号灯与号型示意图资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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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 号灯、号型、灯光信号

第二章 号灯、号型、灯光信号
应在主桅显示二盏环照红灯;艏挂锚灯一盏;
4、"失控船:
1)白天:
应在主桅显示二个黑球;2)夜间:
应在主桅垂直显示二盏环照红灯、左右舷灯、艉灯
5、"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体;2)夜间:
对水移动:
应显示航行灯,及主桅显示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不对水移动:
主桅显示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航行灯关闭)
第二章《号灯、号型、声响和灯光信号》
第一节《号灯与号型》(P-14)
教学目的:
向学生介绍:
船舶号灯和号型是表示船舶的种类、大小、动态和工作性质。并向外传递信息。
重点:
显示1~3盏红灯及1~3个黑球的含义。
难点:
特殊船舶作业显示信号。
一、号灯和号型的作用:
一切航行、锚泊于水域上的船舶、运输工具,在各种天气中都应显示号灯、号型。表示船舶的种类、大小和动态。
难点|:
能见度不良的声号,以及船舶遇险信号的意义。
一、定义:
1、指能发出规定笛声的任何声响信号器具;
2、短声:
指历时1秒的笛声;
3、长声:
指历时4~6秒的笛声;
二、声号:
1、互见中的声号:
1)一短声:
本船正在向右转;本船希望同对遇船相互在左舷通过;·2)二短声:
本船正在向左转;本船希望同对遇船相互在右舷通过;··3)三短声:
除显示航行灯外,主桅显示环照红灯一盏;
锚泊时:
白天:
艏挂黑球一个,主桅悬挂“B”一面;夜间:
艏艉显示锚灯各一盏,主桅显示环照红灯一盏;
2)失控船:
白天:
主桅垂直悬挂黑球2个;夜间:
除显示航行灯外,还应在主桅垂直显示2盏环照红灯;
3)操纵能力受到限制船:

船舶号灯号型(表)

船舶号灯号型(表)
气垫船
桅灯、舷灯、尾灯,还应显示环照黄色闪光灯(在排水状态时应关闭)
锚灯
地效翼船舶
降落和贴近水面飞行时,桅灯、舷灯、尾灯,还应显示高强度红色闪光灯
机帆并用
按同等长度的机动船
帆船
船长≥20m
舷灯、尾灯,还可显示上红下绿环照灯
锚灯
船长<20m
舷灯、尾灯(可合并成一盏三色灯),还可用上红下绿环照灯(不可与三色灯同时显示)
船长<7m
同上栏,或备一盏白灯或使用一个手电筒
限于吃水的船舶
除同机动船外,必须在最易见处显示垂直三盏环照红灯
锚灯
失去控制的船舶
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在最易见处显示垂直二盏环照红灯
锚灯
引航船
舷灯、尾灯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
除锚灯外
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
搁浅船
垂直两盏环照红灯
号灯和号型
船舶动态
在航
锚泊
船舶种类
放网时:垂直两盏环照白灯
起网时:垂直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
渔网挂住障碍物时:垂直两盏红灯
对拖
不论是用底拖网还是中层渔具,可显示:
放网时:垂直两盏环照白灯
起网时:垂直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
渔网挂住障碍物时:垂直两盏红灯
朝着前方,并向本对拖网船的另一船的方向照射探照灯
船舶的行动为渔具所妨碍时才能显示:
垂直两盏黄色闪光灯信号(每秒交替闪光一次,明暗历时相等)
末端:
拖带长度>200m时前部加:
物体宽度≥25m
同上栏外,在两侧最宽处各加一盏环照白灯
物体宽度>100m
同上栏外,在号灯之间,加入若干盏白色环照灯,使其间距≤100m
不能显示规定号灯、号型者
应在其上面点灯或采取至少表明其存在的措施

船舶号灯号型归纳

船舶号灯号型归纳

船舶号灯号型归纳号灯和号型号灯和号型号灯和号型号灯和号型声响和灯光信号二、操纵和警告信号(第三十四条)三、能见度不良时的声号(第三十五条)声号设备的配备各类号灯的灯色、水平光弧和能见距离船舶上的灯按用途来分,可分为:(1)航行用--号灯、号型、号笛和雾航锚泊时用的号钟及号锣。

(2)通信用--通信信号灯、白昼信号灯和信号旗。

(3)救助用--烟雾用信号(红光火焰、白光火焰、橙色灯雾),声响信号(声响火箭、声响榴弹),红光降落伞信号。

按光的性质来分,可分为:(1)定光灯--桅灯、舷灯、尾灯和环照灯等。

(2)闪光灯--通信信号灯、气垫船用的黄色闪光灯和围网渔船所用额外信号灯,120次/min或以上频闪的灯光,黄色红色两种。

桅灯:安装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的的灯,在225度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的灯光,从正前至每舷正横后22.5度。

锚灯:船的前部一盏白环照灯,长度小于50m时,最易见处一盏白环照灯。

前锚灯应高于后锚灯≥4.5m,船长≥50m时,前锚灯应在船体以上高度≥6m。

(1)前桅灯,或如只装设一盏桅灯,则该桅灯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6 米,如船的宽度超过6 米,则在船体以上的高度应不小于该宽度,但是该灯安置在船体以上的高度不必大于12 米;(2)当装设两盏桅灯时,后灯高于前灯的垂向距离应至少为4.5米.(3)机动船的两盏桅灯的垂向距离应是这样:即在一切正常吃水差的情况下,当从距离船首1000 米的海面观看时,应能看出后灯在前灯的上方并且分开.舷灯:左红右绿,从正前方至各舷正横后22.5度。

舷灯离开舷边的距离不应超过船宽的10%,最大不应超过2m,应装有无光黑色的内侧挡板。

尾灯:安置在尽可能接近船尾的白灯,从正后方至每舷67.5度。

对国际航行的船舶要求桅灯、舷灯、尾灯配备双层灯具。

拖带灯:形状同尾灯,顔色为黄色。

环照灯:是指在360°的水平弧内显示不间断灯光的号灯。

有白,红,绿,黄,四种灯色的环照灯。

船舶号灯号型速记

船舶号灯号型速记

避碰重点内容号灯号型适用范围:各种天气中号灯好型的用途:船舶大小,种类,动态,工作性质。

号灯号型的显示:本身性质+(晨昏蒙影,能见度不良)晚上只有号灯,白天号灯号型可能同时都有。

左右拖尾灯的定义:尽可能设置在船尾附近。

不同灯的能见距离:D≥50>D≥20>D≥12>D(等于小的)海里桅舷尾拖环(向下)不易察觉,部分淹没的被拖船或物体,白色环照灯,3n mile关于舷灯合并:L(船长)<20m,舷灯就可合并一盏装于首位线上。

L(船长)<12m,且,环白或桅不在首尾线上,应合并一盏装于首位线上。

具体船舶号灯号型显示当只存在舷尾灯有无的:渔船失控船45当存在桅舷尾灯有无的:普通操限船疏浚作业船 5前四个机拖帆渔(机帆为在航)只要为在航,即无论是否对水移动在航机动船不同船舶长度显示的号灯:50127(等于小的)都是最低标准L≥50m,50>L≥12m 12>L≥7,L<7米且V≤节前后桅,舷,尾(应)前桅,舷,尾(应)环白+舷灯(可)环白(可)气垫船:在航机动船+(非排水)黄色闪光灯(应)地效船:在航机动船+(起飞,降落,飞行)红色闪光环照灯(应)拖带和顶推(等于大的)拖带:L(拖带长度)>200米,三桅(前或后)+舷尾+拖带灯号型:菱L(拖带长度)≤200米,两桅(前或后)+舷尾+拖带灯号型:无顶旁两桅(前或后)+舷尾被拖船或物体:舷灯+尾灯:(L>200米时,最易见处显示菱形号型),多船被作为一组被旁拖或顶推:被顶推船前端显示舷灯被旁拖船前端显示舷灯+尾灯一般不易察觉部分被淹没的被拖船或物体:船宽<25米,前后各一环白船宽≥25米,前后各一环白+最宽处二环白拖带长度>100米,前后各一环白+中间加若干环白在航帆船和划桨船应显示:(应)舷尾灯(可加)上红下绿(环照)<20米:两舷灯+尾灯可合并成一盏三色灯,在桅顶或附近。

机帆并用的船舶,应在前部最易见处显示尖端向下的圆锥体号型。

非拖网渔船,渔具外伸>150米,应朝渔具方向显示尖端向上的圆锥体号型。

各类船舶的号灯与号型

各类船舶的号灯与号型

第二节各类船舶的号灯与号型Lights and Shapes for Vaious Vessels《规则》第三章和附录二中规定了各类船舶在不同状态下应显示的号灯与号型。

为方便学习起见,本节将不完全拘泥于《规则》的原有条款顺序介绍。

一、各类船舶的状态号灯《规则》的第三条“一般定义”中将船舶的运动状态分为“在航”、“锚泊”、“系岸”和“搁浅”,但在显示号灯或号型时,仅分为“在航”、“锚泊”和“搁浅”,现将这三种状态号灯或号型介绍如下:1. 在航号灯“在航号灯”是指用于表明船舶处于在航状态的号灯,由舷灯和尾灯组成,其不同灯色的水平光弧正好将360°水平范围分成红、绿、白三种颜色,各船可据此判断本船与他船所构成的几何格局。

综合《规则》有关号灯的规定,有关“在航号灯”有如下几种特殊情况。

1)可以不显示在航号灯的船舶(1)L < 7 m 且最高船速≤7 kn 的机动船。

根据《规则》第二十三条4款(2)项的规定,长度小于7 m且其最高速度不超过7 kn的机动船,可以显示一盏环照白灯以代替机动船的桅灯、舷灯和尾灯。

但是,《规则》还规定,上述船舶如可行,也应显示舷灯。

(2)L < 7 m的帆船。

《规则》第二十五条4款(1)项规定,长度小于7 m的帆船,如可行,应显示舷灯和尾灯或者合色灯。

但如果不这样做,则应在手边备妥白光的电筒一个或点着的白灯一盏,及早显示,以防碰撞。

因此,长度小于7 m的船舶可以不显示舷灯和尾灯。

2)仅在“对水移动”时显示“在航号灯”的船舶综合《规则》的各条规定,下列船舶仅仅在对水移动时,才显示舷灯和尾灯:(1)从事捕鱼的船舶。

《规则》第二十六条2款(3)项和3款(3)项规定,只有当从事捕鱼的船舶对水移动时,还应当显示两盏舷灯和尾灯。

(2)失去控制的船舶。

《规则》第二十七条1款(3)项规定,失去控制的船舶,当对水移动时,还应显示两盏舷灯和尾灯。

(3)除从事清除水雷作业和从事拖带作业以外的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第二章号灯号型声响和灯光信号

第二章号灯号型声响和灯光信号

被拖船(被拖物体)
测者从来船的正前方观测到被拖船的两盏 舷灯(左红右绿).
旁拖船和被拖船( L < 50m )
测者从来船的左方观测到旁拖船的垂直两 盏桅灯、左舷红舷灯和被旁拖船的左舷红舷 灯.
(二) 拖带和顶推(第24条) Towing and Pushing
5.除本条7款外,一艘拖船或被拖物体应显示: (1) 两盏舷灯; (2) 一盏尾灯。 (3) 当拖带长度超过200米时,在最易见处显示一个菱形体 号型。 6.任何数目的船舶如作为一组被旁拖或顶推时,应作为一艘船 来显示号灯: (1) 一艘被顶推船,但不是组合体的组成部分,应在前端显 示两盏舷灯; (2) 一艘被旁拖的船,应显示一盏尾灯,并在前端显示两盏 舷灯;一盏尾灯。
测者从来船的右方观测到顶推船的垂直两 盏桅灯、右舷绿舷灯和被顶推船的右舷绿舷 灯.
顶推船和被顶推船( L < 50m )
测者从来船的船尾观测到顶推船的一盏尾
灯.
顶推船和被顶推船( L < 50m )
测者从来船的左方观测到顶推船的垂直两 盏桅灯、左舷红舷灯和被顶推船的左舷红舷 灯.
旁拖船和被拖船( L < 50m )
机动船拖带 ( L拖>200m ,L≥50m )
测者从来船的右舷观测到来船的右舷 灯(绿色),前桅灯和垂直三盏桅灯.
机动船拖带 ( L拖>200m ,L≥50m )
测者从来船的船尾观测到来船的一尾 灯和一拖带灯.
机动船拖带 ( L拖>200m ,L≥50m )
测者从来船的左舷观测到来船的左舷红 舷灯,前桅灯和垂直三盏桅灯.
机动船拖带 ( L拖>200m ,L<50m )
测者从来船的正前方观测到来船的左 右舷灯(左红右绿)、垂直三盏桅灯。
机动船拖带 (L拖>200m,L<50m)

第二章 号灯、号型、灯光信号

第二章 号灯、号型、灯光信号

第二章《号灯、号型、声响和灯光信号》第一节《号灯与号型》(P-14)教学目的:向学生介绍:船舶号灯和号型是表示船舶的种类、大小、动态和工作性质。

并向外传递信息。

重点:显示1~3盏红灯及1~3个黑球的含义。

难点:特殊船舶作业显示信号。

一、号灯和号型的作用:一切航行、锚泊于水域上的船舶、运输工具,在各种天气中都应显示号灯、号型。

表示船舶的种类、大小和动态。

二、号灯、号型的显示时间:1、白天:从日出到日落前,如有需要,应显示号型。

2、夜间:从日没到日出前,应显示号灯;3、晨昏期间:在日出前和日没后的晨昏期间,应同时显示号灯和号型。

三、灯号的显示状态:避免显示被他船误认为的灯光,以及影响到本船航行瞭望的外泄灯光。

四、号灯显示范围:除应按《规则》规定显示的光弧外,如有替代显示的,不应违反《规则所规定的光弧。

五、表示船舶动态的号灯和号型:1、长度>100米的在航船:1)对水移动时:应显示左红右绿舷灯、前后桅灯、艉灯。

2)不对水移动时:应显示前后桅灯。

2、长度>100米的锚泊船:1)白天:应在船艏部显示一个锚球;2)夜间:应在船前后各显示一盏环照白灯(锚灯);甲板照明灯;3、搁浅船:1)白天:应在主桅垂直显示三个黑球;2)夜间:应在主桅显示二盏环照红灯;艏挂锚灯一盏;4、失控船:1)白天:应在主桅显示二个黑球;2)夜间:应在主桅垂直显示二盏环照红灯、左右舷灯、艉灯5、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1)白天:应在主桅显示垂直球型、菱型、球型体;2)夜间:对水移动:应显示航行灯,及主桅显示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不对水移动:主桅显示垂直红、白、红三盏环照灯;(航行灯关闭)6、限于吃水的船舶:1)白天:应在主桅显示一个圆柱体;2)夜间:除应显示航行灯外,还应主桅垂直显示三盏环照红灯;7、装载危险品船:1)白天:在主桅显示“B”旗一面;2)夜间:除显示航行灯外,还应在主桅显示一盏环照红灯一盏;8、引航船:1)执行任务时:白天显示”H”旗;夜间垂直显示二盏上白下红环照灯、左右舷灯、艉灯。

第二章 号灯与号型

第二章  号灯与号型

第二十六条 渔船
• 非拖网捕鱼:(1) 上红下白二盏环照灯;(2)舷灯、
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应关闭)。 如渔具水平伸出距离>150m时,另在渔具伸出方向加一盏环 照白灯。
第二十六条 渔船
相互邻近处捕鱼的额外信号 拖网渔船:如非对拖时,不论是用底拖还是中层渔具,应显示
如下额外信号。(1)放网时:垂直二盏白灯;(2)起网时:垂 直上白下红灯;(3)网挂住障碍物时:垂直二盏红灯;(4)如 对拖时,同上,另朝着前进方向并向本对拖渔船的另一船方向照 射探照灯。
第二十八条 限于吃水的船舶
号灯:除普通机动船在航时的 号灯;还显示垂直三盏环照环 红灯。 号型:圆柱体一个。
第二十九条
1)在航时:
引航船舶
显示舷灯、尾灯,二盏上白下红。 2)锚泊时:
除锚泊号灯外,二盏上白下红 。
搁浅船
号灯与号型:
(1)应显示同等长度锚泊的号灯,但不得显示工作灯或 甲板照明灯;
围网渔船:二盏黄色号灯(交替闪光,明
暗相等)。
从事捕鱼作业的船舶
号型
在航或锚泊,显示一个上下垂直、尖端对接的两个圆锥体所组 成的号型。
非拖网作业捕鱼船当有外伸渔具水平距离大于150m时,应朝着 渔具的方向再悬挂一个尖端向上的圆锥体号型。
第二十七条 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失去控制的船舶 号灯:垂直二盏环照红灯,当对水移动时 另加舷灯、尾灯。
颜色 黑色 黑色 黑色 黑色
底部直径至少应为 0.6m
两个圆锥体以底相 合组成,规格同圆 锥体
菱型体
各类船舶应显示的号灯与号型
在航的机动船 L≥50m的机动船
应显示:前后桅灯、舷灯、尾灯。
L<50m机动船
应显示:桅灯、舷灯、尾灯,也可显示第二盏后桅灯,但 不强制。

船舶号灯号型(表)

船舶号灯号型(表)
放网时:垂直两盏环照白灯
起网时:垂直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
渔网挂住障碍物时:垂直两盏红灯
对拖
不论是用底拖网还是中层渔具,可显示:
放网时:垂直两盏环照白灯
起网时:垂直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
渔网挂住障碍物时:垂直两盏红灯
朝着前方,并向本对拖网船的另一船的方向照射探照灯
船舶的行动为渔具所妨碍时才能显示:
垂直两盏黄色闪光灯信号(每秒交替闪光一次,明暗历时相等)
号灯
号型
号灯
号型
从事拖带的机动船
尾拖
拖带长度>200m
垂直三盏环照白灯,船长≥50m加后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
拖带长度≤200m
垂直二盏环照白灯,船长≥50m加后桅灯,舷灯、尾灯、拖带灯
顶推或旁拖
垂直两盏桅灯,舷灯、尾灯
与被顶推的船舶成为牢固组合体
作为一条机动船显示号灯
非拖船临时从事拖带遇险或救助的船舶
锚灯

长度<12m的船舶
不要求显示搁浅、失控、操纵能力受到限制(除了潜水作业外)的号灯和号型
号灯和号型
船舶动态
在航
锚泊
船舶种类
号灯
网渔船
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船长≥50m的捕鱼船舶,应当显示后桅灯
上绿下白两盏环照灯
船长<20m可以用一个篮子代替
同在航不对水移动的号型
船长<7m
同上栏,或备一盏白灯或使用一个手电筒
限于吃水的船舶
除同机动船外,必须在最易见处显示垂直三盏环照红灯
锚灯
失去控制的船舶
舷灯、尾灯(不对水移动时关闭)在最易见处显示垂直二盏环照红灯
锚灯
引航船
舷灯、尾灯上白下红两盏环照灯
除锚灯外

船舶号灯号型(表)

船舶号灯号型(表)

膃机帆并用
螈按同等长度的机动船



.蒆船长》20m
蚅舷灯、尾灯,还可显示 上红下绿环照灯

薇锚灯

膀船长v20m
蚈舷灯、尾灯(可合并成 一盏三色灯),还可用上 红下绿环照灯(不可与 三色灯同时显示)
肅船长v7m
羃同上栏,或备一盏白灯 或使用一个手电筒
限于吃水的船舶
除同机动船外,必须在 最易见处显示垂直三盏 环照红灯
若在少 ,应至 舷规点存

度n长叶 带22拖W
拖 旁 被
任为为
推 顶 被
舷灯 尾灯
部分淹没不易被觉察

宽m本5巾2物V
环部 盏価 示体 各弹示 端—显 两灯要 后白需 前照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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亠廿夂〉刖♦长时
:带伽: 末拖2加

宽m体25物>
宽 最灯 侧白 两照 在环
,T一n外一 栏加 上各 同处
度n宽叶 体11物>
聿船长v50m
蒅桅灯、舷灯、尾灯
羀一盏锚灯
螂船长v20m
螁可显示一盏环照白灯, 舷灯可合并成一盏
罿船长v7m
芈航速w7Kts
袅可显示一盏环照白灯; 如有可能应显示舷灯
羂气垫船
袈桅灯、舷灯、尾灯,还 应显示环照黄色闪光灯(在排水状态时应关闭)
蚃锚灯
袇地效翼船舶
膃降落和贴近水面飞行 时,桅灯、舷灯、尾灯, 还应显示高强度红色闪 光灯
舷侧舷侧

♦•通航碍航 舷侧舷侧
从事潜水作业的 小船
垂直红、白、红三盏环 照灯
国际信号旗 “A”的硬质 复制品
同在航号灯
同在航号 型
从事拖带而使其 偏航能力严重受 到限制的船舶

船舶号灯号型 ppt课件

船舶号灯号型 ppt课件

③其他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
A. ①
B. ① ②
C. ① ③
D.
①②③
作业:
1.号灯的显示时间与光弧范围? 2.思考“暗带”的解决办法。
各类船舶的号灯号型
一.机动船 ①在航机动船
(1)前桅灯1盏 (2)后桅灯1盏(L<50m,可不显示) (3)舷灯2盏 (4)尾灯1盏 号型:无
L ≥ 50m 正视图
在航气垫船非排水状态 左视图
在航气垫船非排水状态 右视图
在航气垫船非排水状态 尾视图
④地效船 在水面操作时:同①
起飞、 降落、 贴近水面飞行 盏
① 高亮度环照红色闪光灯1
号型:无
地效应船
⑤水上飞机 同①
地效船和水上飞机在不可能按 规定要求的各种特性或位置的号灯、号型 显示时,应显示尽可能近似于《规则》要 求的各种特性或位置的号灯、号型。
水上飞机(Seaplane) 包括能在水面操纵而设计的任何航空器。
⑥潜水艇露出水面航行时 号灯:琥珀色闪光灯1盏 号型:无
⑦小型机动船
(代替前桅灯和尾灯)
(1)L<12m的机动船
环照白灯1盏
舷灯2盏
(2)L<7m 且V ≤ 7Kn的机动船:环照白灯1盏
号型:无
上述船舶的桅灯或环照白灯,如果不可能装 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可以偏离中心线显示。条件 是其舷灯合并成一盏,并装设在船的首尾中心线上, 或尽可能地装设在接近该桅灯或环照白灯所在的首尾 线处。
①应打开航行灯;②可视需要开启航行灯;
③应按规定显示号型;④可视需要显示号型
A. ① ③ ④
B. ② ③
C. ① ④
D. ②
2.应显示号灯的时间是:
①能见度不良的白天; ②从日没到日出;

船舶号灯号型

船舶号灯号型

7m≤L<12m在航机动船 正视图
L<12m在航机动船 左视图
L<12m在航机动船
尾视图
L<7m且V ≤7kn在航机动船
正视图
L<7m且V<7kn在航机动船 左视图
L<7m且V <7kn在航机动船 右视图
L<7m且V <7kn在航机动船 尾视图
二.限于吃水的船舶 (Vessel constrained by her draught) 指由于吃水与可航行水域的水深和宽度的关 系,致使其驶离航向的能力严重地受到限制的 机动船。 ① 号灯 垂直3盏环照红灯(还可) 号型:一个圆柱体(还可)
小结:
同时显示号灯和号型的时间? 1.能见度不良的白天; 2.日出前和日没后的晨昏蒙影期间。
例题解析:
1.白天在能见度不良的水域航行时: ①应打开航行灯;②可视需要开启航行灯; ③应按规定显示号型;④可视需要显示号型 A. ① ③ B. ② ③ C. ① ④ D. ② ④ 2.应显示号灯的时间是: ①能见度不良的白天; ②从日没到日出; ③其他认为有必要的情况下 A. ② B. ① ② C. ① ② ③ D. ② ③
L ≥ 50m 限于吃水船舶 正视图
L ≥ 50m 限于吃水船舶 左视图
L ≥ 50m 限于吃水船舶 右视图
L ≥ 50m 限于吃水船舶 尾视图
三.在航帆船和划桨船
帆船一词,指任何驶帆的船舶。包括装有推 进器而不在使用者。 对于装有推进器的帆船,即所谓的机帆船: (1)驶帆而不使用推进器者为帆船; (2)驶帆而又同时使用推进器者应视为机动船; (3)不驶帆,仅使用机器者为机动船。
L < 20m的在航帆船 右视图
L < 20m的在航帆船 尾视图
③ L < 7m的在航帆船

第二章号灯与号型

第二章号灯与号型

三、号灯号型的种类
1.号灯的种类及定义
第 一 节 概 况
1)桅灯(Masthead light) ——装设在船舶首尾中心线上的一盏白 灯, 在225°的水平光弧范围内显示不间 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前方 到每舷正横后22°.5范围内。 2)舷灯(Side lights) ——指右舷的绿灯和左舷的红灯(左红、 右绿) 各在112°.5的水平光弧范围内显示 不间断的灯光,其装置要使灯光从船的正 前方到每舷正横后22°.5范围内分别显示。 * L<20m的船舶,其舷灯可以合并为一盏,装 设在船舶首尾中心线上。(前桅灯的垂直下 方)
第 三 节 号 灯 号 型 的 显 示 时 间
§2-3 号灯、号型的显示时间
第二十条 适用范围 1.本章各条在各种天气中都应遵守。 2.有关号灯的各条规定,从日没到日出时都应 遵守。在此时间内不应显示别的灯光,但那 些不会被误认为本规则各条订明的号灯,或 者不会削弱号灯的能见距离或显著特性,或 者不会妨碍正规了望的灯光除外。 3.本规则各条所规定的号灯,如已设置,也应 在能见度不良的情况下从日出到日没时显示, 并可在一切其他认为必要的情况下显示。 4.有关号型的各条规定,在白天都应遵守。 5.本规则各条订明的号灯和号型,应符合本规 则附录一的规定。
第二章
号灯与号型
第 §2-1 概 况 一 一、船舶显示号灯的历史沿革 节
概 况
(Lights and shapes)
点灯最早可追溯到2000多年以前, 然而古代航海中,船舶点灯完全是出于 船主的一种自由行动,不受任何法律的 约束。而作为法规的要求,强制船主 执行显示号灯的规定,应首推英国政 府于1846年颁布的“轮船航海法”。
4、环照灯 (36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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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72年国际海上避碰规则》船舶号灯与号型示意图
一、在航机动船(第23条)
1.L≥50m
2. L≥50m
3. L≥50m
4. L<50m
5.气垫船在非排水状态下航行时
6. L<20m
7. L<20m
8. L<12m 9. L<7m且v≤7kn
二、拖带和顶推(第24条)
1.机动船当拖带时
(1)L≥50m,拖带长度l >200 m
(2)L<50m,l≤200m
(3)l >200 m
2.组合体
L≥50m
3.机动船顶推时(1)L≥50m
(2)L<50m
4. 机动船当旁拖时L<50m
5.一艘通常不从事拖带作业的船舶在从事拖带另一遇险或需要救助的船舶
6.一艘不易觉察的、部分淹没的被拖船舶或物体或者这类船舶或物体的组合体
(1)b被拖<25m (2)b被拖≥25m
(3)l被拖>100m,b被拖≥25m
(4)l >200m
三、在航帆船和划桨船(第25条)
1.在航帆船
(1)L≥20m (2) L≥20m
(3) L<20m (4) L<7m
2.机帆并用船
3.划桨船
四、渔船(第26条)
1.从事拖网作业渔船
(1)L≥50m,对水移动
(2) L<50m,对水移动(3) L<50m,不对水移动、锚泊
(4)L≥20m,在航、锚泊
2.从事非拖网作业渔船
(1)l渔具外伸>150m,对水移动
(2)l渔具外伸<150m,对水移动
(3)l渔具外伸>150m,对水移动
(4)l渔具外伸>150m,不对水移动、锚泊
(5)l渔具外伸>150m,在航、锚泊
3.在相互邻近处捕鱼的渔船额外信号(附录二)(1)拖网渔船额外信号
①从事拖网捕鱼放网时,L≥50m
②从事拖网捕鱼起网时,L<50m
③从事拖网捕鱼网挂住障碍物时,L<50m
④对拖
⑤对拖放网(起网、网挂住)
(2)围网渔船额外信号
五、失去控制或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第27条)
1.失去控制船舶
(1)L≥12m,对水移动
(2)L≥12m,对水移动
(3)L≥12m,不对水移动
(4)在航
2.操纵能力受到限制的船舶
(1)L≥50m,对水移动(2)L≥50m,对水移动
(3)L<50m,不对水移动(锚泊时加锚灯)
(4)在航(5)锚泊
3.从事拖带而不能偏离航向的机动船
(1)L<50m,l >200m
(2)l >200m
4.从事疏浚或水下作业的船舶操纵能力受到限制
(1)L≥50m,对水移动(2)12m≤L<50m,对水移动
(3)不对水移动、锚泊(4)在航、锚泊
5.从事潜水作业的船舶
6.从事清除水雷作业的船舶
(1)L<50m (2)在航
(3)L<50m,锚泊(4)锚泊
六、限于吃水的船舶(第28条)
1. L≥50m
2. L≥50m
3. L≥50m
4.在航
七、引航船舶执行引航任务(第29条)
1. L≥20m
2. L≥20m
3. L≥20m
4.锚泊
5. L<20m
6. 锚泊
八、锚泊船舶和搁浅船舶(第30条)
1. 锚泊船
(1)L≥100m
(2)50m≤L<100m
(3)L不限
(4)L<50m
2.搁浅船
(1)L≥50m (2)12m≤L<50m
(3)L不限
九、水上飞机(第31条)
十、招引注意信号(第36条)
声响信号十一、号灯平面示意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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