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费、通讯费报销管理办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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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费、通讯费报销管理办法
一、目的
为了便于管理及有效的控制办公成本,提高日常办公效率。
二、适用范围
凡在乌鲁木齐市工作,并且已正式与公司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员工。
三、报销标准
(一)、软件开发类:
1、普通员工、骨干员工、项目组长---通讯费、交通费合计150元/人(原工资中交通补助50元包含在内)
2、部门主管---通讯费、交通费合计250元/人(原工资中交通补助50元、通讯补助100元包含在内)
(二)、技术服务类:
1、普通员工、骨干员工、项目组长---通讯费、交通费合计150元/人/内勤类(原工资中交通补助50元包含在内)
2、普通员工、骨干员工、项目组长---通讯费、交通费合计300元/人/外勤类(原工资中交通补助100元、通讯补助100元包含在内)
3、部门主管---通讯费、交通费合计300元/人(原工资中交通补助100元、通讯补助100元包含在内)
(三)、行政财务类:
1、普通员工、骨干员工、项目组长---通讯费、交通费合计150元/人(原工资中交通补助50元包含在内)
2、部门主管---通讯费、交通费合计250元/人(原工资中交通补助50元、通讯补助100元包含在内)
(四)、由于地州人员办公地点属于乌鲁木齐管辖区以外,在当地发生的费用则无法在乌鲁木齐使用,结合实际情况,在原有基础上,提高交通和通讯补助合计50元/人,提高后的补助总计为250元/人。
四、报销办法:
(一)、符合报销要求的员工,每月需按要求向公司提供报销单据,单据包括:上月移动电话历史发票、公交充值报销单或出租车票等,其中移动电话发票用户必须是本人,所有票据当月有效,不得跨月累计。
(二)、如当月提供单据的实际费用大于报销标准,报销时以报销标准为限;如当月提供单据的实际费用小于报销标准的,则不予报销,当月标准按照原标准执行,并不予补发。
(三)、员工每月提供的票据经财务组逐一审查,确认准确无误后,按照标准予以报销,届时将会于工资发放日统一和工资一并发放。
五、相关规定:
(一)、每月25日至30日为费用报销期,逾期则视为放弃报销。
(二)、本月报销上月通讯费及交通费。如本月实际发生的通讯费、交通费无法达到报销标准,可提供其他相关票据补充。例如:完整的短途或长途班车票、火车票、飞机票、新华书店购图书发票(公司名称)、其他购买资料费发票(公司名称)、汽车加油发票(公司名称或公司车牌号)、停车费发票、邮寄费以及其他购买的耗材、低值易耗品发票(公司名称)等等。
六、本办法自2012年7月开始实行,由行政部负责解释。
乌鲁木齐大鹏软件技术服务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