪需要满足的三个成立条件是:非法占有、他人财物、以及故意侵占。

然而,根据案件调查及我所收集的证据,这些成立条件并未得到证实。

首先,非法占有是盗窃罪的核心要素之一,即被告人以非法、未授权的手段获得他人财物,并转为自己所有。

然而,在目前的调查中,并未找到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被告人确实进行了非法占有的行为。

这是因为在该案件中,被告人与涉案物品的归属方存在一定关系,可以证明其行为是合理的。

其次,关于他人财物的问题,实际上被告人与涉案物品之间并没有所有权上的差异。

这是因为在案发前,被告人曾经在与涉案物品的归属方购买了相应的货物,因此,在所有权及合法使用权的角度来看,被告人并没有侵占他人财物的行为。

同时,被告人并没有将涉案物品占为己有,也没有进行非法出售或转移的行为,进一步证明其无盗窃的故意。

最后,故意侵占是盗窃罪的基本特征。

然而,在当前的案件中,并没有任何证据证明被告人有意去侵占他人财物。

相反,被告人在购买涉案物品时遵守了合同义务,并且一直保持着对物品的合法使用。

因此,不能将被告人的行为归属于故意侵占的性质。

综上所述,被告人的行为与盗窃罪所要求的成立条件不相符,因此,没有足够证据证明其犯有盗窃罪。

二、其他可能存在的因素除了以上辩护理由之外,我们还需要考虑被告人可能存在的其他因素,以确保我们做出公正的判断。

首先,被告人的前科记录值得考虑。

根据被告人的人品及他人的证言,我得知被告人在社区及工作场所均表现良好,没有任何犯罪或违法记录。

这一事实可以证明被告人并非是一个有盗窃倾向的人。

武汉王某某涉嫌盗窃一审辩护词

武汉王某某涉嫌盗窃一审辩护词

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湖北安格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王某某家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人本人同意,指派我作为辩护人参加本次庭审。

接受委托后,我们仔细查阅了案卷材料,会见了被告人,对本案有了比较详尽的了解,今天又参加了法庭调查。

我们认为被告人王某某不构成盗窃案罪,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犯罪所得收益罪定罪处罚,同时其具有法定的和酌定的从轻、减轻处罚情形:1、被告人不构成盗窃罪,不是盗窃的共犯,其没有参与盗窃的主观故意。

根据同案犯潘伟伦2月21日的笔录:问:“那你2013年8月3日要王某某帮你忙时,是如何对王某某讲的?”答:“我就当天晚上快十点时跟他打电话问他在不在家,他说在家,然后我就直接到他家找到他,要他跟我出去帮忙,但没有具体说干什么,然后他就跟我出来了”潘伟伦2月18日的笔录:问:“....。

这如何解释,为什么你又改变了你的供词?”答:“我之前说了假话,我其实之前跟王某某打电和衣而卧,要他帮我只是晚上去运点东西,但并没有告诉他帮我把风,我让他先到旁边去逛逛,半小时再回来。

”问:“也就是说王某某在你实施犯罪之前并不知道你要他去偷东西,是这样的吗?”答:对,但他后来还是知道了,当时作完案后过了两天,我到他家去找他,他可能看到箱子和麻袋里的倒车雷达了,所以质问我怎么把单位里的东西拿出来了,并质问我是不是偷的。

我说手上缺钱,所以偷点倒车雷达出来卖,并保证不会连累他,过两天就会把存放在他家的倒车雷达处理掉”。

问:“那你为什么要给王某某1000元钱?”,答:“那是给他的答谢钱,因为之前他找人帮我女朋友找了工作的,我要感谢他”。

问:“为什么你之前跟我们供述王某某军之前就知道你要到公司偷东西,并帮你作案把风呢?”答:“我想减轻责任,跟王某某责任分摊。

”问:“现在怎么又改变这种想法了呢?”答:“想说实话了。

”等等以上证据足以证实,王某某没有与潘伟伦实施盗窃的主观故意,其系在完全不知情的情况下,为潘伟伦搬过了被盗物品,依法不应认定为盗窃。

盗窃罪辩护词范文

盗窃罪辩护词范文

盗窃罪辩护词范文
尊敬的法官,我是被告人的辩护律师,今天我站在这里为我的当事
人进行辩护。

在这个案件中,我会向法庭证明被告人并没有犯下盗
窃罪,希望法庭能够做出公正的裁决。

首先,我要强调的是被告人的良好品行和社会责任感。

被告人是一
个勤劳善良的人,他长期从事公益活动,为社会做出了很多贡献。

他从来没有犯过任何犯罪行为,也没有任何盗窃前科。

他的家人、
朋友和同事都可以为他的品行作证,证明他是一个守法良民。

因此,从被告人的个人品行和社会责任感来看,他不可能犯下盗窃罪。

其次,我要提出的是证据不足。

在这个案件中,检察机关提出的证
据并不足以证明被告人犯下了盗窃罪。

他们只是凭空指控被告人,
没有确凿的证据证明被告人与盗窃案有关。

在法律上,证据不足是
无法定罪的,因此我认为法庭应该对被告人无罪释放。

最后,我要强调的是被告人的行为并非盗窃。

在这个案件中,被告
人的行为并非盗窃,而是一种误会或者不慎。

他并没有故意盗窃他
人财物,而是因为一些特殊情况导致了误会。

在这种情况下,我认
为法庭应该对被告人给予宽大处理,而不是过于严厉的惩罚。

综上所述,我认为被告人并没有犯下盗窃罪,希望法庭能够根据事实和证据做出公正的裁决。

被告人是一个良善的人,他并没有犯下任何犯罪行为。

我相信法庭会做出正确的判决,给予被告人一个公正的结果。

谢谢法庭。

盗窃无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盗窃无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

Whoever you admire most in your heart, don't have to become that person, but use that person's spirit and methods to become yourself.勤学乐施积极进取(页眉可删)盗窃无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导读:盗窃无罪辩护词主要是围绕不是盗窃进行辩护,把盗窃的定义进行诠释一下,和案件进行对比。

在根据嫌疑人的年龄或者是情节或者是认错态度进行辩护,即便不可以稳赢官司,但是也可以保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或者是让嫌疑人承担最低刑罚。

一、盗窃无罪辩护词应该怎么写尊敬的审判员:我叫__X,是本案被告人__X的辩护人。

辩护人接受指派后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__X,详细地查阅了本案全部卷宗材料,对案情有了比较全面、客观的了解。

辩护人结合今天的庭审情况,根据质证证据证明的事实与相关法律规定发表如下辩护意见,供法庭审理时参考:一、据以定案的单个证据必须经过查证属实;二、单个证据与事实之间必须存在客观联系,而且具有相当的证明力。

所谓证据充分、确实,是指案件的证明对象都有相应的证据证明其真实可靠,排除其他一切可能性。

这就必然要求:一、所有证明对象都依法收集到相应的证据;二、证明对象都有相应的证据加以证明,并且能够排除合理怀疑,从而达到确然的程度。

详细查阅案卷,就不难发现本案疑点重重,实难定案。

首先,被告人甘某某不管是在公安的询问中、检察机关的提审中还是刚才的庭审中都从未承认过自己盗窃,而对自己在文理学院南山校区篮球场出现的原因有合理解释:去打篮球的。

这一点,从金某某、陈某某的笔录中也可以得到印证。

其次,被告人甘某某也未承认自己曾经在丁某某店内出卖过手机。

其次,从被害人洪某某、金某某的陈述中可以看出,案发当日,他们均未报案,尤其是金某某,表明是听老师说小偷被抓住了,才到公安机关报案的。

如果说报案时间滞后不能说明问题,那么我们就来说说被盗的手机。

盗窃罪免除刑事处罚的辩护词有哪些?

盗窃罪免除刑事处罚的辩护词有哪些?

Noisy horns on the road, noisy quarrels around, loud readings from the school, and swearing of dissatisfactionwith the world.整合汇编简单易用(页眉可删)盗窃罪免除刑事处罚的辩护词有哪些?导读:免于刑事处罚的辩护词可以从行为人的行为已构成犯罪,应当判有罪,但由于如未成年等特殊原因,行为人有免于处罚的条件或者是从案件的伤亡情况以及其他正面理由来对其的判刑做出一定的相关影响,但是事实和证据必须是真实存在的。

一、盗窃罪免除刑事处罚的辩护词有哪些?审判长、审判员、人民陪审员:我是河南新大地ls事务所ls常跃,受安阳县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并接受本案被告人王**的委托担任其辩护人。

现根据事实及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一)、对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王**参与捕杀10只狗并占为己有的事实无异议,但辩护人认为其中9次不构成盗窃罪。

1.涉案9只狗为无主物。

被告人参与捕杀的10只狗中,只有一只找到受害人,其余9只未找到。

卷宗129页情况说明最后一段显示:伦掌派出所民警多次到被盗狗地点附近村庄进行走访、广播,查找被盗狗受害人,经多次查找,年11月11日在安阳市火车站北面北仓街中段路东垃圾池旁被盗狗受害人找到,其他被盗狗受害人均未找到。

辩护人认为公安机关采取走访、广播的形式多次查找涉案狗的主人,均未找到,故9只狗均为流浪狗,应认定为无主物。

2.被告人参与捕杀9只无主狗的行为虽是极其不人道的,但该行为并未触犯刑法,并不构成盗窃罪(二)、被告人参与捕杀的10只狗中,有一只狗为他人财产,且在盗窃的过程中使用凶器,故构成盗窃罪。

但辩护人认为,被告人王**此次犯罪情节轻微,且在共同犯罪中只负责捡狗,为从犯,不需要判处刑罚,根据《刑法》第37条之规定,应当免于刑事处罚。

以上意见,望法庭予以考虑。

辩护人:******年*月**日对于盗窃罪免除刑事处罚的辩护词要根据案件自身以及犯罪嫌疑人不符合进行刑事处罚的客观条件来进行回答。

【盗窃罪辩护】盗窃辩护成功从轻处罚,附:盗窃罪辩护词

【盗窃罪辩护】盗窃辩护成功从轻处罚,附:盗窃罪辩护词

【盗窃罪辩护】盗窃辩护成功从轻处罚,附:盗窃罪辩护词尚某某是一家搬家公司的员工。

2013年8月在北京市朝阳大悦城为一家客户搬家时,利用机会,将客户用胶带封在抽屉里面的欧米茄牌手表两块及寿山石印章,总价值5.6万元的物品盗窃。

后在公安机关调查时,经家人规劝投案,并将被盗物品归还被害人。

案情简介尚某某是一家搬家公司的员工。

2013年8月在北京市朝阳大悦城为一家客户搬家时,利用机会,将客户用胶带封在抽屉里面的欧米茄牌手表两块及寿山石印章,总价值5.6万元的物品盗窃。

后在公安机关调查时,经家人规劝投案,并将被盗物品归还被害人。

▲办案思路及心得案件事实清楚,被告人也承认确实是盗窃了。

但我本人认为这应该是一种侵占案,并且受害人已经谅解,应该可以进行无罪辩护。

经与法院办案人沟通,法官认为之前类似的案件都是判了盗窃。

最好是不要做无罪辩护。

经与被告人及家属沟通,他们也要求律师作罪轻辩护,所以,案件在检察院和法院阶段,有两个辩护意见,但是,最后的结果还是判了比较轻的量刑,家属和本人都非常满意。

审查起诉阶段辩护意见:我受犯罪嫌疑人尚某某的妻子委托,并经其本人同意,为其提供辩护。

经过阅卷,并会见了犯罪嫌疑人,我认为本案不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一、犯罪嫌疑人不构成盗窃罪。

(一)犯罪嫌疑人并没有采取“秘密窃取”的方式取得财物。

犯罪嫌疑人系搬家公司的员工,在其搬家时,客户(需要搬家的公司,即本案失主孟某某所在北京道林建筑设计规划有限公司)已经将大门钥匙交给搬家公司,且该公司没有派人在场(卷2第22页第13行孟某某证言;卷2第60页倒第8行及倒第4行蔡某某证言;卷2第64页倒第8行路某某证言),经本人会见犯罪嫌疑人尚某某,其也交代搬家时客户没有在场。

道林公司搬家时,是将货物交给搬家公司代为保管并搬运,搬家公司与被搬家公司是一种代为保管财物的关系。

犯罪嫌疑人管理、持有委托人财产的行为是一种合法持有的行为。

犯罪嫌疑人利用其搬家时代为保管客户财物之机,将该财物非法占有,这种占有是一种公然行为而非秘密窃取行为。

盗窃罪辩护词(无罪辩护)

盗窃罪辩护词(无罪辩护)

盗窃罪辩护词(⽆罪辩护)辩护词尊敬的审判长、⼈民陪审员:⼴东天狼星律师事务所接受了⽛某某亲属的委托,并征得被告⼈⽛某某同意,指派我们担任⽛某某涉嫌盗窃案的⼀审辩护⼈,接受指派后,我们会见被告⼈,仔细查阅了卷宗,对本案有了全⾯、客观的认识。

辩护⼈对起诉书指控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有异议,现发表如下辩护意见:⼀、公诉机关没有直接证据证实被告⼈⽛某某有盗窃的犯罪⾏为公诉机关提供的视听证据只显⽰了被告⼈有短暂出⼊案发现场,并没有直接证据显⽰被告⼈有盗窃⾏为。

受害者的辨认记录也只能证明受害者在案发现场见过被告⼈,也不是直接证据,同样⽆法证实被告⼈有盗窃⾏为。

所谓“捉贼拿赃“,侦查机关没有在⽛某某⾝上搜到任何受害⼈的财物,同样没有直接证据证明被告⼈有盗窃⾏为。

只有受害者陈述证明被告⼈实施了盗窃,但仅凭该⾔词证据是不⾜以形成完整证据链证实盗窃⾏为的发⽣。

同时,受害⼈提供的涉案财物上没有提取到⽛某某的⽣物痕迹,不能说明⽛某某接触过该财物。

根据存疑时有利于被告⼈的原则,本案并不能确定盗窃⾏为的发⽣,也⽆法确认涉案⾦额,故不能认定⽛某某构成了盗窃罪。

⼆、案发现场不是⼊户盗窃的”户“案发现场是⼀个临街商铺,其正常功能是打开门做⽣意,⼴迎⼋⽅客,并不具备封闭隔离且⽤于⽣活起居的两个特征。

参照最⾼⼈民法院《关于审理抢劫案件具体应⽤法律若⼲问题的解释》和《关于审理抢劫、抢夺刑事案件适应法律若⼲问题的意见》两个司法解释中关于”⼊户”的规定。

本案的案发现场并不符合“⼊户盗窃”的户。

现有证据不能排除被告⼈进⼊案发现场时,其主观意图只是作为普通消费者的可能,因此在不能排除其他合理怀疑情况下,不应当认定被告⼈进⼊案发现场是去实施⼊户盗窃⾏为。

三、涉案⾦额不明确公诉机关提供的所有证据材料只有受害⼈陈述有表明被盗财物的明细,经鉴定价值为⼋千九百多元。

但该财物都是在受害⼈⾃⼰店⾥被发现的,被告⼈并不承认接触过这些财物,现场勘验结果也不能证实被告⼈接触过涉案财物。

最新-刘X盗窃罪的无罪辩护 精品

最新-刘X盗窃罪的无罪辩护 精品

刘X盗窃罪的无罪辩护
辩护人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X的行为涉嫌盗窃罪有异议,辩护人认为该行为不构成盗窃罪。

辩护人认为该行为不符合盗窃罪的犯罪构成。

主观上被告人刘X没有实施盗窃的
故意,且当时同行的其他人也没有和其商量、谋划去进行盗窃。

实际上被告人刘X没有实施盗窃行为,其一开始是在车上等人,后来同行曲某给其车钥匙让其把车开走,其不知道该钥匙是曲某偷取,以为是曲朋友车用于顶账,且该车也不是刘X开走,实际是由一个叫小广东的开走,车开走后被曲某自行卖掉,被告人刘X没有从中得到任何利益,显然与共同盗窃的常理不符,且本案中其他人员尤其曲某都没有到案,公诉机关提供的价格鉴
证同样不是实物鉴证,且与起诉书指控的抢劫案的鉴证单位是同一个单位且相隔没几天,但鉴证结论的书写编号格式及申诉期却明显不同,其鉴证的严谨性、客观性、准确性都不能排除合理嫌疑。

辩护人认为仅凭公诉机关的现有证据就认定被告人刘X犯盗窃罪,明显证据不足,许多地方不能排除合理怀疑,根据疑罪从无原则应该认定被告人刘X无罪,防止冤假错案的发生。

2019年06月21日。

盗窃案罪轻辩护词范文依据有哪些

盗窃案罪轻辩护词范文依据有哪些

People who have never failed may not have succeeded either.精品模板助您成功(页眉可删)盗窃案罪轻辩护词范文依据有哪些导读:盗窃案罪轻辩护词范文依据有被告人王__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

本案被告人王__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盗窃罪及盗窃财产价格没有异议,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在此类问题的处理上需要自己学会合理的应对。

一,盗窃案罪轻辩护词范文依据有哪些1、被告人王__无犯罪前科,系初犯,归案后认罪态度好。

被告人王__之前并未受过刑事处罚,一贯表现良好,从主观上来讲,被告人王__主观恶性不大,当时参与盗窃后,被告人因老家有事回去了,并不知其余几人被捕的事情,因为不懂法律,并不知自己给别人开车送些东西就是违反法律的行为,在被抓捕归案后如实交待了自己的犯罪事实,认罪态度好,应认定为坦白。

《刑法》第六十七条第三款规定犯罪嫌疑人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

2、本案被告人王__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盗窃罪及盗窃财产价格没有异议,其本人也同意适用《关于适用普通程序审理“被告人认罪案件”的若干意见》审理,该意见第九条同时规定:人民法院对自愿认罪的被告人,酌情予以从轻处罚。

辩护人认为对被告人王小山可以酌情从轻处罚。

3、被告人具有悔罪表现,愿意痛改前非,重新做人。

被告人也想积极退赃,但是因为家庭确实非常贫困,上有年迈的母亲,下有三岁的孩子,母亲现已经是糖尿病晚期,并发症造成双眼视力模糊,双脚开始溃烂,也无人照顾母亲,妻子带着孩子在娘家一直生活,没有任何收入来源,整个家都靠被告一人支撑,今天之所以走向犯罪,确实是因为家庭太过贫困,在外打工期间受他人诱惑,法律意识淡薄造成的。

被告人现已认识到自己所犯罪行,愿意好好改造重新做人,恳请法庭给被告人一次改过自新的机会,对被告人酌情从轻处罚。

盗窃罪辩护词的问题处理需要自己结合具体的事情进行分析,否则问题的处理就会存在不少的阻力,毕竟在生活中需要自己学会合理的运用的难度是较大的,有关条例的复杂性不是自己可以适应的,但是需要自己学会积极的准备,进而事情的处理就会有着合理的基础。

盗窃罪无罪辩护辩护词

盗窃罪无罪辩护辩护词

盗窃罪无罪辩护辩护词法律文书2021年8月盗窃罪无罪辩护辩护词盗窃罪无罪辩护辩护词辩护意见辩护意见——上诉人严某涉嫌盗窃罪一案尊敬的审判长、审判员:福建福民律师事务所依法接受委托,指派我们担任上诉人严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二审辩护人。

接受指派后,我们依法多次会见了上诉人严某,认真研究了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现根据本案事实结合有关法律,发表辩护意见如下,望法庭参考采纳:我们认为,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诉人严某盗窃罪成立,原审判决认定事实不清,对本案定性错误。

一、被害人郑某的陈述作为原审判决认定严某有罪的唯一一份直接证据,矛盾重重,合理怀疑无法排除,且系孤证,不能单独作为定罪依据。

被害人郑某在笔录中称涉案存单一直放在其腰带里,腰带平时贴身绑在腰上,连睡觉,甚至在与严某发生性关系的时候都没有拿下来,腰带上面有一条拉链,只有拉开拉链才能取到里面的东西,身份证系放在其马甲口袋里,马甲平时都穿在身上,睡觉时把马甲折好放在枕头底下,严某到其处后,其每天都会检查腰带里面的存单,检查存单时会用手按压一下腰包看存单有没有在,有时候还会把存单拿出来清点一下(详见卷一第102、103、117、118页)。

可见,却无法说出精神不清醒的原因以及不清醒状态的持续时间,事实上在这段时间里郑某身体健康,没有生病没有吃药,甚至依旧每天固定去下濂老人馆打麻将,丝毫没有精神不清醒的症状,更不可能在4月20日-30日长达10天240个小时的时间里统统“忘记”了检查其一直谨慎保管的银行存单。

(2)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多次盗窃公私财物的行为,构成盗窃罪。

”具体到本案中,我们知道,非本人持存单去银行取款,必须携带存单、存单所有人的身份证件、取款人的身份证件,并且必须知晓存单密码。

因此,银行存单、身份证及存单密码的取得方式系认定严某的行为是否属于“秘密窃取”的关键,遗憾的是,原审判决对前述关键情节的认定却未达到事实清楚、证据充分的刑事审判要求。

盗窃案一审(无罪)辩护词

盗窃案一审(无罪)辩护词

盗窃案一审(无罪)辩护词辩护词尊敬的审判员:江苏泰和律师事务所接受陶某某亲属的委托,指派我们担任被告人陶某某涉嫌盗窃罪一案的辩护人。

接受指派后,我们依法多次会见了被告人陶某某,调阅了本案的相关证据材料,刚才又经过了法庭调查,使我们对本案事实有了充分的了解和认识。

现根据本案已经查明的事实和有关法律规定发表辩护意见如下,供法庭参考。

一、现有证据尚不能证实被告人陶某某实施了“秘密窃取”他人财物的行为。

本案目前唯一能够证实被告人陶某某实施了盗窃行为的证据就是晏某某、蒋某某的证人证言,而这两个人与本案均有重大的利害关系。

事发当天,晏某某假装是卖皮衣的老板,蒋某某则扮作让受害人王某某帮其试衣服的“衣托”,且受害人王某某是将装有钱包的衣服交到蒋某某的手中,“钱包失窃”,这两人均脱不了干系,亦有重大的作案嫌疑。

根据晏某某、蒋某某的证人证言,被告人陶某某实施所谓“掏”受害人王某某口袋时,他们都是明知的,甚至晏某某当时还出言说“不要”进行制止,而蒋某某则以怕同伙的其他人怪她为由没有做出任何制止的行为。

如果“事实”果真如此的话,为什么当时在现场的受害人王某某没有发现,而偏偏只有“老板”晏某某和“衣托”蒋某某看到了呢?唯独受害人王某某没有发觉自己的钱包被他人“掏”走的唯一解释就是,当时他被他人有目的地转移了注意力或遮挡了视线,而当时在现场能够做到这一点的人只有“老板”晏某某和“衣托”蒋某某。

从这一点分析而言,如果被告人陶某某有实施了“掏”受害人口袋的行为,那么晏某某和蒋某某就有“配合”陶某某实施这一行为的重大嫌疑,他们均涉嫌共同犯罪。

在这种情况下,他们异口同声地指证是陶某某“掏”走钱包的,似有推卸自己责任,嫁祸他人之嫌。

而作为同一伙的其他五人却没有一人指证陶某某有“掏”受害人衣服口袋这一关键情节,相对而言,这五个人的证言更具客观性和真实性。

对“掏”这一情节,被告人陶某某也始终没有承认。

基于以上疑点,辩护人认为本案目前的“定罪”证据仍属“孤证”,没有其它证据可以印证,仅凭此“孤证”指控陶某某犯盗窃罪显然是不充分、不确实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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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构成盗窃罪辩护词
审判长、审判员:
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接受被告人赵XX亲属的委托,并征得其本人同意,指派我担任其一审辩护人,参与本案的诉讼活动。

开庭前辩护人仔细查阅了本案的卷宗材料,会见了被告人赵XX,结合今天法庭调查情况,辩护人认为被告人赵XX的行为不构成“盗窃罪”,理由如下:
1.在主观方面,赵XX没有和张XX等人共谋盗窃电瓶三轮车,赵XX的主观意愿是想用购买张XX等人的三轮车再进行出售而牟取利益;
2.在客观方面,赵XX没有实施盗窃行为;
3.张XX等人的盗窃行为和赵XX的收购赃物行为是两个完全独立的行为。

如果收购赃物是张XX盗窃集团的组成部分,那么赃款也应由犯罪集团统一分配。

而本案的实际情况是赵XX接收电瓶三轮车后,由其丈夫陈XX 高价卖出,从中每辆赚50-60元钱,并不存在销售赃物后与张XX等人共同分配赃款的事实。

这从侧面也可以反映出盗车行为与收购赃物行为是两个完全独立的行为。

辩护人认为:收购赃物构成盗窃罪共犯必须具有事前通谋,并且对盗窃必须具有共同协商的行为,事后对盗窃分子所窃赃物予以收购。

对“事前通谋”,应理解为“事前共同商议盗窃”。

只是连续多次收购赃物不足以认定是事前通谋。

本案中,张XX等人盗车前,与赵XX不存在谋划或合谋,赵XX只是知道张XX等人可能要去盗窃,但对张XX等人去盗车的时间、地点、作案的具体目标等均不知情;张XX等人盗车时,赵XX既没有直接参与,也没有就每次特定的盗窃行为对张XX等人进行教唆、组织、或提供帮助(如指示作案目标、时机,提供作案手段,指引作案路线等);张XX等人是在每次作案得手后才联系、商谈销赃。

所以,赵XX主观上与本犯张XX等人事
前无实际的通谋,客观上赵XX没有参与、实施盗窃行为。

辩护人认为:虽然赵XX在事前“明知”张XX等人要卖给他们的是赃物。

但是,双方事前没有就如何分工进行商议,也就是没有“谋”的过程。

如果赵XX的行为构成盗窃罪,就等于扩大了对“通谋”的理解,把“事前明知”与“事前通谋”等同。

这不符合共同犯罪必须具有共同的犯罪故意的构成要件。

辩护人认为检察机关指控赵XX构成盗窃罪共犯证据不足,不应以盗窃罪对其定罪量刑。

根据本案事实,辩护人认为赵XX应当以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从轻或减轻处罚,理由如下:
1、赵XX只在其丈夫陈XX不在时,陈XX打电话给赵XX让其把废品回收店的门打开,把电瓶三轮车接收进来,但赵XX并没有直接参与价格的协商、三轮车的分拆和转卖等活动。

因此,赵XX在收购三轮车过程中只起到了次要或辅助作用,是从犯。

根据我国刑法第27条规定,对于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2、赵XX认罪态度较好,且没有犯罪前科,本次涉嫌犯罪系法制观念淡薄,现其已认识到错误,对自己的行为非常后悔,这说明其主观恶意不深容易接受改造。

3、赵XX丈夫陈XX也因本案被提起公诉,而其家里还有一个未成年人需要扶养和一个体弱多病婆婆需要照顾,从构建和谐社会和人道主义出发,也请法庭对赵XX能从轻或减轻处罚,以便于未成年人成长和老年人正常生活。

以上辩护意见,请法庭予以采纳。

谢谢。

辩护人:浙江万豪律师事务所沈建飞律师
2008年4月2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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