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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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健康体检管理制度
1. 目的
为了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加强职业健康监护管理,保护劳动者的健康,不断增强职工的职业卫生意识,全面提高职工的健康水平,特制定本制度。
2. 适用范围
本制度适用于葫芦岛港集团有限公司各部、室、作业公司及独立子公司、分公司和劳务外包公司、工程外包公司。
3. 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
《职业健康监督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项目申报管理办法》
《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分类管理办法》
《职业病危害事故调查处理办法》
《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警示标识》
《工作场所有害因素职业接触限值》
《职业健康体检标准》
4. 定义
4.1 职业病:指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
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4.2 职业病危害: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4.3 职业危害因素:职业活动中影响劳动者健康的各种危害因素的统称。
4.4 职业病禁忌症: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病危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病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他人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5. 职业病危害因素分布
6. 强制性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
7. 职业健康检查分类
职业健康监护分为上岗前检查、在岗期间定期检查、离岗时检查、离岗后医学随访和应急健康检查五类。
如最后一次在岗期间的健康检查是在离岗前的90 日内,可视为离岗时检查。
8. 职责
8.1 人力资源部负责对新入职员工职业危害告知。
人力资源部与新老员工签订合同时,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危害及其后果、职业危害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危害劳动告知合同的,应按国家职业危害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危害的作业时,各班组应向员工如实告知,现所从事的工作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8.2 安全环保部负责对新入职员工、员工在岗期间、离岗职业健康体检,负责应急健康检查,负责对职业病患者在离岗后需进行医学随访检查。同时履行告知的义务。
8.3 安全环保部负责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告知。
安全环保部应如实告知员工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发现疑
似职业危害的及时告知本人。员工离开本公司时,如索取本人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复印件,公司应如实、无偿提供,并在所提供的复印件上签章。
8.4 安全环保部根据职业健康体检结果,负责向人力资源部建议不得安排职业禁忌劳动者严禁从事所禁忌作业,如果已在岗的,及时调整岗位。
8.5 计划财务部负责提供职业健康检查资金。
8.6 港集团下属子公司自负责所属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同时对发生的职业病禁忌症负责。
8.7 劳务外包公司和工程外包公司自行负责员工职业健康检查和职业健康监护。
8.8 各单位应按职业健康检查安排,按照安全环保部要求认真组织好当期的生产和参加体检工作,保证如期足额参加体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