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行政许可实施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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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1.09.29•【字号】深工信规〔2021〕7号•【施行日期】2021.10.1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工业和信息化管理综合规定正文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规范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1年9月29日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工作职责第三章资助的项目类别、费用范围和标准第四章资助项目的条件第五章资助项目的审核材料第六章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第七章绩效评价与监督管理第八章附则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关于推动制造业高质量发展坚定不移打造制造强市的若干措施》(深府规〔2021〕1号,以下简称《若干措施》),规范企业技术改造项目扶持计划(以下简称项目扶持计划)的组织实施,提高专项资金的管理水平和使用效益,鼓励本市企业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实现以技术改造引领智能化转型,助力深圳制造业高质量发展的产业政策目标,根据《深圳市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府规〔2018〕12号,以下简称《资金管理办法》)和《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深工信规〔2020〕9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操作规程。

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2011年6月27日阅读:3913 收藏此文关于印发《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科工贸信中小字〔2011〕110号各有关单位:根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第412号令) 、《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国务院第548号令)、中国银监会等七部委联合下发的《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和《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深府〔2011〕37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在我委设立“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事项。

现将《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附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二〇一一年六月二十二日附件:融资性担保机构的设立与变更审批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子项一深圳市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设立审批一、行政许可内容在深圳市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一)《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2004年6月29日国务院令第412号发布)附件《国务院决定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目录》第12项。

(二)《国务院关于修改〈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的决定》(2009年1月29日国务院令第548号发布)第1项。

三、行政许可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一)设立融资性担保公司应具备下列条件:1.应当由一至两个企业法人或自然人等作为主发起人组建,主发起人须具备下列条件:(1)企业法人作为主发起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①管理规范、信用良好、实力雄厚。

②持续经营3年以上,最近连续两个会计年度盈利,近3年累计净利润在1000万元以上,资产负债率不高于70%,净资产不低于5000万元,原则上实施本项目投资后长期投资额不得超过净资产的60%。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公布日期】2009.05.07•【字号】深科信规[2009]1号•【施行日期】2009.05.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企业正文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信规〔2009〕1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200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制定了《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现予印发。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深圳市财政局二○○九年五月七日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自主创新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2008〕200号)的有关规定,为规范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的认定管理工作,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高新技术企业是指持续进行研究开发与技术成果转化,拥有自主知识产权,并以此为基础开展经营活动的企业。

自主知识产权是指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独占许可等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所有权或者使用权。

本办法所称知识产权包括发明、实用新型、非简单改变产品图案和形状的外观设计、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植物新品种。

第三条根据本办法认定的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可依照深圳市有关高新技术企业的优惠政策和措施享受研发资助等优惠待遇。

第四条本办法由市科技主管部门和市财政主管部门共同实施。

第二章认定条件第五条高新技术企业应当是从事以下高新技术及其产品的研发、生产和销售或者技术服务的企业,单纯的从事商品销售的企业不能认定为高新技术企业:(一)电子信息及软件;(二)生物工程、医药及医疗器械;(三)新材料;(四)光机电一体化及先进制造;(五)环境保护;(六)新能源和高效节能;(七)航空航天;(八)现代农业;(九)地球、空间、海洋工程;(十)核应用;(十一)利用先进技术、工艺改造提升传统产业;(十二)为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提供研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易、工业设计等服务;(十三)与上述领域配套的相关技术产品,以及适合深圳经济发展特点的其他高新技术及其产品。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二00七年深圳市第十七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通知-深科信[2007]268号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二00七年深圳市第十七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通知-深科信[2007]268号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二00七年深圳市第十七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通知正文:----------------------------------------------------------------------------------------------------------------------------------------------------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二00七年深圳市第十七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通知(2007年9月26日深科信〔2007〕268号)各有关单位:根据《深圳市高新技术企业认定和考核办法》有关规定,我局组织相关专家经过评审并经公示,确认下列57家单位为深圳市2007年第18批高新技术企业。

1、深圳市徐港电子有限公司2、深圳市富城隆照明器材有限公司3、金龙羽集团有限公司4、深圳市依托电力电子有限公司5、深圳市展芯科技有限公司6、深圳威俊电子有限公司7、深圳市中科立涛科技有限公司8、九鼎企业集团(深圳)有限公司9、力佳电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10、深圳市湘银天机电有限公司11、深圳市爱彼斯通半导体材料有限公司12、深圳南港动力工程有限公司13、深圳市奇迹通讯有限公司14、深圳市海硕丰实业有限公司15、深圳精美精科技有限公司16、深圳市齐心文具股份有限公司17、深圳龙多电子科技有限公司18、深圳市百信伟业电子有限公司19、深圳市朝航光电科技有限公司20、深圳市愿景光电子有限公司21、深圳趋势数码科技有限公司22、深圳市阿娃他科技有限公司23、深圳泰唐科技有限公司24、深圳磊明科技有限公司25、宏齐光电子(深圳)有限公司26、深圳市尖端科技有限公司27、深圳市金一泰实业有限公司28、深圳恒宝士线路板有限公司29、普罗米休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30、深圳市颐华科技发展有限公司31、深圳市首迈通信技术有限公司32、深圳市海贝斯智能科技有限公司33、深圳市三三得玖商贸有限公司34、深圳市振岗工业设备有限公司35、深圳市旌龙数码科技有限公司36、森阳电子科技(深圳)有限公司37、深圳市名通科技有限公司38、深圳市晟源科技有限公司39、欣新科技(深圳)有限公司40、深圳市易思博软件技术有限公司41、深圳市温腾热控电子有限公司42、深圳市信维通信有限公司43、旭荣电子(深圳)有限公司44、深圳市仁创艺电子有限公司45、深圳市汉龙科技开发有限公司46、易模塑科技(深圳)有限公司47、深圳市烨新达实业有限公司48、深圳市天略希望实现网络技术有限公司49、深圳市金蝶软件配套用品有限公司50、深圳市高德信通信有限公司51、盛邦强点电子(深圳)有限公司52、深圳市东进软件开发有限公司53、深圳华强数码电影有限公司54、深圳市万禧通电子有限公司55、深圳市爱斯宽带科技有限公司56、深圳市腾威电子有限公司57、深圳市欧美亚光学有限公司——结束——。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布日期】2004.07.05•【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施行日期】2004.07.05•【效力等级】地方政府规章•【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4号)《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二四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市长李鸿忠二00四年七月五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发布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的决定为了深化我市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认真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市政府根据国务院的要求及《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对我市行政审批事项进行了全面清理。

市政府决定,对清理后的行政审批事项,具有行政许可性质且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条件的,作为行政许可事项予以保留;具有行政许可性质但不符合《行政许可法》规定的,予以取消;不属于行政许可法调整的其他行政审批,暂作其他审批予以保留。

作为行政许可事项予以保留的行政审批,应根据《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市政府令第131号)制定实施办法予以实施,实现行政许可实施的法定化、规范化和公开化。

对予以取消的行政审批,市政府各部门不得再以任何形式进行审批,但应当按照《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履行监督管理的职责。

对暂作其他审批保留的事项,市政府将根据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进一步进行清理和规范。

此次未公布保留的行政许可,如果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国务院决定、其他有效法规、规章规定了行政许可,行政机关需要增加实施的,按照《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拟定实施办法后实施。

附件: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附件:深圳市行政审批事项清理结果经清理,全市37个部门共有行政审批事项701项,其中作行政许可保留239项,取消265项(占37.8%),作其他审批保留197项。

┏━━┯━━━━━━━━━━━━━━━┯━━┯━━━━┯━━┯━━━━┓┃序号│部门│总数│行政许可│取消│其他审批┃┠──┼───────────────┼──┼────┼──┼────┨┃ 1 │发展和改革局│16│6│2│ 8┃┠──┼───────────────┼──┼────┼──┼────┨┃ 2 │贸易工业局│46│10│28│ 8┃┠──┼───────────────┼──┼────┼──┼────┨┃ 3 │教育局│14│4│8│ 2┃┠──┼───────────────┼──┼────┼──┼────┨┃ 4 │科技和信息局│27│2│16│ 9┃┠──┼───────────────┼──┼────┼──┼────┨┃ 5 │民族宗教事务局│14│││ 14┃┠──┼───────────────┼──┼────┼──┼────┨┃ 6 │公安局│50│17│15│ 18┃┠──┼───────────────┼──┼────┼──┼────┨┃7 │民政局│28│6│6│ 16┃┠──┼───────────────┼──┼────┼──┼────┨┃8 │司法局│16│4│6│ 6┃┠──┼───────────────┼──┼────┼──┼────┨┃9 │财政局│22│3│5│ 14┃┠──┼───────────────┼──┼────┼──┼────┨┃10│人事局(编办)│8│2││ 6┃┠──┼───────────────┼──┼────┼──┼────┨┃11│劳动和社会保障局│18│6│5│ 7┃┠──┼───────────────┼──┼────┼──┼────┨┃12│规划局│14│10│2│ 2┃┠──┼───────────────┼──┼────┼──┼────┨┃13│国土资源和房产管理局│25│10│5│ 10┃┠──┼───────────────┼──┼────┼──┼────┨┃14│建设局│23│1│13│ 9┃┠──┼───────────────┼──┼────┼──┼────┨┃15│交通局│52│25│26│ 1┃┠──┼───────────────┼──┼────┼──┼────┨┃16│水务局│14│8│6│┃┠──┼───────────────┼──┼────┼──┼────┨┃17│农林渔业局│41│30│9│ 2┃┠──┼───────────────┼──┼────┼──┼────┨┃18│文化局│35│11│14│ 10┃┠──┼───────────────┼──┼────┼──┼────┨┃19│卫生局│23│13│5│ 5┃┠──┼───────────────┼──┼────┼──┼────┨┃20│人口和计划生育局│2│2││┃┠──┼───────────────┼──┼────┼──┼────┨┃21│环境保护局│18│11│5│ 2┃┠──┼───────────────┼──┼────┼──┼────┨┃22│统计局│3││1│ 2┃┠──┼───────────────┼──┼────┼──┼────┨┃23│地方税务局│42│4│19│ 19┃┠──┼───────────────┼──┼────┼──┼────┨┃24│工商行政管理局│42│20│19│ 3┃┠──┼───────────────┼──┼────┼──┼────┨┃25│质量技术监督局│22│4│17│ 1┃┠──┼───────────────┼──┼────┼──┼────┨┃26│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7│7││┃┠──┼───────────────┼──┼────┼──┼────┨┃27│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4│4││┃┠──┼───────────────┼──┼────┼──┼────┨┃28│城市管理局│18│6│11│ 1┃┠──┼───────────────┼──┼────┼──┼────┨┃29│旅游局│7│1│6│┃┠──┼───────────────┼──┼────┼──┼────┨┃30│口岸办公室│2│││ 2┃┠──┼───────────────┼──┼────┼──┼────┨┃31│外事办公室(侨务办公室)│14││1│ 13┃┠──┼───────────────┼──┼────┼──┼────┨┃32│台湾事务办公室│6│││ 6┃┠──┼───────────────┼──┼────┼──┼────┨┃33│高新技术产业园区领导小组办公室│2│2││┃┠──┼───────────────┼──┼────┼──┼────┨┃34│体育局│5││4│ 1┃┠──┼───────────────┼──┼────┼──┼────┨┃35│民防委员会办公室│7│3│4│┃┠──┼───────────────┼──┼────┼──┼────┨┃36│气象局│3│2│1│┃┠──┼───────────────┼──┼────┼──┼────┨┃37│无线电管理办公室│11│5│6│┃┠──┴───────────────┼──┼────┼──┼────┨┃合计│ 701│ 239│ 265│197┃┗━━━━━━━━━━━━━━━━━━┷━━┷━━━━┷━━┷━━━━┛1、发展和改革局共有行政审批事项16项,其中作行政许可保留6项,取消2项,作其他审批保留8项。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非行政许可审批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非行政许可审批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法制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科信规[2009]3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发布日期】2009.07.07【实施日期】2009.07.07【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科信规〔2009〕3号)各有关单位:《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二〇〇九年七月七日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实施办法(共8项)编号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事项01 科技计划项目及科技研发资金管理使用(暂缓发布)02 创业投资企业备案03 高新技术企业认定04 软件产品登记05 软件企业认定06 深圳市自主创新产品认定07 科技创新奖评定08 科技企业孵化器认定一、登记内容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

二、设定依据(一)《深圳经济特区创业投资条例》(2003年2月21日深圳市第三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二次会议通过)第五条;(二)《创业投资企业管理暂行办法》(2005年11月15日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科学技术部、财政部、商务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税务总局、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国家外汇管理局令第39号)第三条、第四条、第八条;(三)《关于确定我市创业投资企业备案管理部门的函》(深府函〔2005〕153号)。

三、登记数量及方式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即予备案。

四、登记条件(一)已在深圳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册登记;(二)经营范围限于以下任何情形之一:1.创业投资业务;2.代理其他创业投资企业等机构或个人的创业投资业务;3.创业投资咨询业务;4.为创业企业提供创业管理服务业务;5.参与设立创业投资企业与创业投资管理顾问机构。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法规类别】科学研究与科技项目【发文字号】深科信[2008]137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发布日期】2008.05.06【实施日期】2008.05.06【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信〔2008〕137号)各有关单位:为了加强和规范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二〇〇八年五月六日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和规范深圳市研究开发中心(工程中心类)(以下简称工程中心)建设与管理,充分发挥其在工程化研究开发和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作用,根据国家、广东省和深圳市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本管理办法所称的工程中心,是指依托本行业或者本技术领域内具有综合优势的企业(以下简称依托单位)组建具有较完备的工程技术综合配套试验条件,拥有优秀的研究开发、工程设计和试验的专业科技队伍,与深圳市相关企业紧密联系,对本行业或本技术领域的发展具有明显带动作用,并能提供多种综合性技术服务的科技研究开发实体。

第三条工程中心的建设和运作经费主要来源于依托单位,政府对其前期启动和研发经费给予一定的资助,政府资助的资金主要用于购买仪器设备、软件等固定资产。

第四条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是工程中心组建和运作的指导部门,市财政部门是政府资助资金的监管部门。

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根据深圳市工程中心发展规划以及技术服务特性和产业发展需求发布年度《申请指南》。

第五条市科技专家委员会受政府部门的委托,在工程中心的组建和运作过程中负责提供决策咨询意见。

关于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资料目录

关于危险化学品的管理资料目录

关于危险化学品的管理一、基本规定实施时间规定名称与条文摘要2002.07.26 国家质检总局关于贯彻执行《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有关规定的通知2002.03.15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11新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实施时间规定名称与条文摘要2010.07.20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修订颁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0)2010.03.31 深圳市科技工贸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成品油经营单位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甲种)行政许可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2009.05.07 广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明确燃气经营企业登记工作事项的通知2007.12.17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明确气体充装企业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11.13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工作中有关问题的复函2006.06.26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06.08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广东省有关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问题的复函2006.04.19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关于办理危险化学品许可手续有关问题的复函2006.04.1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发放中有关问题的复函2006.03.28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关于对危险化学品经营、使用企业监管工作中遇到的相关问题的复函2005.02.03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04.09.06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行政许可有关事项的通知2004.09.06 深圳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加强我市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安全评价工作的通知2004.07.1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2004.05.1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解决部分危险化学品经营单位没有《建筑工程消防验收意见书》审核意见问题的批复2004.02.2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海洋石油作业安全监督管理及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问题的批复2003.10.30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补充调整《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实施意见部分内容的通知2003.10.18 广东省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规定(粤经贸安全〔2003〕80号)2002.11.2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2002.11.15 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行政许可事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申请/xzsp/xzsp2/xzsp_2.htm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审批程序/bsfw/bszn/wxhxp/200408/t20040813_2699.htm《中华人民共和国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乙种)申请指南/whxx/viewnews.jsp?itemID=25&newsID=761三、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实施时间规定名称与条文摘要2010.07.04 国务院关于第五批取消和下放管理层级行政审批项目的决定50危险化学品生产许可证核发《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40号)省级质量技术监督部门2008.12.11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公布第四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名单及工作进度的通知2005.09.01 中华人民共和国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第二条国家对生产下列重要工业产品的企业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五)电力铁塔、桥梁支座、铁路工业产品、水工金属结构、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等影响生产安全、公共安全的产品;2004.04.23 关于公布第三批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的危险化学品名单及工作进度的通知2002.05.20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对危险化学品实施生产许可证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2002.03.27 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实行生产许可证制度有关问题的通知四、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实施时间规定名称与条文摘要2008.09.14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2007.09.27 关于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行政许可有关问题的通知2006.01.25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办公厅、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时提交规划行政许可证明的通知2004.11.05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核发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工作的通知2004.07.12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办公室关于危险化学品有关行政许可问题的复函2004.05.17 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实施办法2004.01.13 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危险化学品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审批程序/zwgk_m1/gzwj/wxhxpl/200908/t20090828_4222.htm五、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实施时间规定名称与条文摘要2011.02.01 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2008.01.01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评价细则(试行)》的通知2007.11.10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目录(试行)》和《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设计专篇编制导则(试行)》的通知2007.10.01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细则/zwgk_m1/gzwj/wxhxpl/200908/t20090828_4243.htm2007.05.29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的意见2007.04.26 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和试生产(使用)方案备案工作规则(试行)的通知2006.10.01 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安全许可实施办法《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企业(设立、改建、扩建)批准书》(非剧毒)办事指南/whxx/viewnews.jsp?itemID=25&newsID=760六、危险化学品储存实施时间规定名称与条文摘要2007.10.01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危险化学品储存安全备案管理办法2006.09.20 广东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储存企业安全监管有关问题的通知七、危险化学品登记(告知性备案)实施时间规定名称与条文摘要2004.12.02 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不宜收取危险化学品登记费等有关问题的复函2002.11.21 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危险化学品登记管理办法》的实施意见2008.09.14 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加强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意见9.认真落实危险化学品登记制度。

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8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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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8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司法局•【公布日期】2019.04.09•【字号】深司〔2019〕117号•【施行日期】2019.04.0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司法局关于发布《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8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为方便广大市民查询市政府及其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实施〈深圳市行政机关规范性文件管理规定〉和〈深圳市人民政府公告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意见》(深府办〔2003〕30号)的要求,我局汇总了2018年度市政府及其各部门制定和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现予公布。

深圳市司法局2019年4月9日深圳市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2018年度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一、市政府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30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总部项目遴选及用地供应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号,《深圳市人民政府公报》2018年第19期,下称《公报》第××××年第××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财政性基本建设资金直接支付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2号,《公报》2018年第5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非深户籍人员子女接受义务教育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3号,《公报》2018年第5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大鹏半岛保护与开发综合补偿有关规定适用范围的批复(深府规〔2018〕4号,《公报》2018年第5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深府规〔2018〕5号,《公报》2018年第7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高等学校鹏城学者计划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6号,《公报》2018年第15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废止《深圳市残疾人就业保障金征收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7号,《公报》2018年第15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棚户区改造工作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8〕8号,《公报》2018年第21期)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和改进市级财政科研项目资金管理的实施意见(试行)(深府规〔2018〕9号,《公报》2018年第23期)1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科技计划项目评审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规〔2018〕10号,《公报》2018年第24期)1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完善国有土地供应管理的若干意见(深府规〔2018〕11号,《公报》2018年第28期)1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级财政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2号,《公报》2018年第43期)13.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住房制度改革加快建立多主体供给多渠道保障租购并举的住房供应与保障体系的意见(深府规〔2018〕13号,《公报》2018年第32期)1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工业区块线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14号,《公报》2018年第36期)15.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柴油的通告(深府规〔2018〕15号,《公报》2018年第39期)1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地下水禁采区和限采区划分方案的通知(深府规〔2018〕16号,《公报》2018年第40期)1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强化中小微企业金融服务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17号,《公报》2018年第40期)1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禁止使用高排放非道路移动机械区域的通告(深府规〔2018〕18号,《公报》2018年第41期)1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10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深府规〔2018〕19号,《公报》2018年第43期)2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取消7项行政职权事项的通知(深府规〔2018〕20号,《公报》2018年第43期)21.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全面推广使用国Ⅵ车用汽油的通告(深府规〔2018〕21号,《公报》2018年第44期)22.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专项资金扶持政策的通知(深府规〔2018〕22号,《公报》2018年第46期)23.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以更大力度支持民营经济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23号,《公报》2018年第49期)24.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深圳市行政职权调整事项目录(2018年)的通知(深府规〔2018〕24号,《公报》2018年第50期)25.深圳市人民政府印发关于加强基础科学研究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25号,《公报》2018年第50期)26.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扶持金融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26号,《公报》2019年第1期)27.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促进创业投资行业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27号,《公报》2019年第1期)28.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支持金融人才发展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规〔2018〕28号,《公报》2019年第1期)29.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构建绿色金融体系的实施意见(深府规〔2018〕29号,《公报》2019年第1期)30.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促进就业若干措施的通知(深府规〔2018〕30号,《公报》2019年第3期)二、市政府办公厅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2件)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清理规范市直部门行政职权涉及中介服务事项(第四批)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1号,《公报》2018年第21期)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2号,《公报》2018年第5期)3.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特困人员供养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3号,《公报》2018年第6期)4.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中介机构提供市政府投资项目审批要件服务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4号,《公报》2018年第11期)5.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结(决)算审核中介机构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5号,《公报》2018年第15期)6.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2018年“深圳蓝”可持续行动计划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6号,《公报》2018年第17期)7.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互联网发展行动计划(2018-2020年)及配套政策措施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7号,《公报》2018年第25期)8.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午餐午休管理的意见(深府办规〔2018〕8号,《公报》2018年第30期)9.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规划国土委等单位关于进一步加强房地产调控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9号,《公报》2018年第32期)10.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小散工程和零星作业安全生产纳管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10号,《公报》2018年第40期)11.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城市更新外部移交公共设施用地实施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11号,《公报》2018年第47期)12.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府办规〔2018〕12号,《公报》2018年第50期)三、市政府工作部门发布的规范性文件目录(共159件)(一)市发改委(共5件)1.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PPP)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发改规〔2018〕1号,《公报》2018年第23期)2.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政府投资项目后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18〕2号,《公报》2018年第42期)3.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能源汽车充电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18〕3号,《公报》2018年第47期)4.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纯电动泥头车超额减排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18〕4号,《公报》2018年第48期)5.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深圳市公安消防支队关于印发深圳市机械式立体停车设施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发改规〔2018〕5号,《公报》2019年第3期)(二)市经贸信息委(共13件)1.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财政专项资金项目验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8〕1号,《公报》2018年第4期)2.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农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8〕2号,《公报》2018年第29期)3.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中小企业公共服务示范平台认定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8〕3号,《公报》2018年第13期)4.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贸信息委保税区创新型产业用房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8〕4号,《公报》2018年第16期)5.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大工业项目库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8〕5号,《公报》2018年第17期)6.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对口支援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8〕6号,《公报》2018年第16期)7.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技术改造倍增专项操作规程》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8〕7号,《公报》2018年第18期)8.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国家税务总局深圳市税务局深圳海关关于印发《深圳市外资研发中心享受采购设备免、退税政策实施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8〕10号,《公报》2018年第28期)9.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设计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8〕11号,《公报》2018年第39期)10.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工商业用电降成本暂行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8〕12号,《公报》2018年第40期)11.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8〕13号,《公报》2018年第40期)12.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产业发展专项资金生产性服务业公共服务平台扶持计划操作规程》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8〕15号,《公报》2018年第46期)13.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制造业创新中心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经贸信息规〔2018〕16号,《公报》2019年第1期)(三)市财政委(共3件)1.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8年深圳市政府集中采购目录等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8〕1号,《公报》2018年第6期)2.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2018年深圳市政府采购有关事项的通知(深财规〔2018〕2号,《公报》2018年第11期)3.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本级行政事业单位政府物业出租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财规〔2018〕3号,《公报》2019年第2期)(四)市规划国土委(共12件)1.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旧屋村范围认定办法》的通知(深规土规〔2018〕1号,《公报》2018年第9期)2.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深圳市教育局关于印发《关于原特区外村办学校土地房产遗留问题处理的意见》的通知(深规土规〔2018〕2号,《公报》2018年第10期)3.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加强城市更新单元规划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深规土规〔2018〕4号,《公报》2018年第26期)4.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重点地区总设计师制试行办法》的通知(深规土规〔2018〕5号,《公报》2018年第32期)5.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土地整备利益统筹项目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规土规〔2018〕6号,《公报》2018年第36期)6.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市政府房地产调控政策的通知(深规土规〔2018〕7号,《公报》2018年第36期)7.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既有住宅加装电梯管理规定》的通知(深规土规〔2018〕9号,《公报》2018年第41期)8.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做好没收违法建筑执行和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的通知(深规土规〔2018〕10号,《公报》2018年第44期)9.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用地开工竣工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规土规〔2018〕11号,《公报》2018年第43期)10.深圳市海洋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海洋经济创新发展示范项目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规土规〔2018〕12号,《公报》2018年第49期)11.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废止《关于印发〈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等6件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规土规〔2018〕14号,《公报》2018年第48期)12.深圳市规划和国土资源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拆除重建类城市更新单元土地信息核查及历史用地处置规定》的通知(深规土规〔2018〕15号,《公报》2018年第48期)(五)市人居环境委(共5件)1.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和备案管理名录》的通知(深人环规〔2018〕1号,《公报》2018年第29期)2.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大气环境质量提升补贴办法(2018-2020年)》的通知(深人环规〔2018〕2号,《公报》2018年第48期)3.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老旧车提前淘汰奖励补贴办法(2018-2020年)》的通知(深人环规〔2018〕3号,《公报》2018年第43期)4.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轻型汽车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通告(深人环规〔2018〕4号,《公报》2018年第43期)5.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轻型汽车执行第六阶段国家机动车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的补充通知(深人环规〔2018〕5号,《公报》2019年第2期)(六)市交通运输委(共11件)1.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等部门关于重新发布《深圳市小汽车增量调控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交规〔2018〕1号,《公报》2018年第4期)2.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加强12座以上非营运客车安全管理有关事项的通知(深交规〔2018〕2号,《公报》2018年第13期)3.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18〕3号,《公报》2018年第23期)4.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深圳市经济贸易和信息化委员会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印发《深圳市关于贯彻落实〈智能网联汽车道路测试管理规范(试行)〉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深交规〔2018〕4号,《公报》2018年第21期)5.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绿色低碳港口建设补贴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交规〔2018〕5号,《公报》2018年第36期)6.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深圳市人居环境委员会深圳海事局关于船舶进入珠三角水域排放控制区使用低硫燃油及泊岸使用岸电的通告(深交规〔2018〕6号,《公报》2018年第36期)7.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纯电动巡游出租汽车推广应用工作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深交规〔2018〕7号,《公报》2018年第34期)8.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优化公共汽车车辆管理及启用政府公交监管平台业务管理系统的通知(深交规〔2018〕8号,《公报》2018年第44期)9.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现代物流业发展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航空业(深圳飞子项)及港航业项目实施细则》的通知(深交规〔2018〕9号,《公报》2018年第36期)10.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交通运输行业安全生产举报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18〕10号,《公报》2018年第48期)11.深圳市交通运输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传统泥头车淘汰补贴办法》的通知(深交规〔2018〕11号,《公报》2018年第48期)(七)市卫生计生委(共8件)1.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社区健康服务机构设置标准的通知(深卫计规〔2018〕1号,《公报》2018年第9期)2.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行政许可事项办事指南的通知(深卫计规〔2018〕2号,《公报》2018年第33期)3.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计划生育证明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卫计规〔2018〕3号,《公报》2018年第21期)4.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组织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卫计规〔2018〕4号,《公报》2018年第22期)5.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目录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卫计规〔2018〕5号,《公报》2018年第22期)6.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立医院药品集团采购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卫计规〔2018〕6号,《公报》2018年第22期)7.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住院医师规范化培训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卫计规〔2018〕7号,《公报》2018年第36期)8.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公立医疗机构医用耗材集中采购和交易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卫计规〔2018〕8号,《公报》2018年第49期)(八)市市场监管委(共11件)1.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长质量奖评审管理规范》的通知(深市质规〔2018〕1号,《公报》2018年第7期)2.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权适用规则》的通知(深市质规〔2018〕2号,《公报》2018年第12期)3.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2018年食品生产企业、餐饮服务单位先进管理体系资金资助实施细则》的通知(深市质规〔2018〕3号,《公报》2018年第25期)4.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快速筛查和定量检测预处理点建设扶持补贴资金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8〕4号,《公报》2018年第26期)5.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标准认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8〕5号,《公报》2018年第34期)6.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团体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8〕6号,《公报》2018年第34期)7.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标准先进性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8〕7号,《公报》2018年第34期)8.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标准标识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8〕8号,《公报》2018年第34期)9.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标准自我声明公开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市质规〔2018〕9号,《公报》2018年第34期)10.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食用农产品质量安全专业专家委员会管理规定》的通知(深市质规〔2018〕10号,《公报》2018年第48期)11.深圳市市场和质量监督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食品安全初步筛查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深市质规〔2018〕11号,《公报》2018年第51期)(九)市科创委(共6件)1.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新设基础研究机构建设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8〕1号,《公报》2018年第51期)2.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诺贝尔奖科学家实验室组建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8〕2号,《公报》2018年第51期)3.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深港创新圈”计划项目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8〕3号,《公报》2018年第26期)4.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研机构创新绩效分类评价办法(试行)》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8〕4号,《公报》2018年第51期)5.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国家和广东省科技计划项目配套资助管理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8〕5号,《公报》2018年第43期)6.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海外创新中心认定与评价办法》的通知(深科技创新规〔2018〕6号,《公报》2019年第4期)(十)市公安局(含公安交警局,共3件)1.深圳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深圳市道路交通安全违法行为举报奖励实施办法》的通知(深公规〔2018〕1号,《公报》2018年第11期)2.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经营性停车场设施管理办法》的通知(深公交规〔2018〕1号,《公报》2018年第46期)3.深圳市公安局交通警察局关于禁止摩托车在部分道路行驶的通告(深公交规〔2018〕2号,《公报》2018年第47期)(十一)市民政局(共3件)1.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深圳市节地生态安葬奖励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8〕1号,《公报》2018年第41期)2.深圳市民政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民办养老机构资助办法》的通知(深民规〔2018〕2号,《公报》2018年第42期)3.深圳市民政局关于印发特困人员照料护理供养金标准的通知(深民规〔2018〕3号,《公报》2018年第44期)(十二)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共21件)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职业技能培训补贴有关事项的补充通知(深人社规〔2018〕1号,《公报》2018年第9期)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卫生和计划生育委员会关于增补深圳市地方补充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2号,《公报》2018年第12期)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企业退休人员社会化管理服务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3号,《公报》2018年第10期)4.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纳入医疗保险个人账户支付范围的预防接种生物制品目录(2018年修订)》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4号,《公报》2018年第12期)5.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将人工耳蜗纳入社会医疗保险支付范围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5号,《公报》2018年第13期)6.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出国留学人员资格审定实施办法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6号,《公报》2018年第15期)7.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享受市政府特殊津贴人员选拔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7号,《公报》2018年第16期)8.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关于提高我市困难群体居民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待遇的通知》有效期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8号,《公报》2018年第22期)9.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延长《深圳市重特大疾病补充医疗保险试行办法》有效期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9号,《公报》2018年第22期)10.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10号,《公报》2018年第22期)11.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调整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11号,《公报》2018年第26期)12.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深圳市财政委员会关于做好失业保险支持参保职工提升职业技能有关工作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12号,《公报》2018年第39期)13.深圳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社会医疗保险按疾病诊断相关分组付费办法(试行)》的通知(深人社规〔2018〕13号,《公报》2018年第39期)。

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

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法规类别】机关工作综合规定【发文字号】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发布部门】深圳市政府【发布日期】2004.04.12【实施日期】2004.05.01【时效性】已被修改【效力级别】地方政府规章【修改依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行政许可实施办法》的通知(2014修改)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31号)《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已经市政府三届一一六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发布,自2004年5月1日起施行。

市长李鸿忠二00四年四月十二日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若干规定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下简称行政许可法),规范我市行政许可的设定、实施和监督检查,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规定适用于深圳市实施行政许可的行政机关(以下简称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实施行政许可的组织(以下简称授权组织)。

本规定对行政机关的规定适用于授权组织。

行政机关对其他行政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内部审批,不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应当遵守行政许可法的规定,严格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进行,实现行政许可实施的法定化、规范化和公开化。

第二章行政许可的设定第四条自行政许可法实施之日起,行政机关实施的行政许可事项必须是法律、行政法规或国务院决定、广东省和深圳市法规或广东省人民政府规章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

法律、法规设定的行政许可事项未规定许可条件、申请材料、程序、期限等实施规定的,由市政府予以规定。

第五条提请市政府审议的法规草案送审稿拟设定行政许可的,应事先举行听证会征求社会各界意见。

听证会由市政府法制机构组织进行。

第六条行政机关以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对法规设定的有关经济事务的行政许可,根据深圳市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通过行政许可法第十三条所列方式能够解决的,可以向市政府法制机构提出停止实施的建议。

市政府法制机构审查后认为可以采纳的,应提出处理意见报市政府审定,经法定程序批准后,在深圳市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发文字号】深科信[2007]76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发布日期】2007.04.05【实施日期】2007.03.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深科信〔2007〕76号)各有关单位:现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二○○七年四月五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科技创新奖评审程序,保证评审工作顺利进行,根据《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奖励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的全过程。

第二章申请第三条深圳市科技创新奖授予直接参与科技创新工作并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或者组织。

第四条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组织,应当是在深圳注册或者设立的该项目第一完成单位。

自然人申报的项目,应当在深圳实施并产生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

第五条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权属没有争议或者异议;(二)具有一定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科技成果,其中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在本单位以外的2个以上单位中实施应用;(三)申请人最近三年内无违法、无犯罪行为和不良信用记录,也没有因为涉嫌犯罪正在受到司法机关查处。

第六条直接关系公共安全、公共利益或者人身健康的项目,未获得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行政许可的,不得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

第七条同一项目已经获得国家、省、市政府科技奖的,不得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

已申报国家、省、市政府科技奖而未获奖的项目,未取得实质性进展的,不得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

第八条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自然人,应当向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提交下列材料:(一)申请人在市科技行政主管部门网站(http://)免费下载并安装申报系统,通过系统填写《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申请书》并打印成纸质文本;(二)身份证复印件(验原件);(三)职务研发成果需提供所在单位同意申报意见原件,非职务研发成果需提供所在单位非职务研发证明原件;(四)本实施细则中规定需提供知识产权证明复印件(验原件),有2个以上共同所有人的知识产权,应当提供所有共同所有人同意申报深圳市科技创新奖的证明原件;(五)本实施细则中规定需取得行政许可或者非行政许可审批和登记的,应当提供相应的许可或者审批、登记证明的复印件(验原件);(六)研制工作总结报告原件;(七)应用类科技成果应当提供2个以上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单位的应用证明复印件(验原件);(八)本实施细则第三章要求申请人应当提供的其他证明材料;(九)其他证明项目技术水平的辅助材料。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若干措施的通知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若干措施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公布日期】2021.02.18•【字号】深府办〔2021〕1号•【施行日期】2021.02.18•【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科技成果与知识产权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若干措施的通知各区人民政府,市有关单位:《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实施过程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科技创新委反映。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2021年2月18日深圳市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产业化的若干措施为深化科技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建立符合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科技创新发展规律的科技成果产业化体系,完善“基础研究+技术攻关+成果产业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撑”全过程创新生态链,强化科技创新对高质量发展的支撑作用,制定本措施。

一、实施高质量成果“创新工程”(一)基础研究固本强基计划。

将不低于30%的市级科技研发资金投向基础研究和应用基础研究,支持围绕前沿基础领域和关键核心技术重大科学问题,开展长周期、高风险的原创性研究,努力实现“从0到1”的重大成果突破。

鼓励和支持跨领域、跨学科交叉研究。

(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参与实施国家自然科学基金区域创新发展联合基金(广东)和广东省基础与应用基础研究基金深圳市联合基金,积极争取承担更多的重大基础和前沿科研项目,开展多渠道、多层次、多方式的协同合作,产出更多的原创性科研成果。

(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鼓励高等院校、科研机构、企业和社会力量多渠道加大对基础研究的投入。

(责任单位:市科技创新委)(二)技术攻坚行动计划。

在集成电路、5G、智能网联汽车、超高清显示、生物医药、工业互联网、人工智能、石墨烯等领域,实施清单式排查、矩阵式布局的“链长制”。

发挥产学研深度融合优势,按照“理技融合、研用结合”,建立纵横交错、互联互通“创新联合体”。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法规类别】科技成果鉴定奖励【发文字号】深科信[2004]194号【发布部门】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发布日期】2004.10.15【实施日期】2004.11.01【时效性】失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失效依据】本篇法规已被《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奖励办法实施细则(试行)>的通知》(发布日期:2007年4月5日实施日期:2007年3月28日)废止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的通知(2004年10月15日深科信[2004]194号)为了做好科学技术奖励工作,规范评审工作程序,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规定,我局制定了《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实施细则》。

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规范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评审工作程序,保证评审工作的顺利进行,根据《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深府〔2002〕123)号,以下简称《办法》)的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授奖等活动。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的推荐、评审和授奖,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不受任何组织或者个人的非法干涉。

第四条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聘请专家组成科学技术奖评审委员会及若干学科(专业)评审组,负责市科学技术奖的评审工作。

第五条市科学技术奖授予在我市科研、技术发明、技术开发、成果转化、高新技术产业化等科技活动中做出突出贡献的自然人和组织。

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和促进科学技术进步等方面仅从事组织管理和辅助服务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人,但直接参与研发并做出贡献的人员除外。

市、区人民政府及其所属行政部门不得作为市科学技术奖的候选单位。

第六条申报市科学技术奖的项目,应当是由深圳市单位或个人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科学技术成果,或者是我市单位或个人为第一完成单位(人)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科学技术成果。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11)-深府[2011]1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11)-深府[2011]14号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2011)正文:---------------------------------------------------------------------------------------------------------------------------------------------------- 深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的通知(深府〔2011〕14号)各区人民政府,市政府直属各单位:《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人民政府二○一一年一月三十一日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调动广大科学技术工作者的积极性和创造性,鼓励自主创新,加快深圳国家创新型城市建设,促进我市科学技术事业和高新技术产业发展,根据《国家科学技术奖励条例》和《广东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有关规定,结合深圳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深圳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授奖等各项活动。

第三条市科学技术奖的申报、评审和授奖,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第四条深圳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市政府)设立深圳市科技奖励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奖励委),市奖励委主任由分管副市长担任,成员由市政府各相关部门负责人和专家组成。

市奖励委主要职责是:制订我市科学技术奖励方针政策,研究解决奖励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第五条市奖励委下设深圳市科学技术奖励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市奖励办),设在市科学技术奖励主管机构,市奖励办负责市科学技术奖评审的组织工作和社会力量设立科学技术奖的管理工作。

第二章奖项设置第六条市政府设立深圳市科学技术奖。

市科学技术奖分为以下类别:(一)市长奖;(二)自然科学奖;(三)技术发明奖;(四)科技进步奖;(五)专利奖;(六)标准奖。

第七条市长奖授予对促进我市自主创新和科学技术发展做出重大贡献和产生重大影响的自然人。

(一)在我市建设国家创新型城市工作中取得重大突破或者在科学技术发展中有重大贡献的;(二)在技术创新、科学技术成果转化和产业化中,创造巨大经济效益或者社会效益的。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行政许可等事项移交工作的公告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行政许可等事项移交工作的公告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行政许可等事项移交工作的
公告
文章属性
•【制定机关】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公布日期】2008.03.14
•【字号】深科信[2008]76号
•【施行日期】2008.03.10
•【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
•【时效性】现行有效
•【主题分类】机关工作
正文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行政许可等事项移交工作的公告
(深科信〔2008〕76号)
各有关单位:
因机构职能调整,我局实施的“通信管道建设与使用”行政许可事项、“信息产业部计算机信息系统集成资质认定”一般服务事项自2008年3月10日起移交给深圳市信息化领导小组办公室办理。

特此公告。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二〇〇八年三月十四日。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实施<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指导规则》的通知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实施<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指导规则》的通知

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实施<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指导规则》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信息化建设委员会•【公布日期】2004.04.22•【字号】深信办发[2004]24号•【施行日期】2004.05.3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失效•【主题分类】城市建设正文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印发《深圳市行政机关实施〈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指导规则》的通知(2004年4月22日深信办发[2004]24号)为推进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根据《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深圳市行政机关实施〈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指导规则》,现予印发。

深圳市行政机关实施《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指导规则第一条为推进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根据《深圳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办法》(以下简称《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本规则中行政机关,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及其部门以及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办法》中所指深圳市政府的公众信息网络,是由门户网站“深圳政府在线”(),与信息发布责任单位网站共同组成的综合网站群。

第三条本规则适用于我市政府信息网上公开行为。

本规则由市、区政府信息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市信息化主管部门履行下列职责:(一)在“深圳政府在线”上发布《办法》第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政府信息;(二)组织建设统一的政府信息报送系统(以下简称报送系统),健全政府信息网上公开机制;(三)建立政府信息网上公开联络员制度;(四)负责“深圳政府在线”政府信息公开栏目的规划、设计、监督、检查;(五)对各站点内容的更新情况进行统计,将统计结果报告市政府政务公开主管机构,并负责在“深圳政府在线”上公布;(六)组织有关人员业务培训;(七)指导信息发布责任单位的政府信息网上公开工作;(八)其他应当依法承担的职责。

“深圳政府在线”运行维护机构负责报送系统的建立、运行维护和技术支持。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等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等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等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公布日期】2012.12.07•【字号】深法制[2012]141号•【施行日期】2012.12.07•【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机关工作正文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关于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等行政执法主体的公告(深法制〔2012〕141号)按照《深圳市行政执法主体公告管理规定》(深圳市人民政府令第126号),我办对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福田区17家区级行政执法主体、盐田区11家区级行政执法主体进行了审查,对市地铁运营管理办公室受委托执法进行了审查。

经审查,符合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经市政府批准,现予公告。

深圳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2012年12月7日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公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等法律、法规和深圳市机构编制委员会《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深编〔2012〕16号),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在其职责权限内依法实施行政执法。

现将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行政执法主体的执法职责和权限、主要执法依据等事项公告如下:一、深圳市科技创新委员会执法职责和权限:负责科技行政管理、高新技术企业服务、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管理,对违反科技创新、高新技术产业园区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行为进行查处。

对在科技创新和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弄虚作假骗取荣誉、诈骗钱财、非法牟利或者侵占他人科技成果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虚报、冒领、贪污、挪用、截留用于科技创新财政性资金等行为进行查处;对骗取国家科学技术奖励的行为进行查处;对在申请科技计划项目中提供虚假材料,骗取财政科技经费的行为进行查处;对非法挪用、侵占财政科技经费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反技术市场、技术交易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对违反科技创新法律、法规的行为进行查处;履行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执法职责。

深圳市电子政务以服务公众为核心

深圳市电子政务以服务公众为核心

深圳市电子政务以服务公众为核心深圳交出满意答卷2005年,深圳特区25岁。

当耸立的高楼、宽阔的马路、“时间就是生命、效率就是金钱”这样的意象与理念成为全中国城市的常态时,深圳渐渐淡出了人们的视野。

但是无论如何,它在中国现代化道路上仍然有一种“光荣与梦想”的意义,它本身的发展亦仍然在某种程度上引领时代。

深圳的城市定位很明确:就是用20年左右的时间,在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基础上,努力建设成为国际化城市,成为高科技城市、现代物流枢纽城市、区域性金融中心城市、美丽的海滨城市。

那么如何在这样一个目标下提升整个城市的整体竞争力?信息化在其中起着当仁不让的作用。

深圳电子政务起步早,发展快,这主要基于三方面的原因:一是深圳自身经济实力雄厚,有足够资金进行信息化投资;二是作为新兴城市,深圳一直对信息化很重视,关于经济、城市规划、环保等各种数据记录保存较好;三是行政管理制度简约,体制、政策的容忍度强,管理的协调性好。

1995年至2001年,深圳市对信息化的财政累计投资2.56亿元;2002年投资1.7亿元;2002年,深圳市又被列为全国首批电子政务试点示范城市。

2002年12月,深圳市印发了《深圳市党政机关政务信息化建设纲要》,这部堪称深圳电子政务建设“基本法”的重要文件提出,深圳市的电子政务要力争到2005年,构建和完善“三个网络”(机关计算机专用网络、机要信息传输网、公众服务网)、“两个支撑平台”(安全支撑平台和应用支撑平台)、“三个核心节点”(市委大院、市民中心、市信息网络中心节点),重点建设四类应用系统(机关内部办公业务系统、跨部门和跨地区综合业务管理系统、政务决策多媒体信息服务系统、公众综合信息服务系统)。

全市电子政务实现“框架成型”、”全面覆盖”、“体现效益”的目标,届时全市政府公共服务的上网率将达到50%以上。

这一年,深圳市还首次向社会发布了深圳市信息化白皮书,公布了信息化建设的现状、水平、政策和20个重大项目(2003年又有85个项目确定为信息化重点工程)。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政策扶持项目现场核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政策扶持项目现场核查管理办法》的通知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政策扶持项目现场核查管理办法》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公布日期】2023.12.18•【字号】深工信规〔2023〕13号•【施行日期】2023.12.20•【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关于印发《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政策扶持项目现场核查管理办法》的通知各有关单位:为进一步理顺现场核查工作流程,依法合规开展现场核查工作,我局制定了《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政策扶持项目现场核查管理办法》,现予印发,请遵照执行。

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2023年12月18日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政策扶持项目现场核查管理办法第一条为了规范深圳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以下简称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产业政策扶持项目现场核查行为,促进产业政策扶持项目依法合规审核,提高效率,明确责任,根据产业政策各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按照市级产业政策各扶持计划有关规范性文件开展的现场核查工作。

国家及省、市有关产业政策扶持项目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现场核查,是指市工业和信息化局为审核产业政策扶持项目,根据产业政策各扶持计划有关规范性文件规定对核查对象实地进行了解、调查和核实,并出具核查结论的行为。

第四条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是现场核查的主管部门,主要职责包括:(一)制定核查程序性规定及文书模板;(二)制定核查计划并实施核查工作;(三)对受委托实施核查的第三方服务机构进行监管;(四)根据核查情况作出核查结论;(五)其他根据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应当由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负责的工作。

第五条受委托实施现场核查的第三方服务机构主要职责包括:(一)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委托,按照现场核查的工作相关要求,配备专职人员和必要设备;(二)按照核查计划组织实施现场核查;(三)及时向市工业和信息化局报告现场核查开展过程中发现的违规违法问题;(四)接受市工业和信息化局的监管,配合开展涉及委托工作内容的审计、检查和调查工作;(五)依据委托协议约定,应当由第三方服务机构负责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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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行政许
可实施办法》的通知
【法规类别】科技综合规定与体改
【发文字号】深科信[2005]245号
【发布部门】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发布日期】2005.08.02
【实施日期】2005.08.02
【时效性】现行有效
【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关于印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行政许可
实施办法》的通知
(2005年8月2日深科信[2005]245号)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市政府同意,现予印发施行。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共2项)
编号行政许可事项
1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
2 通信管道建设与使用审批
01号许可事项: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
一、行政许可内容
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10月25日国务院令第251号发布)第三条。

三、行政许可的数量及方式
无数量限制,符合条件者即予许可。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主要利用非国有资产兴办,不以营利为目的,专门从事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成果转让、科技咨询与服务、科技成果评估,以及科学技术知识传播和普及等业务;
(二)业务范围和活动领域符合国家促进科技进步的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
(三)有与业务范围和业务量相当的科技人员,关键业务岗位主要负责人由科技人员担任;
(四)具备必要的科研设施和条件;
(五)有规范的名称,必要的组织机构;
(六)有必要的场所。

法律依据:《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5月24日科技部、民政部国科发政字〔2000〕209号)第二条、第三条。

五、申请材料
(一)登记申请书(原件2份);
登记申请书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拟申请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的基本情况,包括:(1)单位的名称;(2)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3)主要研究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基本情况;(4)拟设立的组织机构及负责人情况;(5)拟购置的科研设施;
2.计划开展的研究项目;
3.宗旨;
4.业务范围;
5.联系方式。

(二)场所使用权证明材料(复印件2份,验房产证或租赁合同原件);
所用场所为自有物业的,需提供房产证明文件;所用场所为租用物业的,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三)与开展业务相关的设备清单(复印件2份);
(四)从业人员中主要科技人员的专业技术资格证明材料,包括学历证明、工作简历、在科学技术活动中做出的主要贡献和能够体现科技水平的其他证明材料等(复印件2份,其中负责人身份证、从业人员学历证书、获奖证书等相关证件或证书需验原件);
(五)凡涉及到企业或企业参与申请的,须出具工商局物价信息中心提供的该企业“核准内资有限责任公司注册登记的有关资料”(复印件2份,验原件);
(六)章程草案(2份);
章程应包括以下内容:(1)名称、住所;(2)宗旨和业务范围;(3)组织管理制度;(4)法定代表人或者负责人的产生、罢免的程序;(5)资产管理和使用的原则;(6)章程的修改程序;(7)终止程序和终止后资产的处理;(8)需要由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章程的范本请到深圳市民政局网站()上免费下载。

法律依据:《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第九条和《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第七条。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主要人员基本信息表》(见附表)。

申请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科技信息网(网址:
)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申请人向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递交申请设立民办非企业单位材料→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审查材料作出同意或不同意的决定,对审查同意的,向申请人出具批准文件;对审查不同意的,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申请人领取批文。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许可后颁发批复文件《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科技类民办非企业单位设立审查意见》。

从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批准之日起,申请人应在30个工作日内到深圳市民政局办理相关手续。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申请人凭批复文件到登记机关办理注册登记。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
主要人员基本信息表
02号许可事项:通信管道建设与使用审批
一、行政许可内容
通信管道建设与使用。

二、设定行政许可的法律依据
《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1999年1月25日深圳市第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第十七条。

三、行政许可的数量及方式
一次通信管道建设申请一般不得超过10管程公里,通信管道使用申请一般不得超过10子孔公里,一个单位1周内只能申报一单。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四、行政许可条件
(一)通信管道建设申请许可条件:
1.持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信基础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2.部队国防通信建设、深圳电视台、深圳海关等专网的建设单位;
3.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工程建设单位。

(二)通信管道使用申请许可条件:
1.持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2.部队国防通信建设、深圳电视台、深圳海关等专网的建设单位;
3.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工程建设单位。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五、申请材料
(一)通信管道建设申请材料
1.填写《深圳市通信管道建设项目申请书》(原件3份,加盖单位公章);
2.项目设计资料(包括系统工程图纸、路由详图)(原件3份);
3.提交各通信运营单位对该项目的通信管道建设需求意见(原件1 份,复印件2份);
4.属市政府、国防专项工程的,必须提交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书(原件1份,复印件2份);
5.第一次申请建设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登记、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二)通信管道使用申请材料
1.填写《深圳市通信管道使用项目申请书》(原件3份,加盖单位公章);
2.项目设计资料(包括系统工程图纸、路由详图)(原件3份);
3.属市政府、国防专项工程的,必须提交经批准的项目计划书(原件1份,复印件 2份);
4.第一次申请使用的单位还需提交以下资料:基础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工商注册登记、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3份,验原件,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六、申请表格
申请人需填写《深圳市通信管道建设项目申请书》(见附表1)或《深圳市通信管道使用项目申请书》(见附表2)。

申请表格可到深圳市行政服务大厅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办文窗口免费领取,或在深圳科技信息网(网址:)上免费下载。

七、行政许可申请受理机关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八、行政许可决定机关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九、行政许可程序
(一)通信管道建设申请办理程序
办文窗口受理申请→通信与网络资源处审核→路由核查→建设信息公示→通信与网络资源处起草批复件→分管领导审批→印制文件→办文窗口返回结果。

(二)通信管道使用申请办理程序
办文窗口受理申请→通信与网络资源处审核→路由核查→通信与网络资源处起草批复件→分管领导审批→印制文件→办文窗口返回结果。

十、行政许可时限
自受理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十一、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一)通信管道建设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关于(××单位)通信管道建设申请的批复》,有效期限:1年。

(二)通信管道使用行政许可证件及有效期限
《关于(××单位)通信管道使用申请的批复》,有效期限:2个月。

法律依据:本实施办法规定。

十二、行政许可的法律效力
(一)通信管道建设,领取许可证并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完成施工(开工前需取得规划、城管、交警部门相关审批)。

(二)通信管道使用,领取许可证并在许可证有效期限内完成施工(开工前需到管道产权单位缴纳相关费用)。

十三、行政许可收费
无。

十四、行政许可年审或年检
无。

附表1
办文窗口受理号:
办文窗口受理时间:年月日
深圳市通信管道建设项目申请书
申请单位(盖章):
申请单位法人签名:
申请文号:
填报时间:年月日
深圳市科技和信息局
通信管道建设项目申请办理指引
一、申请资格:
1.持有国家信息产业主管部门颁发的电信基础业务经营许可证的企业;
2.部队国防通信建设、深圳电视台、深圳海关等专网的建设单位;
3.经市政府批准的专项工程建设单位。

二、申请数量:每一次申请一般不得超过10 管程公里,一个单位1周内只能申报1单。

三、审批依据:
1.《深圳经济特区信息化建设条例》第十七条。

2.深圳市信息化办公室关于加强深圳市通信管道管理的通知(深信办发〔2002〕51号)。

四、办理流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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