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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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2006]1257号

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2006]1257号

关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粤交基函〔2006]1257号各市交通局 (委),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集团:近年来交通建设材料供应价格受国家政策性影响较大,我厅先后颁布了《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钢材水泥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 粤交基 [2004]49号 ) 和《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 粤交基[2005]812号 ),对砂、石等地材、油料、钢筋及水泥的价差调整条件、原则,以及价差补偿费用计算方法作了明确指导说明,同时规定了补偿费用的确认及支付形式。

近日,多个项目单位就指导意见中的有关问题请示厅。

现结合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的意见,对有关问题进一步明确如下:一、 2006年1月1日前签定的合同,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在 2005年6月1日后发生采购的地材、油料,超出正常风险,价差调整原则上按省交通厅指导性意见执行。

二、 2006年1月1日后签定的合同,合同中对地材、油料、钢筋及水泥价差调整原则不得突破省交通厅指导性意见规定;合同中对于地材、油料、钢筋及水泥等建筑材料未明确政策性价差调整原则的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结算时不进行材料价差调整。

三、价差指导性意见中,价差调整应执行风险幅度计算原则;价差费用为材料价格变化产生的补偿费用,不应再计列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营业税及其附加、所得税、管理费等费用;砂、碎石、沥青、改性沥青等材料价差补偿数量不得大于施工配合比计算数量;油料 ( 指汽油、柴油、重油等燃料 ) 补偿数量不宜超过定额消耗量的 80% ;在地材工地价计算中需比较信息价及实际采胸合同价并取低值,不宜直接采用信息价。

四、因政策性引起的价差调整,双方应签订补充协议以约定由此产生的合同价的调整,补充协议应明确政策性价差调整原则、计算方法、补偿金额 (可暂定)等。

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施细则

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施细则

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交通建设用材料价格波动频繁且幅度较大,为加强材料价格风险管控,规范项目施工期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工作,确保公路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依据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湘交基字【2016】×××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1.价差调整原则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法人在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的原则上,根据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按规定及时进行价差调整。

建设项目价差调整采用价格指数法按项目整体计算,建设项目对各施工标段的价差调整金额控制在整体计算之内。

按照材料价格涨即补、降即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材料范围、风险幅度和计算公式进行涨价补差,降价减差。

因价差调整引起的税金、管理费、利润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价格调整的材料范围200章路基工程:柴油、水泥、中(粗)砂、机制砂、碎(砾)石、钢材;300章路面工程 I(专业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石油沥青、碎(砾)石、水泥、柴油;300章路面工程Ⅱ(土建工程中的路面工程部分):碎(砾)石、水泥、柴油、中粗砂、机制砂;400章 桥涵工程:钢材、水泥、中(粗)砂、碎(砾)石、柴油;500章 隧道工程:钢材、水泥、中(粗)砂、碎(砾)石、柴油;600章 交通安全设施:钢材。

以上材料组成代号:钢材:代号111~143、代号182~183、代号191、代号 247~249)、代号265、代号290~291、代号301~304、代号310、代号667~ 668;水泥:代号832~834;中(粗)砂:代号899;碎(砾)石:代号 951~971、代号921~924;石油沥青:代号851~853;柴油:代号863。

上述材料代号根据《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B06-02-2007)附录四表。

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

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

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铁路建设的要求,又好又快地完成大规模高标准铁路建设任务,建设精品工程、安全工程和节约工程,真实反映建设成本,规范铁路建设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工作,保证建设项目正常有序顺利进行,现就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价差计算1.按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项目依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以下简称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建设项目,2007年9月30日前,按铁道部发布的年度材料价差系数及原规定计算材料价差;2007年10月1日后,按铁道部发布的季度材料价差系数及本指导意见计算材料价差。

建设单位招标材料的价差,根据有关规定,按批准的变更设计计算。

今后材料价差系数每季度发布一次。

2.按113号文编制概算的项目依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编制概算的建设项目,2007年10月1日后完成工程(以验工计价为准)中的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见附件),由施工企业采购的,按照铁道部经规院发布的《铁路工程建设主要材料价格信息》当期信息价与编制期概算价之差计算材料价差。

建设单位招标材料的价差,根据有关规定,按批准的变更设计计算。

二、价差分担1.按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项目施工合同有风险包干费的,概算中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为准)在±5%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

施工合同没有风险包干费的,概算中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为准)在±3%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

对采用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并且有建设单位采购材料的工程,按具体材料分项调整,价差分担原则比照113号文编制项目办理。

2.按113号文编制概算的项目附件中由施工企业采购的材料,施工合同有风险包干费的,概算中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价为准)在±5%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

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2018年3月)

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材料信息价(2018年3月)

97
97
102
107
107
107
107
107
107
112
17 碎石(6cm) 953 最大粒径6cm堆方 m3 52
126
112
112
112
112
134
117 112
92
92
92
97
102
102
102
102
102
102
107
18 碎石(8cm) 954 最大粒径8cm堆方 m3 49
121
107
107
广州市 佛山市 肇庆市
江门市 中山市 珠海市
信息价(不含税)(元) 深圳市 东莞市 惠州市 韶关市 清远市 梅州市 汕尾市 揭阳市 汕头市 潮州市 云浮市 阳江市 茂名市 湛江市
1
原木
101
混合规格
m3 1120 1009 1036
2
锯材
102
中板δ=19~35mm, 中方混合规格
m3
1350
1261
117
112
117
117
121
121
121
121
121
117
126
126
126
126
126
144
131 126
112
107
112
112
117
117
117
117
117
112
121
121
112
112
121
136
126 121
107
102
107
107
112
112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和工程材料试(检)验收费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和工程材料试(检)验收费问题的复函

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和工程材料试(检)验收费问题的复函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物价局•【公布日期】2001.06.22•【字号】粤价函[2001]265号•【施行日期】2001.07.01•【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价格正文广东省物价局关于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和工程材料试(检)验收费问题的复函(二00一年六月二十二日粤价函〔2001〕265号)省交通厅:你厅《关于报送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工程材料试(检)验取费方案的函》(粤交基函〔2001〕854号)悉。

经研究,现复如下:根据国家计委、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印发的《中介服务收费管理办法》(计价格〔1999〕2255号)等规定,同意交通建设工程检测(验)单位接受有关单位自愿委托(应签订委托协议书)按照国家或交通部有关规范、规程、标准进行现场检测、工程材料试(检)验时收取检测、试(检)验费,具体收费项目、标准详见附件。

请你单位通知有关收费单位在收费场所显著位置公布服务程序或业务规程、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等,实行明码标价。

使用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税务发票,并自觉接受物价、税务部门的监督检查。

本规定自2001年7月1日起试行二年,试行期满,应按规定程序重新报批。

附件: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和工程材料试(检)验收费项目及标准表一、交通建设工程现场检测收费项目及标准1.路基┌─────────┬─────┬──┬───┬──┬──┬──┬──┐│检测项目│平整度│压实│ 弯沉│宽度│纵断│中线│横坡││││度│││高程│偏位││├─────────┼─────┼──┼───┼──┼──┼──┼──┤││││││││││每公里检测频率│20处×3尺│20处│100点│20处│20点│20点│20处│├─────────┼─────┼──┼───┼──┼──┼──┼──┤│单价(元/km)│ 100│300 │ 1500 │100 │200 │200 │150 │├─────────┼─────┼──┼───┼──┼──┼──┼──┤│ 每处(点)单价(元) │5│ 15 │15│ 5│ 10 │ 10 │ 5│├─────────┼─────┴──┴───┴──┴──┴──┴──┤│总价(元/km)│2550│└─────────┴────────────────────────┘注:①单项弯沉值不含弯沉车费;②路基的单价只是仲裁和交工检测费用单价;③港口道路、堆场检测频率及取费标准与公路相同。

关于对部分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字[2008]588号

关于对部分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字[2008]588号

关于对部分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字[2008]588号第一篇:关于对部分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湘交基建字[2008]588号湘交基建字[2008]588号关于对部分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主要材料进行价格调整的指导性意见各有关单位:受各种因素影响,近年来钢材、水泥、沥青、柴油等主要材料价格涨幅较大,已超出施工单位实际承受能力,在一定程度上影响了工程进度。

为确保在建交通基础设施项目建设顺利进行,本着实事求是、合理补偿的原则,结合我省市场材料价格浮动情况,现提出如下指导性意见:一、材料价格调整原则1、在建项目材料价格调整仍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项目法人在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的原则上,根据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详细分析水泥、钢材、沥青、柴油四种主要材料市场价格的涨(降)幅和工程实际用量适当进行材料价格调整。

调差资金首先从招标节余的建安工程费中列支,不足部分从项目预留中列支,原则上各项目应在批复概算的规模内进行调价,如因调价需要调整概算的,项目业主应提供书面说明、概算执行情况和处理建议,报省高管局、厅造价站审查,省交通厅批复后实施。

2、原合同条款中已规定由于材料价格浮动因素影响,对合同价格进行调整且有明确调整方法的,按原合同规定执行。

3、“十五”期未完工结转的统贷统还的普通公路项目及省管水运项目可参照执行,其他公路水运项目由各市州制定调差办法,省定额投资金不变,增加投资部分由地方自筹解决。

4、计算起讫时间:公路水运建设项目水泥、钢材、柴油从2004年1月1日起开始调整计算,沥青从2006年7月1日起开始调整计算,计算期限至项目结束时止。

原已按湘交基建字[2005]276号文件和湘交基建字[2007]276号文件进行价差调整的项目,不再进行调差。

5、符合价格调整的在建项目以季度为时间段,依据施工当季与招标时的材料价格计算价差,并以当季计量工程确定的材料消耗量和价差计算调整费用。

粤交基〔2008〕563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粤交基〔2008〕563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2008〕563号2008-6-26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省公路管理局、航道局,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省交通集团: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油料等价格波动较大,材料价差超出项目业主、承包人正常风险范围,影响了交通建设项目进展及工程质量。

2004年以来,省交通厅先后颁布了《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钢材水泥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4〕49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5〕812号)和《关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粤交基函〔2006〕1257号)等指导性意见,为规范、指导价差调整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合同价差管理,结合2004年以来有关价差指导性意见的实施情况,我厅修改、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1—二○○八年六月十六日主题词:交通建设材料通知抄送:省交通咨询服务中心、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广东省交通厅办公室2008年 6月 25日印发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合同风险职责,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原则,规范合同价差管理工作,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实际,综合2004年来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实施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2—一、对于钢材、水泥材料,2003年10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4〕49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二、对于主要地材、油料材料,2005年6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5〕812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施细则

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施细则

公路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施细则(征求意见稿)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交通建设用材料价格波动频繁且幅度较大,为加强材料价格风险管控,规范项目施工期材料价格波动引起的价格调整工作,确保公路工程项目的顺利进行,依据交通运输厅《关于公路工程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湘交基字【20161XXX 号),本着实事求是的原则,结合我省公路工程建设实际,制定本细则。

1.价差调整原则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实行项目法人负责制。

项目法人在严格控制工程造价的原则上,根据各项目建设资金使用情况,按规定及时进行价差调整。

建设项目价差调整采用价格指数法按项目整体计算,建设项目对各施工标段的价差调整金额控制在整体计算之内。

按照材料价格涨即补、降即扣的原则,按照规定的材料范围、风险幅度和计算公式进行涨价补差,降价减差。

因价差调整引起的税金、管理费、利润等费用均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2.价格调整的材料范围200 章路基工程:柴油、水泥、中(粗)砂、机制砂、碎(砾)石、钢材;300 章路面工程 I (专业沥青混凝土路面工程):石油沥青、碎(砾)石、水泥、柴油;300章路面工程U (土建工程中的路面工程部分):碎(砾)石、水泥、柴油、中粗砂、机制砂;M jt j 1 i 1(I jit I jio )Q jtjio A 调差金额;M jt —— j 章当期计量金额(扣除不参与调差的金额);I jit ―― j 章i 材料当期价格指数;I jio ―― j 章i 材料项目初期价格指数,即项目招标开标前 数;Q ―― j 章i 材料的造价权重;28天所在期材料价格指 ―风险幅度,按罟 梯级比例确定,(I jit I jio ) I jio 6%时,400章 桥涵工程:钢材、水泥、中(粗)砂、碎(砾)石、柴油;500章 隧道工程:钢材、水泥、中(粗)砂、碎(砾)石、柴油;600章 交通安全设施:钢材。

以上材料组成代号:钢材:代号 111〜143、代号182〜183、代号191、代号247〜 249)、代号265、代号290〜291、代号301〜304、代号310、代号667〜668;水泥: 代号832〜834;中(粗)砂:代号 899;碎(砾)石:代号 951〜971、代号921〜924; 石油沥青:代号851〜853;柴油:代号863。

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地方材料信息价(2018年11月)

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地方材料信息价(2018年11月)

广州市佛山市肇庆市江门市中山市珠海市深圳市东莞市惠州市梅州市韶关市清远市汕尾市揭阳市汕头市潮州市云浮市阳江市茂名市湛江市1原木101混合规格m3112010181045109110001091109112001136100090986490990910001000104510911091113610452锯材102中板δ=19~35mm,中方混合规格m3135012731227122712731255119112961364122711821182118211821273127312271227122712271227332.5级水泥832t 320438434435428437436443439417395422429404402409408419422409414442.5级水泥833t 350468464466459467466473469447425453459434432440438449453440444552.5级水泥834t3904944904914844934924994954734514784854604584664644754784664706青(红)砖877240mm×115mm×53mm千块2123643163933933933452912963163253163253253253984223353453257生石灰891t1052482482282482482912622722282182182282282282182092282182282288砂897路面用堆方m3502482042042232182432092231891651711991992041941991751891949中(粗)砂899混凝土、砂浆用堆方m36026220921423823824821823820417018121421421821420418019920910机制砂水泥混凝土、砂浆用堆方m316515515014615015514615515014114115515515515015014614615011砂砾902堆方m33111910910210010510710510594878790879292878787928712天然级配908堆方m340119109107105110112111110104999295959597959290959213片石931码方m33410797979797971069292879287878792879797979214矿粉949粒径<0.0074cm,质量比>70%t 12517015517015515515515515515515515515515515515515516516516516515碎石(2cm)951最大粒径2cm堆方m35517516015017017017516516013113114615516016015513613613115016碎石(4cm)952最大粒径4cm堆方m35517015514616516517016015512612614115015515515013113112614617碎石(6cm)953最大粒径6cm堆方m35216515014116016016515515012112113614615015014612612612114118碎石(8cm)954最大粒径8cm堆方m34916014613615515516415014611711713114114614614112112111713619碎石958未筛分碎石统料堆方m327.515514113115015015714614111211212613614114113611711711213120石屑961粒径≤0.8cm堆方m365101928598981029592737382889292887676738521路面用碎石(1.5cm)965最大粒径1.5cm堆方m36518017016018018018417517014614115016517017016514614613616022路面用碎石(2.5cm)966最大粒径2.5cm堆方m36517516515517517517516516514113614616016516516014114113115523路面用碎石(3.5cm)967最大粒径3.5cm堆方m36317016014116017017016016013613114115516016015513613612615024块石981码方m38512311211211211211212210610610010610010010010610011211211210625料石983m3170192175175175175175192166166157166157157157166157175175175166信息价(不含税)(元)广东省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地方材料信息价(2018年11月)序号材料名称定额代号规格及型号单位基价本材料价是广东省各地市2018年11月交通建设工程主要地方材料市综合信息价(河源、佛山地区参照其单独发布的信息价),是根据各地市场行情结合建设项目实际情况综合分析而编制的,仅供各单位在工程计价中参考。

公路工程材料调差费变更支付时间案例的分析与应用

公路工程材料调差费变更支付时间案例的分析与应用

公路工程材料调差费变更支付时间案例的分析与应用摘要:材料调差是指在可调材料价格合同中规定,在施工期间,由于非施工单位原因,材料价格增长超出允许的范围内。

材料价格调整是材料因国家调拨价格或计划价格发生变动而引起的调整。

在结算时,可以调整材料的差价。

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工程材料在建设项目的成本中占的比例较大,对施工单位的施工成本影响较大,特别是对出现工期延期的项目影响更大。

为降低合同履行风险,减少施工单位的成本风险,一般在合同中均会约定施工单位在材料价格波动时承担的风险范围,超过风险幅度部分的风险由业主承担。

但目前许多项目合同条款规定材料调差费用的支付方式与政策脱节,脱离了项目实际。

随着近年来钢筋、水泥、砂石等建筑材料价格大幅上涨,特别是砂石料价格不断疯涨;部分地区材料信息价与实际市场价不匹配,施工期限长,不确定因素多;在施工过程中因材料涨价而导致项目成本压力过大,直接导致项目无法顺利推进,甚至停工待料。

现结合本人在工作中的实践经验,谈谈在突破合同条款的约定,结合现行法律法规及行业主管部门的指导意见对调整材料价差调整费用支付时间的认识和体会。

关键词:公路工程材料价差支付时间调整引言公路工程具有投资额大、建设周期长、涉及材料种类多等特点。

这些特点,使得工程材料价格受国家宏观调控政策、法律法规及市场供求关系等影响较大。

通过材差调整可以对合同价款进行符合客观实际的调整,实现合同双方风险共担,维护承发包双方的合法利益。

工程价款的及时调整与支付对确保工程质量、杜绝质量隐患也有重要意义。

由我司负责组织实施桥梁工程,于2014年12月完成施工招标,并于2015年1月签订施工合同,合同工期为24个月。

监理单位于2015年7月20日签发开工令,明确本项目工期从2015年7月20日起至2017年7月19日止,共24个月。

在前期施工期间,由于高压线、征地拆迁,以及部分用地手续未批复等问题,实际工期超过五年,已远超过合同工期。

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2005]812号(精选合集)

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2005]812号(精选合集)

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2005]812号(精选合集)第一篇:广东省交通厅粤交基[2005]812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5]812 号广东省交通厅、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省公路管理局、航道局,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省交通集团 : 随着国际能源供求矛盾关系的变化和国家土地、水利资源保护政策的实施,今年以来,主要地材和油料价格上涨幅度较大,已超出合同约定的正常风险。

经研究,按照实事求是、风险共担的原则,结合交通建设项目特点,对我省在建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进行调整,提出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各项目业主可根据指导性意见与供应商协商后作相应调整,但不得突破本指导性意见的规定。

二00五年十二月八日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一、主要地材:指公路预算定额材料表中的材料 : 砂(代号 285)、中(粗)砂(代号 286)、碎石(代号320∽333)。

二、油料 : 指公路预算定额材料表中的材料 : 沥青(代号 260)、改性沥青、汽油(代号 264)、柴油(代号 265)、重油(代号 263)。

三、价差调整条件 : 在建项目 2005 年 6 月 1 日后因政策性调整,采购砂、石等地材的价差,超出正常风险,可进行价差调整。

四、价差调整原则 : 由于地材及油料大部分由承包人采购,费用综合在清单综合单价内,承包人采购价格差异较大,因此价差调整以工程量清单预算的材料价格及当地材料信息价(已含15公里运费)为基础进行调整计算。

(一)地材的价差计算方式1.地材工地价(Ca): 参考价1: 经业主、监理核实的地材及油料供应合同的价格(根据合同约定计算的加权工地价);参考价 2: 当地当月信息价(地市、县同有,取低者)+15公里外增运费用(按运输指导单价计)+ 过路费。

取参考价 1、2 中的低值作为Ca。

2.清单预算地材价格(C0): 招投标时,工程量清单预算(控制价)的地材预算价格,无清单预算的按批复概算材料价格(已含市场基本运距)。

材料价差调整563号文件

材料价差调整563号文件

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8〕563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省公路管理局、航道局,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省交通集团: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油料等价格波动较大,材料价差超出项目业主、承包人正常风险范围,影响了交通建设项目进展及工程质量。

2004年以来,省交通厅先后颁布了《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钢材水泥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4〕49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5〕812号)和《关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粤交基函〔2006〕1257号)等指导性意见,为规范、指导价差调整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合同价差管理,结合2004年以来有关价差指导性意见的实施情况,我厅修改、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主题词:交通建设材料通知抄送:省交通咨询服务中心、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广东省交通厅办公室2008年 6月 25日印发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合同风险职责,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原则,规范合同价差管理工作,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实际,综合2004年来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实施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对于钢材、水泥材料,2003年10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4〕49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二、对于主要地材、油料材料,2005年6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5〕812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深中通道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方法解析

深中通道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方法解析

深中通道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方法解析前言:新中国成立70年来,公路建设方面取得了伟大的成就,至2018年年底全国公路通车里程已超过480万公里,高速公路超过14万公里,稳居世界第一,公路建设水平也随着科技的进步飞跃式地提升。

深圳至中山过江通道工程是广东省境内继港珠澳大桥后的又一项超级工程,开工以来引发外界广泛关注,深中通道公路工程所含桥梁、隧道、立交等结构形式多、设置错综复杂,因而具有规模大、耗时长、难度大、风险高等特点。

工程的成本和利润一直是施工单位关注的重点,其中最直接影响成本的材料费尤为突出,据不完全统计,大中型公路建设工程材料费至少占合同总造价的60%-70%,重要程度不容小觑。

2019年以来受国际和国内经济形势及供给侧结构性改革等政策影响,主要材料如:钢材、水泥、地材等价格上涨迅猛,给施工单位带来了巨大的经济风险。

目前大部分重点公路工程施工合同中都约定了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方法,用以达成风险共担、利润合理的目的。

本文结合笔者实际工作,从研究深中通道公路工程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方法入手,思考材料价差调整的意义,分析出现价差的原因,并为今后类似工程项目的工作提出了实用有效的建议,以便同行参考。

关键词:公路工程;价差调整;建议一、材料价差调整的意义公路工程材料需求品种多样,数量庞大,在工期较长的建设过程中,材料价格通常会跨越多个高低起伏周期。

波动的材料价格对工程造价的精确性产生了严重影响,不断压缩施工单位的利润空间,一旦内部管理、外部环境或者市场行情发生较大变化时,材料费的额外支出将有可能成为项目亏损的主要原因之一,而且这种风险发生的概率也非常之高。

因此,建设单位在施工合同中约定在某个风险范围内对施工单位自购的主要材料进行价差调整,不仅对工程本身的安全和质量起到了积极的促进作用,还关系到项目施工的有序推进,保障了施工合同的良好履行,维护了建设与施工双方的利益,进而有助于公路建设市场的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9〕46号)

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9〕46号)

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铁建设〔2009〕46号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铁路建设的要求,又好又快地完成大规模高标准铁路建设任务,建设精品工程、安全工程和节约工程,真实反映建设成本,规范铁路建设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工作,保证建设项目正常有序顺利进行,现就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价差计算1.按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项目依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以下简称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建设项目,2007年9月30日前,按铁道部发布的年度材料价差系数及原规定计算材料价差;2007年10月1日后,按铁道部发布的季度材料价差系数及本指导意见计算材料价差。

建设单位招标材料的价差,根据有关规定,按批准的变更设计计算。

今后材料价差系数每季度发布一次。

2.按113号文编制概算的项目依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编制概算的建设项目,2007年10月1日后完成工程(以验工计价为准)中的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见附件),由施工企业采购的,按照铁道部经规院发布的《铁路工程建设主要材料价格信息》当期信息价与编制期概算价之差计算材料价差。

建设单位招标材料的价差,根据有关规定,按批准的变更设计计算。

二、价差分担1.按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项目施工合同有风险包干费的,概算中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为准)在±5%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

施工合同没有风险包干费的,概算中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为准)在±3%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

对采用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并且有建设单位采购材料的工程,按具体材料分项调整,价差分担原则比照113号文编制项目办理。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和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和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

文件处理表紧急程度:平件办文编号:基15027直属各有关单位:现将“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和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粤交基[2015]460 号))转发给你们,请按照省交通运输厅的有关要求,认真贯彻落实,今后各项目在合同执行期间需要突破原合同约定的,须严格履行相关审批手续。

广东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2015年4月27日经办人许继华审核兰恒水、郝丽电话 29006062粤交基〔2015〕460号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 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和施工合同管理工作的意见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委),顺德区环境运输和城市管理局、顺德区国土城建和水利局,省公路管理局,省交通运输工程质量监督站、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站、省交通运输规划研究中心,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省南粤交通投资建设有限公司,港珠澳大桥管理局:近年来,我省交通建设材料供应价格受市场经济和国家政策影响较大,厅先后颁布了《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钢材水泥—1—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4〕49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5〕812号)、《关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粤交基函〔2006〕1257号)和《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建筑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8〕563号)等指导性意见,为规范、指导材料价差调整起到了积极作用。

2014年以来,我省公路建设项目特别是高速公路在建项目中有多个项目未能认真贯彻落实指导性意见,严重影响工程建设进度。

根据交通运输部《关于减轻公路施工企业负担的若干意见》(交公路发〔2012〕245号),结合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管理站有关意见(粤交造价〔2014〕183号),为进一步加强我省公路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及施工合同管理等工作,现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2009)46号

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2009)46号

铁道部文件铁建设〔2009〕46号关于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意见各铁路局,各铁路公司(筹备组):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铁路建设的要求,又好又快地完成大规模高标准铁路建设任务,建设精品工程、安全工程和节约工程,真实反映建设成本,规范铁路建设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工作,保证建设项目正常有序顺利进行,现就铁路建设项目实施阶段材料价差调整提出以下指导意见:一、价差计算1.按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项目依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算编制办法》(铁建管[1998]115号,以下简称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建设项目,2007年9月30日前,按铁道部发布的年度材料价差系数—1—及原规定计算材料价差;2007年10月1日后,按铁道部发布的季度材料价差系数及本指导意见计算材料价差。

建设单位招标材料的价差,根据有关规定,按批准的变更设计计算。

今后材料价差系数每季度发布一次。

2.按113号文编制概算的项目依据铁道部《铁路基本建设工程设计概(预)算编制办法》(铁建设[2006]113号,以下简称113号文)编制概算的建设项目,2007年10月1日后完成工程(以验工计价为准)中的钢材、水泥等主要材料(见附件),由施工企业采购的,按照铁道部经规院发布的《铁路工程建设主要材料价格信息》当期信息价与编制期概算价之差计算材料价差。

建设单位招标材料的价差,根据有关规定,按批准的变更设计计算。

二、价差分担1.按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的项目施工合同有风险包干费的,概算中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为准)在±5%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

施工合同没有风险包干费的,概算中材料价格变化幅度(以批准编制期概算为准)在±3%以内部分由施工企业承担,超出部分纳入概算并由建设单位承担。

—2—对采用115号文及配套办法编制概算,并且有建设单位采购材料的工程,按具体材料分项调整,价差分担原则比照113号文编制项目办理。

XX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

XX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

XX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XX省交通厅文件闽交建〔2008〕132号XX省交通厅关于印发XX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各设区市(委)、漳州开发区,沿海各港务(口)局,厅直有关单位:以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影响,钢材、水泥、沥青、油料等持续、异常上涨,材料价差风险超出了项目业主、承包人正常承受范围,直接影响交通建设工程质量和工期,项目业主、承包人对此反映强烈。

为指导全省交通建设项目价差调整工作,规范价差调整机制,维护交通建设市场稳定、健康发展,我厅组织制订了《XX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

经9月17日厅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自10月1日起施行。

XX省交通厅二00八年九月二十五日附件:XX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docXX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根据交通运输部办公厅《关于转发XX省交通厅关于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厅公路字〔2008〕66号)精神,针对当前及今后主要建筑材料异常波动情况,为规范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价差调整机制,保证交通建设项目顺利实施,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实际,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10月1日以后招标(以发售招标文件时间为准)的项目,在招标文件中应明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相关条款,原则上应按以下规定的范围、幅度和计算公式进行涨价补差、降价减差。

工程中标签订合同后,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未明确价差调整的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结算阶段不得进行材料价差调整。

(一)调价范围1、工程范围(1)公路工程。

指公路项目永久性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及其他辅助设施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

但对于特大桥梁、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等工程中非结构用材是否调差及补差范围,由项目业主在招标文件中具体明确。

2(2)水运工程。

仅指水运项目永久性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非结构用材、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及其他辅助设施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建设项目过程结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建设项目过程结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

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建设项目过程结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文章属性•【制定机关】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公布日期】2022.10.19•【字号】粤交基〔2022〕488号•【施行日期】2022.10.19•【效力等级】地方规范性文件•【时效性】现行有效•【主题分类】法制工作正文广东省交通运输厅关于印发广东省公路建设项目过程结算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22〕488号各地级以上市交通运输局、公路事务中心,省公路事务中心,省交通运输工程造价事务中心、规划研究中心,省交通集团有限公司: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工程建设领域全面推进过程结算的决策部署,进一步规范公路建设项目参建各方行为,促进公路建设项目的造价与质量、安全、进度等管理工作协同推进,推动全过程造价管理落实见效,从根本上扭转工程结算和决算不及时的难题,努力实现工完账清,为公路建设项目的工程结算、竣工决算及竣工验收工作按期完成打好基础,厅组织编制了《广东省公路建设项目过程结算工作指导意见》(以下简称《指导意见》),现印发执行,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公路事务中心、造价管理机构要做好业务指导,各项目建设单位及其上级管理单位要结合项目实际,按《指导意见》开展过程结算工作。

《指导意见》自12月1日起施行,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和修改建议,请径向厅基建管理处、省造价事务中心反馈,以便修订时研用。

联系人:基建管理处,蔚三艳,电话:************省造价事务中心,黄燕琴,电话:************广东省交通运输厅2022年10月19日广东省公路建设项目过程结算工作指导意见为促进公路建设项目工程造价与质量、安全、进度等工作协同管理,进一步压实各参建单位在建设过程中的造价管理责任、规范工作程序,以问题和目标为导向推进过程结算工作,解决变更报批慢、结(决)算工作滞后等难题,以扎实的过程造价工作实现全过程管理,推动公路建设管理水平高质量发展。

根据《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部令2015年第11号)、《公路工程造价管理暂行办法》(部令2016年第67号)等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公路建设实际,现就公路建设项目过程结算工作,提出指导意见如下。

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第一篇: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一)范围1、工程范围(1)公路工程:指建设项目的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含水中钢护筒),但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其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

对于特大桥梁、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等工程中非结构用材的补差范围应在招标文件中具体明确。

(2)水运工程:指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

但对非结构用材、一般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其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

2、材料品种(1)公路工程调差的主要材料指《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附录四表中的主要材料。

具体如下:钢材:代号111~143、代号182~183、代号191、代号247~249)、代号265、代号290~291、代号301~304、代号310、代号667~668;水泥:代号832~834;地材:中(粗)砂代号899、碎石代号951~971;油料:石油沥青代号851~853、重油代号861、汽油代号862、柴油代号863;半成品: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

(2)水运工程调差的主要材料具体如下:水工特殊材料:钢轨、橡胶护舷(梯)、止水铜材;其他调差材料参照公路工程同类材料执行。

(二)风险幅度(r%)基准价(Co)一定幅度内价差作为项目业主、承包人风险,不予调差且不列入决算。

风险幅度系数:1、钢材、油料,r=±3;2、水泥、半成品(含成品),r=±5;3、地材,r=±8。

(三)计算原则超过基准价(Co)的价差为材料价格变化产生的调整费用,不应再计算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营业税及其附加、所得税、管理费等费用;实际结算时材料价差调整费用应小于等于ΔCt,计算方法如下:1、价差(ΔC):指参考值1、2中的低值(绝对值);参考值1:ΔC=Ci(i=1,…,n)-Co,i指采购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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粤交基〔2008〕563号
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
2008-6-27 15:40:25
各地级以上市交通局(委),省公路管理局、航道局,省交通工程造价管理站,省交通集团: 近年来,受国内外经济形势的影响,钢材、水泥、主要地材、油料等价格波动较大,材料价差超出项目业主、承包人正常风险范围,影响了交通建设项目进展及工程质量。

2004年以来,省交通厅先后颁布了《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钢材水泥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4〕49号)、《关于印发我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地材、油料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的通知》(粤交基〔2005〕812号)和《关于我省交通建设项目材料价差调整指导意见执行中有关问题的函》(粤交基函〔2006〕1257号)等指导性意见,为规范、指导价差调整发挥了积极作用。

为了进一步规范工程合同价差管理,结合2004年以来有关价差指导性意见的实施情况,我厅修改、制定了《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六月十六日
主题词:交通建设材料通知
抄送:省交通咨询服务中心、交通工程质量监督站。

广东省交通厅办公室 2008年 6月 25日印发
广东省交通建设项目主要材料
价差调整的指导性意见
为进一步完善工程合同风险职责,按照“公平、公正、合理”原则,规范合同价差管理工作,结合我省交通建设市场材料价格波动实际,综合2004年来价差调整指导性意见实施情况,提出以下指导性意见。

一、对于钢材、水泥材料,2003年10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4〕49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二、对于主要地材、油料材料,2005年6月1日~2008年7月1日期间签订合同的项目,合同中有价差调整条款的,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对价差调整未明确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可按省交通厅粤交基〔2005〕812号指导性意见签订补充合同,补充合同中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办法。

三、2008年7月1日以后开始招标的项目,招标文件应明确材料价差调整的相关条款,可按本指导性意见的风险幅度、调整原则和计算方法执行,进行涨价补差、降价减差,但一般不应突破以下规定的范围、幅度和计算原则。

工程中标签订合同后,应遵照合同约定处理;合同中未明确价差调整的或约定合同期内不调价的,结算阶段不得进行材料价差调整。

(一)范围
1、工程范围
(1)公路工程:指建设项目的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含水中钢护筒),但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其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

对于特大桥梁、大桥、特长隧道、长隧道等工程中非结构用材的补差范围应在招标文件中具体明确。

(2)水运工程:指水运工程建设项目的实体工程所消耗的材料。

但对非结构用材、一般临时工程、临时设施其材料消耗均不纳入材料调差调整范围。

2、材料品种
(1)公路工程调差的主要材料指《公路工程预算定额》(JTG/T B06-02-2007)附录四表中的主要材料。

具体如下:钢材:代号111~143、代号182~183、代号191、代号247~249)、代号265、代号290~291、代号301~304、代号310、代号667~668;
水泥:代号832~834;
地材:中(粗)砂代号899、碎石代号951~971;
油料:石油沥青代号851~853、重油代号861、汽油代号862、柴油代号863;
半成品:混凝土及钢筋混凝土构件。

(2)水运工程调差的主要材料具体如下:
水工特殊材料:钢轨、橡胶护舷(梯)、止水铜材;
其他调差材料参照公路工程同类材料执行。

(二)风险幅度(r%)
基准价(Co)一定幅度内价差作为项目业主、承包人风险,不予调差且不列入决算。

风险幅度系数:
1、钢材、油料,r=±3;
2、水泥、半成品(含成品),r=±5;
3、地材,r=±8。

(三)计算原则
超过基准价(Co)的价差为材料价格变化产生的调整费用,不应再计算材料采购及保管费、营业税及其附加、所得税、管理费等费用;实际结算时材料价差调整费用应小于等于ΔCt,计算方法如下:
1、价差(ΔC):指参考值1、2中的低值(绝对值);
参考值1:ΔC=Ci(i=1,…,n)-Co,i指采购时间。

基准价(Co):指项目招标时交通建设项目所在地级市以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季(月)度信息价,或同类项目、同期(前1个月内)同条件、地市以上交易中心公布的招标中标价;如项目或合同段跨两个地级市以上的,按权重取平均值计算。

信息价(Ci):指采购材料时交通建设项目所在地级市以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当季(月)度信息价,或同类项目、同期(前1个月内)同条件、地市以上交易中心公布的招标中标价;如项目或合同段跨两个地级市以上的,按权重取平均值计算;需远运的地材取当地信息价时,可按当地信息价包含15km内运输费用考虑。

参考值2:ΔC=Ca-Co。

基准价(Co):指项目招投标时,工程量清单业主控制价或经审查的施工图预算的材料价格;
采购价(Ca):经项目业主、监理核实的实际采购合同材料价格,分批采购时按权重取平均值计算。

2、数量(V):指实际到工地的数量,但钢材调差总量不应超过预算定额消耗量;水泥、地材、沥青不应超过施工配合比计算的消耗量;油料(重油、汽油、柴油)总量不应超过预算定额消耗量的80%。

3、价差调整费用(ΔCt):ΔCt=(|ΔC|-Co×|r%|)×V。

4、运输指导单价说明
(1)公路运输单价原则上按0.8元/m3.km计算;
(2)水路运输单价原则上按0.3元/m3.km计算;
(3)公路、水路转运原则上按3元/m3.次计算。

四、其他
(一)设计单位在编制投资估算、设计概算、修正概算、施工图预算时,材料价格应实地调查并参考交通建设项目所在地级市以上工程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确定。

对于政策性材料价格调整费用,应与前一阶段的造价作分析对比,并说明调整情况及原因。

(二)在合同履行和结算阶段,应严格按合同调差条款的约定处理,不得突破。

材料价差补偿费用的85%可在签订结算协议后支付,10%在交工验收后支付,5%待竣工决算审批后支付。

有关材料价差调整费用计算的相关资料应收集齐全、完整,并整理成册作为竣工资料存档。

(三)在竣工决算阶段,由政策性原因引起的材差补偿费用,可在材料招标节余费及预备费中开支,列入工程竣工决算费用,由项目管理权属的交通主管部门在竣工决算中一并批复。

五、本指导性意见自2008年7月1日起施行。

已印发规定与本意见不一致的,以本意见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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