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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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

运营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城市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现公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和《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5〕1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用气公交车支持政策将另行研究制定。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助城市公交经营者的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总量稳定、结构优化,分类实施、循序渐进,绩效考核、有奖有罚的原则。补助资金以市(县)为使用管理和责任主体。各市(县)应统筹考虑当地城市公交购置和运营成本,在对城市公交行业补助总体水平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通过逐年降低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增加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加大对新能源公交车支持力度,逐步形成新能源汽车的比较优势,优化城市公交车辆产品结构。

第四条为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替换燃油公交车步伐,各市(县)2015-2019年完成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分别不低于30%、40%、50%、60%、70%;对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年运营里程不低于3万公里(含3万公里)的新能源公交车及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根据实际推广数量将享受运营补贴。

第二章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公交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认定。

本办法所称的新能源公交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

源驱动的公交车。

本办法所称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是指没有外接充电功能的混合动力公交车。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合称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

本办法所称的燃油公交车是指以汽油或柴油为驱动力的公交车。

第六条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专项资金由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费改税补助、涨价补助和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组成。

第七条费改税补助和涨价补助。涨价补助部分中央以2013年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实际执行数作为河南省基数,并逐步递减(其中,涨价补助数额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数量挂钩)。费改税补助和涨价补助数额按照中央对我省的切块规模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分配意见切块下达各市(县)。

第八条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中央财政对以前年度(从2015年1月1日起)已购买并上牌,且在正常运行(年运营里程不低于3万公里)的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给予补助(补助标准详见附件1)。当年节能与新增新能源公交车经考核合格后给予补助,省财政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分配意见下达各市(县)。

第九条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由市(县)统筹用于城市公交车补助;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补助资金以具体车辆为单位补助。

第三章部门职责

第十条省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调整,及时下达和清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当地补助资金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资金具体兑付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基础数据统计工作,并将基础数据抄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提出预拨资金和清算资金(含费改税补助、涨价补助、节能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的分配方案;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情况组织审核和重点抽查,并将审查意见报送至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级统一要求,建立健全城市公交经营者车辆基础档案和数据库,完整、准确地填报各项基础数据

并编制报表;规定时间内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完成对本辖区城市公交企业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进行统计,经核实并公示无异后,填写相关报表并附第三方审计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审计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补助资金具体兑付工作。

第十二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会同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打破地方保护,督导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生产企业加大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生产供应和提高质量安全保障,并配合做好省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的核实与上报工作,负责协助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对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数量和占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的比例组织审核和重点抽查;市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配合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对申报节能与新能源运营补助的车辆是否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进行核实。

第四章资金申请和拨付

第十三条省级对补助资金采取年初预拨、年度清算的方式下达各市(县)。

各市(县)财政、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负责当地补助资金的具体分配、使用和兑付。

第十四条预拨费改税补助和80%的涨价补助资金

1.城市公交经营者应当根据统一规定和行业管理机构的具体要求,建立车辆管理档案与基础台账,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应为城市公交车安装符合规定的车载卫星定位终端,并完整、准确地记录车辆基础信息与运营信息。在《河南省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节能与新能源运营补助管理系统》中进行经营业户和营运车辆补助资格实时认证,填报企业新增及更换的所有公交车(含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新能源公交车)信息,上传机动车登记证和车辆购置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填写燃油公交车明细表(见附件2)、新增及更换公交车明细表(见附件3)和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明细表(见附件4),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按程序报送至市(县)级行业管理机构。

城市公交企业和经营业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填报有关报表。对未报送或未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不予补助。

2.市(县)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公交企业车辆基础档案和运营数据库,督促企业实时将车辆行驶里程数据上传至《河南省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节能与新能源运营补助管理系统》,并以系统数据作为核定车辆行驶里程的主要依据。市(县)行业管理部门应对车辆实际运营数据进行核实核定,以核定后的数据作为最终上报数据。对本辖区内公交车变化情况的主要原因做出说明,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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