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证与借款合同时间不一样的
借款合同晚于担保合同还有效吗
借款合同晚于担保合同还有效吗根据合同法的规定,在签订合同时,合同的效力是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有关的。
因此,在借款合同晚于担保合同签订的情况下,借款合同仍然有效,但需要注意一些相关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是,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两个不同的合同。
借款合同是双方约定借款事项的法律文件,担保合同是担保人为债务人的借款义务提供担保的法律文件。
借款合同的效力主要取决于以下几点:1. 签约时双方的真实意愿:借款合同的效力与当事人的真实意愿相关。
只要借款人和出借人在签订借款合同时真实的表达了借款意愿,并达成了一致,借款合同就是有效的。
2. 合同约定的内容:借款合同应明确约定借款人、出借人、借款金额、利率、借款期限等关键条款。
合同条款的合理性和具体约定的合法性也会影响借款合同的效力。
3. 法律法规的规定:借款行为受到各国家的法律法规的限制和规定。
如果借款行为违反了相关的法律法规,那么根据法律的规定,借款合同将无效。
在担保合同签订之前或之后签订借款合同,其效力会有一些特殊的情况需要考虑:1. 担保合同的生效时间:担保合同的效力通常是在借款合同产生债务后生效的,也就是说,在担保合同签订之前,借款合同已经有效产生债务。
因此,即使借款合同晚于担保合同签订,借款合同仍然生效。
2. 担保的有效性:担保人为借款人提供担保时,其承担的义务与借款合同的效力并无直接关系。
担保人与债务人签订的担保合同是独立于借款合同的法律文件。
因此,即使借款合同晚于担保合同签订,担保合同仍然有效。
3. 债权人的权益:在借款合同时,出借人会关注债务人的还款能力以及相关担保的有效性。
借款合同晚于担保合同签订可能会对债权人的利益造成一定程度的影响。
在遭遇借款人违约的情况下,债权人可能会考虑担保合同的有效性来保护自身的权益。
综上所述,借款合同晚于担保合同签订之后仍然有效,但需要注意借款合同的具体约定和法律规定,以保障各方的权益。
在签订合同时,应该将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签订在一起,以确保双方的权益得到充分保障。
借款合同晚于担保合同还有效吗
借款合同晚于担保合同还有效吗在法律条文规定的范围内,借款合同是独立于担保合同存在的。
当担保合同未按时履行或被撤销时,并不会因此影响借款合同的有效性。
以下将就此问题展开论述。
首先,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属于不同的法律行为。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向出借人借款,并约定还款方式、期限以及利率等,双方一致意见达成的协议。
而担保合同是指借款人以其个人或财产作为担保,保证借款的履行,当借款人未按照合同约定偿还债务时,担保人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独立的合同,相互之间的效力不会相互影响。
即使担保合同失效,借款合同仍然有效。
其次,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之间存在主从关系。
借款合同是主债务关系,担保合同是次债务关系。
主债务是指出借人与借款人之间的借贷关系,而次债务是指担保人与出借人之间的债权关系。
当借款人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偿还义务时,出借人可以向担保人主张支付债务。
如果担保合同失效,出借人无法以担保人的财产进行偿还,但这并不影响借款合同的有效性。
此外,根据我国合同法第19条的规定,对于借款合同,逾期利息的计算起止日是从借款到期之日起,而不受担保合同的影响。
这也进一步证明了即使担保合同失效,借款合同仍然有效。
然而,需要注意的是,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之间存在着相互约束的关系。
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是借款人的主要责任,而担保合同约定的担保责任是担保人的补充责任。
如果借款人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出借人可以要求担保人承担责任。
但如果担保合同失效,出借人只能通过其他方式追索借款款项,而无法通过担保人进行追偿。
综上所述,借款合同晚于担保合同仍然有效。
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是独立的法律行为,在担保合同失效的情况下,借款合同仍然具有法律效力。
然而,借款合同和担保合同之间存在相互约束的关系,当借款人未履行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义务时,出借人可以要求担保人履行担保责任,但如果担保合同失效,出借人只能通过其他方式追索借款款项。
保证合同能否早于借款合同
保证合同能否早于借款合同导读:可以解除部分条款合同,在签订的协议中有明确的解除部分条款的手段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解除该部分条款,并经过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后生效,如果没有明确的解除部分条款的手段,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达成解除部分条款的协议,并经过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后生效。
可以解除部分条款合同,在签订的协议中有明确的解除部分条款的手段时,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协商或者其他适当的方式解除该部分条款,并经过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后生效,如果没有明确的解除部分条款的手段,双方当事人可以通过友好协商,达成解除部分条款的协议,并经过双方当事人书面同意后生效。
保证借款合同注意事项:合同日期是指签订合同的日期,它一般应当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写在具体的合同条款中。
一般而言,合同日期的写法有以下几种:1、按民间习惯,在合同正文末尾部分,由双方当事人签字,写上签订日期,格式如:XXX年XX月XX日;2、在合同正文末尾部分,双方当事人签字,后面写明“此合同自XXX年XX月XX日起生效”;3、将签订日期写在合同正文最前面,一般为“签订日期:XXX年XX月XX日”;4、将签订日期写在合同正文最后面,一般为“签订日期:XXX年XX月XX日”保证借款合同应包括的内容:一般来说,借款合同日期应该写明双方达成合同的当天,或者双方达成合同的最终期限。
如果是正式签订的书面合同,则需要在此日期之前完成相关的签字手续,并且双方签字的日期应该写在合同上,以便表明双方于该日期确认合同的有效性。
借款书面保证保证合同范本示例借款人(甲方):___________出借人(乙方):___________借款、还款都必须注意保存好相关的书面证据。
一般而言,欠条或者借条在债务人之手时,可能将被推定为该债务已经清偿。
原告主张债权时,如无法提供书面借据的,应提供必要的事实根据或与自己无利害关系的两人以上的证人证言,来支持自己的主张。
甲方因___________需要,向乙方申请金额____________的借款,经保证人保证担保,乙方同意向甲方发放上述借款。
担保合同早于借款合同还有效吗
担保合同早于借款合同还有效吗在金融交易中,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是两个常见的合同类型。
担保合同是指一方作为担保人,对另一方的债务做出担保承诺的合同,而借款合同是指一方借给另一方一定金额的资金,并约定还款方式、利率等借款条件的合同。
然而,在实际操作中,有些情况下担保合同的签订时间会早于借款合同。
这种情况下,担保合同是否还有效呢?首先,我们需要了解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的性质及作用。
担保合同是对借款合同的一种担保行为,它的存在是为了增强借款人信用,使借款人能够更容易地获得贷款。
在实际操作中,担保合同的签订通常是为了满足贷款方的风险防范要求,以确保借款方的还款能力和还款意愿。
其次,合同的有效性是基于自由意思原则的。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十四条的规定,合同签订符合合同法律的规定,当事人之间共同意思是真实、合法的,且符合合同法的其他规定,即被认为是有效的。
因此,担保合同的签订时间早于借款合同并不会影响其有效性。
然而,虽然担保合同早于借款合同的签订时间并不会影响其有效性,但在实际操作中,仍需要注意以下几个问题:1. 合同的约定必须明确。
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应当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例如担保期限、担保方式、担保金额等。
双方在签订合同时,要保证对合同条款的理解一致,并注重约定的明确性。
2. 合同的先后关系问题。
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的先后关系应当根据双方的真实意愿来确定。
如果双方在签订担保合同时就明确了借款合同的存在,那么即使借款合同签订时间晚于担保合同,担保合同仍然有效。
3. 注意合同的保全。
在签订合同时,双方应当妥善保存好各自的合同副本,以备日后可能出现的争议处理或法律诉讼。
综上所述,担保合同早于借款合同在法律上并没有影响其有效性。
但在实际操作中,双方应当明确约定各自的权利和义务,并注意合同的保全。
只有在合同的具体条款明确、双方自愿的情况下,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才能真正发挥应有的作用,保护当事人的权益。
合同签订时间和实际签署时间不一致的判例
合同签订时间和实际签署时间不一致的判例说到合同签订时间和实际签署时间不一致的事儿,那可真是让人头大。
这种事情在法律上其实挺常见的,但很多人对这种情况的理解还挺模糊。
总觉得合同签了字,一切就定了。
哎,别急,事情可没那么简单。
合同签订的时间和实际签署时间如果不一致,问题就来了。
有时候你看到合同上写的是某年某月某日签的,但实际上,合同可能早就谈好了,就是没赶上那个特定的日子签字。
问题出在哪呢?我们得好好聊聊。
说到“合同签订”,大家的脑海里通常浮现的就是,双方当事人约定好一个日子,带着笔准备签名,然后大功告成。
可是,现实中,合同的谈判、修改、确认的时间可能比我们想象的要长。
你可别以为,双方都同意了合同内容就马上签字,真要说起来,差个一两天,甚至一两周都不奇怪。
更有甚者,合同本来早就敲定了,但是因为某些原因,签字的时间推迟了,这就造成了合同上的签订日期和实际签署日期不一致。
说白了,这就是一个“签字慢了一拍”的情况。
问题来了:签署时间和签订时间不一样,到底能不能成立?会不会对合同的效力产生影响呢?法律对这个问题的态度是相对宽松的。
合同生效的关键,不是签署的那一瞬间,而是双方当事人的意愿达成一致。
也就是说,只要大家都同意合同的内容,签字这事儿其实可以稍微晚点。
只要大家都没心眼,签字日期往后推个几天或者几周,合同照样成立。
所以,签订时间和实际签署时间不一致,通常不会影响合同的法律效力。
除非其中有其他原因,比如一方当事人不同意合同内容,或者有重大误解,这样合同才有可能被认为无效。
不过,话说回来,签订时间和签署时间不一致的情况,也不能说完全没风险。
你想想,如果双方有矛盾,或者其中一方想借签订时间不一致来推翻合同,那可就麻烦了。
有些不太正经的企业或者个人,甚至可能会故意制造这种“不一致”的现象,试图通过推翻合同的签订时间来做文章,搞点小动作。
这个时候,如果没有明确的证据,或者合同条款里没有特别清晰的约定,问题就容易变得复杂。
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期限不一致
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期限不一致担保合同与借款合同期限不一致甲方:【出借人】身份证号码:【xxx】地址:【xxx】电话:【xxx】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xxx】地址:【xxx】电话:【xxx】丙方:【担保人】身份证号码:【xxx】地址:【xxx】电话:【xxx】鉴于【甲方】愿意向【乙方】提供借款服务,而为了保证【甲方】的权益,【丙方】愿意为【乙方】提供担保服务,三方自愿达成如下协议:第一条借款金额及担保方式1.1 借款金额:人民币【xxx】元。
1.2 担保方式:【丙方】为【乙方】提供的保证人担保。
第二条利率及还款期限2.1 利率:【xxx】%/天(按实际借款天数计算)。
2.2 还款期限:起借款之日起【xxx】天。
第三条还款方式3.1 到期一次性还本付息。
3.2 借款还款日为【xxx】。
第四条担保事项4.1 【丙方】为保证人,对借款本金和利息负有连带清偿责任。
4.2 如借款人逾期未还,保证人应积极协商解决。
4.3 在借款人未还清借款本金及利息之前,担保人不得撤回对此担保。
第五条保密条款5.1 任何一方接触到本合同的相关内容,均应保守秘密,不得泄露给第三方。
5.2 本合同未经三方书面同意,任何人不得转让受让已借款项。
5.3 三方应对本合同内容保持一致,不得篡改、违反法律法规。
第六条违约责任6.1 任何一方违约,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并赔偿损失。
6.2 违约方应承担由此产生的全部法律后果及诉讼费用。
第七条其他7.1 本合同履行过程中如有争议,应通过友好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则应向【xxx】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7.2 本合同自签署之日起生效,至借款人归还全部本金及利息之日止。
7.3 本合同一式三份,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的法律效力。
甲方:【出借人】(签字)乙方:【借款人】(签字)丙方:【担保人】(签字)日期:年月日。
关于贷款文件与借款合同内容不一致时采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
关于贷款文件与借款合同内容不一致时采用的相关法律法规条款在贷款过程中,贷款文件和借款合同是重要的法律文件,用以规定借款人与贷款人之间的权利和义务。
然而,有时候贷款文件与借款合同的内容可能存在不一致的情况。
在这种情况下,相关的法律法规条款可以用于解决纠纷,保护各方的合法权益。
以下是贷款文件和借款合同不一致时常用的法律法规条款:1. 《合同法》第十一条: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贷款文件和借款合同作为法律文书,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当贷款文件与借款合同存在不一致时,根据该条款,双方应当按照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合同法》第十一条:合同一旦成立,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
贷款文件和借款合同作为法律文书,受到《合同法》的保护。
当贷款文件与借款合同存在不一致时,根据该条款,双方应当按照借款合同中的约定,履行各自的义务。
2. 《担保法》第二十三条:担保合同对债权人的权益具有保障作用。
如果贷款文件与借款合同的内容不一致,而担保合同的约定与其中一方的内容相一致,债权人可以依据该条款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
《担保法》第二十三条:担保合同对债权人的权益具有保障作用。
如果贷款文件与借款合同的内容不一致,而担保合同的约定与其中一方的内容相一致,债权人可以依据该条款要求保证人履行担保义务。
3. 《借贷合同法》第十条:借贷合同是贷款行为的一种常见形式。
在贷款文件与借款合同的内容不一致时,可以根据该条款规定进行解释。
按照该法律法规条款,当贷款文件与借款合同存在不一致时,应当以借款合同的约定为准。
《借贷合同法》第十条:借贷合同是贷款行为的一种常见形式。
在贷款文件与借款合同的内容不一致时,可以根据该条款规定进行解释。
按照该法律法规条款,当贷款文件与借款合同存在不一致时,应当以借款合同的约定为准。
值得注意的是,最终解释权通常由法律和司法机关拥有。
因此,在贷款文件与借款合同内容不一致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根据上述法律法规条款进行解释和诉讼,但最终的结果需要根据具体的案件情况和法律判决来判断。
保证期限能否与借款期限一致
保证期限能否与借款期限⼀致保证合同对于借款合同的重要性不⾔⽽喻,往往也是借款⾏为得以维持的关键性因素。
因此,保证合同期限与借款期限的关系是对债务活动中的当事⼈⽽⾔都是⼗分重要的。
但有关法律早已对此类情况进⾏了相关的约束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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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期限能否与借款期限⼀致司法实践中,应注意两点:⼀是约定的保证期间⽆效,仅仅是关于保证期间的条款⽆效,并不影响整个保证合同的效⼒,保证合同本⾝仍然是有效的。
⼆是上述情形仅指保证期间的起点和终点都早于或等于主债务履⾏期的情况,如主债务履⾏期于2005年6⽉1⽇届满,⽽约定保证期间为2005年3⽉1⽇⾄6⽉1⽇。
对于约定保证期间的起点在主债务履⾏期届满前,⽽终点在履⾏期之后的,不能认定整个保证期间⽆效,⽽应认定保证期间部分⽆效。
如主债务履⾏期2009年6⽉6⽇届满,⽽约定保证期间为4⽉4⽇⾄9⽉6⽇的,此时对于4⽉4⽇⾄6⽉6⽇期间的约定⽆效,但从6⽉7⽇⾄9⽉6⽇的这⼀段保证期间应为有效,因为在此时段,债权⼈⾏使保证债权已经不存在障碍。
同时,司法实践中,还应当明确,在保证合同⽆效的情况下,保证合同约定的或法律规定的保证期间仍然具有法律意义,债权⼈在保证期间内未向保证⼈主张权利的,保证⼈原则上不再承担⽆效保证的赔偿责任。
在保证期间的起算上,也应当按照保证合同有效的⽅法起算。
对于这个问题,司法实践中还存在很⼤的争议,倾向意见认为,在保证合同⽆效的情况下,债权⼈所获得的利益不应当超过保证合同有效时的利益。
保证合同有效时,债权⼈未在保证期间内向保证⼈主张权利,债权⼈即不能从保证⼈处获利,保证合同⽆效时也应当⼀样。
另外,保证合同的⽆效是后来确定的,债权⼈与保证⼈在订⽴保证合同时并不能预见保证合同⽆效(订⽴⾮法合同不属于这⾥探讨的⽆效合同),因此保证合同中双⽅约定的保证期间是双⽅对各⾃权利义务⾏使期限的唯⼀合理预期,按照该期间确定双⽅的利益关系,符合双⽅缔约的本意。
保证书的日期比借款日期早
保证书保证人:XXX,男/女,身份证号:XXX,住址:XXX。
借款人:XXX,男/女,身份证号:XXX,住址:XXX。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为确保借款人(以下简称“债务人”)与贷款人(以下简称“债权人”)签订的《借款合同》(以下简称“主合同”)的履行,保证人(以下简称“担保人”)愿为债务人提供担保。
现保证人与债权人订立如下保证条款:一、保证范围担保人对债务人在主合同项下的债务承担全额保证责任。
包括但不限于主债权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实现债权的费用、债权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其他费用等。
二、保证期间1. 本保证书的保证期间为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 如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超过两年的,保证期间为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 如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不足两年,但经债权人同意延长期限的,保证期间为延长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三、保证方式担保人采用连带责任保证方式,对债务人的债务承担保证责任。
四、保证义务1. 担保人保证债务人按主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
2. 担保人在保证期间内,接到债权人的书面催收通知后,应在约定的期限内履行保证责任。
3. 担保人应确保债务人的债务不出现逾期、欠息等违约情况。
五、保证责任的免除1. 担保人不承担因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用途使用贷款而产生的利息、罚息等费用。
2. 担保人不承担因债务人提供虚假材料、隐瞒重要事实等而导致债权人损失的责任。
3. 担保人不承担因不可抗力等因素导致债务人无法履行债务的责任。
六、争议解决本保证书项下发生的争议,各方当事人应友好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可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七、其他约定1. 本保证书一式两份,担保人、债权人各执一份。
2. 本保证书自担保人签字(或盖章)之日起生效,至主合同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终止。
保证人(担保人):签订日期:____年____月____日(注:本保证书范本仅供参考,具体内容以实际签订的保证书为准。
合同双方签字日期不一致
合同双方签字日期不一致
合同范本专家建议:
在合同双方签字日期不一致的情况下,需要特别注意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根据法律规定,签署合同的日期应当是双方同意的日期,双方签字日期不一致可能会引起合同的纠纷和争议。
因此,建议在起草合同时,双方应当在同一日期签署合同,以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
如果合同已经签署,但双方签字日期不一致,建议及时与双方协商沟通,确认双方的真实意愿和签署日期,并在合同上作出相应的修正和补充。
同时,可以考虑添加一份补充协议,明确双方签字日期的情况,以确保合同的有效性和可执行性。
在任何情况下,建议寻求法律专业人士的帮助,以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避免可能的法律风险和纠纷。
合同范本专家可以根据具体情况为客户提供相关建议和指导,帮助客户解决合同签字日期不一致的问题,确保合同的合法性和有效性。
8.3,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8.3,保证期间:从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届满之日起两年止.篇一:保证合同保证合同出借人(以下简称“甲方”):身份证号码:借款人(以下简称“乙方”):身份证号码:保证人(以下简称“丙方”):身份证号码:为确保甲方债权的实现,经甲方审慎调查,同意丙方为乙方的债务提供担保,为明确各方的权利、义务,根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一致,签订本合同。
一、保证范围1、丙方的保证范围为乙方名下所有向甲方的借款金额万元(人民币大写:),借款期限自年月日至自年月日,月利率为%。
2、因借款合同所产生的利息、违约金、赔偿金及甲方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律师费、保全费、诉讼费、交通费、复印费、住宿费等二、保证期限1、保证期限自本合同生效之日起至借款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止。
2、借款履行期限届满,借款人仍有本息未支付的,自借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二年内,借款人有权直接向保证人追偿,保证人必须代偿;出借人二年内未要求保证人代偿的,保证人不再承担保证责任。
三、保证方式1、丙方在上述约定的保证范围内对乙方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2、乙方逾期未支付利息的,甲方要求丙方承担担保责任后,丙方须于十天之内向甲方承担垫付当期利息的保证责任;乙方逾期未付本金的,甲方要求丙方承担担保责任后,丙方应自逾期之日起十天内向甲方承担垫付本金的保证责任。
3、甲方因乙方逾期履行还款义务产生损失的,丙方在承担垫付当期本息的同时还应当承担赔偿甲方所受的损失。
四、借款合同变更甲、乙双方对借款约定的事项进行变更,需征得丙方同意,未征得丙方同意,丙方对所变更的借款条款不承担担保责任,但不能免除依据本保证合同应承担的保证义务。
五、双方权利与义务1、乙方因资信状况出现严重困难或发生财务状况恶化等情况,影响还款能力的,应当向甲方及时通报。
甲方发现乙方出现以上情况,可要求乙方增加担保措施或有权解除借款合同及担保合同,提前向乙、丙收回借款本息。
2、乙方应当按时足额地偿还借款利息及本金。
担保合同日期早于借款合同日期
担保合同日期早于借款合同日期担保合同甲方(出借人):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乙方(借款人):身份证号码:联系地址:为保证乙方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履行还款义务,甲方与乙方就借款担保事项达成如下协议:一、甲方本着互惠互利的原则,同意为乙方提供担保,以保证其按照借款合同的约定及时、足额履行还款义务。
二、甲方提供的担保方式为质押担保,即甲方以其持有的__(质押物品)__的权利为担保物,在乙方未能履行借款合同还款义务的情况下,甲方有权最终处置该质押物来偿还借款本息及相关费用。
三、甲乙双方同意,本合同的签订日期早于借款合同的签订日期,但本合同的效力应追溯到借款合同约定的日期,且本合同效力的期限与借款合同约定的期限一致。
四、乙方应当按照借款合同约定的时间和金额向甲方履行还款义务。
若因故未能按照约定时间履行还款义务,则应当在第一时间告知甲方,并经过甲方同意后,予以延期。
若延期后仍未能按照约定履行还款义务,则甲方有权向乙方追究违约责任,并向质押担保物提起追偿程序。
五、如借款合同发生争议,甲乙双方应当协商解决。
如协商不成,应当向借款合同约定的仲裁机构申请仲裁,或向人民法院起诉解决争议。
六、本担保合同的签订、效力和执行均应当遵守中国相关的法律和法规。
七、甲方和乙方应当各自承担本担保合同中约定的各自权利和义务,并按照合同条款履行。
任何一方违反本合同的约定,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支付违约金、赔偿其他方因违约而遭受的损失等。
八、本担保合同是针对借款合同的保证文件,其效力应当具有可执行性。
任何一方出现违反约定的情况,都应当承担后果。
九、本担保合同及其中补充条款的规定,仅对甲乙双方具有约束力,不影响与第三者之间的关系。
十、本担保合同一式两份,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甲方和乙方各执一份。
甲方(出借人):签字:日期:乙方(借款人):签字:日期:。
担保合同早于借款合同签订
担保合同早于借款合同签订在商业领域中,担保合同和借款合同往往是经常使用的合同。
担保合同用于提供额外的保障,以确保借款方能够按时偿还借款。
借款合同则规定了借款的条件、利率和偿还期限。
通常情况下,担保合同的签订要晚于借款合同。
然而,在某些特定情况下,担保合同早于借款合同签订也是一种合理的做法。
本文将探讨担保合同早于借款合同签订的原因和影响。
一、担保合同早于借款合同签订的原因1. 借款方信誉度不高当借款方的信誉度不高时,出借人可能会要求借款方提供担保。
这样一来,借款方就需要与担保人签订担保合同,确保如果借款方无法按时偿还借款,担保人将承担责任。
在这种情况下,担保合同需要在借款合同之前签订,以提供给出借人充分的信任和保障。
2. 担保人需要时间评估借款方作为担保人,可能需要一定时间来评估借款方的信用状况和财务状况。
在评估完成之前,担保人可能不愿意签订担保合同。
因此,担保合同的签订时间可能会比借款合同更早,以便担保人能够充分了解借款方的情况,并做出相应的决策。
3. 法律法规的要求根据不同的国家和地区的法律法规,可能有特定的规定要求担保合同必须在借款合同之前签订。
这些规定可能是为了保护出借人的利益,确保他们在借款合同签订之前就获得充分的担保。
二、担保合同早于借款合同签订的影响1. 提高出借人信任度由于担保合同提供了额外的保障,早期签订担保合同可以增加出借人对借款方的信任。
这样一来,出借人可能更愿意提供更高的借款额度或更好的利率条件。
2. 确保担保有效性担保合同的签订早于借款合同,可以确保担保的有效性。
如果担保合同晚于借款合同签订,那么如果借款方逾期不还款,出借人可能无法及时执行担保权利,导致担保无法兑现。
3. 提醒借款方履责通过提前签订担保合同,借款方将意识到自己需要承担责任,以保证按时偿还借款。
这对于借款方来说是一种提醒,使其更加注重信用和财务的管理。
然而,担保合同早于借款合同签订也可能带来一些风险。
例如,如果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合同之后改变主意或无法兑现担保义务,借款方可能会面临无法获得所需借款的风险。
保证书早于借款合同的
保证书保证人(甲方):×××借款人(乙方):×××贷款人(丙方):×××鉴于乙方因资金需求,向丙方申请借款,为确保借款合同的履行,甲方作为乙方的保证人,自愿为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保证。
甲方特此向丙方出具本保证书,保证如下:一、保证范围1. 本保证书项下的保证范围包括借款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等全部债务。
2. 如果乙方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甲方同意承担连带责任,确保丙方的债权得到充分实现。
二、保证期间1. 本保证书的保证期间为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起两年。
2. 如果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后,乙方未能按期偿还借款本息,甲方同意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期间为两年。
三、保证方式甲方同意以连带责任保证方式为乙方在借款合同项下的债务提供保证。
四、保证人基本情况1. 甲方名称:×××2.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3. 住所地:×××4. 法定代表人:×××5. 联系方式:×××五、其他约定1. 本保证书为借款合同的附件,与借款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2. 如果甲方因履行本保证书而产生任何费用,乙方同意承担相关费用。
3. 本保证书的有效期自甲方签字或盖章之日起至借款合同约定的还款期限届满之日止。
4. 本保证书一式三份,甲方、乙方和丙方各执一份。
甲方(盖章):×××乙方(盖章):×××丙方(盖章):×××签订日期:×××年×××月×××日以上保证书早于借款合同的条款,旨在明确保证人在借款合同中的责任,确保贷款人的权益得到保障。
反担保合同跟借款时间不一致
反担保合同跟借款时间不一致篇一:借款反担保合同范本借款反担保合同范本反担保合同是指为债务人担保的第三人,为了保证其追偿权的实现,而与债务人以及反担保保证人签订的担保合同。
如银行对借款人发放保证贷款时,保证人因要承担风险,故要求借款人为自己再提供担保,借款人为保证人所提供的担保即属反担保。
签订的合同即为反担保合同。
借款人:(以下简称甲方)担保人:(以下简称乙方)反担保人:(以下简称丙方)甲方因融资需要,申请乙方为其向银行,贷款金额为人民币元,期限为月的借款提供担保,担保金额为人民币元,为了确保安全,丙方应甲方要求担任甲方的反担保人,向乙方承担连带责任的反担保,现丙方自愿以自有的财产向乙方提供反担保。
为明确相互的权利、义务,甲、乙、丙三方经协商,特签订本合同,以资共同遵守履行。
一、丙方提供反担保的形式丙方以自身全部资产作为乙方为甲方担保的反担保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二、反担保的担保范围1、乙方代甲方向银行归还的贷款本金、利息、逾期息、罚息、违约金、赔偿款及实现债权的全部相关费用2、甲方应支付给乙方代偿资金利息及违约金(月利息按代偿金额的2%计算,违约金每天按担保总额的1%o计算,计算期间:乙方代偿之日至甲方履行清偿义务之日)。
3、乙方为实现对甲方的追偿权和抵押物优先受偿权而支出的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诉讼费及其他相关费用。
三、本合同设定的保证权利与其担保的债权同时存在,债权消灭,保证责任也消灭。
如甲方未按时履行偿还贷款本息和相应费用的义务,乙方可直接向丙方追索。
四、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丙三方协商一致后另立补充条款。
若甲、乙、丙三方在履行本同中发生争议、纠纷,应协商解决; 协商不成时,按下述第种方式解决:1 、提交仲裁委员会仲裁。
2、依法向乙方所在地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五、乙方已提示甲、丙双方本合同各项条款作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应甲、丙双方要求对条款作了相应的说明,签约各方对本合同认识一致。
六、本合同一式三份,由合同三方签字后生效,签约各方各执一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担保合同早于借款合同还有效吗
担保合同早于借款合同还有效吗事件起源2007年起,祝某即与原告建立借款合同关系。
2010年,祝某因前往武汉投资办厂向原告申请贷款75万元,并联系七位亲友为其提供担保。
2010年5月,七位保证人以户为单位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承诺为祝某的75万元借款[主合同编号为(2010)第00305号]提供连带保证。
6月23日,原告与祝某签订(2010)第00000305号《借款合同》后向其提供贷款70万元。
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与祝某仅建立70万元的借款合同关系,未形成其他借贷关系。
诉讼中,七位保证人以从合同不应先于主合同签订、保证担保的主合同编号及主债权金额不一致、本案所涉保证合同与借款合同无关联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无效并要求免除保证责任。
法官判案法院依法认定本案所涉《借款合同》与《担保合同》虽未高度衔接,但确系关联合同,当事人应本着诚信原则全面履行合同义务。
七位保证人收到法院深度辩法析理的判决书后,为其狡辩理由深感羞愧,当场表示服判息诉并将积极履行法律义务。
甲于2015年1月1日与A银行签订了《B卡申请合同》,向A银行申请一张额度为人民币10万元的B卡。
随后,应A银行要求,甲提供了担保人乙,乙与A银行于2015年1月3日签订了《甲与A银行B卡业务担保合同》,对甲使用A银行B卡的行为进行担保,担保额度10万元,担保期限约定自主合同项下借款期限届满之次日起两年。
2015年2月1日,A银行向甲邮寄了一张额度为5万元的B卡;2015年2月3日,甲将该卡激活,并将5万元提现,至今未还。
该案争议焦点,可以归纳为:一、甲与A银行《B卡申请合同》何时生效;二、乙与A银行《甲与A银行B卡业务担保合同》是否有效;三、乙是否承担担保责任。
一、关于甲与A银行《B卡申请合同》何时生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合同法》”)第15条,要约邀请是希望他人向自己发出要约的意思表示。
A银行向社会推出并宣传B卡的行为,意在希望社会公众向其申领B卡,A银行的行为为要约邀请。
担保期间比债务期限短怎么办
遇到债权债务问题?赢了网律师为你免费解惑!访问>>担保期间比债务期限短怎么办我们知道在没有担保的民间借贷中,担保期限和债务期限是有关系的,一般担保期限是债务期限结束的2年后失效,那么要是担保期间比债务期限短怎么办?接下来由赢了网的小编为大家整理了一些关于这方面的知识,欢迎大家阅读!担保期间比债务期限短,如果是合同中约定的担保期间就按照担保期间进行,如果没有约定就按照法律上规定的2年时间作为担保期限。
担保期限法律规定:一般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债务人不能履行债务时,由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
连带责任保证,是指当事人在保证合同中约定保证人与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保证。
这两种保证之间最大的区别在于保证人是否享有先诉抗辩权。
在一般保证情况下,保证人享有先诉抗辩权,即“一般保证的保证人在主合同纠纷未经审判或者仲裁,并就债务人财产依法强制执行仍不能履行债务前,对债权人可以拒绝承担保证责任”。
而在连带责任保证的情况下,保证人不享有先诉抗辩权,即“连带责任保证的债务人在主合同规定的债务履行期届满没有履行债务的,债权人可以要求债务人履行债务,也可以要求保证人在其保证范围内承担保证责任”。
一般保证与连带保证的期限的相关法律规定:《担保法》第二十五条一般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对债务人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债权人已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保证期间适用诉讼时效中断的规定。
第二十六条连带责任保证的保证人与债权人未约定保证期间的,债权人有权自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内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
在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和前款规定的保证期间,债权人未要求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保证人免除保证责任。
《担保法解释》第三十一条:保证期间不因任何事由发生中断、中止、延长的法律后果。
第三十二条:保证合同约定的保证期间早于或者等于主债务履行期限的,视为没有约定,保证期间为主债务履行期届满之日起六个月。
保证合同能早于借款合同吗3篇
保证合同能早于借款合同吗3篇保证合同能早于借款合同吗?在商业交易中,合同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它是约束各方行为的法律文书。
而保证合同和借款合同作为常见的商业合同,经常在实际交易中使用。
然而,保证合同是否可以早于借款合同成为了一种疑问。
本文将从不同方面探讨这个问题。
首先,我们需要明确保证合同和借款合同的定义和性质。
保证合同是指一个人作为债务人的债权债务关系中,以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对债权人提供担保的合同。
借款合同是指借款人以其全部或者部分财产对贷款人提供担保的合同。
从定义可以看出,保证合同和借款合同都是以债权债务关系为基础,所以它们之间存在一定的时间顺序。
其次,我们需要考虑保证合同和借款合同的性质是否存在差异。
保证合同是为了增加债权人的信心,提高借款的成功率,减少借款风险。
而借款合同是为了明确债权债务双方的权利和责任,确保借款的合法性和合规性。
从性质上看,保证合同更侧重于增加信用和担保,而借款合同更注重确认债权债务关系的具体内容。
接下来,我们需要考虑两种合同的签署时间。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条规定,订立合同时当事人的意思表示,要以书面形式作出。
可见,合同的签署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以明确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所以,在实际操作中,保证合同和借款合同的签署时间应当根据实际情况和各方意愿来确定。
一般而言,保证合同和借款合同可以同时签署,也可以先签署保证合同后签署借款合同。
最后,我们需要考虑保证合同和借款合同是否有时间上的先后顺序。
一般来说,保证合同和借款合同的签署时间没有硬性规定,可以根据各方的协商确定。
然而,在某些情况下,为了保障债权人的权益和精确担保的范围,保证合同可以设定在借款合同之前。
这样做的好处是确保担保的及时性和有效性,避免产生额外的纠纷和风险。
但是,这样做的前提是各方能够在签署保证合同时就借款事宜达成一致,并对未来借款合同的具体内容和时间作出明确约定。
综上所述,保证合同和借款合同的签署时间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和各方意愿确定。
担保合同早于借款合同,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
担保合同早于借款合同,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担保合同是指担保⼈与债务⼈约定,当债务⼈违约或者⽆⼒归还债务时,担保⼈按约定履⾏债务或承担责任的⾏为。
那么担保合同早于借款合同,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下⾯店铺⼩编为⼤家整理了这⽅⾯的知识,欢迎阅读!担保合同早于借款合同,是否需要承担保证责任保证合同系诺成性合同,保证⼈与原告所签《保证合同》意思表⽰真实且合法有效。
则应当承担保证责任。
事件起源2007年起,祝某即与原告建⽴借款合同关系。
2010年,祝某因前往武汉投资办⼚向原告申请贷款75万元,并联系七位亲友为其提供担保。
2010年5⽉,七位保证⼈以户为单位与原告签订《保证合同》,承诺为祝某的75万元借款[主合同编号为(2010)第00305号]提供连带保证。
6⽉23⽇,原告与祝某签订(2010)第00000305号《借款合同》后向其提供贷款70万元。
保证合同签订后,原告与祝某仅建⽴70万元的借款合同关系,未形成其他借贷关系。
诉讼中,七位保证⼈以从合同不应先于主合同签订、保证担保的主合同编号及主债权⾦额不⼀致、本案所涉保证合同与借款合同⽆关联为由,主张保证合同⽆效并要求免除保证责任。
法官判案法院审理后认为,《保证合同》系《借款合同》的从合同不代表其必然附属于主合同成⽴后签订,关于主从合同的签约顺序并⽆法律明⽂规定。
本案从合同早于主合同签订,符合“先联系担保后办理贷款”的银⾏担保贷款发放程序性习惯。
保证合同系诺成性合同,七位保证⼈与原告所签《保证合同》意思表⽰真实且合法有效。
⾸先,从保证合同的约定看,七位保证⼈出具《承诺书》明确约定“担保时间、⾦额、利率等以借款合同为准”,该约定符合保证合同的从属性特征;其次,从借款合同内容变动看,借款数额由磋商阶段的75万元降低到签约阶段的70万元,既未损害担保⼈利益,亦未加重其担保责任;再次,从保证合同与借款合同的对应点看,⼆份合同的签订时间均在2010年,⼆者分别记载的主合同编号第00305号与第00000305号仅有细微差别,且原告与祝某在当年只建⽴70万元的借款合同关系,可以推定⼆者构成主从合同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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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证与借款合同时间不一样的篇一:保证借款合同保证借款合同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保证人:保证人: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身份证号:身份证号:为明确责任,恪守信用,三方遵照《担保法》、《合同法》等有关法律,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借款金额:人民币(大写)(小写)¥第二条借款期限:天,自年月日至年月第三条实际借款数额和实际放款日与本合同不一致的视为对本合同的协商变更,以实际借款数额和实际放款日为准。
第四条本合同到期,借款人应主动归还全部借款本息。
不主动归还的,保证人同意借款人直接向其主张归还借款本息,保证人并承诺到时放弃一切抗辩权,无条件在保证范围内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第五条本合同项下借款利率双方约定为月息%(咨询费、担保费、中介费等由借款方另行支付)。
第六条本合同项下借款,自借款方放款之日起计息,按月结息(不足月按日计息),借款到期还清本息。
第七条保证担保的范围包括:主债权及利息、债务人应支付的违约金(包括罚息)和赔偿金以及实现债权的费用(包括诉讼费、执行费、律师费等)。
第八条如果保证人的经济状况等情况发生变化,贷款人认为足以影响保证人的担保能力的,借款人应重新提供令贷款人满意的担保,否则,贷款人可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九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贷款人可以提前收回贷款:(1)借款人利用借款从事违法经营活动。
(2)借款人歇业、解散、停业整顿、营业执照变更、吊销、撤销。
(3)当贷款人认为危及贷款安全时,如借款人涉及重大经济纠纷的诉讼、财务状况恶化等。
第十条借款人未按合同约定的还款时间归还借款本息时,借款人除支付延期间利息外,并一次性向贷款人支付借款本金10%的经济赔偿金。
第十一条无论何种原因导致本合同不成立,被撤销、被确认无效(含部分无效)等法定事由致命本合同借款事项约定部分全部失去或部分失去法律效力的,保证人和借款人均应无条件在借款本息范围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且直至借款本息清偿完毕。
第十二条本合同保证期间自合同签订之日起至合同履行期限届满之日后两年止。
第十三条贷款人、借款人、保证人共同约定:对本合同履行产生争议时,司法(诉讼)管辖权在贷款方户籍所在地人民法院。
第十四条合同各方当事人已对合同条款作了全面准确的理解,并对合同条款进行了充分的协商。
第十五条本合同一式份,借款人、贷款人及相关方等各执一份,签字或盖章生效。
贷款人:借款人(签字):保证人(签字)保证人(签字):保证人(签字)篇二:担保合同晚于贷款合同篇一: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签订时间顺序讨论:担保合同与主合同的签订时间顺序一、主要法律条文(以保证为例)《担保法》第五条担保合同是主合同的从合同,主合同无效,担保合同无效。
担保合同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担保合同被确认无效后,债务人、担保人、债权人有过错的,应当根据其过错各自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
第十四条保证人与债权人可以就单个主合同分别订立保证合同,也可以协议在最高债权额限度内就一定期间连续发生的借款合同或者某项商品交易合同订立一个保证合同。
二、观点观点一:主合同可以晚于一般保证合同。
该观点认为,只要担保合同担保的债权在今后能够唯一确定即可,因为这样担保的债权就确定了。
主债权与担保债权的主从关系,不应该理解为先后关系。
观点二:一般担保合同需在主合同成立之后(主合同履行义务时间可晚于担保合同)该观点认为,1.担保合同与主合同是主从关系,在担保合同成立时,主合同不存在,故担保的标的债权不存在,担保合同本身应该无效。
就算后来重新确定了主债权,同样不能让保证合同自然恢复担保效力。
2.《现代金融》XX年第10期《主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的抵押合同不具有担保效力》(作者系江苏金湖县人民法院法官)认为,最高额抵押或保证可以早于主合同成立。
但一般抵押或保证如果早于主合同,则对主合同担保的主债权在认定上存在一定的难度。
三、结论一般担保合同需在主合同成立之后签订方为有效。
一般担保合同在主合同前成立,法院判定抵押无效的可能性较大。
一般担保(晚于)或与主合同同时签订,但主合同贷款实际放款时间晚于担保合同,则一般对担保效力无影响。
四、主要参考文献《主合同成立之前签订的抵押合同不具有担保效力》,载《现代金融》XX年第10期。
篇二:贷款合同及贷款担保合同模版陕西省彬县有限公司贷款合同陕西省彬县公司向彬县信用联社申请贷款,并愿遵守下列条款:第一条借款数额:人民币万元,第二条借款用途是:第二条借款公司保证按上述用途使用借款。
如挪作它用,放款银行有权追回已发放的贷款和应收的利息。
第三条借款期限为一年,从放款银行贷出之日计算,利随本清,如逾期还款,放款银行对逾期部分的借款按现行利率加收利息。
第四条本公司向银行借款,申请彬县欣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公司作担保,并愿找在本县工作的职工一至二人担保,担保人愿负偿还银行借款本息的经济责任。
第五条放款银行如发现借款户的活动危及银行贷款安全时,有权提前收回贷款本息。
第六条此项借款现行利率为10‰,如银行利率有变动时按新规定办理。
第七条借款公司因故无法偿还借款时,银行有权以担保公司抵押存款中清偿或追究担保人以清理贷款。
第八条借款户填写借据一份,送放款银行办理贷款。
借款本息全部还清时,担保合同及本借据同时作废。
第九条本借据如有未尽事宜按银行有关规定办理。
第十条彬县公司预计于年月完成工作,且自有资金相继到位。
预计于年月日将还清本次贷款本息.第十一条本合同自签订之日生效。
(此页无正文)还款单位:陕西省彬县公司(公章)法定代表:(签字盖章)担保单位:彬县欣融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有限责任(公章)担保公司法人:(签字盖章)贷款单位:彬县信用联社(公章)单位负责人:(签字盖章)二0一一年五月八日彬县欣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贷款担保抵押合同彬县欣融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为了帮助中小企业、非公经济解决融资困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经济合同法》及中共彬县县委、彬县人民政府《关于加快发展非公有制经济的实施意见》【彬发(XX)5号】文件精神,经甲、乙双方协商,甲方为乙方在银行贷款,提供信用担保事项达成如下协议。
一、甲方为乙方的贷款担保金额为万元,担保期限为年,即从二0 年月日至二0年月日。
二、为了降低甲方的担保风险,乙方必须用自己名下的作为抵押物(详见抵押物清单)。
三、乙方若不能按期归还甲方的担保贷款,致使甲方代偿后,乙方帐面有存款时,甲方有权申请发放贷款的银行可直接从乙方帐户上划款抵还甲方的代偿额。
四、乙方若不能按期归还担保贷款,致使甲方代偿后,甲方有权申请彬县人民法院依法拍卖、变卖乙方的抵押物,拍卖、变卖所得用以抵偿甲方的代偿额及相关费用。
五、乙方要将抵押物的他项权证等相关手续交由甲方保管。
六、乙方在贷款担保抵押合同履行期间,要自觉接受甲方分包业务人员对信贷资金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及时向分包业务人员提供资金使用情况及企业经营情况,乙方若不能按期偿还担保贷款,造成甲方代偿后,甲方分包业务人员停薪停班追偿,追偿费用由分包业务人员自负,追偿清后,方可恢复工作,停薪停班期间的工资等福利待遇不予补发。
七、甲方要妥善保管乙方的各种相关证照、手续,待抵押合同履行完毕后,交给乙方。
在此期间,若造成证照、手续遗失、毁灭、甲方承担全部责任。
八、甲方有权监督乙方信贷资金的使用情况,保证信贷资金专款专用。
乙方在划拨、提取款项时,需甲方业务人员篇三:贷款协议,担保协议,贷款手续费协议信贷委托协议书委托方:(简称“甲方”)委托方:(简称“乙方”)根据《明法通则》、《担保法》、《合同法》及相关法律。
法规的规定,甲、乙双方经平等、有好、协商,达成本协议,双方共同遵守执行。
第一条甲方全权委托乙方向其合作银行及贷款机构申请贷款事宜;乙方自愿接受甲方委托,并同意为甲方提供咨询和相关的委托服务。
第二条 1.甲方应及时向乙方提供办理贷款所需的所有证件和相关资料,并保证所提供的资料及信息的真实、合法和完整。
2.甲方应积极协助乙方办理贷款;甲方拒不协助乙方贷款,则本协议终止。
甲方应承担乙方在前期代理贷款咨询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3.因甲方提供虚假资料或隐瞒相关事实所造成的相关后果全部由甲方承担,乙方局此刻单方面终止本协议,甲方应承担乙方在前期代理贷款咨询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三条贷款金额1.甲方计划此次贷款额度为万元;2.乙方将近可能帮助甲方高评高贷,贷款金额以贷款银行或机构批准放款额度为准,评估金额以银行或机构指定“资产评估机构”的评估报告为依据,若甲方最后不能接受银行的实际贷款金额须终止本协议时,应承担乙方在前期代理贷款咨询过程中所产生的一切费用。
第四条贷款成功后,甲方向乙方支付的总贷款金额的 %作为办理贷款所产生的综合服务费(含评估费、银行公证费、抵押登记费、他项登记费、合同工本费、服务费、资料费、交通费等);如因客户原因(如征信问题等)和银行政策要求需要增加的费用由甲方支付。
第五条甲方在签订贷款协议当日向乙方预付前期费用元,余款在银行或机构房款后一次性付清给乙方。
在甲方全面配合下,如果乙方无法贷款成功,退还前期运作费用。
第六条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如果甲方单方面终止贷款申请,甲方应向乙方支付贷款金额的2%作为在办理贷款过程中已产生的相关费用补偿。
第七条甲方有权随时了解贷款的进展情况,乙方有义务告知其真实情况。
第八条本协议一式两份,经甲乙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未尽事宜,双方协商解决。
第九条甲方在贷款发放后,承诺每月按时向贷款银行或机构还本还息,如发生逾期现象,乙方将受银行或机构委托进行催收。
甲方发生违约情况将按双方签署的《反担保协议》进行处理。
第十条客户信用贷款信息采集表投诉监督电话:受托方:地址:客户经理:委托方:联系电话:身份证号:业务部门:电话:业务来源:地址:年月篇三:保证借款合同保证借款合同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经以上三方协商,自愿订立本合同,以便共同遵守:一、借款金额:人民币二、借款利率:按月息%计算,每月付息,利随本清。
逾期参照银行规定加收罚息。
三、借款时间:年月日四、还款时间:年月日五、保证条款:借款到期后,借款方没有按期还款,保证人履行连带责任,保证人履行还款(含本金、利息、违约金)义务后有向借款方追偿的权力,借款方有义务对保证人进行偿还。
保证期限为借款到期后两年。
六、借款方已于合同签订之日( 年月日)接到贷款方交付的人民币 ,并同意于年月日前还清本息。
七、借款方到期不按约定偿付本息须向贷款方支付合同标的30%的违约金。
八、如因借款方的问题,使该借款发生纠纷,导致的诉讼费、诉讼代理费及保全费等,由借款方或保证方承担。
本合同签字按手印生效。
贷款方:借款方:保证方:合同签订日期:年月日合同签订地点:篇四: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合同的生效时间担保合同的生效时间【担保合同】担保合同,是指为促使债务人履行其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而在债权人(同时也是担保权人)和债务人之间,或在债权人、债务人和第三人(即担保人)之间协商形成的,当债务人不履行或无法履行债务时,以一定方式保证债权人债权得以实现的协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