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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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建[2015]159号)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财建[2015]159号)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

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财政厅(局)、工业和信息化主管部门、交通运输厅(局、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财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交通局:按照《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规划(2012-2020年)的通知》(国发〔2012〕22号)、《国务院关于印发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的通知》(国发〔2013〕37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4〕35号)等文件要求,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实现公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经国务院批准,从2015年起对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进行调整。

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充分认识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调整的重要意义2006年起实施的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促进了石油价格形成机制的不断完善和城市公交行业的稳定发展。

但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的长期执行,实际形成了鼓励购买和使用燃油公交车、阻碍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的不良机制,不利于优化公交行业能源消费结构,与国家节能减排、大气污染防治和发展新能源汽车的工作要求不相符,迫切需要发挥价格机制的调节作用,建立鼓励新能源公交车应用、限制燃油公交车增长的新机制。

二、总体思路和基本原则通过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进一步理顺补助对象和环节,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替代燃油公交车步伐。

一方面还原燃油公交车的真实使用成本,遏制燃油公交车数量增加势头,另一方面调动企业购买和使用新能源公交车的积极性,鼓励在新增和更新城市公交车时优先选择新能源公交车,推动新能源公交车规模化推广应用,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为大气污染防治做出贡献。

(一)总体思路。

统筹考虑各类城市公交车购置和运营成本,在对城市公交行业补助总体水平相对稳定的前提下,调整优化财政补助支出结构,平衡传统燃油公交车和新能源公交车的使用成本,逐步形成新能源汽车的比较优势。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9〕3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9〕36号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正文:----------------------------------------------------------------------------------------------------------------------------------------------------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的通知豫政办〔2019〕36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河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已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2019年5月19日河南省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若干政策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全面加强生态环境保护、坚决打好污染防治攻坚战重大决策部署,全面落实省委、省政府关于坚决打赢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工作安排,进一步加大城市建成区新能源汽车示范应用力度,提升我省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水平,特制定如下政策。

一、积极培育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市场(一)加速推进城市公交、城际公交、市政环卫等公共领域运输作业车辆新能源化。

各地新增公交车、市政环卫用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对达不到国家和我省规定排放标准的在用燃油汽车,国家及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要在3年内、其他城市要在5年内完成更新工作。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住房城乡建设厅)(二)推进在用燃油出租车分批置换新能源汽车。

各地新增出租车全部使用新能源汽车,要引导购买《河南省新能源出租车重点车型推荐目录》内的产品。

国家及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城市要在3年内、其他城市要在5年内完成在用燃油出租车置换工作。

(责任单位:各省辖市政府,省工业和信息化厅、交通运输厅)(三)在城市物流领域推行新能源汽车分拨配送。

从2020年起,各地城市建成区逐步限制燃油物流车进入,引导燃油物流车城外卸货,使用新能源物流车进行分拨配送。

纯电动公交车与CNG公交车经济性对比分析

纯电动公交车与CNG公交车经济性对比分析

真知灼见Knowledge and InsightURBAN PUBLIC TRANSPORT 《城市公共交通》2019·0523纯电动公交车与CNG 公交车经济性对比分析自贡市公交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黄 旭 李永昌由于目前纯电动公交车三电系统质保时间为8年,预估全生命周期材料费为100元/千公里,全年材料费用为6000元。

轮胎消耗成本为85元/千公里,全年轮胎费用为5100元。

纯电动公交车绝大多数部件质保时间为8年,多数人工成本将会在售后中服务产生,这已在购车成本中反映,纯电动公交车取消离合器、起动机、发动机、发电机、变速器等总成部件(取消的总成部件修理量约占整车修理量的40%),故本文对纯电动公交车人工成本按CNG 公交车人工成本的60%计算,全年约为12000元。

若第四年对动力电池进行整体更换,整体费用为202000元,平均每年费用为25250元,10.5米纯电动公交车平均每年维修成本48350元。

若第五年对80%动力电池进行更换,费用为161600元,平均每年费用为20200元。

10.5米纯电动公交车平均每年维修成本为43300元。

(2)10.5米CNG 公交车维修成本主要涵盖三个方面:材料费、人工费、轮胎消耗。

10.5米CNG 公交车前三年的千车公里单耗为125元、225元、302元。

该车型预计全生命周期年度千车公里消耗不低于302元,全年小修材料费为18120元。

人工费采用均摊方式计算约为每年20000元。

轮胎消耗成本为70元/千公里,全年轮胎费用为4200元。

10.5米CNG 公交车平均每年维修成本42320元。

根据以上测算,对比见附表。

本文探讨在纯电动公交车推广应用补贴取消的情况下与传统天然气公交车经济性能对比,力求为城市公交运营企业找到一个不同能源结构形式公交车辆之间的最佳匹配方式。

本文将从购置成本、能源成本、维修成本、运营能耗成本四个方面对纯电动公交车及传统CNG 公交车进行对比分析。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8号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9]1008号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正文:----------------------------------------------------------------------------------------------------------------------------------------------------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财建[2009]1008号文件发布2009年12月31日)第一条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城乡道路客运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等七部门《关于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后进一步完善种粮农民部分困难群体和公益性行业补贴机制的通知》(财建〔2009〕1号)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以下简称“补助资金”)的管理。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的,用于补助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因成品油价格调整而增加的成品油消耗成本而设立的专项资金。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对象,即城乡道路客运经营者,包括城市公交企业和农村客运经营者。

本办法所称的城市公交企业,是指依法取得城市公交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群众提供公交出行服务的企业。

本办法所称的农村客运经营者,是指经依法取得道路客运经营资格,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固定的道路客运线路上运营,或经许可同意在县境内或者毗邻县间某一特定区域内运营,其线路起讫点至少有一端在乡村的道路客运经营企业或个人。

其中,“乡村”分别包括乡、村的同级别行政区划,但不包括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所在的乡或位于城市市区的乡村。

具体补助对象,由道路运输管理机构按照许可的经营范围认定。

第四条各地应抓紧完善出租汽车价格联动机制,通过调整运价或燃油附加,化解油价调整对出租汽车经营效益的影响。

在完善价格联动机制之前,中央财政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临时油价补贴。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22.01.20•【字号】豫财建〔2022〕5号•【施行日期】2022.01.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专项资金管理正文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省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豫财建〔2022〕5号各省辖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济源示范区财政金融局、交通运输局,各县(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南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全省现代综合交通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以及《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河南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豫财建〔2020〕10号)的等文件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河南省省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予以印发,请按规定执行。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1月20日河南省省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河南省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加快推进全省现代综合交通体系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中共河南省委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全面实施预算绩效管理的实施意见》《河南省省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等文件要求,按照《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河南省邮政管理局关于印发河南省交通运输领域省与市县财政事权和支出责任划分改革方案的通知》(豫财建〔2020〕10号)的有关精神,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河南省省级交通运输发展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交通专项资金),是指省财政厅通过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转移支付省级留成部分、车辆购置税收入补助地方资金、政府债券资金等途径安排,纳入省级公共财政预算,用于全省高速公路、普通干线公路、农村公路、道路运输管理和道路运输场站、城市公共交通发展、内河水运以及综合交通等领域的财政资金。

新能源政策与补贴汇总(全国各地)

新能源政策与补贴汇总(全国各地)

新能源政策与补贴汇总(全国各地)六城市新能源私家车财政补贴情况杭州市杭州发布的私⼈购买新能源汽车补贴试点⽅案中,购买⼀辆纯电动汽车,除最⾼可获国家补贴6万元外,还最⾼可获市级补贴6万元。

杭州市的补贴⽅案采取的是⼀种“电池租赁、整车租赁和整车销售相结合”的推⼴模式:对采⽤电池租赁模式购买纯电动汽车的消费者,根据电池租赁合同,补贴电池租赁费,让消费者免费使⽤电池3年或6万公⾥。

对采⽤整车租赁模式的消费者,给予整车租赁费⽤50%的补贴(其中不带电池的整车租赁费补贴从2012年1⽉1⽇起为30%),最⾼每辆车补贴1000元/⽉。

同时,租赁车辆享受3年或6万公⾥免费充电或使⽤电池。

对采⽤整车购买的消费者,车辆为插电式混合动⼒的,电池容量超过10Kwh(千⽡时)的部分,给予2000元/kwh的补贴,最⾼3万元;车辆为纯电动汽车的,电池容量超过20Kwh 的部分,给予3000元/KWh的补贴,最⾼6万元。

同时,对整车提供3年或6万公⾥的免费充电。

除了以上三种补贴外,在杭州市的补贴⽅案中还规定,对单位组织职⼯⼀次性购买新能源汽车在10辆以上的,每辆车还补贴3000元;对个⼈燃油车换购新能源汽车的,每辆车给予财政补贴3000元。

深圳市地⽅财政补助采取递减机制,按销售量逐步减少补助。

对插电式混合动⼒汽车,⾸批1万辆按2000元/千⽡时给予补助,第⼆批1万辆按1500元/千⽡时给予补助,剩余部分按1000元/千⽡时给予补助,插电式混合动⼒乘⽤车最⾼补助3万元/辆;对纯电动汽车,动⼒电池容量超过20千⽡时的部分,按3000元/千⽡时给予补助,纯电动乘⽤车最⾼补助6万元/辆。

2、⿎励新能源汽车使⽤。

为⿎励私⼈使⽤新能源汽车,地⽅财政除对购买新能源汽车给予⼀定的补助外,在使⽤过程中也提供⼀系列政策优惠和补贴。

差别电价优惠。

根据⼴东省物价局关于运⽤价格杠杆促进⾃主创新结构调整和消费增长的意见(粤价[2010]29号),对新能源汽车充电,按照“低于⽤油成本”的原则,制定电动汽车充电设施⽤电优惠价格,⿎励利⽤峰⾕电价差别,进⾏夜间充电。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公布日期】2024.07.29•【文号】交运函〔2024〕390号•【施行日期】2024.07.29•【效力等级】部门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公路正文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的通知交运函〔2024〕390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交通运输厅(局、委)、财政厅(局),财政部各地监管局: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印发〈推动大规模设备更新和消费品以旧换新行动方案〉的通知》(国发〔2024〕7号)精神,按照《交通运输部等十三部门关于印发〈交通运输大规模设备更新行动方案〉的通知》(交规划发〔2024〕62号)要求,更好实施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设备更新补贴政策,现将《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交通运输部财政部2024年7月29日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动力电池更新补贴实施细则第一章补贴范围和标准第一条对城市公交企业(以下简称申请人)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及更换动力电池,给予定额补贴。

鼓励结合客流变化、城市公交行业发展等情况,合理选择更换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辆车长类型。

每辆车平均补贴6万元,其中,对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的,每辆车平均补贴8万元;对更换动力电池的,每辆车补贴4.2万元。

各地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安排的补贴资金和下达的绩效目标,制定本地补贴标准。

第二条本细则所称城市公交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认定。

本细则所称更新新能源城市公交车是指报废老旧城市公交车,并购买纳入《享受车船税减免优惠的节约能源使用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减免车辆购置税的新能源汽车车型目录》《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推荐车型目录》之一的新能源城市公交车。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省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专项资金备选项目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省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专项资金备选项目的通知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省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专项资金备选项目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公布日期】2019.07.26•【字号】豫发改环资〔2019〕472号•【施行日期】2019.07.26•【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节能管理正文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组织申报2020年省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专项资金备选项目的通知豫发改环资〔2019〕472号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发展改革委,省事管局:为做好2020年省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专项资金项目储备工作,现将组织申报工作有关事项通知如下:一、支持范围按照《河南省省级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豫财建〔2019〕28号)明确的支持范围,突出示范引领、绩效优先,重点支持以下领域:(一)省直公共机构节能综合改造。

重点支持实施节能降耗综合改造以及生活垃圾分类收集处置和餐厨垃圾小型化处置等示范项目。

(二)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示范试点。

重点支持静脉产业园、节能环保产业示范基地和产业集聚区循环化改造等示范试点建设。

(三)公共机构示范单位创建,奖补公共机构能效领跑者单位。

(四)省委、省政府确定的节能减煤和资源循环利用等重点工程项目。

二、申报条件(一)具有较强的示范带动作用。

静脉产业园建设、节能环保产业示范基地建设、产业集聚区循环化改造等工程,采用工艺技术达到国内先进水平,对于带动区域或行业发展具有较强支撑作用。

(二)节能和资源循环利用效果显著。

公共机构实施的改造项目以节能、资源循环利用为主,能够形成显著的节能、节材效果。

(三)前期工作扎实。

申报项目应为拟实施的项目或在建项目,项目配套条件好,土地、项目资金等前期工作基本落实,确保2020年上半年开工建设,原则上到2021年底前实施完毕。

(四)不得重复申报或多头申报。

对3年内已获得中央补助资金、省级其他专项资金支持的同一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修订版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修订版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北省修订版IBMT standardization office【IBMT5AB-IBMT08-IBMT2C-ZZT18】附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精神,中央财政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

为加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示范推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主要指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示范推广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 支持对象和方式第四条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特点以及交通状况,在示范推广初期,主要选择部分大中城市的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进行试点。

第五条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相关公共服务领域示范推广单位购买和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

地方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购置、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等相关支出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示范推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相关支出。

第三章支持条件第七条示范推广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一)必须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二)混合动力乘用车和轻型商务车与同类传统车型相比节油率必须达到5%以上,混合动力客车节油率必须达到10%以上。

(三)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和节油率必须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GB/T19753-200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GB/T19754-2005《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等检测后确定。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南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印发河南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的通知》

河南省节能减排专项资金及项目建设管理办法豫财建【2011】365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节约能源法》、《循环经济促进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和《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及省政府有关要求,为加快推进我省节能减排重点项目建设,加强财政资金管理,鼓励和引导全社会加大投入,促进我省“十二五”节能减排目标实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项目是指,符合《河南省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第十二个五年规划纲要》节能减排和循环经济重点工程内容、具有较高示范价值和较强带动作用的项目。

本办法所称节能减排专项资金是指,由省级财政预算安排用于支持节能减排等项目建设的奖励或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遵循突出重点、公开透明、效率优先、择优支持的原则。

第四条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省财政厅负责组织节能减排项目审核,监督项目实施情况,并在项目建成后开展绩效评估;省财政厅负责节能减排资金的预算安排和资金拨付,监督检查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章奖补对象和条件第五条专项资金主要用于支持以下节能减排项目:(一)工业节能综合改造、建筑节能、低碳交通、公共机构节能、重大节能技术装备产业化示范、节能产品惠民工程、节能服务体系建设、节能能力建设等八大节能重点工程;(二)尾矿共伴生矿综合利用、工业固废资源化利用、“城市矿产”综合开发利用、再制造示范、农业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循环型服务业示范、产业园区循环化改造、重大循环经济技术示范等八大循环经济重点工程;(三)温室气体削减、工业废水深度治理、自愿性清洁生产等减排示范项目。

第六条申报项目补助的企业必须符合以下条件:(一)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内,且具有独立法人资格;(二)银行信誉在AA级以上;(三)综合实力较强,近三年经济效益较好,资产负债率不超过60%;(四)具有良好的社会和商业信誉及健全的财务会计制度,近三年内无违法违纪行为;(五)具有完善的质量和能源管理体系。

在符合上述条件的企业中,优先支持完成节能减排目标任务进展较好的企业、国家和省级循环经济试点企业、省政府研究确定的产业集聚区内的相关企业。

新能源公交车辆与传统的燃油车辆运营成本对比分析

新能源公交车辆与传统的燃油车辆运营成本对比分析

新能源公交车辆与传统的燃油车辆-运营成本对比分析新能源公交车辆与传统的燃油车辆运营成本对比分析陈文信2015年5月,财政部、工信部和交通部联合发布《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明确了新能源公交车在购置补贴外,还给予运营补贴,传统公交燃油补贴逐年下降(自2015年下降15%,直至2019年下降60%)。

该政策的颁布,意味着新能源公交的经济性进一步增强,而传统燃油公交的经济性进一步下降。

下面我以传统的柴油车辆(7.75米)和8.02米的纯电动公交车进行燃料的经济性对比分析:一、7.75米柴油动力公交车辆1、车型:海格KLQ6770GAE4发动机YC4E160-422、购车成本:26万元折旧费:52000元/年(按5年折旧计算)3、营运油料成本:营运线路:嘉禾至龙潭每天行驶:4趟共152公里实际百公里油耗:22升日消耗燃料成本为:152公里×22升/公里×5.2元/升(油价)=173.88元每公里燃料成本:1.14元每月消耗燃料成本为:173.88元×30天=5216.4元全年消耗燃料成本为:5216.4×12=62596.8元4、全年保险费用:20978元5、燃油补贴:3.6万元6、8年的运营成本每年消耗成本:(不包括:资金占用费、驾驶员工资与五险一金、乘务员工工资、车辆的维护费用、车辆的检审费用)前5年为:折旧52000元+油料62596.8元+保险费20978元=135574.8元×5年=677874元后3年为:油料62596.8元+保险费20978元=83574.8元×3年=250724.4元总计8年为:928598.4元二、8.02米纯电动车1、试用车型:苏龙XMQ6802AGBEVL1纯电动车驱动电机:金龙电机113kw储能装置:CATL磷酸铁锂电池储能装置容量:110kwh2、购车成本:车辆总价64万元,国补:40万元、省补10—12万元(该补贴是参考2015年标准,2016年补贴标准暂未出台);补后车价:24万元每年折旧为:48000元/年(按5折旧计算)3、营运耗电成本:运行路线:嘉禾至龙潭路线试用情况日运行公里:152公里(4趟,每趟38公里)平均每公里耗电为:0.74kwh(度)日耗电量为:112.48kwh(度)电价:0.64元每度日耗电成本为:112.48×0.64=71.98元月耗电成本:71.98元×30天=2156.4元全年耗电成本:2156.4×12=25876元4、保险费用(按光盘价):3万左右5、运营补贴:6万元6、8年的运营成本每年消耗成本:(不包括:资金占用费、驾驶员工资与五险一金、乘务员工工资、车辆的维护费用、车辆的检审费用)前5年为:折旧费48000元+耗电25876元+保险费30000元=103876元×5年=519380后3年为:耗电25876元+保险费30000元=55876元×3年=167628元总计:687008元三、营成本对比分析一台7.75米柴油动力公交车辆营运8年总消耗成本为:928598.4元一台8.2米纯电动车8年总消耗成本为:687008元传统柴油动力车辆比纯电动车辆8年多消耗成本为:928598.4元—687008元=241590.4,从数分析来看纯电动车是比传统柴油车辆占很大优势,但前提是必须投入巨额资金建充电站。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北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河北

附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精神,中央财政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

为加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示范推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主要指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

第三条示范推广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

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方式第四条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特点以及交通状况,在示范推广初期,主要选择部分大中城市的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进行试点。

第五条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相关公共服务领域示范推广单位购买和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

地方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购置、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等相关支出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示范推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相关支出。

第三章支持条件第七条示范推广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一)必须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

(二)混合动力乘用车和轻型商务车与同类传统车型相比节油率必须达到5%以上,混合动力客车节油率必须达到10%以上。

(三)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和节油率必须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GB/T19753-200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GB/T19754-2005《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等检测后确定。

(四)生产企业对动力蓄电池等关键零部件必须提供不低于3年或1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

(五)汽车生产企业和动力蓄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产能规模。

河南农村客车燃油补贴政策

河南农村客车燃油补贴政策

河南农村客车燃油补贴政策从今年起对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进行调整,建立鼓励新能源公交车应用、限制燃油公交车增长的新机制,如下为河南农村客车燃油补贴政策,仅供参考!河南农村客车燃油补贴政策首先,应当界定享受燃油补贴的主体。

《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中央财政对出租汽车经营者给予临时油价补贴,第四条明确了该法所称的出租汽车经营者,是指依法取得出租汽车经营资格,合法运营,为广大城镇居民提供出租汽车服务的企业或个人。

同时第七条规定,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实际用油者,不得挪作他用。

可见,燃油补贴应该是补贴给实际运营出租车的企业或个人的。

本案中,在2007年11月至2011年5月合同存续期间,涉案捷达出租车的实际运营人是尹某,因此,这个时间段的燃油补贴应当全部补贴给尹某,赵某理应将补贴返还。

其次,建议在出租者租赁协议中明确约定燃油补贴归属问题。

实践中,出租车大多挂靠在某出租车公司或运输公司,在运营过程中车主将出租车转让或租让与他人,但在转让或租让协议中未对燃油补贴作出约定。

实践中燃油补贴领取的通行做法是,交通运输管理部门将燃油补贴按标准发放给出租车公司(或运输公司),出租车公司(或运输公司)再将燃油补贴发放给与其签订挂靠合同的车主。

由于车主与实际运营人对此没有约定或未将该约定通知出租车公司(或运输公司),就容易导致车主将燃油补贴申领后不交给实际运营人,或者出租车公司直接将燃油补贴发放给实际运营人,从而导致纠纷。

基于此种情况的发生,法官建议出租车主将车辆转让或者租让给他人时,在转让或者租赁协议中约定燃油补贴归谁所有,并将该协议送交出租车公司(或运输公司),以得到出租车公司(或运输公司)日后的配合。

出租车燃油附加费计算油价变动幅度还需要知道每个时间周期的起始期油价。

此前北京市发改委发布的《办法》并未明确该数据。

如果按不同的算法,会得出不同的变动幅度。

例如,此前有媒体报道,去年7月至9月的周期内,平均油价为元。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附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国务院关于印发节能减排综合性工作方案的通知国发〔2007〕15号和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节油节电工作的通知国发〔2008〕23号精神,中央财政从节能减排专项资金中安排部分资金,支持国家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为加强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以下简称示范推广补助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主要指混合动力汽车、纯电动汽车和燃料电池汽车;第三条示范推广补助资金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并接受社会各方面监督;第二章支持对象和方式第四条根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特点以及交通状况,在示范推广初期,主要选择部分大中城市的公交、出租、公务、环卫和邮政等公共服务领域进行试点;第五条中央财政对试点城市相关公共服务领域示范推广单位购买和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给予一次性定额补助;地方财政要安排一定资金,对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购置、配套设施建设及维护保养等相关支出给予适当补助;第六条示范推广补助资金专项用于购买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相关支出;第三章支持条件第七条示范推广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必须符合下述条件:一必须纳入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二混合动力乘用车和轻型商务车与同类传统车型相比节油率必须达到5%以上,混合动力客车节油率必须达到10%以上;三混合动力汽车最大电功率比和节油率必须经具备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依据GB/T19753-2005轻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GB/T19754-2005重型混合动力电动汽车能量消耗量试验方法等检测后确定;四生产企业对动力蓄电池等关键零部件必须提供不低于3年或15万公里以先到者为准的质保期限;五汽车生产企业和动力蓄电池等关键零部件生产企业必须具备一定的产能规模;第八条示范推广单位必须采取招标方式择优采购节能与新能源汽车,并确定示范推广的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车型、数量、价格以及售后服务等;第四章补助标准第九条补助标准主要依据节能与新能源汽车与同类传统汽车的基础差价,并适当考虑规模效应、技术进步等因素确定;公共服务用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示范推广具体补助标准见附表一,城市公交客车示范推广具体补助标准见附表二,特种车辆补助标准参照上述补助标准确定;第五章资金的申报和下达第十条示范推广单位根据购买使用的汽车车型、数量和规定的补助标准等提出资金申请报告见附表三,并提供下述材料:一与生产企业签订的中标协议、购销合同等有关凭证;二车辆购进发票等有关凭证;三第三方检测机构出具的检测报告;四地方配套资金安排和使用情况;五其他需要提供的材料;第十一条示范推广单位的资金申请报告按属地原则,经当地财政、科技部门审核后,报省级财政和科技部门;第十二条省级财政和科技部门对企业资金申请报告复核后,分别于每年3月30日、8月30日前联合上报财政部、科技部见附表四;第十三条财政部会同科技部组织对申报材料进行审查,核定具体补助金额,并按规定下达预算,拨付补助资金;第六章资金监督管理第十四条示范推广单位对申报材料的真实性负责;对弄虚作假、骗取财政补助资金的单位,将扣回补助资金,并取消示范推广单位的资格;第十五条示范推广补助资金必须专款专用,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形式截留、挪用;对违反规定的,将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第七章附则第十六条本办法由财政部、科技部负责解释;第十七条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附表一:公共服务用乘用车和轻型商用车示范推广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注:最大电功率比30%以上混合动力汽车补助标准均含plug-in;附表二:十米以上城市公交客车示范推广补助标准单位:万元/辆注:最大电功率比50%以上混合动力汽车补助标准均含plug-in;附表三:年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申请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购买使用单位:示范推广单位当地财政部门当地科技部门签章:签章并加注意见:签章并加注意见:年月日年月日年月日联系:联系:联系:填表说明:1、本表由购买使用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的单位填写;2、申请财政补助资金=实际运营数量×补助标准;附表四:年节能与新能源汽车示范推广财政补助资金申请汇总表编制单位:省市财政厅局盖章联系人及:年月日注:省级财政部门上报财政部时应同时报送电子版EXCEL;。

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

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

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新能源汽车在公交领域的推广应用,促进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结构调整,依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对各省(区、市)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的考核(以下简称考核)。

本办法所称的公交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认定。

本办法所称的新能源公交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公交车。

本办法所称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是指没有外接充电功能的混合动力公交车。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合称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

第三条考核工作应科学规范,遵循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各省(区、市)交通运输、财政、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按照本办法要求,切实做好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工作。

(一)各级交通运输部门负责督促有关城市公交企业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推广计划购置符合要求的新能源公交车,并及时投入运营,加强日常监督和检查;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统计辖区内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核实并上报统计材料。

(二)各级财政部门负责规范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发放程序,加强资金管理,及时拨付和发放补助资金。

(三)各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会同同级交通运输、财政部门,负责打破地方保护,督促新能源公交车生产企业加大新能源公交车生产供应和提高质量安全保障,并配合做好辖区内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的核实与上报工作。

第五条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目标完成情况主要考核各省(区、市)每自然年度内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的比重(以下简称新增及更换比重)。

第六条各省(区、市)每年度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达到以下要求:(一)北京、上海、天津、河北、山西、江苏、浙江、山东、广东、海南,2015-2019年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应分别达到40%、50%、60%、70%和80%。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开展全省城市公交品质提升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开展全省城市公交品质提升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开展全省城市公交品质提升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河南省交通厅•【公布日期】2017.07.25•【字号】•【施行日期】2017.07.25•【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交通运输综合规定正文河南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开展全省城市公交品质提升活动实施方案的通知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厅直属有关单位,厅机关有关处室:现将《全省城市公交品质提升活动实施方案》印发你们,请结合工作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2017年7月25日全省城市公交品质提升活动实施方案城市公交是为社会公众提供基本出行服务的公益性事业,是关系人民群众出行的重大民生工程。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指导意见》(国发〔2012〕64号),提升全省公交服务质量和保障水平,在全省开展公交品质提升活动,制定方案如下:一、基本思路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城市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实施意见》(豫政〔2014〕66号)、《公共交通“十三五”发展纲要》(交运发〔2016〕126号)、《城市公共汽车和电车客运管理规定》(交通运输部令2017年第5号)的要求,以“提升公交品质、建设人民满意公交”为主题,积极创新公交服务供给模式,增强公交与城市功能布局的协同性,切实改善群众出行环境,努力建设安全、便捷、绿色、智能、舒适、高效的城市公共交通出行系统。

二、目标任务(一)设施更完善。

引导城市人民政府重视和支持公交发展,逐步完善公交停保场、站亭、专用道等基础设施;鼓励各地建设慢行系统和发展共享单车、快速公交。

各城市公交机动化出行分担率提高1-2个百分点,公交站点500米覆盖率提高2个百分点。

(二)服务更优质。

促进各城市公交在运营服务、文明驾驶、行车安全、车容车貌、投诉处理、智能公交等方面的进行全面提升,各城市公交乘客满意度提高3-5个百分点。

(三)运营更安全。

促进各地建立健全城市公交安全运营管理制度,切实加强城市公交安全监管,进一步落实公交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确保运营有序安全,杜绝发生重大安全运营事故。

城市公交车燃油补贴发放

城市公交车燃油补贴发放

邓政〔2012〕11号邓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城市公交车燃油补贴发放的通知市政府各有关部门:为加强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促进城乡道路客运健康发展,保障国家成品油价格和税费改革顺利实施,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印发〖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建[2009]1008号)和〘河南省财政厅、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城乡道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和〖河南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豫财建〔2010〕35号)要求,现将邓州市城市公交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一、成立燃油补贴发放机构市政府成立公交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副市长靳社强任组长,市政府目标办主任张君傲、市住建局局长刘全明、市交通运输局局长王文汉、市交通运输局党组书记沙海波为副组长,市政府法制办、财政局、住建局、交通运输局、运管局等单位分管负责同志为成员。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张君傲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住建局副局长孙旭东、交通运输局副局长鲁定任副组长,具体负责城市公交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

二、发放程序1.发布公告。

自4月16日起在邓州电视台连续2日发布燃油补贴发放公告,要求所有城市公交车经营者自公告之日起3天内携带车辆行驶证、买卖合同或经营权转让协议、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等可认定为城市公交车经营者的相关手续到邓州市大东关长途客运站一楼候车大厅申报燃油补贴。

2.公示名单。

将初步确认的公交车经营者名单在邓州电视台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3天内受理群众举报。

3.组织发放。

市公交车燃油补贴发放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委托市城市公共交通有限责任公司,按最终确认的经营者名单进行发放,由市运管局完善相关财务手续,市财政局、交通运输局认真履行监管职责。

三、有关要求1.市财政、住建、交通运输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搞好协调和配合,明确专门机构和责任人,加强对政策宣传、发放实施、信访处理、督导检查等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正文:----------------------------------------------------------------------------------------------------------------------------------------------------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各省辖市、有关省直管县(市)交通运输局(委)、财政局:为充分发挥价格机制作用,促进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健康稳定发展,按照国家有关部委要求,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财政厅制定了《河南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试行)》,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河南省交通运输厅河南省财政厅2017年8月1日河南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油价补贴政策调整实施方案(试行)根据《财政部交通运输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关于调整农村客运、出租车、远洋渔业、林业等行业油价补贴政策的通知》(财建〔2016〕133号)精神,结合我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以调整资金使用方式为手段,以保民生、保生态、保稳定为目标,促进我省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稳定与健康发展。

二、目标任务中央财政补助资金与用油量脱钩;到2019年用5年时间,将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中涨价补助降至2014年补助水平的40%;相关支出不再与用油量挂钩。

三、主要内容(一)政策调整总体考虑1.费改税补助和涨价补助退坡后部分的补贴方式不作调整,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统计上报基础数据、测算补贴额时不与船舶用油量挂钩,以船舶功率为标准,维护行业稳定;2.这次政策调整以转变退坡资金使用方式、加大对渡口渡船设施的更新维护投入为工作目标,完善岛际和农村水路客运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的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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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快节能与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促进城市公交行业节能减排和新能源汽车产业发展,实现公交行业健康稳定发展,根据《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交通运输部关于完善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政策加快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的通知》(财建〔2015〕159号)和《交通运输部财政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关于印发<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交运发〔2015〕164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专项资金的管理。

用气公交车支持政策将另行研究制定。

本办法所称的补助资金,是指中央财政预算安排用于补助城市公交经营者的成品油价格补助专项资金、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资金。

第三条专项资金管理遵循统筹兼顾、突出重点,总量稳定、结构优化,分类实施、循序渐进,绩效考核、有奖有罚的原则。

补助资金以市(县)为使用管理和责任主体。

各市(县)应统筹考虑当地城市公交购置和运营成本,在对城市公交行业补助总体水平相对稳定的前提下,通过逐年降低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增加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加大对新能源公交车支持力度,逐步形成新能源汽车的比较优势,优化城市公交车辆产品结构。

第四条为加快新能源公交车替换燃油公交车步伐,各市(县)2015-2019年完成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中新能源公交车比重分别不低于30%、40%、50%、60%、70%;对纳入工业和信息化部“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年运营里程不低于3万公里(含3万公里)的新能源公交车及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根据实际推广数量将享受运营补贴。

第二章补助对象和补助资金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的公交车是指在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范围内,依法取得公共交通运营资格并提供公共交通客运服务的车辆,具体由所在地交通运输部门认定。

本办法所称的新能源公交车是指采用新型动力系统,完全或主要依靠新型能源驱动的公交车。

本办法所称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是指没有外接充电功能的混合动力公交车。

本办法所称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插电式混合动力公交车合称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

本办法所称的燃油公交车是指以汽油或柴油为驱动力的公交车。

第六条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专项资金由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费改税补助、涨价补助和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组成。

第七条费改税补助和涨价补助。

涨价补助部分中央以2013年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实际执行数作为河南省基数,并逐步递减(其中,涨价补助数额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数量挂钩)。

费改税补助和涨价补助数额按照中央对我省的切块规模和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分配意见切块下达各市(县)。

第八条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

中央财政对以前年度(从2015年1月1日起)已购买并上牌,且在正常运行(年运营里程不低于3万公里)的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给予补助(补助标准详见附件1)。

当年节能与新增新能源公交车经考核合格后给予补助,省财政按照行业主管部门提供的分配意见下达各市(县)。

第九条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资金由市(县)统筹用于城市公交车补助;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补助资金以具体车辆为单位补助。

第三章部门职责第十条省级财政部门牵头负责资金管理办法的制定和调整,及时下达和清算中央财政补助资金。

市县财政部门负责当地补助资金的管理,会同有关部门做好资金具体兑付以及资金使用情况的监督检查。

第十一条省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和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基础数据统计工作,并将基础数据抄送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提出预拨资金和清算资金(含费改税补助、涨价补助、节能和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的分配方案;会同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对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情况组织审核和重点抽查,并将审查意见报送至财政部驻当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

市、县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省级统一要求,建立健全城市公交经营者车辆基础档案和数据库,完整、准确地填报各项基础数据并编制报表;规定时间内会同同级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完成对本辖区城市公交企业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进行统计,经核实并公示无异后,填写相关报表并附第三方审计报告逐级上报至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同时抄送同级财政、工业和信息化、审计部门,并配合有关部门做好补助资金具体兑付工作。

第十二条省工业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会同省级交通运输部门、财政部门打破地方保护,督导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生产企业加大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生产供应和提高质量安全保障,并配合做好省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的核实与上报工作,负责协助省级交通运输部门对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数量和占新增及更换的公交车的比例组织审核和重点抽查;市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应配合同级交通运输部门对申报节能与新能源运营补助的车辆是否纳入“新能源汽车推广应用工程推荐车型目录”进行核实。

第四章资金申请和拨付第十三条省级对补助资金采取年初预拨、年度清算的方式下达各市(县)。

各市(县)财政、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具体管理办法,负责当地补助资金的具体分配、使用和兑付。

第十四条预拨费改税补助和80%的涨价补助资金1.城市公交经营者应当根据统一规定和行业管理机构的具体要求,建立车辆管理档案与基础台账,对上报材料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应为城市公交车安装符合规定的车载卫星定位终端,并完整、准确地记录车辆基础信息与运营信息。

在《河南省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节能与新能源运营补助管理系统》中进行经营业户和营运车辆补助资格实时认证,填报企业新增及更换的所有公交车(含新能源公交车和非新能源公交车)信息,上传机动车登记证和车辆购置发票等相关证明材料的扫描件。

填写燃油公交车明细表(见附件2)、新增及更换公交车明细表(见附件3)和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明细表(见附件4),每季度结束后15日内按程序报送至市(县)级行业管理机构。

城市公交企业和经营业户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及时准确填报有关报表。

对未报送或未按期报送有关报表的,不予补助。

2.市(县)行业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城市公交企业车辆基础档案和运营数据库,督促企业实时将车辆行驶里程数据上传至《河南省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和节能与新能源运营补助管理系统》,并以系统数据作为核定车辆行驶里程的主要依据。

市(县)行业管理部门应对车辆实际运营数据进行核实核定,以核定后的数据作为最终上报数据。

对本辖区内公交车变化情况的主要原因做出说明,按要求汇总燃油车辆的折合标台(见附件6),对本辖区的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推广应用情况汇总填报相关报表(见附件5),对辖区内安装卫星定位终端并实时传送数据的公交车辆进行统计汇总(见附件7)。

县级行业管理机构每季度过后20日内将相关报表报送至市级行业管理机构,省辖市、直管县行业管理机构每季度过后30日内将相关报表报送至省级行业管理机构,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3.省级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全部费改税补助资金和80%的涨价补助资金后,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根据市县上报的折合标台比例,于20日内提出预拨资金分配方案,并通过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

省财政按照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资金分配方案,将中央资金切块预拨市县财政部门。

切块以各市(县)的折合标台占全省比例进行划拨,折合标台公式为:折合标台=实际标台*行驶里程/3万公里,统计时保留小数点后两位。

第十五条清算涨价补助资金1.2015-2019年,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中的涨价补助数额和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数量挂钩。

剩余的20%涨价补助资金,待中央对我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比例考核合格后,由财政部拨付我省。

其中:10%的涨价补助清算资金用于我省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比例合格的市县,资金分配以各市(县)折合标台占比切块下达;另外 10%的涨价补助清算资金用于安装车载卫星定位终端并实时传送行驶里程数据的车辆。

2.省级收到中央财政下达的涨价补助清算资金后,由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提出涨价补助清算资金分配方案,于20日内通过正式文件报送省财政。

省财政依照省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资金分配方案,将中央资金拨付给市县财政部门。

第十六条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1.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运营补助采取存量部分年初预拨、增量部分年终清算的方式,由省级财政下达市县。

2.存量部分年初预拨。

对以前年度(从2015年1月1日起)已购买并上牌,且在正常运行(年运营里程不得低于3万公里)的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省级在收到中央财政资金后,依照省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资金分配方案(收到中央资金之日起20日内提出),将运营补助资金拨付给市(县)财政部门,与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预拨资金一并下达。

3.增量部分年终清算。

对新投入运营的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省财政在收到中央财政资金后,依照省级交通运输部门提供的资金分配方案(应于收到中央资金之日起20日内提出),于下一年度5月底前,向符合条件的市(县)拨付运营补助资金,与城市公交车成品油价格补助清算资金一并下达;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拨付。

第十七条补助资金的兑付。

补助资金下达到市县后,由各级财政会同行业管理部门按照国库集中支付的有关规定及时准确拨付到企业和经营业户手中。

市(县)财政、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等部门应当完善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制度,并将补助政策、补助程序、补助对象、补助标准等内容及时向社会公布。

补助资金的发放管理做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对个人补助资金的兑付,坚持张榜公示制度。

补助资金应当专款专用,全额用于补助实际用油者和节能与新能源公交车的运营,不得挪作他用。

第五章监督检查第十八条补助资金落实工作实行省辖市人民政府和有关县(市)人民政府负责制。

省辖市人民政府、有关县(市)人民政府应根据有关规定,制定具体实施方案,并负责组织好本辖区补助资金的管理发放工作。

第十九条财政、工业和信息化、交通运输等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搞好协调和配合,明确专门机构和责任人,加强对政策宣传、方案实施、信访处理、督导检查等工作的组织领导,确保各项工作顺利实施。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补助资金管理使用工作的监督检查。

第二十一条对弄虚作假、套取补助资金的公交企业,一经查实,追回上年度补助资金,并取消下年度补助资格;对虚报标台和行驶里程,套取补助资金、扩大补助范围发放补助资金、截留挪用补助资金的单位和人员,严格按照《预算法》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的规定严肃处理,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对虚报新能源公交车推广数量和推广比例、扩大范围发放补助资金的,在全省范围对有关县市进行通报,同时追究相关领导和经办人的责任。

出现以上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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