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地方司法规范】浙江省检察院《公诉环节现场勘查材料审查运用工作指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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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司法规范】浙江省检察院《公诉环节现场勘查材料审

查运用工作指引》

浙江《公诉环节现场勘查材料审查运用工作指引》全文2017-08-04 国家公诉《浙江省人民检察院公诉环节现场勘查材料审查运用工作指引》为进一步丰富和完善客观性证据审查模式,引导公诉人全面、准确地审查、判断、运用现场勘查材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规范性文件,结合办案实践,特制定本指引。

一、现场勘查材料审查运用的基本原则和方法

第一条本指引所指的现场,是指与犯罪活动关联的场所,不仅包括案发现场,也包括犯罪预备及作案后活动等关联现场。就案发现场而言,包括中心以及周围现场。

现场勘查,是指侦查机关对与犯罪活动有关的场所以及场所内的物品、人身、尸体、痕迹进行的勘验、检查等侦查活动。完整的现场勘查包括现场保护、现场访问、实地勘查、现场处理、现场记录、现场分析等活动。

现场勘查材料,是指勘查人员对犯罪现场勘查后形成的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现场照片、现场录音录像、现场证据提取记录等反映现场勘查过程的记录类材料。

第二条现场勘查材料作为刑事诉讼法定证据之一,应充分解读其诉讼价值。

(一)固定现场初始状态。通过勘查及时记录犯罪现场初始信息,防止时过境迁造成的现场改变带来的信息缺失。(二)展示现场细节信息。勘查材料记录现场痕迹、物证等证据的具体位置、形态、数量、分布等细节信息,为分析案情、查清事实提供细节支持。

(三)揭示痕迹、物证等证据的来源。勘查材料记录对现场痕迹、物证等证据的提取情况,是证明现场证据来源、进行技术鉴定的原始依据。

(四)证明勘查活动的合法性。勘查材料记录侦查人员现场勘查的时间、地点、现场保护、现场访问、现场提取证据等情况,为判断勘查活动是否规范合法提供依据。

(五)提供现场重建的依据。通过现场勘查材料反映的原始状态和细节信息,运用逻辑经验分析方法,推演、重构犯罪过程。

(六)检验其他证据的真伪。通过运用现场勘查材料予以犯罪现场重建,有效甄别、检验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的真实性、客观性。

第三条现场勘查材料的审查运用,应当坚持以下原则:(一)合法性审查原则。要注重审查侦查机关现场勘查是否规范、合法,依法排除非法证据,补正瑕疵证据。

(二)客观性证据优先运用原则。对审查确认的现场勘查获取的客观性证据应在定案中优先采用。

(三)客观全面原则。要客观、全面地运用现场勘查材料所载的各类信息,来还原和证明案件事实。

(四)科学解释原则。对现场痕迹、物证蕴含的信息要准确把握、科学解释,防止对客观性证据解释过度或解释不足。(五)充分挖掘原则。要充分运用和解读现场勘查材料的证明力,并注重挖掘犯罪过程中形成的、侦查机关现场勘查遗漏的隐蔽证据、内知证据等,完善证据体系。

(六)综合验证原则。应综合在卷的物证、书证、鉴定意见、言词证据、辨认笔录、电子数据等证据,对现场勘查材料进行综合判断审查。

第四条现场勘查材料的审查运用,应当坚持以下方法、路径:

(一)笔录审查与图片、录像审查相结合。注重现场勘查笔录与现场图、现场照片、录像录音的比对审查,通过图文结合,全面、准确地审查现场情况。

(二)阅卷审查与亲历性复勘相结合。在认真审查现场勘查材料的基础上,必要时应开展犯罪现场走访、复勘,注重现场勘查材料审查的亲历性和直观性。

(三)科学检验与专家咨询相结合。对现场勘查涉及的生物痕迹、车辆痕迹、工具痕迹、微量物证成分等专业性问题,应通过科学检验、专家咨询等方法予以鉴别、验证。

(四)专门审查与比对分析相结合。在细致、全面审查现场

勘查笔录、现场图、照片、录像录音的基础上,比较分析勘查材料与在案其他证据是否相互印证。

(五)全案审查与证据挖掘相结合。结合犯罪嫌疑人的供述和辩解、被害人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反映的信息,通过现场复勘、调阅侦查内卷、重新或补充鉴定、侦查实验、电子数据检验等途径,充分挖掘和补强证据。

(六)综合分析与现场重建相结合。综合分析全案证据,运用逻辑经验法则,科学解释、准确把握现场痕迹、物证蕴含的信息,分析判断犯罪现场是否发生特定事件和行为。

二、现场勘查材料的一般性审查

第五条现场勘查材料的审查应程序事项和实体内容并重,对现场勘查的人员组成、基本过程、相关材料制作及现场勘查获取的证据、信息等方面进行全面、细致审查。

第六条审查现场勘查人员的组成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一)现场勘查是否由两名以上具有勘查资格的侦查人员进行,现场勘查笔录上是否有勘查人员的签名;

(二)在卷证据材料有无反映现场勘查人员存在同一时间勘查多个现场或出现在其他场合的情形;

(三)勘查有尸体的现场,有无法医参加。

第七条审查现场勘查见证人的参与是否符合法律规定。(一)现场勘查有无见证人参与;

(二)现场勘查笔录有无见证人签名及身份说明,是否属于

与案件无关的公民;

(三)因特殊情况无法找到见证人的,有无在现场勘查笔录中注明情况并对相关活动进行录像。

第八条审查现场勘查笔录是否符合规范要求。

(一)有无制作现场勘查笔录;

(二)勘查不同现场或多次勘查同一现场的,有无分别、分次制作笔录,补充勘查的有无说明补勘原由;

(三)有无在前言部分规范记录笔录文号,接警时间和内容,现场地点,现场保护情况,勘查的起止时间,天气情况,组织指挥人员等基本信息;

(四)有无在正文部分规范记录现场勘查过程、现场情况以及证据提取情况;

(五)有无在结尾部分规范记录制图和照片的数量、现场勘查相关参与人员的签名等。

第九条审查现场勘查照片、录像是否符合规范要求:(一)有无附现场照片,重大案件以及因客观情况无法找到符合条件的见证人的案件中有无现场录像;

(二)现场照相、录像有无包括方位、概貌、重点部位和细目等,细目照相、录像有无放置比例尺,现场照片有无相应的文字说明等;

(三)现场照片、录像能否清晰、准确记录现场方位、周围环境及原始状态,能否记录痕迹、物证所在位置、形状、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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