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新刑诉法中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理解与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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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探析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探析

2021年2月第18卷第2期湖北经济学院学报(人文社会科学版)Journal of Hubei University of Economics(Humanities and Social Sciences)Feb.2021Vol.18No.2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探析郭文豪(贵州大学法学院,贵州贵阳550025)摘要:为更好地解决刑事案件中涉及的民事及相关公益问题,从2015年开始我国在部分地区开展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试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自开展试点至今,已经在当前的公益诉讼中发挥着不可替代的作用,然而作为一种新生的诉讼类型,其发展也是面临着诸多的困局,如其与既存的诉讼制度存在着某些方面的相似而引发存留之争、其基本法律依据的争议、以及其诉讼主体与相关程序的问题。

虽我国进行了相关法律的修订,颁布了相关的司法解释进行完善,但现存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中仍存在相关的不足,还需进一步完善。

关键词: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困境;发展;合理性分析作为一种新的诉讼类型并基于其自身的特征,从近几年来看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后来居上成为公益诉讼的主要形式,在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异军突起的同时,其自身的许多问题也逐渐暴露出来,作为我国公益诉讼的主要类型,又因其起诉主体是我国检察机关的特殊性,其在检察公益诉讼中也是极其重要的环节,所以其制度本身存在的问题亟待解决。

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概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是指人民法院在审理检察机关提起的特定领域的刑事公诉时,对因该犯罪行为造成社会公共利益损害而提起的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进行一并审理,要求犯罪分子承担相应责任的诉讼活动。

2018年3月20,《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检察公益诉讼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两高解释》)第20条作出了相关规定,在此之前我国对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并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该条司法解释的面世标志着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正式确立,同时这也是目前可以找到的为数不多的关于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法律规定。

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的解释

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的解释

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的解释我国《刑事诉讼法》第77条规定:?被害⼈由于被告⼈的犯罪⾏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这⼀法律规定,附带民事诉讼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在解决被告⼈刑事责任的同时,解决因被告⼈的犯罪⾏为所造成的物质损失的赔偿⽽进⾏的诉讼活动。

由于这种损害赔偿的诉讼请求是在刑事诉讼中提出的,⼜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的,因此称为附带民事诉讼。

⼀、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附带民事诉讼的性质,⾸先是⼀种民事诉讼。

也就是说,这种诉讼活动所要解决的问题性质是民事损害赔偿。

在实体法上应当受民事法律规范调整,在程序上,除刑事诉讼法有特殊规定的以外,应当适⽤民事诉讼法的规定。

如诉讼原则、强制措施、诉讼证据、先⾏给付、诉讼保全、调解、和解、撤诉反诉等,都要遵循民事诉讼法的有关规定进⾏。

附带民事诉讼⼜是⼀种特殊的民事诉讼。

这种要求损害赔偿的诉讼是由被告⼈的犯罪⾏为引起的。

被告⼈所实施的危害社会的⾏为,在刑法上构成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在民法上⼜属于民事侵权⾏为,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这两种责任虽然性质不同,却根源于被告⼈的同⼀违法⾏为。

正因为如此,才有可能在⼀种诉讼过程中同时解决这两种不同性质的责任,这是附带民事诉讼的基础。

⼆、附带民事诉讼成⽴的条件由上述可见,附带民事诉讼的成⽴必须具备以下条件:1、以刑事诉讼的存在为前提。

附带民事诉讼是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的,⼜是在刑事诉讼中附带解决的,因此,只有刑事诉讼已经进⾏,才有可能进⾏附带民事诉讼;如果刑事诉讼不成⽴,就谈不上附带民事诉讼。

所谓?⽪之不存,⽑将焉附?。

被害⼈直接向⼈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则成为独⽴的民事诉讼。

2、被告⼈的犯罪⾏为对被害⼈或国家、集体造成了物质损失,应当负赔偿责任。

这⾥所指的被告⼈的犯罪⾏为,⼀般理解为被告⼈在刑事诉讼中被指控为犯罪的⾏为,⽽不是实际上确已构成犯罪的⾏为。

浅谈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赔偿问题——以赔偿范围和赔偿权利人为视角

浅谈我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的赔偿问题——以赔偿范围和赔偿权利人为视角
南 方论刊 ・ 0 2 2 1 年第5 期
氏主 法 制
浅谈我国刑事附带民 事诉讼制 度的赔偿问 题
以赔 偿 范 围和 赔偿 权 利 人 为视 角
晋 威
( 北政 法 大学 西
闫晓硐
陕西 西安 7 02 ) 1 12
【 摘要 l 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是我 国一项特殊且重要的诉讼制度 ,它对 于提 高司法审判的效率 ,维护受害人的权


刑事 附带 民事赔偿 问墨概 述
用得 不到有效发挥 ,也就相 当于这一制度失去了存在 的
( ) 一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的概念
意义,自然难以继续存续。其次 ,对于刑事案件的受害
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是指检 察机关或者受害人及其近 人而言 ,适 当合理 的赔偿能够起到安抚受 害人及其亲
亲属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所获得就犯罪行为造成的损害的 属 ,甚至可 以帮助一部分受害人重拾生活的信心 ,避免
益起到了一定的作用。但 随着实践和理论的不断发展 ,现行制度上 的弊端也 日益暴露 ,在这些问题 当中,赔偿 问题
可 以说是最重要也是最核 心的。本文通过对刑事 附带民事制度 中的赔偿 问题加 以研究,提 出我 国刑事附带民事诉讼
立 法 中存在 的 不足 及其 相 应的 解 决措施 。
【 关键词 】 刑事 附带民事赔偿 ;赔偿 范围;公正 ;效率
目前 ,我国刑事附带附带民事诉讼范围的法律依据
度在司法实践 当中的应用愈加普遍 ,受害人在刑事案件 有 《 刑事诉讼法 》第7 7条 、 《 刑法 》第3 条以及 20 6 00 中遭受损害 的,往往会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来弥补其 年 《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问题的规
损失 。然而 ,在我 国的现行立法中 ,关于刑事附 带民事 定 》 ( 以下简称 《 规定 》 ) 1条。在司法实践中,犯 第 诉讼的相关规定 ,仍存在许多不尽合理 、不符合社会现 罪行为造成被 害人的损失包括三种情况 。第一 ,犯罪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范围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范围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范围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相⽐于单⼀的刑事诉讼,受害者是有权给犯罪嫌疑⼈提出⾃⼰的赔偿诉求的,只是很多⼈对于具体赔偿的⾦额或是范围不太确定,不知道⾃⼰索赔多少钱才不会吃亏或太过于夸张。

针对相关问题店铺⼩编做了详细介绍。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的赔偿范围
1、因⼈⾝权利受到犯罪侵犯⽽遭受物质损失。

2、因财物被犯罪分⼦毁坏⽽遭受的物质损失。

3、实质损失和必然遭受的物质损失。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有哪些
4、犯罪⾏为造成被害⼈⼈⾝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等为治疗和康复⽀付的合理费⽤,以及因误⼯减少的收⼊。

造成被害⼈残疾的,还应当赔偿残疾⽣活辅助费等费⽤;造成被害⼈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等费⽤。

5、驾驶机动车致⼈伤亡或者造成公私财产重⼤损失,构成犯罪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76条的规定确定赔偿责任。

6、附带民事诉讼当事⼈就民事赔偿问题达成调解、和解协议的,赔偿范围、数额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

⼆、法律规定
根据《刑事诉讼法》
第⼀百零⼀条被害⼈由于被告⼈的犯罪⾏为⽽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死亡或者丧失⾏为能⼒的,被害⼈的法定代理⼈、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具体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索赔多少钱,可以委托⾃⼰的律师来给⾃⼰提供合理的意见,保证⾃⼰在诉讼中获得更多更好的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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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规定8个方面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 规定8个方面法律适用问题

最高人民法院出台新刑事诉讼法司法解释规定8个方面法律适用问题最高人民法院24日对外公布了《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

据了解,这部共24章、548条、7万余字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历史上条文最多、篇幅最长的司法解释,它将自2013年1月1日起与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同步施行。

这部司法解释主要就以下法律适用问题作了具体规定:一是对证人、鉴定人、有专门知识的人出庭的相关问题作了详细规定,以保障当事人的质证权,充分发挥庭审功能;二是设专节对非法证据排除的具体程序作出规定,以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司法公正;三是对庭前会议的适用案件范围、参加主体、功能等问题作了规定,以保障庭审活动顺畅高效;四是明确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标准,以有效维护被害方合法权益,确保案结事了,促进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贯彻落实;五是对简易程序的具体适用作了明确和细化,在保障当事人诉讼权利基础上,确保简单案件尽可能得到高效处理,促进审判质效整体提高;六是对二审开庭的范围、限制发回重审、上诉不加刑等问题作了进一步明确,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保障二审的监督、纠错功能能够得到充分发挥;七是对查封、扣押、冻结财物的审查处理程序作了具体规定,为涉案财物及其孳息的处理提供明确依据,切实维护财产所有人的合法权益;八是对刑事诉讼法新增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诉讼程序、当事人和解的公诉案件诉讼程序、违法所得没收程序、强制医疗程序等四个特别程序作出了详细规定,确保相关案件处理得合法、稳妥。

解读一:死刑复核期间,律师反映意见,最高法院应当听取新刑诉法司法解释规定,死刑复核期间,辩护律师要求当面反映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有关合议庭应当在办公场所听取其意见,并制作笔录;辩护律师提出书面意见的,应当附卷。

对于死刑复核案件,该司法解释还规定,最高人民检察院提出意见的,最高人民法院应当审查,并将采纳情况及理由反馈最高人民检察院。

该司法解释还特别规定:对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没有上诉,同案的其他被告人上诉的案件,二审应当开庭审理;对被告人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的上诉案件,即使被告人并未对一审认定的事实、证据提出异议,有条件的,也应当开庭审理;被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被告人提出上诉,在第二审开庭后宣告裁判前申请撤回上诉的,应当不予准许,继续按照上诉案件审理。

论侵犯人身权利犯罪案件中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正当性

论侵犯人身权利犯罪案件中刑事 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正当性

论侵犯人身权利犯罪案件中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精神损害赔偿的正当性摘要:《刑事诉讼法》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赔偿范围仅仅局限在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方面的损失。

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扩大至精神损害赔偿,特别是侵犯公民人身权利方面的犯罪,应当是保护人权的现实需要。

关键词:人身权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物质损害精神损害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案件的赔偿范围,在法学界一直以来是一个颇有争议的问题,尤其是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和法学界仍然有比较大的争论。

现在法学界逐渐形成了扩大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使之与一般的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相适应的观点。

但就精神损害赔偿在法律层面上是否已经能够列入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范围这一问题,笔者认为仍有必要进一步厘清。

今年刚刚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将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仍然局限于被害人所遭受的物质损失。

根据通说,主要是基于以下两方面理由:一是虽然犯罪嫌疑人的行为给被害人造成了精神上的损害,但在刑事诉讼当中,法院通过适用刑罚惩罚犯罪,对被害人来说,已经有了精神方面的抚慰作用;二是针对犯罪行为给被害人所带来的精神损害来说,所有的犯罪行为都会对被害人造成损害。

一旦被害人被允许提起精神损害赔偿,也就意味着,在刑事诉讼过程中,任何案件的被害人都有权利提起附带精神损害赔偿,这不仅仅导致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过于宽泛,并且也会影响刑事诉讼的效率。

笔者以为,以上二个方面理由均不能成立。

人民法院对犯罪的处罚,虽对被害人的确具有一定精神上的抚慰,但是这种精神方面的抚慰和以钱财补偿为标志的精神损害赔偿是截然不同的二种类型。

前者属于公权行为,目的是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的财产权、人身权。

其意义主要是:在预防犯罪、惩罚犯罪方面;后者属于私权行为,其目的是得到经济方面的补偿。

其意义是:不涉及其他公共利益,仅仅针对个人损害的补偿。

刑事诉讼中,对犯罪嫌疑人科以一定的刑罚,仅从惩罚犯罪角度维护了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实现了公平正义,维护了社会秩序,但是被害人却没有从身心上得到抚慰。

刑事诉讼法学--第13章 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法学--第13章 附带民事诉讼
立案到一审宣判之前 二审可增加诉讼请求(应以调解的方式结案)。 (《高法解释》第89条)
25
注意: 在二审中可以增加独立的诉讼请求或者对方反诉,应以调解 的方式结案,调解不成的,应当另行起诉。 但是仅要求增加赔偿数额,可以调解;如果调解不成的,法 院应当作出相应的判决或裁定。
26
在罗某放火案中,钱某、孙某和吴某3家房屋均被烧毁。一审时,钱某 和孙某提起要求罗某赔偿损失的附带民事诉讼,吴某未主张。一审判决 宣告后,吴某欲让罗某赔偿财产损失。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9
2、附带民事诉讼的请求权人
(1)

(2)已死亡的被害人的

(3)无行为能力或者限制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

(4)
:国家、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且受损失的单
位未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才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但是

10
某中学学生邓某被人绑架,歹徒收钱后却杀人灭口。邓某家人 才报警,警方展开迅速和大范围的侦查,逮捕了绑架杀人的章 某为首的犯罪集团成员。该案被依法提起公诉。该市中级人民 法院依法开庭审理。邓某的父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 人赔偿自己的损失。 邓某的父母是否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他们在附带民事诉讼 中的诉讼地位是什么?
A.吴某可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B.吴某不得再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可在刑事判决生效后另行提起民 事诉讼 C.吴某可提出上诉,请求法院在二审程序中判令罗某予以赔偿 D.吴某既可另行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也可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B
27
某县银行营业员甄某在银行当班的时候,一伙歹徒闯进银行 抢劫,并把甄某打成重伤。该案后来被侦破。不久,法院依 法审理了该案。在一审判决宣告后,甄某向法庭当庭提出附 带民事诉讼,要求被告人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 【问题】 法庭应否受理甄某提出的附带民事诉讼?

刑诉法解释99条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是怎样的?

刑诉法解释99条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是怎样的?

刑诉法解释99条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是怎样的?1.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2.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日常生活中,我们不同的行为受到不同法律额约束。

对于犯罪分子来说,有时会受到多部法律的交差惩罚。

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时,若遇到刑诉法解释99条规定的可以提前附带民事诉讼的情形的,可以依照程序提出,犯罪行为人会受到刑法、民法的惩罚。

▲一、刑诉法99条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第九十九条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二、附带民事诉讼的完善▲1、给予当事人以程序选择权因犯罪行为遭受损害的被害人既可以选择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方式进行,也可以向民庭单独提起民事诉讼。

但是受害人一旦选择了在民事审判庭进行诉讼,则这种选择就是确定的和不可撤销的。

▲2、刑事诉讼对于民事诉讼具有优先地位被害人在民事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时,诉讼的进行要受到有关民事案件诉讼管辖权与程序规则的约束。

但是,如果民事诉讼是在公诉已经提起以后,或者是在刑事法院已经对被追诉人刑事责任作出判决之后才提起,或者在此之后民事诉讼才进行判决,不管是在程序进行上,还是在判决的作出上都要服从刑事诉讼。

也就是维持目前的“先刑后民”模式。

▲3、明确精神损害属于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前文已经提到,把精神损害排除在附带民诉的赔偿范围以外,既不利于法律体系的和谐统一,也不利于对被害人权益的保障,尤其对那些主要造成被害人的精神损害而没有或很少物质损害的犯罪而言,更需要通过附带民事诉讼进行保障。

对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若干问题的探究

对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若干问题的探究

对民事、行政诉讼中的国家赔偿若干问题的探究内容提要:本文就《国家赔偿法》的颁布与实施以来,在民事、行政诉讼国家赔偿问题在理论在实践当中出现的一些问题进行了初步的总结,从七个方面对基层法院作为赔偿义务机关的案件发现的问题作了粗浅的探讨和思考:在审理确认案件中,应通过什么程序进行确认,笔者提出不能单一适用行政诉讼程序,或单一适用民事诉讼程序,应建立一部单独适用赔偿确认的程序;在审理确认案件中,确认案件的结案方式上认为基层法院在确认基层法院在确认案件立案前可以与请求人和解,在确认案件审理中也可以和解,达成和解后不但会达到良好的社会效果,同时也会降低司法成本,使有限的司法资源得到有效配置和利用。

关于民事诉讼、行政司法赔偿的归责问题,建议确立以狭义的“违法原则”为主,过错等其他原则为补充的归责原则体系;关于合法强制措施赔不赔的问题从考虑现有司法环境与判决即判力等方面认为不适用国家赔偿;关于查封、扣押、财产保全、执行案外人财产的适用国家赔偿有关问题分别列举了十一项情形,结合现有法官司法解释认为不能过分强调案外人权利,而忽视国家利益,亦不能强调国家利益,而不承担法院而司法行为的违法或过错而应负赔偿直接损失的责任;关于时效的问题笔者认为时效应该更加严格,有利于诉讼程序的管理;对法释(2004)10号司法解释第十一条十项的理解笔者认为司法实践中遇到的程序交叉应予以注意。

关键词:民事诉论行政诉讼国家赔偿《国家赔偿法》的颁布与实施,是我国社会主义法制发展史上的一个里程碑,是我国人权保障制度与社会主义民主法制建设发展与完善的重要标志之一,随着经济社会发展,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和执行案件的不断增加,人民法院在民事诉讼和执行中,违法采取对妨害诉讼的强制措施,保全措施或者对判决、裁定及其他生效法律文书执行错误,造成损害的情形会不可避免。

国家赔偿第三十一条规定民事、行政诉讼司法赔偿的内容,是在国家赔偿法第五章“其他规定”中规定的(最高法院司法解释称其为“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

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模式

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模式

122法制时空论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模式蒿臣阳(燕山大学 河北秦皇岛 066004)摘 要:近年来,在生态保护和资源环境的环境领域、食品药品安全领域、国有资产保护领域等频繁发生侵害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的事件,使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遭受重大侵害,随着社会主义法治进程的不断发展,人民对公益的重视程度越发提升,为解决此问题对社会造成的不良影响,公益诉讼应运而生。

随着公益诉讼的发展,出现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这个特殊的诉讼制度,并且其在公益诉讼的案件中占据的比例越来越重,但在其审理模式上一直有争议,“先刑后民”和“先民后刑”两种审理模式应如何选择一直令人备受困扰。

通过对比分析这两种模式在审理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案件时会出现的情况,法院在选择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的审理模式时,应以“先民后刑”模式为原则,以“先刑后民”模式为例外。

关键词::公益诉讼;“先刑后民”;“先民后刑”;审理模式作者简介:蒿臣阳(1996-)女,河南新乡人,燕山大学文法学院2018级诉讼法学专业硕士研究生,研究方向:诉讼法。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概述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源近代公益诉讼起源于20世纪69年代,我国的公益诉讼产生于20世纪之后,从清末沈家本将检察机关作为公益代表人参与民事诉讼制度引入我国开始,经历民国,直至新中国成立,公益诉讼一直存在,历经了多年的实践探索。

为落实十八届四中全会的部署,在2015年开展了公益诉讼制度的试点,在2017年将检察公益诉讼制度写入现行法律体系,随着公益诉讼在实践中的不断发展,在2018年我国提出了一种特殊的司法制度,即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制度。

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概念广义上的公益诉讼,是指任何组织或个人,认为包括行政机关及其他国家机关或者公益性机构或者一般组织或者个人的作为或不作为违法,侵害或者可能侵害国家的利益、社会的公共利益或者除自身之外其他人的利益,都有权利根据相关法律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期限)

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期限)

最高法院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刑事附带民事赔偿期限)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法院在审理刑事案件过程中,根据被害人等的申请或检察机关的提起,对由该犯罪行为所造成的直接物质损失的赔偿问题进行合并审理的诉讼活动。

附带民事诉讼在整个刑事诉讼过程中都可以提起。

如刑事案件已审结,则应单独作为民事案件审理。

一般情况下附带民事诉讼应同刑事案件一并审判,但有时为防止刑事案件审判的过分延迟,也可以在刑事案件审判后,由同一审判组织继续审理附带民事诉讼部分。

一、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定义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是指是指司法机关在刑事诉讼过程中,解决被告人刑事责任的同时,附带解决被害人或者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提起的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所引起的物质损失所引发的诉讼。

二、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成立的条件第一,被告人的行为构成犯罪,这是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前提条件,也就是说成立的前提是刑事诉讼已经成立。

第二,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对被害人所造成的损失,必须是被害人的物质损失。

此处的物质损失,包括被害人因犯罪行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而精神损失并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第三,被害人的物质损失必须是因被告人的犯罪行为引起的,即被害人的物质损失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

第四,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只能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出。

人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不收取诉讼费用。

法律依据 :《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规定,被害人由于被告人的犯罪行为而遭受物质损失的,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被害人的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如果是国家财产、集体财产遭受损失的,人民检察院在提起公诉的时候,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规定司法解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规定司法解释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规定司法解释⼀、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范围规定司法解释根据刑法第三⼗六条、第三⼗七条、第六⼗四条和刑事诉讼法第七⼗七条的有关规定,现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范围问题规定如下:第⼀条?因⼈⾝权利受到犯罪侵犯⽽遭受物质损失或者财物被犯罪分⼦毁坏⽽遭受物质损失的,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对于被害⼈因犯罪⾏为遭受精神损失⽽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条?被害⼈因犯罪⾏为遭受的物质损失,是指被害⼈因犯罪⾏为已经遭受的实际损失和必然遭受的损失。

第三条?⼈民法院审理附带民事诉讼案件,依法判决后,查明被告⼈确实没有财产可供执⾏的,应当裁定中⽌或者终结执⾏。

第四条?被告⼈已经赔偿被害⼈物质损失的,⼈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第五条?犯罪分⼦⾮法占有、处置被害⼈财产⽽使其遭受物质损失的,⼈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追缴、退赔的情况,⼈民法院可以作为量刑情节予以考虑。

??经过追缴或者退赔仍不能弥补损失,被害⼈向⼈民法院民事审判庭另⾏提起民事诉讼的,⼈民法院可以受理。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程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般应当提交附带民事诉状,写清有关当事⼈的情况、案发详细经过及具体的诉讼请求,并提出相应的证据。

书写诉状确实有困难的,可以⼝头起诉。

审判⼈员应当对原告⼈的⼝头诉讼请求详细询问,并制作笔录,然后向原告⼈宣读;原告⼈确认准确⽆误后,应当签名或者盖章。

不论是⼝头还是书⾯提起的附带民事诉讼,都应当说明被害⼈和被告⼈的姓名、年龄、住址、控告的罪⾏以及因犯罪⾏为遭受的损失的程度和具体的诉讼请求等内容。

⼈民检察院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时必须在起诉书上写明,不能⽤⼝头的⽅式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在诉讼过程中,被害⼈应当提起附带民事诉讼⽽没有提起时,公安机关、⼈民检察院、⼈民法院可以告知因犯罪⾏为遭受损失的被害⼈(公民、法⼈和其他组织)、已死亡被害⼈的近亲属、⽆⾏为能⼒或者限制⾏为能⼒被害⼈的法定代理⼈等,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以便他们决定是否⾏使这⼀权利。

刍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之完善

刍议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之完善

三、 完善刑事 附带 民事诉讼 赔偿 范 围的构想
最商 人 民法 院尽快 f “ 州 法 解 释 明 确 将 残 疾 赔 偿 、 死 【 赔 偿 金 排 除 存 删 事 附 带 民 事 诉 浍 及 独 提 起 民 事 诉 讼 的 赔
偿范 用之外 . 统 附 带 事 诉 讼 及单 独 提 起 事 诉 讼 标 准 , 维
的 物 质损 失 的 赔偿 问题 而进 行 的 诉讼 活 动 ,对 于及 时解 决 被 告 人 犯 罪 行 为 对 受 害人 的经 济损 失和 巨 大精 神 创 伤 具 有 重 大 积极 意 义 、
但 是 新 刑 事诉 讼 法 以及 司法 解 释 中对 刑 事 附 带 民 事诉 讼 赔 偿 范 围的 规 定 仍 然 滞后 . 这 突 出表 现在 赔偿 范 围 不 包括 残 疾 赔 偿 金 和 死 亡
赔偿金 , 这 对 于 法院 审 判 工 作 产 生 了各 种 不 利 影 响
【 范围 【 中图分类号 】 D9 2

【 文献标识码 】 A
【 文章编号 】1 0 0 7 — 4 2 4 4 ( 2 ( 1 1 4 ) 0 3 - 0 7 4 — 1
多 匕 赔偿 金纳 入赔偿 范 闹之 内呢 。 我们 认 为既然是 单独 提
- 被 害 人
起 事 诉 讼就 腹 适 用 民 法 的 卡 几 天规 定 。 否 则 我 旧 屯 法 精 神 不符 , 也 有 悖 于 民法 的公 平 原 { J j J I 。 如此这就 会 f l l 现 提 起 附 带 民 事 诉 讼 与 单 独 提 起 事 诉 淦 得 到 的 小 问 的 结 果 , 特 别是故 意杀 人案 . 如 被 害 人 近 亲 提 起 附 带 事 诉 , 法 院

刑诉法关于刑附民规定有哪些?

刑诉法关于刑附民规定有哪些?

刑诉法关于刑附民规定有哪些?第138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刑事诉讼当中难免涉及到民事诉讼问题,但是如果分开进行诉讼活动的话又会给诉讼双方以及司法机关带来很多麻烦,这时候就会涉及到刑事附带民事诉讼的相关问题,那么刑诉法关于刑附民规定有哪些呢,以下就是小编为大家整理的相关的资料,希望能够帮助到大家。

▲一、附带民事诉讼的受案范围问题2013年1月1日生效的最高法院关于新刑诉法的司法解释,第六章《附带民事诉讼》中第138条第一款明确规定:“被害人因人身权利受到犯罪侵犯或者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而遭受物质损失的,有权在刑事诉讼过程中提起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根据该规定,有两类犯罪可以提起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一是侵犯人身权利的犯罪,比如杀人、故意伤害等犯罪是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

二是财物被犯罪分子毁坏的犯罪也,这个比较难理解,实践中争议也比较大,下面做一下简单阐述。

被害人的财物遭到犯罪侵害的情形大致有两种。

一种是财物被犯罪分子占有、处置,但财物本身没有受到毁坏,这种情形不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新民诉法解释第139条规定:“被告人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

被害人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追缴、退赔的情况,可以作为量刑情节考虑。

”根据该规定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被害人财产的犯罪,如抢劫、盗窃、诈骗、侵占、贪污、挪用等犯罪,在这种情况下犯罪分子非法占有、处置了被害人的财物,但财物本身没有受到毁坏,应当依法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不能提起附带民事诉讼。

因为追缴和退赔与附带民事判决的效果是一样的,所以法院已经责任令追缴或退赔了就没有必要再通过民事诉讼进行索赔。

刑诉中附带民事残疾与死亡赔偿金的法理思考

刑诉中附带民事残疾与死亡赔偿金的法理思考

第40卷 学术专刊 吉首大学学报(社会科学版)2019年6月 刑诉中附带民事残疾与死亡赔偿金的法理思考*张真真(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河南郑州450046)摘 要:我国的人民代表大会、相关法律部门以及法律从业者都致力于不断完善我国的法律、法规。

我国的经济的快速发展,我国的刑事诉讼案件不断增长。

我国刑事诉讼法在解决纠纷时发挥着重要的作用,由于各地的经济增长速度不均衡,各地区的物价以及人民生活水平层次不齐,所以在各地进行司法审判的过程中,刑事诉讼中附带的一定数额的民事赔偿金也有很大的差别。

本文就将从这一角度入手,分析了我国的刑事诉讼司法过程中的附带民事赔偿课题。

另外,结合我国法律规定的刑事诉讼的民事案件中,附带的残疾赔偿金或是附带的死亡赔偿金的相关内容,并将分析我国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完善的可行性,为我国的法律行业提供一些理论参考依据。

关键词:刑事诉讼;残疾民事赔偿;死亡民事赔偿中图分类号:D924.3 文献标识码: A 文章编号: 1007-4074(2019)S1-0086-03作者简介:张真真,女,河南司法警官职业学院讲师。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在颁布了一系列关于民事案件赔偿的相关解释法案,我国疆域辽阔,东西部地区的经济发展差异较为明显,所以我国不同地区的法院在对案件进行审理的过程中,会将本地区经济的发展状况、受害人的状况以及被告人的经济状况,纳入综合考量的范围内并进行最终的审判。

站在笔者的角度来看,笔者认为国家对于刑事诉讼中引入民事赔偿的方式是十分有必要的,这样能够最大程度上保护受害者的利益,既能在刑事角度又能在民事角度维护被害者的合法权益,能够维护我国法律的公平性与正义性,在一定程度上也能提高民众维护法律的积极性。

一、附带民事残疾赔偿金与死亡赔偿金我国法律人士通过对刑事诉讼法的研究,在进行案例分析的过程中发现,我国许多案例在刑事案件发生的过程中,会对被害方以及被害方家庭带来深深的伤害。

我国最高人民法院希望通过对被害方以及被害方家属进行一定的精神补偿,则提出了刑事案件中的附带民事赔偿这一特殊的概念,本文就附带民事赔偿中的残疾赔偿金以及死亡赔偿金进行具体的分析,以此来论证我国在刑事案件的审理中附带提出民事经济赔偿的必要性以及可行性,由此为我国法律的不断完善提供新的思路。

浅议刑诉法对附带民事诉讼的修改

浅议刑诉法对附带民事诉讼的修改

作者: 张勇
作者机构: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
出版物刊名: 山东审判:山东法官培训学院学报
页码: 21-22页
主题词: 附带民事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被害人 被告人 犯罪嫌疑人 解释 民法通则 遗产继承人 当事人范围 犯罪行为
摘要: 根据现行《刑事诉讼法》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以下简称《解释》),不难看出,《刑事诉讼法》对附带民事诉讼作了比较重大的修改。

一、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当事人现行《刑事诉讼法》及《解释》在这个领域作了较大修改,诉讼当事人范围得到很大扩展。

1.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

现行的《刑事诉讼法》及《解释》除了规定被害人可以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外,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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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新刑诉法中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理解与把握
我国自2013年1月1日起开始实行新《刑事诉讼法》,并相应地推出了新的司法解释,其中新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这一部分内容较之前有了较大改动,尤其是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这一块。

本文对新刑事诉讼法中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这部分内容进行了详细的解释。

标签:《刑事诉讼法》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赔偿范围“物质损失”
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制度是我国重要的诉讼制度之一,符合中国国情,具有中国特色。

但是,经过多年实施,附带民事诉讼中存在的问题也逐渐凸显出来,主要表现为: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标准不统一、“空判”现象严重、“缠诉闹访”问题屡禁不止。

这些问题严重地损害了法律的权威性,造成社会矛盾激化。

因此,进一步完善和明确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和标准势在必行。

2013年1月1日起实施新《刑事诉讼法》修改条文过百条,其中关于附带民事诉讼的内容,新《刑事诉讼法》作出了三点修改:一是增加被害人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的规定;二是增加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或者人民检察院可以申请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的规定;三是增加人民法院对附带民事诉讼可以进行调解或者根据物质损失情况作出判决、裁定的规定。

而具体到审判过程中,争议最大的就是在刑事诉讼法中增设的第一百零一条规定。

这一规定一方面明确了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不包括精神损害赔偿部分,另一方面明确了附带民事诉讼要根据“物质损失”情况进行裁判。

那么在审判实践中应如何理解与把握?笔者认为,应根据被告人的犯罪行为给被害人造成的物质损失情况确定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进行判赔,这样,才能取得最佳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更好的切实保障被害人的合法权益。

1 关于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物质损失”的理解
2003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确定的赔偿范围为完全赔偿原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解释》,该解释除详细地规定了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具体内容之外,还对赔偿的具体责任进行了划定,采取有效措施以杜绝“空判”现象的出现,保证了审判结果的顺利执行,维护了受害人的合法权益。

最高人民法院立足于现实国情,着眼案件裁判的实际效果,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赔偿范围进行了明确说明,并制定了统一标准。

另外,对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而言,调解也是一种有效的处理民事纠纷的方式,可以有效地处理好民事纠纷,保证了社会的和谐稳定,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要想进一步明确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首先就要准确解释“物质损失”的具体含义。

笔者结合具体法律法规以及相关司法解释,并就当前我国的国情和一些审判实践,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做出了以下解释:第一,当受害人遭到人身损害(未致残)时,赔偿义务人应当依法支付受害人在住院期间所花费的各项费用,同时还要赔偿受害人误工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其他费用;第二,当受害人
遭受人身伤害并致残时,赔偿义务人除支付上述费用外,还要支付其必要的生活费以及因身体残疾而损失的经济收入,同时赔偿义务人还要相应的承担受害人的后续治疗费用;第三,当受害人死亡时,赔偿义务人除赔偿本条第一款中规定费用外,还要赔偿丧葬费、死亡补偿费、交通费以及受害人被扶养人生活费等一系列合理费用。

2 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的具体理解与把握
新《刑事诉讼法》在继承旧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结合具体实际做了一系列补充和调整,使法律的执行更为合理化人性化,充分彰显了现代社会主义法律精神。

笔者在综合分析和研究新《刑事诉讼法》的基础上,对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进行了分类,根据具体案情主要有以下三种情形:
2.1 一般刑事附带民事案件判决赔偿“物质损失”
依照新《刑事诉讼法》解释内容来看,它与旧《刑事诉讼法》中关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的最大不同之处在于赔偿范围。

新《刑事诉讼法》中规定,法院不再受理受害人关于单独民事诉讼或刑事附带民事诉讼中索取精神损失赔偿的案件,规定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和精神损失均不属于赔偿范围之列。

2.2 驾驶机动车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除支付一般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金外,还应支付精神损害慰问金,但判决时不支持精神损失
新《刑事诉讼法》解释中对驾驶机动车造成人身伤亡或重大公私财产损失的赔偿情形进行了具体说明,该解释中规定驾驶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他人人身伤亡或财产损失的,可由第三方即保险公司支付其责任范围内的赔偿费用。

而在由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中,明确地定义了“人身伤亡”的具体内涵和范围,即人的生命权、健康权等合法人身权益遭到了侵害,赔偿权利人应依法承担法律责任,赔偿受害者各项损失费用,具体包括住院期间的各项费用、营养费、误工费、交通费等。

若造成受害人残疾的,除赔偿上述费用外,还应承担受害人的生活费以及残疾辅助器具费、残疾赔偿金,以保障受害人的正常生活。

而根据《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条例》的具体规定,驾驶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的,实行统一责任限额制,由赔偿责任人统一承担赔偿责任,并明确划分了责任限额的范围和内容,主要包括以下四方面内容,即财产损失赔偿限额、医疗费用赔偿限额、伤残死亡赔偿限额、被保险人交通事故无责任赔偿限额。

上述法律法规及司法解释,均将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纳入赔偿范围,故驾驶机动车造成他人人身损害或死亡,或造成重大公共财产或私人财产损失的,一旦构成犯罪,除承担刑事责任外,还要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侵权责任法》第二十二条规定“侵害他人人身权益,造成他人”严重精神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请求精神损害赔偿。

”但新刑诉法解释第一百三十八条第二款明确规定对“要求赔偿精神损失”“不予受理”,同时交强险亦未将精神损害赔纳入赔付之列,因此法院判决此类刑事附带民事案件,不支持当事人要求赔偿精神
损失的诉讼请求。

2.3 附带民事诉讼的和解协议、调解协议以及具体赔偿范围和内容没有明确限制
通过翻阅新刑事诉讼法,我们注意到,新法并未对附带民事诉讼的调解协议、和解协议以及具体的赔偿范围和内容做出明确规定,而司法解释则规定一旦赔偿双方当事人关于赔偿达成调解协议或和解协议,只要不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不损害国家、集体和他人的合法权益,赔偿范围、数额不受限制,可以包含伤残赔偿金、死亡赔偿金、精神损失、被扶养人生活费等各项“物质损失”和“精神损失”。

这一解释,对于“物质损失”的理解有着明确的阐释,也为今后附带民事诉讼调解和裁判工作指明了方向。

同时,还要立足于我国的法律、法理以及我国的法文化传统,正确区别对待附带民事诉讼和单纯民事诉讼法赔偿范围,有利于对被害人的保护,也更有利于附带民事诉讼的矛盾化解工作。

自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实施后,很多群众及部分法律人士分析认为,新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中去掉了“精神损害慰问金”一项,即死亡赔偿金和残疾赔偿金是不合理的,有的甚至理解为,交通肇事罪附带民事赔偿也不再赔伤残赔偿金和死亡赔偿金。

这其实是对新刑诉法及司法解释的误读和误导。

笔者认为立法机关应加强宣传,司法机关应正确适用法律,引导民众正确解读,让这部体现“尊重和保障人权”的新刑事诉讼法发挥其应有的积极作用,切实做到维护司法统一和社会的和谐稳定。

3 小结
随着我国法制化建设的不断发展成熟,我国法律的制定和解释也将日趋合理和全面,这也是我国社会主义制度不断自我发展和完善的重要体现。

因此,在法律制定和实施过程中,立法工作者要坚持以人为本,坚持立法为民,积极推动法制建设健康稳定发展。

本文对新刑事诉讼法推出后,刑事附带民事诉讼赔偿范围这一问题进行了详细的解释和分析,为如何保护受害人合法权益,规范法律秩序,维护法律尊严提供了良好借鉴。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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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孙振,徐浩.新刑诉法下电子数据的语义理解及审查判断[J].广东广播电视大学学报,2013(02).
[3]陈为钢,肖亮.新刑诉法保障被害人权益若干问题研究[J].东方法学,2013(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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