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摘要:在行政管理领域中,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是两个核心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政府机关或行政机构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直接发生的个别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则是指政府机关或行政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普遍类型的事项进行的规范性行为。
本文将从定义、特点、适用范围以及实施方式等方面探讨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并分析其重要性和应用场景。
一、定义和特点1. 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政府机关或行政机构在特定情况下与公民、法人、其他组织之间直接发生的、个别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通常是针对具体的个案进行的,如发放行政许可、执法检查等。
具体行政行为具有针对性、个别性和直接性的特点。
2. 抽象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是指政府机关或行政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对普遍类型事项进行的规范性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针对一类或多类事项,具有普遍适用性,如发布政策、制定规章等。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相比,具有一般性、无目标个别性、间接性的特点。
二、适用范围1. 具体行政行为的适用范围具体行政行为适用于对特定个案进行处理的情况。
在行政管理中,具体行政行为通常是通过行政决定或行政指令等手段实施的,例如签发行政许可证、执法检查等。
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需要明确的程序和依据,以确保公平、合法、公正的处理个案。
2. 抽象行政行为的适用范围抽象行政行为适用于针对普遍类型事项的处理。
相较于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更多涉及到发布政策、制定规章等行为。
这些行为具有普适性,适用于大量的不同个案,是保障公共利益,维护社会秩序和公平正义的重要手段。
三、实施方式1. 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方式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需要明确的程序和依据。
政府机关或行政机构在处理具体的个案时,需要根据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核实、审查和裁决。
在实施具体行政行为时,应遵守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确保权力行使的合法性和合理性。
2. 抽象行政行为的实施方式抽象行政行为的实施通常是通过行政决策、法规制定等方式进行的。
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的法条
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的法条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可参考《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五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对象,作出具体的、明确的规范性决定或者进行具体的、明确的事实审查,并以具体方式实施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二条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对象,依照法定程序作出的,具体的、明确的规范性决定或具体的、明确的事实审查结论,有明确生效条件的行政行为。
基于以上法条,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以下特点:1. 特定对象: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特定的对象作出的行为。
行政机关在行政活动中,针对特定的个体或法律主体,如公民、法人、其他组织等作出具体的决定或审查。
2. 具体规范性决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明确规定特定对象权利义务的行为。
行政机关通过具体行政行为,对特定对象进行规范,表达出行政机关的意志。
这些决定可以是授权、批准、许可、认可、奖励、处罚等,具体适用于行政机关与特定对象之间的关系。
3. 明确生效条件:具体行政行为具有生效条件。
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时,通常会规定生效条件,即具体行政行为在满足特定条件后才会具有实施效力。
例如,某项审批决定需要通过审查、公示等环节方可生效。
4. 法定程序:具体行政行为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
行政机关在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前,需要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包括听证、公示、报备、征求意见等程序。
在具体行政行为的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也必须遵守法律规定的程序要求。
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机关的一种重要行为方式,对于保障公民权益、维护社会秩序、实现行政目标具有重要意义。
在具体行政行为的决策与实施过程中,行政机关应当依法行使权力,保证公正、公平、公开,确保行政行为的合法性、合理性和可行性。
与此同时,特定对象在接受具体行政行为时,也有权利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
总之,具体行政行为作为行政机关的一种具体、明确的行为方式,承载着行政机关对特定对象的规范和管理责任,是公民与行政机关之间交互作用的重要环节。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区别
一、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区别1、概念不同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国家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职权,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就特定的事项,作出有关该行政相对人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非针对特定人、事与物所作出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行政行为。
它包括有关政府组织和机构制定的行政法规、行政规章。
行政措施、作出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和命令。
2、实施行政行为的主体不同实施具体行政行为的主体是各级行政机关及其委托的组织。
实施抽象行政行为的主体只能是国家最高行政机关及地方各级立法机关。
3、法律特征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1、行政处罚。
即特定的国家行政机关对有违法行为尚未构成犯罪的违法者所给予的一种法律制裁。
如行政拘留、罚款、吊销营业执照、没收等。
2、行政检查。
即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管理相对人守法情况作单方面了解的行政行为。
如海关检查、税务检查、卫生防疫检查等。
3、行政许可。
即行政机关根据相对人的申请,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某种法律所一般性允许的活动的权利和资格。
如颁发许可证或执照。
4、行政强制执行。
即行政机关依法强制行政管理相对人履行一定义务的行政行为。
如查封、扣押、冻结等。
抽象行政行为分为:1、羁束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实施行政行为的条件、程序和手续等作了详细具体的规定,行政主体只能严格按照这些规定实施行政行为。
2、自由裁量行为,即法律法规对如何实施行政行为只作了原则性或留有余地的规定,行政主体在实施行政行为时除遵守这些规定外,还必须根据自己意见来决定的行政行为。
3、要式行政行为,即符合法律特定方式才能成立的行政行为。
4、不要式行政行为,即无须以特定的方式就可成立的行政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二、行政行为的效力包括哪些哪些内容(1)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行政行为具有确定力是指有效成立的行政行为,具有不可变更力,即非依法不得随意变更或撤销和不可争辩力。
(2)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行政行为具有拘束力是指行政行为成立后,其内容对有关人员或组织产生法律上的约束力,有关人员或组织必须遵守、服从。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行政法与行政诉讼法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概述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具体行政行为,是我国行政法上的重要制度和行政法学上的重要概念。
行政诉讼法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提出具体行政行为后,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和1999年对此作出过两次司法解释。
这些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诉讼程序角度进行的,但是为阐明和发展这一制度提供了基础。
1991年的司法解释规定,“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1999年的司法解释改变了表达方式,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结合起来。
首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依法提起诉讼的,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法诉讼的受案范围;然后再列举提出不属于这一受案范围的六种行政行为。
1999年的解释认为,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的行政行为,是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有关的,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作为和不作为。
这种意义上的行政行为,实际上包括了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
上述解释和认识的出发点和作用,是通过解释行政行为的内涵来确定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这与行政法上具体行政行为制度的含义和作用并不完全相同。
从理论上说,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有共同法律特征的一类行政措施的概括,赋予具备这些特征的行政措施以确定的法律效果,形成一个特定的法律制度。
这些共同法律特征具有构成要素的性质。
因此了解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途径,就是认识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并且以此掌握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具体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是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
这一定义强调具体行政行为是一种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重要知识点】国家司考行政法备考: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重要知识点】国家司考行政法备考: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国家司考行政法备考: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构成具体行政行为, 是我国行政法上的重要制度和行政法学上的重要概念。
行政诉讼法以国家立法形式明确提出具体行政行为后, 最高人民法院在1991年和1999年对此作出过两次司法解释。
这些解释在很大程度上是从诉讼程序角度进行的, 但是为阐明和发展这一制度提供了基础。
1991年的司法解释说,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 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就特定的具体事项, 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1999年的司法解释改变了表达方式, 把对具体行政行为的解释同人民法院受理行政案件的范围结合起来。
首先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具有国家行政职权的机关和组织及其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不服, 依法提起诉讼的, 属于人民法院行政法诉讼的受案范围;然后再列举提出不属于这一受案范围的六种行政行为。
1999年的解释认为, 法院受理的行政案件中的行政行为, 是与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有关的,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益产生实际影响的作为和不作为。
这种意义上的行政行为, 实际上包括了单方行为和双方行为。
上述解释和认识的出发点和作用, 是通过解释行政行为的内涵来确定法院受理案件的范围, 这与行政法上具体行政行为制度的含义和作用并不完全相同。
从理论上说, 具体行政行为是对有共同法律特征的一类行政措施的概括, 赋予具备这些特征的行政措施以确定的法律效果, 形成一个特定的法律制度。
这些共同法律特征具有构成要素的性质。
因此了解具体行政行为概念的途径, 就是认识具体行政行为的基本法律特征, 并且以此掌握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素。
具体行政行为, 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就特定事项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作出的单方行政职权行为, 是狭义的具体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一、引言作为行政法领域的重要概念,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是行政行为分类的一种常见方式。
本文将对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进行详细讨论,并分析二者的区别。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与特点1.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具体个案做出的有关具体人、事、物的行为决定,具有明确的客体和客观具体化的特征。
2. 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批准、核准、许可、登记、命令、决定、通知等形式,且以强制性和最终性为特点。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定义与特点1. 抽象行政行为是指具有普遍适用性的、针对一类个案做出的行政行为决定,具有较强的一般性和客观抽象化的特征。
2. 抽象行政行为的具体形式包括规章、规范性文件、通则、通告、规定等,具有规范性和预先性的特点。
四、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1. 客体不同: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个案,客体具体明确;而抽象行政行为是普遍适用的,客体为一类个案。
2. 特征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明确的强制性和最终性;抽象行政行为具有规范性和预先性。
3. 决定方式不同:具体行政行为一般采取个案决定方式;抽象行政行为一般采取一般性决定方式。
4. 范围不同:具体行政行为范围较小,仅针对个别个案;抽象行政行为范围较广,针对一类个案。
5. 影响力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对特定主体产生具体的法律效果;抽象行政行为对一类主体产生普遍的法律效果。
五、本文档所涉及附件如下:1、具体行政行为范例案例2、抽象行政行为范例案例六、本文档所涉及的法律名词及注释:1、行政机关:指国家行政机关、地方各级行政机关2、强制性:指具有强制性执行的性质3、最终性:指具有最后决定权的性质4、规章:由行政机关行使代表国家意志的行政行为形式,具有强制性和普遍适用性。
具体行政行为和行政处理1
第十三章具体行政行为第一节具体行政行为概述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和特征我国首次使用“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是1989年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首次正式解释“具体行政行为”的司法文件,是1991年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指出: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国家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或者个人在行政管理活动中行使行政职权,针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就特定的具体事项,作出的有关该公民、法人或者其它组织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二、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下列法律特征:第一,行政性。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通过公职人员所进行的法律行为,并以它们拥有行政职权为前提。
第二,特定性。
具体行政行为是就特定的事项,针对特定的行政相对人(公民、法人和其它组织)所作出的行政行为。
第三,外部性。
具体行政行为的外部性使得它与内部行政行为相区别。
第四,单方性。
它由行政主体单方作出,其行政行为的成立不以相对人的合意为前提。
第五,法律效果性。
具体行政行为能直接产生有关权利义务的法律效果,即它能使行政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发生变化,或使相对人的权利增加、义务减少,或使相对人的义务增加、权利减少。
第二节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指行政主体实施一项行为怎样才能构成为一项具体行政行为,或者说行政主体实施一项行为怎样才能作为一项具体行政行为而存在。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是对该行为的质的评价,而并非对该行为的合法性评价。
具体行政行为的成立要件有四个:行政权能的存在;行政权的实际运用;法律效果的存在;意思表示行为的存在。
在理论上,不完全具备具体行政行为的构成要件,但与具体行政行为相像的行为,称为假象具体行政行为或假行政行为。
它也称为具体行政行为的不存在。
二、行政权能的存在行政权能是一种主体资格,是决定一个组织是否是行政主体的实质性资格。
简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简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具体行政行为,在我国行政法、行政诉讼法和行政法学、行政诉讼法学上都是一个极为重要的制度和概念。
因此,何为具体行政行为,在法学界与实务界得到广泛的关注和重视。
要把握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还是首先应当把握何为行政行为。
理论界姜明安、皮纯协教授认为,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1],这一定义包括以下三层含义:第一,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进行行政管理所实施的行为,不是进行行政管理所实施的行为,则不叫行政行为;第二,行政行为是对社会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
如果行政主体的某个行为,对社会不产生任何影响和效果,如行政事实行为,则不属行政行为;第三,行政行为是指由行政主体实施后,对社会产生行政法律效果的行为。
如果行政主体实施的行为,虽然要产生法律效果,但不产生行政法律上的效果,而是产生其他法律的效果,如行政主体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就只产生民事法律上的效果,因而就不属于行政行为。
张树义教授认为,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实施的产生法律效力的行为[2].并认为,行政行为要成立,必须同时具备主体要件、权力要件和法律要件,缺少任何一个要件,都不构成行政行为。
张正钊教授较通说的观点是,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依法行使国家行政权,针对具体事项或特定的人,对外部采取的能产生直接法律效果,使具体事实规则化的行为[3].并认为行政行为并包括以下要素:一是主体要素,即实施者应为行政主体;二是职能要素,即是行政主体行使职权的行为;三是法律要素,即能产生法律效果的行为;四是目的要素,即目的在于实现国家管理。
张利民教授则认为,行政行为是国家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行政职权,为管理国家的行政事务而实施的具有法律意义和效果的行为[4].其构成要素和张正钊教授的观点基本相同。
王连昌、马怀德教授认为,行政行为是享有行政职权的行政主体行使权力,对国家和社会公共事务进行管理和提供公共服务的行为[5].这一定义在构成要素上,除主体要素、职权要素、法律要素外,还增加了管理和服务要素。
行政法第四章具体行政行为
(二)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
• 不当的具体行政行为是指具体行政行为并无违法或具有裁量上 的瑕疵,而是行政组织没有全然合乎所追求的目的或不合比例, 但尚有其他合法的内容,得为较优的、较合目的的或较合理的 决定可能,或是根本放弃此一措施较为适当。
• 1、一般不当 • 2、明显不当(显失公正) • 《行政复议法》第28条第3项:……(三)具体行政行为有下列
• 广义的有瑕疵行为包括违法行为、不当行为、 错误行为,狭义的有瑕疵行为仅指后两者。
• (一)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 • 定义:具体行政行为所表现的内容与行政机
关的意思显然不一致,比如书写错误、计算 错误、疏漏或者自动化作业错误等。 • 对于错误的具体行政行为,相对人无合理的 信赖基础,行政机关可随时更正,并且不论 更正的结果是否有利于相对人,不发生信赖 保护的问题。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 1、对象 • 2、反复适用 • 3、对相对人权益的;影响 • 4、是否可诉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 1、要式具体行政行为与非要式 • 2、依职权的具体行政行为和依申请
3、羁束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裁量 • 4、受益的具体行政行为与负担的
A.根据甲厂的申请,某市地质矿产局可以撤销水 电局发给乙厂的采砂许可证
B.水电局应当撤Βιβλιοθήκη 给乙厂发放的采砂许可证 C.若乙厂的采砂许可证被撤销,发放许可证的水 电局应承担乙厂相应的经济损失
D.甲厂可以要求水电局赔偿因向乙厂颁发许可证 给自己造成的经济损失
• 2006年第88题 • 经张某申请并缴纳了相应费用后,某县土地局和某乡政府将一
大损失的
• 撤销的后果
• (1)具体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溯及无效;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是什么 - 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是什么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有哪些?具体行政行为是与抽象行政行为相对的,是行政机关对特定人群所作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主要包括处分性、特定性、单方性、外部性等特征。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征:1、处分性所谓处分性,即产生处分效力的意思,即一个行为只有在做出之后,能够根据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具体表现为建立、变更或者消灭了某种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它才可能属于具体行政行为。
这一特征包含两个方面的含义:一方面,具体行政行为做出之后必将引起行政法律关系的变动;另一方面,这种法律关系的变动必须出于行政主体的意思表示。
这两个方面缺一不可,一个行为如果缺少了其中的任何一者,都不能够被称为具体行政行为。
因此,处分性是具体行政行为的首要特征,这一特征将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行政事实行为,以及行政主体实施的其他行为。
2、特定性所谓特定性,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必须是针对特定对象做出的行为。
特定性这一特征主要将具体行政行为区别于抽象行政行为与其他属于立法范畴的行为,如制定法律、制定地方性法规等,后者均是针对不特定对象做出的。
3、单方性所谓单方性,指的是具体行政行为是由行政主体的单方意志所决定的行为。
也就是说,单凭行政主体一方的意思表示,就足以使这个行为产生效力,而不需要行政相对人的合意。
对于具体行政行为单方性的理解,必须注意两个方面的问题:第一个方面,注意对行政合同行为的理解。
行政合同是行政主体为实现一定的行政管理目标,在意思表示一致的前提下,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通过合同方式,使双方在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关系产生、变更或者消灭的行为。
第二个方面,注意对行政行为中公众意见的理解。
公众参与是行政法上程序正当原则的要求之一,指的是行政主体必须在实施行政活动的过程中,听取有关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申辩和陈述,适当吸收公众意见。
4、外部性所谓外部性,即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主体针对外部对象、外部事务而做出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的法条
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的法条1. 引言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对具体事项作出的具有个别适用性、强制性和约束力的决定或处理。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履行职责和权力的重要方式,对于维护社会秩序、保障公民合法权益具有重要作用。
本文将从我国《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出发,系统介绍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相关法条。
2. 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具体行政行为是指”有关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个别权益、义务等所作出的决定或者处理”。
这意味着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个案而做出的决定或处理,它们对于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权益和义务产生直接影响,并且具有强制性和约束力。
3.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三条,具体行政行为可以分为以下几类:3.1 行政许可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法律、法规规定,对符合一定条件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权利。
例如,企业申请营业执照、个人申请驾驶证等都属于行政许可范畴。
行政许可具有明确的程序和条件,并且受到法律保护。
3.2 行政处罚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法规对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取的强制性措施。
例如,交通违章罚款、环境污染罚款等都属于行政处罚范畴。
行政处罚必须符合法定程序,并且受到法律保护。
3.3 行政裁决行政裁决是指行政机关根据特定事实和适用的法律,对具体案件作出的决定。
例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就劳动争议案件作出的裁决就属于行政裁决范畴。
行政裁决应当依据事实和法律,具有明确的程序和效力。
3.4 行政奖励行政奖励是指行政机关对在公共事务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给予的荣誉、奖金等激励措施。
例如,科技创新奖励、文化艺术成就奖励等都属于行政奖励范畴。
行政奖励应当公正、公平、公开,并且受到法律保护。
4. 具体行政行为的法条具体行政行为在我国法律体系中有多个法条进行了明确规定,下面列举了其中一些重要的法条:4.1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二十一条: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第二十三条: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第四十三条:对具体行政行为不服的申请救济;•第四十四条:对具体行政行为提起诉讼。
简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简述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行政行为是在行政权的范围内由行政机关采取的具体行动,其目的是对于人民的利益进行管理、监管和保障。
行政行为的作用非常重要,涵盖了社会管理的各个方面,因此有必要深入探究其概念、种类、特点、程序及其规范性等方面。
一、概念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为管理社会事务,依据法律、法规、规章等规范性文件,行使公共权力,采取利益管理行为和管理行为,对具体对象进行处置、安排、协调等操作的一种综合性行为。
简单地说,行政行为就是由行政机关根据法律和法规行使公共权力,对社会利益进行管理和保障的具体行动。
它具有某种合法性,对具体的行政对象产生一定的影响。
二、种类按性质分类:行政行为可以根据其性质分为两类,即权利行为和决定行为。
权利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照法律赋予行政对象的权利,如发放证件、批准许可等;而决定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权力时,根据具体情况做出的一系列处理决策,如处罚决定、命令决定、裁定决定等。
按范围分类:行政行为可以按其作用范围分为县级、市级、省级等行政行为。
按目的分类:行政行为也可以根据其目的分为行政管理行为和公共服务行为。
三、特点1.具有合法性行政行为以法律为依据,为行政机关行使公共权力的法定行为,具有法律规范性和强制性。
2.具有特殊性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特有的行为,不同于私人之间的合同行为、民事行为等。
3.具有公共性行政行为的本质是为公众服务,涉及公共利益而非私人利益。
4.具有相对性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对象的行为,是行政机关与其行政对象之间的关系,具有相对性。
5.具有综合性行政行为不同于司法行为的单一性,它是一种复杂的综合性行为,包括权利行为和决定行为等各种形式。
四、程序行政行为的形成和实施需要遵循一定的程序,主要包括听证、公告、回复等环节。
其中,听证是行政行为程序中的重要环节,它保障了被行政行为直接影响的人民群众的权利,使其有权参与司法程序并提出异议。
五、规范性行政行为的规范性主要来自于法律和法规。
行政事实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地区别
行政事实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地区别行政事实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在行政法的领域中,行政事实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是两个重要的概念。
虽然它们都属于行政机关的活动范畴,但在性质、构成要件、法律效果等方面存在着显著的差异。
首先,从定义和性质上来看,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在行政管理活动中,针对特定的人或事所采取的具有法律意义和法律效果的行为。
它具有明确的法律拘束力,能够直接影响到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
例如,行政机关对某企业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责令其停业整顿,这就是一个具体行政行为,因为它直接导致了该企业经营活动的受限。
而行政事实行为则是指行政机关在管理过程中实施的,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但可能对相对人的合法权益产生影响的行为。
比如,行政机关工作人员在执行公务时,对公民的态度恶劣、言语粗暴,这种行为虽然不直接改变公民的权利义务关系,但可能会对公民的心理造成伤害。
其次,在构成要件方面,具体行政行为通常需要具备主体、职权、内容、程序和形式等要素。
主体必须是具有行政职权的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职权必须是在其法定的权限范围内行使;内容必须明确、具体,能够确定相对人的权利和义务;程序必须合法,遵循法定的步骤、顺序、方式和时限;形式一般要求书面形式。
相比之下,行政事实行为在构成要件上没有如此严格的要求。
它可能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过程中的一种附带性行为,或者是一种基于服务、管理等目的而实施的非法定行为。
再者,法律效果方面的差异也十分明显。
具体行政行为能够产生确定的、直接的法律效果,相对人可以依据该行为主张权利、提起诉讼。
一旦具体行政行为被认定违法或不当,行政机关需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行政事实行为一般不直接产生法律效果,但如果给相对人造成了损害,相对人可以通过国家赔偿等途径获得救济。
在可诉性上,具体行政行为是可诉的,相对人对其不服,可以依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而行政事实行为在一定条件下也是可诉的,比如当行政事实行为造成了相对人的合法权益损害,且无法通过其他途径获得救济时。
行政事实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地区别
行政事实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地区别在行政法领域中,常常提到两个概念:行政事实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
这两者在概念上相似,但在实际应用中有所不同。
本文将从以下几个方面描述行政事实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
概念区别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做出的一些行为,这些行为通常并非通过法定程序或法规程序制定,但行政机关已经将其视为实际存在的现象。
例如,行政机关未正式出具通知书将某个人纳入黑名单,但该人在实际中已被列入黑名单。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按照法定程序或法规程序制定的行为。
例如,政府部门签署的批复、通知、决定等。
从概念上讲,这两种行为都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但区别在于行政事实行为并不是经过正式程序制定的行政行为。
权利地位不同由于行政事实行为并没有经过正式程序制定,其法律效力并不像具体行政行为那样明确。
因此,行政事实行为的法律效力通常是暂时的,仅在一定时间内有效。
相比之下,具体行政行为的法律效力更加稳定。
例如,某个政府部门发布的正式通知,其效力会一直持续到通知的内容另行更改或撤销为止。
罚款机制不同在行政处罚中,行政事实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的罚款机制也不同。
如果行政机关在行使职权时做出的行政行为仅是行政事实行为,其对该行为的违法性进行罚款处罚是不太可能的。
因为行政事实行为缺乏经过正式程序制定的法律依据,法律上难以证明其违法性。
但在具体行政行为中,行政机关可以在法定程序或法规程序的基础上作出决策并立即实施。
如果该行为被认为有违法性,行政机关有权将其进行罚款处罚。
救济渠道不同行政事实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在救济渠道上也有所不同。
如果行政机关做出了具体行政行为,具体行政行为一般都有明确的救济途径。
例如,当某个行政机关做出一项决定后,公民或法人可以通过作出上诉等方式来寻求救济。
但如果行政机关做出的行为是行政事实行为,则找到行政救济的途径就会更加困难。
在这种情况下,公民和法人往往需要力求行政机关改变其立场。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
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一:引言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依法对特定的行政对象进行的具体处理的活动。
在行政管理中, 行政行为是重要组成部分,其中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是两种不同的形式。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特定事项采取的确定性行为,而抽象行政行为则是行政机关对一类事项采取的一般性规定。
本文将对具体行政行为和抽象行政行为进行比较和区分。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特点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特定个体、特定事项作出具体决策和处理的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的特点如下:1. 针对特定个体或特定事项: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是具体的个人、组织或特定事件。
2. 决策的确定性:具体行政行为通常是行政机关根据已有事实、证据和法律规定,作出的确定性决策。
3. 具体性和局部性:具体行政行为通常是对某个具体事项或个体进行的具体处理,不具备普遍适用性。
三:抽象行政行为的定义和特点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对一类事项采取的一般性规定,具有普遍适用性的行为。
抽象行政行为的特点如下:1. 针对一类事项:抽象行政行为的对象是一类具有相似性质的事项,而不是具体的个人或事件。
2. 规范性和普遍适用性:抽象行政行为通过一般性规定,对一类事项做出普遍适用的规范。
3. 法律效力:抽象行政行为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适用于所有符合该类事项条件的个人和组织。
四: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的区别具体行政行为与抽象行政行为在以下方面存在区别:1. 对象不同:具体行政行为针对特定个体或特定事项,而抽象行政行为针对一类事项。
2. 决策形式不同:具体行政行为是具体决策的产物,而抽象行政行为是通过一般性规定进行的决策。
3. 适用范围不同:具体行政行为具有局部性,只对特定个体或特定事项产生效力;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适用性,适用于所有符合条件的个人和组织。
4. 法律效力不同:具体行政行为由于其具体性,具有可操作性和适用性;抽象行政行为由于其普遍适用性,具有强制力和约束力。
行政事实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地区别
行政事实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地区别行政事实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一、引言行政事实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都是行政行为的一种形式,但在性质和特点上存在着明显的差别。
本文将对行政事实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进行比较,以便更好地理解它们之间的区别。
二、行政事实行为的概念与特点1. 概念行政事实行为是指行政机关以实际行动的方式对特定事实进行处理的行为。
它通常发生在无法采取具体行政行为的情况下,例如紧急情况下的临时处理、协查等。
2. 特点(1)非自由行为: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机关对特定事实的判断和处理,不受当事人的自愿影响。
(2)单方面行为:行政事实行为通常是行政机关单方面决定的,当事人无法对其产生影响或参与决策过程。
(3)具有一定时效性:行政事实行为通常具有一定的时效性,可以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或变更。
三、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与特点1. 概念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依照法定程序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体处理行为。
它以法律为依据、以行政权力为基础,具有明确的对象、目的和效果。
2. 特点(1)双方行为:具体行政行为通常涉及到行政机关与特定对象之间的权益关系,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同时,需要考虑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2)程序性:具体行政行为的产生需要依照法定的程序进行,包括听证、征求意见等程序环节。
(3)具有强制力: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当事人需要履行或承担相应的法定义务。
四、行政事实行为与具体行政行为的区别1. 自由与非自由行政事实行为是行政机关的非自由行为,而具体行政行为是需要行政机关在依法行使行政权力的基础上对特定对象作出的具体处理行为,双方行为。
2. 决策方式行政事实行为通常是行政机关根据情况判断处理的结果,而具体行政行为需要依照法定程序进行决策。
3. 对象不同行政事实行为的对象通常是某一具体事件或情况,如突发事件的应急处理等;而具体行政行为的对象则是特定的个人、组织或事物。
4. 影响力行政事实行为的时效性较短,可以根据事实发展进行调整或变更;而具体行政行为具有明确的法律效力,当事人需要按照其规定履行或承担义务。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具体行政行为的表现形式包括:行政命令、行政征收、行政许可、行政确认、行政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行政给付、行政奖励、行政裁决、行政合同、行政赔偿等。
具体行政行为的分类二、具体行政行为是什么意思《行政诉讼法》第二条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前款所称行政行为,包括法律、法规、规章授权的组织作出的行政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行使行政权力,对特定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作出的有关其权利义务的单方行为。
具体行政行为有四个要素:1、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这是主体要素。
不是行政机关实施的行为,一般不是行政行为。
但是,由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或者行政机关委托的组织实施的行为,也可能是行政行为。
2、是行使行政权力所为的单方行为,这是成立要素。
即该行为无需对方同意,仅行政机关单方即可决定,且决定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对方负有服从的义务,如果不服从,该行为可以强制执行或者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如税务机关决定某企业应纳所得税税额,纳税人应当执行,如果不执行,税务机关有权从其银行账户中划拨。
如果纳税人不服,也必须首先按决定纳税,然后申诉或起诉。
3、是对特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作出的,这是对象要素。
“特定”是指某公民或某组织。
如甲打乙造成轻微伤害,行政机关为保护乙的权利而拘留了甲,该行为是对甲、乙作出的,甲、乙即为特定的公民。
4、是作出有关特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的行为,这是内容要素。
如专利局将某项发明的专利证书授予了甲企业,该企业即获得了该项发明的专利权。
三、具体行政行为有哪些1、设定权利或者义务的行为。
包括赋予权利能力和行为能力的行为,如颁发营业执照可以使一个新的民事主体诞生;设定某一权利或义务的行为,如对甲公民发放房屋产权证书。
2、剥夺、限制权利或撤销义务的行为,对公民、组织已有的能力或权利,行政机关可以剥夺,如吊销某企业的营业执照;也可以限制,如海关扣留某走私嫌疑人是限制其人身权利,扣留他的进出境物品,是限制其行使财产权利;卫生局责令某企业停产整顿,是限制其经营权利。
行政法 具体行政行为.
第一节 第二节 第三节 第四节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具体行政行为分述 行政合同 行政复议
第一节 具体行政行为概述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为实现行政管理目 标和任务,依职权或应行政相对人申请所实施的 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权利义务产生实际 影响的行为。包括作为或者不作为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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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行为程序合法。作出具体行政行为应当符合法 定程序。即行政行为既要符合行政程序的基本原 则,如先调查取证、后裁决的顺序原则,又要符 合行政程序的制度,如听证制度和说明理由制度 等。 5.行为形式合法。行政行为应当以合法的形式表 示自己的存在。大多数行政行为都是要式行为。 此外,事实清楚,证据充分,适用法律正确是合 法行政行为不可缺少的要件。
六、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和失效 (一)具体行政行为的生效时间。具体行政行为 的生效时间一般为告知、受领之时或所附条件成 就之时。
(二)具体行政行为的无效、撤销 1.具体行政行为无效,是指没有法定依据或者不 遵守法定程序作出的具体行政行为。 2.具体行政行为的撤销,是在相应行为具备可撤 销的情形时,由有权国家机关作出撤销决定而使 之失去法律效力。 3.具体行政行为撤销的法律结果。具体行政行为 被撤销后,通常使该行为自始失去法律效力。但 根据社会公益的需要或行政相对人是否存在过错 等情况,撤销也可仅使行政行为自撤销之日起失 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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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节 具体行政行为分述
一、行政物质帮助行为 (一)行政物质帮助行为的概念和特点行政物质 帮助在广义上是指国家建立社会保障体系,以及由 政府直接承担的社会救助义务的行为。包括供给 行政、社会保障行政、财政资助行政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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具体行政行为的概念
具体行政行为是指行政主体针对特定的对象,就特定的事项作出的处理决定,具有特定性和直接性。
它的调整对象是特定的、并对特定对象的权利义务作出决规定。
而抽象行政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制定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规范性文件。
他调整的是不特定多数人以及多件事项。
具体行政行为的种类
1行政许可
根据行政许可法第2条的规定本法所称行政许可是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即行政许可时指行政主体根据相对人的申请,通过颁发许可证,执照等形式,依法赋予相对人从事法律一般禁止的行为的权利和资格的法律行为。
2行政许可的法律特征
行政许可是一种行政赋权行为。
行政许可以禁止义务的存在为前提。
行政许可的内容是直接赋予相对方从事某种活动的权利和资格。
行政许可是一种依申请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通常为要式行政行为。
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法对行政许可的设定,主体做出了较为细致的规定,法律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设定法律的,行政法规可设定行政许可,必要时国务院可以采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的,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行政许可,尚未制定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的,因行政管理的需要,却须立即实施行政许可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章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行政征收和征用
行政征收的含义和特征
行政征收是指国家行政主体凭借国家行政权,依法向行政相对方强制的无偿的征集一定数额金钱或实物的行政行为。
其特征为强制性,无偿性法定性。
行政征收的内容与分类
从我国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来看,行政征收的内容主要有1税收征收,2建设资金征收3资源费征收4排污费征收5管路费征收6滞纳金征收
以行政征收发生的根据为标准可以分为三大类,因使用权而引起的征收。
资源费建设资金征收可以归入此类,因行政法上的义务而引起的征收。
税收管理费的征收均可归入此类。
3 因违法行政法的规定而引起的征收。
排污费滞纳金的征收可归入此类。
行政征用
行政征用是指行政主体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
依照法定程序有偿取得相对方财产或劳务的一种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征收与行政征用的区别
从法律后果看,行政征收的后果是财产所有权,从相对方转归国家,而行政征用的后果则是行政主体暂时取得了被征用方财产的使用权。
不发生财产所有权转移,从行为的标的看征收的标的一般仅限与财产。
而征用的标的除财产外还可能包括劳务。
从能否取得的补偿来看,征收是无偿的,而征用一般是有偿的。
行政主体应当给予被征用方相应的经济补偿。
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的概念特征及主要形式
行政确认是指行政主体依法对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
法律关系或有关法律事实进行甄别,给予确定,认可证明并予以宣告的具体行政行为。
与其他行政行为相比行政确认具有如下特征,他是要式行政行为。
它是羁术行政行为。
他的外部表现形式往往为技术鉴定书等。
在较大程度上受技术规范的制约,并由此决定行政相对方的法律地位和权利和义务。
行政确认的形式主要有,1 确定认可证明登记批准鉴证行政鉴定。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的关系
行政确认与行政许可既有联系又有区别,表现在确认和许可往往是同一行政行为的两个步骤,确认是许可的前提,许可是确认的后果。
确认和许可有时又是一个行政行为的两个方面,如发放营业执照,既是对申请人相应资格的确认。
又是对申请人从事营业活动的许可。
两者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 对象不同行政许可是使相对人获得从事某项活动的权利或者资格,而行政确认则是确认相对人有关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法律效果不同行政许可是许可相对人今后可从事某项活动,其法律效果具有后及性无前溯性。
而行政确认则是对相对人既有的法律地位,法律关系和法律事实的确认,其法律效果具有前溯性。
行政处罚的概念特征和基本原则
行政处罚是指行政机关或其他行政主体依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方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
行政处罚的特征主要有1 其主体是行政机关或法律法规授权的其他组织,其对象是实施了违反行政法律规范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其性质是一种以惩罚行为为目的,的具有制裁性的具体行政行为。