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火灾事故责任的性质及其民事责任2012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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论火灾事故责任的性质及其民事责任

2011年3月26日中午12:00左右,清江村上保四队(向阳渔港后)一仓库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消防部门随即赶到。经监控录像显示及向相关人员询问,火灾系由一名叫何××的6岁男孩燃放鞭炮所致。在自救的过程中,消防器材发生问题,导致自救不成功,后消防车赶到但消防水源没有,导致炎热蔓延,使损失扩大。失火仓库的承租人分别是王×、卞×、沈××,其中王×、卞×是直接向房东孙××租用的,沈××是经王×转租的。三人火灾损失据他们自己报约360万元,其中王×报损失约230万元。

由此案例,引发对于火灾案件民事责任承担问题的思考。

一、火灾事故责任的概念和法律特征

火灾事故责任是一个广义的概念。之所以这样说, 是因为用行政手段和刑事手段制裁火灾事故责任者, 同样使用这个概念。从民法的意义上看, 火灾事故责任研究的是损害赔偿问题, 因此, 民法研究火灾事故责任就应从侵权行为法的角度来界定这个概念。火灾事故责任是指行为人由于过错造成火灾事故, 侵害单位或者自然人的人身权利或者财产权利, 所应当承担的以损害赔偿为主要责任方式的侵权民事责任。这个概念具有以下法律特征:

1.火灾事故责任是由火灾引起的责任事故。火灾, 是由于用火不当或者故意以火灾的形式所引起的灾难。用火不当引起的火灾事故, 是失火; 故意以火灾的形式引起的火灾, 是纵火。

2.火灾事故责任是由责任人承担法律责任的事故责任。这种灾难, 不是自然性的灾难, 而是一种人为的灾难, 是由于人的不当行为或者故意行为所引起灾难。在自然界, 也有自然原因引起的火灾事故, 如果这种自然性的火灾事故有人为的因素, 仍然属于民法上的火灾事故。只有那些没有人为的因素所引起的火灾事故, 才不认为是民法意义上的火灾事故。例如, 堆积的媒矸石因为自燃引起的火灾, 如果是对媒矸石堆放的处理方法不当, 或者是对媒矸石自燃问题没有采取防范措施, 造成的火灾就是人为因素引起的火灾, 因

为这里面有归责于责任人的因素, 从而成为民法意义上的火灾事故; 如果没有人为的因素, 无法归责于责

任人, 那就是自然原因引起的火灾。自然原因引起的火灾,没有责任人承担责任,因而是免除责任的抗辩理由。

3. 火灾责任事故要承担的是民事侵权责任。无论是失火引起的火灾, 还是纵火引起的火灾, 虽然都发生法律责任, 但是法律责任的性质不同。有的构成刑事犯罪, 如纵火构成纵火罪, 失火造成严重后果的构成失火罪。以刑事责任追究的火灾责任事故和行政责任追究的火灾事故责任, 分别由刑法和行政法调整, 主要的调整方式是对行为人行为的追究, 解决的是惩罚性的责任问题。同样, 无论是失火还是纵火, 在发生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的同时, 以及虽然不发生刑事责任或者行政责任, 这些行为都可以发生民事侵权责任,

行为人要承担民事侵权的责任。这种责任方式所要解决的问题, 是对受害人权利受到侵害所引起的损失的救济问题, 而主要的不是对行为人的制裁——尽管这种责任方式同样具有对行为人进行经济制裁的意义。

二、火灾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和构成要件

(一)火灾事故责任的归责原则

归责原则在侵权行为法中具有核心的地位。在确定一种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时, 首先必须确定这种侵权行为应当适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这不仅仅确定了这种侵权行为的责任构成要件, 而且也就确定了这种侵权责任的基本性质。在研究火灾事故责任的时候, 首先也必须解决对火灾事故责任适用什么样的归责原则。

我国侵权行为法的归责原则体系, 是由三个归责原则构成的, 这就是过错责任原则、无过错责任原则和公平责任原则。其中过错责任原则有两种表现形式, 一种是用证明的方法证明过错的一般过错责任原则, 一种是用推定方式认定过错的过错推定原则。一般侵权行为适用过错责任原则, 以过错作为价值判断标准, 通过惩戒有过错行为的人来指导人的正确行为, 以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场合,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或者无过错责任原则, 确定侵权责任的归属,增加受害人获得赔偿的可能性, 对行为人的行为进行制裁, 以减轻社会危险因素, 预防侵权行为的发生。这就是特殊侵权责任的问题, 因为特殊侵权行为责任只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火灾事故责任不是单一的责任形式。虽然发生的事故原因都是火灾所引起的, 但是, 由于发生火灾的场合不同, 引起火灾的行为人的属性不同, 因而有些属于一般侵权行为, 有些属于特殊侵权行为。就是在特殊侵权行为所引起的火灾事故责任中, 也有的属于高度危险作业、产品责任、环境污染所引起的, 要承担的是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行为, 有的是由于行为人的特殊属性, 要承担的是为他人的行为负责的替代责任,要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归责。因此火灾责任事故, 有的属于特殊侵权责任, 有的不属于特殊侵权责任。对此, 在司法实践中应当特别加以注意。火灾事故责任分别适用以下不同的归责原则:

1.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调整的火灾事故责任。适用该原则归责的火灾事故责任, 应当属于法律规定的适用该原则的场合发生的火灾事故。不属于这个法定场合发生的火灾事故,不得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法律规定的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行为, 包括产品侵权责任、高度危险作业致害责任、环境污染致害责任和动物致害责任, 有人认为国家赔偿责任也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在这些范围内发生的火灾事故,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例如, 因产品质量缺陷, 在使用中引起火灾, 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调整。在高度危险作业中引起火灾, 如架设高压线引起火灾、煤气管道爆炸引起火灾等等,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环境污染引起的火灾, 也是无过错责任原则调整的范围, 也要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在动物致害的场合, 是不是可以引起火灾事故, 值得研究。如果确实是动物的原因引起的火灾事故, 应当适用无过错责任原则归责。

2.适用过错推定原则调整的火灾事故责任。在火灾事故责任中, 并不是所有的都要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归责。这是因为, 适用过错推定原则归责, 必须符合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的条件。而适用过错推定原则的条件, 必须是在法律有特别规定的特殊侵权行为, 包括雇用人侵权责任、法人工作人员侵权责任、法定代理人的侵权责任, 以及地上工作物致害责任和建筑物及其他地上物致害责任。前面的三种特殊侵权责任是用人的特殊侵权责任, 后边的两种则是物件致害责任, 除此之外, 不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在特殊侵权行为属于用人的替代责任中, 被用人在执行职务中造成的火灾事故, 应当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原则, 确定火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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