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行政许可实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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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行政许
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深科信[2005]245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发布日期】2005.08.02
【实施日期】2005.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行政许可
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8月2日深科信[2005]245号)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2项)
编号行政许可事项
1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
2 通信管道建设与使用审批
01号许可事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
一、行政许可内容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三条。
三、行政许可的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兴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
(二)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担任;
(四)具备必要的科研设施和条件;
(五)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六)有必要的场所。
法律依据:《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5月24日科技部、民政部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第二条、第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
登记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拟申请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1)单位的名称;(2)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3)主要研究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4)拟设立的组织机构及负责人情况;(5)拟购置的科研设施;
2.计划开展的研究项目;
3.宗旨;
4.业务范围;
5.联系方式。
(二)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原件);
所用场所为自有物业的,需提供房产证明文件;所用场所为租用物业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三)与开展业务相关的设备清单(复印件2份);
(四)从业人员中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的主要贡献和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复印件2份,其中负责人身份证、从业人员学历证书、获奖证书等相关证件或证书需验原件);
(五)凡涉及到企业或企业参与申请的,须出具工商局物价信息中心提供的该企业“核准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的有关资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
(六)章程草案(2份);
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1)名称、住所;(2)宗旨和业务范围;(3)组织管理制度;(4)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5)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6)章程的修改程序;(7)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8)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章程的范本请到深圳市民政局网站()上免费下载。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主要人员基本信息表》(见附表)。申请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科技信息网(网址:
)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申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审查材料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批文。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许可后颁发批复文件《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意见》。从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批准之日起,申请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复文件到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主要人员基本信息表
02号许可事项:通信管道建设与使用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通信管道建设与使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1999年1月2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的数量及方式
一次通信管道建设申请一般不得超过10管程公里,通信管道使用申请一般不得超过10子孔公里,一个单位1周内只能申报一单。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通信管道建设申请许可条件:
1.持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信基础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2.部队国防通信建设、深圳电视台、深圳海关等专网的建设单位;
3.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工程建设单位。
(二)通信管道使用申请许可条件:
1.持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2.部队国防通信建设、深圳电视台、深圳海关等专网的建设单位;
3.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工程建设单位。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通信管道建设申请材料
1.填写《深圳市通信管道建设项目申请书》(原件3份,加盖单位公章);
2.项目设计资料(包括系统工程图纸、路由详图)(原件3份);
3.提交各通信运营单位对该项目的通信管道建设需求意见(原件1 份,复印件2份);
4.属市政府、国防专项工程的,必须提交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5.第一次申请建设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登记、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通信管道使用申请材料
1.填写《深圳市通信管道使用项目申请书》(原件3份,加盖单位公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