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完整word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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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技术和风险管理,以及质量控制的监督和评估。

该委员会(或负责人)应当由具备相关专业知识和经验的人员组成,主要职责包括:一)监督和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的有效性;二)制定和更新技术和风险管理政策和程序;三)监督和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技术和风险管理控制;四)制定和更新质量控制程序,包括内部审核和自我评估;五)监督和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目标的实现情况;六)向主任会计师报告有关质量控制制度和程序的有效性、技术和风险管理控制的情况以及质量控制目标的实现情况等。

第三章职业道德规范第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应当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和业务准则,以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维护职业道德,保证业务质量。

第十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职业道德规范的宣传、培训、监督和制裁机制,确保全体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

第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机制。

并在此基础上,建立健全业务质量控制的审核和监控机制。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客户的特点和需求,制定合理的业务计划,确保业务质量。

第四章人力资源第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人力资源管理制度,包括人员招聘、培训、考核、激励、晋升和离职管理等环节,确保会计师事务所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符合业务需求。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新员工提供规范的入职培训和在职培训,使其了解和掌握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和职业道德规范等内容。

会计师事务所应当为员工提供晋升和发展的机会,建立健全激励机制,使员工能够在良好的工作环境中发挥自己的才能和创造力。

第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员工考核机制,根据员工的实际表现和能力,进行绩效评估和晋升决策。

同时,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离职管理制度,确保员工离职后不泄露会计师事务所的商业机密和客户信息。

第五章业务执行第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根据客户需求和业务特点,制定合理的业务计划。

并按照计划有序地开展业务工作。

会计师事务质量控制制度(3篇)

会计师事务质量控制制度(3篇)

第1篇一、引言会计师事务作为我国市场经济中不可或缺的一环,承担着为企业提供财务会计服务、进行审计、税务筹划等重要职责。

为了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专业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提高服务质量,防范和减少职业风险,会计师事务所必须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

本文将从质量控制制度的背景、目的、内容、实施和监督等方面进行阐述。

二、背景与目的1. 背景随着我国市场经济的发展和会计行业的日益成熟,会计师事务所在市场竞争中的地位越来越重要。

然而,近年来,一些会计师事务所因质量控制不严,导致出具虚假审计报告、违规操作等问题频发,严重损害了会计行业的声誉和客户的利益。

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行为,提高服务质量,我国政府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法规,要求会计师事务所建立健全质量控制制度。

2. 目的(1)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提供的专业服务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提高服务质量。

(2)防范和减少职业风险,降低会计师事务所的经营风险。

(3)树立会计行业的良好形象,增强社会公众对会计行业的信任。

三、内容1. 组织结构(1)设立质量控制委员会,负责制定和监督实施质量控制制度。

(2)明确质量控制委员会成员的职责和权限。

(3)建立质量控制部门,负责具体实施质量控制制度。

2. 质量控制标准(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行业规范。

(2)遵循职业道德规范,确保独立性。

(3)提高专业能力,确保服务质量。

(4)加强内部管理,防范和减少职业风险。

3. 质量控制程序(1)接受业务委托:评估业务风险,确保符合质量控制标准。

(2)项目质量控制:制定项目质量控制计划,实施质量控制程序。

(3)质量控制检查:定期或不定期地对项目进行质量控制检查,确保质量控制程序的执行。

(4)后续程序:对项目质量控制结果进行评估,及时采取措施改进。

4. 职业道德规范(1)保持独立性,确保审计报告的客观公正。

(2)遵守保密原则,保护客户利益。

(3)加强职业道德教育,提高职业道德水平。

(4)抵制商业贿赂,维护会计行业的良好形象。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一、制度背景和目的二、质量控制政策1.会计师事务所制定详细的质量控制政策,向全体员工传达并让其理解和遵守。

2.会计师事务所要建立质量控制的框架和流程,确保按照客户的要求和业务规定提供服务。

3.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一套内部审计体系,定期审核和评估业务流程,确保质量控制政策的执行情况。

三、质量控制组织和职责1.会计师事务所应设立质量控制委员会,由高级管理人员组成,负责制定和监督质量控制策略的实施。

2.质量控制委员会应设立一个专职质量控制经理负责质量控制事务的日常开展,并向质量控制委员会汇报。

四、质量控制程序1.业务接受程序2.分配资源3.项目执行4.独立性5.文件归档五、质量控制监督和改进1.会计师事务所应定期对质量控制机制进行内部审计,发现问题及时改进。

2.会计师事务所应与相关监管机构合作,接受外部审计,提高质量控制的透明度和有效性。

六、员工培训1.会计师事务所应定期组织员工培训,提高员工的专业知识和技能水平。

2.员工应定期参加行业内的培训和研讨会,紧跟行业最新动态,不断提升自身能力。

七、违规行为处理1.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违规行为处理机制,对发现的违规行为进行严肃处理。

2.会计师事务所应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确保良好的内部监控机制。

以上是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基本要素和内容,旨在确保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提供高质量的服务,满足客户的需求,同时降低风险和保护员工的利益。

会计师事务所应根据自身业务情况和实际需求制定相应的质量控制制度,并根据监管要求不断改进和完善。

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监控责任,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组织结构、质量与风险管理控制结构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目标是:(一)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规定;(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项目负责人是指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项目负责人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本制度包括为实现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目标而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以及为执行这些政策和监控政策的遵守情况而设计的质量控制程序,具体包括以下七方面的内容:(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二)职业道德规范;(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四)人力资源;(五)业务执行;(六)业务工作底稿;(七)监控。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质量控制政策与控制程序形成书面文件,并传达到全体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应当了解、掌握和执行这些政策和程序,及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反馈其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致力于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的培育。

内部文化的形成有赖于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特别是领导层的努力,各级管理层应当牢固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于内部文化的形成有着重大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向全体员工强调质量控制政策的程序的重要性以及质量控制目标的要求,促进优秀质量文化的形成。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掌控制度一、制度目的本制度的目的是为了确保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提高和保持会计师事务所的专业水平和形象,规范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运作和业务流程,确保执业活动符合法律法规和相关准则的要求。

二、适用范围本制度适用于本公司的全部会计师和相关工作人员。

三、质量掌控框架3.1 质量掌控要求1.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保证执业活动的合法性和准确性。

2.建立和维护适当的内部掌控制度,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运作的完整性和可靠性。

3.确保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部会计师和相关工作人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技能,并进行连续的培训和发展。

4.确保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部会计师和相关工作人员遵守职业道德和行业规范,维护行业声誉和信誉。

3.2 质量掌控责任1.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应确保质量掌控政策和程序的有效实施,并对质量掌控结果负责。

2.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应建立和维护质量掌控文化,强调质量掌控的紧要性,并供应培训和支持。

3.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部会计师和相关工作人员应理解和遵守质量掌控政策和程序,乐观参加质量掌控活动。

4.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掌控部门应负责监督和评估质量掌控的有效性,并提出改进看法。

4.1 业务承接和规划阶段1.会计师事务所应在接受业务前对客户进行尽职调查,确保客户及其业务符合公司的承接标准。

2.会计师事务所应与客户签订合同,明确双方的权责和业务范围。

3.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据客户的需求和业务特点,订立合理的工作计划和时间布置。

4.2 业务执行阶段1.会计师事务所应依据业务计划进行业务执行,并确保定时完成工作。

2.会计师事务所应保持与客户的沟通,及时解决问题和反馈工作进展。

3.会计师事务所应严格遵守会计准则和相关规定,确保账务准确无误。

4.会计师事务所应进行必需的审计程序,并将审计结果进行记录和报告。

4.3 质量掌控审核阶段1.会计师事务所应进行内部审核,确保执业活动符合质量掌控要求。

2.内部审核应由独立的审核人员进行,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进行评估和监督。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为进一步提高我所执业质量水平,加强执业质量内部控制,依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一、业务承接与保持积极开拓,不断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拓宽服务领域和服务空间,树立优良的执业形象是全所执业人员的重要奋斗目标。

把好项目的入口关是提高项目质量的重要因素。

1、承接业务,应充分了解委托目的,客户基本情况,考虑自身的经验、对委托事项的熟悉程度和独立性,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是否正直与诚实,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关系及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有足够的能够胜任的人力资源并能按时完成委托等因素,初步评估风险后确定是否承接。

事务所的全体人员都应积极承揽业务,但承接业务必需由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批准、统一委派。

2、各项业务均应由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任何人不得以个人或其他单位名义承接业务。

3、应按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由所长授权部门负责人代表本所签订。

重要的工程由部门负责人报所长具名。

所有项目的业务约定书由办公室分别不同类别按顺序编号。

在签定约定书时,重要的项目应充分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与客户协商确定收费数额和收费方式,并负责按规定,及时将费用收取到帐。

不得在未签订约定书之前进入企业进行具体的测试程序。

不得为承揽业务而降低收费标准。

1业务约定书原件由办公室集中归档,复印件存业务档案。

4、业务承接应对事务所的独立性进行评估,项目经理及以上人员的直系亲属委托事项,应报办公室备案,但相关人员不能参与该项目的执行。

事务所每年都应该取得全体人员对独立性的书面承诺。

5、业务承接应评估事务所自身的胜任本领,如,执业经验、专业胜任、人力资源配套、客户的时间要求、专家委派(聘请)等。

6、业务承接应对客户需求的背景进行了解,主要了解企事业发展的背景、在行业内部及社会公众中的形象、有无重大控制论事项、以往接受审计的情况(关注与前任审计师的关系)、本次审计的特定目的、有无特殊要求等。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一、前言为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高质量和高效率,制定了本文档,旨在尽可能全面地规定会计师事务所业务流程,从而达到严格控制和规范业务流程的目的。

二、监管框架会计师事务所为履行相关会计专业服务,其所负有的使命和责任要求其对客户的关系和社会的很高的责任感,因此,建立相应的内部业务质量控制制度是保证服务质量的重要方法之一。

为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业务的高质量和高效率,必须遵守以下监管框架:1.《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2.《会计师事务所管理规定》;3.《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控制指南》等;三、制度要求1.内部组织本制度所规定的内容是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质量管理的要求,主要围绕着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组织、业务流程、人员素质、客户关系、项目管理和会计师执业行为等方面展开。

2.业务流程为保证客户的利益和服务效果,规定了如下的业务流程:(1)客户接洽阶段:会计师事务所应对客户的申请及时回复,对客户的需求进行分析后确定需要其提供的材料和资料;(2)合同签订阶段:确认已充分理解客户的要求和期望,在此基础之上确定合同及付费方式;(3)查证阶段:专业技术人员应负责该阶段的工作,并按照内部程序和要求进行工作;(4)审核阶段:根据要求完成审核工作,并对审核结果进行审批;(5)审核报告阶段:审核报告审核人应对审核报告的准确性和全面性进行复核,并对存在的问题提出修改意见;(6)报告发放阶段:部门经理审核报告及附件,并签字后由技术保密部门密封和存档。

3.人员素质会计师事务所的所有员工都应严格遵守会计行业的职业道德和行为准则,并做出以下举措:(1)培训:会计师应不断参加各种有关会计、审计等领域的培训,并要求技术员工进行专业培训;(2)指导:指导员工提升专业素质和个人能力;(3)考核:不断评估所有员工的素质和绩效情况,并调整流程和岗位职责;(4)管理:管理人员应尽其所能为员工提供必要的支持和资源。

4.客户关系会计师事务所对客户的关系十分重视,对客户的基本信息、服务范围、付费方式等等都要进行详细标明,并制定相应的交流和沟通机制,以确保与客户之间的长期合作。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前言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在进行出具审计报告等服务时,所采取的质量控制措施。

其主要目的是保障出具的审计报告具有可靠性、可信度和专业性。

本文将从质量控制制度的概念、制度建设等几个方面进行阐述。

质量控制制度的概念质量控制制度,是指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为保障服务质量和提高服务水平而建立的一系列内部管理措施及制度。

主要包括以下几个方面:1.组织结构与人员配备:会计师事务所要建立规范的组织架构和配备符合岗位要求的人员。

2.内部控制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应建立健全的内部控制系统,对每个环节进行规范操作,确保审计工作的规范、科学、高效。

3.审计程序与方法: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对审计程序和方法限制和规定,确保审计的程序和方法符合规范和标准。

4.技术诊断和质量管理: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推行科技创新,引进新技术,提高审计服务质量。

制度建设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建设,需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规定和建设。

具体建设步骤如下:步骤一:制度框架设计会计师事务所应该建立规范的质量控制制度框架,确保制度建设的顺利进行。

该框架包括以下内容:1.制度名称及制度描述2.相关法律法规要求3.制度的目的和适用范围4.制度的执行机构及职责5.制度的内容概述6.制度修订及定期评估步骤二:建立制度体系会计师事务所根据制度框架的要求,对具体制度进行建设。

其中包括:•组织架构与人员配备:制定组织架构、明确岗位职责、职业资格要求等规定。

•内部控制管理:明确审计程序、操作规范及记录、审计文件的保存、隐私信息保护等规定。

•审计程序与方法:规定审计程序和方法、检查凭证和文件的程序、审核资料的方法等,以确保审计工作的可靠性和有效性。

•技术诊断和质量管理:制定新技术的应用、质量管理的措施等规定,提高审计服务的水平。

步骤三:实施建立完毕后,应该及时通知员工,并进行培训和指导,推动制度顺利实施。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是指为保障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及时发现和纠正错误、欺诈和非法行为,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业绩和声誉,制定的一系列规章制度和流程。

下面将从制度的目的、内容和执行等方面进行详细阐述。

一、制度目的1.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水平:通过制度的规范和流程的管理,提高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水平,为客户提供专业、规范、准确的服务。

2.保护会计师事务所的声誉和利益:通过加强质量控制,防止错误、欺诈和非法行为的发生,保护会计师事务所的声誉和利益。

3.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要求:制度内容应与相关法律法规和会计职业道德要求相一致,确保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符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要求。

二、制度内容1.业务质量控制流程:包括客户接洽、业务受托、业务开展、结果报告等流程,明确每个环节的责任和流程。

2.人员管理和培训:制定人员管理制度,包括招聘、培训、考核等程序,确保人员的素质和能力符合要求。

3.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定文件和记录管理制度,要求对业务过程进行全面、规范和准确的记录,确保可追溯和审查。

4.内部控制和审查:制定内部控制和审查制度,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的程序和流程符合法律法规和会计准则的要求,防止错误和欺诈行为的发生。

5.独立性和尽职调查:制定独立性和尽职调查制度,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在执业中应遵守的独立性原则和尽职调查要求,防止利益冲突和违法行为。

6.违规行为处理:制定违规行为处理制度,对于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或者外部人员的错误、欺诈和非法行为,明确相应的惩罚和处理措施。

三、制度执行1.会计师事务所内部组织专门的质量控制委员会或相关部门,负责制定质量控制制度和流程,并对其执行进行监督和检查。

2.质量控制委员会或相关部门组织培训,向全体人员宣传和解读质量控制制度,确保全体人员理解制度的内容和要求。

3.针对制度执行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及时进行整改和改进,并进行记录和总结,不断完善和优化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

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为进一步提高我所执业质量水平,加强执业质量内部控制,依据、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会计师事务所内部治理指南规定,特制定本制度.一、业务承接与保持积极开拓,不断扩大市场占有份额,拓宽服务领域和服务空间,树立优良的执业形象是全所执业人员的重要奋斗目标.把好项目的入口关是提高项目质量的重要因素.1、承接业务,应充分了解委托目的,客户基本情况,考虑自身的经验、对委托事项的熟悉程度和独立性,被审计单位管理当局是否正直与诚实,与前任注册会计师的关系及是否有利益冲突,是否有足够的能够胜任的人力资源并能按时完成委托等因素,初步评估风险后确定是否承接.事务所的全体人员都应积极承揽业务,但承接业务必需由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批准、统一委派.2、各项业务均应由事务所统一接受委托,任何人不得以个人或其他单位名义承接业务.3、应按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约定书,业务约定书由所长授权部门负责人代表本所签订.重要的项目由部门负责人报所长签字.所有项目的业务约定书由办公室分别不同类别按顺序编号.在签定约定书时,重要的项目应充分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与客户协商确定收费数额和收费方式,并负责按规定,及时将费用收取到帐.不得在未签订约定书之前进入企业进行具体的测试程序.不得为承揽业务而降低收费标准.业务约定书原件由办公室集中归档,复印件存业务档案.4、业务承接应对事务所的独立性进行评估,项目经理及以上人员的直系亲属委托事项,应报办公室备案,但相关人员不能参与该项目的执行.事务所每年都应该取得全体人员对独立性的书面承诺.5、业务承接应评估事务所自身的胜任能力,如,执业经验、专业胜任、人力资源配套、客户的时间要求、专家委派聘请等.6、业务承接应对客户需求的背景进行了解,主要了解企事业成长的背景、在行业内部及社会公众中的形象、有无重大控制论事项、以往接受审计的情况关注与前任审计师的关系、本次审计的特定目的、有无特殊要求等.7、执业人员、复核和监查人员应注意收集执业过程中客户存在的重大事项,对在本期或以前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现有重大事项的客户,应评估对保持客户关系可能造成的影响.对发现可能无法保持关系的客户,应以书面报告形式报主任会计师处理.8、办公室建立事务所的客户档案,连续记载审计结论的类型、社会公众及媒体的企业的不利评价及报道、特定问题的处理过程及结果、审前调查与执行的重大差异等.事务所不应与缺乏诚信的客户发生关系.9、对执业、复核、监查过程中发现存在重大、可能影响事务所事项的客户,应评估是否维持合约的可能,如不能维持需要解除业务约定书的,应通过内部程序,向业务执行部门负责人书面提出,部门负责人与相关复核人员协商评估后,报报主任会计师批准.10、业务承接的过程,应详细记载于工作底稿.二、工作委派工作委派是项目质量管理的重要环节,是项目成败的基础,也是检验一个事务所实力的标志.1、项目经理由部门负责人指派,项目小组成员由项目经理提议,报部门负责人批准.由于专业力量不足,需所内其他部门协助或聘请外部专家参加的项目,应报所长批准.2、一人不得单独执业.项目小组的人员组成,应根据客户的具体情况,考虑:独立性、工作经验、执业敏感和专业判断能力、专业搭配、性格素养、协作精神等因素.按精简、高效的原则合理调度和搭配项目小组的组成人员.3、实行定期轮换制,项目经理执行同一客户审计,最长不超过3年.4、同一客户的业务保持与提供咨询等增值服务,应分别不同人员执行.5、注册会计师应当与前任及继任注册会计师保持良好的合作关系,但不得涉及商务问题.6、项目执行过程中,项目组成员一般不得调换.特殊情况下,项目经理的调换,需经所长批准.其它项目组成人员调换,需经部门负责人批准.三、执业过程中的技术支持执业过程中的培训、咨询,是高质量完成各项鉴证、报务工作的重要保障.事务所应该形成一套健全的质量管理机构、高效的培训机制、良好的交流咨询管道及研讨氛围.1、事务所质量管理机构分为管理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董事会专家委员会是代表事务所执行质量管理的最高管理机构,具体负责质量管理制度的制定、执行和考核,重大业务问题的研究,全所各级审计人员咨询答复.其组成人员由分管业务的副主任会计师、各部门负责人、在事务所工作10年以上且有一定业务专长的注册会计师、外聘专家组成.各业务部室是质量管理的执行机构,具体负责本部门人员专业技术、技能的学习和培训、质量管理制度的贯彻落实和组织实施、本部门各级审计人员咨询答复、业务执行结果的复核和稽查.部门负责人是主要责任人.监事会质量管理委员会是本所质量管理的监督机构,负责检查、监督、考核质量管理制度的健全性和执行的有效性.2、各级审计人员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遇到不熟悉的业务问题应及时询问上一级业务主管人员,业务主管人员可以口头、书面、电子文形式给予回复.各级审计人员都可以向外部寻求技术支持,但作为执行的依据时,应经过必要的内部讨论并报告上一级业务主管人员.被咨询人员应将询问的过程、处理的依据、结果记录于工作底稿,以完整地反映审计人员的工作轨迹.3、事务所实行单个项目、业务部门和事务所三级培训机制.一般项目,审计方案、审计计划应传达到项目组每一倍成员.项目经理应就审计风险、审计重点向项目组成员进行讲解,并明确应关注事项.规模较大的项目,应进行审前调查,编制具体审计方案,报所长审核后,项目经理就项目背景、适用法律法规和政策、过程中的勾通汇报、审计风险、审计重点等,对全体项目组成员进行培训.各业务部门应就当年执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服务创新等内容,定期或不定期组织部门全体人员进行培训.事务所每年就新的法律法规和政策、服务创新、全所执业过程中出现的问题,组织全体人员进行全面或专题培训.对跨部门的规模较大的项目,由所长组织培训.4、对于执行业务过程中争议问题的解决,应按如下程序办理:首先要在项目小组内部求得统一,项目经理应对有争议的问题,组织项目小组组成人员进行讨论,由项目经理统一意见并执行;二是不能统一意见的,应向部门负责人咨询,由项目经理传达并执行;三是对部门负责人咨询意见仍有分歧意见的,由部门负责人向分管主任会计师咨询,由部门负责人向下传达执行;四是对分管主任会计师咨询意见还有分歧的,应提交专家委员会讨论,并按专家委员会的意见执行.在分歧事项未解决前,质量控制复核人不能签字,不能出具业务报告.对争议的提出、讨论、解决过程,应记录于工作底稿.四、监督和检查各级质量控制人员都应对前道的所有程序做必要的监督.及时了解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重大问题,必要时应做一些现场的指导.复核项目工作计划、评估项目风险,审查前道项目程序和结论.全面保证工作质量,降低执业风险.各级质控人员都有及时总结经验教训和在面上进行指导的义务.1、业务监督制度审计日记制度,各级审计人员都应坚持审计日记制度,将每天的工作内容、处理的重大问题及依据、请示的问题及处理结果等集中记载于审计日记.审计日记应保存于工作底稿中,同时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办公室将对其作为事务所人事考核的依据.项目周报制度,规模较大的项目,项目经理每周应以文件形式向部门负责人报告项目进展、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问题的处理、需要请示的问题等,部门负责人应以文件形式及时回复.项目实行分组的,项目分组组长每周应以文件形式向项目经理报告项目进展、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问题的处理、需要请示的问题等,项目经理应以文件形式及时回复.部门月报制度,部门负责人每月应以文件形式向分管主任会计师报告本部门各个项目的项目进展、审计过程中发现的问题、问题的处理、需要请示的问题等,分管主任会计师应以文件形式及时回复.审计总结,每个项目的项目经理,应当就项目的背景、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及处理结果已调整、未调整、审计意见、工作建议等进行总结.审计总结应保存于工作底稿,关以电子文档形式报部门负责人和办公室,办公室将对其作为事务所人事考核的依据.2、项目跟进监督部门负责人以上的人员,应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追踪项目进程,了解项目进度、解决项目执行过程中的问题、查检业务程序的执行,保证项目的按时完成.3、监事会质量管理委员会监督监事会质量管理委员会,审查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健全性,对制度缺陷、错误提出整改意见.监督并检查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执行,对执行不到位或执行偏差及时纠正,并检查整改效果.质量管理委员每年应抽取所有项目经理至少一分执业报告进行检查,形成查检报告,告知相关执业人员,其执业质量存在的问题.监事会质量管理委员会每年应向公司股东会报告上一年度质量管理制度的执行情况.4、发现问题的处理在监督检查过程中,发现确有报告可能存在不当、程序遗漏或职业道德缺陷等问题,各级监督人员都应及时分析问题产生的原因及影响,采取必要的措施,及时处理消除隐患.如有处理不了的问题,应及时报主任会计师处理.五、复核执业质量是会计师事务所的生命线.我所执业质量实行三级内部复核制度.其流程为:项目经理——部门负责人——分管主任会计师.1、复核的范围1复核财务报表或其他业务对象信息及报告,尤其考虑报告是否适当;2检查与项目组作出重大判断及形成结论是否正确;3复核在审计过程中识别的特别风险以及采取的应对措施是不恬当;4检查是否已就存在的意见分歧、其他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进行了适当咨询,以及咨询得出的结论的执行情况;5复核执业人员所作出的判断,尤其是重要性和特别风险的判断是否存在偏差;6在审计中识别的已更正和未更正的错报的重要程度及处理情况;7审计工作底稿是否反映了针对重大判断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得出的结论;8与管理层、治理层以及其他方面沟通的情况.9检查审计日记、审计总结是否完整并能反映其工作轨迹.部门负责人应当全面复核执业报告,部门负责人以上人员可以根据项目的具体情况进行重点复核,但不能减轻其复核责任.2、业务方案、工作计划的复核程序一般项目的业务方案、工作计划由项目经理编制,部门负责人审核批准.规模较大的项目,业务方案、工作计划由项目经理编制,部门负责人复核,分管主任会计师审核批准,分管主任会计师认为必要时,报所长审核批准.3、业务报告的复核程序l项目完成后,由项目经理编写项目完成总结报告,送所在部门负责人复核,部门负责人复核并签署意见后,送分管主任会计师审核后送所长审批签发.各级复核人员逐一在报告审批表上签字.3项目经理接到经分管主任会计师签发同意的报告书后,根据时间先后并照顾轻重缓急,安排项目小组成员打印,然后交项目经理作最后校对,再由办公室盖事务所公章.4、复核记录1所有复核内容都应记录于工作底稿,执业人员整改的过程也应记录于工作底稿.2在有关项目质量控制复核的政策所要求的程序已得到执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在出具报告前业已完成;复核人员没有发现任何尚未解决的事项,认为项目组作出的重大判断及形成的结论不适当的前提下,复核人员应在复核记录上明确签署“同意出具报告”的字样.六、各级执业人员的职责执业人员克尽责守,履行既定工作程序是质量保障的灵魂.执业人员必须认真履行自己的岗位职责.同时,事务所鼓励全体人员尽可能地发挥其主动性、积极性和创造性.1、项目助理人员的职责1根据项目经理的分工,按照项目计划搜集所必需的各种资料;2核实、计算有关资料和数据,确保各种数字与相关资料之间衔接与统一;3按照分工的项目,根据既定的工作目标和程序要求,逐项验证包括查核、监盘、函证等,关注项目执行过程中应关注的重大事项,提出验证意见;4按照规范要求,编写工作底稿、审计日记.如实反映项目助理人员的工作轨迹和工作结果并签名,然后交项目经理审核.5帮助项目经理整理工作底稿、装订并发送文件.2、项目经理的职责:1详细了解客户的基本情况,进行风险评估,制定项目工作计划;2正确判断项目小组成员的专业胜任能力,性格素养,协作精神等,合理分配工作任务;3监督项目实施的全过程,以判定项目助理人员是否具有专业胜任能力,是否正确理解项目工作指导意见,是否按计划进行工作;了解项目工作过程中出现的重大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根据需要,适时修改项目工作计划;4解答项目助理人员提出的疑问,解决助理人员之间专业的分歧,给予必要的技术支持,必要时应向有关人员咨询;5编制、审查、复核每一份工作底稿,确保各种项目数据、资料之间的勾稽和街接,写明复核意见并签名;6核对审计证据是否齐全,核实查对章程、合同等有关资料的主要条款是否合法、真实,相互之间是否衔接和统一;7审核处理意见和调整事项是否符合有关政策、法规和制度;8编制审计日记,记录审计工作的全过程.9编制总结报告,提出意见类型,起草执业报告书,完成工作底稿归档的全部准备工作,送各质控人员复审.10整理工作底稿并及时归档.3、部门负责人的职责:1代表事务所签订业务约定书;2指定项目经理并正确配备项目工作小组成员;3复核并批准项目审计方案、审计计划;4解答项目小组提出的问题,必要时应对重大项目进行适当的跟进;5检查项目经理的复核意见;6检查业务操作程序的执行情况;7审核工作底稿、所收集证据的合法性和完整性,审计证据支撑审计结论的充分性;8审核执业报告内容、文字、数字是否正确.9检查项目经理审计日记,对重大问题及时处理.必要时,加强跟进,现场指导.10编制部门工作周报,及时反映部门各项审计工作状况.若部门负责人为项目经理,由所长指定人员代为执行部门负责人的复核工作,以保证各级复核制度的执行.4、主任会计的职责:1复审部门负责人对执业报告的审核意见,签发合格的执业报告.对不合格、不完善的报告退回承办部门并批示补充完善意见;2组织制订各项业务程序,并负责贯彻落实.3及时传达有关的法律、法规、政策等业务文件,并组织实施.4定期检查业务质量.七、附则本制度自二○一一年四月一日起执行.。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是保证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提供高质量服务、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运作规范和合规的重要管理系统。

本文将从制度的目的、执行流程和控制要点等方面进行详细介绍,旨在帮助会计师事务所建立高效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

一、目的
1.确保所内业务操作符合相关法规、准则和法规的要求,遵循相关的会计准则和业务规范;
2.审核程序和工作纪律的规范化,确保报告的准确性和完整性;
3.提高业务风险管理的效率,降低可能出现的错误和失误;
4.确保团队成员的执行力和工作质量,保证工作的有效完成;
5.建立健全的内部报告和监管机制,及时反馈问题并进行改进。

二、执行流程
1.制订制度和相关政策:
2.设立质量控制团队:
3.制定工作规程和标准:
4.人员培训和评价:
5.定期评估和监管:
三、控制要点
在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中,需要注意以下几个控制要点:
1.业务规范性:
2.审计程序和工作纪律:
3.质量控制标准:
4.人员培训和管理:
5.内部报告和监管:
总结: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是保证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提供高质量服务、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运作规范和合规的重要管理系统。

通过明确目的、执行流程和控制要点等方面的规定,可以有效提高业务质量、降低风险、确保团队的稳定运行和科学发展。

因此,对于会计师事务所来说,建立健全的内部质量控制制度至关重要。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三篇.doc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三篇.doc

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三篇第1条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体系为了进一步提高我们执业的质量水平,加强执业质量的内部控制,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标准3 、1,应按照规定与客户签订业务协议。

业务协议应由董事授权的部门负责人代表本公司签署。

重要项目由部门负责人报主任签字。

所有项目的业务协议由办公室按顺序分类编号。

签订协议时,重要项目应充分考虑成本效益原则,与客户协商确定收费金额和方式,并负责按规定及时向账户收取费用。

签订协议前,不得进入企业进行特定的检测程序。

不得降低承办业务的收费标准。

业务协议原件由办公室统一归档,复印件保存在业务档案中。

4、业务承诺应评估办公室的独立性。

项目经理及以上人员的直系亲属委托事项应报办公室备案,但相关人员不得参与项目实施。

公司应该每年获得一份独立于所有人员的书面承诺。

5、业务承诺应该评估公司自身的能力,例如,实践经验、专业能力、人力资源匹配、客户的时间要求、专家任命(约定)等。

6、应了解开展业务的背景,以满足客户的需求。

主要了解的是企业成长的背景、在行业和公众中的形象、是否有重大控制论事项、以往审计的情况(注意与前任审计人员的关系)、本次审计的具体目的、是否有特殊要求等。

7、从业者、审核者和监督者应注意收集实践过程中存在的主要问题。

对于在当前或以前的业务实施过程中发现主要问题的客户,他们应该评估对维护客户关系的可能影响。

发现自己可能无法维持关系的客户应以书面报告的形式向总会计师报告。

8、事务所建立事务所客户档案,持续记录审计结论类型、公众和媒体企业的不利评价和报告、具体问题的处理过程和结果、审前调查与实施之间的重大差异等。

公司不应该和缺乏诚信的顾客有关系。

9、对于在审计过程中实践、审查、被发现有可能影响事务所的重大事项的客户,应评估维持合同的可能性。

如果合同不能维持,需要解除业务协议,应通过内部程序以书面形式提交给业务执行部门负责人。

部门负责人应与相关审核人协商评估,并报总会计师批准。

完整版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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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质量限制制度第一章总那么第一条为了标准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限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监控责任,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质量限制目标的实现,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限制准那么第5101号一业务质量限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那么第1121号一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限制?,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组织结构、质量与风险治理限制结构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限制目标是:〔一〕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标准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那么的规定;〔二〕会计师事务所和工程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工程负责人是指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工程负责人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第三条本制度包括为实现会计师事务所质量限制目标而制定的质量限制政策, 以及为执行这些政策和监控政策的遵守情况而设计的质量限制程序,具体包括以下七方面的内容:〔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二〕职业道德标准;〔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四〕人力资源;〔五〕业务执行;〔六〕业务工作底稿;〔七〕监控.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质量限制政策与限制程序形成书面文件,并传到达全体人员.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应当了解、掌握和执行这些政策和程序, 及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反响其对质量限制政策和程序的意见和建议.第二章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限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承担最终责任.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致力于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的培育.内部文化的形成有赖于会计师事务所各级治理层特别是领导层的努力,各级治理层应当牢固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预防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于内部文化的形成有着重大影响.会计师事务所各级治理层应当通过清楚、一致及经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向全体员工强调质量限制政策的程序的重要性以及质量限制目标的要求,促进优秀质量文化的形成.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规模大小设立技术与风险治理委员会〔或委派负责人〕..技术与风险治理委员会〔或负责人〕的责任是负责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限制政策和限制程序的制定、重大风险问题的决策等事项.第九条技术与风险治理委员会〔如设置〕应由3至5名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首席负责人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技术与风险治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委员通过.主任委员应指定专人记录会议情况,参加表决的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会议记录由技术与质控部〔或主管人员〕统一保存备查.第十条技术与风险治理委员会以成员表决方式对以下重大风险问题进行决策:〔一〕决定是否承接存在重大风险的业务;〔二〕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影响到需要决定是否中止业务约定;〔三〕工程各级负责人之间就重大会计、审计问题及业务报告的意见类型存在意见分歧;〔四〕工程质量限制复核人与工程负责人之间就重大会议、审计问题及业务报告的意见类型存在意见分歧;〔五〕其他必要的事项.第十一条技术与质控部〔或主管人员〕其主要责任为:〔一〕协助技术与风险治理委员会拟定风险治理和质量限制方面的制度和规定;〔二〕负责技术支持和业务质量的日常监督,核查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及各项专业标准是否得到遵循;〔三〕负责将技术咨询和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风险较大的或难以解决的重大专业问题提交技术与风险治理委员会;〔四〕技术与风险治理委员会需要完成的其他工作.第十二条工程组应当实施会计师事务所质量限制制度中适用于单项业务的质量限制程序.工程负责人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派的每项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并签署业务报告.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全面质量限制政策与程序以及各业务工程的质量限制程序,严格根据有关规定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对于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第十四条工程负责人对其出具的业务报告进行签署,是其岗位的责任与义务, 如无特殊理由,均不得拒绝签署.第十五条业务报告的签署,应在报告签发后由签字人亲自签署, 不得由他人代签. 第三章职业道德标准第十六条职业道德是业务质量限制的根底,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那么?的各项规定,恪守诚信、客观的原那么, 执行审计、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还应当遵循独立性原那么,保持专业胜任水平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要求新人所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署职业道德标准承诺函.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各级治理层应当带头遵守职业道德标准,通过行为示范在事务所内形成重视职业道德标准的气氛.第十八条负责培训的人员应当将有关职业道德和独立性的要求传到达全体人员,并指导和解答有关问题.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所有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声明.并报技术与质控部〔或主管人员〕备案.技术与质控部〔或主管人员〕对会计师事务所中所有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是否按时签署声明及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情况进行检查.第二十条对于违反职业道德标准的行为,根据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人力资源部〔或主管人员〕负责为每位员工建立职业道德档案,记录个人违反职业道德标准的行为及其处理结果.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独立性,识别和评价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况和关系, 并采取适当的防护举措以消除对独立性的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必要时应解除业务约定.第二十二条工程组全体成员应在接受鉴证业务工程委派时签署工程独立性声明书.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估同一高级人员由于长期执行某一客户的鉴证业务可能对独立性造成的威胁,并采取防护举措〔如定期轮换工程高级人员或进行工程质量限制复核〕.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第四章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在首次接受客户委托或决定是否保持现有业务时, 应当获取相关信息,以合理保证在以下情况下,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一〕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说明客户缺乏诚信;〔二〕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水平、时间和资源;〔三〕能够遵守职业道德标准,与鉴证客户不存在损害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四〕已对客户风险进行评估,该项业务的承接不会给会计师事务所带来不可接受的风险;〔五〕工程收费合理,与工作量以及业务风险匹配.第二十五条首次接受客户委托包括接受新客户而建立客户关系和承接现有客户〔因对其提供了其他效劳〕的新业务两种情况.业务承接人员应当根据规定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编制业务承接评价表.主要内容包括:〔一〕调查客户的诚信.在确定是否建立或保持客户关系时,应当考虑客户的主要股东、关键治理人员和治理层是否诚信,将接受或保持不诚信客户的可能性降至最低.〔二〕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水平.应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水平进行评价,以保证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执行该项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水平、时间和资源.〔三〕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独立性.应识别和评价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况和关系,判断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能否遵守独立性的要求.〔四〕评估客户的风险级别.应当在调查、分析客户的财务状况及其经营风险的根底上,对客户的风险级别作出评估,风险评估结果分为高风险或一般风险.〔五〕判断工程收费是否合理.应预计工程本钱,与客户商谈工程收费,考虑工程收费与工作量以及业务风险的匹配情况.第二十六条连续审计时,业务承接人员应当根据以前年度的审计情况和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所发生变化的了解,对客户及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进行持续评估,编制业务保持评价表.第二十七条工程负责人根据初步业务活动的结果,批准是否承接该项业务.对业务的承接批准应严格遵守以下原那么:〔一〕如有确凿的证据说明客户缺乏诚信,不得接受或保持与该客户的关系和具体业务;〔二〕不得承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或无法完成的业务;〔三〕如与客户存在损害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的利害关系,而不能消除或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时,不得承接其委托的鉴证业务;〔四〕工程收费应与工作量以及业务风险相匹配.第二十八条对于行业风险高或评估为高风险业务的承接,除需工程负责人批准外,应当同时经过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会议或首席负责人的批准.例如:〔一〕金融企业相关业务;〔二〕持续经营水平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公司鉴证业务;〔三〕受到监管层处分或被监管层严重关注的公司鉴证业务;〔四〕工程收费与工作量或业务风险及不匹配的鉴证业务;〔五〕其他初步评估为高风险的鉴证业务.第二十九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业务后获知了某项信息,而该信息假设在接受业务前获知,可能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拒绝该项业务, 工程负责人应当考虑是否需要解除该项业务约定,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会议或首席负责人批准.第三十条如果解除业务约定,工程负责人应与客户适当级别的治理层和治理层讨论解除业务约定的原因,考虑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事务所向监管机构报告业务解除的情况及原因.第三十一条业务承接后,可根据委托工程风险水平〔或工程类型〕进行工程委派,登记工程信息.第五章人力资源第三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并不断完善员工招聘制度、培训制度、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制度,以保证会计师事务所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水平并遵守职业道德标准的人员.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部〔或主管人员〕应在了解各部门对人力资源需求的基础上,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及业务量的实际需要,制定招聘方案,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会计师事务所以品德、学识、水平、经验、体格及其他适合工作所需条件为标准,选择正直的、通过开展能够具备执行业务所需的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水平的人员.第三十四条招聘时,人力资源部〔或主管人员〕对应聘资料进行收集、分类, 根据所需岗位的职位描述做初步筛选,筛选合格的应聘人员按会计师事务所规定时间参加会计师事务所组织的笔试、面试.第三十五条对应聘高级经理职务以下者应分级别进行笔试, 测试内容可分为专业知识和综合水平两局部内容.通过测试,对应聘者的专业技能和根底素质进行初步评价.第三十六条对初步评价较好者进行面试,面试由人力资源部〔或主管人员〕负责组织,业务经理、业务负责人共同参与,通过提问等方式与应聘者进行沟通与交流,从而对应聘者综合潜质进行评价. 通过业务负责人面试合格者,报送人力资源负责人批准前方能正式录用.第三十七条根据对被录用人员的专业技能、效劳意识、个人品质、工程治理经验等确定其级别.第三十八条为了有效地调发开工的工作积极性,完善责权利相结合的鼓励机制,本着责任与报酬相配比,风险与补偿相对应,鼓励与考核相结合,奖惩与业绩相挂钩的原那么,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相关的薪酬治理制度.第三十九条培训部〔或主管人员〕应根据各级业务人员继续教育的要求制定员工培训方案,定期举办各级业务人员培训班,及时提供最新的与执业相关的法律法规信息,为业务人员保持和提升必要的素质和专业胜任水平创造条件.第四十条会计师事务所有关人员应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协会、其他主管部门以及会计师事务所的要求,积极参加并完成继续教育,更新和提升专业知识,保持和完善专业技能,熟悉并掌握现行法规和专业标准,不断提升专业胜任水平.第四十一条培训部〔或主管人员〕应将各级业务人员的继续教育情况形成书面记录,定期检查、评价继续教育的内容和效果.第四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接受业务委托后应当组成工程组, 将业务委派给具有相应专业胜任水平的人员.第四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每年根据委托工程的大小、难易程度和风险的上下、效劳年限等委派工程负责人,以保证工程负责人具有必要的素质和专业胜任水平,并有足够的时间履行责任.重大工程负责人的委派应报经负责人会议〔或首席负责人〕核准.第四十四条工程负责人应根据委托工程的性质以及员工的学识、经验、水平等委派工程组成员.第四十五条在执行业务时,工程负责人应记录工程组成员的实际工时. 以此作为对工程组成员考核的根底.工程结束后,工程负责人应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的考核标准,对工程组成员进行考核.第四十六条为改善员工的工作表现, 提升员工的满意程度和未来期望,并使人力资源的结构符合事务所开展目标的需求, 事务所可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员工绩效评价.绩效评价结果应与薪酬调整、职级升降和续聘辞退直接挂钩.第四十七条年度业绩评价按不同职务级别、不同岗位的评价内容和评价标准进行.评价可以采取上级评价人集体评议, 集体无记名打分等评价方式,对下级员工年度内在各业务工程上的工作成绩、工作水平、工作态度、综合水平及素质进行综合性评价.第六章业务执行第一节指导、监督与复核第四十八条工程风险及质量治理限制应贯穿于工程执行过程中,工程负责人应按其责任要求对各级次工程组成员的业务工作给予充分的指导、监督和复核, 以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能够根据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标准和业务准那么的规定执行业务,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第四十九条工程负责人应当根据工程组成员的学识、经验、水平进行合理分工,通过适当的团队工作和培训,使工程组成员清楚了解所分派工作的目标, 指导其完成所分派的工作.第五十条工程负责人在指导审计业务时, 应强调方案审计工作的重要性,并让工程组成员清楚,了解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是一个连续动态的收集、更新与分析信息的过程,贯穿于整个审计过程中.在风险评估阶段应当运用职业判断确定需要了解的程度.第五十一条对所有重要的审计领域, 应准备或更新裁剪的审计程序,列出相关已识别的重大错报风险,设计必要的程序制度工程组成员关注和执行, 并保证相关程序的执行得到有效的监督和复核.第五十二条可以通过总体审计策略、具体审计方案及工程组方案会议等告知工程组成员以下事项:〔一〕工程组成员各自的责任.例如,各成员在该项业务中承担的具体审计任务,拟实现的具体审计目标,拟实施的具体审计程序及拟获取的审计证据等;〔二〕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例如,被审计单位所处行业、主要业务活动、生产业务流程等;〔三〕与风险相关的事项.例如,被审计单位面临的异常压力、上期审计时发现的重大问题等;〔四〕可能出现的问题.例如,被审计单位可能遭遇重大诉讼、治理层将出现人事变动等;〔五〕执行审计业务的方案.例如,方案实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等.第五十三条工程负责人应当监督业务的执行,主要监督工作包括:〔一〕追踪业务进程,了解业务的进展情况;〔二〕考虑工程组各成员的素质和专业胜任水平,以及是否有足够的时间执行工作,是否理解工作指令,是否根据方案的方案执行工作;〔三〕解决在执行业务过程中发现的重大问题,考虑其重要程度并适当修改原方案的方案;〔四〕识别在执行业务过程中需要咨询的事项,或需要由经验较丰富的工程组成员考虑的事项.第五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制定工程组内部复核制度,可考虑执行三级复核.如:一级复核由工程的现场负责人负责实施, 对于规模较大的工程,工程的现场负责人可以委派工程组内经验较多的人员复核经验较少人员编制的工作底稿, 但工程的现场负责人应对复核结果负责,〜级复核工作应在外勤工作结束前完成;二级复核由签字注册会计师负责实施,二级复核工作应尽可能地在外勤工作结束前完成;三级复核由工程负责人负责实施,复核工作应在出具审计报告前完成.第五十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可根据具体情况减少或增加复核级次,对于规模较小的审计工程,签字注册会计师和现场负责人可以为同一人.第五十六条各级复核人员应履行各自的复核责任,复核责任不能互相减轻、替代或免除第五十七条在复核工程组成员已执行的工作时,各级复核人员应当考虑:〔一〕工作是否已根据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标准和业务准那么的规定执行;〔二〕重大事项是否已提请进一步考虑;〔三〕相关事项是否已进行适当咨询,由此形成的结论是否得到记录和执行;〔四〕是否需要修改已执行工作的性质、时间和范围;〔五〕已执行的工作是否支持形成的结论,并得以适当记录;〔六〕获取的证据是否充分、适当;〔七〕业务程序的目标是否实现.第五十八条一级复核的重点是工作底稿技术上的正确性和完整性.复核人员通过详细复核,应当合理保证:〔一〕所有财务报表工程和特殊交易或事项均已编写工作底稿,并使得未曾接触该项审计工作的有经验的专业人士清楚了解:根据审计准那么的规定实施的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实施审计程序的结果和获取的审计证据以及就重大事项得出的结论;〔二〕具体审计方案已经实施,完成的工作底稿已与具体审计方案进行交叉索引;〔三〕工作底稿在形式上做到要素齐全、格式标准、标识一致、记录清楚;在内容上做到资料翔实、重点突出、繁简得当、结论明确;测试的特定工程或事项的识别特征已完整、清楚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四〕每一财务报表工程和特殊交易或事项的审计结论均有相关审计证据的支持,即所有重要或异常的数据已有适当的解释及相关证据;〔五〕所有审计程序的改变和其他值得工程负责人关注的重大事项都已在审计小结中予以列示;〔六〕已审财务报表已正确、完整地编制,且每一项数据对应到试算平衡表, 财务报表附注的数据也与相关工作底稿一致.第五十九条二级复核除对一级复核足够与否予以评价外,应对工程的现场负责人编制的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复核,并对其他重要财务报表工程和特殊交易或事项的审计、重要审计程序的执行进行复核.复核人员经过全面复核,应当合理保证:〔一〕已根据规定完成了相关工作底稿的一级复核,并对复核结果满意;〔二〕拟定的审计方案恰当描述了审计目标和审计程序;〔三〕对重要业务流程和重要交易类别,以及重大的交易、账户余额、列报的识别及其采取的应对举措是恰当的;〔四〕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及采取的应对举措是恰当的,针对存在特别风险的审计领域,设计并实施了针对性的审计程序,且得出了恰当的审计结论;〔五〕提出的建议调整事项恰当,相关调整分录正确;〔六〕未更正错报无论是单独还是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整体均不具有重大影响;〔七〕已审计财务报表的编制符适宜用的会计准那么和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八〕获取的审计证据是充分、适当的,足以支持形成的结论和拟出具的审计报告.第六十条三级复核从总体上把握审计工作是否充分,已审财务报表的反映是否公允.复核人员经过复核,应当合理保证:〔一〕已根据规定完成了相关工作底稿的二级复核,并对复核结果满意;〔二〕对重大错报风险的评估及采取的应对举措是恰当的,针对存在特别风险的审计领域,设计并实施了针对性的审计程序,且得出了恰当的审计结论;〔三〕工程组作出的重大判断恰当合理;〔四〕工程组提出的建议调整事项恰当合理,未更正错报无论是单独还是汇总起来对财务报表整体均不具有重大影响;〔五〕已审计财务报表的编制符合企业会计准那么或相关会计制度的规定,在所有重大方面公允反映了被审计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六〕拟出具的审计报告措辞恰当,已根据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那么的规定发表了恰当的审计意见.第六十一条复核人员应在复核过的审计工作底稿的复核人处签署姓名及日期.在按本程序完成复核工作以后,应填写工程复核核对表.第六十二条同时应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业务报告流程制度的要求在项目发文限制表上签署姓名和日期.第六十三条如果在审计过程中更换工程负责人,新任工程负责人应当对截至变更日已完成的工作实施足够的复核程序, 以确信此前方案和实施的工作符合法律法规、职业道德标准和业务准那么的规定.第二节咨询第六十四条工程组人员对于在业务执行中遇到的疑难问题或者争议事项, 如重大的技术、职业道德及其他事项等,应当考虑以适当方式和渠道进行咨询, 预防随意处理或回避.第六十五条工程组内部应形成良好的咨询、研讨气氛,业务人员遇到疑难问题时,应及时向工程组其他成员或工程负责人咨询. 如果疑难问题或争议事项在工程组。

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范本

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范本

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范本一、总则第一条为了保证事务所的执业质量,控制执业风险,明确质量控制责任,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条例》及相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事务所提供的一切审计、鉴证和相关服务业务。

第三条本所质量控制制度的目标是确保:(一)按照适用的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范以及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的规定,向客户提供业务服务;(二)出具的业务报告客观真实,不损害第三方利益;(三)提供业务服务过程和结果符合业务约定书的要求。

二、质量控制组织结构第四条本所设立质量控制委员会,负责监督和执行质量控制制度。

质量控制委员会由所长、副所长、质量控制主管及相关部门负责人组成。

第五条所长对事务所的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质量控制主管负责质量控制制度的日常执行和监督。

三、业务接受与保持第六条本所应当根据《会计师事务所管理条例》的规定,对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进行审查,确保客户关系和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符合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规范的要求。

第七条本所应当对业务执行人员进行独立性审查,确保其独立于客户,不存在任何可能影响其独立性的情形。

四、人力资源第八条本所应当根据业务需要,合理配置人力资源,确保项目组成员具备相应的专业知识和经验。

第九条本所应当对项目组成员进行定期培训,提高其业务水平和职业道德素质。

五、业务执行第十条本所项目组应当根据业务特性,制定合理的工作计划,确保业务执行的顺利进行。

第十一条本所项目组应当严格遵守审计准则、审阅准则、其他鉴证业务准则和相关服务准则的规定,执行相应的业务程序,获取充分、适当的审计证据。

第十二条本所项目组应当保持与客户的沟通,确保对客户业务的理解和审计工作的顺利进行。

六、业务工作底稿第十三条本所项目组应当制定详细的工作底稿,记录业务执行过程中的重要事项、审计程序、获取的证据等。

第十四条本所项目组应当对工作底稿进行定期复核,确保其准确、完整、规范。

会计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范文

会计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范文

会计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一)会计事务所的全面质量控制全面质量控制是指会计师事务所为合理地确信其执行的所有审计业务,都是按照独立审计准则进行而采取的控制政策和程序。

我们根据独立审计准则的要求制订了以下全面质量控制程序:1.职业道德原则要求并督促全体专业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的原则。

2.专业胜任能力确保全体专业人员达到并保持履行职责所需要的专业胜任能力,以应有的职业严谨态度执行审计业务。

为此,会计师事务所应把好人员招聘关,严格人事管理,并不断创造条件,开展各种形式的业务培训,增加执业人员执行各种类型审计业务的经验,提高其分析问题、处理问题的能力。

3.工作委派我们根据业务规模业务性质及业务的难易程度将审计工作分派给那些具有相应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4.督导为了所有执业人员从事的工作符合审计准则的要求,我们建立分级督导制度,并要求各级督导人员对各层次的审计工作给予充分的指导、监督和复核,必要时应当聘请相关的专家进行协助。

5.咨询在必要时应当向有关专家咨询。

6.业务承接无论是新接受还是持续接受委托,我们都会考虑其独立性,是否有能力完成审计委托,以及委托人的主要管理人员是否正直、厚道等情况。

7.监控我们对全面质量控制政策和相应程序的执行情况及其结果适时进行监督和检查,及时发现问题,不断完善质量控制方针,建立、健康各项质量控制程序,保证审计工作按照审计准则要求执行,把审计风险水平降低到可接受程序。

(二)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会计师事务所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对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有巨大影响。

负直接责任的注册会计师,应当执行全面质量政策和程序中适用于审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

作为督导人员,应当考虑助理人员的专业胜任能力等因素,合理确定对其工作进行指导、监督和复核的方式及程度。

1.指导督导人员对于委派给助理人员的工作应当给予合适指导,包括讲清助理人员的工作责任,要求其完成的程序及审计目标,被审计单位的业务性质和需要特别关注的巨大会计或审计问题,以及其他可能影响详尽审计程序的性质、时间和范围的事项。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管理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制度(参考文本)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本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质量控制责任,保证执业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本制度适用于本所执行历史财务信息审计和审阅业务、其他鉴证业务及相关服务业务。

第三条制定本制度的主要目的是合理保证、努力达到以下目标:(一)从业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执业准则的规定;(二)本所和执行业务的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基本容第四条本所的业务质量控制制度的基本要素及主要容包括:(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二)职业道德规;(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四)人力资源;(五)业务执行;(六)业务工作底稿;(七)监控。

第五条本所还单独制定《职业道德规守则》、《验资业务操作规程》、《审计业务操作规程》以及《业务档案管理制度》等规章制度。

以全面完善本所的业务质量控制体系。

第三章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第六条本所制定业务质量控制的相关政策和程序,培育以质量为导向的部文化。

这些政策和程序要求主任会计师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最终责任。

本所要求主任会计师针对下列方面制定政策和程序,以适当履行对质量控制制度承担的责任:(1)在本所部形成以质量为导向的文化;(2)本所各级管理层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通过言传身教发挥示作用;(3)合理保证本所及人员遵守职业道德规;(4)在考虑客户诚信、自身专业胜任能力和能否遵守职业道德规等的基础上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5)合理保证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规的人员;(6)合理保证按照法律法规、职业道德规和业务准则的规定执行业务,如计划、执行、督导、复核、记录和报告业务;(7)能够及时将业务工作底稿归档和按照规定期限与要求保管业务工作底稿,并对其容,以保证其安全性和完整性,以及使用与检索的合规性和便利性;(8)合理保证质量控制制度中的政策和程序相关、适当,并正在有效运行。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质量控制制度

会计师事务所公司质量控制制度TYYGROUP system office room 【TYYUA16H-TYY-TYYYUA8Q8-质量控制制度一、为了规范我所质量控制,保证执业质量,不断提高执业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注册会计师法》、《中国注册会计师质量控制基本准则》,制定本制度。

二、本制度所称质量控制是指本事务所为保证审计工作质量符合相关准则的要求而制定和运用的控制政策与程序。

控制政策是指本事务所为保证执业质量符合相关准则的要求而采取的基本方针及策略。

控制程序是指本事务所为贯彻执行质量政策而采取的具体措施及方法。

三、本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分为两个层次,二是对本公司审计工作的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二是对各审计项目助理人员工作的质量控制程序。

四、本事务所对所执行的独立审计业务,包括会计报表审计、事企业单位合并、分立、清算事宜中的审计、验证企业资本等,均实行质量控制。

五、本公司的注册会计师无论对什么单位执行某种审计业务,都应遵守本制度,对业务质量进行控制,以保证审计质量的评估质量达相关准则的要求。

六、本事务所对非审计业务,包括审核、审查、复核等鉴证业务和会计服务、税务服务、管理咨询服务等非鉴证业务的质量控制,参照本制度实行。

七、本事务所实行所长(主任会计师)统一领导下的部门经理(注册会计师)负责制。

设置有审计一部,主管会计报表、财务收支、承包责任、经济效益、离任等审计业务;审计二部,主管基本建设施工预决(结算)审计业务;验资部,主管验证企业资本业务。

八、遵守执业道规范,恪守独立,客观、公正原则,以应有的职业谨慎态度执行审计业务,发表审计意见。

1、注册会计师在承接审计业务、执行审计程序、取行审计证据、形成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时,都必依法办理,独立自主,做到形式上和实质上独立于外部组织和所服务的对象。

2、注册会计师对有关审计事项的调查、判断的意见表达,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实事求是,不掺杂个人的主观意愿,不受他人的左右,不允许因个人偏见,影响分析、判断的客观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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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规范会计师事务所的业务质量控制,明确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质量监控责任,合理保证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目标的实现,根据《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准则第5101号—业务质量控制》、《中国注册会计师审计准则第1121号—历史财务信息审计的质量控制》,结合会计师事务所组织结构、质量与风险管理控制结构等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目标是:(一)会计师事务所及相关人员遵守法律法规、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规范以及中国注册会计师业务准则的规定;(二)会计师事务所和项目负责人能够根据具体情况出具恰当的报告。

项目负责人是指负责某项业务及其执行,并代表会计师事务所在业务报告上签字的项目负责人或经授权签字的注册会计师。

第三条本制度包括为实现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目标而制定的质量控制政策,以及为执行这些政策和监控政策的遵守情况而设计的质量控制程序,具体包括以下七方面的内容:(一)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二)职业道德规范;(三)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四)人力资源;(五)业务执行;(六)业务工作底稿;(七)监控。

第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将质量控制政策与控制程序形成书面文件,并传达到全体人员。

会计师事务所人员应当了解、掌握和执行这些政策和程序,及时向会计师事务所反馈其对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的意见和建议。

第二章对业务质量承担的领导责任第五条会计师事务所实行主任会计师负责制,主任会计师对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执行承担最终责任。

第六条会计师事务所应致力于以质量为导向的内部文化的培育。

内部文化的形成有赖于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特别是领导层的努力,各级管理层应当牢固树立质量至上的意识,避免重商业利益轻业务质量。

第七条会计师事务所领导层及其作出的示范对于内部文化的形成有着重大影响。

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通过清晰、一致及经常的行动示范和信息传达,向全体员工强调质量控制政策的程序的重要性以及质量控制目标的要求,促进优秀质量文化的形成。

第八条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规模大小设立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委派负责人)。

.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或负责人)的职责是负责会计师事务所业务质量控制政策和控制程序的制定、重大风险问题的决策等事项。

第九条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如设置)应由3至5名委员组成,主任委员由首席负责人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的工作。

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

每名委员有一票表决权,会议做出决议,须经半数以上委员通过。

主任委员应指定专人记录会议情况,参加表决的人员应在会议记录上签字。

会议记录由技术与质控部(或主管人员)统一保存备查。

第十条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以成员表决方式对以下重大风险问题进行决策:(一)决定是否承接存在重大风险的业务;(二)业务执行过程中发现重大问题,影响到需要决定是否中止业务约定;(三)项目各级负责人之间就重大会计、审计问题及业务报告的意见类型存在意见分歧;(四)项目质量控制复核人与项目负责人之间就重大会议、审计问题及业务报告的意见类型存在意见分歧;(五)其他必要的事项。

第十一条技术与质控部(或主管人员)其主要职责为:(一)协助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拟定风险管理和质量控制方面的制度和规定;(二)负责技术支持和业务质量的日常监督,核查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控制政策和程序以及各项专业标准是否得到遵循;(三)负责将技术咨询和质量监督中发现的风险较大的或难以解决的重大专业问题提交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四)技术与风险管理委员会需要完成的其他工作。

第十二条项目组应当实施会计师事务所质量控制制度中适用于单项业务的质量控制程序。

项目负责人对会计师事务所分派的每项业务的总体质量负责并签署业务报告。

第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建立健全全面质量控制政策与程序以及各业务项目的质量控制程序,严格按照有关规定在审计报告上签名盖章。

对于审计报告应当由两名具备相关业务资格的注册会计师签名盖章并经会计师事务所盖章方为有效。

第十四条项目负责人对其出具的业务报告进行签署,是其岗位的责任与义务,如无特殊理由,均不得拒绝签署。

第十五条业务报告的签署,应在报告签发后由签字人亲自签署,不得由他人代签。

第三章职业道德规范第十六条职业道德是业务质量控制的基础,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应当严格遵守《中国注册会计师职业道德守则》的各项规定,恪守诚信、客观的原则,执行审计、审阅业务以及其他鉴证业务,还应当遵循独立性原则,保持专业胜任能力和应有的关注,并对执业过程中获知的信息保密。

会计师事务所可以要求新人所员工在签订劳动合同的同时签署职业道德规范承诺函。

第十七条会计师事务所各级管理层应当带头遵守职业道德规范,通过行为示范在事务所内形成重视职业道德规范的氛围。

第十八条负责培训的人员应当将有关职业道德和独立性的要求传达到全体人员,并指导和解答有关问题。

第十九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至少每年一次向所有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获取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书面声明。

并报技术与质控部(或主管人员)备案。

技术与质控部(或主管人员)对会计师事务所中所有受独立性要求约束的人员是否按时签署声明及其遵守独立性政策和程序的情况进行检查。

第二十条对于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按照会计师事务所人力资源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进行处理。

人力资源部(或主管人员)负责为每位员工建立职业道德档案,记录个人违反职业道德规范的行为及其处理结果。

第二十一条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在执行鉴证业务时,应当保持职业道德规范要求的独立性,识别和评价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况和关系,并采取适当的防护措施以消除对独立性的威胁,或将其降至可接受的水平,必要时应解除业务约定。

第二十二条项目组全体成员应在接受鉴证业务项目委派时签署项目独立性声明书。

第二十三条会计师事务所应当评估同一高级人员由于长期执行某一客户的鉴证业务可能对独立性造成的威胁,并采取防护措施(如定期轮换项目高级人员或进行项目质量控制复核)。

法律法规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第四章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的接受与保持第二十四条会计师事务所在首次接受客户委托或决定是否保持现有业务时,应当获取相关信息,以合理保证在下列情况下,接受或保持客户关系和具体业务:(一)已考虑客户的诚信,没有信息表明客户缺乏诚信;(二)具有执行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三)能够遵守职业道德规范,与鉴证客户不存在损害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的利害关系;(四)已对客户风险进行评估,该项业务的承接不会给会计师事务所带来不可接受的风险;(五)项目收费合理,与工作量以及业务风险匹配。

第二十五条首次接受客户委托包括接受新客户而建立客户关系和承接现有客户(因对其提供了其他服务)的新业务两种情况。

业务承接人员应当按照规定开展初步业务活动,编制业务承接评价表。

主要内容包括:(一)调查客户的诚信。

在确定是否建立或保持客户关系时,应当考虑客户的主要股东、关键管理人员和治理层是否诚信,将接受或保持不诚信客户的可能性降至最低。

(二)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能力。

应对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能力进行评价,以确保会计师事务所具有执行该项业务必要的素质、专业胜任能力、时间和资源。

(三)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的独立性。

应识别和评价对独立性造成威胁的情况和关系,判断会计师事务所及其人员能否遵守独立性的要求。

(四)评估客户的风险级别。

应当在调查、分析客户的财务状况及其经营风险的基础上,对客户的风险级别作出评估,风险评估结果分为高风险或一般风险。

(五)判断项目收费是否合理。

应预计项目成本,与客户商谈项目收费,考虑项目收费与工作量以及业务风险的匹配情况。

第二十六条连续审计时,业务承接人员应当根据以前年度的审计情况和对被审计单位及其环境所发生变化的了解,对客户及会计师事务所情况进行持续评估,编制业务保持评价表。

第二十七条项目负责人根据初步业务活动的结果,批准是否承接该项业务。

对业务的承接批准应严格遵守以下原则:(一)如有确凿的证据表明客户缺乏诚信,不得接受或保持与该客户的关系和具体业务;(二)不得承接会计师事务所不能胜任或无法完成的业务;(三)如与客户存在损害会计师事务所独立性的利害关系,而不能消除或降至可接受的低水平时,不得承接其委托的鉴证业务;(四)项目收费应与工作量以及业务风险相匹配。

第二十八条对于行业风险高或评估为高风险业务的承接,除需项目负责人批准外,应当同时经过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会议或首席负责人的批准。

例如:(一)金融企业相关业务;(二)持续经营能力存在重大不确定性的公司鉴证业务;(三)受到监管层处罚或被监管层严重关注的公司鉴证业务;(四)项目收费与工作量或业务风险及不匹配的鉴证业务;(五)其他初步评估为高风险的鉴证业务。

第二十九条如果会计师事务所在接受业务后获知了某项信息,而该信息若在接受业务前获知,可能导致会计师事务所拒绝该项业务,项目负责人应当考虑是否需要解除该项业务约定,并提交会计师事务所负责人会议或首席负责人批准。

第三十条如果解除业务约定,项目负责人应与客户适当级别的管理层和治理层讨论解除业务约定的原因,考虑是否存在法律法规的规定,要求事务所向监管机构报告业务解除的情况及原因。

第三十一条业务承接后,可根据委托项目风险水平(或项目类型)进行项目委派,登记项目信息。

第五章人力资源第三十二条会计师事务所制定并不断完善员工招聘制度、培训制度、业绩评价、薪酬及晋升制度,以确保会计师事务所拥有足够的具有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并遵守职业道德规范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人力资源部(或主管人员)应在了解各部门对人力资源需求的基础上,根据会计师事务所发展及业务量的实际需要,制定招聘计划,面向社会进行公开招聘。

会计师事务所以品德、学识、能力、经验、体格及其他适合工作所需条件为标准,选择正直的、通过发展能够具备执行业务所需的必要素质和专业胜任能力的人员。

第三十四条招聘时,人力资源部(或主管人员)对应聘资料进行收集、分类,按照所需岗位的职位描述做初步筛选,筛选合格的应聘人员按会计师事务所规定时间参加会计师事务所组织的笔试、面试。

第三十五条对应聘高级经理职务以下者应分级别进行笔试,测试内容可分为专业知识和综合能力两部分内容。

通过测试,对应聘者的专业技能和基础素质进行初步评价。

第三十六条对初步评价较好者进行面试,面试由人力资源部(或主管人员)负责组织,业务经理、业务负责人共同参与,通过提问等方式与应聘者进行沟通与交流,从而对应聘者综合潜质进行评价。

通过业务负责人面试合格者,报送人力资源负责人批准后方能正式录用。

第三十七条根据对被录用人员的专业技能、服务意识、个人品质、项目管理经验等确定其级别。

第三十八条为了有效地调动员工的工作积极性,完善责权利相结合的激励机制,本着责任与报酬相配比,风险与补偿相对应,激励与考核相结合,奖惩与业绩相挂钩的原则,会计师事务所制定相关的薪酬管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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