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路红线违法建筑的执法主体权限
公路交通法重点
交通主管部门,是指依法享有国家公路行政管理权,以自己的名义行使公路管理活动,并承担相应行政法律后果的国家行政机关组织,它是公路行政主体。
公路管理机构,是指在法律法规的许可范围内,由交通主管部门通过行政授权而使其具有一定的行政职能的公路管理机构。
职权性行政主体,是指根据宪法和行政机关组织法的规定,在机关依法成立时就拥有相应职权,并同时获得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组织。
在公路法的范围内,职权性主体是交通主管部门。
非职权性行政主体,是指国家直接通过具体法律法规,将某行政管理权的一部分或全部授予,由其行使特定行政管理职权的组织。
在公路法的范围内,非职权性主体式公路管理机构。
1、公路行政:国家行政主体依法对公路工作进行组织、管理、控制和监督, 以实现国家行政权的行为, 是国家行政权在公路工作中的具体体现和有效延伸.公路行政包括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中的国家职能体现。
公路路政:公路路政有广义和狭义之分, 广义的公路路政应是如上所述的公路行政, 狭义的公路路政, 即指“使用中的公路”的行政。
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管理机构依据法律的许可和交通主管部门的同意对运行公路进行的旨在保护国家的公路路产, 维护国家、公民、法人和其他社会组织的公路路权的行政管理活动。
公路行政执法:是指公路行政主体在公路行政活动中对公路行政相对人做出影响其权利和义务的具体行政行为, 它具有执法主体的特定性、执法对象的广泛性、执法内容的技术标准性特征。
公路行政监督检查是指公路行政主管部门及其管理机构, 为依法实现公路行政管理职能, 在公路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等公路社会关系中, 对被管理者!即法律上述规定的公路行政相对人是否遵守有关公路的法律规范, 并执行具体行政处理决定所进行的督促和检查。
公路执法行政监督检查:公路行政执法监督, 是以公路行政隶属关系为基础建立起来的一种公路行政机关内部自我监督制约机制, 如上级交通主管部门对下级交通主管部门同级人民政府对所属交通行政执法部门及其执法人员的执法活动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
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
交通部《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运输部令2011年第11号(2004年12月21日交通部发布根据2011年11月30日交通运输部《关于修改<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办法>的决定》修正)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建设市场管理,规范公路建设市场秩序,保证公路工程质量,促进公路建设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各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活动。
第三条公路建设市场遵循公平、公正、公开、诚信的原则。
第四条国家建立和完善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公路建设市场,禁止任何形式的地区封锁。
第五条本办法中下列用语的含义是指:公路建设市场主体是指公路建设的从业单位和从业人员。
从业单位是指从事公路建设的项目法人,项目建设管理单位,咨询、勘察、设计、施工、监理、试验检测单位,提供相关服务的社会中介机构以及设备和材料的供应单位。
从业人员是指从事公路建设活动的人员。
第二章管理职责第六条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实行统一管理、分级负责。
第七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制定全国公路建设市场管理的规章制度;(二)组织制定和监督执行公路建设的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三)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市场动态管理,并依法对全国公路建设市场进行监督检查;(四)建立公路建设行业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五)发布全国公路建设市场信息;(六)指导和监督省级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七)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八)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
第八条省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工作,主要职责是:(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公路建设技术标准、规范和规程,结合本行政区域内的实际情况,制定具体的管理制度;(二)依法实施公路建设市场准入管理,对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实施动态管理和监督检查;(三)建立本地区公路建设招标评标专家库,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四)发布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信息,并按规定向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报送本行政区域公路建设市场的信息;(五)指导和监督下级交通运输主管部门的公路建设市场管理工作;(六)依法受理举报和投诉,依法查处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设市场违法行为;(七)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责。
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
公路法第五十六条的内容、主旨及释义一、条文内容:除公路防护、养护需要的以外,禁止在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需要在建筑控制区内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应当事先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批准。
前款规定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依照国务院的规定划定。
建筑控制区范围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前款规定划定后,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设置标桩、界桩。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损坏、擅自挪动该标桩、界桩。
二、主旨:本条是关于公路两侧建筑控制区管理的规定。
三、条文释义:公路两侧的建筑控制区,是指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有关规定在公路两侧划定的一定区域,在该区域内禁止修建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
设置公路建筑控制区有多重目的:其一是为了公路今后上升等级和拓宽而预留土地。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人民生活水平的提高,公路的技术等级和宽度也要不断地提高和增加,如果对沿线的建筑不加以控制,将会大大增加今后拓宽公路的难度。
其二是为了防止公路街道化,充分发挥公路的效能。
公路对沿线经济的发展有着重要的作用。
公路建成后,大量的工厂和店铺都要在公路沿线设置。
这些工厂、店铺如果离公路过近,将使公路形成街道,出现随意占用公路停车、摆摊设点和随意穿行公路的情况,严重影响公路的畅通和效能的发挥。
其三是可以避免沿线近距离建设施工对公路影响,有效地保护公路和公路附属设施。
其四是对公路沿线的建筑进行控制,可以充分保障公路上汽车驾驶人员的行车视野,促进行车安全。
其五还可以减少公路上车辆的噪声和尾气等对沿线居民的影响。
公路建筑控制区制度并不是《公路法》新创设的制度。
1987年国务院发布的《公路管理条例》中已经规定了这一制度,只是没有使用“建筑控制区”这一概念。
与《公路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相比较,《公路法》规定的公路建筑控制区制度更加严格,不论是永久性建筑物还是临时性建筑物均不得在建筑控制区内建设。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研究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研究【摘要】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是高速公路正常运行的一个重要体系,通过对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内容、我国路政管理的特点,分析高速公路路政管理中存在的主要问题,从而提出针对性的解决措施,以保障高速公路能够正常,安全的运行,达到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关键词】路政管理;高速公路;路产;对策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是交通主管部门根据国家的法律法规对公路实行的行政管理,内容包括综合执法和专业执法两部分,综合执法部分是指服务和综合部门,专业执法是指养护、保护、通讯及收费等。
交通主管部门是路政管理执行的主体,并可以授权委托高速公路管理机型代为行使管理职责,路政管理代表政府对高速公路的行政管理,通过经济、行政等手段保证高速公路的合法权益不受侵犯。
1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内容中国特色的行政管理机构不但具有行政管理职能,同时也具有行政执法资格,根据我国路政管理的特点,公路路政管理的内容主要有三个方面。
1.1 对高速公路路产进行管理和保护高速公路路产包括有形和无形两种,包括高速公路、用地以及附属设施。
高速公路主管部门对公路路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处置权,依法制止和查处对公路路路基、路面、交通标志、桥涵、排水、通信、监控以及安全设施造成损坏的行为,确保高速公路相关的科研成果、专利知识产权不受侵犯,对造成公路破坏的当事人根据相关法律,要求其承担民事责任和刑事责任。
1.2 维护高速公路路权高速公路路权维护包括公路两侧的建筑红线、占用案件的审批、禁止各种可能对公路造成危害的行为。
高速公路管理机构具有行政管理权和民事权益,以维护高速公路财产,排除侵犯行为。
1.3 确保高速公路的行车通畅高速公路能够通过全封闭、全立交、全部控制出入口以及分隔行驶的特点,保证行车的速度和普通公路相比具有明显的优势,保证公路的畅通是实现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的根本保证,是路政管理的主要内容。
2 高速公路路政管理的特点2.1 管理方式的特定性,高速公路的路政管理要全时间段、全区域、全方位的实行,以适应高速公路全天候、全封闭的连续运营,这也决定了高速公路路政管理方式的特定性。
城市红线管理规定_
城市红线管理规定_本规定所称城市红线,是指城市规划确定的快速路、主干路、次干路和支路等城市道路用地的边界控制线。
第三条城市红线的划定和规划管理,应当遵守本规定。
第四条省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城市红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城市红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纳入设区的市城市规划区的区域,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城市红线的规划管理工作。
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都应当服从城市红线管理,并有权对城市红线的划定、管理、修改和监督检查提出意见和建议,就与其有利害关系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城市红线要求,向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查询。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向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举报或者控告违反城市红线要求的行为。
城市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受理并组织核查处理。
第二章城市红线划定第六条城市红线应当在制定城市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时划定,并通过规划展馆、新闻媒体、信息网站等向社会公布。
第七条划定城市红线,应当遵循以下原则:(一)与同阶段城市规划的内容和深度保持一致; (二)满足城市交通运输需要,保证车流和人流的安全与畅通,满足优先发展公共交通的需要; (三)为工程管线及其他基础设施、公共服务设施提供空间; (四)满足城市救灾避难和日照通风的要求,与城市景观相协调; (五)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规范。
第八条制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确定城市道路系统,并明确快速路、主干路和次干路的走向、等级、宽度和断面形式,以及主要交叉口形式; 制定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服从上位规划有关城市红线的要求,确定支路以上等级城市道路控制点的坐标、标高和主要交叉口控制范围,以及支路的宽度和断面形式。
第三章城市红线管理第九条在城市红线内,经批准可以建设城市道路及其绿化、交通、照明、排水、地下管廊(管线)和地上杆线等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
在上述建设工程开工前,有关主管部门应当及时公告建设内容。
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交通部令第24号
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正文:---------------------------------------------------------------------------------------------------------------------------------------------------- 公路路政管理规定(试行)(1990年9月24日交通部令第24号)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保证公路完好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公路路政管理,是指公路管理机构根据公路主管部门的授权和国家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为保护公路、公路用地、公路设施(以下简称“路产”),维持公路合法权益和为发展公路事业所进行的行政管理。
第三条本规定适用于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的路政管理。
专用公路路政管理,可以参照本规定办理。
第四条公路路政管理工作遵循“管养一体、综合治理、预防为主、依法治路”的原则。
第二章路政管理第五条公路主管部门和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加强对路政管理工作的领导和监督检查。
省、地(市)、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可分别设立相应的路政管理部门,配备相应的路政管理人员,具体实施公路路政管理工作。
公路养护道班和养护人员对所辖路段应依法保护路产,制止毁坏路产行为,并及时向公路管理机构和路政人员报告有关情况。
第六条路政管理人员分为专职路政管理人员、兼职路政管理人员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
兼职、义务路政管理人员由县(市)级公路管理机构聘用。
第七条公路管理机构及专职路政管理人员行使下列职权:(一)负责管理和保护公路路产;(二)实施公路巡查;(三)依照法律、法规和规章,制止、查处各种违章利用、侵占、污染、毁坏和破坏路产的行为;(四)控制公路两侧建筑红线;(五)审理从地面、公路上空或地下穿(跨)越公路的其他设施的建筑事宜;(六)对在特殊情况下利用、占用公路和超限运输车辆通过公路进行审批,并对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七)维护公路渡口和公路养护、施工作业现场的正常秩序;(八)为处理违反公路管理法规的行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询问、取证、查阅有关文件、档案、资料和原始凭证;(九)对损害路产或发生侵权行为又拒不接受查处的车辆,责令停止行驶。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公路安全保护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2011年7月1日起施行。
总理温家宝二零一一年三月七日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保护,保障公路完好、安全和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公路保护工作的领导,依法履行公路保护职责。
第三条国务院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公路保护工作。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的公路保护工作;但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对国道、省道的保护职责,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公路管理机构依照本条例的规定具体负责公路保护的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工业和信息化、公安、工商、质检等部门按照职责分工,依法开展公路保护的相关工作。
第五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政府及其有关部门从事公路管理、养护所需经费以及公路管理机构行使公路行政管理职能所需经费纳入本级人民政府财政预算.但是,专用公路的公路保护经费除外。
第六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综合考虑国家有关车辆技术标准、公路使用状况等因素,逐步提高公路建设、管理和养护水平,努力满足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以及人民群众生产、生活需要。
第七条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的规定,制定地震、泥石流、雨雪冰冻灾害等损毁公路的突发事件(以下简称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公路管理机构、公路经营企业应当根据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制定的公路突发事件应急预案,组建应急队伍,并定期组织应急演练。
第八条国家建立健全公路突发事件应急物资储备保障制度,完善应急物资储备、调配体系,确保发生公路突发事件时能够满足应急处置工作的需要。
第九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非法占用或者非法利用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第十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当建立健全公路管理档案,对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附属设施调查核实、登记造册.第十一条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未经许可在公路或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湖路政罚〔2022〕107)
未经许可在公路或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湖路政罚〔2022〕107)【主题分类】交通运输【发文案号】湖路政罚〔2022〕107【处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304344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30434476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2017修正)304344760120公路安全保护条例14635600000公路安全保护条例1463566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0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0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00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2021修订)351831720110 【处罚日期】2022.01.04【处罚机关类型】交通运输部/委/厅/局【处罚机关】【浙江省湖州市长兴县】长兴县交通运输局【处罚种类】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执法级别】区/县级【执法地域】长兴县【处罚对象】黄伟宏【处罚对象分类】个人【更新时间】2022.07.28 17:11:49处罚名未经许可在公路或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称行政处湖路政罚〔2022〕107罚决定书文号被处罚对象黄伟宏处罚结果主要违法事实: 2022年1月2日13时39分,长兴县交通运输局行政执法人员,在五八线3K+450米左侧进行了检查,现场人员是黄伟宏。
1月4日长兴县交通运输局批准立案,并指定承办此案。
2022年1月4日执法人员依法对黄伟宏进行了询问并制作了《询问笔录》,同时还取得勘验(检查)笔录、现场照片、现场笔录、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等相关证据。
行政处罚的种类和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七十六条第(二)项、《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六十二条的规定,责令改正,责令停止违法行为并罚款人民币贰仟元整。
行政处罚的履行方式和期限: 黄伟宏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15日内将罚款缴至交通银行长兴支行。
公路管理段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26项)
对查封的场所、设施或者财物,行政机关可以委托第三人保管,第三人不得损毁或者擅自转移、处置。因第三人的原因造成的损失,行政机关先行赔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因查封、扣押发生的保管费用由行政机关承担。”
4.告知责任:在做出行政强制决定时,通知当事人到场,告知当事人采取行政强制措施的理由和依据以及当事人依法享有权利、救济途径,听取当事人的陈述和申辩,制作现场笔录。
5.执行责任:实施行政强制,依法下达强制执行决定书,对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拒不改正或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进行强制扣留
2.同1
3.同1
4.同1
5.《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二十四条“行政机关决定实施查封、扣押的,应当履行本法第十八条规定的程序,制作并当场交付查封、扣押决定书和清单。查封、扣押决定书应当载明下列事项:(一)当事人的姓名或者名称、地址;(二)查封、扣押的理由、依据和期限;(三)查封、扣押场所、设施或者财物的名称、数量等;(四)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的途径和期限;(五)行政机关的名称、印章和日期。查封、扣押清单一式二份,由当事人和行政机关分别保存。”
1.催告责任:对应当拆除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的管(杆)线、电缆等设施当事人下达催告通知书,催告履行义务以及履行义务的期限、方式和经营管理者依法享有的陈述权和申辩权。
2.决定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应当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的,向行政机关负责人报告并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行决定书。根据中止或终结执行的适用情形,做出中止或终结执行的决定。
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
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保障公路运行安全,提高公路使用效能,有利于公路的改建、扩建,创造宽阔、畅通、整洁、美化的交通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及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以下统称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
本办法所称的公路建筑控制区是指市、区政府按照本办法在公路两侧划定的一定范围的区域。
第三条交通主管部门主管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公路管理机构具体负责实施本办法。
规划、土地、建设、工商等部门应按照各自职责,协助交通主管部门共同做好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工作。
第二章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第四条公路建筑控制区由市、区政府按下列标准划定:(一)从公路两侧边沟(坡脚护坡道、坡顶截水沟、人行道,下同)外缘算起,高速公路不少于50米、国道省道不少于20米、县道不少于10米、乡道不少于5米;(二)在国道省道和县道沿线规划和新建村镇、开发区、商业区、学校和医院等建筑群,该路段公路建筑控制区从公路边沟外缘算起,国道省道不少于80米、县道不少于40米。
对穿越城市规划区的公路建筑控制区由市、区政府根据国家规定结合城市总体规划划定。
第五条同安行政区域范围的县道、乡道建筑控制区由同安区政府划定;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集美区、杏林区行政区域范围的乡道建筑控制区分别由厦门海沧台商投资区管理委员会、集美区政府、杏林区政府划定;其余公路建筑控制区由市政府划定。
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由交通主管部门会同土地、规划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同级政府批准并予以公告。
第六条公路管理机构应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外缘沿公路走向以1 00-200米为单位设置公路标桩、界桩。
第三章监督管理第七条市、区政府应加强公路两侧建筑的管理,做到统一布局,整体规划。
公路两侧已形成的村镇,不得再沿公路条状发展。
公路改线绕过村镇的,禁止再夹道建房,形成新的村镇。
规划、新建村镇应当成组团式集中布局,避免在公路两侧对应进行建设,防止公路街道化。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国务院令第676号
城市道路管理条例(2017年修订)正文:----------------------------------------------------------------------------------------------------------------------------------------------------城市道路管理条例(1996年6月4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198号发布根据2011年1月8日《国务院关于废止和修改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一次修订根据2017年3月1日《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第二次修订)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市道路管理,保障城市道路完好,充分发挥城市道路功能,促进城市经济和社会发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所称城市道路,是指城市供车辆、行人通行的,具备一定技术条件的道路、桥梁及其附属设施。
第三条本条例适用于城市道路规划、建设、养护、维修和路政管理。
第四条城市道路管理实行统一规划、配套建设、协调发展和建设、养护、管理并重的原则。
第五条国家鼓励和支持城市道路科学技术研究,推广先进技术,提高城市道路管理的科学技术水平。
第六条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全国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省、自治区人民政府城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城市道路管理工作。
第二章规划和建设第七条县级以上城市人民政府应当组织市政工程、城市规划、公安交通等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编制城市道路发展规划。
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制定城市道路年度建设计划,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
第八条城市道路建设资金可以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取政府投资、集资、国内外贷款、国有土地有偿使用收入、发行债券等多种渠道筹集。
第九条城市道路的建设应当符合城市道路技术规范。
第十条政府投资建设城市道路的,应当根据城市道路发展规划和年度建设计划,由市政工程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建设。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调研报告
交通行政执法工作调研报告一、路政行政执法(一)执法机构及人员县地方公路管理站行政执法人员编制8人,实际在岗8人,平均年龄43岁,大专以上文化程度5人,占62.5﹪。
(二)执法权限和依据1、行政执法权限(1)行政许可。
主要是:占用挖掘公路或者使公路改线的行为;跨越、穿越公路修建桥梁、渡槽或者架设、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审批;在公路用地范围内架设、埋设管道、电缆等设施的审批;利用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涵洞铺设电缆等设施的审批;利用跨越公路的设施悬挂非公路标志的审批;在公路上增设或者改造平面交叉道口的审批;在公路两侧控制区埋设管(杆)线、电缆等设施的审批;更新砍伐公路用地上的树木的行为;在公路用地范围内设置公路标志以外其他标志的行为;铁轮车、履带车或其他可能损害公路路面的机具需要在公路上行驶的行为审批;超过公路、公路桥梁、公路隧道或者汽车渡船的限载、限高、限宽、限长标准的车辆,确需在公路上行驶行为的审批;在中型以上公路桥梁跨越的河道上下游各1000米范围内抽取地下水、架设浮桥以及修建其他危及公路桥梁安全的设施的审批。
(2)、行政处罚。
主要是:占用公路、损坏公路、污染公路或者影响公路安全畅通的行为。
(3)、行政强制。
主要是:造成公路、公路附属设施损坏,拒不接受现场调查处理的;经批准进行超限运输的车辆,未按照指定时间、路线和速度行驶且拒不改正,或者未随车携带超限运输车辆通行证的;采取故意堵塞超限检测站点通行车道、强行通过超限检测站点等方式扰乱超限检测秩序,或者采取短途驳载等方式逃避超限检测的;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2、行政执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路政管理规定》、《超限运输车辆行驶公路管理规定》、《省公路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
(三)存在的问题及对策1、路政管理工作中超限治理受到的压力与日俱增,在我县农村公路没有设置国定的检测站点,由于农村公路线多面广,无法同时满足不同路线、不同路段的治超需要。
纠结的“红线”《公路安全保护条例》读书笔记
写在最后
看不见,是不是就等于不存在? 不理解,是不是就可以不理会?
近年来,由于公众对侵占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违法行为习以为常,全国各地侵占“红线”的情况 屡禁不止,类型五花八门违法主体也日趋复杂,不但有个人,还有社会基层组织和企事业单位, 有时甚至牵涉到地方政府,使得公路建筑控制区的管理变得千头万绪,“剪不断,理还乱”。 虽然有《公路法》、《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等“尚方宝剑”在手,但在实际管理过程中仍是举 步维艰。许多企业和个人在利益的驱使下,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建厂房、住宅、旅馆、饭店、 广告、电塔,或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而且有愈演愈烈之势,严重制约了公路效能的发挥。 在一些收费站、服务区周围,建筑控制区早已经被蚕食殆尽,名存实亡。由于违法建筑查处工 作难度大、牵涉面广、制约因素多,俨然已成为公认的公路管理“第一难”。
案例
红线保卫战
浮梁龙御华庭案
2009年2月,江西省景德镇市国道206线浮梁路段发生了一起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永久性建 筑的违法事件。当地公路管理部门多次制止,均遭暴力抗法,遂依法下达了行政处罚决定书。 不料景德镇市人民政府以“如果执行该处罚决定将导致重大的国家赔偿和经济损失,不利于以 人为本和科学发展”为由,一纸《行政复议决定书》撤销了上述的行政处罚决定。虽然江西省 交通运输部门经过“维权”,最终维持了行政处罚决定,却并没有在事实上“收复失地”。
案例
工程车
“发飙”夺命
2013年11月24日凌晨4时20分左右,海南省海口市绕城高速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载重工程 车冲破道路右侧护栏,直接撞入路边一幢民房,导致一名85岁的老太太当场死亡。调查显示, 该被撞民房属于“历史遗留问题”,长期“临路”。而这种民房在海口绕城高速沿线还有多处, 均未达到公路建筑控制区范围标准:其中被撞民房距高速公路仅有8米,而更有甚者,沿线有的 房屋距高速公路不足6米,几乎是与飞驰的车辆擦肩而过。
宁波市公路建筑红线管理办法-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
宁波市公路建筑红线管理办法正文:---------------------------------------------------------------------------------------------------------------------------------------------------- 宁波市人民政府令(第46号)《宁波市公路建筑红线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发布施行。
市长张蔚文一九九六年七月十日宁波市公路建筑红线管理办法第一条为加强公路路政管理,确保本市公路网建设的顺利实施,切实控制公路建筑红线,维护公路设施,保障公路安全畅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及其实施细则和其他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公路建筑红线的管理。
第三条市和县(市)、区交通主管部门是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筑红线的主管部门。
市和县(市)、区公路管理部门及其所属路政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公路建筑红线的具体管理工作。
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视其街道化发展程度,由市交通主管部门向城建主管部门办理移交手续。
移交城建部门建设、养护和管理的路段,其红线的管理工作由城建、规划部门负责。
第四条公路建筑红线是指公路中心线至两侧规定范围内禁止修建永久性建筑的限界。
本市公路建筑红线的范围为:国道主干线及高速公路不少于75米,国道主干线连接线、国道及一级公路不少于35米,省道及主要县道不少于30米,县道与乡道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规定的建筑红线控制。
城市规划区内的公路其规划红线控制范围与公路建筑红线不一致的,应适用高标准。
公路管理部门可根据本办法,设置公路建筑红线界桩。
第五条在国道主干线、国道主干线连接线、国道、省道和主要县道沿线规划、新建、扩建城(村)镇、小区和集市的,应当选在公路一侧进行,其离公路最近的建筑物的外缘至公路边沟建筑红线的范围不少于100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管理条例(1987年10月13日国务院发布)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发挥公路在国民经济、国防和人民生活中的作用,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需要,特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条例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国家干线公路(以下简称国道),省自治区、直辖市干线公路(以下简称省道),县公路(以下简称县道),乡公路(以下简称乡道)。
本条例对专用公路有规定的,适用于专用公路。
第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交通部主管全国公路事业。
第四条公路管理工作实行统一领导、分级管理原则。
国道、省道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国道中跨省、自治区、直辖市的高速公路,由交通部批准的专门机构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县道由县(市)公路主管部门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乡道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专用公路由专用单位负责修建、养护和管理。
第五条公路、公路用地和公路设施受国家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侵占和破坏。
第二章公路建设第六条公路发展规划应当以国民经济、国防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为依据,并与铁路、水路、航空、管道运输的发展规划相协调,与城市建设发展规划相配合。
第七条国道发展规划由交通部编制,报国务院审批。
省道发展规划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审批,并报交通部备案。
县道发展规划由地级市(或相当于地级市的机构)的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构审批。
乡道发展规划由县公路主管部门编制,报县人民政府审批。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9年修正)-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9年修正)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1997年7月3日第八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六次会议通过根据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的决定》修正)目录第一章总则第二章公路规划第三章公路建设第四章公路养护第五章路政管理第六章收费公路第七章监督检查第八章法律责任第九章附则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公路的建设和管理,促进公路事业的发展,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和人民生活的需要,制定本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公路的规划、建设、养护、经营、使用和管理,适用本法。
本法所称公路,包括公路桥梁、公路隧道和公路渡口。
第三条公路的发展应当遵循全面规划、合理布局、确保质量、保障畅通、保护环境、建设改造与养护并重的原则。
第四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采取有力措施,扶持、促进公路建设。
公路建设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
国家鼓励、引导国内外经济组织依法投资建设、经营公路。
第五条国家帮助和扶持少数民族地区、边远地区和贫困地区发展公路建设。
第六条公路按其在公路路网中的地位分为国道、省道、县道和乡道,并按技术等级分为高速公路、一级公路、二级公路、三级公路和四级公路。
具体划分标准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
新建公路应当符合技术等级的要求。
原有不符合最低技术等级要求的等外公路,应当采取措施,逐步改造为符合技术等级要求的公路。
第七条公路受国家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破坏、损坏或者非法占用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爱护公路、公路用地及公路附属设施的义务,有权检举和控告破坏、损坏公路、公路用地、公路附属设施和影响公路安全的行为。
公路红线违法建筑的执法主体权限
二、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责任主体及部门参与之间的法律关系《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表述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及第十二条表述为:“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
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经公路管理机构和铁路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后划定。
”由此,我们得知,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即是责任主体。
由交通运输、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参与,如涉及铁路、航道、水政、流域等职责交叉的区域主管部门必须参与。
明确以上部门参与的目的首先考虑到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与这些部门的职责密切相关;其次,公路建筑控制区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后,不仅管理相对人应当严格遵守,而且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也必须严格执行。
同时,如果相关部门违反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违法审批有关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湖南省实施《公路法》办法第三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擅自架设、埋设管线或者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违法批准建设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批准机关依法承担责任。
”有关规定处理根据法律关系,交通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等部门等依法依参与了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行政行为,也就随之赋予了对划定的特殊区域相应管理义务。
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构筑物等行为时,必须制止或强制拆除等违法行为(监管权和处罚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在辖区或特殊区域内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时,可责令退还非法用地或限期拆除或不予颁发土地使用证明(管理权、审批权、处罚权);城乡规划部门可以责令停止建设或或限期改正或拆除或拒绝办理相关权属登记证明(管理权、审批权、处罚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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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路红线违法建筑的执法主体权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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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责任主体及部门参与之间的法律关系
《公路安全保护条例》第十一条表述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根据保障公路运行安全和节约用地的原则以及公路发展的需要,组织交通运输、国土资源等部门划定公路建筑控制区的范围。
”及第十二条表述为:“新建、改建公路的建筑控制区的范围,应当自公路初步设计批准之日起30日内,由公路沿线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依照本条例划定并公告。
公路建筑控制区与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航道保护范围、河道管理范围或者水工程管理和保护范围重叠的,经公路管理机构和铁路管理机构、航道管理机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流域管理机构协商后划定。
”
由此,我们得知,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主体是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即是责任主体。
由交通运输、国土资源部门进行参与,如涉及铁路、航道、水政、流域等职责交叉的区域主管部门必须参与。
明确以上部门参与的目的首先考虑到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与这些部门的职责密切相关;其次,公路建筑控制区经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划定后,不仅管理相对人应当严格遵守,而且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也必须严格执行。
同时,如果相关部门违反公路建筑控制区管理规定,违法审批有关建筑物和构筑物等行为的,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以及湖南省实施《公路法》
办法第三十二条“……新建、改建、扩建建筑物或者构筑物,擅自架设、埋设管线或者电缆等设施的,依照《公路法》第八十一条的规定处理。
违法批准建设的,其批准文件无效;给当事人造成损失的,由批准机关依法承担责任。
”
有关规定处理
根据法律关系,交通主管部门、国土资源和城乡规划等部门等依法依参与了公路建筑控制区的划定行政行为,也就随之赋予了对划定的特殊区域相应管理义务。
即: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发现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违法修建建筑、构筑物等行为时,必须制止或强制拆除等违法行为(监管权和处罚权);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发现在辖区或特殊区域内违法修建的建筑物和地面构筑物时,可责令退还非法用地或限期拆除或不予颁发土地使用证明(管理权、审批权、处罚权);城乡规划部门可以责令停止建设或或限期改正或拆除或拒绝办理相关权属登记证明(管理权、审批权、处罚权)。
三、交通、国土、城乡规划对辖区内同一违法行为,法律赋予了共同管辖权利
根据《公路法》第七十一条之规定:“公路监督检查人员依法在公路、建筑控制区、车辆停放场所、车辆所属单位等进行监督检查时,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阻挠。……”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六十六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对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
规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
……。
《土地违法案件查处办法》第六条之规定:“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土地管理部门管辖本行政区域内发生的土地违法案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十三条之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对城乡规划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
以上法律条文显示,明确了交通执法部门在特殊区域内有权对单位或个人在土地上违法修建建筑物、构筑物等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和查处等工作;明确了国土资源部门对辖区内(包含特殊区域)非法占用土地的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的权利;明确了城乡规划部门有权对辖区内(包含特殊区域)检查和处理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及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行为等。
综上所述,交通执法部门执法的区域只是国土资源部门和城乡规划部门辖区内一个特定的区域。
即,对特定区域内的单位或个人实施土地行为都必须遵守《公路法》、《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等法律法规,足以证明,三个部门都具有对特殊区域内同一个违法行为拥有共同的管辖权。
四、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实施违法行为,交通、国土、城乡规划部门具有依法拆除等处罚的权利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路法》第八十一条之规定:“违反
本法第五十六条规定,在公路建筑控制区内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或者擅自埋设管线、电缆等设施的,由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主管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六条:“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对违反土地利用总体规划擅自将农用地改为建设用地的,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对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对非法占用土地单位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第七十七条农村村民未经批准或者采取欺骗手段骗取批准,非法占用土地建住宅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房屋。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六十五条之规定:“在乡、村庄规划区内未依法取得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照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
”
综合以上的法律条文得知,特殊区域的管理即在区域内
土地上违法修建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的管理(同一违法行为)都依法赋予了交通运输、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部门的处罚权(拆除的权利)。
即交通执法部门可以对特殊区域内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依法责令限期拆除,并可以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及逾期不拆除的,由交通执法部门拆除,有关费用由建筑者、构筑者承担的处罚权利;国土资源部门可以依法将对本辖区内(包含“特殊区域”)违反土地管理法律、法规的行为有权责令退还非法占用的土地或限期拆除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恢复土地原状或没收在非法占用的土地上新建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可以并处罚款;城乡规划部门可以对特殊区域内的建筑物、地面构筑物等设施依法责令停止建设、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可以拆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