取样和见证管理规定
工程材料见证取样管理规定
根据实际操作情况和检测结果,对见证取样管理规定进行持续改进 和优化,提高工程材料的质量控制水平。
04
见证取样的责任与义务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1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确保工程材料见证取样的 规范性和准确性,对取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
2
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应制定详细的见证取样计划 ,明确取样的范围、频次、方法和责任人,并确 保计划的执行。
监督内容
取样操作规范
监督取样操作是否符合相关规范和标准,如 取样方法、取样数量、取样部位等。
取样记录与报告
审查取样记录和报告是否完整、准确,是否 符合相关规定和要求。
取样设备与工具
检查取样所使用的设备与工具是否符合要求 ,是否经过校准和检定。
取样人员资质
核实取样人员的资质和培训情况,确保取样 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
暂停施工或撤销资质 对于严重违规行为,如使用不合 格材料导致质量事故或虚假检测 报告情节恶劣的,可能会被暂停 施工或撤销相关资质。
07
附录:见证取样管理规定表格 与示例
见证取样管理规定表格
见证取样计划表
用于记录工程材料的见证取样计划,包 括取样部位、取样数量、取样人员等信
息。
见证试验委托单
用于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试验机构进 行见证试验,包括试验项目、试验要
检测单位的责任与义务
检测单位应对工程材料见证取样进行检测,确保检测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检测单位应制定详细的检测计划,明确检测的范围、频次、方法和标准, 并确保计划的执行。
检测单位应确保检测的操作符合相关规定和标准,并对检测的结果进行记 录和报告。
05
见证取样的监督与管理
监督方式
最常见建筑材料见证取样规定(最新常见建筑材料见证取样规定)
最常见建筑材料见证取样规定(最新常见建筑材料见证取样规定)篇一:常见建筑材料见证取样规定1. 概述建筑行业是一个与人们日常生活密切相关的行业,而合格的建筑材料是保障工程质量的基础。
为了确保建筑材料的质量可靠,建筑行业制定了一系列的见证取样规定,以确保材料符合相关标准和要求。
本文将介绍常见建筑材料见证取样规定的细化内容。
2. 水泥类材料见证取样规定2.1 混凝土见证取样规定2.1.1 取样方法:根据工地实际情况,采用现场取样或从搅拌车提取样品。
2.1.2 取样点位:应在搅拌车排料口或混凝土泵的接口处设置取样点。
2.1.3 取样数量:根据工程用量和施工进度,每批次取样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2.2 砂浆见证取样规定2.2.1 取样方法:从砂浆搅拌机的出料口或现场手工调和的砂浆取样。
2.2.2 取样点位:取样点位应位于砂浆搅拌机的出料口。
2.2.3 取样数量:根据工程用量和施工进度,每批次取样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3. 钢筋类材料见证取样规定3.1 钢筋见证取样规定3.1.1 取样方法:从运输车辆中取样,保证取样的代表性。
3.1.2 取样点位:取样点位应位于运输车辆的出料口或卸料区域。
3.1.3 取样数量:根据每车运输量和工程需要,合理确定每车取样量。
3.2 预应力钢筋见证取样规定3.2.1 取样方法:从预应力钢筋的运输车辆中取样,保证取样的代表性。
3.2.2 取样点位:取样点位应位于运输车辆的出料口或卸料区域。
3.2.3 取样数量:根据每车运输量和工程需要,合理确定每车取样量。
4. 高分子材料见证取样规定4.1 弹性体见证取样规定4.1.1 取样方法:从弹性体制备设备的出料口或现场手工调和的材料取样。
4.1.2 取样点位:取样点位应位于制备设备的出料口。
4.1.3 取样数量:根据工程用量和施工进度,每批次取样量应符合相关标准要求。
4.2 密封胶见证取样规定4.2.1 取样方法:从密封胶生产设备的出料口或现场手工调和的材料取样。
见证取样的规定
见证取样的规定一、一般规定1、根据建设部建《关于印发〈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的规定〉的通知》(【2000】211号)的要求,在建设工程质量检测中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制度,即在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二、见证取样的工作程序1、工程项目施工前,由施工单位和项目监理机构共同对见证取样的检测机构进行考察确定。
对于施工单位提出的试验室,专业监理工程师要进行实地考察。
试验室一般是和施工单位没有行政隶属关系的第三方。
试验室要具有相应的资质,试验项目能够满足工程需要。
2、项目监理机构要将选定的试验室报送负责本项目的质量监督机构备案并得到认可,同时将项目监理机构中负责见证取样的专业监理工程师在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3、施工单位应按照规定制定检测试验计划,配备取样人员,负责施工现场的取样工作,并将检测试验计划报送项目监理机构。
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试验范围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检定证明3、试验室管理制度4、实验人员资格证书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以上内容逐一进行检查,符合要求后予以签认。
四、见证取样的要求1、施工单位从事取样的人员一般应是试验室人员或专职质检人员担任。
2、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应向施工单位、工程质监站和工程检测单位递编号编号 TZ-001致:(施工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见证取样检测中心、试验室)说明:此《备案书》由见证人所在单位,在履行见证前,分别送达该工程和施工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和见证检测中心(试验室)备案。
致:(施工单位)×××建筑有限公司(质量监督机构)×××质量监督站(见证取样检测中心、试验室)×××检测中心说明:此《备案书》由见证人所在单位,在履行见证前,分别送达该工程和施工单位、质量监督机构和见证检测中心(试验室)备案。
见证取样和见证送检记录编号:钢材见证取样和见证送检记录编号: JZ-005原材料、试件见证取样送检台帐见证取样送检人员:。
见证取样制度
见证取样制度(一)见证取样的定义: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人员的见证下,由施工单位的现场试验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在现场取样,并送至经过省级以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其计量认证的质量检测单位(以下简称“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二)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试块、试件、材料和比例:1、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2、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和材料见证取样和送检的比例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中规定应取样数量的30%。
(三)见证取样人员资格:见证人员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具备建筑施工试验知识,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培训合格并取得“建设工程质量检测见证人员岗位证书”的专业技术人员,并应由建设单位或该工程的监理单位书面通知施工单位、检测单位和负责该项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
(四)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要求:1、工程质量检测有施工单位负责,施工单位应按规定配备取样员。
2、工程质量检测试样抽取的数量、部位等应按国家有关规范、标准实施。
施工单位负责按工程进度和施工组织设计或施工方案提出取样方案,报监理(建设)单位审核批准。
3、在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员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取样人员应在试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签字。
见证人员应制作见证记录,并将见证记录归入施工技术档案。
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应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责。
见证取样送样细则(3篇)
见证取样送样细则工程见证取样监理细则项目监理部(章):专业监理工程师:________总监理工程师:________日期:________本工程根据国家标准《建设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监理规划和监理细则,结合本工程建筑物和附属构筑物设施的进行的单位工程,分部、分项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标准编制该工程抽样监理方案。
本工程施工质量除受质监站监督管理外,在施工全过程中在建设单位和监理单位监督下,由施工单位质量检查员现场取样,并送至经总监审批确认具备相应资质的检测部门进行检测,并出具质量检测结果。
一、监理现场监督抽样依据:(一)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管理实施质量标准1、《建筑法》2、《合同法》3、《建筑工程监理规范》gb50201-____4、《建筑工程施工质量统一验收规范》gb50201-____5、《建筑地基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2-____6、《砌体工程基础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3-____7、《混凝土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04-____8、《屋面工程质量验收规范》gb50207-____9、《建筑装饰装修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10-____10、《玻璃幕墙质量检验标准》jgj/t139-____11、《铝合金门窗安装验收规程》dbj15-30-____12、《建筑给水排水及采暖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242-____13、《建筑电气工程施工质量验收规范》gb50303-____涉及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按规定进行见证取样检测,根据生产连续性和生产控制稳定情况,尚可以采用调整抽样方案二、见证取样的材料、部位及方法监督(一)原材料材料进场应先检查其出场合格证等质量证明文件,并进行目测、测量等初验收、合格后,再根据有关规范规定进行见证取样。
(1)砂、石每400m3或600t见证取样一次(同一产地)(2)每一生产厂家的砖到现场后,按烧结砖____万块、多孔砖____万块,各为一批验收,抽样数量为____组(3)进场的钢材按按同一牌号、同一炉罐号、同一规格、同一交货状态,以60t为一批取样送检,每批取一组试件(共3根试件,两根作拉伸试验,一根作冷弯试验)(4)水泥按同一生产厂家,同一等、同一品种、同一批号且连续进场的水泥,袋装不超过____吨为一批,散装不超过____吨为一批,每批抽样不少于____次(5)防水卷材以1500卷或5000m2为一批,同一批次至少抽一次(6)防水涂料每____吨为一批,不足____吨按一批抽样一次。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细则
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细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工作,确保工程质量,提高工程建设管理水平,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建设工程项目中的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工作。
第三条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工作应遵循公正、独立、科学、严谨的原则。
第四条建设单位应配备相应的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背景和从业资格。
第五条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人员应熟悉相关的法律法规和技术标准,严格执行现行的质量标准。
第六条建设单位应与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人员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责任和义务。
第二章见证取样工作第七条见证取样工作应由建设单位确定专职见证取样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
第八条见证取样人员应在关键节点进行现场取样,确保取样的全程可追溯。
第九条见证取样人员应按照相关标准和规范操作,保护样品的完整性和可行性。
第十条见证取样的样品应以正式见证样品和委托样品为主,确保样品的代表性和真实性。
第十一条见证取样人员应及时将取样的样品送至检测机构进行分析和测试。
第十二条建设单位应及时收到见证取样的报告,并妥善保存相关证据。
第三章送检监理工作第十三条送检监理工作应由建设单位确定专职送检监理人员,或委托第三方专业机构进行。
第十四条送检监理人员应熟悉相关的检测标准和程序,对送检的样品进行检查和监督。
第十五条送检监理人员应及时将送检的样品送至指定的检测机构,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安全性。
第十七条建设单位应及时收到送检监理的报告,并对检测结果进行评估和处理。
第十八条送检监理人员应及时记录、整理检测结果和报告,形成完整的档案资料。
第四章质量监督和处理第十九条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人员对于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建设单位报告,协助建设单位进行处置。
第二十条建设单位应根据问题的性质和严重程度,及时采取相应措施进行处理和整改。
第二十一条建设单位应对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的工作定期进行审核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第二十二条对于严重违反规定和造成重大质量问题的见证取样和送检监理人员,建设单位应及时解除合同并追究责任。
见证取样管理制度
见证取样管理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见证取样管理工作,保障取样的真实、准确,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见证取样管理制度适用于所有需要进行见证取样的工作,包括但不限于建筑材料、食品、医药等领域。
第三条见证取样管理应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标准进行执行,确保取样工作的合法合规。
第四条见证取样管理应注重取样人员的操作规程和操作技能,提高取样工作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五条见证取样管理应加强与各相关部门的协作,保障取样工作的顺利进行。
第六条见证取样管理应强化对取样设备和取样现场的监督,确保取样工作的真实性和可信度。
第七条见证取样管理应加强对取样人员的培训和考核,提高取样工作的专业水平和操作能力。
第八条见证取样管理应建立完善的档案记录和资料归档制度,保留取样过程的所有相关信息。
第二章取样方法第九条见证取样应根据具体的取样对象确定取样方法,确保取样的全面、公正、准确。
第十条见证取样应严格按照取样标准和规范进行操作,保证取样的科学性和准确性。
第十一条见证取样应加强对取样设备和工具的维护和保养,确保取样的质量和稳定性。
第十二条见证取样应根据不同的取样场所和条件,选择适合的操作方法和技术手段。
第十三条见证取样应加强对取样现场的环境监测和控制,确保取样的安全和卫生。
第三章取样流程第十四条见证取样应严格按照取样计划和程序进行操作,确保取样的规范和有序。
第十五条见证取样应对取样现场进行勘察和评估,确定取样点和取样量。
第十六条见证取样应根据取样计划进行取样设备的准备和校准,确保取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第十七条见证取样应对取样人员进行培训和考核,确保取样工作的专业性和标准化。
第十八条见证取样应根据取样计划和程序对取样现场进行布置和操作,确保取样的实时监控和记录。
第十九条见证取样应根据取样计划和程序对取样样品进行包装和标识,确保取样的全程可追溯。
第四章取样记录第二十条见证取样应建立完善的取样记录和资料归档制度,保留取样的所有相关信息和数据。
见证取样(送检)管理制度
见证取样(送样)管理制度对建设工程中结构用钢筋及机械连接、焊接试件、砼用的原材料、砼试块砌筑砂浆试块、防水材料等项目,应实行见证取样送检制度,结合公司管理规定制定本制度。
一、见证人职责:1、取样时,见证人必须在现场进行见证。
2、见证人必须对试样进行监护。
3、见证人必要时应和施工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检测单位。
4、有专用送样工具的工地,见证人必须亲自封样。
5、见证人必须在检验委托单上签字。
6、见证人对试样的代表性和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二、见证取样和送检范围1、结构用钢筋及机械连接、焊接试件;2、砌筑砂浆试块;3、混凝土试块;4、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5、水泥;6、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三、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程序:1.项目监理部要求施工单位报送材料进场、焊件加工制作等用料计划,监理部据此编制见证取样及30%第三方试验室送检计划。
2.施工单位材料进场或焊件、试块制作及时通知监理部见证人到场旁站见证。
3.施工单位填写委托单,见证人在检验委托单上署名并加盖监理部见证取样专用章。
4.见证人对试样进行监护,并和施工单位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到检测单位(包括按计划送至第三方试验室),或由见证人采取有效的的封样措施后由施工单位单独送样。
5.监理部根据试验结果决定是否进入下一道工序、加倍取样直至材料退场。
6.检测单位应在检验报告单备注栏中注明监理部名称和见证人姓名,发生四、见证取样应建立工作台账,通过工作台账对见证员的工作进行日常管理,工作台账反映施工全过程的质量检测情况,也便于监督检验部门的日常检查和质量事故的处理。
北京东方华太建设监理有限公司武汉市轨道交通蔡甸线第二标段项目监理部。
见证取样、平行检验监理工作规定
见证取样、平行检验监理工作规定见证取样、平行检验在监理工作中的规定需要根据当地相关的法律法规以及监理合同来确定具体的要求。
下面是一般情况下的规定:
1. 取样见证规定:监理人员有权对施工过程中的材料进行取样,并可以要求供应商或承包商配合提供取样工作的便利。
取样过程应当进行见证,并由监理人员签字确认。
2. 平行检验规定:监理人员可以对取样的材料进行平行检验,即委托第三方实验室对取样的材料进行独立检验。
平行检验结果应当与供应商或承包商提供的检验结果相一致,以确保质量的准确性。
3. 取样见证及平行检验要求:监理人员应当在取样、见证和平行检验过程中保持客观、公正、专业的态度,不得参与和干预取样、检验过程。
监理人员应当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以确保取样和检验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记录和报告:监理人员应当及时记录和报告取样和平行检验的结果,包括取样过程、检验方法和结果等详细信息。
监理人员应当向项目负责人和相关参与方提供取样和平行检验的报告,作为决策和验收的依据。
以上是一般情况下见证取样、平行检验在监理工作中的规定,具体要求还应根据当地的相关法律法规和监理合同进行细化和补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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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监理见证取样制度
工程监理见证取样制度一、概述工程监理见证取样制度是为了保障工程质量,监督施工过程中的取样工作,确保取样结果真实可靠,经过监理工程师见证并确认才能作为验收依据的一项重要管理制度。
制定该制度的目的是为了规范取样行为,减少取样错误和造假行为,提高施工质量,保障工程安全。
二、制度内容1. 取样人员的任职资格:取样人员必须具备相关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取样经验,取样人员应当经过培训并通过考试取得相关资格证书方可参与实际取样工作。
2. 取样工具和标准:取样工具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检测标准,并定期检验和校准,确保取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取样程序:取样程序应当详细明确,在取样前应当准备好相关的取样工具和标本袋,对取样位置、数量和方法也应该设计合理,并在取样现场携带好工程监理工程师的见证书和签名章。
4. 取样频次:根据工程监理计划和实际情况确定取样频次,取样频次应当保证覆盖全过程,并根据重要程度和关键环节适当增加取样次数。
5. 取样记录:取样人员应当认真填写取样记录表,包括取样时间、地点、数量、方法、见证人员等相关信息,并在取样现场由工程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
6. 取样标本的保存:取样标本应当按照标准规定保存,确保标本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7. 取样结果的分析和处理:取样结果应当送交指定的实验室进行分析,取样结果应当及时反馈给相关部门和工厂,并根据实验报告确定下一步处理措施。
8. 异常情况的处置:对于取样过程中发现的异常情况,应当及时报告工程监理工程师,并根据具体情况及时调整取样方案和处理措施。
9. 服务质量监督:制度应当建立监督机制,对取样人员和工程监理工程师的工作进行定期考核和评价,确保制度的有效实施和落实。
三、制度执行1. 制度制定后应当由施工方全体参与者进行培训和宣传,确保各级人员对制度的了解和认识。
2. 制度的执行应当由专门的监理部门进行监督,对违反制度规定的人员进行处罚并追究相应责任。
3. 制度的执行情况应当进行定期检查和评估,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并提出改进措施。
建筑工程见证取样规定
对见证取样和送检作出规定的文件主要有:(1)建设部《房屋建造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规定》 (建建[2000] 211 号),于 2000 年9 月 26 日起实行。
(2)北京市住建委《建设工程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规定(试行)》(京建质[2022] 289 号) ,于 2022 年 6 月 1 日起施行.(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用于承重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4)用于承重墙的砖与混凝土小型砌块;(5)用于拌制混凝土和砌筑砂浆的水泥 ;(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剂;(7)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8)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
(1)见证取样和送检的项目应按北京市住建委的京建质[2022]289 号文件以及相关标准的规定确定;(2)见证人员应由具有建造施工检测试验知识的监理人员担任,并经过培训 .未监理的工程由建设单位按照要求配备见证人员;(3)见证人员确定后,应及时告知该工程的质量监督机构和承担相应见证试验的检测机构。
填写并报送见证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告知书 (格式见京建质[2022] 289 号文件附件);(4)见证人员发生变化时,监理单位应通知检测机构和监督机构,见证人员的更换不得影响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5)需要见证取样的送检的项目 ,施工单位应在取样前24 小时通知见证人员,见证人员应按时到场进行见证;(6)见证人员应对取样和送检的全过程进行见证,并填写见证记录。
试验 (取样)人员和见证人员应当在见证记录上签字;(7)见证人员应核查见证的项目、数量、比例是否满足有关规定 ;(8)施工现场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除应遵守上述文件外, 还应遵守《建筑工程检测试验技术管理规范》 (JGJ190-2022)的规定,该规范于 2022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
项目监理部应按照施工单位制定的试验计划编制“见证取样及送检计划” .取样前见证人员应及时到现场,对取样和送检过程进行见证,催促、检查试验 (取样)人员做好样品的成型、保养、存放、封养、送检全过程工作,并对见证过程作出记录。
见证取样方法和要求
见证取样的要求、数量、范围、方法及有关规定1、见证取样的要求及有关规定:1.1见证人应由建设单位或监理单位的建筑、建材类专业人员担任。
并经建筑施工实验检测技术知识培训考核、取得《见证员证书》后履行见证职责。
1.2监理单位在其承担监理任务的工程开工前,应将其现场见证人员的名单以书面形式通知建设单位,并报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人员数量应能满足工程规模、进度要求。
1.3工程开工前,要求施工单位根据工程特点、施工方案和有关技术标准,编制见证取样送检计划(见附表)。
报监理单位同意后分别递交接受委托的试验检测单位;并将其委托的试验检测单位报监理单位,监理单位对试验检测单位进行审查。
1.4监理单位现场专业监理工程师应对施工单位委托的试验检测单位从以下五个方面进行审查:1.4.1试验室的资质等级及试验范围;1.4.2法定计量部门对试验设备出具的计量鉴定证明;1.4.3试验室的管理制度;1.4.4试验人员的资格证书;1.4.5本工程的试验项目及其要求。
1.5监理单位现场见证人员应做好《见证取样台帐》(见附表)。
1.6对每一单位工程中送至“试验检测单位”进行见证取样的检测项目,按检测类别计,其检测数量均不得低于有关技术标准规定的应检测数量的30%。
“试验检测单位”必须取得省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建筑业试验室《试验检测单位证书》。
2、见证取样送检范围:2.1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试块;2.2用于承重结构墙体的砌筑砂浆试块;2.3用于承重结构的钢材、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2.4用于承重结构的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2.5用于拌制混凝土及砌筑砂浆的水泥;2.6用于承重结构的混凝土中使用的掺加料剂;2.7地下结构、挡土挡水结构、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2.8地基、路基基土、垫层等的测强测密;2.9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他试块、试件和材料(如装饰和安装材料)。
3、见证取样的基本方法:3.1水泥取样的基本方法:3.1.1对同品种、同强度等级、同编号的进场水泥,每100吨为一个检验批。
装修工程见证取样管理制度
装修工程见证取样管理制度一、总则为了加强装修工程质量管理,提高工程施工质量,根据《建筑装饰装修工程质量验收规范》等有关标准要求,制定本管理制度。
二、适用范围本管理制度适用于公司进行的各类装修工程见证取样管理活动。
三、管理要求1. 见证取样管理应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确保取样过程公正、准确。
2. 见证取样工程见证员应具有国家规定的资格证书,并熟悉相关标准和规范。
3. 见证取样工作应对所取得的样品进行标注,确保可追溯。
4. 取样过程应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进行,确保采样过程合乎规范。
5. 取样样品应进行编号管理,并进行存储,并填写相关记录。
6. 定期对样品进行检测,确保取样的可靠性。
四、管理流程1. 项目立项装修项目立项后,确定见证取样工程见证员,并进行必要培训。
2. 采样计划根据项目要求和规范,制定见证取样的计划,确定取样时间、地点和数量。
3. 取样工作按照采样计划,见证取样工程见证员带着相应的取样工具到达工程现场,对需要取样的材料进行取样,确保取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4. 样品标注取得样品后,对样品进行标注,并填写相关信息,确保可追溯。
5. 样品存储将取得的样品进行编号管理,并进行存储,确保样品的完整性和可追溯性。
6. 检测分析定期对样品进行检测分析,验证取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7. 结果报告根据检测分析的结果制作见证取样报告,并向相关部门进行汇报。
五、责任人及责任范围1. 项目经理负责指导见证取样工作,并负责取得的样品的存储管理。
2. 见证取样工程见证员负责执行见证取样工作,确保取样的准确性和可靠性。
3. 质量监督部门负责监督见证取样工作的执行情况,对见证取样工作进行评估和总结。
六、审查评估公司质量监督部门定期对见证取样工作进行审查评估,发现问题及时进行整改。
七、附则本管理制度自发布之日起执行,如有需要修改,需经公司质量监督部门审查并报批。
以上就是本公司装修工程见证取样管理制度,希望能够得到大家的认可和支持,共同保障装修工程的质量和安全。
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制度
见证取样和送检管理制度
1、本工程的见证取样应在建设单位和监理人员见证下,由试验员在现场取样并做好标识、留有照片,送至有资格承担有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室。
2、现场试验员根据以上有关规定,并配合施工进度做好各项试验工作并填好委托试验报告单及时送试。
按贯标程序填好试验台帐和有关施工记录,发现不合格的试验报告,立即向项目部主任工程师报告,由主任工程师组织对不合格品的评审和处置,做好记录,禁止不合格原材料进入施工过程和不合格工序转入下道工序。
不合格材料和施工试验应填写报告单,报公司主管部门要说明其去向和处理办法。
3、涉及结构安全、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材料及构配件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且100%见证。
工程的重要部位可增加见证取样和送检次数(应监理及业主要求)。
送检试样在现场施工试验中随机抽检,不得另行进行。
4、见证取样和送检中应注意事项:
(1)施工过程中,见证人应按照见证取样和送检计划,对施工现场的取样和送检进行见证,并在送样或其包装上作出标识,封志。
(2)当试验不及格按有关规定允许加倍复试时,加倍取样、送检与复试亦按见证取样和送检规定实施。
(3)各种见证取样和送检试验资料必须真实、完整、符合管理规定。
严禁伪造、涂改、抽换、或丢失试验资料。
(4)见证记录信息与试件委托信息必须一致。
见证取样管理规定
1、目的为规范本项目建设工程质量检测的见证取样和送检工作,特编制本规定。
2、范围本规定适用于本项目建筑工程、安装工程等所有建设工程,包括但不限于建筑主体、装饰装修、防腐、保温、油漆、安装工程等施工工序及材料、半成品、成品等。
3、定义3.1检测服务商指具有对试块、试件和材料相应检测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服务单位,该单位必须列入业主明确的名单或被监理机构审查合格、业主审批同意的检测单位。
3.2业主委托的抽检服务商指由业主聘请的抽检服务单位,包括建筑工程质量检测抽检单位和无损检测抽检单位。
3.3见证取样和送检指在监理机构或业主的见证人员监督见证下,由承包商或检测服务商或业主委托的抽检服务商的取样人员对工程中涉及结构安全、生产使用安全及使用功能的试块、试件和材料按相关规范的取样和送检工作。
4、职责4.1监理机构审查承包商、检测单位的《取样、见证人员授权书》,委派具备相应资格的见证员,见证监督取样员制作试样、试块及送检等。
4.2业主委托的抽检服务商在见证员的见证下,其取样员负责业主抽检的取样和送样。
4.3检测服务商检测服务商受托承担承包商自检的检测工作。
4.4承包商在见证员的见证监督下,其取样员负责承包商自检和监理平行检验的取样和送样。
5、管理规定5.1承包商、检测服务商、业主委托的抽检服务商、监理机构和业主负责把各自的取样员、见证员列表并附授权书复印件报质量监督机构备案。
5.2参加项目工程建设的承包商、检测服务商、业主委托的抽检服务商、监理机构、业主在检测试验过程中的取样、见证人员均要按本管理规定要求办理取样员、见证员上岗证。
5.3承包商、检测服务商、业主委托的抽检服务商应指定具有从事工程施工或工程监理或工程检测工作3年以上经验、具备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相应专业材料检测知识的人员担任取样员。
5.4监理机构应指定具有从事工程管理或工程施工或工程监理或工程检测工作5年以上经验、具备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相应专业材料检测知识的人员担任见证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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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目的
为规范巴陵分公司12万吨/年苯乙烯建设项目建(构)筑工程中试块﹑试件和材料的取样和见证工作,保证工程质量,根据工程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2 适用范围
本规定适用于巴陵分公司12万吨/年苯乙烯建设项目建(构)筑工程中的有关取样和见证工作的管理。
3 定义
3.1 见证取样和送检:是指在监理单位的见证人员的见证监督下,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具备相应资格的现场材料试验取样人员对工程中的试块、试件和原材料按相关规范在现场取样,并送到经质量部审核批准的试验检测单位。
3.2 试验检测单位:本规定所指的试验检测单位是指经质量部审核批准,具有对设备、材料、工程质量独立进行检测资质,并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无任何利益关系的检测单位。
4 职责
4.1 烯烃事业部苯乙烯项目部(以下称项目部)负责本规定的制修订,负责检查监理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试验检测单位在制取试样、试块过程中遵守和执行本规定的情况,对整个过程行为做出评价。
4.2 监理单位负责委派具备相应资格的见证人员,负责审查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委派的取样人员的任职资格;见证人员负责按照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见证监督取样人员制作试样﹑试块及送检的过程,并在送检委托单上签字确认。
4.3 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负责委派具备相应资格的取样人员;取样人员负责按照有关规范﹑标准的规定,在见证人员的见证监督下,制作试样﹑试块,并负责送到具备相应资质的试验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4.4 试验检测单位负责建立相应的试验检测质量管理体系,确保试验检测质量符合本规定要求,对所检测部位检测结果的准确性和真实性负责。
5 工作程序
5.1 下列试块、试件和材料必须实施见证取样和送检:
a)混凝土试块;
b)砌筑砂浆试块;
c)钢筋及连接接头试件;
d)砖和混凝土小型砌块;
e)混凝土和砌筑砂浆(包括配合比试配)的原材料和添加剂;
f)地下、屋面、厕浴间使用的防水材料;
g)国家规定必须实行见证取样和送检的其它试块、试件和材料。
5.2 取样人员由施工单位指派1~2名;见证人员由监理单位指派1~2名。
5.3 取样人员、见证人员应具有中专以上学历,取得相关专业初级以上技术职称,熟悉相应专业材料检试验知识。
取样人员应持有质检员证,对具有较丰富的取样经验,且从事质量检验工作满15年的,条件可适当放宽;见证人员应持有监理员证或监理工程师证。
5.4 具有地方行政部门或地方工程质量监督站签发的取样员证和见证员证的人员视为已具备取样员、见证员相应资格。
5.5 取样人员、见证人员应遵守国家、湖南省、中国石化有关法规及行业技术规范的有关规定。
在取样和见证过程中要坚持原则,坚持标准,实事求是,对不良现象要敢于抵制。
取样人员、见证人员对取样的代表性、真实性负有法定责任。
5.6 取样人员应按经监理单位或质量部审核批准后的检试验计划进行取样和送检,见证人员应按照检试验计划及相关规范的要求督促取样人员按期、按规范进行取样和送检。
5.7 取样人员在现场取样和制作试件前,见证人员应首先检查取样人员是否持作业证上岗。
符合要求后,根据相关规范的规定对其组批、取样和制作试件的数量、方法在旁见证监督。
5.8 取样人员应在制取的试样或其包装上做出标识、封志。
标识和封志应标明工程名称、取样部位、取样日期、样品名称和样品数量,并由见证人员和取样人员共同签字。
见证人员应做好见证记录,并建立台账,对不合格材料应注明处理情况。
5.9 取样结束后,见证人员应对试样进行监护,包括现场养护期间的监护,并会同取样人员一起将试样送至委托检测单位。
5.10 见证取样的试块、试件和材料送检时,应由送检单位填写委托单,委托单应有见证人员和送检人员签字,试验检测单位应查验以上人员是否持作业证,核对是否与提供的名单相符,检查委托单及试样上的标识和封志是否完整无损,确认无误后方可启封、登记、收样,安排检测。
对无取样人员、见证人员签字送检的试件检测单位应予拒绝收样。
5.11 试验检测单位应对接受委托单后至出具检测报告的整个过程的真实性负责。
检测单位应制定严密的管理制度,严格按照有关管理制度和技术标准进行检测,出具公正、真实、准确的检测报告。
检测单位应在检测报告中注明见证单位和见证人员姓名。
5.12 出现不合格项目时,检测单位应及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委托单位和见证单位,并以电子版形式报送项目部和质量部。
影响结构安全的项目,应在2小时内报告项目部和质量部。
5.13 实行第三方抽检的项目,检测内容由项目部和质量部指定,监理单位负责填写委托单施工总承包单位(施工单位)取样人员负责取样和送检,监理单位见证人员负责见证。
如抽检合格其检测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否则由责任单位承担。
6 检查和考核
本规定由项目部土建技术组负责进行定期或不定期检查,对不按规定进行取样和见证的,按照《巴
陵石化12万吨/年苯乙烯项目质量考核管理细则》进行考核。
本规定起草部门:
本规定起草人:
本规定审核人:
本规定批准人:
本规定解释权归烯烃事业部苯乙烯项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