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XX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科学技术进步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及省部有关文件的规定,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为充分调动全校师生员工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学校建立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导向机制和利益分配机制,通过股权激励、发明人与学校共同转化科技成果等手段,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进行的商业化应用和产业化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教职工承担国家、地方财政性资金资助的科技项目、企事业等单位委托的科技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所形成的职务技术成果,学校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
主要包括:(一)专利,包括发明、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二)技术秘密,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以及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未公开的技术等;(三)计算机软件、集成电路布图设计;(四)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可作为生产要素的技术。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完成人(团队)包括对该成果完成做出主要贡献的人员,以及在成果转化过程中做出贡献的人员。
第六条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转让(许可)科技成果,或者转让利用科技成果作价投资形成的股份所取得的收益。
第七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一切职务科技成果的转让、许可、作价入股等活动。
第八条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涉及的知识产权问题按《西南交通大学知识产权管理规定》执行。
第二章组织实施与管理第九条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科学技术处(校知识产权办公室)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管理、组织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十条学校构建科技成果管理、转化、服务紧密结合的一体化工作体系,运用市场化机制,充分发挥好科技产业集团、国家大学科技园及其他科技成果转化平台的作用,优先将科技成果放入这些平台进行转化。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条为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和XX市《关于开展市级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改革试点工作的通知》及有关文件规定,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的有形或无形资产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等。
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
完成以上成果的课题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或者依照合同的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
第五条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
学校科技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是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和认定的管理机构,确认成果的权属并审批、签署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成果完成人所在单位协助督促实施,配合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任何个人或学院(部、系、所)以XXXX大学的名义(学校授权除外)对外签定科技合同由行为人自行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六条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一)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二)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履行合同的相关程序(一)成果完成人在科技处领取科技成果转化申报表,与成果需求单位在充分协商的基础上提出协议文本(合同)初稿。
(二)协议文本(合同)初稿及申报表报经所在学院主管领导审批同意后,报科技处审核并签署合同。
(三)科技成果转化可通过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协议定价等方式确定成果交易价格。
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提升我校科技创新和社会服务能力,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XX学院教职员工及学生利用学校有形及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等资源以及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所完成的,XX学院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
包括但不限于:专利申请权、专利权、计算机软件著作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专有权、专有技术、技术秘密和技术信息等。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学校采取实施许可、技术转让或作价投资(作价入股、自行投资)等方式,向企业、个人或其他机构转移转化科技成果。
第四条本办法所称收益,是指学校转化科技成果所产生的权益,包括实施许可收入、技术转让收入、利润分成或作价投资所形成的股权及股权红利等。
第五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完成人(以下简称“成果完成人”),是指对职务科技成果做出创造性贡献的成员。
原则上由科技成果的项目负责人在得到全体成果完成人的书面授权后,作为成果完成人的全权代表承担相应权利和义务,办理相关手续并在全体成果完成人中间合理分配收益。
第二章组织管理第六条学校实行科技成果登记制度,各单位或各成果完成人应及时向科研处申请登记其已完成的科技成果。
第七条科研处负责管理、指导、协调和服务各单位开展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各单位及个人不得自行签订职务发明的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科研处负责培育有应用和转化前景的科技成果,做好校内外科研信息的收集、整理及发布,组织科研成果转化方案的可行性论证,提供相应的政策和法律帮助。
相关单位应采取相应措施,在研究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及配套政策落实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予必要的支持,共同推进科技成果转化。
第八条科技成果完成人有义务协助科研处开展成果的转化工作,不得阻碍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不得将职务科技成果及其技术资料和数据占为己有,侵犯学校的合法权益。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实施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实施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进一步鼓励、激发广大科研人员投身科技成果转化的工作热情,促进我院科技成果更好服务经济社会发展,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保障学院和科研人员利益,贯彻落实教育部《关于进一步推动高校落实科技成果转化政策相关事项的通知》(教技厅〔2017〕139号)和陕西省教育厅、科技厅、财政厅《关于落实以增加知识价值为导向分配政策促进省属高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的实施意见》(陕教〔2017〕1号)等相关文件,结合我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院所属单位或个人,通过执行学院工作任务或利用学院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具有实用价值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已经产权化的成果(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新产品、新材料、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等)和未产权化的创新知识、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软件、算法及各种新的产品、工艺、方法、设计、配方、材料等创新知识与技术。
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院。
完成以上成果的团队和个人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本办法所指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二章组织与管理第四条为了加强成果转化工作的组织领导,学院成立科技成果转化领导小组,领导学院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领导小组组长:院长领导小组副组长:主管科研工作的副院长领导小组成员:教务科研处、计划财务处、后勤处、人事处等与成果转化有关的部门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作为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决策机构,负责制定科技成果转化发展战略及促进政策,统筹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科技成果转化办公室,作为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常设机构,为相关科研人员和团队提供科技成果转化专项管理与服务,办公室设在教务科研处。
第五条学院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
学院教务科研处是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是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和认定的管理机构,并负责确认成果的权属归属,并审批、签署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横向科研项目合同。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新局面,为广大师生营造创新创业氛围,弘扬创新文化,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根据相关规定,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中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科技人员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本办法中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新服务等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一切职务科技成果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活动。
职务科技成果是指学校科技人员利用学校有形资产、无形资产、技术条件、人员智力和劳力等资源所取得的智力成果,该成果的所有权归学校。
成果的研究发明者、主要负责人或团队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法律法规;应当符合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应当维护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应当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有利于学校科技事业的发展,有利于学校的学科建设,有利于师生员工积极性的发挥。
第五条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的转化有决定权,但应充分尊重成果完成人的意愿。
成果完成人应积极支持和配合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第六条学校鼓励科技成果转化。
职务科技成果成功转化之后,学校将对成果完成人和在成果转化中做出重要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奖励,并作为岗位考核、职称评定和评先评优时的重要依据。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七条学校成立XX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领导小组,负责制定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规划和政策,全权对学校职务科技成果进行处置,并协调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涉及的相关部门。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科技园,负责日常工作。
第八条科学技术研究院是学校科学研究、技术开发以及科技成果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汇总和认定,确认成果的权属。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XX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学院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深化学院科研体制机制改革,充分调动和激发学院教职工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和创新活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修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XX市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和《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释放科技人员创新活力的意见》(办发〔2017〕44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学院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规定的科技成果是指学院教职工在校工作期间取得的学院有自主知识产权的职务科技成果。
具体是指执行学院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以及通过对某种社会问题或现象进行观察、分析、研究、实验所获得的具有理论意义和应用意义的结论。
职务科技成果的持有权、使用权和转让权属于XX学院,成果完成人为学院教职工个人和研究团队。
第三条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和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以及发展新产业等活动,以及把潜在的、虚拟的、间接的精神生产力转化为现实的、真正的、直接的物质生产力以取得经济效益的过程。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法并依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在科技成果转化过程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成果转化活动须遵守国家法律法规,不得损害学院合法权益。
第五条科技成果主要包括:(一)专利成果,包括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和外观设计专利;(二)技术秘密,包括未申请专利的技术、未授予专利权的技术以及不受专利法保护的未公开的技术等;(三)软件著作权等;(四)翻译作品与文学艺术作品,包括文学作品、剧本、艺术设计、音乐作品等;(五)语言服务、语言培训、技术咨询、技术培训等;(六)法律、法规认可的其他可作为生产要素的技术。
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管理办法
xx人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符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调动广大教职工从串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积极性,规范我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维护学校和教师的合法权益,根据xxxx有关 xxx(xxx等相关法律和文件的精神,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枝成果”,是指学校所屬单位或个人(含返聘人员),承担政府、事业单位、企业和学校项目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所形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外观设计专利、计算机软件著作权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新品种(植物新品种权)等。
完成以上成果的课题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学狡对职务科技成果享有法律规定的一切权利,有权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使用、收益、处置、许可、请求保护等,学校对职务科技成果使用、转让的收益按本办法具依细则规定处理。
学校与其他研究机构、企业共同承担或实施的科技项目,在项目实施前应按照国家相关法律和学校规定就科技成果权属进行约定并签署合同或协议,项目产生的科技成果权属按合同或协议确定。
第三条本办法所秘的“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本办法中“作价入股”,是指成果完成人利用其职务科技成果作为出资创办公司或向公司增资扩股。
第五条本办法适用于下列人员:1. 本校教职工:本校任职的教师、职员、聘用人员、实习人员、博士后、师资博士后、访问学者和进修人员等。
2. 本校学生:被学校依法录取、具有学籍的受教育者。
第六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活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依法并按照合同的约定,享受利益,承担风险。
第七条学校统一管浬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签署科技成果转化合同,任何个人、课题组或学院、系、所等未经学校书而同意擅自以xx大学名义或以自身名义对外鉴订三J片--三转移转化有关的合同均是侵权行为,由行为人承担唱丘三二亍一任。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XX学院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国有资产管理,规范和促进学院科技成果转化活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法规和文件精神,结合学院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学院所有聘用人员和在读研究生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第三条本办法对相关概念作如下定义:(一)本办法所涉及“科技成果”系指学院职务技术成果,即学院聘用人员和在读研究生完成学院承担的科技任务,或者利用学院的名义,或者主要利用学院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发明创造。
包括已经申请专利的职务发明、授予专利权的发明创造、软件著作权和其他非专利的技术、工艺、方法、产品等。
在已完成转化科技成果基础上,利用或者主要利用学院的人力、物力等资源对原成果进行升级、改造,若实施转化,适用本办法。
(二)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转化”主要指成果的应用、转移和产业化等类型。
“成果应用”是指该成果在其他科研项目、样机、装备、产品研发过程中的有偿使用,一般指单件单次应用;“成果转移”是指成果权益归属的有偿变更,含转让和许可等一次性交易;“成果产业化”是指以该技术成果为基础,组建企业,开发产品,进行市场销售。
第四条以下科技成果转化方式适用本办法:(一)向其他法人或自然人转让或许可实施科技成果;(二)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三)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权或者出资比例实施转化;(四)其他协商确定的合法方式。
第五条学院鼓励师生参加科技成果转化活动。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应当遵守法律法规,维护国家和学院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二章组织和实施第六条科技成果形成后,由科研管理处进行校内备案登记,资产管理处进行产权备案,确认该成果的产权属性。
第七条在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学院相关职能部门和院系的主要职责如下:科研管理处负责组织科技成果的筛选、登记和维护;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校内科技成果信息发布和对外推介,社会需求信息的收集和发布;科技成果转化基金管理。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模版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国务院《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教育部科技部关于加强高等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若干意见》(教技〔2016〕3号)及江苏省《关于深化科技体制机制改革推动高质量发展若干政策》(苏发〔2018〕18号)文件精神,充分发挥学校学科、人才和科技等资源优势,营造良好的创新创业环境,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是指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包括但不限于已经产权化的成果(专利、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植物新品种、计算机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等)以及未产权化的创新知识、专有技术、技术秘密、软件、算法及各种新的产品、工程、技术、系统的应用示范等。
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的主要方式包括:(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四)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中各方的职责。
大学科技成果转移转化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学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
科学技术研究部主管科技成果转移转化工作的实施,办理成果转移公示、技术转让和许可、合同审核,报送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等工作;国有资产管理处、江苏苏大投资有限公司负责科技成果作价投资的管理;人力资源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教职工兼职和在职离岗创业行为的管理;财务处负责科技成果转化收益使用的管理。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拟转化的科技成果确定价格可通过如下任意一种方式确定: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或第三方评估机构评估等市场化方式。
(最新版)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管理办法
学院科技成果转化和收益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贯彻落实国家和X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我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更好地服务地方经济建设发展,深化我校科技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进一步调动教师投身科学研究、科技创新的积极性、创造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根据《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2015年8月修正)、《关于印发实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的通知》(国发〔XXXX〕16号)和X科技厅、财政厅《关于事业单位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桂政办发〔2015〕13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学校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等。
职务科技成果的所有权属于学校。
完成以上成果的课题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三条广义的科技成果转化包括科技成果的后续试验、开发、完善和科技成果的转让、产业化;本办法所称的科技成果转化是指科技成果的转让和产业化,即可商品化的科技成果从科研领域转移到生产领域,从知识形态转变为物质形态,从成果持有者转移到社会需求者,从而作为生产要素投入实际生产中,实现其使用价值和价值,并获得预期收益的活动或过程。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的产业政策,节约资源和保护环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协调集体和个人利益。
第五条学校对科技成果转化实行统一管理。
学校科技处是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的统一归口管理部门,是科技成果的申报登记、认定和管理机构,确认成果的权属并审批、签署科技成果转化合同。
合同的签订必须是学校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校内研究机构(不能以行政部门、二级学院等二级单位签订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否则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的签订均是侵权行为,由行为人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为了规范我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管理工作,调动广大教职工和各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XXX制定了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指我校教职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资源所完成的职务技术成果,XXX对其拥有完全或部分知识产权。
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面对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和市场前景的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产品、新工艺、新材料,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该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转让费、许可费、技术入股的股权与该成果相关的所有权益。
学校鼓励成果完成人(课题组)进行科技成果转化,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管理,合理分配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收入,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科学研究处负责校内外科技信息的收集、整理,以及科技成果发布和企业需求信息的搜集与沟通,负责组织我校相关单位或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开展成果转化活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以科技成果作价入股产生的技术股份的管理等相关工作。
相关单位应采取积极措施,对科技成果转化中的队伍组织,技术支撑环节等方面加强协调并给与必要的支持,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成果完成人(课题组)不得将职务技术成果及其技术资料据为己有,可自行转化成果,但应事先向学校报告并与学校签订协议,依法保证学校应享有的权益。
科技成果转化的具体形式由需求单位、科学研究处和成果完成人(课题组)共同商定,可以采用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向他人转让科技成果、许可他人使用科技成果、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方式进行转化。
第十条,科学研究处将审查科技成果转化合同,并代表学校签署合同。
校内各级单位没有独立法人资格,不得私自签署科技成果转让、技术服务和技术咨询合同。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方法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依法规范我校科技成果的转化管理工作,提升我校教职员工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维护学校和个人的合法权益,依据《科学技术进步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条例》《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创新假设干政策措施的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当前的具体情况,特制订本方法。
第二条本方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我校(含直属医院)教职员工在职期间利用本单位的科研条件及各级政府支持的科研经费,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第三条本方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新模式,开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应当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那么,依据法律法规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受利益、承当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保护知识产权,遵守法律, 维护国家利益,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第二章组织机构及职责第五条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公司指导协调、落实全校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第六条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公司负责学校科技成果转化过程管理,制定并执行促进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
第三章科技成果推广第七条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公司负责整理、发布学校科技成果信息和企业需求信息,以及提供其他中介服务。
除本方法另有规定外,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原那么上必须通过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公司进行转化。
第八条学校持有的科技成果应当通过协议定价、在技术交易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价格。
通过协议定价的,应当在学校及成果完成单位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拟交易价格和受让方信息,公示时间为15天。
第九条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公司每年向领导机构报送学校上一年度科技成果转化年度报告,年度报告内容主要包括: (一)科技成果转化取得的总体成效和面临的问题。
(二)依法取得科技成果的数量及有关情况。
(三)科技成果转让、许可和作价投资情况。
深圳XX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深圳XX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所属单位或个人,承担国家、地方和企业项目或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人力及其他条件以及执行学校工作任务所完成的职务科技成果,包括专利和非专利技术、工艺、方法、设计、产品、材料等。
完成科技成果的课题组和个人在本办法中统称为成果完成人。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应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信的原则,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符合国家和地方产业政策,维护国家和学校利益,有利于发挥科技人员积极性。
第四条科研成果转化办公室(以下简称“科技办”)和社会科研处(以下简称“社研处”)是学校分别负责自然科学和人文社会科学科技成果转化工作的主管部门。
第五条科技成果转化可采用以下方式:(一)向他人有偿转让;(二)许可他人有偿使用;(三)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四)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出资比例;(五)自行投资实施转化;(六)其他协商确定符合法律法规的方式。
第六条科技成果价格可通过协议定价、技术市场挂牌交易、拍卖等方式确定。
通过协议定价的,须在学校网上公示科技成果名称、成果完成人、转化方式和拟交易价格等信息。
第七条科技成果转化合同签署程序:(一)成果完成人、成果完成人所在学院与成果受让方协商制订成果转化合同;(二)科技办或社研处对成果转化合同进行初审,并按学校合同管理办法规定提交会审审查;(三)根据学校合同管理办法规定签署成果转化合同。
第八条合同履行过程中出现纠纷时,成果完成人应积极配合学校与受让方协商解决。
不能达成协议时,应申请仲裁或向法院起诉。
第九条科技成果转化所得收益,全部纳入学校收入,实行统一管理。
本办法所指“收益”是指成果转化所产生的一切权益,包括技术合同经费、转让费、许可费、利润分成(或收入提成)、技术(成果)入股的股权收益及其他与成果转化相关的所有权益。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为推动科技成果转化,促进科技与经济的融合发展,加强科技成果管理和转化工作,制定了《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
一、总则1.1 目的本办法的制定目的是为了规范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工作,推动科技成果与社会经济发展的深度融合,促进科技创新,为国家科技创新体系建设提供有力支持。
1.2 适用范围本办法适用于国内各类大学科研机构的科技成果转化工作。
1.3 定义(1)科技成果:指在科学研究、技术开发、试验验证等过程中产生的具有科学性、技术性和经济可行性的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等。
(2)科技成果转化:指将科技成果转化为市场化产品和技术服务的一个过程,包括利用成果进行产业化、知识产权转让、咨询服务、技术服务等。
(3)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指依托于大学或研究机构的一种重要组织形式,用于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机构。
(4)基础科研成果:指具有原创性、探索性、基础性质的科技成果,包括理论成果、实验研究成果等。
(5)应用科技成果:指将基础科研成果转化为应用产品和技术服务的科技成果。
1.4 主管部门教育部科技司是本办法的主管部门,对大学科技成果转化工作进行指导和管理。
二、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建设和管理2.1 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建设大学应该建设科技成果转化机构,机构的主要职责包括:(1)负责科技成果的推广、转化、转让及其他技术服务;(2)协调大学内部资源,组织科技成果的评审及知识产权的申请与维护;(3)管理科技成果的转化过程。
2.2 科技成果转化机构的管理(1)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应成立机构管理工作组,负责机构内部的管理工作。
(2)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应按照科技成果的性质和应用方向,制定转化计划和实施方案,确保科技成果的转化质量和应用效果。
(3)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应按照实际需要和科技成果的管理要求,建立科技成果转化项目管理制度,并监督和检查项目的执行情况。
(4)科技成果转化机构应加强人才队伍建设,突出校内研究团队的领军作用,建设优秀的专业化科技转化队伍。
辽宁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
辽宁工业大学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试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进一步激发学校师生员工投身创新创业的活力,促进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规范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维护学校教师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若干规定》(国发〔2016〕16号)、《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体制机制改革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的若干意见》、《深化科技体制改革实施方案》、《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辽政发〔2015〕55号),以及《辽宁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转移的意见》(辽政发〔2016〕34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是指学校师生员工为提高社会生产力水平而通过科学研究与技术开发所产生的具有实用价值的成果。
所称职务科技成果,是指执行学校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学校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科技成果。
本办法所称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试验、开发、应用、推广直至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本办法适用于学校一切职务科技成果的技术转让、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等方面的活动。
第三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有利于加快实施创新驱动发展战略,促进科技与经济的结合,有利于提高经济效益、社会效益和保护环境、合理利用资源,有利于促进经济建设、社会发展和维护国家安全。
第四条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尊重市场规律,遵循自愿、互利、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依照法律法规规定和合同约定,享有权益,承担风险。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中的知识产权受法律保护。
科技成果转化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和学校的有关规定,在维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前提下,保障学校的权益不受损害。
第二章组织实施第五条辽宁工业大学科学技术处(以下简称科技处)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部门,负责校内科技成果的收集、整理、发布、推广和拓展科技成果转化渠道,积极向企业与技术中介推广我校科技成果,加强学校对外合作与交流,推进科技成果产业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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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科技成果转化为现实生产力是创新驱动发展的本质要求。
为调动广大教职工和校内各单位从事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加快科技成果转化,规范科技成果使用、处置和收益管理,通过成果应用体现创新价值,通过成果转化创造财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促进科技成果转化法》等法律及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涉及的科技成果是指我校教职工承担国家、地方、企事业等单位的科研项目或利用学校技术、人力及条件资源所完成的包括软科学成果在内的职务科技成果。
职务科技成果的权属归学校,成果完成人可以是学校教职工个人,也可以是研发团队。
第三条本办法中科技成果转化是指为提高生产力水平而对科技成果所进行的后续开发和应用,尤其是形成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新产品以及发展新产业等活动。
学校和成果完成人共同对职务科技成果进行转化。
第四条本办法中收益是指科技成果转化产生的一切现金收益和股权收益。
第五条学校鼓励和支持科技成果转化,合理分配收益,奖励在科技成果转化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并对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实施科学和规范化管理。
第二章组织实施与管理第六条学校成立科技成果转化工作领导小组(以下简称领导小组),组长由校长担任,副组长由分管科技和产业的校领导担任,成员由科学研究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资产经营有限公司、财务处、组织部、人事处、纪委、监察处、审计处主要负责人组成。
领导小组作为学校国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授权管理和处置科技成果转化的决策机构,主要负责制订和完善科技成果转化的相关政策、办法,讨论和决定重大科技成果转化事宜。
领导小组下设知识产权与技术成果转移中心(以下简称转移中心),挂靠科学研究处。
转移中心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管理的常设机构,具体负责知识产权与科技成果转化的日常管理服务工作。
转移中心成立科技成果转化专家咨询委员会(以下简称咨询委员会),咨询委员会由精通行业成果交易和运作流程的专业人员、法律、风投、产权评估和融资等人员组成,尤其注重具有熟悉国际行业运作流程的人才参与。
咨询委员会主要对科技成果转化提供咨询帮助。
第七条科学研究处、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单位共同加强科技成果转化形成的国有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学校授权高校应用技术研究院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应研院公司)作为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市场化运作的经营单位,经营管理学校以技术入股方式所形成的资产。
第八条学校可以自主决定科技成果转化的方式,具体由转移中心、成果完成人和受让单位共同协商。
科技成果可以采用下列方式进行转化:(一)自行投资实施转化;(二)向他人转让该科技成果;(三)许可他人使用该科技成果;(四)以该科技成果作为合作条件,与他人共同实施转化;(五)以该科技成果作价投资,折算股份或者出资比例;(六)其他协商确定的方式。
第九条科技成果许可、转让程序:(一)申请登记:拟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成果完成人到转移中心填写科技成果转化申请表。
(二)知识产权认定:转移中心对拟转化的科技成果进行所有权认定。
(三)初步定价:转移中心组织成果完成人与受让单位对拟转化的成果进行初步定价。
初步定价主要采取协议定价方式,同时积极推荐科技成果到规范的技术市场进行挂牌交易,对多个企业有受让意愿的科技成果,也可采用竞价拍卖等方式。
(四)处置审批并公示:审批采用分级审批制,报国资委备案。
初步定价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科研处审批;初步定价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审批;初步定价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提交校务会审批。
审批结果在全校范围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
(五)合同签订:公示无异议,交易合同由转移中心代表学校签订。
第十条科技成果作价入股程序:(一)提出申请:成果完成人到转移中心提出作价入股申请。
(二)知识产权认定:转移中心对拟转化的科技成果进行所有权认定。
(三)价值评估:转移中心组织具有资质的第三方评估机构进行资产评估,出具正式评估报告,确定评估价格。
(四)制定出资方案:由成果完成人、转移中心和技术受让方等协商,草拟技术出资方案。
(五)处置审批:审批采用分级审批制,依据不同评估价格分别由不同单位进行审批,确定对外投资行为及收益分配比例,报国资委备案。
评估价格在200万元(含2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科研处审批;评估价格在200万元以上500万元(含500万元)以下的项目,由领导小组审批;评估价格在500万元以上的项目,提交校务会审批。
(六)公示或挂牌:对通过审批的出资方案在校内进行公示,公示期为15日。
或组织挂牌交易,形成对外投资的最终价格。
(七)合同签订并办理出资手续:根据审批和公示(或挂牌)后的结果,作价入股的交易合同由学校委托应研院公司签订,并对后续股权进行运营管理。
同时资产与实验室管理处、财务处和资产经营有限公司等相关职能单位进行国资、财务和专利变更手续,实施无形资产对外投资。
第十一条学校积极完善知识产权评估的方法与机制。
知识产权的评估要考虑研发资金投入、技术创新性、产品的成熟度、关联产业及市场等因素。
对其技术先进性、产品的成熟度及其潜在市场价值的评估可请咨询委员会专家做定性评估或定量评估。
学校对知识产权的评估应充分征询、尊重成果完成人的意见,并及时反馈第三方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意见,为成果的议价估值提供参考。
评估费用由成果完成人和学校根据收益分配比例共同承担。
第十二条学校鼓励本校科技成果和社会资本结合,作价入股,实施科技成果转化和产业化。
学校股权划入应研院公司进行管理。
第三章技术权益第十三条学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应当以合同形式约定该科技成果有关权益的归属。
合同未作约定的,按照下列原则办理:(一)在合作转化中无新的发明创造的,该科技成果权益归学校所有;(二)在合作转化中产生新的发明创造的,该新发明创造权益归合作各方共有;(三)对合作转化中产生的科技成果,各方都有实施该项科技成果转化的权利,但须经合作各方同意。
第十四条学校与其他单位合作进行科技成果转化的,合作各方应当就保守技术秘密签订协议,不得违反协议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技术秘密的要求,不得擅自披露、允许他人使用该成果。
第四章收益分配第十五条通过科技成果转化所取得的收益一律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统一管理,并按照本办法进行收益分配。
第十六条学校科技成果转化收益按如下办法分配:(一)科技成果以转让或者许可他人使用等方式转化的,所取得的现金收益按照成果完成人和学校9:1的比例进行分配。
成果完成人可根据本人意愿将收益作为个人奖励或者科研经费,作为科研经费部分的不提取管理费。
成果转化后产生的经济纠纷,也按此比例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
(二)科技成果以技术入股形式转化的,技术股权最多可按9:1的分配比例由成果完成人和学校分别所有,具体分配比例根据技术转移实际情况而定。
成果完成人持股所分得的红利,归个人所有;应研院公司代表学校持股所分得的红利用于学校科技成果转化工作,并在应研院公司设专门资金账户管理。
成果转化后产生的经济纠纷,按照股权结构承担相应的经济风险。
第十七条学校正职领导和领导班子成员中属中央管理的干部,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获得现金奖励,原则上不得获取股权激励。
其他科技人员是科技成果的主要完成人或者对科技成果转化作出重要贡献的,可以按照国家相关规定获得现金、股份或者出资比例等奖励和报酬。
第十八条研发团队的收益,由团队负责人主持进行分配,相关事项需签订书面材料,并报转移中心备案。
第十九条学校鼓励校内外人员和中介机构对我校科技成果转化进行中介服务,可通过协议约定中介费用收取比例,中介费用由成果完成人承担。
第五章表彰、奖励、保障第二十条学校鼓励科技成果转化,设立科技成果转化贡献奖,每年对科技成果转化完成者以及在科技成果转化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予以表彰和奖励。
第二十一条学校在职称评聘工作中,将科技成果转化指标列入职称评聘体系,充分调动职工科技成果转化的积极性。
第二十二条学校建立知识产权专项基金,用于支持包括专利、标准、软件著作权、作品著作权、新品种、新药证书等知识产权的保护和开展科技成果评估、鉴定、可行性论证等工作。
第二十三条学校支持和鼓励教师创新创业,从事科技成果转化、创办科技型公司。
分兼职和专职创业两种:兼职创业是指教师在完成原岗位工作的前提下,经学校批准,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创办科技型公司。
领导干部经批准可兼任与本校或者本人教学科研领域相关的社会团体、基金会、民办非企业单位和企业等职务,在兼职单位获得的报酬按照中组部有关规定执行。
除中央管理的干部外,学校领导班子成员中的“双肩挑”人员、院系所和内设机构领导人员不担任领导职务后,其兼职可不再按照领导人员管理。
(二)专职创业是指教师在一定时间内专门从事科技成果转化或创办科技型公司。
经本人申请,学校批准后,可离岗创业。
离岗创业期间,教师所承担的国家科技计划和基金项目原则上不得中止,确需中止的应当按照有关管理办法办理手续。
第二十四条转移中心作为科技成果转化的管理与服务机构,应引入新的人员聘用机制及激励约束机制,逐步建立科技成果转化服务的专业队伍。
第二十五条在科技成果转化中获得报酬和获得学校奖励的个人,应依法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二十六条为防控风险,提供法律帮助,学校聘请专职法律顾问负责对科技成果转化行为进行审核与指导。
第六章法律责任第二十七条我校教职工未经学校允许,泄露学校的技术秘密,或者擅自转让、变相转让职务科技成果的,参加科技成果转化的有关人员违反与学校的协议,在离职、离休、退休后约定的期限内从事与原岗位相同的科技成果转化活动,给学校造成经济损失的,依法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七章附则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科学研究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